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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合正(005127)

平安大华合正: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 本基 金根 据2017年8月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关
于 准予 平 安 大华 合正定 期开 放 纯 债 债券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7]1480号 )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 市场 ,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低 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
它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请具体参
阅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的内容。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在 每次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10 个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8、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基 金净 值可 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1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巨额赎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 章。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目录............................................................ 3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25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48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49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1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2 第十六部分


风 险揭 示 .............................................. 57 第十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0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第十九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84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88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平安 大华 合正 定期 开放 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 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并取 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和 发起 式 资金 提供 方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指 《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 《运 作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承 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起 资金 : 指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资金 、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资 金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投 资管 理 人员 参与 认购 的资 金 。发 起资 金认 购本 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定期 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 放的 运 作方式 48、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含 )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 次日起(含)至 3 个月 (含)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9、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0、 基金 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 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61、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0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 :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 董事 长,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工 会国 际 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 。曾 任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 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 、 Swiss Re (美 国) 精算 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现任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兼首 席财 务官 兼总 精算 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 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 鹏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70 年生 。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 统、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 萍女 士, 董事 , 学士 ,1983 年生 。 曾于 平安 数据 科技 (深 圳) 有限 公司 从事 运营 规 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 诗明 女士 , 董事 , 硕士 ,1961 年生 , 加拿 大籍 。 曾任 职于 澳新 银行 、 渣打 银行 、 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 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 杰先 生, 董事 , 学士 ,1964 年生 , 新加 坡。 现任 大华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及 首席 执行 长, 新加 坡投 资管 理协 会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历任 新加 坡政 府投 资公 司 “特 别投 资部 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李兆 良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 ,1965 年生 。 曾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华南 液化 气船 务公 司 远洋 三副 、 二副 、 后加 入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任总 公司 办公 室法 律室 主任 、 总公 司办 公室 主任助理 、 高级 法律 顾问 、 兼任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 总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 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合伙人; 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 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 娟女 士,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65 年生 。 曾任 安徽 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 深圳 兴粤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 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士 ,1963 年生 。 曾任 深圳 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员、 深 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 理、 总会 计师 、 深圳 市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部门 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潘汉 腾先 生,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49 年生 。 曾任 新加 坡赫 乐财 务有 限公 司助 理经 理、 新 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 事、 一合 环保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速美 建筑 集团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华业 集团 有限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 文先 生, 监事 长, 硕士 ,1967 年生 。 曾任 江西 客车 厂科 室助 理工 程师 ; 深圳 市龙 岗 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主 任、 支行 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行 电脑 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行 零售 银行 部综 合室 经理 、 总行 稽核 部零 售稽 核 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 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75 年生 , 新加 坡。 曾任 职于 淡马 锡控 股和 旗下 的富 敦资 产管 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 鼎崴资本管理公司。 于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 域总 办公室主管。 郭晶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79 年生 。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团 研发 总监 助理 、 侨鑫 集团 人力 资 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 女士 , 监事 , 硕士 ,1985 年生 。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深圳 市宝 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岗。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 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 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 部总 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品牌 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 鹏先 生, 学士 ,1970 年生 。 曾任 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 统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 先生 ,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1969 年生 。 曾任 中国 华润 总公 司进 出口 副科 长、 申银 万 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 毕业 于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 拥有 学士 和荣 誉学 位, 新加 坡籍 。 曾 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 主管 、 大华 银行 集团 行长 助理 ,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 毕业 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 学位 。 曾任 海赛 宁国 际贸 易有 限 公司 销售 经理 、 汇丰 银行 上海 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加 坡华 侨银 行产 品经 理、 渣打 银行 产品 主管 、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 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宁波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 正先 生, 督察 长, 学士 ,1969 年生 。 曾任 深圳 发展 银行 龙岗 支行 行长 助理 , 龙华 支 行副 行长 、 龙岗 支行 副行 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信贷 风控 部 总经 理、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 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 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段玮 婧女 士, 中山 大学 硕士 ,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担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经理。2016 年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组投资 经理。2017 年1月起担任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 , 毕业 于新 加坡 国立 大学 , 拥有 学士 和荣 誉学 位, 新加 坡籍 。 曾 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 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 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 主管 、 大华 银行 集 团行 长助 理, 大华 资产 管理 公司 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 先生 , 基金 经理 , 硕士 ,1975 年生 。