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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稳鑫三个月定开债(005575)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7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21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重要提示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2月29日证监许可【2017】242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以及《长信稳 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稳鑫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不得投资本基金的除外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33、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 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 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35、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开放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 室科员、科长,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 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 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 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 三梯队干部班”干部,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 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 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股改办、宣传部、企 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石化/扬子石化 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项目中方谈 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董事会证券事务代 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战略投资部总 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MBA、EMPACC。现任武汉钢铁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 理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 理处综合主管, 宝钢股份财务部预算室综合主管, 宝钢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 长,不锈钢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 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 长、经营财务部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 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 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稼祥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学士,研究员。现任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 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中国体制改革研究 会公共政策研究部研究员。曾任职中共中央宣传 部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室、华能贵诚信托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 谢红兵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曾任营教导员、军直属政治处 主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营业 处处长兼房地产信贷部经理、静安支行行长、杨 浦支行行长,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交银保险(香港)副董事长。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 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 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 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 金融服务行业合伙人。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吴伟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 港财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 算统计处处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副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男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曾任湖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经纪事业部财务经 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 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特别助 理。 杨爱民 监事 男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零售服务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小羽 副总经理 男 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资经理资格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CIM) 。 曾任职长城证券公司、 加拿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2002 年 加入本公司(筹备) ,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 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中短债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 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男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员,中 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 信息披露负责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执行 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销售助 理、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陆莹 基金经理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管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学士,2010年 7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基金 事务部基金会计,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交易 主管,债券交易部副总监、总监,现任长信利息 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和长信稳通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小羽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葵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尚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常松 总经理助理兼混合策略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多策略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安昀 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国际业务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海外收益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兼债券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和长信稳通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虎 FOF 投资部总监、长信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新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睿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恒利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多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总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医疗保健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和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飒岚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姚奕帆 量化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4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7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 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8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9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赵越 电话:025‐585881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47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 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 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 专户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 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 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 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2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3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王瑞英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仅接受长信直销柜台委托方式,不开通网上交易。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100号 50 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姜亚萍 蒋燕华(蒋燕华、蔡玉 芝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12月29 日证监许可【2017】2429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1 个工作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6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年。期间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3年。期间上述基金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7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M<100万 0.02% 100 万≤M<500万 0.01% M≥500 万 0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4% 100 万≤M<500万 0.2% M≥500 万 0 注:M为投资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8 3、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 对应认购费率为0.4%,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 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651.59 份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首次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相关公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份额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 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0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该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3 月 5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个月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即2018年 3月5日至2018年6月 4日。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为 2 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6 日的 2 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3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 2018年6月 7日至2018 年9月 6日,以此类推(以上期间不代表真实情况,具体将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为准) 。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3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4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5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0.03% 100 万≤M<500万 0.015% M≥500 万 0 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 万≤M<500万 0.3%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6 M≥500 万 0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赎回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个月 1.5% Y≥3个月 0 注:Y为持有期限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6、摆动定价机制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单位为份。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7 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20=47,245.05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申购可得到 47,245.05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2 年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2000=12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 元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8 赎回金额=120,000-0=12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2 年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可能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根据规定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9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0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7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70%的前提下,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业务。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延长的开放期内 未能全部赎回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应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1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2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4 2、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是信用债、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相反,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提高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此外,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因此,在中国市场分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最后,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 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5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6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7 的1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 、( 14) 、 (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 的债券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9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2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4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5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 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9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2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3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5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6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不符合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7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证券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9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 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 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或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 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三) 摆动定价;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0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摆动定价;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 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定期开放的流动性风险和巨额赎回的风险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开放频率为每 3 个月开放一次。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 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间本基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1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因而,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基金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获得赎回款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2、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首先,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其次,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2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5、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 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 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 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定制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得 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对 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八)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3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7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8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9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0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2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3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5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6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7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8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9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0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1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 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3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4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5 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9) 、 (14) 、 (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6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7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8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9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设立日期:2003 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00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115.4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 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 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 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 (9) 、 (14) 、 (15)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 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8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 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 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 人给与必要的配合,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基金托管人配合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0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 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 调整;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1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2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3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4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 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检查。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6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或 “公司”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 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 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 服务 对账单寄 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 账单定制需求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 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 服务 网络在线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交易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 邮件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 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交易登 录”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 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 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 可以亲自到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 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 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 询代销机构) 。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混合型基金账户资料中 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 个工作日内,对单个混合型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 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 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证 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 资料变更申请表和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换证明 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三) 基金 投资 服务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8 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定期不定 额投资计 划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公司“长 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 、 “每月扣款日期” (或“每月转换日期” ) 、 “基准金额” (或“基准份额” ) 、 “标的指数” 、 “均线种类” 、 “级差” 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或投资份 额) , 委托我公司完成申购或转换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 式。 定期不定 额转换 通过定期不定额转换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 种” 、 “每月转换日期” 、 “基准份额” 、 “标的指数” 、 “均 线种类” 、 “级差”等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 资份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红利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 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 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 置的分红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 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客户投诉 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 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 代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 (021-61009865) 、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 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 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 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 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 制度。 (六) 增值 服务 信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 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 分红公告、公司新闻、基金信息、账户信息等方面的内 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 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9 个性化理 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 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 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 作情况。 (七) 投资 者教 育服 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 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 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 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 活动。 (八)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披露公司 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 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 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 ,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 露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 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 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 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 径来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 注意事项,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 表格。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 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 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 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 ( 免长 话 费)、 工 作时 间 (8:30-12:00 13:00-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稳 鑫 三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二)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