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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时代智慧混合A(005241)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欧 时 代智 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 一 月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目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2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3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6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9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22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8 十、 信 息披 露 29 十 一、 基金 费用 31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33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34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35 十 五、 禁止 行为 38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40 十 七、 违约 责任 42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43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44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45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设立 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 存续期 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 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中欧时代智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 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衍生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股票 期权 、国 债期货 等) 、 现金 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5 (1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2)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 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 、国 债期货 、 股票期 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 和H 股分别计算;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6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19) 本基金参与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⑥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7 ⑦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⑧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3)、 13) 、17)、 18)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 基金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8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 提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9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0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1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2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3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在 登记机构开 立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委托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后 ,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 保管基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4 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本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5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 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6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简称“ 授权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发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相应的 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 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 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 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 以下 简称“被 授权人 ” )代 表基金 管理人 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 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 进行确认 ,因基金 管理 人未能及 时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指 令确认,致使 资金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 通知” 约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 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 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 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 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 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审慎验证有关 指令 内容要素及 签名和印鉴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 完整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基金 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 人 或改变被授权 人 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 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 时间 ,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8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 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知不 一致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副本 (如传真件) 不 一致的, 以副本 (如传真件) 为准, 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 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 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 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以具体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 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0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 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非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于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金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 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 金 及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 称“深交所” ) 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 9:30 之 前在托管的 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上交所 、 深交所港股通 T+1 日公 司行动、证券组合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 T+1 日 14:00 之前在托 管的托管专 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上交所 、 深交所港股通T+2 日交易资金 的交收。 如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上交所 、 深交所港股通交收失败, 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三 )资金、证券 、期货等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 期货等 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个交易日 进行对账。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1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 的 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 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 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15: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双方约定的电子数据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付。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2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 值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3 ②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或股票 同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 债券 或 股票 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4 ① 评估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时, 应当采 用市场 公认或者 合理的 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 ② 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本 基金投 资股票 期权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 )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 以本金 列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利 息。 (10 )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 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 错误 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11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6 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7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8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29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除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 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 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0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1 十 一、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8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 券\期货 交易 费用、 银 行汇划 费用、 基金的相 关 账户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 费 等根 据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2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六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3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4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 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5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6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7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按上述 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8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 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 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 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 未 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其高级 基 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金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39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十一)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 ,以及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0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的 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2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 履 行 本 协 议。 (六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七)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3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4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 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欧时 代智 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45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