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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ETF联接A(000307)

易方达黄金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7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13]1027 号) 和 2016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 会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 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 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664 号) 进行募集。 本基 金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5 月 26 日正式生效。 2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 书 》 的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是易方达黄 金 ETF (即“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基金财产 以 间接 或直接 的方式 投资于黄金现 货合 约 。 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 基准表现 ,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因此,长期 来看,本基 金具有与 目标 ETF 及其所 代表的国内黄金现货 品种 的风险收益类 似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的 净值会随黄金 市场 和易方达黄金ETF 净值 的变化而波动。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前, 请认真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主要包括黄金市场 波动 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 与 投 资于目标 ETF 相关的风险 (投资易方达黄金 ETF 所 潜在的风险会 直 接 或 间接 成 为本 基 金的风 险 ) 、 本 基 金交 易 时间 与境 内 外 黄金 市 场交 易 时间不 一 致 的 风 险 等本基金特有风险 ,以 及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4、在本基金目标 ETF 未 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 时, 本基金将不能设立, 面临 募集失败 的风险。 5 、 投 资 于本 基 金 不等 同 于投 资 于 实 物 黄金,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 不可取得黄金现货 合约 或实 物 黄 金 。 投 资 者 应充 分注 意 基 金 投 资 与 实 物 黄金 投资的差异。 6、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 接基金,二者既有联 系也 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 方 面, 目标 ETF 直接投资于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 盘的 黄金现 货合约; 本基 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 通 过将绝大部 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方式, 追 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 现。 (2)在交易方式方面, 目标 ETF 的投资人既可以像 买卖股票一样在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目标 ETF,也可以申购或 赎回 目标 ETF;本基金为 普通开放式基金,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销售 机构按 未知 价法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3)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 主要 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 求 。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 接近全 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黄金 现货合约, 追 踪业绩比较 基准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 为普通开放式 基金,需将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资产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2) 投资人申购 、 赎回基金 份额的影响。 目标 ETF 接 受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申购 、 赎回 , 投资人的申购、 赎 回对基 金净值影响相对较小 ; 而 本基金按份额净值进 行申 购、 赎回, 投 资人大量现金申赎可 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 冲击 。 7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 蓄 与债 券 , 基 金投 资 人有 可 能获 得 较 高 的收 益 ,也 有 可能 损 失 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7 年11 月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 。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10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10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5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15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12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12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2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3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13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13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3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43 十九、风险揭示 ................................................... 14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5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5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7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9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9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95


1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内 部审 核指 引第 八号<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TF) 联接 基金 审 核指引>》 、 《 易 方达 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它有 关 规定等 编写 。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 金 合同 : 指《 易方 达黄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 易 方 达黄 金交 易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指《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易 方 达黄 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易方达 黄金 ETF 或目 标 ETF :指 易方 达黄 金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9.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0.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6.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 存 续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他组织 19. 投资人/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现实 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和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24. 直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 非 直 销销 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协 议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 构 26. 注册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为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或 接受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册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及转 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起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户


