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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宝A(519858)

广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3 年9 月11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2013]1178 号文核准。 本基金合 同于2013 年12 月2 日生效,基 金管理 正式开 始管理 本基金 。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其长 期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混合 型基金 和 债 券型基 金。 考虑到本 基金在 申赎、 结算、 投资者 教育等 方面存 在的差 异性, 本基 金的费率 结构与 一 般货币市 场基金 存在一 定差异 。投资 者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认可 已与销 售机构 签署相关 增值服 务协议 ,并接 受相关 费率安 排及由 基金管 理人代 理收 取增值服 务费的 方式。 根据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及本基 金相关 业务规 则,本 基金 每日将设 定可接 受 的净申购 、累计 申购、 净赎回 及累计 赎回申 请上限 ,以及 单一账 户每 日净申购 、累计 申购、 净赎回及 累计赎 回申请 上限, 对于超 出设定 额度上 限的申 购、赎 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 有权予 以拒绝。 基金管理 人可对 单 笔申 购、单 笔赎回 设定额 度上限 ,对于 超出设 定额 度上限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予以 拒绝。 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及 相关业 务规则 规定导 致流动 性管理 不善 而引起交 收违约 , 导致停止 申购赎 回业务 ,造成 投资者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12 月2 日,有关财务数 据 截止日为2017年9 月30 日,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 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 38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9 第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40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7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7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75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7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6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18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9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0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现 金宝场 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以 及 《广发现 金宝 场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现金 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 市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 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 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 下含 义: 1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 发现金 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 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 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 货币市 场基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 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广发 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现金 宝场内实 时申赎 货 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广发 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 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管理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 布、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4、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指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3 17、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 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构 21、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5、场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易 所交 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 也称为 场内申 购、场 内赎回 26、场外: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务 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也称 为场 外申购、 场外赎 回 27、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份 额登 记 (包括 初始 登记 ,申 购赎 回变更 登记 、收 益结 转基 金份 额变更 登记 、 非交易 过户 变更 登记 )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清 算和 交收、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等 28、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结算业 务的 机构 29、登记结算系 统:指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的 登记结 算系统 30、上海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开立的 人民 币普 通 4 股票账户( 简称“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 简称“ 基金账 户”) 31、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3、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5、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6、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9、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0、 《业 务规 则》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关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41、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2、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3、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4、指定交易: 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指定交 易实施 细则》 中定义 的“ 指定交易 ” 45、元:指人民 币元 46、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7、摊余成 本法 :指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 照实际 利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益 48、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收 益。 由于 本 5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采 用摊余 成本 法估 值, 本基 金所 指每 百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即 为每 百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 率: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 益率 50、销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 基 金财产中 扣除, 属于基 金的营 运费用 51、增值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 过程 中, 因向 投资者 提供 增值 服 务而收取 的费用 52、基金份额分 类:本 基金分 设两类 基金份 额:A 类基金 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 。两类 基 金份额按 不同费 率收取 销售服 务费和 增值服 务费, 并分别 公布每 百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但投 资者进 行两类 基金份 额 申赎 时只用 一个申 赎代码 53、 升级: 指 当投资 人在单 个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到 B 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时 , 本 基金自 动将投 资人在 该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全 部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54、降级:指当投 资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 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能 满足 该类基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要 求时 , 本基 金自动 将投资 人在该 基金账 户保留 的 B 类基金 份 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 金 份额 55、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56、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7、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8、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9、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60、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61、担保授 信额 度: 指担 保机 构为 担保本 基金 场内 赎回 份额 的赎 回资 金交收 而向 登记 机 构承担担 保责任 的上限 62、担保机 构: 指商 业银 行或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为本 基金 场内 赎回 份额的 赎回 资金 交 收向登记 机构承 担担保 责任的 其他机 构。 63 、 偏 离 度 :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程 度 , 等 于 (NAVs-NAV a ) / NAVa , 其中 NAVs 为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NAV a 为摊余 成本法 确 6 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 分别 持有本 基金管 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8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 实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 保 监 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 。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 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9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 监 事, 学 士,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中 央交易 部 交 易员 。曾任 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 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营销 管理部 副总 经理。曾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助理 ,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产品 营销管理 部总经 理助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10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 广 发鑫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广 发转 型 升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瑞元 资本管 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自 营部副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 行审核委 员,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经理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发鑫 享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 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 中 国证监 会 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 私 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 士,经 济学学 士,持 有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江门营 业部高 级客户 经理、 固定收 益部交 易员、 投资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 部研究员 、投资 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金 投资部 总经理 、 广发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0 年4 月29 日 起任职 ) 、 广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 任职 ) 、 广发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3 11 年6 月20 日 起任职) 、 广发现 金宝场 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 、广 发活期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 职) 、 广发添 利交易 型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1 月22 日 起任职 ) 、广 发天天 红发 起式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经 理(自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 。 曾雪兰女 士,经 济学硕 士,持 有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债 券交易 员、 债券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现任 广发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自2016 年7 月22 日 起任职 ) 、 广发 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 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7 月22 日起任职 ) 、 广发 集安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2 月6 日 起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 基 金管理 人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芊 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谢 军先生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宇 女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部 副总经 理韩晟 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 投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 严格按 照法律 、 法规、 规章的 规定, 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 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3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 明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 合 规风控 部门 对 各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监督反 馈的第 三 道监控 防线 。 合 规风 控部 门 属于 内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和业务 活 动,对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实行严 格的检 查和监 督。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


