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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鑫A(000118)

广发聚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3]293 号文核准。本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6 月5 日生效 。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 小微 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 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当 基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更大 , 从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需承担 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 及因个 别 债券违 约所 形成 的信用 风险。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分为 A 、C 类,A 类基金份 额收取 认(申) 购费;C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 认 (申)购 费,但 计提销 售服务 费;A 、C 类 基金份 额适用 不同的 赎回费 率。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5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截 止 日为2017 年9 月 30 日,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6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69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7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80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9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9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9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10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10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0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110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1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11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3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4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47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57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58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依照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或 “ 本基金 ” ) 是 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 下含 义: 1 、招募说明 书 指 《 广 发 聚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 、基金管理 人 指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广 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通过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法》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3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 理办法 》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机 构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4 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 基 金的登 记机构 为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 日


5 33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 受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人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额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6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44 、元 指人民币 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8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 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 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 保 监 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 。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董事 长、党 委 书记 。


9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 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 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 监 事, 学 士,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中 央交易 部 交 易员 。曾任 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营销 管理部 副总 经理。曾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理 ,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产品 营销管理 部总经 理助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10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 广 发鑫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广发转 型 升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瑞元 资本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自 营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 行审核委 员,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鑫 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 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 中 国证监 会 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 , 金融 学硕士、MBA , 持有 中国证 券投资 基金业 从业证 书。 曾 任中国银 河证券 研究 中心研究 员,中 国人保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高 级研究 员、投 资主管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广发 聚 盛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1 月23 日至2016 年12 月7 日) 、广发 安宏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30 日至2017 年2 月5 日) 、 11 广发安富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 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兼任 固定收 益管理 总部总经 理、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12 月14 日起 任职 ) 、广 发聚 鑫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3 年7 月12 日起任 职)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12 月25 日起任职 ) 、 广发 鑫裕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6 年3 月1 日起任职 ) 、 广发集裕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5 月11 日起任 职) 、 广发集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任 职) 、 广发集 安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1 月20 日起任职 ) 、 广发集 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自 2017 年1 月20 日起 任 职) 。 历任基金 经理: 代宇, 任职时 间为 2013 年6 月5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5 、 基金投 资采取集 体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权益公 募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李巍 先生 和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先 生担 任投 委会主 席。 基金 管理人 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张芊 女士、 债 券投 资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现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2 11、 以基金管 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13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 合 规风控 部门 对 各岗位、 各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监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防线 。 合规 风控部 门 属于 内核部 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和 监督。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玖佰肆 拾叁亿 捌仟柒 佰柒拾 玖万壹 仟贰佰 肆拾 壹元整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 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私 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门类 齐全、 产 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效 评 估、风 险分 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增 值服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银行 。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 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 金,其 中 境内基金 613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 满足了不 同客户 多元化 的投资 理财需 求,基 金托管 规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15 四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 及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面、 全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 国银 行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 部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 阅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2017 年 , 中国 银行继 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 五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告 。 16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为投 资者 办理 本 基金的开 户、认 购等业 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销售机构 (1 )名称: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1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名称: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名称: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4 )名称: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州市越 秀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大 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5 )名称: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1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6 )名称: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7 )名称: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8 )名称: 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19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9 )名称: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10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11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20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2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 )名称: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4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21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公司名称 :广州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16 )公司名称 :日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17 )名称:富 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全称 )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详细地 址)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详细地 址)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22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8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19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20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3 (21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22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3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24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24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6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7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2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8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29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0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26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31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32 )名称: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33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7 (34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35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6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7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28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8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39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40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29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n (41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42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3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44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30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45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46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47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31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48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49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0 )名称: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阜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络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2 (51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52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53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4 )名称: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33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55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56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57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34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58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59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60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61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35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2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63 )名称:宏 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文 艺路 233 号宏 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64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36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65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66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黑 龙江省 哈尔滨 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7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3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68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69 )名称:华 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70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71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72 )名称: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73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74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39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75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76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77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40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78 )名称: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79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0 )名称: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81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82 )名称:东 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83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4 )名称:深 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 单元


