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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160121)

南方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境 内 :中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境外: 布朗兄弟 哈
里曼银行 
截止日:2017 年12 月09 日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风 险揭 示 .................................................................................................................................... 9 § 4 基 金的 投资 .............................................................................................................................. 13 § 5 基 金管 理人 .............................................................................................................................. 28 § 6 境 外投 资顾 问 .......................................................................................................................... 39 § 7 基 金的 募集 .............................................................................................................................. 40 § 8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1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2 § 10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4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56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 16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9 § 17 基金 托管 人 ............................................................................................................................ 72 § 18 境外 托管 人 ............................................................................................................................ 77 § 19 相关 服务 机构 ........................................................................................................................ 81 § 20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7 § 21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37 §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54 § 23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56 § 24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57 § 25 备查 文件 .............................................................................................................................. 158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0]592 号 文核准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2010 年12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 资 于 境 外 证券 市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境 外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波 动 。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投 资 者 应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购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一 是境 外 投 资 风险 , 包 括 海外 市场风 险、汇 率风险 、政 治风险 、新兴 市场投 资风 险等。 新兴市 场国家/ 地区 仍处于 现代化 发 展 的 初 级 阶段 , 难 以 预计 的 改 变 有 可能 影 响 基 金投 资 收 益 。 二是 开 放 式 基金 风 险 , 包括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交 易 结 算 风险 、 法 律 风险 、 衍 生 品风 险 等 。 三 是 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等 。 金 砖四 国 中 的 巴西 、 印 度 、 俄罗 斯 和 中 国目 前 均 属 于新 兴 市 场 , 面 临新 兴 市 场 投资 的 一 般 性 风险 。 同 时 由于 金 砖 四 国 政治 体 制 、 经济 发 展 模 式和 速 度 差 异 使 各国 上 市 公 司盈 利 和 收 益 出现 差 异 , 从而 存 在 使 标 的指 数 和 成 份股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风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 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其制 定机 构所 作出 的修 订、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 的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南方 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即供 基 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指 该法 人)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受 基 金 托管人 委托 为本 基金 提供 境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券 投 资 提 供证 券 买 卖 建 议或 投 资 组 合管 理 等 服 务 的境 外 金 融 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或 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清 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即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但 本基 金投 资的主 要市 场全 部因 节假 日而休 市的 日期 除外 )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开 放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户, 记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注 册登记 系统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 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完 成 的 行 动, 及 其 他 与 本基 金 持 仓 证券 所 投 资 的 发行 公 司 有 关的 重 大 信 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 发、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件 或因素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的 风 险 分 为如 下 三 类 , 一是 境 外 投 资风 险 , 包 括 海外 市 场 风 险、 汇 率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 新兴 市 场 投 资风 险 等 ; 二 是开 放 式 基 金风 险 , 包 括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衍 生 品 风 险等 ; 三 是 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等。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 场因 素如基础利率、汇率 、股 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 变化 或由于这 些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 的变 化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 的非 预期变 化, 并产 生损 失的 可能性 。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境外 证券市场,因此一方 面基 金净值会因境外市场 的整 体变化而 出 现 价 格 波 动 。 另 一 方 面 , 境 外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周 期 变 化 也 将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2 、汇 率风 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 的净 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 价, 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 于以 港币和美 元计价 的标 的, 因此 当人 民币汇 率发 生变 动时 ,将 会影响 到人 民币 计价 的净 资产价 值。 3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 市 场 波 动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 也 会 产生 风 险 , 称之 为 政 治 风 险。 例 如 , 外国 政 府 可 能会 鉴 于 政 治 上 的优 先 考 虑 ,改 变 支 付 政 策。 本 基 金 以境 外 市 场 为 主要 投 资 地 区, 因 此 境 外市 场 的 政 治 、社 会 或 经济 情势 的 变 动( 包括 天 然 灾害 、战 争 、 暴 动或 罢 工 等), 都可 能 对 本基 金造成 直接 或者 是间 接的 负面冲 击。 4 、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新兴市场 国家/ 地区仍 处于 现代化发 展的 初级阶 段, 难以预计 的改 变有可 能影 响基金 投 资 收 益 。 新 兴市 场 政 府 一般 会 维 持 高 度而 直 接 的 经济 控 制 权 , 可能 采 取 一 些突 然 而 且 影响 深 远 的 政 策 。 国 有 化 、 征 用 私 人 财 产 、 提 高 税 收 、 外 汇 管 制 、 政 治 变 动 、 政 府 规 定 的 变 化 、 社 会 不 稳定 或 外 交 事件 , 均 有 可 能对 新 兴 市 场经 济 以 及 基 金所 投 资 的 金融 工 具 构 成不 良 影 响 。 此 外, 投 资 新 兴市 场 还 面 临 市场 流 动 性 不足 、 价 格 波 动大 、 对 外 国投 资 及 本 金汇 出有管 制、 高通 胀、 高利 率的风 险。 二、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 资产 不能迅速变现,而可 能遭 受折价损失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将 主 要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 或 变现 成 本 很 高; 不 能 应 付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 证 券投 资 中 个 券和 个 股 的 流 动性 风 险 等 。这 些 风 险 的主 要 形 成 原 因 是市 场 整 体 流动 性 相 对 不 足或 者 证 券 市场 中 流 动 性 不均 匀 , 存 在个 股 流 动 性风 险。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 串 户 , 帐 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 付 款 , 资金 汇 划 系 统款 项 错 划 , 日终 轧 帐 假 平, 会 计 备 份数 据 丢 失 , 利 息计 算 错 误 等。 通 过 双 会 计制 以 及 基 金会 计 核 算 、 托管 方 会 计 复核 的 方 法 可以 有效控 制会 计核 算风 险。 4 、税 务风 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海 外税 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 得等收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构 缴 纳 税 金, 包 括 预 扣 税, 该 行 为 可能 会 使 得 资 产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 响 。 境外 市 场 的 税 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可 能 变 化 ,或 者 加 以 具有 追 溯 力 的 修订 , 所 以 可能 须 向 投 资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缴 纳 本 基 金销 售 、 估 值 或者 出 售 投 资当 日 并 未 预 计的 额 外 税 项。 本 基 金 在投 资 境 外 市 场 时会 事 先 了 解当 地 的 税 务 法律 法 规 , 同时 , 在 境 外 托管 人 的 协 助下 , 完 成 投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作 。 5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 形式 的信用风险。当双方 在同 一天进行交换时,就 会产 生结算风 险 。 在 一 方 已经 进 行 了 支付 后 , 如 果 另一 方 发 生 违约 , 就 会 产 生结 算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国际性 的专 业清 算公 司统 一进行 交易 结算 ,规 避结 算风险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 上无 效、合约内容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或者由于税 制、 破产制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 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 在OTC (也 称为柜 台市场 ) 的交 易中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 非 法 性 , 对 手缺 乏 进 行 该项 交 易 的 合 法资 格 , 以 及现 行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更而 使 该 合 约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二 是 交 易对 手 因 经 营 不善 等 原 因 失去 清 偿 能 力 或不 能 依 照 法律 规 定 对 其为 清 偿 合 约 进 行平 仓 交 易 。对 于 法 律 风 险, 本 基 金 将本 着 审 慎 的 原则 按 照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求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并 借 助 于本 基 金 聘 请 的海 外 律 师 严格 合 约 的 各 项条 款 与 内 容, 同 时 , 关注 相应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环境 的变化 ,有 效规 避法 律风 险。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7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 目的 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 理和 避险,而不是投机,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 合约 理论价 值、 风险 敞口 、及 时移仓 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 法的 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 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 现的 差异。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方 法 的 不 成熟 也 可 能 导 致指 数 调 整 较大 , 增 加 基 金投 资 成 本 ,并 有 可 能 因此 而 增 加 跟 踪 误差 , 影 响 投资 收 益 。 