1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共有员 工 218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 责,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 社会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 至2017 年6 月,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得 国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 好评。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16 (3 ) 及时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17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资 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督 和核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后 六个月 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 18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19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 销 售机 构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业 务公告 。 1 .网上现金 发售 销 售机构 (1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 )名称: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3 )名称: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贸 广场45 楼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20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电话:021-962505 公司 网站 :www.sywg.com (4 )名称: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5 )名称: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6 )名称: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2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7 )名称: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8 )名称: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9 )名称: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0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22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11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12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杜 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13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23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14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15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6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n


24 (17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18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19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20 )名称:广 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25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1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罗 湖区笋 岗路12 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联系人: 崔国 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22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itics.com (23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2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24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25 )名称: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阜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络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26 )名称:中 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7 (27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28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石 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29 )名称: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0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28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31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32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3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34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9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35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36 )名称:宏 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文 艺路 233 号宏 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37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30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38 )名称:华 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39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地址: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40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31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41 )名称:厦 门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傅 毅辉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42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43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32 (44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45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46 )名称: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47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北三 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33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48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49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50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34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1 )名称:首 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52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 省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 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53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3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54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55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56 )名称: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36 (57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58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59 )名称:财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6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二、 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37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太 平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崔巍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江丽 雅、洪 锐明


38 第 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一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基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对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并代 理销 售机 构收 取增 值服务 费 ,因此 形成 不同 的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 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 基金份额 ,分别 公布每 百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但投 资者进 行两类 基金份 额申赎 时只用 一个申 赎代码 。


二 、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限制 份 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账户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 费(年 费率) 0.37% 0 三 、基 金份 额的 自动 升降级 1 、若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 3 亿份时, 本基 金自动将 其在该 基金账 户持有 的 A 类基金 份额升 级为 B 类 基金份额 。 2 、若 B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3 亿 份时,本 基金自 动 将其在该 基金账 户持有 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 级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四 、基 金份 额分 类及 规则的 调整 1 、 根据基 金实际运 作情况 ,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 金管理 人可对 基金 份额分类 进行调 整 并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整 基金份额 升降级 的 数量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开始 调整 前依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39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3 年9 月11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 117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25日至2013年11月27 日进行发 售。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 元。