42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85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86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87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43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88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89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90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44 (91 )公司名称 :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92 )名称: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93)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94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45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95 )名称: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96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97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46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98 )公司名称 :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99 )公司名称 :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100 )公司名称: 上海久 富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 生路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47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101 )公司名称: 深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95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8507771 公司网址 :https://t.jrj.com (102 )公司名称: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103 )公司名称: 中国国 际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48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104 )公司名称: 北京恒 天明泽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105 )公司名称: 嘉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06 )公司名称: 北京创 金启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49 (107 ) 名称: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8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09 )名称: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0 (110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11 )名称: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12 )名称: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13 )名称: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51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层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14 )名称: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15 )名称:北京 恒久浩 信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16 )公司名称: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5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17 )公司名称: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8 )名称:徽商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19 )名称: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3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20 )名称: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121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22 )名称:北京 乐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54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123 )名称: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24 )名称: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25 )名称: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55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6 )名称: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27 )名称: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28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29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56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30 )名称: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131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32 )名称:大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57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133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34 )名称: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35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58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36 )名称: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37 )名称: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138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59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39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40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41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 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42 )名称: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60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43 )名称: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44 )名称:上海 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145 )名称: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61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46 )名称:弘业 期货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50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公司网址 :www.ftol.com.cn (147 )名称:华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公司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8 )名称:中证 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宣武 门外大 街甲一 号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62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149 )名称:上海 基煜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 县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50 )名称: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151 )名称:大有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 :4006-365-058 公司网址 :http://www.dayouf.com (152 )名称:中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63 联系人: 牛映雪 联系电话 :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 :95186 公司网址 :www.zybank.com.cn (153 )名称:华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萨市 柳梧新 区察古 大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一 层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民田 路178 号华融 大厦6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立 联系人: 胡倩 联系电话 :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lions.com (154 )名称:上海 华夏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业务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热线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55) 名称:中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联系电话 :021-33355392 业务传真 :021-63353736 客服热线 :400-876-5716


64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156) 名称:通华财 富(上 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庄洁茹 联系电话 :021-60818206 业务传真 :021-60818280 客服热线 :95156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57) 名称: 深圳市金斧 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58) 公司名称:四 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顺庆 区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锦江 区下东 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联系电话 :028-67676033 客服热线 :40016-96869


公司网址 :www.tf.cn (159) 公司名称:洪 泰财富(青岛) 基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香港 东路 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创 园5 号楼501


65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联系电话 :010-66162800 业务传真 :010-66162800 客服热线 :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60) 公司名称:大 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业务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161) 公司名称:天 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中心 商务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褚琦 联系电话 :010-59013828 业务传真 :010-59013707 客服热线 :010-59013842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162) 公司名称:武 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4 号


66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沈怡 联系电话 :027-83862952 业务传真 :027-83862682 客服热线 :400-027-9899 公司网址 :www.buyfunds.cn (163) 公司 名称:凤 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 川市 金凤 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750000 )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紫月 路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 业园18 号 楼(100000 )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 :010-58160168 业务传真 :010-58160173 客服热线 :400-810-5919 公司网址 :www.fengfd.com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越 秀区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B 座18 楼 负责人: 牟晋军


