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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A(005223)

广发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广发中证 基建工程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 管理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交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 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6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 ............................................................................................................... 36 托管协议 2 鉴于 广 发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系一 家 依 照中 国 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 效存 续 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拟 募集 广发 中证 基 建工 程指 数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 一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资格 和能力 ; 鉴于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广 发中 证 基 建工 程指 数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广发 中证 基建 工 程指数 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 广发 中证 基建 工程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义务 关系, 特制订 本协议 ;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 所有术 语与 《广 发中 证 基 建工 程指 数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 的相 应 术语具 有 相同的含 义。若 有抵触 应以《 基金合 同》为 准,并 依其条 款解释 。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 -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188 号(邮 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仙霞 路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 民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行 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国 务托管协议 4 院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经 营结汇 、售汇 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广发中 证 基 建工 程 指数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 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有 关事 宜中 的 权利、 义 务及职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遵循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原 则,经 协商一 致,签 订本协 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即 中证基 建工 程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非成 份股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权 证、 股 指期货 、 货币市 场工具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 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和 备 选成 份股 的 资产 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托管协议 5 的 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应 符合以 下规定 : 1 )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90% ;


2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得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及 应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10% ; 5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 6 )本基金若 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下列 投资限 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所持 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7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托管协议 6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 9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应 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2)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3)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 的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14)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6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第 (2 ) 、 (11 ) 、( 14) 、( 15) 项规 定的 情形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 限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托管协议 7 消限制 的,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益 特征 的条 件 下,本 基 金可根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作出 调整。 基金托管 人依照 上述规 定对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限制 及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 略,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评 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 易时面 临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回函 确认 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和 不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购 交易 对手 的 名单进 行托管协议 8 更新。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书 面回函确 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 险, 由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负 责向相 关责任 人 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关 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投资 指 令传达 与 执行、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 开立、 传 递、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 和职 责, 以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3 )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 切实履 行托 管职责。 4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 严格遵 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 支付结 算 等的各项 规定。 (6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可交 易托管协议 9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投 资 额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指 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 料。