4 30.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日、天 :指 公历 日 35. 月:指 公历 月 36.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 的 申请 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9.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1. 《 业 务规 则 》 : 指《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2. 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5. 基 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5 47.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申 购 金 额及 扣 款方 式, 由销售 机 构于 每 期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9. 元:指 人民 币元 50. 基 金 利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51.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黄 金现 货合 约、 其他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2.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4. 基 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 指 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中 国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57.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贺晋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詹 余 引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 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 总经 理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7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 总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广东 金融 高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 志 辉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董 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税务 总 监、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广 州分 所高级 审计 员。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财中心 总经 理。 王 海 先生 ,经 济学 、工 商管 理 (国 际) 硕士 ,董 事。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分 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营 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 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理 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资 产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法律 事务部 行员 ;工 商 银 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总 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公 司业 务部 总经理 、 副 行长 ; 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经 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 韧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部 经 理助 理; 湘财 证券 投资 银 行总 部 总经 理助 理; 财富 证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五 矿二 十三 冶建 设集 团副总 经理 、党 委 委 员; 深圳 市中 金岭 南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广东 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资 本运 营部 部 长。 现任 东江 环保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 榕 女士 ,工 商行 政管 理博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科 院 研究 生院 讲师 ;美 国加 州 高温 橡 胶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科 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8 谭劲松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会 计学 ) , 独 立董 事。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盈 (三 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现任 广州金 融控 股集 团 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及 董事长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 金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州 股权 投资行 业协 会法 人代 表。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互 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 广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 务副 总裁 。 曾 任南 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 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现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 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50 指 数证 券投 9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易方达 资 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投资 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 、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RO) 、提 供资 产 管理负 责人 员(RO)、 RQFII/QFII 产 品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中 债资信 评估 有限 责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吴 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投资 管 理部 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公 募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官 。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理 主 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 基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关 秀霞 女士 ,财 务硕 士、工 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曾 任中 国银 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 计师 ; 美国 道 富银 行波 士 顿及 亚 洲总 部 大中 华地 区 高级 副 总 裁 、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国 共同 基 金 业务 风险 经理 、公 司内部 审计 部高 级审 计师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国际 业 务官。 高松凡 先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 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企业 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总 经理 ,长 江 养 老保 险公 司首 席市 场总监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官 。 2、基 金经 理 FAN BING( 范冰) 先生 ,商学 硕 士。 曾 任皇 家加 拿大银 行 托管 部 核算 专员 ,美国 道 富集 10 团 Middle Office 中台 交 易支持 专员 ,巴 克莱 资产 管理公 司悉 尼金 融数 据部 高级金 融数 据 分 析员 、主 管, 新加 坡金融 数据 部主 管, 贝莱 德集团 金融 数据 运营 部部 门经理 、风 险控 制 与 咨询 部客 户经 理、 亚太股 票指 数基 金部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25 日 起 任职) 、 易方 达 标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3 月25 日起任 职) 、 易 方达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标 普 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易 方 达标普 医疗 保 健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标普生 物科 技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 自2017 年3 月 25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标普信 息科 技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原油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 基 金经 理 (自2017 年3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中证 海外 中国 互联 网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25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 职)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林伟 斌 先 生, 管 理时 间 为2016 年5 月26 日 至2017 年7 月 6 日。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 飞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指 数 与量 化投 资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量 化基 金组 合部总 经理 、投 资 经理 ,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 员 (RO ) 、 提 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 证券交 易负 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11 张 胜 记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原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国 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 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香港 恒生综 合小 型股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标普 医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标普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生 物科 技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标普 信息 科技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 、 易方达 原油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经 理,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王 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创业 板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生 物科 技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13 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4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 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15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16 (7) 监察 稽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7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明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18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资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19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20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始。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22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3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A 类 基金 份额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24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1) 长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26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12) 长 春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道区 自由 大 路5755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绿园区 正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客户服 务电 话:96888-1 网址:www.cccb.cn 13) 成 都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4) 德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15)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27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佛 山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18) 福 建海 峡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28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9) 富 滇银 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0) 富 阳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1) 广 东华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许 悦 电话:020-38173679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29 网址:www.ghbank.com.cn 22) 广 东南 粤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23)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24) 广 州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25) 广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30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6) 贵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96033.cn 27) 哈 尔滨 银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8) 杭 州联 合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29)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0)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678064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1) 恒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李 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32 网址:www.hfbank.com.cn 32) 吉 林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 33) 嘉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34)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5) 江 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33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36) 锦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37) 晋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8) 九 台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34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39) 昆 仑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尚军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40) 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1) 龙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42) 龙 湾农 商银 行


35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网址:www.lwrcb.com 43) 鹿 城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44) 洛 阳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45) 南 海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廖 雪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46) 南 洋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00 号 三层 、六层 至九 层 (不含 六 层A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孝周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21-38566500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网址: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47) 宁 波银 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8)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37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49)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50) 齐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1) 青 岛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香港 东 路10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仲生 联系人 :李 洪姣