67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6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 于2013年3 月29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3] 29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 2013 年5 月6 日至2013 年5 月31日进 行发 售。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 为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6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时间 本基金合同 已于2013 年6 月5 日生 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原 因并报 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7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 销 售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 销 售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 销售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71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 通过 销售机构 每个基 金账户 或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 个基金账 户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 元 人民币 ( 含申购 费) ;投资 人追 加申购时 最低申 购限额 及 投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公 告。各 基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 在该销 售 机构办理 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 销 售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 额调整 为 1 份, 投资 者当日持 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将全 部剩余 份额自 动赎回 。各基 金代理 销售机 构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者在 该销售 机构办 理 上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款 项, 申 购申请即 为有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72 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投 资 者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 的确认以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 )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 额在申 购时收 取基金 申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对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 笔申购 , 适用 费率按 单 笔分别计 算。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 心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养老 金 客户申购 费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 ≤M <500 万 0.20% 500 万 ≤M <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 者申购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申购 费率见 下表: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 <500 万 0.50% 500 万 ≤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73 C 类基金份 额 申购费率 为零 (2 ) 本基 金A 类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用 。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费用的 减免不 构成对 其他投 资 者的同等 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 赎回时 收取基 金赎回 费用;C 类 基金份 额对持 有 期限少 于30 日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 的赎回 收取赎 回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基金 份额不 收取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率随赎 回基金 份额持 有时间 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年 限Y 年(1 年=365 天)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 < 2 年 0.05% 2 年 ≤Y 0% C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N 为日 历日) 赎回费率 Y <30 天 0.75% Y ≥3 0 天 0% 注:一年 为365 天。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对 A 类基 金份额所 收取的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 费等 。 对C 类基 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74 和基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 择A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养老 金客户 ) 投 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50,000/(1+0.32%)=49,840.5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840.51=159.49 元 申购份额=49,840.51/1.050=47,467.15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 购费率 为0.32%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47,467.15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 资者 (非养 老金客 户) 投 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申 购费率 为0.80%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 (2 )若投资 者选 择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的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75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 限100 天, 对应赎 回费率 为0.10% ,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 =11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109,890.00 元。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C 类 基金份 额, 份额持 有期 限10 天, 对应赎 回费率 为0.75% , 假设赎回 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75% =825.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825.00 =109,175.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份 额持有 期限 10 天,假设 赎 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109,175.0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由于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76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八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77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 78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 回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一 、 暂停 申 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与相关机 构。 十 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79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8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追 求较 高的 当 期收益和 长期回 报,力 争实现 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健 增值。 二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秉持 以基 本面 分析 为基 础的 价值投 资理 念, 以深 入的 宏观 经济 研究、 利率 研究 和 信用研 究为 基础 ,投 资各 类债券 资产 ,并 适度 参与 一级 市场 和二级 市 场股票 投资 ,实 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健 增值。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 债、地 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券、 可转 债及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 存款 ) 、 货币 市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于集 合债 券、 定向 债务融 资工 具等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因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 权证以及 因投资 可分离 债券而 产生的 权证, 也可直 接从二 级市场 上买 入股票和 权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81 四 、投 资策 略 (一)大 类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 市场 的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 益特 征, 通过 自上而 下的 定性 分 析和定 量分 析, 综合 分析 宏观经 济形 势、 国家 政策 、市 场流 动性和 估 值水平 等因 素, 判断金 融市场 运行 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别 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 值,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从 而确定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 产的配 置 比例, 并依 据各 因素的 动态变化 进行及 时调整 。 (二)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析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态势 、利 率走 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 险 变化等 因素 ,并 结合 各种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在特 定经 济形 势下 的估值 水 平、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特征 ,在 符合 本基 金相 关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前 提下 ,决 定组 合的久 期 水平、 期限 结构 和类属 配置,并 在此基 础之上 实施积 极的债 券投资 组合管 理,以 获取较 高的 投资收益 。 1 、利率预期 策略与 久期管 理 本基金通 过对GDP、CPI、 国际收支 等国民 经济运 行指标进 行深入 的研 究, 分析 宏观经 济 运行的 可能 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在内 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对 市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 测和 判断 ,结合 债 券市场 资金 供求 结构及 变化趋势 ,确定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久 期配置 。 (1 )利率预 期策略 债券积 极投 资策 略的 关键 是对 未来 利率走 向的 预测 。通 过对 利率 的科 学预测 和对 债券 投 资组合久 期的正 确把握 ,可以 提高投 资收益 。 久期越 长, 利率 变动 所引 起价 格变 化越大 ,久 期越 短, 利率 变动 所引 起价格 变化 越小 。 如果预 计利 率会 下跌 ,债 券价格 会上 涨, 则应 该加 大长 久期 债券的 比 例,以 实现 收益 的最大 化。 相反 , 如果 预计利 率会上 涨, 债 券价格 会下跌, 则应该 增加组 合中 久期较短 债券的 比例, 以尽可能 减少利 率上涨 带来的 损失。 (2 )收益率 曲线配 置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是根 据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动 的预 期建 立或 改变 组合期 限结 构。 要 运用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策略 ,必须 先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方 向,然 后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形状变 动的情景 分析, 构建组 合的期 限结构 。


