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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新机遇(001282)

华安新机遇: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新 机遇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一月


重要提 示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4 月24 日证监许可[2015]741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自201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恒 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保证风险、 到 期赎回风险、 技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本金保障,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品种。但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 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保本范围外的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1 月27日, 有 关财务数据 的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有关净值表现的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9 四、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基 金的募 集 ........................................................................................................................... 54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5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 ............................................................................................ 56 九、基 金的保 本 ........................................................................................................................... 68 十、基 金的保 本保 障机制 ............................................................................................................ 76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8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109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110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11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17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19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22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23 十九、 风险揭 示 ......................................................................................................................... 129 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134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36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37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38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0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5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146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47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77 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绪 言 《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新 机遇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新 机遇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安新机 遇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 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 指依据 《指导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 保人, 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公告 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 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 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9、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三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无特别指明,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 40、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 41、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42、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4、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 45、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6、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7、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 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8、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 算日 的资产净值 49、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 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额” ) 50、 保证: 指担保人为 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担保,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51、保证 合同或 《保证 合同》 : 指担保 人和基 金管理人 签订的 《华安 新机遇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 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





























华 安 新机遇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 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生,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上海红星轴承总厂党委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监事长, 上海海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1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本科 学历 ,18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1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6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 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 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 年 1 月 至2005 年9 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 年10 月至2009 年 7 月在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2009 年8 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0 年12 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2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7 年 7 月,同时担 任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2 年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至2015 年 1 月 ,同 时担任 华 安七日 鑫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8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担任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起, 同时 担任华安乐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2 月至2017 年7 月, 同时担任华安安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至2017 年 1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 月,同时担任华安安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2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丰树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曾 在中 金公司 担任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份加入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担任华安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起担任华安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5 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5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 、 本公司采取 集体投 资决策制度,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名 和职务 如下: 童


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事业总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48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6.9%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8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 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 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1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1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1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1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1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动 性管理 银行” ,《机构 投资者 》“人 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2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2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2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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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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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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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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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zlfund.cn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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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xsdzq.cn (2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3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3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网址:www.tpyzq.com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2)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 (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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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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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3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962999 传真:021-52381839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3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3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3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0)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4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4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3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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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4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4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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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64)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311 传真号码: (010)65983333 (65)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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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66)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88337717 4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6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 (0411)82311410 传真: (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6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7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 号万通中心D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4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7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7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 层01B、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号码:0755-66892399 (7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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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号码:0755-83655518 (7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7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79)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号码: (0512)57376090 (8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 号泰鹏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81)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8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码:025-66996699 4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邮箱:15071484@cnsuning.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5071 0161 (8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电话:010-59287061


传真号码:010-59287825 (86)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电话: 025-86853969 传真号码:025-86853969 (8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88)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4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89)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90)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电话: 4001-500-882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9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电话: 021-32109999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92)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9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 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4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9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96)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690 号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号码: 021-80234898 (97)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C 栋标准厂 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贵州医科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1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陆军


联系电话: (0851)8690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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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传真号码: (0851)86909950 (9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9)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户服务电话:021-61766900 网址:www.tonghuafund.cn (10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http://www.buyfund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101)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7 室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8 栋2108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电话: 13879129841 (102)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4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电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10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04)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鲤 鱼门街一 号前海 深港合 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鲤 鱼门街一 号前海 深港合 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室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05)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华佗路99 号6 幢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99 号7 号楼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网址:http://www.cai6.com/ (10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4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 号明天广场18-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3898888 公司网站:http://www.shhxzq.com (10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10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电话:13901314076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5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号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11)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总机: (86) 21-68649788 传真: (86) 21-50120888 客服: 400-666-0066