38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8 、4001196668 或4008896668 网址:www.qrcb.com.cn 52) 青 岛银 行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徐 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588 网址:http://www.qdccb.com/ 53)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54) 日 照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传真:0633-8081276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5) 瑞 安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56) 瑞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7)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8) 上 海银 行


4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9) 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0) 四 川天 府银 行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下 东大 街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樊 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61) 苏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41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2) 天 津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3)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64) 微 众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42 网址:http://www.webank.com 65) 潍 坊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网址:www.wfccb.com 66) 乌 鲁木 齐银 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67) 吴 江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www.wjrcb.com


43 68) 武 汉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岸区 建设 大 道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小建 联系人 :邹 君 电话:027-85497270 传真:027-854972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5 ( 湖 北省内 ) 、027-96555 (湖 北省外 ) 网址:http://www.whrcbank.com/ 69) 厦 门银 行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70) 萧 山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71) 新 昌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44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新昌县 七星 街道 七星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夫 联系人 :陈 春华 电话:0575-86266991 传真:0575-863831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0575-86266928 网址:http://xcbank.com 72) 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73) 云 南红 塔银 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74) 浙 江泰 隆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45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75) 浙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6) 郑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联系人 :焦 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网址:http://www.zzbank.cn/ 77) 中 国光 大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46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78) 中 国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9) 中 信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80) 中 原银 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81)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47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82) 珠 海华 润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83)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4)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85) 渤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86) 财 富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7) 财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9 88)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9)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90)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50 网址:www.daton.com.cn 91) 大 同证 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92) 德 邦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 址:http://www.tebon.com.cn 93)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4) 东 北证 券


51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5)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6) 东 莞证 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7)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52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8) 东 兴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9)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53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0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10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0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54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4)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5)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6)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7)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8)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9) 恒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座 D 座 光大 银行 办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14F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56 传真:0471-497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10)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11)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2)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57 网址:www.chinalin.com 113)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4)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15)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8 116)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7)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8)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19)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59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0)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1)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22)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60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3)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24)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25) 民生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 层--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10-85127570


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26)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27)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8)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62 网址:www.i618.com.cn 129)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2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3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1)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6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2)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33)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134)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64 135)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6)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7)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8)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6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9)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0)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1)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66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2)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43)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4)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67 网址:www.zszq.com 145)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6)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7)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8) 中信 证券


68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50)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69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52)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3)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54)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70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18901806777 传真: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55) 大智 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8.gw.com.cn/ 156)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7)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71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58)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9)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60)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2 161)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62)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3) 和谐 销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6 号安 邦金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蒋 洪 联系人 :张 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64)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7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65)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166)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7)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74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68)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69)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70)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7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71)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72)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73)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网址:www.jfcta.com


76 174)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75)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76)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601952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7)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7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78) 陆金 所资 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9)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0)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78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1)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82)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83)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79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84)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85)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6)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80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7)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188)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89)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90)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81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91)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 网 站:www.dkhs.com 192)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93)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8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4)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95)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6)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8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7)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198)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99) 植信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盛世龙 源国 食 苑10 号楼 法人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 鹏


84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00)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网址:http://www.cifco.net/ 201)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02)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85 网址:www.cifcofund.com 203)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04)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05)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86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206)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07) 众禄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8)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87 网址:www.zscffund.com (2)C 类 基金 份额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广 东华 兴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1-2 楼 部分 和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许 悦 电话:020-38173679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3) 广 东南 粤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4) 龙 江银 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88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5) 瑞 安农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6) 微 众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区 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7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7)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89 网址:www.95579.com 8)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 国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0)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 海 通证 券


