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大成景荣保本A(002644)

大成景荣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光大 股 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 年 一月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荣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6 年4月6日 证监许 可 【2016 】692号文 予以注 册 。 基金 合同 于2016年5月25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 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 险等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 种 风险 , 既 包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操作 风险 、 金 融 衍生品 投资 风险 、 其他 风 险 等等 。 其中 , 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该 券种 具 有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 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总 体风险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注 意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 者自行 负责 。 投资 人投 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在 本金 损 失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 容截止日为 2017 年11 月25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1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6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存 续 .......................................................................................................................... 47 第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47 第八部分 基 金的 保 本 .......................................................................................................................... 56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66 第十部分 基 金业 绩 .............................................................................................................................. 82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84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 84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88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90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92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92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98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102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104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127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41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142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对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部分 的 说明 ................................................................................ 143 第 二 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 143 第 二 十 五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44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及 《 大成 景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景荣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合同:指 《大成景 荣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大成 景荣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境外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指 导意 见》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 并实 施的 《关 于保 本基金 的指 导意见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23、 保证 人 : 指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 为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金 额承担 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的机 构 。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如无特 别指 明 即为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证 人 , 指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有 限公 司或 基金 保本 周期内 增加 或 更换的 保本 保证 人 24、 保本 义务 人: 指与 基 金管理 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周 期 (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25、 保本 保障 机制 : 指 依 据 《 指导 意见 》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与保 证人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与保 本义 务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 由 保证人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 供连带 责任 保 证或由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承担 保本 偿付 责任 , 或 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方 式 , 以 保 证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可 以获得 投资 本金 。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由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作 为保 证人 , 为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 带责任 保证 ;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后 各保 本周 期涉 及的 保本保 障事 宜 , 由 基金 管 理人与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保 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 前公告 。


26、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7、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9、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 30、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1、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2、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 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4、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保本 周期 : 指 基金 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 基金以 每两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 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两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止 , 此 后各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公 告 的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起至 两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 如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应 日 , 则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到期 处理 规则 , 确 定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如无 特别 指明, 本基 金合 同中 的保 本周期 即指 当期 保本 周期 37、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或 到 期日 :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 日 , 即 保本 周期 起始 之日 两 个公历 年后 的对应 日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如 无特别 指明 ,本 基金 合同 中的到 期日 即指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38、 持有 到期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整个 保本 周期 内一直 持有 其所 认购 、 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到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内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为 39、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指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 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 下 , 符 合法律 法规 有关 资质 要求 并经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保 证人或 保本 义 务人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 若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否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本 基金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 40、 到期 操作 : 指 保本 周 期到期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将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或 继续 持 有转型 后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到期 操作 期间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到 期操 作的时 间期 间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公 告指 定 42、 过渡 期: 指到 期操 作 期间结 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的 时间区 间, 具体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43、过 渡期 申购 :指 投资 人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在 过渡期 内 , 投资人 转换 转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44、 份 额折 算日 或折 算日 :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保本 周期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除 外) 开始日 前一 工作 日 45、 基金 份额 折算 : 在 折 算日 ,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包括 投资人 到期 操作期 间内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和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在其资 产净 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数按 折 算比例 相应 调整 46、 保本 金额 : 指基 金管 理人为 本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保本保 障的 金额 范围 。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募 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 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 即认 购保 本金 额 , 包 括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 净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及 募 集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 为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在 当期份额 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 费 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 期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值 47、 保本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乘 积(即 “可赎 回金额” ) 加上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本周 期内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 48、 保证 : 指保 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履 行保 本 义 务提 供的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保 证 范围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部分 49 、保证合 同或《保 证合同 》 :指保 证人和基 金管理人签 订的《大 成景荣保 本混合 型证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 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50、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在 形式 : 指保 本周 期 届满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是 否发 生变 化, 对本基 金的 类别 所做 的变 更 52、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存 续并 进入 新 一个保 本周 期,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 默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5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8 、 《业务 规则》 :指《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5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0、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1、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3、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 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5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6、元 :指 人民 币元 6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73、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74、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7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士。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 职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询 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法律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4 年10月 , 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券 诉讼 和咨 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专家 顾问 委员 ,机 构部 创新处 负责 人, 兼任 国家 “ 千人计 划 ”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 (EMBA ) , 上海 市黄 浦区 政协委 员。 1987 年8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 门大学 财经 系教师 ;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 业管 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 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 管理 协会 授予 “ 企 业 风险管 理师 ” 资 格。2000 年1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计 部、 合规 (法 律) 部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常 务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省 国家 生 物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总经理 、吉 林省 国家 汽车 电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2012 年6月 , 兼任镇 江银 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2015 年1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 发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 任杭 州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 序员。