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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开混合(005549)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一 月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封闭期和开放期 ..............................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1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122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富 国 成长 优选 三年 定期开 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已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7】 2404 号)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 投资 策略 引致 的 特有风 险等 等。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 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 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 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 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以 下简称 “港股 通标的股 票” ) 的,将 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 投资环 境、投 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 交易规则 等差异 带来的 特有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以及 《 富国成 长优选三 年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 或本基 金:指 富国成长 优选三 年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富 国成长优 选三年 定期开 放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成 长优选 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富国成 长优选三 年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富 国成长 优选三 年定期开 放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 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 三年后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 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的下一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 的 三年后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依此类推。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 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 三年后年度对日) 进入开 放期 ,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每次开放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 《业 务规则 》 : 指 《 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7 年 12 月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 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 、多元 资产投 资部、量 化投资 部、海 外权益投 资部、 权益专 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 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 等)及 类养老 金专户等 产品的 投资管 理;权益 研究部 :负责 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 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 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 分析等 提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合规稽 核部:履 行合规 审查、 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 开展内部审计 ,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 负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责公司旗 下各投 资组合 合规监控 等 ;信 息技术 部:负责 软件开 发与系 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07 人,其中 65.4%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 二 、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 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 本科 学历,中 级审计 师。现 任山东省 国际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历 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 山 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业 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 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 仪器仪 表研究 所计划科 副科长 、办公 室副主任 、办公 室主任 、副所长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 族 和 宗 教 委 员 会 主 任 。 伍时焯 (Cary S. Ng ) 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学 院(Seneca College ) 工商系 会 计及财 务金融 科教 授。1976 年加 入加拿 大毕马 威会 计事 务所的 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 计工 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 生,独 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公司律师, 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历任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 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 理教授 ;蒙特 利尔银行 市场风 险管理 部模型发 展和风 险审查 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 银行操 作风险 资本管理 总监; 道明证 券交易风 险管理 部副总 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 裁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管 。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等。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 ,监事 ,博士 。现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集 中交易 部风控 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 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 士,研 究生学 历,硕士 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 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魏伟, 硕士,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富国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法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 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险, 则实施 一定的 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 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①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 化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 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 险资产、 社会 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 股权 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管 服务。截 至2017年6月 ,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 金745只。 自2003 年 以 来, 中国 工商银 行 连续 十四年获 得香港 《亚洲 货币》 、英 国《全球 托管人》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 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职责的 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交 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2014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 后, 2015年、 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 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必须 有相应 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准 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 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范 风险,审 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及经 营管理 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 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层 作为工行 托管业 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查 情况提 出内部 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建立 “自控 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 制定计 划、编 制预算等 方法开 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察 、风险评 估等方 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资产 托管部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 到现在 的“随 机演练” 。从演 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 部 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 理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制度 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保持与 业务发 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 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易会满 联系电话:010-95588 传真电话:010-95588 联系人员:杨先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电话: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电话:021-68596916 联系人员:张茹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电话:010-89189291 传真电话:010-89188000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7】2404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三、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 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四 、发 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认 购原 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 认购费 用按每 笔 认购 申请 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 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认 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36%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4% 0.8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认 购期认 购资 金及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 认购采 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基 金的认 购金额包 括认购 费用和 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5.00)/1.00=98,869.23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55.00 元,可得到 98,869.23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 (1+0.24%)=1,995,211.49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4,788.51 元