90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2) 华 林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3) 联 储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4) 民 生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 层--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91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10-851275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5) 南 京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6) 平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7) 中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92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9) 中 银国 际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大 智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93 网址:https://8.gw.com.cn/ 21) 蛋 卷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2)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23)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4) 和 讯信 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9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25) 恒 天明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26) 虹 点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7)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95 联系人 :张 华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8) 凯 石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29) 肯 特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30)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96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1) 蚂 蚁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2) 深 圳新 兰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3) 苏 宁基 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7 34)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36) 途 牛金 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37) 挖 财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98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樊 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8) 万 得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9) 万 家财 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0) 新 浪仓 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9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41) 宜 信普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2)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3) 朝 阳永 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100 网址:www.998fund.com 44) 中 信期 货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5) 中 证金 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6) 众 禄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10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联系人 :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本 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鞍 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赵 雅、 李明明 联系人 :赵 雅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的 审 计 机 构 为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102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103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其联 接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 可[2013 ]1027 号) 注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ETF 联 接基 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 。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104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定 。


105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销 售 机构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共同 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或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已 于2016 年7 月4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赎 回, 后确 认 106 的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开放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 投 资 人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 投 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 则 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投 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否 生 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 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按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销 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 业务规 则》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 五) 申购、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07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非直 销销售 机 构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 A 类基金 份 额或 C 类基金 份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投资人 通过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或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均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 以上金 额 均 含 申购费 ) 投 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A 类基金 份 额或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 换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账 户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类 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回 或转 出 该 类基 金全 部份 额 ) ; 若 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类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资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在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下 ,各 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回 费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 赎 回费,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C 类基金 份额 对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天的 本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 赎回费 ,对 于持 有期 限大 于或等 于 30 天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赎回费 。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108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2. 申 购费 率 对于 A 类 基金 份额 , 本 基 金对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与 除此 之外 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 特 定 投资 群体 指 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 老 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 企业 年金 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 充养 老 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 况变更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 额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下 表 : 申购金 额M (元)( 含申 购 费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07% 100 万≤M <200 万 0.03% 200 万≤M <500 万 0.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含 申购 费)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7% 100 万≤M <200 万 0.3% 200 万≤M <500 万 0.1%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 申 购费 按金 额分 档的 情况 下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 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申 购金 额 所对 应的费 率。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3. 赎 回费 率 (1)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109 持有时 间( 天) A 类基金 份额 赎 回费 率 0-364 0.20%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的 25% 计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C 类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


0-29 0.10%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 持有 期少 于30 天 (不 含) 的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 以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本基 金分 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 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 基金 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110 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的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计 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人 选择A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注: 对 于500 万( 含) 以上 适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 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固 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 非 特 定投 资 群体的 其他 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申 购费 率为 0.7%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7%)=99,304.8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304.87=695.13 元


申购份 额=99,304.87/1.0400=95,485.45 份 例:某 投资 人( 特定 投资 群 体)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为 0.07%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07%)=99,930.0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30.05=69.95 元


申购份 额=99,930.05/1.0400=96,086.59 份 (2) 若投 资人 选择C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11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100 天 , 则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2% = 20.32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 -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39.68 元。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10 天, 则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2%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2% = 20.32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 -20.32 = 10,139.68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C 类基金 份 额10,000 份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39.68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不 晚于 T+2 工 作日 起 (含该 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具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其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112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 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113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无法 接受 申购申 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交 易场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 5. 目标 ETF 暂 停估 值,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6.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暂 停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 牌,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基 金 申购。 7.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至 3 项 、5 至9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无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交 易场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目 标ETF 暂 停估 值,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6、 目标ETF 暂停 赎回 、 暂 停上市 或目 标 ETF 停 牌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 停本基 金 赎回的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114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办理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115 九 、基金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 一) 基金转 换 1、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开始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已于 2016 年7 月 4 日 开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上海黄金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为本 基 金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 为上 海黄金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 、上 海黄金 交 易所 或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 费 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3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基 金转 换后, 转入 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 ) 投 资者 办 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 先出 ” 的 业务 规则 , 即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额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如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则 遵循 先赎 回 后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116 (7)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有 效基 金转 换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的 申 请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前( 含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 份额 单笔转 出申 请不 得少 于 1 份(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该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转 换导致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类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 金剩余 份额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 中赎 回费 用按 照 各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两 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117 A=[B ×C ×(1-D)/ (1+G )+F]/E H= B ×C×D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仅 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 转出 基 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双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和 易方达 掌柜 季季 盈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 对 应的申 购补 差费 率;H 为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J 为申 购补差 费。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 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费 用( 注: 对 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实 施差别 申购 费率 的特 定投 资群体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以除 通过 直销 中 心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 比较标 准)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转 换金 额 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差 ,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并 见相 关公 告。 (3)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 费按 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 持有 100 天,现 欲转 换为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出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100 元 ,转 入基 金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20 元 , 则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20% , 申 购 补差费 率 为 1.3% 。 转换份 额计算 如 下 :