网站: www.xcfunds.com (11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cctv/home/aboutUs (11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4)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壁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 号棕榈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19 层 4 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5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 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5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丁鹏飞 5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4 月24 日证监许可 【2015】741 号 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2015 年5 月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5 年5 月25 日止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 额为3,581,292,975.07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3,581,292,975.07 份; 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104,146.11 元人 民币,折合基 金份额 2,104,146.11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为 23,50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583,397,121.18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 法律法 规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 次募集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5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 行。销售 机构 的具体 信 息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 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 务,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回或 者转换 。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 时 间提 出申购、赎 5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回或转换申 请且经 登记 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 后 进先 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后赎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先赎回,以 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等在 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 回申请, 赎回 或转换 成 立;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 时, 赎 或转换回生效。投资人赎回或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障、银行 5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 赎回款 项的 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申请的 当 天作 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 销售机构 柜 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 与转换申请 的 受理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投资者 通过直 销机 构(电子交 易平台除外) 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在本基金转型 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或转出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转 出 时或 赎回 、 转 出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单个 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 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5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金额和 赎回、 转 出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 内, 本基金 的 申购费用 在投 资者申 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本基金 对 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 人的 申购费 率 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 减。投资 者在 保本周 期 内如 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3% 100 万≤M<300 万 0.8% 300 万≤M<500 万 0.4%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本 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并在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安排过 渡期进 行申 购。过渡期 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申购费用 5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安 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 和到 期操作 期 间内,本 基金 赎回费 率 随申请份 额持 有时间 的 增加 而 递减,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5 年 1.5% 1.5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其中,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以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6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保本周期内, 某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 应申购费率为 1.3%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 )=98,716.6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 元 申购份额=98,716.68/1.015=97,257.81 份 例四: 保本周期内,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 份 (2)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 对应赎回费率为 1% , 6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 =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 赎回 费=转 出 份额×转 出基 金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 金 赎回 费 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 转出金额- 转出金 额÷ (1 +转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1: 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3:关于转换费用的其他相关条款请详见公司网站的有关临时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6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 转出基金权 益的扣 除以 及转入基金 的权益 登记 并同时办理 相关注 册与 过户登记手 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 日起 (含该日) 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基 金 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可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或转换转入 公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暂 停申购或转 换转入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或 转换 转入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转换转出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转 换转出 申 请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为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可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转 换转 出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基 6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连 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投资 人在 申请赎回、 转换转出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转换转 出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确认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6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6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在 届时发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 额处 于冻结 状 态时,登 记机 构或其 他 机构有权 拒绝 该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 在不 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 关业 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九、基 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6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 2、对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当期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 样适用保本 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之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6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就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金 转换业 务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 3)在本 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 ,将基金 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 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7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 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择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 支付赎回费 用和认/ 申购费用。 (4)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本基 金接 受赎回 和转 换转出 申请 ,不接 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6) 本 基金 到期 操作 期 间内( 除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不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 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内 ,对于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过渡 期申 购并持 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华安 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7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持有人。 (3)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对 于适 用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操 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并由 当期有 效的基金 合同、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 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 的各保本 周期届 满,由 当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 对 于到 期操 作期 间 内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额 而言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华安 新 机遇 灵活配 置混 7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不含 )后 至 最近折 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的净值下 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 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 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 原则 ,即过 渡期 申购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 人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 期申购 费率在 届时的临 时公告 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过 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7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 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内 默认选 择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2)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和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7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到 期操作 期间 结束日 的基 金份额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 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华安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7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基 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中 国投融 资担保 有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关 信息如下: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 中投保” )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 (010)88822726 王晨: (010)88822847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 (8)注册资本:45 亿元 人民币 (9)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 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7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债券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 经 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 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 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 织、 主办会 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其他:中 国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以 下简 称“ 中投保” )的前 身为 中国经 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 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 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 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 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 元。2012 年 8 月 6 日 ,中投保通过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增 实收资本, 将注册资本增至 45 亿元。2014 年,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 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后, 确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仍为 AA+。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投保经审计总资产为 984290.55 万元,净资产 572661.85 万元。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及其 基本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 2015 年 1 月 25 日,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资产规模为 1164 亿元,不超过其 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 57.27 亿元) 的 25 倍;截至 2015 年 3 月 6 日为共 24 只 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143.16 亿元,不超过其 201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倍。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对外 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7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三)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担 保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就 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 意该保 证合同 的约定。 保证合 同的具 体内容详 见基金 合同附 件: 《华安 新机遇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 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如 无特别指 明,保 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 限 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 。 如果保本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7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各保本 周期,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当期 的保本 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其 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1/ 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费 用从 基金 管 理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列 支,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 8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票。 (3) 保 证费 用计 算期 间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担 保人 解除保 证责 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 下列情 形时,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的 变更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 本周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约 定在原 有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 本周 期内 ,因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 本周 期内 ,因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生 合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8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8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 或更换 的新任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必 须具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 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章 第( 三) 条“ 保证 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主 要 内容”中的“除外 责任” 部分所 8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 情形, 以及本章第( 六)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 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承担” 之外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8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有效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基于 VaR 的风险乘数全程可变的 CPPI 策略 (恒定比例组 合保险 策略) 。 基金管 理人主 要通过数 量分析 ,根据 市场的波 动来调 整和修 正安全垫放 大倍数( 即风险 乘数) ,动态调 整保本 资产与 风险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以确保基金 8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保 本增值目标。 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 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 险特征,确定具体的投资券种选择,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机会。 1、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策略 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的大小 确定并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 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 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确定基金价值底线和安全垫。 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 值(即最低保本金额,本基金的最低保本金额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折 现率,计 算当期 的最低 保本金额 现值( 即基金 价值底线 ) ,基 金资产 净值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即为安全垫; 第二步, 确定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配置比例。 根据风险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性和我司相关量化模型确定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判断和安 全垫厚度等因素设定当期风险乘数, 据此将放大后的安全垫投资于风险资产, 其 余金额则配置于保本资产; 第三步, 调整风险乘数及资产配置比例。 在保本周期内, 定期计算风险乘数 上限并对实际风险乘数(风险资产/ 安全垫)进行监控,一旦实际风险乘数超过 当期风险乘数上限, 则重复前两个步骤的操作, 对风险乘数进而整体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CPPI 策略举例说明: 假定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 50 亿元, 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4.5% (年利率,按复利计算) 。 因本基金保本比例为 100% ,则期初基金价值底线为 81 . 43 %) 5 . 4 1 ( 50 3 = + ÷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0-43.81=6.19 亿元。假设基金管理人根据量化分析和市场 判断等设定初始风险乘数为 2, 则期初本基金风险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12.38 亿元, 相应地保本资产的配置金额为 37.62 亿元。 假设 1 年后风险资产上涨 10% , 保本资产按无 风险利率增长, 则 1 年后基金 8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资产净值为 12.38× (1+10% )+37.62× (1+4.5% )=52.93 亿元。此时 ,本基金的 价值底线为 79 . 45 %) 5 . 4 1 ( 50 2 = + ÷ 亿元,安全垫金额为 52.93-45.79=7.14 亿元。 若此时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1, 则相应地本基金风险资产 的配置金额调整为 7.14 亿元, 而保本资产的配置金额上升为 45.79 亿元, 即基金 管理人卖出 6.48 亿元 (12.38× (1+10% )-7.14 ) 的风险资产、 转而投 资于保本资 产。 假设本基金又经过 1 年的运作,期间风险资产遭受 10% 的损失,而保本资 产 继续按无风险利率增长,则此时基金资产净值为 7.14× (1-10% )+45.79× (1+4.5% )=54.28 亿 元,基金价值底线为 50÷ (1+4.5% )=47.85 亿元,安全垫 金额为 54.28-47.85=6.43 亿元。 假定基金管理人判断股票等风险资产市场经过调 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 在不超过当期风险乘数上限的前提下将风险乘数重又 调整为 2 ,则相应地本基金将投资 6.43×2=12.86 亿元于风险资产,剩余部分 (54.28-12.86=41.42 亿元)则投资于保本资产,即基金管理人卖出 6.43 亿元 (45.79× (1+4.5% )-41.42)的保本资产、转而投资于风险资产。 假设在最后 1 年的运作期内, 风险资产上涨 12% , 保本资产仍按无风 险利率 增长, 则在保本周期届 满时, 本基金资产净值 为 12.86× (1+12% ) +41.42× (1+4.5% ) =57.69 亿元。在 CPPI 策略下,本基 金成功 实现保本 周期 到期保 本 ,并取得了 15.38% 的累计收益率。 2、保本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保本资产的投资管理,力求在实现保本目标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收益机会。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货币金融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判断 确定保本资产在利率类、 信用类和货币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也对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选择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 投资人行为、 品种间相对价值变 化、债券供求关系变化和信用环境等进行具体券种的配置。除了国债、金融债、 央票、 短融、 中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债券回 购等类型外, 本基金还 将在综合考 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 的投资。 