认购份额=(1,995,211.49+1,100.00)/1.00 =1,996,311.49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6,311.49 份基金份额。 九 、基 金认购 金额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50,000 元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十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和持 有限 额 如本基金 单个投 资人累 计认购的 基金份 额数达 到或者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认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 避前述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 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的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日终,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 合同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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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 运 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本基金以 三年为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三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第二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的下一日 ,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 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三年后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 三 年后年度对 日) 进入开放期 ,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每次开放 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 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等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 相应顺延, 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具体以届 时公告 为准) ,本基金 每个开 放期的 具体时间 以基金 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期及 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具体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 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但在 开 放期 最后一 个开放日,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为 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需 提交的 文件和需 适用的 办理手 续、办 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 还须遵守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 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 过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金 时,除 需满足 基金管理 人 最低 申购金 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 50%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的除外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单个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当日申 购金额 限制 、 当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45%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6% 1.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认 (申) 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 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日 1.50% 7日≤N <30日 0.75% 30日≤N <180 日 0.50% N ≥180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 不收取赎回费。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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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0=1,916,178.6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 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1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 ×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75%=93.75 元 赎回金额=12,500.00 -93.75=12,406.2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 日,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5 项情 形之一,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也 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开放期相应顺延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若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在 出现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 前一工 作日 基 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在仍 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 则对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延期办理的程序为: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 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采取相关措施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成长投资的理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 产配置,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可交 换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包 括定期 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等) 、 同业存 单、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 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 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将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 行业细分、 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主要包 括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 增长率、 失业率、 通货 膨胀率、 财政收支、 国 际收支、 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 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等指标, 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 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优 比例, 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大类资产的历 史回报、 历史波 动率、 各类资产 之间的 相关性 、行情驱 动因素 、类别 风格轮动、 行业强弱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 及 相 关 性 的 可 能 变 化 。


(2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即在战略资产配置 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 重点考 虑以下因素: 1)基本 面:评 估基本 面因素, 包括国 内外宏 观形势、 工业企 业利 润 、货币 政策等;


2)资金面:评估影响股市中短期资金流;


3)估值:评估股市历史绝对、相对估值及业绩调升调降;


4)市场面:评估市场情绪指标、动量、技术面等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成长投资的理念,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绩 优股票。 本基金 将选择 在行业中 具备竞 争优势 、成长性 良好和 估值合 理的股票。 具体策略如下: (1 )行业优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 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 结合成长投资理念对行业进行筛选。 具有良好成长性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的上市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行业中, 既可能广泛分布在代表经济发展前沿的新兴 产业, 也可能存在于代表经济转型方向的消费服务领域, 还可能发生在传统行业 结构性变化中。具体而言: 新兴产业: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会 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 潜力 大、 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新兴产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存在广阔的机遇, 同时 也将是经 济继续 发展的 主要动力 ,主要 包括: 节能环保 、信息 技术、 生物医药、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


消费服务领域: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消费服务领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投资 机会, 例如, 医疗、 金 融保险、 娱乐等产业的需求会大增; 食品、 衣 着、 日用品 消费将呈现品牌化、 集中化的趋势; 服务业也将进入大发展阶段, 成为经济增长 的支柱。


传统行业: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 总需求放缓导致传统行业竞争趋于激烈, 这 对传统企 业竞争 力提出 了更高要 求,迫 切需要 向智能、 环保 和 高效的 方向转型。 目前影响传统企业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国企改革、 户籍改革、 土地改革、 金融 改革、 养老改革等。 一批有竞争的传统产业的企业将脱颖而出, 进入又一个高成 长的阶段,龙头公司、优势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将持续受益。 (2 )个股优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通过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 挑 选出成长 性良好 且估值 合理的上 市公司 股票进 行投资, 在有效 控制风 险前提下, 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第一层:定量筛选