118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20%=22 元 申 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申购补 差费 率 ÷(1+申 购补 差费 率)= (11,000.00-22) ×1.3% ÷(1+1.3%)=140.88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22+140.88=162.88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62.88=10,837.12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37.12 ÷1.020=10,624.63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数基 金、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财 产 所 有;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 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科讯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中 小 盘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汇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科 翔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行 业领 先企 业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 易方达 上证 中 盘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 业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 安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资 源行 业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 基金、 易方 达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 方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 金、易 方达 天 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裕丰 回报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高 等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基金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 开放式 混合 型发 起式 基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基金 、易 方达 双 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纯 债 1 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币 市场 基 金、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创 新驱 动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经 济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收益 混 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改 革红利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新常 态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新 利混 合型 基 金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 达新 享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新 益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国 防军 工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享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瑞景 混合型 基金 、易 方达 恒久 添利 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基金、 易方 达 119 裕 祥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财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富 惠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瑞 选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裕 景 添利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中 债7-10 年期国 开行 债 券 指数 型基 金、 易方 达信息 产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裕鑫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达 丰和 债券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 瑞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发 货币型 基金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瑞通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瑞程 混合 型基 金、易 方达 安盈 回报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达 瑞 弘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丰 惠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成指 ETF 联 接基 金、 易 方达掌 柜季 季 盈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环保 主题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中债 3-5 年 期国 债 指数、 易方 达 瑞 智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瑞 兴混 合型 基金 、易 方达国 企改 革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大 健康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ETF 联 接基 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不晚 于 T+2 工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规定为 准 。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单 个 开放 日中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超 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为巨 额 赎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 金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除 另有 公告 外)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转换 转入 申请, 因不 可 抗力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款 项或 无法 接受 转换 转出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交易 场 所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120 利益时 。 (5) 目标ETF 暂停 估值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 ) 目 标ETF 暂停 转 换、 暂停上 市或 目 标ETF 停牌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暂停本 基 金转换 。 (7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9)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 转换 业务 的解 释权 归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换 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已于2016 年5 月 30 日开 始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业务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已于 2016 年7 月4 日 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业 务 , 具 体实 施 办法参 见相 关 公告。


121 十、基金 的转托 管、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 ( 一)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 二)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 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三)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122 十 一、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 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目标 ETF、 黄金 现货 合约 (包括 现 货实盘 合约 、 现货 延期 交 收合约 等)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必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为易 方达 黄金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易 方达 黄金 ETF 将 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黄 金现货 合约 ,紧 密跟 踪国内 黄金 现货 价格 。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易 方达黄 金 ETF 追踪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表 现, 力争 将日 均跟踪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控 制在 0.35% 以内 ,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 4%以 内。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本基 金 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风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基 础上 ,决 定采 用一 级市场 申购 、赎 回 的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方 式参 与易 方达 黄金 ETF 交 易。 为更好 地追 踪 业绩比 较基 准 表 现, 当黄 金现 货实 盘合约 流动 性不 足 或 黄金 现货延 期交 收合 约投 资成 本更低 时, 本基 金 可适当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延 期交收 合约 。 基 金 管理 人还 将关 注国 内其 他 黄金 投资 工具 的推 出情 况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于挂 钩黄 金价 格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 括但 不限于 远期、 期货、 期权 及 互换协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制 定与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相适 应的 投资策 略, 在充 分评 估 其 预期风险 及 收益 的 基础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


