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华合正: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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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本
基金 ” ) 的发 售已 获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11 日证监许可[2017]1480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
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 为债券型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3、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平安银
行”)。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8 年 1 月15 日至2018 年 1 月 18 日,通过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发售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本基 金不 得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6、 基金管理人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人
民币10 元 (含 认购 费) 。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民币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 民 币2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7、 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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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中 心和 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人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 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 ) 、 直销 专线 电话 (0755-22627627 ) 或各 代销 机构 咨询 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3、本公告仅对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4、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以及 开户 、 认购 等事 项的 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16、风险提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 合规风险 、流动性风险(详见第一部分第 10 点“流
动性 风险 ” ) 和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即 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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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 中基 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因分 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
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 较低预期收益的
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及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及 股票 型
基金。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等级评价标准,本基金的风 险等级为“低” 。本基
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 的表
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
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 评价 ,不 同 的销 售机 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3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2 亿元 , 则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本基金面临3 年后清
算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建议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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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 , 通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00-4800 ) ,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 者通过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敬请投资人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其 他 机构 购 买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募 集的 基 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 合正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 合正
基金 代码为 :005127
2、基金类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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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 至 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采 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放 期未 赎回 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 投资目标
在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金产品的长期、 持续增
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7、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发 起式 资金 提供 方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 本基 金不 得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8、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电话:0755-2262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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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 )代销机构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代销 机构 在各 代 销城 市 的销 售 网点 及联 系方 式 等具 体 事项 详 见各 销 售机 构
的相关公告。
9、基金募集时间安排、募集规模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自2018 年 1 月 15 日到2018 年 1 月 18 日公开发售。在上述时
间段 内, 本基 金向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和 发起 式资 金提 供方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
他投资人 同时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认 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募 集时 间, 但最 长不
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并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不 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
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使用 发起 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
规定见本基金的 相关 公告。
(4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 向中 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
1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
○
2 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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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6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10、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含 ) 至3 个月 (含 ) 后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若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亦
不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 于5 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以 国债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现金等固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为主要投资对象, 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 资产的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等客观因素都是基金管理人考虑的标准和筛选的原则之一。
截至2017 年 9 月14 日, 中国 债券 市场 总存 量达 到71.73 万亿 , 较年 初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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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7.42 万亿。经济增长稳中趋缓,货币政策维持稳健中性,债券配置价值逐步
凸显。
此外 , 本基 金通 过投 资组 合的 限制 约定 了各 类资 产占 本基 金净 值或 者占 其发
行数 量的 比例 。 同时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综上 所述 , 本基 金投 资市 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可
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将运 用多 种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进 行适 度调 整, 以应 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 措施 , 详见 基金 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九、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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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 关规 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表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 金额(M) 区间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 <300 万 0.40%
300 万 ≤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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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 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3 )计算举例
例1 : 假定某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3 )/1.00 =9,943.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0.60% ,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3.36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例2 :假定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 金额 在募 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为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 =4,999,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 + 150 )/1.00 =4,999,1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1,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4,999,150.0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 、 机 构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 一 ) 通过 直销 中 心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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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办理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9:00 至17 :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的《基金账 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一式两份);
(2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现时有效 );
(3 )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国税或地税任选其一
均可)复印件 (如有) ;
(4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是第 二代 身份 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5 )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章 和公 章的 《基 金业 务印 鉴卡 》 (一 式三 份) ;
(6 )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公 章的 《授 权委 托书-机构 》 (一 式两 份) , 如有 两个
以上的授权经办人且授权范围不同的,须分开授权;
(7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是第 二代 身份 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 印件);
(8 )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
(9 )提供加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0 )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章的《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 )提供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如是 保险 产品 、 企业 年金 或券 商理 财计 划等 资产 管理 产品 还须 提供 其相 应监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 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是第 二代 身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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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上下 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 二 ) 在代 销银 行 办理 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参考 ,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代销 银行 名单 详见 本发 售公 告,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银行交 易 账户的开户手续,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 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提 供民 政 部门 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 注册 登 记证 书原 件及 加 盖单 位
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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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代销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 账户,并只能指定一
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 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缴款 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方式缴款,具体方
式如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认 购申 请当 日17 :00 之前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 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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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 )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 购资金到账,方可视
为有 效申 请; 如果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资 金当 日未 到账 , 实际 资金 到账 之日 提交 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 请; 如果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资 金当 日到 账, 但是 晚于 规定 时间 ,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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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过 户登 记与 退 款
1、本基金登记机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
益进行 过户登记。
2、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五 、 基 金资 产的 验 资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1、 募集 截止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登 记机 构确 认的 数据 , 将 有效 认购 资金 (不
含认 购费 ) 及有 效认 购申 请资 金产 生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 人 的专 用账 户,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 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
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
自承担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六 、 本 次募 集有 关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电话:0755-22623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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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吴小红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平安银行)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 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部分第8 点内 容 。
(四)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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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 )2323 8888
传真:(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七 、 发 售费 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一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