4 )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 本 、总成 本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 有流通 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 管 人认 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 查 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 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 决。如果 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托管协议 10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 书面形 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限 期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并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的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托管协议 11 管人是 否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 债券托 管 账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 否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按 照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规定进行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的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限 期内纠 正。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2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和独 立。 (5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和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托管协议 12 金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追 偿 基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证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提 前结束 募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有效 。 验 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基 金 银行存 款 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2 )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 金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 并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 制作、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基金 收益,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存 款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银行存 款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4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 务进 行资金 支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 简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 算汇划 业务。 (5 )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 管理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 立证券 账户。 托管协议 1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亦 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 行证 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算 。基 金托 管 人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托管 人处开 立基金 的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的二级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人民银 行进行 报备, 并 在备 案通 过后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及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 公司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及资 金 的清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 基金管 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 易中心 开设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 账户 。 (2 )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 金管理 人保存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 协助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 户。该 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 用并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期货 公司 三方 签订 的《 金融 期货 投资 操作 备忘录》 约定开 立相关 期货账 户。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本基金 资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银行存款 定期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保 管。 托管协议 14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相关业 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 外。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 二份以 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同的 保管期 限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 原件不 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执 行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下称 “授 权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 名单 、签 字样 本、预 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 相应 的权 限 ,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有权 发送 人员 ( 以下简 称 “被授 权人 ”) 身份 的方 法。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授权 通 知应加 盖 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 权通知 后, 以 电 话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 授权通 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 开始生 效, 在此 后三 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授 权 通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通知 后, 将签字 和印 鉴与 预留 样本 核对 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 通知当 日电话 向基金 管理人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 作人员 以外的 任何人 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时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 付的指 令。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 支付 时间、 到账时 间、 金额 、 账户 、 大额支付 号等执 行支付 所需内 容 ,加 盖预留 印鉴。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的托管协议 15 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 应按 照 其授权 权 限发送 指令 。指 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 被授 权人 代表基 金管 理人 用 传真的 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发 送后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 电话与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指 令 内容。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 15:00 之前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付款指令 并 确 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15:00 之后发 送付款 指令或 截止 15:00 时账 户资金不 足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保 证在当 日完 成划 付。 对基 金管理 人在 没有 充 足资金 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行 ,并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因为不 执行 该指 令而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如 基 金管理 人 要求当天 某一时 点到账 ,必须 至少提 前 2 小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付款 指令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或账户 资金 不足 , 未能留 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致 使指 令未能 及时 执行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 导致的 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银行 间市场 成交 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传 真给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被授 权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基 金托 管人 依 照“授 权 通知” 规定 的方 法确 认指 令的有 效后 ,方 可执 行指 令。 指令 执 行完 毕 后,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仅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授 权 文件对 指 令进行表 面相符 性的形 式审查 ,对其 真实性 不承担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 形包括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 息错 误, 指令 中重要 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 全等。 基金 托管 人 在履行 监 督职能 时,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有 权拒 绝执行 ,并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改正 。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 指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 金的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规 定, 如 交易 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约定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 人反馈, 由此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基金 场外 投资 指令进 行审 核时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有可 能违托管协议 16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规 定, 应暂 缓执行 指令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拒 不 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正常 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 时采 取措 施予 以弥补 ,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对 由此造 成 的直接经 济损失 负赔偿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的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 改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 必须 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 用传 真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 注明启 用 日期, 同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自其 上面 注明 的 启用日 期 起开始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 自启用 日期 起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在此 后三个 工作日 内将被 授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并 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则对 于在 变更 通知的 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 的指令 , 或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 承担责 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择代 理本基 金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应代 表基 金与 被选 择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交易单 元号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信 息以 及变 更 情况及 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在法 定信息 披露公 告中披 露相关 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 纪机 构,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若 无明确 规 定的,可 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券经 纪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 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清 算交 收安 排 (1 )资金划 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金划 拨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托管协议 17 内执行 ,不 得延 误。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在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资 金划拨 指令 时,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基 金 的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在 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和在 途时 间。 在 基金资 金 头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执 行。 对超 头寸 的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止 付但应及 时电话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2 )结算方 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 形式 进行 。如 中国人 民银 行有 更快 捷、 安全 、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需要 进行调 整。 (3 )证券交 易资金 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而 发生 的场 内、场 外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场外 证券 投资 的清 算交 割,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场 内证 券投 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双 方签订 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 算协 议》 约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办 理。但 本 基金场内 证券投 资涉 及 t+0 日非担保 、RTGS 交收的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t+0 日15: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办 理交收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不能 保证 相关清算 交割成 功。 如因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身原 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基 金的 损失;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进 行 证券投 资而 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 立 即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必 要的 配合 ,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相 关登 记结 算公司 通知 的事 项后 应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基 金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 清算 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 录,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日进 行核 对。 每日 对外 披露 基金 份额托管协议 18 净值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 的交 易 记录完 全 一致。 如果 交易 记 录 与会 计账簿 记录 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 算不 完 整或不 真 实,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由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每 一交 易 日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 在当 日全 部交 易结束 后, 将编 制的 基金 资金、 证券 账目 传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日进行 账目核 对。 对实物券 账目, 相关各 方定期 进行账 实核对 。 基金托管 人应定 期核对 证券账 户中的 证券数 量和种 类。 双方可协 商采用 电子对 账方式 进行账 目核对 。 ( 四) 申购 、赎 回、转 换开 放式 基金 的资 金清 算和数 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的 责任 界定 (1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 算由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登记机 构负 责。 (2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申 购资 金的 到 账情况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及 时划付 赎回及 转换款 项。 (3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T +3 日前将 申购净 额(不 包含申 购费)划 至托 管账 户。如 申购 净额 未能 如期 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措施 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责任方 追 偿基金的 损失。 (4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赎回及 转换资 金的划 拨指令 。 基 金托管人 依据划 款指令 在 T +3 日 ( 包含赎 回产生 的应付 费用) 划 至基 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划 付 。 若赎 回金额未 能如 期划拨,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责 任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向责任 方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清算 交收 安排 (1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收益分 配方案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2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收益 分 配 进 行账 务 处 理并 核 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分发 现金 红 利 的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依托管协议 19 据划款指 令在指 定划付 日及时 将资金 划至基 金管理 人指定 账户。