123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按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Au99.99 现 货 实盘 合 约收 盘 价计算 的 收 益率 ×95% + 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5% 若未来 易方 达黄 金 ETF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的 原则 , 在 征得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联接 基金 。长 期来 看, 本基金 具有 与目 标 ETF 及 其所代 表 的国内 黄金 现货 品种 的风 险收益 类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 六) 投资决 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和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 2、 决 策程 序 (1) 基金 经理 按照 公司 制 度提交 资产 配置 计划 ,经 审议后 实施 ; (2) 基 金经 理采 取申 购、 赎 回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目标ETF 的买卖 ;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 门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进行跟 踪 和评估 ,并 对风 险隐 患提 出预警 ; (4) 基金 经理 持续 检讨 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七)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124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 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 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9)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违 反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因黄金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修 改 上 述限制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相关 限制 相应调 整 ,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125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所投 资证 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因持有 目标 ETF 、 黄金 合 约 而产 生 的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十) 其他 在 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 定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资 产以 公平的 市场 价格 进行 相互 交易。 (十 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 7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832,887,691.98 93.49


12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226,680.57 6.20 8 其他资 产 2,734,100.38 0.31 9 合计 890,848,472.93 100.00 2、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易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黄金 ETF 交易型 开放 式 (ETF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832,887,691.98 94.68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12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8,878.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518.24 5 应收申 购款 2,583,703.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34,100.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28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5 月26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易 方达 黄金 联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5.09% 0.62% 2.04% 0.87% -7.13% -0.25%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2.97% 0.53% 3.33% 0.55% -0.36% -0.02%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2.27% 0.58% 5.44% 0.74% -7.71% -0.16% 2、易 方达 黄金 联接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 -7.87% 0.66% -8.51% 0.74% 0.64% -0.08%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2.74% 0.53% 3.33% 0.55% -0.59% -0.02%