1999 年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工 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 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 曾 任 职美国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 务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际 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港三 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 亚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4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 首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 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 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 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 关部 负责 人 、 理 财及 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 2017 年7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7 年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黄万青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21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9 年5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究部 , 历任 研究 部研 究 员,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研 究 员。 2010 年4月7日至2013 年3月7 日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7 月13 日至2013 年3 月7日任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3 月8 日至2011 年6月5 日任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1 年3月8 日至2011 年6 月5日任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起任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11 月30 日至2017 年3 月18 日 任大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5 月25 日起 任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年8月6 日起 任大 成景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6 年9月20日 起任 大 成景穗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9月29日起 任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1 月25 日起 担 任大成 景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3 月18日起 担任 大成 景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孙丹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9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8 年-2012年 就职 于景 顺长 城产 品开发 部 任产品 经理 ; 2012 年-2014 年就职 于华 夏基 金机 构债 券投资 部任 研究 员; 2014 年5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固定收 益部 信用 策略 、 宏 观利率 研究 员 。 2016 年5 月5日起 任大 成景 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 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2016 年6月22 日 起任 大成 景兴 信 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2017 年5月8日 起 担任大 成景 尚灵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5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景荣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5月31日 起担 任大 成惠 裕定期 开放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7 年6月2日 起 担任大 成景 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7 年6月6 日起 担任 大成惠 明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成 员组 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立,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 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 ,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 定 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张 文平 ,基 金经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 下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6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7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8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9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 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 金公司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 的 系 统 。 公 司建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系, 制 定 科 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规 则,自觉 形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涵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 度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则 。随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 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1 4、内 部控 制的 基 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部控 制的基础 ,控制环 境包括 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 化、公 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 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能,禁 止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 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职责 明确、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 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 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 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 )风险 管理部主 要负责对投资 组合的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和信 用风险等 进行风 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 建 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 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 性 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 业 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 做 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 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激励约 束机制 ,确保公 司各级人 员具备 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 公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2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 解和履 行各自的 职权,建 立健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 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包 括已获 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 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制度 ,公司资 产与基金 财产、 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和其 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 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制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内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按照投资 管理业 务的性质 和特点严 格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3 3 )建立 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 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有详细 的研究 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并 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 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 价 体系, 包括投资 组合情 况、是否 符合基金 产品特 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基金 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 理不得直 接向交 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 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 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 合法、合 规与完 整后方可 执行,如 出现指 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 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 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防 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基金 投资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4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 司在审慎 经营和合法规 范的基础 上力求金 融创新 。在充分 论证的前 提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 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 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 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 道 管理、 广告宣 传行为规 范,建立 广告宣 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的 登记过户工作 流程,建 立登记过 户电脑 系统、数 据定期核 对、备 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 司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建立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 等硬 件 要 求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具 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 设计、软件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5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 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 除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 计、登录 、传递、 归档等 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确 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 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6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 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 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 损、散失和泄 密。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 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 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 ,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本情 况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7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闻 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民 银行 沈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人 民银行 信贷 管理 司司 长、 货币金 银局 局长 、 银行监 管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主席 , 中国 光大 (集 团 ) 总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 记等职 务 。 现 任 十二届 全国 人大 农业 与农 村委员 会副 主任 , 十一 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 中 国光 大 集团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 大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中国 光大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局 主席 ,中 国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局主席 。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 曾 任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 处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 图实施 办公 室主 任 、 总 经 理,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 行副行 长 、 党 委 委员。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公 司执 行董 事、 党委 委员,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执行董 事、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 曾闻学 先生 , 曾任 中国 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现 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三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国 投瑞 银创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资源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丰 实三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共 8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基金 资产 规模 2126.48 亿元。 同时 , 开 展 了 证券 公司 资 产管 理计 划 、 专户 理财 、 企业 年金 基 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 保 险 债权 投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8 资计划 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司 资金 信托 计划 、 产 业 投资基 金、 股权 基金 等产 品 的保管 业务 。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 基金 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公司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 患于未 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中 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及时性 原则。 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 制。发 现问题,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立性 原则。 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 业务执 行机构 ,业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 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 内控 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 门负 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建 立 了严密 的内 控督 察体 系 , 设立了 风险 管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 基金 法》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制订 、完善了《中国光 大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规定 》 、 《中国 光大 银行 投资 与托 管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 等 十 余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到每 一个 工作 环节 。 