8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保本周期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 固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 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实现本 金保障; 其次, 本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收益率曲线形 态分析、 信用分析和流动性分析等,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到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 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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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与严谨规 范的选股方法相结合, 综合运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的投资方法 进行行业配 置和个股选择; 在对宏观经济运行、 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进行定 量评估、 定性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 优选重点行业中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 估值优势、成长性良好、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票指数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微观企业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 8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募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 由公司总经理室管理层成员、 各相关投资部门第一负责人、 研究发展部第一负责 人、 集中交易部第一负责人组成,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人员可列席会议; 投资协调 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 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投资研究 部、 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 的直接管理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包括一名债券基金经理和一名股票基金经理。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 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 也是稳定管理、 规范运作和 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 证券选择、 组合构建、 交易 执行、 评估 与调 整、 数 量分析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 为核心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 ,强调“ 投 资始于研究,研究创造价值” 。 (1)资产配置 投资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和量化投资中心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宏观经济分 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报告、 利率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 在此基 础之上, 投资协调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基金经理提 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审议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两名基金 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 协商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在资产配置框架下, 债券基金经理和股票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 基 金的投资限制和市场判断分别选择符合相关要求和本基金投资风格的券种以构 建核心资产池。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基于核心资产 池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及其买卖数量、 时机, 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批。 对于拟投资的个券, 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 择机介入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已经买入的个券, 基金一般采取长期持有 9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策略,以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的量化模型, 评估组合风险价值、 风险 乘数、 行业配置、 估值、 流动性、 利率和信用等风险; 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 发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 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 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 险评估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绩效评估报告则有助于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 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稽核部依据证券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 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 证券市场和具体企业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上述“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的三年期 “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基金存续期内,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随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9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 基金是 保本基 金,通过 第三方 担保机 制的引入 和投资 组合保 险技术 的运用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其主要目标客户为低风险偏好的定期存款 客户, 以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 收益特征。 (2)本 基金保 本周期 为三年, 通过保 本周期 内高赎回 费率的 设置和 随持有 期限递减的赎回费率结构安排, 鼓励长期持有、 稳健投资。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3)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容易被广大投资人所理解和接受。 综上所述, 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 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9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9)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1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权证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 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1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9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招募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9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充分捕捉各证券子市场的 绝对收益机会, 在合理控制风险、 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求持续高效 地获取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9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投资中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 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确定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 例;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将依托仓位弹性优势并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及时调整。 此外, 本基金还将广泛运用各种定量和定性分析模型研究和比较不同证券子 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套利和价值增长的 机会,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具体券种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审慎进行股票投资, 并以公 司开发的数量分析模型为支持,以有效地增厚收益。 ①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 确 定重点投资的行业。 在此过程中, 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系统, 数量化地分 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 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 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增长率 不低于同期国内 GDP 增长率的行业、具有较大市值的行业、价值低估的行业、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的行业等,同时适当配置或调节经济周期敏感性行业的比例。 ②个股选择 行业配置确定后, 基金经理将对股票库中个股进行分类和筛选, 对上市公司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做出评级, 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 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 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 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在个股选择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公 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作为决策支持, 对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 9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素进行考察, 获取股票内在价值的相关参数, 动态地建立起个股分析体系, 对个 股风险特征、 预期收益、 预期分红、 与行业和整体市场相关性进行量化, 判断股 票的内在价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充分考量可投权证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建立股指期货 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 时 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相对价值策 略、 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进行投资; 具体券种方面, 本基金除了投资低风险的利率类品种之外,还 将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上, 审慎投资信用债、 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工具。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9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两 极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两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或企业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 行间市场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 式回购卖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6)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在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 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通过内部信用评级体制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建立债券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以期实现对信用风险的免疫。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价值策略。 9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 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 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债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 价格) 、保护条 款的适 用范围 、期权价 值的大 小、基 础股票的质 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在公司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 分析系统的支持下, 充分发掘投资价值, 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 以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10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1)衡量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国债 券总指 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 趋势,具有权 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 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1)基金投资范围 ①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组合注重对于股票和债券资产的灵活配置, 股 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投 资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 ; ②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范围兼顾价值型和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 ③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范围广泛覆盖各类利率债和信用债品种。 10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沪深 300 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成份股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③ 筛选成份股时加入了基本面选股的因素,成份股收益和利润状况长期稳 健; ④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便于跟踪和分析。 3)中国债券总指数特点 ①指数样本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 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