40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12 月2 日生 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41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人 可通 过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提交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的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登记结 算机 构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赎的 份额 变更 登记及 场内 申赎 的清 算交 收。 对于 通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申购和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除 基金 合同有 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其 申购 、赎回 以 及清算 交收 所涉 及的规 则以上海 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 的相关 规定为 准。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或者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允许 的其 他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2 日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42 转换。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每 份基金 份额 为 0.01 元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 、 “份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即申 购和赎 回均以 份额申 请; 3 、 同一交 易日交 易时间 内投资 人可进 行多次 申购或 赎回申 报, 当 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当 日 不能赎回 ,且申 报指令 不可以 更改或 撤销; 4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述 原则进 行调整 。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投资人 交易 时间 内通 过有 资格 的基 金销 售 机构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交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判 断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 有效 ,并实 时向券商 发送成 交回报 。 申购、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投资 人可 在提交 申报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营业部 处实 时查 询 到申购 、 赎回 处理结果 和申购 所得基 金份额 。T 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T+1 日起可以 赎回 ,T 日赎 回的基金 份额的 赎回金 额当日 可用于 场内证 券交易 。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登 记结算 机构 根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送的有 效申 购、 赎 回数据 进行 清算 和交 收, 并根据 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赎 回的 相应变 更 登记。 登记 结算 机构将 申 购、赎 回变更 登记结 果发送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及基 金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确 认的 有效 申购 、赎回 数 据为基 金管 理人 确认的 场内有效 申购、 赎回数 据。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T 日申 购基 金 43 份额,申 购资金 实时冻 结。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赎回 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交 。T 日赎 回基金 份额, 赎回资 金 T 日 场内可 用,T+1 日可取 。 五 、强 制赎 回处 理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登 记结 算机 构出 现资 金交 收违 约的, 登记 结算 机 构有权 以交 收透 支金 额为 限,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下 相应 的待 处置基 金 份额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即基金 管理 人向 登记 结算 机构支 付相 应赎 回款 ,登 记结 算机 构对该 部 分待处 置基 金份 额进行 注销,以 赎回款 抵补违 约基金 销售机 构透支 。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额度 限制 1 、投资人通 过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单 笔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2 、投资人将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益 转为基 金份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3 、 投资人可 多次申 购, 单 个证券 账户持 有货币 基金金 额不超 过 100 亿元 (不 含) 、 单 笔 申购金额 不超 过10 亿元( 不含 )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4 、投资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赎 回最低 份额 1 份。 5 、 本基金 将根据 运作和 资产配 置情况 , 将 于每日设 定并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公 告可接 受 的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上限 ,单 一账 户每日 净 申购、 累计 申购 、净赎 回及累 计赎 回申 请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定单 笔申 购、 赎回 申请 上限, 若 设定上 限, 则在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6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额度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 、登 记结 算服 务费 用 根据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登 记结 算机 构保 留收取 登记 结算 服 务费用的 权利。


八 、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44 1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通常情 况下均 为零,但当本 基金持 有 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低于5% 且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应对当 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 回费 用,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未来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对基金 申购和 赎回费 用另有 规定 的,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的规定 为准; 2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调整申 购、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如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 整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九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价 格为每 份基金 份额净 值0.01 元。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申购 ”方式 ,申购 价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净值0.01 元,计算 公式如下 : 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0.01 元 申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整数位 ,小数 点后的 部分舍 去,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例1 : 假定某 投资人 在T 日拟申 购1 ,000 ,000 份本基金份额,则其需 要 支付的申 购金额 计 算如下:


申购金额 =1 ,000,000×0.01 =10,000 元 当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况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可视 情况暂 停 本基金的 申购。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为每 份基金 份额净 值0.01 元。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对应的 待支付 收益( 如有) 例2 :某投资 人赎 回 本基金 份额1,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00 ×0.01 =10,000.00 (元)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45 十 、申 购和 赎回 的登记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基金 份额申 购申请 ,本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 日为投资人办 理份额的 变更登 记,当 日开始 计算并 享有基 金的分 配权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 T+1 日(含 该 日)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对于在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 的基金 份额赎 回申请 ,本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 日为投资人办 理份额 的 变更登 记,当 日不享 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 质 影响投资 人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十 一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金 出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将暂停 本基金 的申购 ; 5 、本基金每 日累计 申购/ 净申 购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 额度上 限; 6 、单一账户 每日累 计申购/ 净 申购达 到基金 管理人 所设定 的额度 上限 ; 7 、单笔申购 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额 度上限 ; 8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9 、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正偏离 度绝对 值 达到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申 购; 10、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4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及网站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照有 关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对于上述 第5 、6 项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于每 一交易日 设定并 在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上 公布申 购 46 上限。对 于上述 第 7 项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可设定申 购上限 ,若设 定上 限,则在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布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的,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十 二 、 拒绝 或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金 出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将暂停 本基金 的赎回 ; 5 、本基金每 日累计 赎回/ 净赎 回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 额度上 限; 6 、单一账户 每日累 计赎回/ 净 赎回/ 单笔 赎回达 到基金 管理人 所设定 的 额度上限 ; 7 、单笔赎回 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额 度上限 ; 8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10% 时。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4 、8 项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及网站 上刊登 暂停赎 回公告 。对 于上述第 5 、6 项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于每 一交易 日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布 赎回上 限。 对于上述 第 7 项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可设 定赎回 上限, 若设定 上限, 则需在 基金管 理人网 上公 布。 发生上述 第 5 、6 、7 项暂停 或拒绝 赎回的 情形,若 投资者 申请于 次一 交易日通 过场外 方 式继续 赎回 的, 经基 金销 售机构 核实 投资 者当 日确 已通 过场 内申报 赎 回,但 赎回 申请 因超出 赎回限 额导 致申 报失 败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销 售机 构共 同向登 记 结算机 构申 请办 理投资 者基金 份 额 场外 赎回 的变 更登记 ,结 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有 效赎回 数据 对场 外赎回 部份基金 份额进 行注销 。赎回 款的划 付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销售 机构 自行协商 解决。 十 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 生 47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 户。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 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 四 、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并 且不 影响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调 整基 金申 购 赎回对价 组成( 如增加 实物申 赎) ,并提 前公告 。 十 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 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十 六 、 基金 上市 交易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规 则安 排本 基金 上市 交易事 宜。 具体 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提 前发 布公 告,并 告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48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较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稳 定的 、高 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资收 益。 二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循稳 健投 资的 基本 原则, 通过 灵活 利用 各类 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 在保证基 金资产 流动性 和安全 性的前 提下, 为投资 者获取 稳定的 投资 收益。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具体如 下: 1 、现金; 2 、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存款 (包括 活期存 款、 定期存 款、 通 知存款 、 大 额存单等 ) 、 债券回 购、中 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 单; 3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包 括但不 限于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 、 资产支 持证券 ; 4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市 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 政策 变化 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并综 合考虑 各 类投资 品种 的收 益性、 流动性和 风险特 征,对 基金资 产组合 进行积 极管理 。 (一)利 率预期 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 素更 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 金 管理人将 重点考 察以下 两个因 素: 1 、 中央银 行、 财 政部等 国家宏 观经济 管理部 门的政 策意图 。 政府 对金 融市场运 行的影 响 49 非常深 远。 国家 宏观 经济 管理部 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 对经 济运 行形势 的 判断及 采取 的应 对政策 是影响市 场利率 走势的 关键因 素之一 。 2 、 短期资 金供求 变化 。 短期 资金市 场参与 者的头寸 宽紧程 度是短 期利 率变动的 重要主 导 力量。短 期利率 随短期 资金供 求变化 呈一定 的季节 波动形 态。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 变化 的宏 观 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 政 策进行深 入分析 , 进而 对短期 利率的 变化态 势做出 及时反 应。 重点 关注 的宏观经 济指标 包括: 国家经济 管理部 门政策 、预期 物价指 数、相 关市场 资金供 求关系 等等 。 在分析方 法上, 本基金 管理人 坚持定 性与定 量相结 合的分 析方法 。 (二)期 限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 象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 建 合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从组 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 构来 看, 一般说 来 ,预期 利率 上涨 时,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将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 围内适 当延 长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 (三)品 种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 行品 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 上 涨时,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重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 产的 比重 ;预期 利 率下降 ,将 降低 回购资 产的比重 ,增加 债券资 产的比 重。 (四)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存 单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 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 投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 的重 点之一 。具 体而 言, 在组 合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考 虑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 尽可 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 围, 通过 对这些 银 行广泛 、耐 心而 细致的 询价,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存 单 的投资 ,在 获取 较高投 资收益的 同时尽 量分散 投资风 险,提 高存款 及存单 资产的 流动性 。 (五)套 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 的各 个细 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障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期 限、跨 品 种的套 利投 资机 会,以 期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当然 ,由于 交易 机制 的限 制, 目前 挖掘 套利投 资 机会的 投资 方法 主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 收益 更高 的品种 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或者 用收益 相 当,风 险较 低的 品种替 代风险较 高的品 种。


