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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泰恒回报A(005325)

景顺泰恒回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31 日证监许可【2017 】1947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信 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八)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管 理 人 ..........................................................................................................................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2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 募 集 ........................................................................................................................ 28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3 第 八 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34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6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 财 产 ........................................................................................................................ 55 第 十 一 部分 、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56 第 十 二 部分 、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61 第 十 三 部分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63 第 十 四 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66 第 十 五 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67 第 十 六 部分 、 风险 揭 示 ........................................................................................................................ 73 第 十 七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8 第 十 八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80 第 十 九 部分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96 第 二 十 部分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109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其 它 应披 露事 项 ...................................................................................................... 112 第 二 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13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14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景 顺 长 城 泰恒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泰恒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目标、 投资策略、 风 险、 费率、 管理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 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景 顺 长 城 泰恒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景 顺 长 城 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景 顺 长 城 泰恒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景 顺 长 城 泰恒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 投资额度, 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 额类别为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 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但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2、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 指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 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 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在内的有关资 产 5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 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 董事长 , 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 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6 年7 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 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 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 担任公会主 席。1997 至2000 年间 ,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 至2001 年间担 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9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2005 年 5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 、 党委委员。 许义明先生,董事,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 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 汇丰银行中国区财资部; 也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 监等职务;2009 年至 2017 年担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香港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 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 港会 计师 公 会会 员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HKICPA) 、英 国特 许 公认会 计师 (ACCA )、 香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加 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 师(CMA )。拥 有超 过 二十 年以 上的会 计、审 核、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 庆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中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专 职 律 师,在 香港 马士 打律 师 行、英 国律 师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 ,1993 年 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 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 人事监察部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营销总监、 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 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 (信德) 会 计 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 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 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销售部经理、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 总经理。2011 年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亚洲 (除日本外) 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 年 4 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 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2005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与金融系博士。 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 汉大学 成人 教育 学院讲 师, 《 证券 时报 》社编 辑记者 ,长 城证 券研发 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 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 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万梦女士, 工学硕士。 曾任职于壳牌 (中国) 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加入本 公司, 先后担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自 2015 年7 月起担任基金经理。具有 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 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万梦女士兼任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 ETF 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 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 墙原则 :基 金财产 、公 司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 董事 会审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负 责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基 金投 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 审议并批准 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 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 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 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风险 控制 的决策 机构 ,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 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 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 督察长、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 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 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公司 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 构,以 定期 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 其主要职 责包括: 依照基金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确立各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 审定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 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券、 现 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 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 授权方案; 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 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 督察长: 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 公 司设 立法律 、监 察稽核 部, 开展公 司的 监察稽 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 监察稽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 合理性、 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法律、 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 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 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 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 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i)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iv)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v)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各 项规定; (ii)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以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 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 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 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 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 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确认、 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 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 交易系 统,对 投资比 例进 行限 制,在 “股票 黑名 单” 、交叉 交易以 及防 范操 守风险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用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 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 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2005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资产负债稳步增长。2016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9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 2.61 万亿元,增幅14.25% ,其中客户贷款总额11.76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27万 亿元, 增幅12.13%。 负债总额19.37 万亿元, 较上年增加2.47万亿元, 增幅14.61%, 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5.40万亿元,较上年增加1.73万亿元,增幅12.69% 。





核心财务指标表现良好。 积极消化五次降息、 利率市场化等因素影响, 本集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团实现净利润2,323.89 亿元,较上年增长1.5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185.09 亿元,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较上年提升0.83 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回报率1.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44%,净利息收益率2.20%,成本收入比为27.49%,资 本充足率14.94%,均居同业领先水平。 2016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 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 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 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 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注: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 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


话:0755-82370388-1902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曹竞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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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六部 分 、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17]1947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A 类为 005325、 C 类 为 005326。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 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认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机构 认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认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认 购金 额(M)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万 0.06% 200 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 额(M) A 类 份额 认购 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6%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六 、认购的具体规定 1、 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 款项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资 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功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最低限 额为 1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首 次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 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公 司及各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 本基 金 募 集期间 不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最高 认购金额限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50%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采取比 例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认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销售网点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 (1+0.8%) =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20.63 = 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 + 10)/ 1.00 = 9,930.63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非 养 老金客 户)10,000 元 通过某 销售 网点 认购 本 基金 A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9,930.63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 /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00+10 ) /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 该 笔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10 元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10,01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七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 七部 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八部 分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某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某 类别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 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申请时, 应遵循本 公司及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投 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 但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本基金不设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 (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 基金份额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6 个月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用, 并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 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机构 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 额(M)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1%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 额(M) A 类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30 日 0.75% 30 日 (含 )-6 个月 0.5% 6 个月 (含 )以 上 0 注:1 个月指 30 日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含)-30 日 0.5% 30 日 (含 )以 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其赎回费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5,000 元通过某银行网点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0%)=4,950.50 元 申购费用=5,000-4,950.50=49.50 元 申购份额=4,950.50/1.1280=4,388.74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 客户) 投资5,000 元通 过某银行网点 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可得到 4,388.7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 假定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设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 98,425.20 份C 类 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A 类及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5 个月,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480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0×0.5% = 57.4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0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持有期为 5 个月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为:T 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舍去 ,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 律组织的 规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技 术故障 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 购申 请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除第 6、7 项外)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会导致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超过 7 个工作 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第 5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比例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 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第 九部 分 、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寻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 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 股市政 策、市 场趋 势的综 合分 析,重 点关 注包括 、GDP 增速 、固定 资产 投 资增速 、净 出口增速、 通胀率、 货币供应、 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同时强调金融市场 投资者行为分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在深入分析和充分论 证的基础上评估宏观经济运行及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 运用宏观经 济模型(MEM )做 出对 于 宏 观 经 济的 评 价 ,结 合 投 资 制 度的 要 求 提出 资 产 配 置 建议,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要素运行情况、 中国经济发展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情况, 在权益类资产、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相对 灵活的配置, 资产配置组合主要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为主, 并根据风险 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 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二)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 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 (MEM ) 判断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趋势及幅度, 确 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 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 结合考虑流动性、 票息、 税收、 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 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 高 的 债 券 ;b. 有 较 好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c. 存 在 信 用 溢 价 的 债 券 ;d. 较 高 债 性 或 期 权 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 种。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 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 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 评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 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方面, 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 资 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 会议的形式实施。 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 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 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③时机策略 A.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B. 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 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C. 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 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④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 变 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⑤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A. 相对 价值 分析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定 期公布 的 宏 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 判断下一阶段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的市场走势, 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 可转换债券转股溢 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 量, 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 点。B. 基 本 面研 究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内 、 外部 研 究 成果 , 运用 景 顺长 城 股 票研 究数据库 (SRD) 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 多角度的分析, 重点选择 行 业 景 气度 较 高、 公 司基 本 面 素质 优 良的 标 的公 司 。C. 估 值分 析 : 在 基 本 面分 析的基础上,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 、 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 价格和目标价格, 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 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 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 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 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 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 尽地调研和分析。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基金经理的战略性选股思路以及投研部门的支持, 筛选出价值优 势明显的优质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 股票研究数据库 (SRD )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 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和投资主题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 基 金主 要 利用 景 顺长城 “ 股票 研 究数 据 库(SRD ) ” 中 的标 准分 析模 板 对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 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 产品定 价能力、 创新技术、 资 金密集、 优势品牌、 健 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 规模经 济等。 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 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 高于市场 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 ) :用来 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 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 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 我们在选股时 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 值 型 股 票 (V ) : 分 析 股 票 内 在 价 值 的 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其 资本成本进行比较。 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 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 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 然后选出 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 ) :是依 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