129 基金合 同生 效至2017 年 6 月 30 日 -5.34% 0.60% -5.46% 0.65% 0.12% -0.05% 自 2016 年7 月 1 日起, 本基金 增 设C 类份 额类 别 , 份额 首次 确认日 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130 十 三、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其 他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黄金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131 十四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基金 、黄金 现货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 法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1)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实盘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在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货 延期 交收 合约 , 以其 估值 日在上 海黄 金 交易所 挂 盘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5)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132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6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 按 估值日 目 标ETF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5、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133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含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下 同)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 构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134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35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交 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认 为必 要并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 5、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 或 证券 交易所 、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及存款 银行 等第 三方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136 十五 、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 润的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137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138 十 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因黄 金现 货合 约交 易、 结 算、 仓储 以 及申 购 、 赎回 目标ETF 过程 中进 行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 所 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延期 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 为避免 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金 财产 中的 易方 达黄 金 ETF 部分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础, 按 0.50% 的年 管理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139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年 托管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 C 类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1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40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 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的 “ (六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费 ”与 “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 中的相 关规 定。 2、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由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其 中赎 回费 用按 照 各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具 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 相关公 告。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两 位 。 3 、 投 资 者 通 过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回 和转 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 述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后 的 费率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在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 示。 上 述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 五) 费用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与份 额类 别等 因素 ,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141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42 十 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 (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43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 披 露方 式、 登 载 媒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144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145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46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受 到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目标 ETF 变更 ; (27) 本基 金变更 业 绩比 较基准 ; (28) 基金 份额 实施 分类 或类别 发生 变化 ; (29) 本基 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新服 务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14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媒介 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148 十九、风 险揭示 (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黄 金市 场波 动风 险 本 基 金直 接或 间接 投资 于在 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挂盘 的黄 金 现货 合约 。因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的共同 影响 ,黄 金现 货合 约价格 的变 化可 能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的 波动 ,产生 系统 性风 险。 影响黄 金现 货合 约价 格的 因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影 响黄 金供 求关 系的 因素, 包括 黄金 生产、 加 工商库 存的 变动 或对 冲行 为、 各 国 央行购 买和 出售 黄金 储备 的行为 ,以 及主 要黄 金生 产国黄 金生 产成 本的 变动 等因素 ; (2) 投资 者对 通胀 水平 的 预期;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 平与汇 率水 平的 变动 ; (4)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 、商品 基金 等机 构投 资者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 (5)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 济、金 融局 势及 货币 体系 的变化 。 2、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净 值表 现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同 期表 现之 间可 能存在 偏离 ,主 要影 响因 素包括 : (1) 易 方达 黄金ETF 相对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跟踪 误差 : 本基 金主 要通过 投资 于 易方达 黄 金 ETF 追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表现 。易 方达 黄金 ETF 相对于 上海 黄金 交易 所 Au99.99 现货 实 盘合约 收盘 价的 跟踪 误差 会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跟踪 误差 ; (2) 本基 金发 生管 理费 和 托管费 收取 等其 他导 致基 金跟踪 误差 的情 形。 3、 由于 本基 金在 投资 限制 、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 方面与 易方 达黄 金 ETF 不 同, 因此 本基金 具有 与易 方达 黄 金ETF 不 同的 净值 增长 率。 4、与 投资 于目 标 ETF 相 关 的风险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黄 金 ETF 联接基 金 , 将 绝大 部分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易 方达 黄 金ETF , 投 资 易方达 黄 金ETF 潜在 的风 险因素 可能 直接 或间 接成 为本基 金的 风险 。 与 投资 易 方达黄 金 ETF 相 关的 风险 包括 黄金 市场波 动风 险、 基金 跟踪 偏离风 险、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价 格折 溢价 的 风 险、 本基 金交 易时 间与国 际及 国内 黄金 市场 交易时 间 不 一致 的风 险等 特有风 险, 以及 第 三 方机 构服 务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其他风 险。 投资 者应 知悉 并关注 易方 达黄 金 149 ETF 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的风险 揭示 内容 。 5、业 绩比 较基 准变 更的 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若 未来易 方达 黄金 ETF 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本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可能 会有一 定 调 整, 以反 映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者须 承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6、 本 基金 交易 时间 与境内外 黄金 市场 交易 时间 不一 致的风 险 由 于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 时间 与 境 内外 黄金 市场 的 交易 时间 并不 完全 一致 , 投资 者在 境外 黄 金市 场开 放时间 或上 海黄 金交 易所 的夜盘 交易 期间 ,无 法参 与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因此 ,在 国际 金价出 现大 幅波 动时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及时反 映国 际金 价 市场的 变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能因 为国 际金 价的 不利变 动遭 受损 失 。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指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 足, 导致 基金 无法 购入 足 额证 券或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本 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主 要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巨额 赎回 导 致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产生流 动性 风险 ;目 标 ETF 因暂 停估 值、不 可抗 力 、 黄金 现货 实 盘 合约 暂停 交易 、赎 回达到 当日 赎回 比例 上限 等原因 暂停 或拒 绝赎 回时 致使本 基金 无法 变 现等。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四) 其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50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151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52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有 权获 得《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黄 金现 货合约 、 其他 证券 等所 产 生的权 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和 黄 金合 约租借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3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154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155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黄金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56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57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 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按照 目标ETF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并对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6) 不从 事 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 158 权。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标 ETF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 乘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 本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委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9 (11)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申 购 费率、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别 的赎 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 易、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 规则; (7)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不 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 增设 新的 份额 类 别;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因 目标ETF 变更 或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相应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或 调 整;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160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 干扰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有权 决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方 式、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161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 162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明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 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 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63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 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164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165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 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 润的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16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 因黄 金现 货合 约交 易、 结 算、 仓储以 及申 购 、 赎回 目标ETF 过程 中进 行黄金 现 货 实盘 合约 的过 户所 产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交易 手续 费、 延期 补偿 费、租 借手 续费 、 过户费 、仓 储费 )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黄金账 户开 户 费 用、 银行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 167 为避免 重复 收费 ,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本基金 财产 中的 易方 达黄 金 ETF 部分计 提管理 费、 托管 费。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 收费 标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以调 整后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基 础, 按 0.50% 的年 管理 费率 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调 整后 的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的年 托管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 整 后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前一 日本 基金 持有 的易 方 达黄 金ETF 公允 价值 ,金 额为 负时以 零计 。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按 C 类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68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11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 金发 展 情况 与份 额类 别等 因素 ,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调 整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 相关费 率。 1、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 费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169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目 标 ETF、 黄金 现货 合约 (包括 现 货实盘 合约 、 现货 延期 交 收合约 等) 、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必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为易 方达 黄金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 的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 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0 (9)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违 反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因 黄 金市 场波 动、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修 改上 述限制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相关 限制 相应调 整,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 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 半 年对 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变更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则 本基 金也 随之 不再受 相应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黄金 现货 合约 、其 他各 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171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172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7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而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争 议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方 式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或 签章 并在 募集 结束后 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174 二十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4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75 经 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目标 ETF 、 黄金现 货 合约 (包 括现 货实 盘合 约 、 现 货延 期交 收合 约等)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必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本 基金的 目 标ETF 为易 方达 黄金 ETF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挂钩 黄金 价 格的 远期合 约 、 期 货合 约 、 期 权合约 、 互换 协议 等衍 生 品)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0% ,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176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a.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80% ; b.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一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d.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e.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f.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g.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h. 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除 投 资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 黄 金市 场波 动、 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 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或相 关限 制相 应调 整,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177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3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 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 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178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书面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 失。