50 (六)流 动性管 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 密 关注申购/ 赎 回现金 流变化 情况 、 季节 性资金 流动等 影响货 币市场基 金 流动性管 理的因 素, 建 立组合流 动性监 控管理 指标, 实现对 基金资 产流动 性的实 时管理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现金 留存 、银 行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 种、 正向回 购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也 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 法, 将回购 或 债券的 到期 日进 行均衡 等量配置 ,以满 足日常 的基金 资产变 现需求 。 五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固定收 益部研究 员根据 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 形 成利 率走势预 测、 券种 配置建议 等,为 债券决 策提供 支持。 3 、 固定收 益基金经 理小组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 战略 , 结合 研究 员的研究 报告 , 拟 订所辖基 金的具 体投资 计划 , 包括 : 资 产配置 、 目 标久期 、 期 限结构 、 个券选择 等投资 方案。 4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固定 收益基 金经理 小组提 交的方 案进行论 证分析 , 并形成决 策纪要 。 5 、 根据决 策纪要 , 固定 收益基 金经理 小组构 造具体 的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交由中 央交 易部执行 。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7 、 基金绩 效评估 与风险 管理小 组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市场风险 和 流动性风 险, 定期 进行基金 绩效评 估,并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 案。 六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51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 过397 天的债券 ; (4 )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下的 企业债 券 、 信用等 级在AA+ 级以下 的除 企业债券 外的其 他 债券与非 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定期 存款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已进入 最后一 个利率 调 整期的除 外; (6 )非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 (7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但需提前 公告。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2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3 )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但如果基 金投 资于有存 款期限 但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的存款 ,不受 该比例 限制 ; (4 )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20% 以上或者连 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 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易日均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因发生巨额 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 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30%以上的情形 致使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20%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5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及同业存 单 ,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5% ; (6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 5% ; (新增) (7 )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 10%; (新增) (8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银行定 期存款 (可提 前支 取的除外 )等流 动 52 性受限资 产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30% ; (新增) (9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除 外;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 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0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期证券 的10% ; (11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6 )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53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8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 安全 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活 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 利率 或利息 税发生调 整,则 新的业 绩比较 基准将 从调整 当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用 于本基 金时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长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 基 金。 九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的计 算 1 、 平均剩余 期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 金类资产 (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证 金、 证券清算款 、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 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 同业 存单、 债 券、 逆 回购、 中央银行票 据、 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券 、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债 包括正 回购、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售 债券等。 2 、各类 资产和 负债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的 确定


54 (1 ) 银 行活期 存款、 清 算备付金 、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 存 续期限为0 天; 证 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交 收日的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 、同业存 单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 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有存 款期限,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 取 且没有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银 行通知 存 款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存 款协议中 约定的 通知期计 算 ;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续 期限是 指计算日 至债券 到 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可变 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的剩 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 一个 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允许 投资的 可变利率 或浮动利 率 债券的剩余 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购 和逆回 购)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 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为 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 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售 债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 (8 ) 短期融 资券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短期融 资 券到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将 基于审 慎原则, 根据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55 的规定、或 参照行 业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剩余 期限。 平均剩 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的计算结 果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 点 后四舍五入 。如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对剩余 期限计 算方法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方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 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8 年1 月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 投资 932,492,140.37 60.86 其中:债 券 932,492,140.37 60.86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50,000,465.00 9.79


56 其中:买 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408,469,817.45 26.66 4 其他资产 41,211,964.16 2.69 5 合计 1,532,174,386.98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4.68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111,069,513.39 8.04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 产净 值比例的 简单平 均值。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说明 本报告期 内本货 币市场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未超过 资产净 值的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 7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值 80


57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值 27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未 发生超 过 120 天的情 况。 3.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11.53 8.04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8.63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 —90天 72.63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 —120天 9.39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 (含) 5.79 - 其中: 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7.97 8.04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58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 未发生 超过 240 天的 情况 。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0,047,828.55 6.52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90,047,828.55 6.5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9,998,589.73 0.7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832,445,722.09 60.25 8 其他 - - 9 合计 932,492,140.37 67.49 10 剩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17191 17 光大银行CD191 1,000,000.00 99,370,361.94 7.19 2 111711393 17 平安银行CD393 1,000,000.00 99,148,775.88 7.18 3 111717218 17 光大银行CD218 1,000,000.00 99,128,825.02 7.17 4 111709370 17 浦发银行CD370 1,000,000.00 99,033,563.58 7.17 4 111710491 17 兴业银行CD491 1,000,000.00 99,033,563.58 7.17 5 111715193 17 民生银行CD193 1,000,000.00 98,976,387.19 7.16 6 111785180 17 北京农商银 行 500,000.00 49,528,656.68 3.58