如 果标 的 指 数 被停 止 编 制 及 发布 , 或 编 制者 或 所 有 者停 止 对 本 基 金的 指 数 使用 授权 , 或 标 的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 代( 单 纯更 名 除 外),或 由 于 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而 不宜 继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导致 本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 、跟 踪偏 离风 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 于各 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 值表 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 间产 生差异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基 金在跟 踪指数 过程 中由于买 入和 卖出证 券时 均存在交 易成 本,导 致本 基金在 跟 踪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 的偏离 ; (2)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中由 于投 资者申 购而 增加的 资 金 可 能 不 能 及时 地 转 化 为标 的 指 数 的 成份 股 , 或 在面 临 投 资 者 赎回 时 无 法 以赎 回 价 格 将股 票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使 得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 在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金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 的 技 术 手 段 、买 入 卖 出 的时 机 选 择 等 ,会 对 本 基 金的 收 益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影响 本 基 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3 、金 砖四 国风 险 金砖四国中的巴西、 印度 、俄罗斯和中国目前 均属 于新兴市场,面临新 兴市 场投资的 一 般 性 风 险 。同 时 由 于 金砖 四 国 政 治 体制 、 经 济 发展 模 式 和 速 度差 异 使 各 国上 市 公 司 盈利 和 收 益 出 现 差异 , 导 致 各个 市 场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发生 显 著 变 化 ,从 而 存 在 使标 的 指 数 和成 份股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风险 。 4 、指 数成 份股 上市 地、 代 表性风 险 根据标 的指 数编 制 方 法, 如果同 一只 股票 有多 个 H 股或者 存托 凭证 ,则 以最 近 12 个月 总 成 交 量 为 标准 , 选 取 流动 性 最 好 的 作为 成 份 股 。虽 然 上 述 方 法选 取 的 成 份股 具 有 较 好的 流 动 性 , 但 是仍 然 存 在 着入 选 成 份 股 无法 完 全 代 表上 市 公 司 股 票走 势 的 风 险。 同 时 由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数 量 的 限 制, 存 在 着 标 的指 数 走 势 无法 完 全 反 映 金砖 四 国 上 市公 司 整 体 状况 的 风 险 。 根 据指 数 编 制 方法 , 如 果 金 砖四 国 的 整 体市 值 和 流 动 性持 续 增 强 ,富 时 指 数 公司 将在每 年 12 月 的定 期调 整 中决定 是否 相应 增加 指数 的成份 股数 量。 5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风险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 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风险:是 指股 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 造成的风 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售 机 构 采 用的 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与 法 律 文 件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的 表 述 可 能存 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本 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 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 跟踪 。 4.2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包 括 股 票 和/ 或 存 托 凭 证,下 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增 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 工具,包括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 金 、权 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政 府 债券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 可相 应 调 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3 投资 理念 金砖四国指数涵盖了 中国 、巴西、俄罗斯和印 度金 砖四国的大型上市公 司, 反映了金 砖 四 国 股 票 市场 的 整 体 状况 , 具 有 很 好的 代 表 性 。本 基 金 通 过 被动 式 指 数 化投 资 以 实 现对 金砖四 国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分享 金砖四 国经 济长 期增 长的 投资 工 具。 4.4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 。 本 基金 按照成 份股 在 金 砖四 国指 数 中的 基 准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在 保持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前 提下, 达到 有效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本 基金 力争 控制基金 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 度不 超过0.4%,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 跟踪 偏离 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采 用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基准 收益率 之 差来衡 量, 计算 公式 如下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 为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和和 业绩 基准 收益率 。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 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本 均值 ,计 算方 法为: n R R TD Bt Pt ) ( ? ? ? ? 其中n 为观 测日 个数 。 2 、跟 踪误 差(Tracking Error ) 采用 跟踪 偏离 度的 波动性 来衡 量, 年化 跟踪 误差计 算 公式如 下: 250 1 ) ( 1 2 ? ? ? ? ? ? ? n TD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 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 并予 以公 告 。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于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 该 部分 的投 资 按 照成份 股在 金砖 四国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 投资组 合 。 因投 资者 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 基金跟 踪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因 基 金规 模等 原因 导致流 动性 不 足时 , 或 其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利用 优化方 法 , 对 成 份股进 行部 分替 代, 以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 根据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 权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1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 金砖 四国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股 停牌 、 流 动性不 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股 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或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时 ,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 结 合经验 判断 ,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 内 ,尽 量缩小 跟踪 误差 。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将依 照标 的指 数的 定期调 整规 则, 对股 票组 合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 当 成份 股发 生并 购、 股 份回购 、增 发、 送配 、拆 股等情 况而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中 权 重的行 为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指数公 司发 布的 调整 决定 及其需 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 进 行相应 调 整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2)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 3) 若 个别 成份 股因 停牌 、 流动性 不足 或法 规限 制等 因素,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按照 其 所占标 的指 数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小 化和 投资 者利 益, 决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 合。 构造替 代性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1 )按 照与 被替 代股 票所 属 行业及 基本 面相 似的 原则 ,选取 替代 股票 备选 库 。 本基金 投 资采用 与标 的指 数相 同或 类似的 行业 分类 标准 ; 2 ) 采用 备选 库中 各股 票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 分 析其 与被 替代 股票 的相关 性 ; 3 )选 取备 选库 中与 被替 代 股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 成模拟 组合 ,以 模拟 组合 与被替 代 股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 关系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求解 组合 中各 股票 的权 重。 我们认 为, 据此 得到 的优 化组合 能较 好的 代表 被替 代股票 的收 益率 波动 情况 。 ( 三)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主要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 目 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 和收 益 性 ,构 建 本 基金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投 资组 合 。 (四)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金 砖四 国股 指 期 货、期 权 、 权证以 及其 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工 具 。 本 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的 投资 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对冲 某些 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 险 , 以及 利用 金融衍 生产 品的杠 杆作 用 , 达到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降低仓 位频 繁 调 整带来 的交 易成 本。 4.5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 规定 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 决策 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 经理 团队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 负责制定 有 关 指 数 重 大调 整 的 应 对决 策 、 其 他 重大 组 合 调 整决 策 以 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负 责 日 常 指数 跟 踪 维 护过 程 中 的 组 合构 建 、 调 整决 策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根据 基 金 运 作情 况 选 择 、 更 换或 撤 销 境 外投 资 顾 问 , 为本 基 金 境 外证 券 投 资 提 供证 券 买 卖 建议 或 投 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 (三) 投资 程序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 合构建、交易执行、 绩效 评估、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 有机配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程 序 。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 以 保证 投 资 理 念的 正 确 执 行,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依托基 金管 理人整 体研 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 司 行 为 、 股指 期 货 跟 踪有 效 性 等 相关 信 息 的 搜 集 与分 析 、 流 动性 分 析 、 误 差及 其 归 因 分析 等 工 作 , 撰写 研 究 报 告, 作 为 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据 金融 工程小 组提 供的研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定 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据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以复 制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的方 法 构建组合。 在追 求 跟 踪 误差 和 偏 离 度 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经 理将 采 取 适 当的 方 法 , 降低 买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金 融工 程小组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调 整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现 金 流 量 情况 以 及 组 合 投资 绩 效 评 估的 结 果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调 整,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6 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除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 有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 受前述 限制 。 5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6 、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 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 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 被 修 改 或取 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衍 生 品 应当 仅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有 效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 放大 交 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 外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五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基 金 根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有 权 保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六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4.7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5,648,187.34 91.22 其中: 普通 股