179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财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180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黄 金账 户及 其他投 资 所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日 期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追偿 ,但 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属 于本 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同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181 退款事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账 户、 黄金 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规则 申请 交易编 码和 开立 黄金 账户 。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按 照上 海黄金 交易 所的 规则 开立 用于黄 金现 货合 约 交易的 专用 结算 账户 。 基 金 证券 账户 、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和 黄金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和黄 金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回购 主 182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上海黄 金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及银 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183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并 以 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 公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基金 、黄 金现 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 货实 盘 合约 ,以 其估值 日 在上 海 黄金 交易 所挂盘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上 海 黄金 交 易所 挂盘 的黄金 现 货延 期 交收 合约 ,以其 估 值日 在 上 海 黄金 交易所 挂 盘 的结 算价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③ 交 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 184 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 易 所上 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⑤ 交 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按最 近 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⑥ 交 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 按 估值日 目 标ETF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5) 如有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185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186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187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 的要 求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均 有约 束力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188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189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90 二十 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 录。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点 应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的 要求 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 易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供 成 交确认 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售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 (五 )资讯服务 1、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 资 者 如果 想 了解 基 金产品 、 服 务等 信 息, 可 拨打如 下 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 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91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银 国际 证券 开通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参加 中 银国际 证券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06-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的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调整 的公 告 2017-06-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长 江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长江 证券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23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7-06-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佛 山农 商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6-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广 东南 粤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厦 门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01 易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2017-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蚂 蚁基 金转 换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联 储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联储 证券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7-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泰证 券网 上渠 道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28


19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西证 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 国海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7-07-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华 泰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8-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直 销中 心收 款银 行账 户信息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8-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挖 财基 金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挖财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蛋 卷基 金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蛋卷 基金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8-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期 货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7-09-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正达 广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广 州证 券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9-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9-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华 林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华林 证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德 州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9-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长 江证 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9-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0-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出、 最低 持有 份额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11-03


19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家财 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万家 财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6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增加 平安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7-11-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乌 鲁木 齐银 行为 销售机 构的 公告 2017-11-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京证 券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南京 证券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1-24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194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处 ,投 资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95 二十 六 、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易 方达 黄 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及 其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文 件; 2、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