59 CD079 6 111785231 17 广州银行CD074 500,000.00 49,528,656.68 3.58 7 111785283 17 天津农村商 业银 行CD225 500,000.00 49,517,305.11 3.58 8 110216 11 国开16 400,000.00 40,110,111.57 2.90 9 170204 17 国开04 300,000.00 29,941,033.20 2.17 10 111715320 17 民生银行CD320 300,000.00 29,747,570.84 2.15 7 “ 影子 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在0.25( 含)-0.5% 间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0885%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071% 报告期内 每个交 易日偏 离度的 绝对值 的简单 平均值 0.0405% 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2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生负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5%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未发 生正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 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 其剩余 期限内 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 。 9.2 根据公 开市 场信 息,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 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60 9.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802,478.7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163,076.01 4 应收申购 款 38,246,409.44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1,211,964.16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7 年06月30 日。 一 基 金 份额净 值收 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1 . 广发宝 A :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2.2-2 013.12.31 0.4838% 0.0015% 0.0292% 0.0000% 0.4546% 0.0015% 2014.1.1-20 14.13.31 4.9032% 0.0129% 0.3549% 0.0000% 4.5483% 0.0129% 2015.1.1-20 15.12.31 3.0127% 0.0049% 0.3549% 0.0000% 2.6578% 0.0049% 2016.1.1-20 16.12.31 2.1800% 0.0000% 0.3600% 0.0000% 1.8300% 0.0000% 2017.1.1-20 17.6.30 1.7450% 0.0036% 0.1760% 0.0000% 1.5690% 0.0036%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12.8917% 0.0081% 1.2707% 0.0000% 11.6210% 0.0081% 2 . 广发宝 B : 阶段 净值 收益率① 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62 2013.12.2- 2013.12.31 0.5299% 0.0014% 0.0292% 0.0000% 0.5007% 0.0014% 2014.1.1-2 014.12.31 5.5500% 0.0100% 0.3500% 0.0000% 5.1900% 0.0100% 2015.1.1-2 015.12.31 3.6500% 0.0100% 0.3500% 0.0000% 3.3000% 0.0100% 2016.1.1-2 016.12.31 2.8100% 0.0000% 0.3600% 0.0000% 2.4500% 0.0000% 2017.1.1-2 017.6.30 2.0529% 0.0036% 0.1760% 0.0000% 1.8769% 0.003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5.3914% 0.0081% 1.2707% 0.0000% 14.1207% 0.0081% 注: 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即 (1 -利息 税率 )× 活期存款利 率。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 收 益 率 变 动及 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动 的 比较


广发现金 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 市场基 金 累计净值 收益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3 年12 月2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广发 宝 A


63 2 、 广发 宝 B


6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6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 并分配 的方式 , 使 基金份 额净值保 持在 人民币 0.01 元, 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计算基 金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 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备 付金 、保 证金及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 2 、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偏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风险 控制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产价 值,并 应编制 和披露 临时报 告,并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3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66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日 常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以双 方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 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2 、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百 万份基 金的日净 收 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七日 年化收益 率是以 最近七 个自 然日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按每 日复利 折算出 的年收 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包 括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当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包括3 位 )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当 估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 达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关于差错 处理,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应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 类型


67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结算机 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68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负 偏离度绝 对 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申购并 在 5 个交易日 内将正 偏离度 绝对值调 整到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使用 风险准 备金或 者固有资 金弥补 潜 在资 产损失 , 将 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交易 日超 过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用公允 价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投资组 合的账 面价值 进行调整 。 (4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 、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每百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予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69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不 可抗力等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7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 、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收 入 以及其他 收入。 因运作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或费用 的节约 计入收 益。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 内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方式 为红利 再投资 ,免收 再投资 费用; 3 、 “每 日 分配 、 按 日支 付” ,本 基 金根 据 每日 基 金收 益 情 况, 以 基金 净收 益 为基 准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 转为 基金份 额 参与下 一日 收益 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 则通 过收益 份额结 转方式, 于次一 工作日 日终 增加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则保持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人 将 采取必 要措 施尽 量避免 基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不缩 减投 资人 基金份 额 ,当累 计基 金收 益为正 的工作 日, 通过 收益 份额 结转方 式, 于次 一工 作日 日终 方为 投资者 增 加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 人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 额, 并委 托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办 理 相 应 的 基 金 份额收益 结转的 变更登 记; 4 、当 日 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 自确 认 之日 起 享 有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权 益 ;当 日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自赎回确 认之日 起不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确 定。 本基金每 工作日 进行收 益分配。 每开放 日公告 前一个 开放日 每百万 份 基金净收 益及基 金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应于节 假日结 束后第 二个自 然日 , 披露节假 日期间 的每 百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节 假日最 后一日 的基金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节 假 日后首个 开放日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法律法规 有新的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7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 4 、增值服务 费;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7 、基金上市 费及年 费(如 有) ;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9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10、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11、基金的授信 费用( 如有 ) ; 12、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8%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72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数量, 对投 资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同 的费 率计 提 销售服务 费,因 此形成 的不同 的基金 份额等 级。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年 销售服 务费率 为 0.25% ,对于由 B 类 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年 销售服 务费率 应自其 降级后 的开放 日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金 份额的年 销售服 务费率 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年 销售服 务费率 应自其 升级后 的开放 日当日 起享 受 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率 。 各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计 提的计 算公式 如下: H =E ×年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 份额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份额所 代表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收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基金销 售 机构, 专门 用于 本基金 的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5 -12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的高效 申赎 系统 、结 算及 投资 者教 育等增 值服 务, 根 据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向基 金投 资人收取 增值服 务费。 据此,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照 约定 代其 向基金 投 资人收 取增 值服 务费, 并支付给 基金销 售机构 。 投资者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 为即 表明其 认可 已与 销售 机构 签署 相关 增值服 务协 议, 并 73 接受相关 费率安 排及由 基金管 理人代 理收取 增值服 务费的 方式。