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投资 经理 , 中国 太平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 太平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投资 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 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安 心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安 享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平 安大 华惠 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平 安大 华智 能生 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业 研究 员、 民生 证券 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 、 第一 创业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4 年12月加 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智能 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加 计银 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 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 案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第三 个层 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 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 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 核算 公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 的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 根据 风险 控制 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 法律 合规 监察 部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保 证 法 律合 规监 察 部 的独 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 了 法律合规监察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 职条 件、 操作 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 。其 前身 是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6 年末,平安 银行在职员工 36885 人,通过全国 60 家分行、1072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9,534.34 亿元,较年初增长 17.80% ;各项存款余 额 19,218.35 亿元 , 较年 初增 长 10.84% ; 各项 贷款 (含 贴现 )14,758.01 亿元 , 较年 初增 长 21.35% ; 营业 收入 1077.15 亿元, 同比 增长 12.01% ; 准备 前营 业利 润 762.97 亿元 , 同比 增 长 28.49% ;净利润 225.99 亿元,同比增长 3.36% 。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 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 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 为 60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高级 理财 规划 师、 国际 注册 私人 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 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8 月至 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 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 理, 尤其 是对 商业 银行 有关 的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 悉。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 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5.46 万亿,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共 81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 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 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活期 添利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平安 大华 新鑫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万银 多元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安鑫 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 普惠 养老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享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中 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先锐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 富平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合嘉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新活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西部 利得 天添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 弘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悦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港深新 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量化成长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丰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英大睿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弘 安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惠隆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平 安大华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泰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智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 要求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理 念和 经营 风格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业务的安全 、 稳健运行, 促进经营目 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 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取得 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 管要 求; 业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监督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利用 行 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 子系 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 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 销售 机构的公告 。 二、 登 记机 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招募说明书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7年8 月11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480号 文准予 募集 注册 。 一 、 基 金名 称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 金类 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对象 与募 集 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和 发起 式资 金 提供 方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 金不 得向 个人 投资 者 公开发售。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 则后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目 前基 金管 理人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 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 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 际情 况,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等 , 此项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 、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时间: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 起点 为人 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 投资者参 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 面值 、认 购费 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 金额(M) 区间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若基金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 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 五入 ,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认购 份额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例如 :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3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3 )/1.00 =9,943.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3.36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 =4,999,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 + 150 )/1.00 =4,999,1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4,999,1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一 、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 币,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方 承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 人民 币的 ,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至 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亦 不可上市交易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 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 请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起点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 务的 不受 直销 网点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 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N<365 天 0.10% N≥365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将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 (含 ) 的投 资人 , 赎回 费总 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若基金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份额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基金 份额 375,781.63 份。 例 4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 , 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 =5,999,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可得到 基金份额 5,680,871.2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6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份额 1 万份 , 持有 时间 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在开放期内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 缓支付,延 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 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 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者因 支付 该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 日接 受并 确认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全 部赎 回的 比例 不低 于 前一 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 30%的前 提下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期 办理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 因 提交 赎回 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3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值, 并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 每次 开 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 主要采取 利率 策略 、 信用 策略 、 息差 策略 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在严 格控 制流 动 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以及 信 用风险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息差策略、 现金头寸管理策略等, 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债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 超额收益。