82 (3 )骑乘策 略 骑乘策 略是 一种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对债 券组 合进 行适 时调 整的 债券 投资管 理策 略。 该 策略是 指当 收益 率曲 线 比 较陡峭 时,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较 大时 ,可以 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相对 较高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的 延 长,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将 会缩短 ,此 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 所下 降, 通过债 券 收益率 的下 滑来 获得资 本利得收 益。 2 、类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将在利率 预期分 析及其 久期配 置范围 确定的 基础上, 通 过情景 分析和 历 史预测相 结合的 方法 , “自上 而下 ”在 债券 一级 市场和 二级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 用债、 政府债券 等资产 类别之 间 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定 具有最 优风险 收益 特征的资 产组合 。 3 、信用债券 投资策 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 整体 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 还将以 内部信 用评 级为 主、 外部 信用评 级为 辅, 即采 用内 外结 合的 信用研 究 和评级 制度 ,研 究债券 发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 面, 以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 信用 状况 。具体 而 言,本 基金 的信 用策略 主要包 括信 用债 券趋 势判 断、信 用利 差分 析 、 持有 期收 益情 景模拟 和 信用债 券精 选策 略四个 方面。本 基金信 用债券 投资遵 循以下 流程: (1 )信用债 券趋势 判断 本基金 将通 过着 眼于 经济 走势 、资 金利率 、信 用债 供求 等影 响信 用债 市场趋 势的 因素 来 分析未 来一 段时 间内 信用 债市场 中不 同品 种、 不同 信用 等级 债券的 收 益率变 化情 况, 判断信 用债走势 。 (2 )信用利 差分析 在信用 债券 趋势 判断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进一 步分 析和 判断 信用 利差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 化。其 基本 理念 是, 在历 史利差 经验 数据 的基 础上 ,从 上述 影响因 素 入手, 对比 当前 状况与 历史情 况, 判断 信用 利差 所处的 位置 以及 合理 位置 ,若 最终 分析结 果 认 为利 差将 变动 ,则积 极主动进 行资产 调整组 合,把 握投资 机会或 规避损 失。 (3 )持有期 收益情 景模拟


83 持有期 收益 情景 模拟 是根 据信 用利 差和基 准利 率的 分析 ,假 设数 种可 能发生 的情 景并 赋 予各个 情景 不同 的收 益率 曲线形 态和 收益 率变 化, 得出 在不 同情景 下 各类信 用债 的持 有期收 益,根据 该模拟 结果挑 选较优 的组合 配置方 案,为 投资决 策提供 参考 。 (4 )信用债 精选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 研究 员的专 业研 究能 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权威 、专 业研 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采 用定 量分析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对发 债 主体企 业进 行深 入的基 本面分 析, 并结 合债 券的 发行条 款, 确定 信用 债的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及其信 用利 差水 平,挖 掘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信用 利差 收益 相对 较大 的优 质品种 。 定量分 析主 要用 于分析 财务状 况、 产销 数据 、融 资能力 等方 面; 定性 分析 主要 用于 分析行 业 前景、 竞争 地位 、股东 背景、管 理能力 、偿债 支持等 。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 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三)股 票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适度 参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资 ,以增 加基金 收益。 1 、新股申购 策略 本产品 主要 从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估 值水平 、市 场环 境三 方面 确定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 和 退出时机, 并综合 考虑新 股中签 率、 股价 估值水 平等因 素, 在有效 识别 和防范风 险的前 提下, 获取较高 的申购 收益。 2 、二级市场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GARP 投资法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 高、 风险 低、 具有 中长期 上涨 潜力 的 84 股票进 行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 统性 风险 ,追求 股 票 投资 组合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GARP 投资法重 视投 资价 值与 成长 潜力 的平 衡,一 方面 利用 价值 投资 标 准筛选 低价 股票 , 避免市 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 利用成 长 性投资 可分 享高 成长收 益的机会 。 (四)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 基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 权证 ,其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加 强 基金风 险控 制, 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本 基金 将利 用权 证达 到控制 下 跌风险 、增 加收 益的目 的;同 时, 充分 发掘 权证 与标的 证券 之间 可能 的套 利机 会, 实现基 金 资产的 增值 。在 权证投 资中, 本基 金将对 权证标 的证券 的基本 面进行 研究, 综 合考虑权 证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关 系、 交易制度 等多种 因素, 对权证 进行定 价。