(3 ) 基金管理 人在下 达分红 款支付 指令时 , 应给 基金托 管人留 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中国证 监会关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 业务的 指导意 见 》( 中 国证监 会 第 13 号公 告)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交 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 布。 本基金按 以下方 法估值 :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权 益类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按 监托管协议 20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进 行估值 ;


(2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可 转换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和 私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4 、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 值价格的 债券, 按成本 估值。


5 、 同一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证券 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日 结 算价估值 。 8 、 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 具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门、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9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 值。


10、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托管协议 21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 导致的损 失责任 。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基金 先行支 付 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1 )如 采用 本协 议第八 章 “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 核 ” 中估值方 法的 第 1 -8 、10 进行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按 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


(2 )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赔付,基 金托管 人不负 赔偿责 任;


(3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股 票估值 方法的 第 9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基 金托管协议 22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降低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投 资者 利益 的 前提下 , 双方应本 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原则 重新协 商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期货 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基金估 值, 并 采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4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四 )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制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 五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六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标 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 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管 理托管协议 23 人的账册 为准。 (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定期 报告文 件应按中 国证 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 表的编制 , 应于 每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报告 在基金 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公 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90 日 内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在月 初 3 个工作 日内完 成上月 度报表 的编制 ,经盖章 后, 以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 到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等定期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上述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时间 内完 成编 制、复 核及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 的报表 对 外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 季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年度 报告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 认书 (盖 章)或 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确 认, 以备 有 权机构 对 相关文件 审核检 查。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 本基 金的 可分配 收益 根据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行 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基金 合同 中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定 如下 : 1 、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本 基金每 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 金份额 该 次可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2 、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托管协议 24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本 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4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额 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对应 的可 供分 配收 益将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 的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持 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 收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指令 将 收益分 配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定账 户,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分配 。 基金收 益 分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 收益 的范围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 容。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中 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有关 规定 进行披 露以 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对 公开披 露 前的基 金信 息、 从对 方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应予 保 密,不得 向任何 第三方 泄露。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以及审 计需要 的除 外。 如下情况 不应视 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违反保 密义务 : (1 ) 非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息 被披露、 泄露 或公 开;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 守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 构 的命令 决定所 做出的 信息披 露或公 开。 托管协议 25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信 息披 露中 的职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 的信息 披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负 有积极 配合 、 互 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 定方式 和时限 披露的 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文 件, 包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拟 定并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本协 议第 八条 第(六 )款 的规 定对 相关 报告 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公 告, 必须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和 《证 券时报》 中选择 一种报 纸或证 监会指 定的其 他媒介 发布。 ( 三)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 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时; (4 )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四)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出 具基 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 管人报 告说明 该半年 度/ 年度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 况,是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年 度报告 的组成 部分。 十 一、 基金 费用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50%÷ 当 年天数 托管协议 26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 假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1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0.4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4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按 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注 册登 记 机构收 到 后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促 销活 动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 下调销售 服务费 率或为 促进销 售特定 时间内 对销售 服务费 率进行 打折 优惠。 托管协议 27 销售服务 费使用 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上述费 用。 ( 四) 基金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 指数许可 方所签 订的指 数许可 使用协 议中的 规定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 收取 下限、 具体 计算 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协 议约 定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招 募说明 书及其 更新中 披露基 金最新 适用的 方法。 (五)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等 相关 费率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发展 情 况下调销 售服务 费率或 为促进 销售特 定 时间 内对销 售服务 费率进 行打 折优惠。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 六)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费 之 外的 其他基金 费用, 应 当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前的律 师费、 会 计师费 和信息披 露费用 等不得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基金托 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费 用有 权拒绝执 行。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 约定,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费 用, 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做出 书 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 管人认 为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或合理 的理由 ,可以 拒绝支 付。