76,099,811.15 65.70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29,548,376.19 25.51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8,537,522.70 7.37 8 其他资 产


1,637,121.77 1.41 9 合计


115,822,831.81 100.00 注:1、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通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的港股 市值 为人 民 币22,323,711.94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19.83% ; 通过 深港 通交 易机 制投 资的港 股市 值为 人民 币134,501.18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0.12% 。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69,157,192.31 61.42 美国 20,430,767.23 18.14 英国 16,060,227.80 14.26 合计


105,648,187.34 93.8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16,618,500.93 14.76 原材料 2,532,377.23 2.25 工业 - - 非必需 消费 品 2,229,677.78 1.98 必需消 费品 4,557,028.28 4.05 医疗保 健 409,196.26 0.36 金融 49,293,063.68 43.77 科技 21,477,610.99 19.07 通讯 8,163,679.07 7.25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公用事 业 367,053.12 0.33 合计


105,648,187.34 93.82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采 用彭 博行业 分类 标准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 细


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 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 属 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 讯 控 股 有 限 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 港 61,900 17,682,087.34 15.70


2 China Constructi on Bank Corporatio n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 港 1,492,000 8,214,648.83 7.30


3 Industrial And Commerci 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 港 1,292,000 6,367,012.18 5.65


4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 国 移 动 有 限 公司 94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 港 83,000 5,581,798.89 4.96


5 Sberbank of Russia PJSC (London Intl)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 港 86,000 4,380,592.06 3.89


6 Itau Unibanco Holding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39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 港 1,310,000 4,285,260.21 3.81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SA 司 7 Sberbank of Russia PJSC (London Intl) 俄 罗 斯 谢 韦 尔 钢铁 SBER LI 英国伦 敦证券 交易所 英 国 44,900 4,241,984.59 3.77