中国 光大银 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 线, 在重 要岗位 ( 基金 清 算、 基金 核算 、 监 督稽 核 ) 还 建立 了安全 保密 区 , 安装了 录像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9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 时,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人 (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 二) 代销 机构 1、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4、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shrcb.com 8、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0、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95398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hzbank.com.cn 12、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3、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14、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5、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6 2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4、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5、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9、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0、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2、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 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33、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5、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7、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8、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39、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0、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3、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4、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45、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6、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4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9、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原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3 5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52、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3、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4、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5、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56、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57、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5 58、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9、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0、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1、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6 62、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3、深 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桃园路 田厦 国际 中 心 A36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服电 话:400-999-8877 联系人 : 罗曦 电话:0755 –8946244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7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存续 (一)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 金的申购与赎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8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基 金管 理人公 告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后 ,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 开 放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后 进先出”原则 ,即注册 登记确认 日期在 后的基金 份 额先赎 回,注 册登 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 回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 所 适用的赎回费 率; 5 、若保 本期到期 后,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变更为非 保本的债 券型基 金, 则变更 后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按照 “先 进先 出” 的原则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49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提前 公 告。 如基 金管 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 在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 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申 请全 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 此, 给投 资者 造 成的损 失 , 有 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3、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 份额 为 1 份,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 份 额 赎回 ; 本基金 可以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以 及每 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述对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0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 投资 人申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1.20% 50 万≤ M < 20 0 万 1.00% 200 万≤ M<5 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养老金 账户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后 , 可 享受 申购 费率 2 折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2) 投资 者在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不 需要 交纳 申购 费用。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 C 类份 额不 收取 赎 回费用 , A 类份 额 赎 回费 率 随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增 加 而递减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下 表所 示 : 持有期限 赎回费 率 Y<30 天 2.00% 30 天 ≤Y<0.5 年 1.50% 0.5 年 ≤Y<1 年 0.50% 1 年 ≤Y<2 年 0.30% 2 年 ≤Y 0%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1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1.2%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2%)= 39,525.69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525.69 =474.31 元 申购份 额= 39,525.69/1.04= 38,005.47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1 万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6 元, 则 可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1.056 =9,469.70 份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2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 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30%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30% =31.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31.5 =10,468.5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持有期为 1 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46 =1046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3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业务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 、7 项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5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 过渡 期申 购的 特 别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前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下 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前 的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投资人 在上述 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 购” 。在过 渡期 内, 投资 者转 换转 入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 视同 为过 渡 期申购 。 投资 人在 过渡 期 的限定 期限 内申 购本基 金的 , 按其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的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和过 渡 期申购 的费 用确 认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的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期保本周 期到期前 ,将根 据保 证人提 供的 下一 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确 定并 公告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担保 规模 上限 , 规模控 制的 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则 。 3 、过渡 期结束后 ,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起始 日或变 更为非保 本基金起 始日起 ,本 基金可 以暂 停接 受申 购 、 赎回等 日常 开放 业务 , 时 间不超 过 3 个月 , 恢复 的 具体日 期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6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六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 出决定 之前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十九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 基金 的保 本 1、保 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本 金额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该差额 即为 保本 差额 ) , 并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含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7 第 20 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保证 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保 证。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算 可赎 回金 额、 保本 金额、 保本 赔 付差额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 当 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 、 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根据 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合 同》 、 《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 、 转 换转 入 , 或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赎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 条款。 认购保 本金 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过渡期 内进 行申 购 (含 转 换转入 )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 金持 有人 多次 认购/ 申购 、 赎 回的 情况 , 以 后进 先出的 原则 确定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2、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2 年。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至 2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果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并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份额、或 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所 述持有到期的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无 论选择赎 回、转换 到基金 管理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8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本 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是 转型为 “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都同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 低于其认购保 本金额 ; 对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之外 的保 本周 期 ,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过 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其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的 保本 金额 、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金 额; (2)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或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 期,但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期 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保证 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 损,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前提下 , 符 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 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 基 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 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 提供保 本保 障 , 则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如保本 到期 后 , 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于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次日变更为 非保本 的“大 成景荣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同时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策 略以 及基 金费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 约定作 相应 修改 。 上述 变 更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并 提前 在临 时 公告或 更新 的基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59 金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 说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将 根据本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指 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 公告指 定的一个 期间。