从定量的角度, 成长属性的筛选指标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 长率等;估值属性的筛选指标包括:市净率(PB ) 、市盈率(PE )等。 2)第二层:基本面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还将对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 面分析, 判断股票的成长质量、 成长稳定性等。 在此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应 用以下分析框架: ①行业周 期(公 司成长 的环境) 。企业 所在行 业处于发 展期、 成熟期 前期或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者正从衰退中复苏; ②市场容 量(公 司成长 的空间) 。企业 主营业 务收入来 源所在 的市场 空间较 大且需求持续增长; ③生产销 售优势 (公司 成长的加 速度) 。企业 在资源配 置、产 能扩张 、销售 网络、 销售能力、 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企业借此优势可 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④技术因 素(公 司成长 的原动力 ) 。企 业的研 发能力和 学习能 力具有 一定的 持续性,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专利储备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 ⑤制度因 素(公 司成长 的最终解 释力) 。企业 管理能力 优秀, 管理制 度健全 兼具创新性,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⑥并购因 素(公 司成长 的全新推 动力) 。企业 存在潜在 发生重 组、收 购、兼 并的可能性或机会,并可能明显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⑦财务状 况(公 司稳健 成长的保 证) 。 企 业财 务状况良 好,综 合考虑 资产结 构、偿付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股权回报率等财务指标; ⑧股价表 现(公 司成长 的公允表 现) 。 综合考 虑股价历 史表现 、国内 和国外 定价水平等因素。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 通过内 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投 资于香 港股票 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成长特征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对债券 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基金管 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 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 (包括: 资金面结构的调整、 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 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 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 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 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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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 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 )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 运行特 点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 限结构 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 后,基 金管理人 将针对 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征确 定合理 的组合 期限结构 ,通过 采用子 弹策略、 杠铃策 略、梯 子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3 )市 场转换 :基金 管理人将 针对债 券子市 场之间不 同的运 行规律 ,在充 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投资组合 (包括跨市场 套利操作) ,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4 )相 对价值 判断: 基金管理 人将在 现金流 特征相近 的债券 品种之 间选取 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5 )信 用风险 评估: 基金管理 人将充 分利用 现有行业 与公司 的研究 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 以此作 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 也是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 管理的过程。 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 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 结合 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 基金 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平, 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策略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 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对冲系统 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的 目 的 。 7、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 开放 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开放期内, 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 以应付当 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在开放期 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2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 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 限;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封 闭期的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在开放期 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8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 19) 、 (20)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 率×50%+ 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 收益率×50%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编制 的 综合反映 沪深 证券市 场 内大中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构成。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 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 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 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 益品种 (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含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4、 同一 债券 或 股票 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或股 票 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 价估值。 7、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及 存款银行 等第三 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 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遵守法律法规和监 管 部门的规定,且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期货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内容。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 )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定期开放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 巨额赎回的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的 风险。 延缓支付 或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 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 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 取保证金交易, 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 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 期货 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 良影响。 6、 国债期货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 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 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 风险。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 风险也 称为违 约风险, 它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参 与主体 对它们 所承诺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 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 也具有利率风险,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 偿付风 险是指 若合同约 定债务 人有权 在产品到 期前偿 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 风险是 指相关 各方在业 务操作 过程中 ,因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 风险是 指因资 产支持证 券交易 结构较 为复杂、 参与方 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8、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故本基金的 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 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时, 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另外, 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 价 格 大 幅 下 跌 的 风 险 。 9、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10、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11 、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 金将通 过港股 通投资于 香港市 场,在 市场进入 、可投 资对象 、税务 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 波动。 b.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 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 满 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才 为港股 通交易日。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c. 香 港 出 现 台 风 、 黑 色 暴 雨 或 者 联 交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 联 交 所 将 可 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 行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风 险 。 d. 本基金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 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 或 者异常 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 得买入, 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 理 投 票 。 由 于 中 国 结 算 是 在 汇 总 投 资 者 意 愿 后 再 向 香 港 结 算 提 交 投 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 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 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八)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封闭期 和开放期 ”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 ,主要 投资对象 为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 定 比 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 暂停估值、 摆动定价 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九 ) 其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基金 销 售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 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个开 放期的 最后一 个开放日 日终, 若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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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等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情 况下,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且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或修改 《 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内容;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统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 面或非 书面方 式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行 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 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每个开 放期的 最后一 个开放日 日终, 若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 可 交 换 债 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定 期存款、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在 开放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2)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 限;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16)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ii) 本基金在封闭期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本基 金在开放期 的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 的 20% ;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iv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条所指的流通受限证券定义见下文 “6、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 19)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上述 (2) 中投资限制除 2) 、12) 、19) 条外,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不 需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 前公告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 信 风 险 , 并 自 主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丙 类 会 员 进 行 债 券 交 易 的 ,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 电 话 等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可 行 性 说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可 行 性 说 明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可 行 性 说 明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评 估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并 据 此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原 则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先 行 赔 付 责 任 后 ,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理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就 基 金 管 理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基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或 复 印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保管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日、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友好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末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预留 的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供姓名、 开户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邮 寄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 相关信息后,将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其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 富国富钱包APP、 富国基金微理财微信公众号等渠道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业 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免 费信息 定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日基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等,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务 。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六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 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八、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联系 本公 司客 户 服务 热线。 请确 保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书 。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 国 成 长 优 选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成长优选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 国 成 长 优 选 三 年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 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