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医药基金(160635)

医药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医 药 科 技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4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医药科技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5 】579 号) 注册 ,进 行募 集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2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 限于 :系 统性 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并不 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未经 审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 构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第八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第九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鹏华 医药 科 技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鹏 华医 药科 技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 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投 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 金销 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 则》 :指 《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 金资 产 总值 :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中 国证 监会 第六 、 七届 发审 委 委员 ,现 任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 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 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 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 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 、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 部、 秘书 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行 监 管部 副处 长 、人 事教 育部 副处 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金笑非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2 年7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历任研究部基金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 经理。金笑 非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06 月至 2016 年 06 月














梁冬冬先生 2016 年 06 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金笑非先生 2016 年 06 月至 2017 年 07 月














梁浩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 予以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 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 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执 行 情况 和遵 循国 家法 律 、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 一 个业 务环 节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正 当关 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 护投 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 解国 家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 措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 系。 通过 不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信 息技 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 责、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 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 等 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 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实 时对 风险 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 制、 “禁 止买 入股 票 名单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格 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公 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 强集 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 个股 授权 、基 准仓 位 等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 股票 库制 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 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所 有股 票投 资必 须 完全 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公 司还 建立 了契 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 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成 为 国内 网点 最多 、业 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 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 发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 供优 质的 金融 服务 , 与广 大客 户共 创价 值、 共同成长。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展 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 质, 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 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 )认 证, 表明 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 控制 的 健全 有效 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 佳 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 荣获 第 十届 中国 财经 风 云榜 “最 佳资 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 名 为托 管业 务部/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设 综 合管 理部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 部、 风险 合 规部 、产 品研 发与 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部 、市 场营 销部 、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 理部 ,拥 有先 进的 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务 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投资 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 输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 登录 监控 系统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 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联系人:朱芳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 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 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 (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 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 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swsc.com.cn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东门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 C5 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钱诗雯 客户服务电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 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情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销 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 )82021106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吴群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 闵齐双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 )33391280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闵齐双 经办律师:闵齐双、鲍泽飞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募 集 期 间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3,781,034,669.54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538,378.29 份,合计 3,782,573,047.83 份, 募集 户数 为 71,657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6 月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 新的 证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起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 成立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 申请 ,赎 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 回、 本基 金合 同载 明 的暂 停赎 回或 其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等 特定 交易 方式 申购 本 基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 业务 情 况设 置高 于或 等于 本 公司 设定 的上 述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如 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 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 金对 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实施 差 别的 申购 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 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等,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 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 金客 户适 用下 表特 定 申购 费率 ,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500 万≤M<1000 万 0.5% 0.1%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登 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记)。