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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稳鑫三个月定开债(005575)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开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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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信 稳 鑫 三个 月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长 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江 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月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31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其他事项.................................................. 35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长信稳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 方政府债、 公司债、 企 业债、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 级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券等债券资产 , 资产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以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在 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0% ;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2)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封 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 (9) 、 (14) 、 (15)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督 。 (1 )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行 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应当负 责向相 关责任 人追偿,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 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 投 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和独立。 5、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申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 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4、 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 《人民 币利率管理 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 给与必要的配合,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期货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配合 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 七)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 存款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保管。 ( 九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签字样本、 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 注明相应的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 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 该 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在此后三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 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 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执 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 或扫描件 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应 充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的 划款处 理时间 。 对于要 求当天到 账的指令, 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对于被授权人 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 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 “实 时逐笔全 额结 算 ”和“ T+0” 逐笔全 额非 担保 交收的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交易 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基金头寸不足,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认定的直 接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基金管理人超出上述时间点给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 但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易 未生效, 则 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交易已生效, 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约定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 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的规定, 应 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管 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效 ,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并 经 电 话 确 认 的 时 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 的生效时间 。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的 正 本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清 算交 收的时 间和 程序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生的 所有场 内、场 外交易的 清算交 收,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致基 金资金透 支、超 买或超 卖等情 形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致基 金无法按 时支付 清算款 时,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 及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在交收日 (T+1 日)12 :00 前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用 于 交易所 的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如基 金的资金 头寸不 足则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 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 基金清算 账户 ” 间的资 金结算遵 循 “全 额清算 、净额 交收 ”的原则, 每日(T 日: 资金交收日, 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 日申 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3 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 日 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 T-3 日基金转换出申 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 日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收 益分配方 案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收 益分配 进行账务 处理并 核对后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下达 分红款支 付指令 时,应 给基金托 管人留 出必需 的划款 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 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 下: 当基金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收益 分配: 1、 本基 金在符 合基金 法定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可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 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 人报告 说明该 半年度/ 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 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 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 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临 时管理 人接受 基金管 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 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 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新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接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 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 一) 《基金 法》 禁止的 行为 。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用基金财产 从 事《 基金法 》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 的方 式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理 人在 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拖延或 拒 绝执 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同一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九)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 法》、 《销售办 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规 规定的 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 担违约 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 但 是 发生 下列情 况, 当事人 免责 :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 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 资者造成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 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为 直接 损失。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两份外,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持 有两 份,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为《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