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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合正(005127)

平安大华合正: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一 月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 者 可能 面临 以下 风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 由于 应对 特定 机构 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也可 能 由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精度 不高 对剩 余 份额 的 单位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由于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量赎回, 本基金规模可能过小, 不利于运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实现投资目标,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 六、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且本 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 开 放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 开放 纯 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的投 资额 度,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 进行 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发 起 式资 金 提供 方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 则》 :指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1、 发起 式基 金: 指符 合 《运 作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起 资金 : 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 基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等投 资管 理人 员参 与认 购的 资金 。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指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定期 开放 : 指本 基金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8、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含)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 含 ) 至 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 基金 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务 49、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 开放 期 ,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 作日 , 最短 不少于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 合同 》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金 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 开放期的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4、 元: 指人民币元 5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 至 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采 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四、 基金 的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 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五、基金 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 金为 发起 式 基金 , 其中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认购 本 基金 的 总金 额 不少 于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年提前终止的 情况 除外 )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提前公 告。 九、 其他事项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或者 构成 一 致行 动 人的 多 个投 资 者持 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本基 金不 得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不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 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 撤销 。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 发起 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2 亿元 人民 币的 ,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 。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 至 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亦 不可上市交易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采 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 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2、 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内的每个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期办 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 事宜 见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或 本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 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 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个人投资者申购。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进行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缓 支付 , 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当 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介及其他 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 )部分延期赎回: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具体 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者因 支 付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并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 的前 提下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总份额 30% 以上 而被 延期 办理 赎回 的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 十一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 场所 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 份额 转 让的 申请 并由 登 记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 金额 ,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 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 1987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需 的 其 他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 的其他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1 )法律法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对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 金合 同 》 另有约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 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 金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前景预测和发债主体公司研究的综合运用, 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 险、 利率 风险 以及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深入 挖掘 价值 被低 估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灵活应用组合久期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 息差 策略 、 现金 头寸 管理 策略 等, 在合 理管 理并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 获得 债 券市场的整体回报率及超额收益。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 对水 平和 增 长率 、利 率水 平与 走势 等) 、债 券市 场 整体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和 判断 。 在此 基础 上, 确定 资产 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 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 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 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 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 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 预测 , 利差 变动 情况 、 市场 容量 、 信用 等级 情况 和流 动性 情况 等。 通过 情景 分析 的方 法, 判断 各个 债券 类属 的预 期持 有期 回报 ,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 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定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 , 本基 金针 对债 券市 场所 涉及 行业 在同 样宏 观周 期背 景下 不同 行业 的景 气度的情况,通过分散化投资和行业预判进行,具体表现 为:1)分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 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2 )行 业 投资 :本 组合 将依 据对 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 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 率情 况, 综合 判断 个券 的投 资价 值, 选择 风险 收益 特征 最匹 配的 品种 ,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 对企 业债 、 公司 债等 品种 的投 资, 通过 对信 用利 差的 分析 和管 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 个 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 略, 同时 ,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慎 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计 资产 违约 风险 和提 前 偿付 风险 , 并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 模拟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 的组 合流 动性 , 方便 投资 人安 排投 资, 在遵 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 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 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此比例限制; (2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9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0%,且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 (12)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4 )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应采 用债 券指 数未 做业 绩比 较基 准。 选择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的原因 是 中债综合指数 (总财富)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市 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 准 。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 本业 绩比 较基 准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停止 发布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低 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 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进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场地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证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3-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封 闭期 限 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该 类基 金 份额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 3、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关 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说明 该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 成 一致 行 动人 的多 个投 资 者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 到或 者 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在此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加 盖 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 签字 (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四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1 )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以增 设日 常机 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立与 运作 应当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 )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对基 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封 闭期 限 制)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 类基 金 份额 每单 位基 金 份额 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低 于 面值;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 公证 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 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 10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受 此比例限制;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2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10%,且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 )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产的投资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10 ) 、( 13)、( 14 )项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 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 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华南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 在此 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 安大华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本页 无正 文, 为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签字页。 基 金 管 理人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 法 定 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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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字 或 签章 ) 签 订 地 点: 中国深圳 签 订 日:2018年1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