②指数表现稳定并且在计算中加入了流动性调整, 能更为客观地反映债券市 场现券交投不活跃的特点; ③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权威性。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 利及债 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10 10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资 119,265,870.08 7.41 其中:股 票 119,265,870.08 7.41 2 固定收益 投资 907,620,372.50 56.41 其中:债 券 907,620,372.50 56.41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494,778,692.17 30.75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68,623,923.11 4.26 7 其他各项 资产 18,821,568.59 1.17 8 合计 1,609,110,426.4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5,400,000.00 2.21 C 制造业 39,910,093.68 2.5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1,093.44 0.00 10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445,571.91 1.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324,324.72 1.0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3,651.27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1,243.66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900,737.93 0.56 S 综合 - - 合计 119,265,870.08 7.46 2.2 报 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 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000 35,400,000.00 2.21 2 002152 广电运通 4,000,000 31,320,000.00 1.96 3 600428 中远海特 2,600,000 17,420,000.00 1.09 4 601888 中国国旅 500,000 17,245,000.00 1.08 5 300133 华策影视 800,000 8,728,000.00 0.55 6 601952 苏垦农发 500,000 7,365,000.00 0.46 7 300699 光威复材 4,392 314,423.28 0.02 10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 601949 中国出版 14,559 141,513.48 0.01 9 603882 金域医学 2,763 115,299.99 0.01 10 603106 恒银金融 2,786 84,025.76 0.01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9,642,000.00 10.61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69,642,000.00 10.6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441,140,000.00 27.60 6 中期票据 110,856,000.00 6.94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202,372.50 0.01 8 同业存单 185,780,000.00 11.62 9 其他 - - 10 合计 907,620,372.50 56.78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4215 17 江苏银行 CD215 900,000 88,020,000.00 5.51 2 011764053 17 粤珠江 SCP002 800,000 80,480,000.00 5.04 3 120412 12 农发 12 600,000 59,586,000.00 3.73 4 1382225 13 陕高速 MTN2 500,000 50,450,000.00 3.16 5 011753035 17 苏国信 500,000 50,190,000.00 3.14 10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SCP008 041764005 17 徐工 CP001 500,000 50,190,000.00 3.14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 属。 8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首 先将 基于 对证 券市 场总体 行情 的判 断和 组合 风险收 益 的分析 确定投 资时机 以及 套期保 值的类 型(多 头套 期保值 或空头 套期保 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 拟投 资) 的总 体规模 和风 险系 数决 定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其次 , 本基 金将 在综 合考虑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以及 股指 期货 流动性 、 收 益性、 风险 特征 和估值 水平 的 基础上 进行 投资 品种 选择 , 以 对冲 风险 资产组 合的 系统性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此 外, 基金 管 理人还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 易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 授 权特 定的管 理人 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投 资审 批 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 交易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度 并报 董事 会批准 。 10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10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无。 11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 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也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况。 11.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中,不 存在投资 于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110,453.72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7,443,762.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266,354.52 5 应收申购 款 997.4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821,568.5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1 128013 洪涛转债 177,082.50 0.01 2 127003 海印转债 25,290.00 0.0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时间 2017 年6 月30日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0.69% 0.09% 1.36% 0.01% -0.67% 0.08%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1.65% 0.22% 2.75% 0.01% -4.40% 0.21% 自基金成 立(2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5 年12 月31 日 2.80% 0.45% 0.85% 0.01% 1.95% 0.4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0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11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指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4、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11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11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11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11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转 型为“ 华安 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11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代为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1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2、保本周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1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 金在到 期操作 期间(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和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选 择将 所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转为 变更 后的“ 华安新机 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5、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12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12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2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2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保证合同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及保证 合同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12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2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 )保 本周 期即 将到期 ,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保 本 周期 或转 型为“ 华安 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2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 的显著 位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 (2)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3)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十 九、 风险揭示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另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三年, 就第一个保 本周期而言,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 (即认购保 本金额) 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期以及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投 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 端情况下 (详见 《基金 合同》约 定的不 适用保 本条款的 情形) ,投资 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可 能到期终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 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具体而言,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12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将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13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来进行基础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配置, 该投资策略在理论上可以降低资金损失风险、 保障本金安全, 但其中蕴含 一个重要假设, 即投资组合中基础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的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流动性限制或者市场环境急剧 变化可能导致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保本功能。 2、保证风险 本基金虽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 但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 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 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 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3、到期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基金份额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 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从而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同 时,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不欲持有到 期的投资者若不及时赎回,将同样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13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 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13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同时,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正 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13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3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3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一、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13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13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三 、对基金投资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13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 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 通过电子邮件、传真 、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 管 理人。请确 保 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 书。 13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中 民财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07 2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上海 农商行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07 3