上述未纳 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 ? ? ? ?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 ? ? ? ?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为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 基金 份 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时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 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 登 记机 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 规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 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过户登记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遵 守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 规定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 形下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 前提 下, 精选 医药 科技 行业 的优 质 上市 公司 , 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 债、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资于医药科技行 业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股票 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 有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平 和增 长率 、利 率水 平 与走 势等 )以 及各 项 国家 政策 (包 括财 政 、货 币、 税收 、汇 率政策等 )来 判断 经济 周期 目 前的 位置 以及 未来 将 发展 的方 向, 在此 基 础上 对各 大类 资产 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 评估 ,制 定股 票、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 之间 的 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自 上而 下及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 的方 法挖 掘优 质的 上市 公司 ,构 建 股票 投资 组 合。核心思路在于:1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 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2 )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以及 其所 提供 的产 品和 服务 是 否契 合未 来行 业增 长 的大 趋势 ,对 企业 基 本面 和估 值水 平进 行综 合的研判,深度挖掘优质的个股。 (1)医药科技行业的定义 本基 金所 指的 医药 科技 行业 是指 研 发、 生产 、销 售医 药科 技相 关产 品或 服 务的 行业 , 具体 包括 传统 医药 领 域( 化学 制药 行业 、中 药 行业 、生 物制 品行 业 、医 药商 业行 业、 医疗 器械 行业 、健 康养 老行 业 和医 疗服 务行 业等 ) 及新 兴医 药领 域( 医 疗信 息化 、移 动医 疗、 医药 电商 以及 相关 产业 ) 。除 上述 行业 之外 , 如果 某些 细分 行业 和 公司 同样 符合 医药 科技 的定义,本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医药科技的投资范围。 未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更适 当 的医 药科 技行 业划 分标 准,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医 药 科技 行业 和股 票的 界定 方 法进 行变 更。 本基 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医 药科 技股 票界 定方 法不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若因 基金 管理 人界 定医 药科 技行 业 和 股票 的 方法 调整 或者 上市 公司 经营 发 生变 化等 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持有 的医 药 科技 行业 股票 的比 例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 将在 三 十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2)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 金将 自上 而下 地进 行行 业遴 选 ,重 点关 注行 业增 长前 景、 行业 利润 前 景和 行业 成 功要 素。 对行 业增 长前 景 ,主 要分 析行 业的 外 部发 展环 境、 行业 的 生命 周期 以及 行业 波动 与经 济周 期的 关系 等; 对 行业 利润 前景 ,主 要 分析 行业 结构 ,特 别 是业 内竞 争的 方式 、业 内竞 争的 激烈 程度 、以 及 业内 厂商 的谈 判能 力 等。 基于 对行 业结 构 的分 析形 成对 业内 竞争 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 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3)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 金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 法进 行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选择 ,对 企业 基 本面 和估 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精选优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 一方 面是 竞争 力分 析, 通过 对公 司 竞争 策略 和核 心竞 争力 的分 析, 选择 具 有可 持续 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或未 来 具有 广阔 成长 空间 的 公司 。就 公司 竞争 策 略, 基于 行业 分析 的结 果判 断策 略的 有效 性、 策 略的 实施 支持 和策 略 的执 行成 果; 就核 心 竞争 力, 分析 公司 的现 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 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 方面 是管 理层 分析 ,通 过着 重 考察 公司 的管 理层 以及 管理 制度 ,选 择 具有 良好 治 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 金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定量 的估 值 分析 ,挖 掘优 质的 投资 标的 。通 过对 估 值方 法的 选 择和 估值 倍数 的比 较, 选 择股 价相 对低 估的 股 票。 就估 值方 法而 言 ,基 于行 业的 特点 确定 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 PE 、PEG 、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 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将 采取 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骑乘 策略 、息 差策 略 、个 券选 择 策略 、信 用策 略等 积极 投 资策 略, 自上 而下 地 管理 组合 的久 期, 灵 活地 调整 组合 的券 种搭 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及 价值 挖 掘策 略、 价 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在 中国 境内 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 一定 期 限还 本付 息 的公 司债 券。 由于 其非 公 开性 及条 款可 协 商性 ,普 遍具 有较 高收 益 。本 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 及公 司运 营情 况 ,合 理合 规合 格地 进 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投资 。本 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密切 监控 债券 信用 等 级或 发行 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 尽力 规避 风 险, 并获 取超 额收 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标,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股 指 期货 合约 ,充 分考 虑股 指 期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的 套期 保值 策略 ,以 改善 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 括: 每日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量 ;基 金合 同的 投 资限 制和 比例 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 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 数为反映沪深 A 股医药卫 生行业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 综合反映了 A 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的 反映 债券 全 市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 回报 情况 的指 数, 具 有很 高的 代表 性。 基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比例 限制 ,选 用上 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忠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 数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按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基 金、 混合 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 -95% ;投 资 于医 药科 技 行业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19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7 月1 日起至9 月 30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356,006,625.74


93.38


其中:股票


1,356,006,625.74


93.3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95,560,421.74


6.58


8


其他资产


631,988.20


0.04


9


合计


1,452,199,035.6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1,091,463,515.86