8 Itau Unibanco Holding SA 巴西 Itau Unibanc o Banco Multiplo 股 份 公 司


ITUB UN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 国 44,100 4,009,815.87 3.56


9 Companhi a de Bebidas das Americas Ambev 巴 西 安 贝 夫 公 司 ABEV UN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 国 72,500 3,170,944.90 2.82


10 Infosys Ltd. Infosys 科 技 有 限公司 INFY UN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 国 31,800 3,079,269.40 2.73


注:1 、本 基金 对以 上证 券 代码采 用当 地市 场代 码。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 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金 融衍 生品 。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基 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0.2 本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43,773.72 3


应收股 利


475,897.23 4


应收利 息


492.82 5


应收申 购款


264,090.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52,867.83 8 其他


0.00 9 合计


1,637,121.7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 十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 五名 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4.8 标的 指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富时 金砖四 国 50 指数 (FTSE BRIC 50 Index ) ,简 称金 砖四国 指 数。 金砖四国指数由富时 指数 公司编制,选取巴西 、印 度和俄罗斯的上市公 司在 纽约证券 交 易 所 、 纳 斯达 克 和 伦 敦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存 托 凭证 , 选 取 中 国上 市 公 司 在香 港 交 易 所挂 牌的 H 股和红 筹股 ,作为 指数的成 份股 ,涵盖 金砖 四国中的 大型 上市公 司, 反映了金 砖四 国股票 市场 和经 济发 展的 整体状 况, 具备 很好 的代 表 性。金 砖四 国指 数 以 2007 年 2 月 28 日 为基期 ,基 点为 1000 点。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富时 指数 公司网 站(www.ftse.com )查询 金砖 四 国指数 情况 ;也 可以 通过 彭博资 讯查 询金 砖四 国指 数情况 ,代 码 为FBRIC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 民币计价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收 益 率 ×95%+ 人 民 币活 期存 款 收 益 率×5% (税 后)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如果金砖四国指数被 停止 编制及发布,或金砖 四国 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 停止 对本基金 的 指 数 使 用授 权 , 或金 砖四 国 指 数 由其 他 指 数替 代(单 纯 更 名 除外) ,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 方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致 金 砖 四 国指 数 不 宜 继 续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证 券 市场 上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合 适 作 为 投资 的 指 数 作为 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 , 或有 更 能 代 表 本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 慎性 原 则 和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更换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和/或业 绩比较 基准。 基金管 理人 将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 性、与 原指数 的相关 性等诸 多因素 选择 确定新 的标的 指数和/或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由于 上述原 因变更 标的指 数和/或 业绩 比较基 准,基 金管理 人应履 行适 当程序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予 以公告 。 4.9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 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综合 指 数 复 制 法跟 踪 标 的 指数 的 表 现 , 具有 与 标 的 指数 、 以 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4.10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11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 4.12 未 来条件 许可 情况 下的 基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条件 许可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情况 决定 是否 将其转 型为 上市 型开 放式 基金 (LOF ) 或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联 接基 金。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 件成 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 交易 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 ,使 本基金 转型 为上市型 开放 式基金 (LOF ),其场 内申 购赎回 、上 市交易、 注册 登 记 、 收 益 分配 等 场 内 业务 规 则 遵 循 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届 时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但 须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并提前 公告 。 若将来本 基金 管理人 推出 同一标的 指数 的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ETF ),则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 金模 式并相 应修 改 《 基金 合同》 ,届时 将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提 前公告 。 4.13 代 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股 票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 司 将 本 着 投资 者 利 益 最大 化 的 原 则 ,按 照 增 加 股东 利 益 、 提 高股 东 发 言 权的 原 则 提 出代 理投票 的建 议。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管理 人可委 托境外 投资 顾问或境 外托 管人进 行代 理投票 。 基金 投资于 注册 地在中 国 以 外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和 没 有 在 中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 国 外 的 公 司 治 理 标 准 、 法 律 或 监管 要 求 和 披露 实 务 操 作 与中 国 的 相 关规 定 存 在 差 异。 当 委 托 投票 权 与 非 中国 证 券 相 关 时 ,受 托 机 构 将考 虑 在 相 关 外国 市 场 上 适用 的 不 同 的 法律 法 规 , 提出 决 定 如 何行 使表决 权的 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开 日 期 前 后的 一 段 时 间 内对 股 票 进 行交 易 。 由 于 此类 交 易 限 制会 妨 碍 组 合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基 金 的 流 动性 受 损 , 如 果存 在 此 类 限制 , 管 理 人 在一 般 情 况 下将 不 行 使 代理 投票权 。 此 外, 某 些 中 国以 外 的 法 域 要求 投 票 的 股东 就 不 同 的 基金 披 露 当 前的 持 股 情 况,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第 三方 代 理 投 票 服 务 机构 将 提 供 代理 投 票 的 分 析、 提 出 投 票建 议 , 并 将 管理 人 提 出 的投 票 决 定 形成 指令通 知发 给统 计投 票机 构,按 月出 具持 有股 票的 报告、 投票 的季 度和 年度 总结。 4.14 证 券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及清算 执行 能力、研 究实 力和提 供的 研究服务 等, 这是选 择券 商以及 分 配交易 量最 主要 的原 则和 标准,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 。主 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 指令 进行了有效的执行、 能否 取得较高 质 量 的 成 交 结果 以 及 成 交以 后 的 清 算 完成 情 况 。 衡量 交 易 执 行 能力 的 指 标 主要 有 : 是 否完 成交易 、成 交的 及时 性、 成交价 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清算 系统 的能 力与 清算 时效性 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 平。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 供高 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确 ;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 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 题的 态度、协助安排上市 公司 调研、以 及就有 关 专 题提 供研 究报 告和讲 座。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进行 调 整,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4.15 基 金业绩 (一)本 基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用 全球 投资表 现标 准(GIPS )。GIPS 是一套 确保公 司 表现得 到公 平报 告和 充分 披露的 投资 表现 报告 道德 标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 、如果 GIPS 的标 准与国 内现行要 求不 符时, 同时 公布不同 标准 下的计 算结 果,并 说 明其差 异;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二)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1-2011.12.31 -21.15% 1.43% -23.98% 1.48% 2.83% -0.05% 2012.1.1-2012.12.31 9.55% 1.11% 7.44% 1.11% 2.11% 0.00% 2013.1.1-2013.12.31 -6.60% 1.00% -8.00% 1.01% 1.40% -0.01% 2014.1.1-2014.12.31 -4.04% 1.04% -4.15% 1.05% 0.11% -0.01% 2015.1.1-2015.12.31 -5.78% 1.31% -7.97% 1.33% 2.19% -0.02% 2016.1.1-2016.12.31 20.78% 1.15% 20.30% 1.19% 0.48% -0.04% 2017.1.1-2017.9.30 17.44% 0.73% 16.91% 0.74% 0.53%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70% 1.14% -4.35% 1.16% 6.05% -0.02%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5.2 主要 人员情 况 5.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 投 资 银 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 、 零 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企业 三 部 高 级 主 管 。现 任 深 圳 市投 资 控 股 有 限公 司 金 融 发展 部 副 部 长 、深 圳 市 城 市建 设 开 发 (集 团)公 司董 事。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5.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南 方 股权 投 资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党委组 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董 事。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董事 。 5.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曾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曾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 ,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市 场部 总 助 、 中 国人 寿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股票 部 高 级 投资 经 理 、 泰 达 宏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副总监 、研 究总监 、首 席策略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2009 年加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兼首 席投 资官 ( 权益)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曾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曾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5.2.4 基 金经 理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天 华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2005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国际业 务部 ,现任 国际 投资决策 委员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会委员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5 月, 担任 南方 全球 基金经 理助 理;2011 年9 月至2015 年 5 月, 任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 ,任 南方 香港优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6 月 至今 ,担 任南方 全球 基金 经理 ;2010 年12 月至 今, 任南 方金 砖基金 经理 ; 2016 年6 月至 今, 任南 方 原油基 金经 理;2017 年4 月至今 ,任 国企 精明 基金 经理;2017 年 10 月 至今 ,任 美国REIT 基金经 理。 5.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权 益) 史 博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刘秀 焰女士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香 港) 总裁 丁晨女 士, 国际 业务 部董 事黄亮 先生 。 5.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5.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境外投资顾问和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 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造 成 的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是 否 因共 同 行 为 造成 损 失 , 应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与 境 外 投 资 顾问 之 间 的 协议 的 适 用 法 律及 当 地 的 证券 市 场 惯 例认 定;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集 行 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定期或 不定 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5.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3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5.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5.6 基金 经理承 诺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5.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操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的 总 称 。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由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和 指 导 ,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明确 了 内 控 目标 、 内 控 原 则、 控 制 环 境、 内 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任 、操 作 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各 部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 降 低 经营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度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 制 度 和程 序 、 成 本 控制 制 度 、 财务 收 支 审 批 制度 和 费 用 报销 管 理 办 法、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的具 体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执 行 情 况 的监 督 等 部 分组 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理 制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系 统风 险 控 制 制 度以 及 岗 位 分离 制 度 、 防 火墙 制 度 、 反馈 制 度 、 保密 制度等 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 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 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 6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 投资 顾问。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 择、聘任、更换或撤 销境 外投资顾 问,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公 告。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0 年5 月4 日证 监许 可[2010]592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至 2010 年12 月3 日止 ,共 募集 636,543,203.98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12,146 户。