注重公司治理、 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 学历、 经验等, 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


1、时 点选 择:基 金管 理人在 交易 股指期 货时 ,重点 关注 当前经 济状 况、政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2、套 保比 例: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对 指数点 位区 间判断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3、合 约选 择:基 金管 理人根 据股 指期货 当时 的成交 金额 、持仓 量和 基差等 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 构建组合: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17.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17.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 (14) 、 (21) 、 (22) 项以外, , 因证 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7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30%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适 于做基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 行业代表性好, 流动 性高, 抗操纵性强,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 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 定的品 种外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股 指期 货合约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 有充 足理由 认为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存 在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相 关规 范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某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别基 金资 产净值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除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 舍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2、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 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投资人 在同一销售机构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 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 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 0.2%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并在招募说明书 ( 更新) 充分揭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 (十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内股票。 一般不投资于流动性差或流 通受限的股票。 债券部分一般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等级和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故 投资组合整体流动性风险较低。 但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或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 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 为防范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适用 于开放式和定期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办 法 并 对 该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效 性 和 执行情况作定期回顾。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测试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应付的最大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 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 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赎回需求。 压力测试模型使用的指标包括: 持仓中各类资产的市值占比、 持仓证券对不 同市场(上海主板、深圳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的 Beta 值、 投资组合的 杠杆 率、 债券资产在各信用等级和到期期限的分布、 债券组合的久期、 客户集中 度、机构客户占比等。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金管理人除了通过变现投资组合资产满足赎回需求 外, 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依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自有资金申购、 延 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 定价等。 实 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 与托管行协商确认后由法律监察稽核 部对外 披露 。 实施 这些 备用工 具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响 包括: (一 )可 能导致 部分 持有人 无法及 时获 得现 金; ( 二)如 果基 金所 持资产 的市场 价格 下跌 ,则导 致基 金净值下跌从而持有人财产发生损失。 三、管理风险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通过灵活的策略配置, 充分降低组合的投资风险。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 的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在0%-95%之间,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 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 、 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选 取 相 应 的 投 资 策 略 。 此 分 析 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 评估的结果 可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 、 模 型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投 资 策 略 , 运 用 景 顺 长 城 “ 股 票 研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 系统及 FVMC 等选 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 从而导致 投资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由于 流通受限证券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 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存在着无法卖出的风 险,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 ) 市 场 风 险 : 定 义 为 由 于 投 资 标 的 物 价 格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 (2) 市场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 (3) 结算流动性风险: 定义为 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 (4 ) 基 差 风 险 : 定 义 为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与 连 动 之 标 的 价 格 不 一 致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 (6 ) 作 业 风 险 : 定 义 为 因 交 易 过 程 、 交 易 系 统 、 人 员 疏 失 、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 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 一 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 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 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 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 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 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 十七 部分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 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 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 阅读并 遵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调 低销售 服务费,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不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 通过电话、 网络等 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 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 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 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 合同各方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 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9.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 构建组合: 17.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7.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17.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18.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以上比例限制, 若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以后发 生变化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并向基金托管人报备后, 则以新的要求为 准。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 14 ) 项以 外 ,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 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发行人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企 业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量的 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协助乙方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 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投 资者成 功定 制的服 务形 式提供 基金 对账单 服务 ,对于 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给截至 上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仍 持有本 公司 基金 份额或 者账户 余额 为 0 但当 期有 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 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额为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 且已在 “景顺长城基金” 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 单。 (4) 季度 及年度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一、 二、 三季度 结束 后,本 公司 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电子邮件地址、 邮寄地址、 邮编等) 不详、 错误、 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联 系方式 变更 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过本 公司网 站(www.igwfmc.com ) “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 (www.igwfmc.com ) 定 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在下一个 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 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联系 方式联 系 本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书。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无 。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景顺长城泰恒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 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