75.49


D


电 力 、 热 力、 燃 气 及水 生 产 和 供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33,357.7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35,111,045.77


9.3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软 件 和 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29,240,778.91


8.9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000.5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356,006,625.74


93.79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无。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2,159,872


129,441,128.96


8.95


2


002173


创新医疗


8,614,108


129,125,478.92


8.93


3


000661


长春高新


713,004


105,916,744.20


7.33


4


600566


济川药业


2,670,588


98,437,873.68


6.81


5


600518


康美药业


4,746,898


95,317,711.84


6.59


6


600196


复星医药


2,663,556


91,066,979.64


6.30


7


000915


山大华特


1,489,874


51,341,058.04


3.55


8


600062


华润双鹤


2,412,282


50,778,536.10


3.51


9


000538


云南白药


546,788


49,593,671.60


3.43


10


300156


神雾环保


1,799,864


45,104,591.84


3.12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无。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无。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 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告,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借用情况概述 截至 2016 年 4 月 7 日,创 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尚欠上海康 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 46,080,473 股,持股比例为 10.09% , 以下简称“康瀚投资”)44,083,750.00 元款项。 2016 年 4 月初,由于康瀚投资实际控制人梁喜才先生个人资金需求,因此, 康瀚投资向 建华医院要求归还前述资金(44,083,750.00 元),再将该笔资金拆借 给其实际控制人梁 喜才先生短期使用。考虑到当时建华医院业务发展需要,梁喜 才先生只要求建华医院暂时 归还康瀚投资部分资金(15,155,550.00 元),待其短 期周转后再借给建华医院。由于建 华医院财务人员误操作,自 2016 年 4 月 8 日 起,分批将前述资金共计 15,155,550.00 元直接转入了梁喜才先生的个人帐户而 非康瀚投资账户,梁喜才 先生在短期使用该部分资 金后,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委 托康瀚投资将该部分资金归还建华医院。 由于建华医院 财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尚浅,规范意识较为薄弱,导致 梁喜才先生违规借用上市公 司资金情况发生,此外,梁喜才先生在收到建华医院 汇入的 15,155,550.00 元款项后, 也未意识到该行为涉及违规,未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通报并纠正,公司管理层直至进行 2016 年半年度内部审计时才发现该笔款 项拆借。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建华 医院尚欠康瀚投资 14,083,750.00 元款项。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8 月初公司审计监察部 在进行 2016 年半年度内部审计时发现了建华医院向 梁喜才先生拆出资金,并由康瀚投资 代为归还情况。鉴于梁喜才先生并非是主观 意愿要违规借用, 且资金借用时间较短,并未 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公司管 理层决定对该违规事项相关主要实施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公司对已收回的借用资金,按首次借款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35% 收取 其全部借用资 金利息共计 36,124.18 元,该笔利息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缴纳至建 华医院财务部; 2) 公司认为梁喜 才先生作为公司副总裁、建华医院董事长,对相关规章制 度未能深刻理 解,导致违规出现,现对梁喜才先生处以公司内部严重警告,并处 罚金叁拾万元。该笔罚 款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缴纳至公司财务部; 3) 公司认为韩雪梅女士作为建华医院财 务科科长,对财务相关规章制度未 能深刻理解,导致违规出现,现对韩雪梅女士处以公司 内部严重警告,并处罚金 贰万元。该笔罚款已于 2016 年 8 月 5 日缴纳至公司财务部; 4) 公司 将进 一 步强 化公 司 董事 、监 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相 关人 员的 业 务培 训 和内 部管 理, 切实规范有关人员 的行为,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同时公司将定 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章进行学习。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从监管措施公 告中知悉,相关问题对于公司经营并不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 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的其它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98,379.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424.74


5


应收申购款


213,183.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1,988.2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156