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本 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12 月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 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 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本基 金申购和 赎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 基 金 代 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日,但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市场全部 因 节 假 日 而 休市 的 日 期 除外 。 本 基 金 目前 投 资 的 主要 市 场 为 金 砖四 国 指 数 成份 股 挂 牌 交易 的 主 要 证 券 交易 所 , 即 纽约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交 易所 和 伦 敦 证 券交 易 所 。 若本 基 金 投 资的 主要市 场发 生变 更, 将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中 进行 列示。 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与 销 售机 构 约 定 , 在非 开 放 日 或开 放 日 的 其 他时 间 受 理 或者 拒 绝 投 资者 的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届 时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销 售 机构 的 公 告 为 准。 如 果 本 基金 接 受 投 资者 在 非 开 放 时 间提 出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次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开 放 日 和 开 放 时间 进 行 调 整, 但 此 项 调 整应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 月10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4 、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赎回 处 理 时 ,认 购 、 申 购 确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应使用 基金 账户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他币 种 的 申 购、 赎 回 , 并 对业 绩 基 准 、信 息 披 露 等 相关 约 定 进 行相 应 调 整 并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 基金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2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 +3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到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对投 资 者 申 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 申 请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 功, 若 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除外 ;如 基 金 投 资 所 处的 主 要 市 场或 外 汇 市 场 正常 或 非 正 常停 市 时 , 赎 回款 项 支 付 的时 间 将 相 应调 整。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9.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额赎 回时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在 符 合 上述 规 定 的 前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单笔 最 低 赎 回份 额要求 ,具 体以 基金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为准 ,投 资人 需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 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可 以选择支 付前 端 申购 费用 或后端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前端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高于 1.3%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后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4% ,且 随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3%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 0 万 每笔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0.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其 中1 年 为365 天)。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9.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1.3%,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3%) =98,716.68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 额 = 98,716.68/1.016 = 97,162.09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2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 申) 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 (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若 该投 资者 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一 年内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 率 是 1.2%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10 万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4%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9.8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或 者可 能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7)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8)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10)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 者。因上 述(1 )到 (9) 项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9.9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 下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 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6)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分 赎 回 款 项, 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 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金 当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 个 开 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赎 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代 销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11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 可 以 经 届时 有 效 的 合法 程 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 9.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9.13 基 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 备完备的情况下,投 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有 关 规 定 选择 在 本 基 金 和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进 行基 金 转 换 。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9.14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1 年1 月 7 日发 布的《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公 告。 9.15 基 金的转 托管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二、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本 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9.16 其 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质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若 今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5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6 、基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税 务顾 问费 等根 据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9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印 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及 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各 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罚金 及费 用 ) (简称 “税 收” ); 10、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2 、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计 提。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收 取 的 基 金管 理 费 支 付 境外 投 资 顾 问的 投 资 顾 问 费, 其 中 境 外投 资 顾 问 的投 资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 顾 问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按如下方 法进 行计提。本基金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2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 规 定;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在公 告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基 金税 收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 11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 及证 券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境 外 投 资 顾问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因 基 金 财 产的 管 理 、 运 用 或其 他 情 形 而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因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于 其 清 算 财产 。 除 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 符 合 本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 求 下 ,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破 产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 措施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存在故 意或 过失 行为 的,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将 不 保 证托 管 人 或 境外 托 管 人 所 接收 基 金 财 产中 的 证 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是 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 管人 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汇入、汇出、 兑换 、收汇、 现金往 来及证 券交易 的记 录、凭 证等相 关资料 ,并 按规定 的期限 保管 ,但境 外托管 人持有 的与境 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 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 托凭 证、ETF 基 金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所 交易 ,则按 照 1 中确定的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在交 易所 交易的 配股 权证,如 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 则 按 收盘 价 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 进 行估 值 , 如 果 收盘 价 低 于 或等 于 配 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6 、外 汇汇 率 (1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列 信 息 提 供机 构 所 提 供 的汇 率 为 基 准: 当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公 布的 人 民 币 与主 要货币 即期 汇率 的中 间价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即 期汇 率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的 数据 供应商 提供 的报 价数 据为 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 价格 信息时,以基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 公开外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 业务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人 传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公 章 或 以 其 他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返 回 给 基金 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 委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的 责任。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 进 行 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 处 理 。 当基 金 份 额 净 值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错 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有 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在基金管 理人 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 ,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 则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本 协 议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成 交 回 报 错误 或 延 误 , 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 收益 是指基金利润。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 用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 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 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由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权益 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 管理人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证监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试 行 办法》 、《 通知 》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有关 信息披 露的 其他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本基 金可 以人民币、美元等主 要外 汇币种计 算 并 披 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改 变 , 应 当予 以 披 露 并 说明 改 变 的 理由 。 人 民 币 对主 要 外 汇 的汇 率 应 当 以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个 估 值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公 布 的 人 民 币汇 率 中 间 价为 准 。 除 特别 说明外 ,本 基金 货币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一)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送 更 新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 售公告 》 , 并在 披露 《 招募 说明书 》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每个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 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 其他公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 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媒 介 上 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 返还 安排、代理投票政策 、流 程、记录的文件公布 后, 应当分别 置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 17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745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 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 18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 布朗 兄弟 哈里曼 银行 ( “BBH ” ) 是 全 球领先 的托 管银 行之 一。BBH 自1928 年起已 经开 始在 美国 提供 托管服 务 。 1963年,BBH 开始为 客户 提供 全球 托管 服务 , 是 首批 开 展全球 托管业 务的美 国银 行之一 。目前 全球员 工约5 千人, 在全球18 个国 家和 地区设 有分支 机构。