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 构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每 年最 后一 个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 保管, 并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真实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托管协议 28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由登 记机构 编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 二)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 每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 间外 ,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的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各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会计报 告、交 易记录 和重要 合同等 ,保存 期限不 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基 金账 务处 理、 资金 划拨等 有 关 的合 同 、协议 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变更 后,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 文件。 托管协议 29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 1 )基金管理 人被依 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 人依法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3 )基金管理 人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换程 序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理人 。在新 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定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1 )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托 管人或 代表 10% 以上 ( 含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 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 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且该 决议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6 ) 交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 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 报中 国证 监托管协议 30 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如果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 其要 求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 名称字样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1 )基金托管 人被依 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 人依法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被依法 宣告破 产; 3 )基金托管 人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程 序 原任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 在 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定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1 )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或 代表 10% 以上 ( 含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在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 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表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且该 决议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6 )交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托管协议 31 人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基 金资产 总值。 7 )审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按 上述 程序 职责 终止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需在 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产生前 ,中国 证监会 可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1 )提名: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后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 告。 ( 四)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任 基金管 理人 或原 任基 金托 管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 保 证 不做 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项 下的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禁止 行为如 下: ( 一 ) 《 基金法 》第 二十 一条 、第 三十 九条禁 止的 行为 。 ( 二)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得 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 法》 第七 十四条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身 和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 作过 程中任 何尚 未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的托管协议 32 方 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不得 对他 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资 金头寸 不足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 ( 六) 在资 金头 寸充 足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足够 时间 的情 况下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得为 同一 机构,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有 股份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 互相独 立, 其高 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 人员 不得 相互兼 职。 ( 九 ) 《 基金合 同》 投资 限制 中禁 止投 资的行 为。 ( 十)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应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 法取消 基金托管 资格 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财产 ;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 破产 , 被依 法取消 基金管理 资格 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 发生 《基金 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托管协议 33 的终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规 定继续 履行保 护基金 资产安 全的职 责。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出现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期 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 评估和 变现; 5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做出 清算报 告; 6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审计; 7 )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8 )将基金清 算报告 中国证 监会; 9 )公布基金 清算公 告; 10)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清 算剩余 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按如下 顺序进 行清偿 托管协议 34 1 )支付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2 )缴纳基金 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清算后如 有余额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 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 当 承担 违约 责任 。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 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 管协 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 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 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 方过 错程 度向 另一 方追偿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规章 、市场 交易规 则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 成的损 失等; (2 ) 在没有 故意或 过失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而造 成的损 失等; (3 ) 基金托管 人对存 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金资 产, 或 交由 证券公 司等 其他 机构 负责 清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 收益, 由于 该机 构 欺诈、 疏 忽、过失 或破产 等原因 给本基 金资产 造成的 损失等 ; (4 ) 当事人 无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 本协议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 全部履 行或 无法 部 分履行 本托管协议 35 协议的 任何 不可 抗力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中 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 统故障 、计 算机 系 统故障 、 网络故 障、 通讯 故障 、电 力故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他 非基 金托 管 人故意 造 成的意外 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 一方 当事 人( “违约 方” )的 违约 行为 给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而 另一 方当事 人 ( “守 约方 ”) 赔偿了 基金 资产 或 基金投 资 者的损失 ,则守 约方有 权向违 约方追 索由此 遭受的 所有直 接损失 。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 一方 在职 责范围 内有 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的, 不得 就 扩大的 损 失要求赔 偿。非 违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合 理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 资产 或 基金投 资 者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 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或 降低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 三)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违反 托管 协议 ,给 另一 方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五) 本协 议所 指损 失均为 直接 损失 。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 决或者 协 商、调 解不 成的 ,任 何一 方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市 ,仲裁 裁 决是终局 的,并 对相关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托管协议 36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管辖。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力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额 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 经托 管协 议当 事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协 议 当 事人 双方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 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效 之日 起对 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持 有 2 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二 十、 其他 事项





本 协 议 未尽 事宜 ,当事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签 订 托管协议 37 (本页 无正 文, 为《 广发 中证 基建工 程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签字 页 ) 基金管理 人: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














日 基金托管 人: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 ) :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