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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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 基金费用 ..........................................................................................................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五、 禁止行为 .......................................................................................................... 40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 违约责任 .......................................................................................................... 4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 其他事项 .......................................................................................................... 47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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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系 一家 依照 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 和能 力, 拟
募集发行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系 一家 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拟 担任 平安 大 华合正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平安 大华 合正 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平安 大 华 合正 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根据 本基 金的 募集 情况 , 本基 金的 目标 客户 包 括特 定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 者
可能 面临 以下 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由于 应对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的连 续 大量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 抛售 持有 投资 品种 以 应付 基金 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 可 能使 基金 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 影响 ;特 定机 构投 资 者大 额赎 回 也可 能由 于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精
度不 高对 剩余 份 额的 单位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由 于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的 大量 赎回 ,
本基 金规 模可 能 过小 ,不 利于 运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策 略实 现投 资 目标 ,从 而
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除非 另有 约定 ,《 平安 大 华 合正 定 期开 放纯 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 托管 协议 时 应具 有相 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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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贷 、结 算、 汇兑 业 务; 人民 币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各
项信 托业 务; 经 监管 机构 批准 发行 或 买卖 人民 币 有价 证券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外 汇存 款、 汇款 ; 境内 境外 借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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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从事 同业 拆 借; 外汇 借款 ;外 汇 担保 ;在 境 内境 外发 行或 代理 发 行外 币有 价
证券 ; 买卖 或代 客买 卖外 汇及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贸易 、 非贸 易结 算;
办理 国内 结算 ; 国际 结算 ; 外币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 现; 外汇 贷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保 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代 理 收付 款项 ; 黄金 进口 业务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外 币兑 换 ;结 汇、 售 汇; 信用 卡业 务; 经 有关 监管 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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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 本协 议的 目的 是明 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 值 计算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义 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本着 平等 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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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式 提供 投 资品 种池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约 定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央行 票据 、中 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 产支 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 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 金不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
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 述比 例限 制; 在开 放 期内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开 始
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
比例限制;
(2)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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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10% ,且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
(12 ) 封闭 期内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开放 期内 基金 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14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0) 、( 13) 、 (14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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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 行, 但须 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 ( 十二 )款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监 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与本 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变 更后 的规 定
执行。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 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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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责任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七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等 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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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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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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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并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具有托管资格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且会 计师 事务 所 提交 的验 资报 告需 对 发起 资金 的 持有 人及 其持 有份 额 进行 专门 说
明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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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 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基 金 托管 人办 理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 销户 、变 更 工作 ,本 基 金银 行账 户无 需预 留 印鉴 ,具 体
按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办 理。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 为基金 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表 本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 本 基 金签 订全 国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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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 议后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 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产 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 真件 或复 印件 ,未 经 双方 协商 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移。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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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 产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资 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 ,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 附上 法定 代 表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 文件 内容 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 留印 鉴及 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
3. 授权文件 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 确认 的时 点 。如 早于 前述 时间 , 则以 基金 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指 令应 采 用加 密传 真方 式 或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 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
权限 内发 送指 令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 照其 授权 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 被 授权 人依 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已经 撤销 或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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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 对交 易指 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且 上述 授权 的 撤销 或更 改基 金管 理 人已 在指 令
执行 前按 照本 协 议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本 协议 确 认后 ,则 对
于此 后该 交易 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 的指 令,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 发出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以 电话 方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后 应在 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 得 延误 。 基金 托管 人仅 对基 金管 理 人提 交的 指
令按 照本 协议 的 约定 进行 表面 一致 性 审查 ,基 金 托管 人不 负责 审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指 令同 时提 交 的其 他文 件资 料的 合 法性 、真 实 性、 完整 性和 有效 性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文 件资 料合 法、 真实 、 完整 和有 效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上述 文
件不 合法 、不 真 实、 不完 整或 失去 效 力而 影响 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或 给 任何 第三 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 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债券 交易 成交 单加 盖 预留印鉴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 认。 如果 银 行间 簿记 系统 已经 生 成的 交易 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划 款前 一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投资 划款 指令 并确 认 ,如需在
划款 当日 下达 投 资划 款指 令, 在发 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 行指 令所 必
需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 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要 求当 日支 付的 场外 划 款指 令的 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 。 划款 指令 到达 时间 以基金 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
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 、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