神雾环保


45,104,591.84


3.12


重大事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5 年 06 月 02 日(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4.80% 3.46% -16.31% 2.41% -18.49% 1.05%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25% 1.75% -9.09% 1.32% -11.16% 0.4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54% 0.68% 4.76% 0.53% -3.22% 0.1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7.20% 2.11% -20.29% 1.51% -26.91% 0.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及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或 估值 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及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 错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 所、 证券 经纪 机构 、期 货公 司 以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截 止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费 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顺 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 扣缴 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显著 位置 披露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 流动 性风 险 和信 用风 险, 说明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 收益 率等 信息 ,并 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 文件 中披 露金 融期 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 分揭 示金 融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 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系 统性 风 险是 指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 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 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 风险 和购 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策 风险 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 市场 的 政策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规 出台 , 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 济 运行 周期 性的 变化 会对 基金 所投 资的 证 券的 基本 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 变化 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的 购买 力可 能因 为通 货 膨胀 的影 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 利率 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 上升 带来 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在 利 率走 低时 ,再 投资 收 益率 就会 降低 ,再 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当 利率 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基 金可 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债券 发行 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 息,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 表现 在公 司债 券中 ,公 司 如果 因为 某种 原因 不 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 金 和利 息, 则债 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 大的 亏损 。广 义 的信 用风 险不 仅指 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还 包 括市 场信 用利 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此 ,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 性 较大 。因 此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 可能 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 现的 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 者是 指金 融资 产不 能 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 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为 应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基 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 的 流动 性, 从而 在收 益性 方面 可能 会有 些损 失, 影 响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实 现。 后者 是指 在开 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股 票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 因素 的影 响, 对于 上述 因 素的 理解 或分 析错 误 将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股 票内 在价 值的 判断 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2、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80% 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1)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 内部 治理 规范 性不 够、 信 息透 明度 低等 因素 导 致其 不能 履行 还本 付 息的 责任 而使 预期 收益 与实际 收益 发 生偏 离的 可 能性 ,从 而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下 降。 基金 可 通过 多样 化投 资来 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波动不一致,从而 基差波动不确定而导致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 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及转 融通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暂 不设 置日 常 机构 ,日 常 机构 的设 置和 相关 规 则按 照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机 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 述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委 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经营 范围 :基 金管 理业 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及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 款 承诺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 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 托管 业务 ;产 业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 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电 话 银行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含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货 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股指 期 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资于医药科技行 业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股票 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 有变 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会做 相应调整。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资 、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投 资于 医药 科技 行 业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占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7、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9、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条款 中, 若属 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 第十 五条 第 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 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 损失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选择 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选 择 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选 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 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 在风 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避 免 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 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 通过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监 管机 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 承销 商签 订 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 通知 书、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 托管 人 在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 场出 现剧 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 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 充和 整改 ,并 做出 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 人 应保 证基 金投 资的 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按 照本 协议 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 送了 虚假 的 数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 职 责外 ,因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 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 协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补 充协 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 准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 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有关 规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妥 善 保管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注 册登 记机 构编 制,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 部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20 年。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 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正常 情况 下 向投 资者 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基 金管 理 人大 力发 展基 金电 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 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 易业 务。 同时 ,投 资 者可 关注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帐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 速实 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 绑定 个人 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 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呼 叫 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手 机 短信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邮 件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友 会 周刊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进 行信 息查 询, 通过 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件 号 码) 和查 询密 码进 入查 询 账户 ,享 有交 易查 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 者可 通过 在线 客服 、短 信接 收 平台 等网 络通 讯工 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基 金管 理人 在 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座 席服 务(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金 管理 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叫 中心 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 人负 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一部 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的 内 容 与格 式 进行 披露 ,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 购金龙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升级切换及启用新版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 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首 次认/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证券时报》、《中国 2017 年 7 月 11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日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变更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 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 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鹏华医药科 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单笔最低申购和定期 定额投资金额限制及取消账户最低余额限制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终止投资者通过 淘宝直销平台或支付宝支付账户开立的本公 司直销交易账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6 月2 日至 2017 年 12 月1 日止。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的 办 公场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投 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