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天弘余额宝(000198)

天弘余额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天 弘 余额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 重要提 示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原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于2013 年5 月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92 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5 月29 日正 式生效, 并于2015 年5 月15 日, 基金名称由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变更 为“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征 ,根据 自身的 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 基金是 否和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 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9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理人 ......................................... 10 四、基 金托管人 ......................................... 19 五、相 关 服务机构 ....................................... 23 六、基 金的募集 ......................................... 2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7 九、基 金的投资 ......................................... 35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 43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44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0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 风险揭示 ......................................... 6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6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1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8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1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2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 一、绪 言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货币基 金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 以及 《天弘余 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 基金合同 :指《 天弘余 额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天 弘余额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 指更名前 的《天 弘增利 宝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或本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货 币基金 管 理办法》 : 《货 币市场 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议 ,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31、日:公历日





32、月:公历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 指《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支付宝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支付宝 (中国) 网络有限公司开立的用于支 付的账户。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力: 指本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其他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1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国 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 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 现任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 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 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2





张杰先生, 监事, 注册会计师、 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乌海市君正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 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隽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 士,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 历任新 华社上海 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 合规专 员、高 级合规经 理、部 门主管 。现任本 公司监 察稽核 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 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2011 年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固定 收益总监,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 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3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 ,副总 经 理,财政 学博士 。历任 中央教育 科学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 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 处长、 副主任、 巡视员。2017 年3 月加盟本公司, 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本公司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 月期间) 、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6 日) 。 现任本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余额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运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 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4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5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着 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 之便为自 己、被 代理人 、被代表 人、受 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部,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 性原 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 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 固的 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6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 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事 会: 负责 监 督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 运营、 内部 控制 、风 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 长: 独立 行 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 董 事会负 责, 及时 向审 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 运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 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 管理 部: 通 过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 参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 部门 :风 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 最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7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 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8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制 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 责任制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 统。公 司建 立了 有效 的 内部监 控系 统, 如电 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手段 。采 取数 量 化、技 术化 的风 险控 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 训计划 ,为 所有 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 维持 和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 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中信银行(601998.SH 、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 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 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 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 中信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 孙先 生自 2016 年7 月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 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 (国际) 董事长。 此前, 孙先生于 2014 年5 月 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 行长; 2005 年12 月至2009 年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 数据中心 (北京) 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12 月至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 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1999 年1 月至2004 年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 (北京) 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1984 年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 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 此前, 张先生于 2006 年4 月至2010 年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党委委 员,期间,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 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 业部副总经 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 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1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 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 张先生为高级经 济师,先 后于中 南财经 大学(现 中南财 经政法 大学) 、 辽宁大 学获得 经济学学士 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 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 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 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 相继 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 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总行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三季 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2 只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 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7.59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 有关 法律法规及 规章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 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部 控制制 度 。中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 他法律 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2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 控制措 施 。建立了 各项规 章制度 、操作流 程、岗 位职责 、行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规章的 规定, 对基金 的投资运 作、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2、销售服务机构 :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4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009-1010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 座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 (022)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3 】692 号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5 月 27 日一天。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验资 ,募 集 的净 认 购金 额为 200,628,721.85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8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 设立 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00,628,721.85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00,628,721.8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200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办理。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主要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时增加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销售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6 月3 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流程见 2013 年5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决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基 金的最 高限额 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8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 包括该日) 到基金管 理人直销系统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数量限 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已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8 月 14 日起,将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 度上限调整为 25 万份 、10 万份 (已有存量不受影响) ; 同时, 本基金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起,设定单 日(自然日)申购总额为 2 万元,且现有个人 交易账户持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9 有额度 10 万维持不变 。 投资者欲了解具体内容, 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的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调整 天弘余额 宝货币 市场基 金个人交 易账户 持有额 度的公告 》 、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定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个人交易账户单日 申购额度的公告 》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与 费用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1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1、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某投资者 T 日持 有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1.50 =50,001.50 (元)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0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001.50 元。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 出现当 日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小 于零的 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1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 日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小 于零的 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5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2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期间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3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 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 户是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 制执行或其 他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 户的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4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可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等基 金销售 机 构提供的 方式 进行申 购 和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申请转托管业务。 若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届时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相关情况或规 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 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 律法 规 允许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 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 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5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选 取同期七 天通知 存款利 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6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 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 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7





4、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6、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 宏观经 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证券 市场走 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8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 召开 资产配置会 议,讨 论基 金的资产组 合以及 个券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3 个月。 (九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投 资 于定期存 款(不 包括本 基金投资 于有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39 30% ;





(4 )本 基金存 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三 十;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 发生巨 额 赎回情形 外,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0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12、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 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1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 为。





(9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剩 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2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 止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 括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3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4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复核了 本报告 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22,867,888,173.75 7.87