五 、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 资程 序 (一)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固定收 益部研究 员根据 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 形 成利 率走势预 测、 券种 配置建议 等,为 债券决 策提供 支持。 3 、 固定收 益基金经 理小组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战略 , 结合 研究 员的研究 报告 , 拟 订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资 计划 , 包括 : 资 产配置 、 目 标久期 、 期 限结构 、 个券选择 等投资 方案。 4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固定 收益基 金经理 小组提 交的方 案进行论 证分析 , 并形成决 策纪要 。 5 、 根据决 策纪要 , 固定 收益基 金经理 小组构 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交由中 央交 易部执行 。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7 、 基金绩 效评估 与风险 管理小 组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市场风险 和 流动性风 险, 定期 进行基金 绩效评 估,并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 案。


85 六 、投 资限 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0.5 %;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10%;


86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15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 全价指 数收益 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 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债 券市 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和柜 台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 券指数 。该 指数 样本券 涵盖央票 、国债 和政策 性金融 债,能 较好地 反映债 券市场 的整体 收益 情况。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中债总 全价指 数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公司 编制并 公开发 布, 具 有较 强的权威 性和市 场 影响力; 2 、 在中债 指数体 系中 , 中债 总全价 指数所 代表的债 券市场 的风险 收益 特征与本 基金较 为 贴近。因 此,中 债总全 价指数 比较适 合作为 本基金 的比较 基准。


87 如果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本 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1 月9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19,999,852.67 16.37 其中:股 票 119,999,852.67 16.37 2 固定收益 投资 553,780,090.11 75.54 其中:债 券 513,783,640.80 70.09 资产支持 证券 39,996,449.31 5.46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88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49,620,394.43 6.77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121,802.78 0.56 7 其他资产 5,538,568.75 0.76 8 合计 733,060,708.74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12,518,226.00 2.09 C 制造业 47,702,949.16 7.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14,210,700.00 2.37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37,945,981.49 6.33 J 金融业 7,620,000.00 1.2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 -


89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1,996.02 0.00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9,999,852.67 20.01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港股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600196 复星医药 459,991 15,727,092.29 2.62 2 600487 亨通光电 437,784 15,059,769.60 2.51 3 002439 启明星辰 656,954 14,544,961.56 2.43 4 000028 国药一致 210,000 14,210,700.00 2.37 5 600497 驰宏锌锗 1,675,800 12,518,226.00 2.09 6 002373 千方科技 671,955 9,346,894.05 1.56 7 300059 东方财富 645,136 8,922,230.88 1.49 8 002450 康得新 400,287 8,490,087.27 1.42 9 000792 盐湖股份 300,000 5,676,000.00 0.95 10 600030 中信证券 300,000 5,457,000.00 0.91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90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153,200.00 5.20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31,153,200.00 5.20 4 企业债券 211,163,492.20 35.22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150,027,000.00 25.02 6 中期票据 9,920,000.00 1.65 7 可转债 111,519,948.60 18.60 8 其他 - - 9 合计 513,783,640.80 85.69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289,990 32,310,685.80 5.39 2 108601 国开1703 312,000 31,153,200.00 5.20 3 011760122 17 京技投 SCP001 300,000 30,018,000.00 5.01 4 011767012 17 鲁黄金 SCP004 300,000 30,015,000.00 5.01 5 011755054 17 重汽SCP003 300,000 30,012,000.00 5.01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91 ( %) 1 116666 万科12A1 300,000 29,996,449. 31 5.00 2 146129 花呗27A1 100,000 10,000,000. 00 1.67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92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32,310,685.8 0 5.39 2 113008 电气转债 27,068,932.8 0 4.51 3 110031 航信转债 19,703,563.4 0 3.29 4 110030 格力转债 10,659,691.6 0 1.78 5 110032 三一转债 4,355,233.40 0.73 6 110034 九州转债 2,714,360.00 0.45 7 113009 广汽转债 2,534,200.00 0.42 8 120001 16 以岭EB 1,128,217.00 0.19 9 132003 15 清控EB 773,120.00 0.13 10 132001 14 宝钢EB 277,980.00 0.05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12,239.1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893,76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73,858.91 5 应收申购 款 58,710.73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38,568.75