BBH的 惠誉 长期 评级 为A+ , 短期评 级为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布 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球 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投 资者 服务 部。 在全 球范围 内, 该部 门由本 行合 伙人Sean Pairceir 先 生领 导。 在亚 洲, 该部门 由本 行合 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 领导。 作 为 一 家 全球 化 公司 ,BBH拥 有 服 务 全球 跨 境投 资 的专 长 , 其 全球 托 管网 络 覆盖 近 一 百个市 场 。 截 至2016 年6 月30日 , 托 管资 产规模 达到 了4万 亿美 元, 其中 约百 分 之七十 是跨 境 投资的资 产。 亚洲是BBH 业 务增长最 快的 地区之 一。 我们投身 于亚 洲市场 ,迄 今已逾25 年, 亚洲服 务管 理资 产近6千 亿 美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 拥 有近4400 名员 工。 我 们致 力为 客户 提供 稳定优 质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服务 ,并 根据 客户 具体 需求提 供定 制化 的全 面解 决方案 ,真 正做 到“ 以客 户为中 心”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多年 来 在行业 评 比 中屡 获殊 荣, 包括∶ 1 . : 《全 球托 管人 》 2015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 调查 被评为 “全 球杰 出表 现者 ” 2015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 基金 管理 客户 服务 – 北美 2014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 代理 银行 资产 服务 2013年证券借贷调查 #2 – 证券 借贷 人 –


全 球范围 #2 – 全球 证券 借贷 供货 商 2013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 资者:


12 项 类别 中 有9项 位列#1 ,2 项位 列 #2


基金管 理者: 8 项类 别中 有2项位 列 #1 ,5 项位 列 #2


2 . : 《 全球 投资 人》 2015年次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国 (资 产管 理总 额加权 和非 加权)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2015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 多个 托管 人的 客户 – 亚 太地 区 ( 加权 ) #2 – 共同 基金 管理 者 ( 全球和 仅美 洲地 区) 2014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 管理 规模 超过30 亿美 元的 客户 – 全球 #1 -


资产 管理 规模 超过30 亿美 元的 客户 – 欧洲 、 中东和 非洲 #1 -


美洲 共同 基金 管理 者 3 .