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 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 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申购赎回现金流 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国家 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整体 组合 的久 期范 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同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定位 情况 和个 券的 市场 收益 率情 况, 综合 判断 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 品种 , 构建 具体 的个 券组 合, 以期 增强 基金 资产 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 势难 以判 断时 , 参考 基准 指数 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期 , 确保 组合 收益 超过 基准 收益 。 根 据操 作, 具体 包括 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配置的管理, 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相对收益和 风险 因素 , 确定 不同 债券 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 究和 预测 , 利差 变动 情况 、 市场 容量 、 信用 等级 情况 和流 动性 情况 等。 通过 情景 分析 的方 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 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 易所 企业 债、 银行 间国 债、 银行 间金 融债 等子 市场 。 结合 各类 属资 产的 市场 容量 、 信用 等级 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定期对 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 ,本 基金 针对 债券 市 场所 涉及 行业 在同 样 宏观 周期 背景 下不 同 行业 的景 气度 的情 况,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和 行业 预判 进行 , 具体 表现 为:1) 分散 化投 资: 发行 人涉 及众 多行 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 中下游行业。2)行业投资:本组合将依据对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确定在下 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 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 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 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 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 券选 择过 程中 ,本 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收益 率 曲线 的定 位情 况和 个 券的 市场 收益 率情 况,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 分析 等判 断, 并结 合税 收差 异和 信用 风险 溢价 综合 判断 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加强 对企 业债 、 公 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两个市场之 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 时,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本基 金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并经 董事 会批 准,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 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 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 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 的组 合流 动性 , 方便 投资 人安 排投 资, 在遵 守本 基金 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将 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 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10% , 且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200%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第 (2)、(10) 、( 13)、( 14 )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 应采用债券指数未做业绩比较基准。 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 因是中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 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 利率 不存 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 序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 息披 露的 规 定发 生变 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公 开 销售。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 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 至 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可在 开放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以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 存款 以及 定期 存款 等其 它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 单、 现金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均为 标准化金融工具, 资产的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等客观因素都是基金管理人考虑的标准和筛选 的原则之一。 截至 2017 年9 月 14 日,中国债券市场总存量达 到 71.73 万亿,较年初增加 了 7.42 万 亿。经济增长稳中趋缓,货币政策维持稳健中性,债券配置价值逐步凸显。 此外 ,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组 合的 限制 约定 了各 类资 产占 本基 金净 值或 者占 其发 行数 量的 比 例。 同时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综上所述,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 措施 ,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的相 关内 容, 以及 招募 说明 书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投资 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纯债 债券 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 债券 的特定风 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 的投资收益会受到 宏观 经济 、 政府 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 需求 变化 、 行业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 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 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此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错过 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 赎回 , 其份 额将 转入 下一 封闭 期, 至少至下一开 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 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成立三年后 的对应日 , 如果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 指的是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 基 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 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8、本基金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可能面临以 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应对特定机构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或者较大波动。 (2)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也可能由于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不高对剩余份额的单 位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3)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量赎回后,本基金规模可能过小,导致不利于运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策略实现投资目标,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 销售 机构销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 资金 加计 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0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 、召 开事 由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 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 务规则; (6)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 方式 与非 现 场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 、计 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不 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在此 不包 括香 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 五 、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 贷、 结算 、 汇兑 业务 ; 人民 币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各项 信托 业务 ;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外汇 存款 、 汇款 ; 境内 境外 借款 ; 从事 同业 拆借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在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行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贸易 、 非贸 易结 算;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 、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 每次 开 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工 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10% , 且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 、( 13)、( 14 )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 (十 二)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 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具有托管资格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 销户 、 变更 工作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无 需预 留印 鉴, 具体 按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办理 。 基金 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市 ,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将按照上述规则寄 送对 账单 。 客户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 平安 大华 客户 服务 热线 或者 平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 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取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基金管理人不对邮 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 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 销售机构 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投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 期 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 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 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件等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进行 网上 交易 。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 基金 账户 开户 、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账户 资料 变更 、 分 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 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 法 理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理 人 。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87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 准予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 申请 募集注册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