93 11 110033 国贸转债 99,233.10 0.02 12 132005 15 国资EB 58,320.00 0.01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373 千方科技 9,346,894.05 1.56 重大事项 停牌


9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人 在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 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广发聚鑫 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6.5 -2013.12 .31 -4.80% 0.32% -6.34% 0.13% 1.54% 0.19% 2014.1.1 -2014.12 .31 39.18% 0.60% 7.48% 0.15% 31.70% 0.45% 2015.1.1 -2015.12 .31 30.77% 1.04% 4.51% 0.12% 26.26% 0.92% 2016.1.1 -2016.12 .31 -5.44% 0.49% -1.80% 0.12% -3.64% 0.37% 2017.1.1 -2017.6. 30 1.02% 0.33% -2.47% 0.10% 3.49% 0.23% 自基金合 65.51% 0.67% 0.75% 0.13% 64.76% 0.54%


95 同生效起 至今 广发聚鑫 债券 C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3.6.5 -2013.12 .31 -5.10% 0.32% -6.34% 0.13% 1.24% 0.19% 2014.1.1 -2014.12 .31 38.88% 0.60% 7.48% 0.15% 31.40% 0.45% 2015.1.1 -2015.12 .31 31.13% 1.04% 4.51% 0.12% 26.62% 0.92% 2016.1.1 -2016.12 .31 -5.86% 0.49% -1.80% 0.12% -4.06% 0.37% 2017.1.1 -2017.6. 30 0.85% 0.33% -2.47% 0.10% 3.32% 0.23%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64.08% 0.67% 0.75% 0.13% 63.33% 0.54% 注:本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中 债总全 价指数 收益率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96 动 的比 较 广发聚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累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的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3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广发聚 鑫债 券 A 类 (2 ) 广发聚 鑫债 券 C 类


97


98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9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100 价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101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 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102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103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10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金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基金合 同生效 满6 个月 后, 若基金 在每季 度末每 份基金 份额可 供分配利 润金 额高于 0.01 元( 含),则 基金应于 该季度 结束 后15 个工作 日之内 进行收 益分配,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 额可供 分配利 润的 5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6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 由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一 类别的 每一基 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105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10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107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年费率为 0.40% 。 在通常情 况下,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划 出,由 注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 册登记 机构收 到后按 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等。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 动 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 销售服务 费使用 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上述费 用。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8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108 管费率、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10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1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 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11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112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113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 所; 19 、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114 (十)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1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 量、期 限、收 益率等 信息 。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 (十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115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 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16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 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2 ) 选券方 法、 选券 模型风 险; (3 )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特定投 资对象 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需 承担 债 券市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以及因 个别债 券违约 所形成 的信用 风险。 (2 )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8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117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等基 金 销售机构 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销售 机构 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安全 。


11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119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2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有所不 同。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121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费 率 、托 管费率、 销售服 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122 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 规 则;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123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 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124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25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126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127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内 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128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129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130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13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132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133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13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 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 际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 票据 的承兑 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买 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 代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135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 经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 持续经 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 债、地 方政 府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券、 可转 债及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债券 回 购、银 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于集 合债 券、 定向 债务融 资工 具等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的 股票 、因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 权证以及 因投资 可分离 债券而 产生的 权证 , 也可直 接从二 级市场 上买 入股票和 权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的 投资进 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136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0.5 %;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13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3 、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互提 供与本 机 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 4 、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 , 交易 对手库 由银 137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手 组 成。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 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交 易对手 库进行 监督。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按 如下约 定进行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行 评估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在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 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上述名 单进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规 定,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138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 无 正当 理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或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并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139 2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 户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开 户或账 户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规定 。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 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140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担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 财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方 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金 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141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 计价错 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部 分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8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142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143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保管 费给予 补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三)除 争议所 涉的内 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定。 八、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 进 144 行清算。