:《 ETF Express 》 2016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欧洲ETF 基 金管 理者 2014年ETF Express 大奖 最佳北美ETF 基 金管 理者 4.


: 《R&M 调 查》 2014年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长 期业 绩最 佳财 富管 理人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6.


: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 年美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东部 )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年 美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定和所适 用国家、地区 法律法规的 规定,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 金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19 相关服务机构 19.1 销 售机构 19.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 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19.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10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陈玲 联系电话 :021-38576830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5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2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 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6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 泉州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 泉州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证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黄埔 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 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 场5 、7 、8 、17 、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4817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 45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 、11 、12 、13 、15、 16 、18、19 、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区 )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大厦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 16-18 层办公 地址: 北 京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人 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 事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 路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31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3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刘 世安 联系人: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 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36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 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 大道 1-1 号君泰 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8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40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41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7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9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50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1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 峰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2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54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6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58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 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 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9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0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1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2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63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静












































联系电话 :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4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65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67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王晓静 联系电话 :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68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38 、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9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 http://jijin.txsec.com/ 70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1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72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3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4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75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6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7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8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 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 115 号德 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9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 路 圣廷苑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333 号金 砖大厦8 楼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法定代表 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0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 , 9-B 、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1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2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8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32 号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8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8 号金 座大楼( 东方财 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9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 街99 号平 安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99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 鲤鱼门街1 号前 海深港 合 作区管理 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15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凤潮 联系人: 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 中路 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 楼10-11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0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10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2 号第 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裙楼 二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11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 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 洲大厦 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田街道 金田路 中 洲大厦 35 层01B 、02、03 、04 单位 法定代表 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 百泉街 10 号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朝阳区 亮 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 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11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222 号南 京奥体中 心现代 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505 号东 方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11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28 号C 座六 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 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1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 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 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 创十一街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12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世纪 金 融广场杨 高南路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021-60818187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 :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5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19.2 登 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 爽 19.3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所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19.4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并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交易 所 ( 如适 用) 及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 基 金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 业务 规则 》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9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22 ) 境 外投 资顾 问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 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造 成 的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是 否 因共 同 行 为 造成 损 失 , 应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与 境 外 投 资 顾问 之 间 的 协议 的 适 用 法 律及 当 地 的 证券 市 场 惯 例认 定;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募 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 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固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确 保基金 份额净 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方法 进行计 算,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他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原 因而 导 致 的 基 金财 产 受 损 的, 基 金 托 管人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决 定 境外 托 管 人 是 否有 过 错 、 疏忽 等 不 当 行 为, 应 根 据 基金 托 管 人 与境 外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及 当 地 的 证 券 市 场 惯 例 决 定 。 本 条 不 受 本 协 议 终 止 的 影 响;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5)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 业务。 (27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义 务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提 交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约 定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 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或 经 验 证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金 登 记 注 册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 清 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 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 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由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权益 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计 提。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收 取 的 基 金管 理 费 支 付 境外 投 资 顾 问的 投 资 顾 问 费, 其 中 境 外投 资 顾 问 的投 资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顾 问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的托 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按如下方 法进 行计提。本基金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包 括 股 票 和/ 或 存 托 凭 证,下 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增 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券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 工具,包括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 金 、权 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政 府 债券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 可相 应 调 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除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持 有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前 述限 制。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6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 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 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 被 修 改 或取 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 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 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 现 金; 2 ) 存 款证 明; 3 ) 商 业票 据; 4 ) 政 府债 券;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5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每个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5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 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6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7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8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包 括 股 票 和/ 或 存 托 凭 证,下 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增 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 工具,包括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 金 、权 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政 府 债券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 可相 应 调 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的 金砖 四国 指数 的成 份股 (包 括股 票和/或 存托 凭证, 下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85%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9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 有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 受前述 限制 。 5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6 )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 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 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 被 修 改 或取 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金、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0 8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商 业票 据; d. 政 府债 券; e. 中资 商业银 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E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9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A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基 金 根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有 权 保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D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E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10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1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 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 除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基 金禁 止从 事 下 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2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禁止,本 基金 可以投 资境 外托管人 发行 的金融 产品 。