其中:债券 122,867,888,173.75 7.8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5,919,641,039.78 4.8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9,250,579,411.15 87.11 4 其他资产 2,367,588,973.62 0.15 5 合计 1,560,405,697,598.30 100.00 2 、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应取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均 值; 对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只要 其投 资的 市场 (如银 行间 市场) 可交 易, 即可 视为 交易日 ,下 同。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3 注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指交 易日 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若 报告 期末 为非 交易日 ,"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项 目则 列示 非交 易日 的 数据。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 天情况 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 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 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 期末 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7.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33.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42.3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天 3.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 —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6 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 —397天(含) 2.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90 — 4 、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 天的情 况。 5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1,227,201,761.65 1.3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5,003,095,160.16 4.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5,003,095,160.16 4.17 4 企业债券 116,705,021.56 0.0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357,965,600.95 0.34 6 中期票据 50,228,858.44 0.00 7 同业存单 31,112,691,770.99 1.99 8 其他 — — 9 合计 122,867,888,173.75 7.88 10 剩 余 存 续期 超 过397天的 浮 动 利率债券 — — 6 、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401 17 农发01 49,500,000 4,947,885,301.30 0.32 2 111710370 17 兴业银行 CD370 46,500,000 4,640,544,009.16 0.30 3 170207 17 国开07 42,200,000 4,211,026,530.19 0.27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7 4 170301 17 进出01 40,600,000 4,055,928,556.98 0.26 5 170408 17 农发08 40,240,000 4,018,183,860.89 0.26 6 111710366 17 兴业银行 CD366 40,000,000 3,992,095,678.78 0.26 7 140225 14 国开25 36,400,000 3,641,744,281.19 0.23 8 111715239 17 民生银行 CD239 35,000,000 3,495,949,030.77 0.22 9 111710347 17 兴业银行 CD347 33,000,000 3,296,171,109.42 0.21 10 150201 15 国开01 30,800,000 3,085,200,830.69 0.20 7 、“ 影子定 价” 与“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4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22% 注:表内 各项数 据均按 报 告期内的 交易日 统计。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2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 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0.5% 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 况。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9.1 、基金 计价 方法说明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8 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 指标对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 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 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9.2 、本报 告期 内未发现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未 发现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9.3 、其他 资产 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5,020.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372,299.82 3 应收利息 2,345,181,653.5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367,588,973.62 9.4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4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5月29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3/05/29- 2013/12/31 2.8724% 0.0020% 0.8171% 0.0000% 2.0553% 0.0020% 2014/01/01- 2014/12/31 4.8240% 0.0022% 1.3781% 0.0000% 3.4459% 0.0022% 2015/01/01- 2015/12/31 3.6686% 0.0018% 1.3781% 0.0000% 2.2905% 0.0018% 2016/01/01- 2016/12/31 2.5089% 0.0005% 1.3819% 0.0000% 1.1270% 0.0005% 2017/01/01- 2017/09/30 2.9027% 0.0006% 1.0290% 0.0000% 1.8737% 0.0006%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05/29- 2017/09/30) 17.9221 % 0.0028% 6.1278% 0.0000% 11.7943 % 0.0028%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1 十 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估值 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 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 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 “影 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 中,对于 偏离 度的绝 对 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管 理人应 编 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2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3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4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可以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5 十 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 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即增 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6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7 十 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59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0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1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2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7 / 365 7 1 1000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Ri 其中, 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3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4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5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6 十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 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 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7 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 )其它风险 1、 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8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69 二 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0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2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3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4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5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6





(7 )保 守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7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低 基金的 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8





(5 )对 《基金 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79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 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0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1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3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 按日支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 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 金根据 每 日收益情 况,将 当日收 益全部分 配,若 当日已 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 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 金每日 进 行收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日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 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 即增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4 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 即结清;








6、当日 申购的 基 金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的 收益分 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每 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的计算 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6 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 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投 资 于定期存 款(不 包括本 基金投资 于有存 款期限 ,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7 30% ;





(4 )本 基金存 放 在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三 十;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 发生巨 额 赎回情形 外,本 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 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8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12、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89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 为。





(9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0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2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3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 募 集、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开展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4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 金与由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5





3)本基 金投资 于 定期存款 (不包 括本基 金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但根据协议 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本基 金存放 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除发 生巨额 赎 回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 金持有 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6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 5)、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投资限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 期存款 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7 限 制。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 例限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 为。





(9 )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的真实天数。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8 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99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基 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 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复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0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7、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托管 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法 规、投 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1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 责任。





8、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2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 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 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3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除依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 金托管 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为 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认 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4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5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金 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 法 取得二份 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及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7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 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 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8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 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 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 或因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 , 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09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 通用户 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 投资者 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 (010)83571800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销售服务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 销售服务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10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 露日 期 披 露事 项名称 披 露媒 体 2017 年06 月26 日 天弘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交 易直销 自助 式前台服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6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7 月10 日 天弘余 额宝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7 月10 日 天弘余 额宝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7 月21 日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8 月11 日 天弘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调 整天弘 余额 宝货币 市场基 金个人 交 易账户 持有额 度的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8 月28 日 天弘余 额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 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8 月28 日 天弘余 额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09 月05 日 天弘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变 更客服 热线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2017 年10 月26 日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11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11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