14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 在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146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帐户 但未 预留 相关资 料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账户 自动查 询系统 )办理 资料变 更。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 构 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14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8 月9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8 月9 日起通 过中 原银 行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 集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 、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医 药卫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和广 发中 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2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9 月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9 月8 日起通 过华 林证 券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5 日起 通过华 夏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148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红发 起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优企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鑫 盛18 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7-10年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汇平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工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 广发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149 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通恒 生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 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9 月25日起通过中 民财富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 、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全 球医疗保 健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天 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 金、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 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150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债7-10 年期国开 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 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医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工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汽 车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广 发多元 新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9 日起 通过通 华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 鑫债 券、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 房产指 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151 稳鑫保本 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 、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 新升 级、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 养老 指数 、广发 环保指 数、 广发 沪深300 联接 基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 发鑫 盛定 期开 放 基金( 定增 ) 、广 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 汇平 定开 债、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发 创业 板ETF联接 、广发 创新 驱动 混合 、 广发石油 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 联接 、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汽车 、 广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 指数 、广 发家 用电 器指 数、广 发 聚富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广 发货 币级 、广 发聚 丰混合 、广 发优 选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广发 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 聚瑞混 合、 广发 内需增 长、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广发 中小 联接 、广 发全球 农业 、广 发制 造精 选混 合、 广发信 用 债、广 发消 费混 合、广 发纳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天、 广发 纯债 级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 6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0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0月17日起通过金斧子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 广发 聚鑫债 券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 发美 国房 产指 数 、广 发成 长优 选 混合 、 广发 趋势优 选 混合 、 广发集 利定期 债 、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 广发天天 利货币 、广 发主题 领先 混合 、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 、广 发聚 祥 灵活混 合 、 广发逆 向 策略混 合 、 广发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 发中 证养 老指 数 、广 发对 冲套 利 混合 、 广发 中证环 保 指数 、 广发纳 指生物 科技 、 广 发可 选 消费联 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要 消费联 接 、 广发原材 料联接 、 广 发能源 联接 、 广 发改革 混合 、 广发 金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策略 混合 、 广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票 、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股 票 、 广发 新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 广发稳鑫 保本混 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 、 广发中 证500 、广 发创新 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 广发 全指 信息 技术联 接 、 广 发医药 联接 、广发 养 老指数 、 广 发环保 指数 、 广发沪 深300 联接基金 、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盛 定期开 放基金 (定增)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 、 广发 汇平定 开债 、 广发 多元新 兴股票 、 广发创业 板ETF 联接 、 广发创 新驱 动混 合 、广 发石 油指 数 、广 发全 指工 业ETF联接 、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基金 、 广发中证 全指汽 车 、 广发中 证全指 建筑材 料 、 广发恒 生中型股 指数 、 广发家用 电器指 数 、 广发小 盘成 长 、广 发中 证500 联接 、 广发 聚利债 券 、 广发 深证100分级 、广 发聚 源定期 债 券 、广 发睿 吉定 开混合 (定 增)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石 油 指数(QDII-LOF) 、 广发聚富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 、 广发货 币级 、 广发 聚丰混 合 、 广 发优选基 金 、 广发大 盘 成长 、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 、 广发强 债基 金 、 广发300 基金 、 广发 聚 瑞混合 、广 发内需 增 152 长 、 广发全球 精选股 票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 、 广发 中小联 接 、 广 发全球农 业 、 广发制 造 精选混 合 、 广发信 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 指100 、广发理 财 年年红 、广 发双债 添 利 、 广发 纯债级 、 广发 新经济 混合 、 广发恒 生中型 股指数 (LOF ) 、 广发医疗 指数分 级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11 月8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1月8 日起通过四 川天府 银行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 兴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广发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债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多元 新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量 化稳 健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医 疗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高端制 造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B 类 