对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每 日应收 取的增 值服务 费以 0.37%的年费率,按其 持有的 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进行 计算。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额 的增值 服务费 年费 率为 0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增值服 务费计 算方式 如下: H =E ×0.37% ÷当年天数


H 为A 类基金份 额每日 应计提 的增值 服务费


E 为A 类基金份 额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增值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 中划出 ,经登记 结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支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六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7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更换会 计师事 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75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76 (一)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每百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当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前一日 期间 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 益、前 一日的 七日年 化 收益 率。 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计 算方法 如下: 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 额×1 , 000 , 000 , 77 其中,当 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 包括上 一工作 日因该 类基金 收益分 配而 增加的基 金份额 。 按日结转 份额 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365/ 7 7 i=1 1+ 1 100% 1000000 i R ?? ?? ?? ?? ?? ?? ?? ?? ?? ?? ?? ?? ? , 其 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 计算当 日)的 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 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采 用四舍 五入保 留至小 数点后 第 4 位,七日 年化 收益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至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 (五)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六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78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3、 当“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度 79 绝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24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七 )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八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九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80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81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 险、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性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 投资人投 资本基 金,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


1 、本基金的 特定风 险 (1 )投资者 申购失 败的风 险 1 )本基 金将 每日 设定并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可 接受的 净申 购、 累 计申购 申请 上限 ; 单一账 户每 日净 申购 、累 计申购 申请 上限 ;本 基金 可设 定单 笔申购 申 请上限 ,若 设定 上限, 则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投 资者 在进 行申 购时 ,可 能因 超过申 请 上限导 致申 购失 败的风 险。 2 ) 当出现 当日净收 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时 , 本基 金将 暂停申购 , 导 致申 购失败的 风险。 (2 )投资者 场内赎 回失败 的风险 1 ) 本基金 将每日 设定并 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可 接受的 净赎回 、 累 计赎回申 请额度 上 限;单 一账 户每 日净 赎回 、累计 赎回 申请 额度 上限 ;本 基金 可设定 单 笔赎回 额度 上限 ,若设 定上限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进 行赎 回时 ,可能 因 超过申 请上 限导 致赎回 失败的风 险。 2 ) 当出现 当日净收 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时 , 本基 金将 暂停赎回 , 导 致赎 回失败的 风险。 (3 )投资者 场外赎 回的风 险 因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方 式赎 回基 金份 额需满 足“ 当日 已通 过场 内申 报赎 回但因 超限 而申 报 失败” 的条 件, 且由 于场 外赎回 变更 登记 需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机 构共 同向 登记 结算机 构申请 办理 、场 外赎 回的 资金划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自 行 协商解 决, 故基 金份额 的场外 赎回 存在 赎回 变更 登记申 请失 败或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虽 已被注 销 但未收 到相 应赎 回款的 风险。 (4 )第三方 机构服 务的风 险