鉴相 符、 相关 的 指令 附件 齐全 且头 寸 充足 的划 款 指令 。 指 令传 输不 及 时、 未能 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 方式 。指 令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 对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 签名 进行 表 面一 致性 审查 ,如 有 疑问 必须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 托管 人对 指令 验证 后 ,应 及时 办理 。指 令 执行 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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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 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 资金 等的 划 拨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确认 该指 令不 予 取消 的, 资 金备 足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的时 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 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 的情 形包 括指 令违 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指令 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监督 职 能时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错误 时, 有权 拒绝 执
行, 并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需撤 销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 具 书面 说明 ,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 基金 托管 人因 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而对 基 金财 产造 成
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 金托 管 人对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的依 据交 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 法、 有效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 未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指 令执 行 ,应在 发 现后 及时 采 取措 施予 以弥 补; 若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 的, 由基 金托 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被 授权 人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 权人 的授 权, 应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新的 被授 权 人的 姓名 、 权限 、预 留印 鉴和 签 字样 本。 基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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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授权 变 更通 知书 应 加盖 公章 并由 法定 代 表人 或其 授
权代 表签 署, 若 由授 权代 表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授 权文 件变更
通知 应载 明生 效 日期 ,原 授权 文件 同 时失 效 。授 权通 知及 其变 更均 应 以正 本形 式
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 话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收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 人是 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 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及 时报 告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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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 管理 人应 设计 选择 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 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选择 代理 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 租用 其交 易单 元作 为 基金 的专 用
交易 单元 。基 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交易 单元 保证 金 由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交付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的半 年度 报 告和 年度 报 告中 将所 选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有 关
情况 、基 金通 过 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 证券 的成 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和 支 付的 佣金 等
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 情况 及基 金交 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 及变 更情 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因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交易 规则 的修 改 带来 的变 化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 办 法》 、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管理办法》 , 在每 月第二 个工 作日 内,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结算
参与 人的 最低 结 算备 付金 限额 或结 算 保证 金 和证 券结 算保 证金进行 重 新核 算、 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一 个交 易日 匡 算最 低备 付 金 和证 券 结算 保证 金 调整金额,
留出 足够 资金 头 寸, 以保 证正 常交 收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调整 最低 结 算备 付金 和证 券结 算 保证 金 当日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 映调 整后 的
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 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
并根 据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确 定的 实 际下 月最 低备 付金 和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买 卖 证券 的清 算交 收。 场 内资 金结 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 数据 办理 ; 场外 资金 汇划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 因为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 原因 在清 算上 造成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赔 偿;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 事先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增加 交易 单 元等 事宜 ,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 接收 数据 不完 整, 造 成清 算差 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如 果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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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基金 管理 人 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 独 结 算的 交易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市场 操作 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 超卖 等原 因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由 此给 基金 托 管人 、本 基 金和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其 他资 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 投资 交易 资 金结 算; 如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资 金头 寸不 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T+1 日上午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 头寸 ,影 响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交 收 及基 金托 管 人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之间 的一 级 清算 ,由 此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资产 及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其他 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时, 基金 银
行账 户或 资金 交 收账 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 或冻 结 资金 外)上 有充 足的 资 金。 基金 的
资金 头寸 不足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 指 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 并视 账户 余额 充足 时 为指 令送 达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发送 划款 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 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 的 核对 。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 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 金 会计 账簿 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 果实 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 账簿 记录 不一 致, 造 成基 金会 计 核算 不完 整或 不真 实 ,由 此导 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 账目 按日 核实 ,账 实 相符 。 基 金资 金账 户 的开 立网 点无 需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每 个 交易 日结 束后 核 对基 金证 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
目相符。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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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实 性
负责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及 转入 资金 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整。
4.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 托管 人建 立 的加 密系 统发 送有 关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 解决 处理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 足申 购、 赎回 及分 红 资金 汇划 的需 要, 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资 金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 日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账 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 助与 配合 ,
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 赎回 款或 进行 基金 分 红时 ,如 基金 资金 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时拨 付; 因 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 够的 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付 ,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 义
务。
9. 资金指令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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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申 购款 项到 达基 金资 金 账户 需双 方按 约定 方 式对 账外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款项 采 用 基金 托 管账 户与 “ 登记 清算 账户 ”间 轧差交收的
结算方式 。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登 记清 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 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 )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2 日申购申
请对应申购净额与T-3 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 ) 与应付资金 (T-3 日赎
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 T-3 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
扣除 归基 金资 产 的费 用之 和 )的差额 来确 定托 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 付额 ,以 此
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 管账 户净 应
收额在 交收日 15:00 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账务 处理 ;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 付额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 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 日 12:00 前划 往 “登 记清 算账 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 当日 基金 为净 应收 款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对 于因 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 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划 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当日 基金 为净 应付 款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划
付。 对于 因基 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未准 时 划付 的资 金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 算和 数据 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
公告。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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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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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 的方 式提 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以 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 提交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 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 本能 够 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持 续评 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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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 作为 计量 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对 于活 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 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 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 场活 动或 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按照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 唯一 估值 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 值。 对于 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回 售 登记 截止 日 (含 当日 )后 未行 使 回售 权的 按