、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8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1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1月20日起通过洪泰财 富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理财7 天 债、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 鑫债 券类、 广发 聚鑫 债券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 广发美 国房 产指 数、广 发成长 优选 混合 、广 发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集 利定 期债 、广 发亚太 中 高债券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动 力混 合、 广发聚 祥灵活 混合 、广 发逆 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中证养 老 指数、 广发 对冲 套利混 合、广 发中 证环 保指 数、 广发纳 指生 物科 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药 卫生 联接 、广发 主要消 费联 接、 广发 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 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 153 多策略 混合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广 发 新兴产 业 混 合、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 广发 优企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广发中 证500、 广发创新升级、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联 接、 广发 全指信 息技术 联 接、 广发医 药联接、 广 发养老指 数、 广 发环保 指数 、 广发 沪深300 联接基金 、 广发 军工联 接、 广发鑫盛 定期开 放基金 (定增 )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类、 广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 汇平定 开债类、 广发汇平 定开债、 广发 多元新 兴股 票、 广发 创业 板ETF 联接、 广发 创新驱 动混 合、 广发 石油 指 数、广 发全 指工 业ETF 联接、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 广发 中证全 指 建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 指数 、 广 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聚 富基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 广发 货 币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发优选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广发 强债基 金、 广发300 基金、 广发聚 瑞 混合、 广发 内需 增长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广 发 中小联 接、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 制造精 选混合 、 广发 信用债 、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纳 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利 、广发 理财30 天、广 发纯债 级、广 发新经 济混合 。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1 月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1月20日起通过金石基 金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理财7 天 债、 广 发轮 动配置混 合、 广 发聚鑫 债券类 、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 广发美 国房产 指数 、 广发成 长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鑫保本 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 、 广 发中证500类、 广发 创新 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类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类 、广发 原 材料联 接类 、广 发主要 消费联 接类 、广 发可 选消 费联接 类、 广发 医药 联接 类、 广发 金融地 产 联接类 、广 发养 老指数 类、 广发环 保指数 类、 广发 沪深300联接基金 类、 广发 军工联 接、 广发 鑫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 增) 、广 发中 债国 开债类 、广 发汇 平定 开债 类、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 发创业 板ETF 联接、 广 发创新驱 动混合 、 广发 石油指 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医 疗保 健股票型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汽车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发 家 用电器 指数 、广 发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 券、 广发深 证100 分级、 广发 聚 源定期 债券 、广 发睿 吉 154 定开混 合( 定增 )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 石油 指数 (QDII-LOF ) 、广发 聚富 基金 、广 发 稳健增长 、 广 发货币 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 发优选 基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 、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 、 广发强债 基金、 广 发300 基金、 广发聚 瑞混合、 广发内 需增长、 广发全 球精选股 票、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 、 广 发中小 联接 、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制 造精选 混合 、 广发 信 用债、 广发消 费混合 、 广发纳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 天、 广发 纯债级、 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 数(LOF ) 、广 发医疗 指数分 级。 10、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4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1月24 日起通过 万家 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价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兴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155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 接基 金、 广发 鑫盛18个 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债7-10年期国 开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量化 稳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道琼 斯美 国石 油开发 与生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LOF) 、广发中证 全指 工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 建 筑材料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高 端制造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家用 电器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广 发睿吉 定增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行业领先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 11、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9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9日起通过凤凰 金信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轮动配置 混合、 广发聚 鑫债券 、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 广发美 国房产 指数 、 广发成 长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156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鑫保本 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 、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 新升 级、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 养老 指数 、广发 环保指数 、 广发 沪深300 联接基金 、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发鑫 盛18 个月定 开混合、 广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汇 平定开 债、 广发 多元新 兴股票、 广发创 业板ETF 联接、 广发 创新驱动 混合、 广 发石 油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汽车 、 广发 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指 数、 广发 家用 电器 指数 、广 发小盘 成 长、广 发中 证500联接、 广发聚 利债 券、 广发 深证100分级 、广 发聚源 定期 债券 、广 发睿 吉定 增 混合、 广发 鑫瑞 混合 、 广发道琼 斯石油 指数 (QDII-LOF ) 、 广发聚富基 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广发 货币、 广 发聚丰 混合、 广发优选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广发 强债基 金、 广发300 基金、 广 发聚 瑞 混合、 广发 内需 增长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广 发 中小联 接、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 制造精 选混合 、 广发 信用债 、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纳 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 天 、广发 纯债 、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广 发恒生 中 型股指 数(LOF ) 、广发 医疗指数 分级。


157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58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