82 本基金的 多项服 务委托 第三方 机构办 理,存 在以下 风险: 1 ) 证券公司 因多种 原因导 致代理 申购 、 赎回 业务受 到限制 、 暂停 或终 止, 由此 将影响 对 投资者提 供申购 赎回服 务的风 险。 2 )证券公司 因交收 违约导 致投资 者无法 获得所 申购基 金份额 的风险 。 3 ) 登记结 算机构 可能调 整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 方式、 资金交 收方式 及收 益结转基 金 份额 涉 及的变 更登 记方 式, 从而 给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同样 的风 险还 可能来 自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他代 理机构。 (5 )流动性 管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 动性 管理 不善 而引起 交收 违约 , 导致停止 申购赎 回业务 ,造成 投资者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6 )基金合 同终止 风险 若本基金 累计未 分配净 收益小 于零连 续达 90 个 工作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进入基 金财产 的 清算程序 。 (7 )证券账 户基金 份额余 额无法 一次性 全部赎 回的风 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即 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 。根 据本 基金收 益结 转基 金 份额变 更登 记的 规则 , 投 资人选 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赎 回申报 当 日记增 的红 利结 转基金 份额无法 同时全 部赎回 ,投资 人存在 需后续 多次赎 回基金 份额余 额的 可能。 2 、通过证券 公司进 行广发 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 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的 特 定风险 (1 ) 如基 金销售 机构对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出 现资金交 收 违约,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提 请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该 证券 公司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委托 业务, 由此将影 响对投 资者提 供申购 赎回服 务的风 险。 (2 ) 基金 销售机 构对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出现 资金交收 违 约时,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将以 交收透 支金 额为 限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强制赎 回 ,以赎 回款 用于 抵补透 支。 3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83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6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4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5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6 、巨额赎回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7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8 、投资 管理 风险 : (1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 场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84 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2 ) 选 券方法、 选 券模型 风险 ; (3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9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85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持续 达 90 个工作 日;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86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8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8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89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 财产 ;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90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91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92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 务费、 增 值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93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增 值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在未来 系统条 件允许 的情况 下,安 排本基 金的上 市交易 事宜; (6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 份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94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 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95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96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7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98 力。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持续 达 90 个工作 日;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3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99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10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层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以及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0-83936666 传真: 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101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 办 理 票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 销售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具体如 下: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3 )短期融 资券;


(4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 (5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债 券; (6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7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8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中 期票据 ; (9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10 )中国证监 会、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102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过 三百九 十七天 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券 ; (5 ) 以定 期存款为 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 , 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6 )非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 投 资 限 制 :


①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②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③ 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但如 果基 金投资有 固定期 限 但协议中 约定可 以提前 支取且 提前支 取利率 不变的 存款,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④ 除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导 致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5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⑤ 存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⑥ 本基金持 有的剩 余期限 (或 回售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 利率债券 摊余成 本总计 不得超 过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⑦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103 (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⑧ 本基金投 资的短 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信用 级别 ; 2 ) 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i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AAA 级或相当 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 ii)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低于 中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 级,则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以 国 内信 用 级别为准 ; 4 ) 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20 个交易 日内予 以全部 减持; ⑨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 基金投资于一家 企业发行的单期中 期票据合 计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10%; ⑩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规 定的 时间 期限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本基金 可以按 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104 (3 )从事可 能使基 金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 单。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进 行 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规 定进行 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5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105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 名单内 列明, 并提醒 管理人 撤销交 易或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106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赔偿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使 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 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与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107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托 管人赔 偿基金 因此所 遭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6 、 基金托管人 对存放 于托管 账户的 现金资 产以及其 他由基 金托管 人实 际 控制的 财产进 行 保管。 对于 证券 登记 机构 、结算 机构 、票 据资 产服 务机 构( 票据保 管 机构或 票据 托管 行)等 非基金托 管人保 管的财 产,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108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 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 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的 其他规 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109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110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币 0.01 元。 该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 购与赎 回价格 的基础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基 金 份额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各类基 金份额 每百万 份 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 及银 行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 证金 及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 (2 )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生 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 果,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 重新评 估, 即“ 影子定 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 本与 其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 指标 产生 重大偏 离 的,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合 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11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超 过 0.25%时,基金管 理人 应 根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参考 成交 价、 市场利 率等 信息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估 ,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公 允地反映 基金资 产价值 ,并应 编制和 披露临 时报告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要调 整组合 。 (3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 每百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包 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当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包括3 位 ) 发生差 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因 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责 任,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 照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 人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 发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112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责 的 态度重 新计 算核 对,如 果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 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赔 偿责 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 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 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成 年度报 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季度报 告,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 度 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45 日内完 成年度 报告 , 在年 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113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114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在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相关 各方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115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三)基 金财 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16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委 托登 记结 算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结算 服务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基金 份额 登 记 (包括初 始登记 , 申购 赎回变 更登记、 收益结 转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 非 交易过户 变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清 算和 交收、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等 。 本基金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提 供以 下登 记结 算服 务: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始登 记, 申 购赎回 变更登 记、 收益结 转基金 份额变 更登记 、 非交 易过户变 更登记 ) 、 基金 份额场内 申购赎 回的清 算交收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基金投资 人在交 易申请 被受理 的 2 个工作 日后,可 以到销 售网点 查询 和打印该 项交易 的 确认信息 ,或者 通过基 金公司 客服电 话及网 站进行 查询。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投 诉受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117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 构 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四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无。


11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2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