照长 待偿 期所 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 债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 二级 市场 利 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 未上 市期 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
(5)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9)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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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先 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 据实 际情 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 确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过
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 免不 能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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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 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 等和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则 进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并及 时按 规定 进行 核对。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存 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处理 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 符时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 方数 据完 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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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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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红 利再 投 资不 受封 闭 期限 制) ;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基 金份 额 每 单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 低于 面值 ;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 分配 原则 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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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在 公开 披 露之 前应 予保 密。 除 按《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信 息
披露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 披露 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 以及 从对 方获 得的 业 务信 息应 予 保密 。但 是, 如下 情 况不 应视 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 披露的内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内 容主 要 包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 以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为
宗旨 ,诚 实信 用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 披露 事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规 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予以公布。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互相 监 督, 保证 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指
定 媒介 披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将通 过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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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 关规 定须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起草 、并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 生基 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 露 的事 项时 ,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 得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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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3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五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可 以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的相 关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垫付 ,运 作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于次 日起 三个 工作 日 内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六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等 ,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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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或 各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七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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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保存期
不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除外 。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或编 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 业务 以外 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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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 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
(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金 账册 、交 易 记录 和重 要合 同等 , 承担 保密 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 年 以上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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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原任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5)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 续,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 收。 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7) 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审计 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要 求,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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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 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 持有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 托管 人形 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 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6) 交接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 基 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 交手 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基金 资产 总
值和净值 ;
7)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审计 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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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 金 管理 人或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 金管 理业 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 前,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 原基 金托 管
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 履行 相关 职 责期 间, 仍有 权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是 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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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
失。
(五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他人 泄漏 基 金运 作和 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 资金 的情 况下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 务上 不独 立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 取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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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9.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十 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 及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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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1)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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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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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履行 本协 议 或履 行本 协议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基金法》
或者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 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 仅限 于 直接 损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和/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三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在 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 当事 人在 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防 止损 失 的扩 大。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 施致 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 求赔 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 损 失扩 大而 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 的因 素导 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 轻由 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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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华南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 深圳 市 ,按照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 费用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在此 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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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 方法 定代 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或 签章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的 意见 修 改托 管协 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字或 签 章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效 。托 管协 议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 一式 四 份 , 协议 双方 各持 一份, 上报 监管 部门 两 份 ,每 份具 有
同等 的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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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 生有 权司 法机 关依 法 冻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 协议 有明 确定 义外 , 本协 议的 用语 定义 适 用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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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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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签
署页, 无正文 )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
签 订 地 点: 深圳市
签 订 日: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