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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时代智慧混合A(005241)

中欧时代智慧混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欧时代智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欧时 代 智慧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 中欧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一月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5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9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2 四、清算与交割----------------------------------------------------- 16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6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7 七、发售费用------------------------------------------------------- 19


重要提 示 1、 中欧 时代智 慧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募 集已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证监许可[2017]1575 号文 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为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 本公 司 ”), 基金托管 人为 中 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 工商银行 ”) ,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本基 金为中欧 时代 智慧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运作方 式为契 约型 、 开放式 。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5241,C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5242。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8 年1 月18 日至2018 年1 月31 日 止。 7、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含 认购费, 下同)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认购本基 金暂不 受此限 制,具体 规定请 至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询 ) 。本 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 投资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进 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投资 人欲认 购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已 经有该 类账户 的投资 人不须另行开立。 10、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 2017 年 1 月 10 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 时报》 上的《 中欧时代 智慧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同时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www.zofund.com ) 。投资 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 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 构 咨 询 。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如出现调整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 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人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 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可 能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一、本 次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 时代智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简称为“中欧时代智慧 混合A”, 代码:00524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简称为“中欧时代智慧 混合C”, 代码:005242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八)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对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趋势判断为基础, 深入研究经济和行业的发 展趋势与未来变化方向, 投资于那些可受益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方向且具有持 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 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 国债、地 方政府 债、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含 超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衍生 工具( 权证、股 指期货 、股票 期权、国 债期货 等) 、 现金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60% –95%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通 标的 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股票期 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 少 于 人民币 2 亿 元 。 (十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一、 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十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下同) ;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 购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制 ,具体规 定请至 基金管 理人网站 查询) 。本基 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 投资 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比例 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进 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571 客服热线: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 2018 年1 月18 日至 2018 年1 月31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五)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1、本基 金认购 采取全 额缴款认 购的方 式。若 资金未全 额到账 则认购 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 日)后 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 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为 1.20%, 假设这 100,000 元在 认购期 间产 生的利 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29.50 )/1.00=98,843.73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 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98,843.73 份。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 +30.00)/1.00=100,03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 设这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100,030.00 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 “一、 本次基 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 情况(十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 ,如 在募集 期间调整 销售机 构,本 公司将另行 公告。 三、 本 基金认购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本基金份额发售期内 各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可在不同 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 违规进行认购。 (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 在本 基金募 集期间 ,本公司 设在上 海的直 销中心为 首次单 笔认购 金额 不 低于 1 万元的投资人 办 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 万元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 具体规定请至本 公司 网站查询) 。 2、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30-16:30 (周六、 周 日和节假 日不受理申请, 募集 期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 。 3、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重 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办理基金账户 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 面复印件) ; ②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 (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正反面, 反面需有 本人有 效签名) ; ⑤ 承诺函;


⑥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自然人) 》 。 ⑦填妥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填妥并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注: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第 (五) 项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签署《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 ②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③ 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 ;或者具有属于《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一) 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 高 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 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 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 师的从业经历,则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号 (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② 出示营业执照(若非使 用 “ 三证合一 ” 后 含 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执 照,还需提供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原件或事业法人、社会 团 体或其他组织的主管部 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原件,提供 加 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基金业务授权 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 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 反面复印件) ; ⑤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 如 为第 二 代 身 份 证 , 应 提 供正 反面复印件) ; ⑥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并加盖公司公章) 的 《预留印鉴 卡》 一式两份; ⑦ 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 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 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 提供复印件; ⑧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签章; ⑨ 承诺函;


⑩ 填妥的《传真 委 托 协 议书 》 一式两份, 并 加 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 签 章; ?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机构版) 》 ; ? 提供加盖单 位 公 章 的 《 投 资 者 类 型 及 风 险 匹 配 告 知 书 及 投 资 者 确 认 函 》 ; ?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 章和法人代表人签章的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 明 文件》 ;


? 若机构类型是消极非金 融机构,还需提供填妥 及控制人签字的《控制 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 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 ?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 根据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 除 (一) 、 (二) 、 (三) 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 根据第 (四) 项 认定为 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流程如下: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 认书》 ②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最近 1 年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④ 由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 最近2 年投资记录原件;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 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已填妥 的《开 放式基 金交易业 务申请 表》 一 式两份, 并加盖 其在本 公司的 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认、 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 (除最 低风险承受 能力投资 者) , 投资者 需提供《 风险不 匹配警 示函及投 资者确 认书》 再可继续交 易。 5、 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 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直销专户三: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分行 银行账号:310066726018800101573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 码以及投 资人姓 名(如 为个人投 资者须 注明身 份证件号 码), 并确保 在募集结束 日16: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 16:30 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账户的, 选择认购有效 期延长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 账 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 账 资金的投资人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 申请顺延至投资 人信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 直销中心可 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造成无效认购的,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 认购款项将 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 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 来款账户。 (三)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清 算与交割 1、本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则投资 人交纳 的有效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登记 机构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业 务规则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办 理本基 金的权益登记 。 五 、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符合上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发售 基金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但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六 、本 次募集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7 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三) 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 名单详 见本公 告“ 一、 本次基 金募集 和基金份 额发售 的基本 情况 ” 中的“ (十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 )登记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印艳萍


七 、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