华安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 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27 4


关于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 金参加交 通银行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6.30 5


华安新机 遇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 要(2017年 第2号)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11 6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基 煜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7.07.18 14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7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锦 安为销售 机构并 参加费 率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19 8


华安新机 遇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20 9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财 路基金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7.25 10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华 信证券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07 1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 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09 12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中 信期货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17 13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东莞 农商行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7.08.18 14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公司网站 14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江 南农商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19 15


华安新机 遇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25 16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江南 银行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8.30 17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万 家财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05 18


华安基金 关于基 金电子 交易平台延 长工行直 联结算 方式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13 19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宜 信普泽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15 20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长江 证券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19 14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1


华安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 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 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27 22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前 海欧中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29 23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喜 鹊金融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17 2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 东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17 25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泛 华普益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21 26


华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7 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25 27


华安新机 遇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25 28


华安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增加华 《上海证券报》 、 2017.11.01 14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羿恒信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9


关于华安 基金电 子直销 平台开通协 助投资者 购买合 作商户 实物黄金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1.02 30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中信 银行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1.08 31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汇成 基金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1.10 14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14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14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未 履行其 保本清 偿责任, 或担保 人未履 行其连 带责任保证义务时, 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 人/ 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14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和 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5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5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在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依据基 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华安新机遇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除外;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到 期后依 据基金 合同变 更为“ 华安新机遇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华安新机 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执行以 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但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15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 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费 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华安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15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执行; 9)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型为“ 华安新机 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10)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15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15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15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15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15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16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或法律法规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的 利息收 入之和) ;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内(含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 或保本 义务人将保 16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2)对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 保本周 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当 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还是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 样适用保本 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之 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保本金额;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 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6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前提下, 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 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 下,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 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 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 第 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到期 操作期 间的具 体起止时间 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就 其持有的 部分或 全部基 金份额 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①赎回基金份额; ②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份额; ③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④ 在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华安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16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则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认操作日 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 付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无须就此 支付赎回费 用和认/ 申购费用。 4)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本基金 接受赎 回和转 换转出申 请,不 接受申 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 告。 6)本基 金到期 操作期 间内(除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对于认 购并持 有到期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 期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 择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还是 转 型为“华安 新 机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赎回,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3)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选 择转换转出,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 作为转出 金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 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4)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 作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 的转入 金额,并 由当期 有效的 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 适用保 本条款 的基金份 额,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到期 操作期 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并由 当期有 效的基金 合同、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中 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 的各保本 周期届 满,由 当期有效 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而 言,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对 于默 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转型 为“华安 新 机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不含 )后 至 最近折 算日 16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 (不含) 的净值下 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在 过 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①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 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 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期申 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③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④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⑤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提前公告。 ⑥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⑦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16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 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 款。 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③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④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作期 间结束 日的基 金份额(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华安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 16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保本 周期 到 期处理 的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或转 型 为“ 华安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四)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中 国投融 资担保 有限公司 作为担 保人, 为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 分。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其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1)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担保人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就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 同意该 保证合 同的约定 。保证 合同的 具体内容 详见基 金合同 附件: 《华 安新机遇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担保人 的保证 责任以 保证合同为 准。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①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6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 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④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 认购保本金额;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④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⑤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⑥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16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减少;


⑦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⑧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 理相 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 限 于向担保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 。如果保本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②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 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④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 17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 本周期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当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披露 其主要内容及全文。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 障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1/ 当年日 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 费用从 基金管 理人收取 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支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 票。 3)保证 费用计 算期间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至担保 人解除 保证责 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其后 各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 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并披露各保本周期内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4、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上述 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 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 付能力的情况下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 告破产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尽快 确定新的担 17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上 述通知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情形。 5、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 生下列 情形时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变更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约 定在原有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 除上述第 (1) 款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 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此种情 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7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17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 增或更 换的新 任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必须具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担 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更换 后,原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节第 2 条“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主要内容” 中的“ 除外责任” 部分所列 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告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所列明的免责情 形,以及本节第 5 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中提到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 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相关的 权利 义务 由继 任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承担” 之 外,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五)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7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7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7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17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下: (1)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 机制将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城投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17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保本周期内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3)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6)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7)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得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9)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权证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的轧差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8% 。 (2)转型为“ 华安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18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8%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8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18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8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审 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18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核查。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185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186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187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188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基 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189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 B.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 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指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 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 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 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90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191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92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所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193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94




















华安 新机 遇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