4、基 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前述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 基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 , 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据 以 对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 交 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 关 规 定 进行 监 督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提 供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情 况 对 于 存款 银 行 名 单进 行调整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进 行更新, 但任 何更新 均应 符合最 新 之 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将投 资 及 其 调整 情 况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 授 权 并配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3 合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进 行 投资 合 规 性 检查 , 核 对 资 产状 况 , 提 供相 关 信 息 ,并 确保信 息真 实、 准确 。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的投资 运作 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进 行 核 对 确认 并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监 管 部 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 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 立即 报告有关 监 管 机 构 , 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告 有 关 机 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管 理人认 可, 合规投资 责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统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受 限于 基 金 管 理人 、 经 纪 人 及其 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用 于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对这 些 机 构 的 信息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 保 、 暗示 或 表 示 ,并 对 这 些 机 构的 信 息 的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 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用 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 及法 律法 规明 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为 提 供 交 易监 督 服 务 而 承担 任 何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投 资 所 产 生的 有 关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去采 取 任 何 手段 回 应 任 何 与合 规 分 析 服务 有 关 的 信 息和 报 道 , 除非 接 到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 示。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本 着诚 实尽 责的 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方法和 实 施 工 具 , 来 提高 交 易 监 督服 务 的 质 量 ,除 非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因 疏忽 、 过 失 或故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4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 易监 督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在 本协议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检 查 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相 冲 突 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行 本 协 议 的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 监 督 与 检查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提 示 后 , 应及 时 对 提 示 内容 予 以 确 认, 如 无 异 议 ,应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给 定 的合 理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或 第 三 方 谋取 利 益 , 违 反此 义 务 所 得利 益 归 于 基 金财 产 , 由 此造 成 的 直 接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该等 责 任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恢 复基 金 财 产 的 原状 、 承 担 因此 所 引 起 的直 接损失 的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在 任 何 基 金资 产 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抵 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据 有关 适用 法律 的规 定因基 金投 资而 产生 的担 保权利 除外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5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作 为资 产 持 有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账 日 没有 到 达 托 管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并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若 当地 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 ,现 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 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持 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 程序 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 则,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 托管人应 在收到被 授权 人的指 令后 ,按下述 方式 收付现 金、 或收付证 券:(a) 按 照交易 发生的司 法管 辖区或市 场的 有关惯 常和 既定惯例 和程 序作出 ;或(b) 就通过 证券 系统进 行的 买卖而言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运 营 的 规 则、 条 例 和 条 件作 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应不 时 将 该 等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清 算 时 ,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自 身 , 并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建 立 安 全 的数 据 管 理 机 制, 安 全 完 整地 保 存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财 产 相 关 的业 务数据 和信 息。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视 当地法 律或 市场规 则 而定 ) 在 其营 业机 构或 其境 外托管 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付 。 基 金 资金 账 户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或其 境 外 托 管人 的 营 业 机构 保管和 使用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6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名 义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名义 或 境 外 托管 人 的 代 理 人的 名 义 或 以上 任 何 一 方与 基金联 名名 义 ( 视当 地法 律或市 场规 则而 定) 的证 券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 负 责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外 托 管 人 均不 得 出 借 或 未经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 , 开 立 进 行基 金 的 投 资活 动 所 需 要 的各 类 证 券 和结 算 账 户 , 并协 助 办 理 与各 类 证 券 和结 算账户 相关 的投 资资 格。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 境外 托 管 人 负责 开 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供 所 有 必 要协 助。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账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 管 人 , 不 论证 券 以 何 人的 名 义 登 记 。而 且 , 若 证券 由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以 无 记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要 求 和 尽商 业 上 的 合 理努 力 确 保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这 些 证 券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其境外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7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的利 益而持 有的证券( 无 记 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 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按 本 协议约 定登 记。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改变 本 协 议 约 定的 证 券 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或 其 委托 的 第 三 方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保 管 期 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以 外 、非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境 外 托管 人 委 托 的 第三 方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 管 部 门 ,保 存 时 间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 一)资 产估 值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 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 则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定 价 。 在进 行 资 产 定价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 有 权 本着 诚 意 原 则, 依 赖 本 协议 所 约 定 的 经 纪人 、 定 价 服务 机 构 或 其 他机 构 的 定 价信 息 , 但 在 不存 在 过 错 的前 提 下 , 基金 托 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 对 上述 机 构 提 供 的信 息 的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 保, 并 对 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引 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8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本 基 金的 净 值 计 算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依据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会 计处 理。 (2)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照 中国会计 准则 及双方 认可 的会计处 理方 法,为 基金 提供会 计 核算服 务。 (3)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应按 国家 规定和 基金 管理人要 求对 托管资 产中 的证券 账 户和现 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4)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 构进行 会计 核算,并 认可 其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可 的 第三 方 独 立 机构 所 计 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核 算 方 法 和处 理 原 则 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 对 基 金 单 独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并 应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责 会 计 核 算与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 收 益应 全 额 计 入会 计 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 产的 付息、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务 的 核 算 、证 券 发 行 认 购业 务 的 核 算、 货 币 市 场 产品 买 卖 业 务的 核 算 、 银行 存款计 息、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用 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份额净 值是 指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日为每 一 基金 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格 截 止 时 点所 估 值 证 券 的最 近 市 场 价格 后 , 按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值 方 法 和 处理 原 则 对 各 类估 值 资 产 进行 估 值 , 如 监管 有 相 关 规定 的 , 按 相关 规定进 行估 值, 计算 出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 三)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 进 行 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 处 理 。 当基 金 份 额 净 值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9 错 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 法 预 见 、 无法 避 免 并 不能 克 服 的 , 则按 照 下 述 不可 抗 力 处 理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在基金管 理人 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 由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 ,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 则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本 协 议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0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成 交 回 报 错误 或 延 误 , 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基 金管 理人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场 所或市 场或 外汇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情 形; (5)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6)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五)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六)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基金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进 行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本 基金 的 净 值 计算 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披 露 所 需 要的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相 符。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1 、基 金托 管 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 机构 报告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 限于以下 内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 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托 管人 提供上述报告,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 告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定 期报 告 的 基 金 财产 账 户 的 相关 评 估 报 告 、会 计 报 表 、估 值 报 告 、监 管报告 ; (2)应 基金管 理人要 求, 基金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可以就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 八)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 九)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2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保 管 方式 可 以 采 用 电子 或 文 档 的形 式 。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管 期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能 妥 善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或 向 第 三方 泄 露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信 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赔 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遭 受的 全 部 直 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除 经 友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均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在 北京 仲 裁 , 按 照申 请 仲 裁 时该 会 现 行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约 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议 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使 本 协议项 下的 其他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他义 务。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书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 托管协 议》 的修 改和 变更 应报送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4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 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5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6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通华 财富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11-16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2017-08-28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 度报告 2017-08-28 关于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 暂停 申购 、赎 回 和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7-08-24 关于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基 金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停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说明 2017-08-23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 上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06-12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7 §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金砖(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8 § 25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金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议 》 五、《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六、法 律意 见书 七、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