如 本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则 到期 期 间为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指定 的过渡 期内 的一 个期 限 , 加上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在内的 一段期 间,该 期间为五个 工作日 (自保 本周期到 期日开始 计算) ; 如本基金 变更 为“大 成景 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到期 期间 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到 期期间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此 期间 内作 出到期 选择 。 2)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b.在到期 期间内 将持有 到 期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已公告 开 放转换转 入 的其他 基金 ; c.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d.保本周 期到期 后,本 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 件,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继 续 持有变更 后 的“大 成景 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持有 的所有基 金份额选 择上述 四种处理 方式之一 ,也可 以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采 取何种方式作 出到期选 择,均无 需就其 认购、或 过渡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和 转 换支付赎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包 括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 下同 ) 等交易 费用 。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后或 转为 “大 成景 荣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其 他费 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5)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后,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 有作出 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从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 期选择 且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了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 大成 景 荣债券 型证 券投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0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7) 在到 期期 间内 ( 除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 将 自行 承 担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 不 含保本 周 期 到期 日 ) 至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实 际操作 日( 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 金将继续 存续。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或转 换的 到期 期间 以及 为下一 保本 周 期开放 申购 的期 限等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2 )保本 周期届满 时,在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下,本 基金将变 更为“大 成景荣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将在临 时公告 或“大 成景荣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5)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 工作日 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 还 是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大 成景 荣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 其 认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或过 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选 择在 持有 到 期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 转 换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 或者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的 “大 成景 荣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而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持有期 间的 累 计分红 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过 渡期 申购 的 保本金 额 、 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 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赔 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1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于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五个工 作日内 向保证 人发出书 面《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C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该 类基金 份额 保 本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 行偿付 的金 额 、 需 保证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并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保证 人收 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面 通知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 托管账 户中 。 保证 人将 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即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由 托管人 根据 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款 项。 2 )在基 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 、由保 证人代偿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 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当 期保本周期结 束后(不 含当期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 起始 日之前不超 过 30 天的期 间 ,具体 日期由基 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 的到期处理 规 则中确 定。 2)过 渡期 的运 作的 相关 规 定 在过渡 期内 基金 资产 应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在过 渡期 内免收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基 金资产 在过 渡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 估值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人 在过 渡期 的 限定期 限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 在上 述期 限内 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过 渡 期申购” 。 在此限定 期限内 ,投资人可 按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申 购份额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章节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 如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大 于下 一保 本周 期保证 额度 或规 模上 限, 则不再 开放 “过 渡期 申购 ” 。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 期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折算日时 ,基金 管理人将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以 折算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在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2 3 )自折 算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 始,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基 金管理人 以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 确定 为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时 的基 金资 产。 4 )对于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分别 按其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申 购的 费用 之和 、 或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 产 净值 , 确 认下 一保 本 周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5 )对于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自行 承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 若本基 金依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转为 变更 后的 “ 大成景 荣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1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 金额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 差 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 差 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 )变更 后的“大 成景荣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申 购的具 体操作办 法由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3 )对于 投资者在 本基金募集期 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 、保本 周期内申 购或转换 入的基 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为 变更后 的 “大 成景 荣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为 “ 大成 景 荣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在 “大 成景 荣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节 所述基金 保本的保证责 任仅适用 于第一个 保本周 期。 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保证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 义务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保证 的范 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证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 保 证 人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按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确 认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 购保本 金额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3 3、保 本周 期内 ,保 证人 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 会 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 但 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担 保 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 信保 证人 担保 能 力受到 不利 影响 的情 形下 及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等 ; 在确 信 保证人 担保 能力 受到 不利 影响的 情形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就更换 保证人、终 止《基 金合同》 、基金转 型等事项 进行审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接到 保证 人通 知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更换保证人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但因保证 人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承担 保证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或者 保证 人歇业 、 停 业、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 失 继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的 除外 。 并 且保证 人的 更换 必须 符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 人的 程序见 第 10 项 “更换 保证 人的 程序 ”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保证 人的 , 原 保证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继 任的保 证人 承担 。在 新任 保证人 接任 之前 ,原 保证 人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向 保证人 通知 履行 保证 责任 , 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 包 括 但不限 于: 向保证 人发 送《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以及 代收 相 关款项 等) 。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日 ,A 类 基金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应基 金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保 本金 额 (差 额部 分 即为 “保 本赔 付差 额” )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本合 同的 约定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 向保证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并同 时 通知托 管人 。 保证 人 应 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 将 需代 偿的 金额 划入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托 管账 户中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将保本 赔付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 证 人 将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保 证人 无须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 的分 配 与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保证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如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相 应 款项仍 未到 账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及 保证 人未 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 《保证 合同 》中 约定 的保 本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 基 金合同 》 第二 十一 部分 “ 争议的 处理 ” 约定 , 直 接 向基金 管理 人或 保证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 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 保证 人追 偿的 , 仅 得在 保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4 证期间 内提 出。 6 、基金 管理人有 权要求保证人 按照本合 同及保证 合同的 约定履行 保证责任 。除本 部分 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保 证 人的,原保 证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 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由 继任的 保证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除 外责 任情 形外 ,保 证人不 得免 除保 证责 任: (1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 算的总金额不 低于其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但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期 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 更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保证 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因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 损;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本 周期届满 时,保证人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认可的其 他机构继 续与本 基金 管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 本 基金 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保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保 证人 另 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买断 合同) ; 否则, 本基金变更 为非保 本的债 券型基金 ,基金名 称相应 变更为“ 大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保证 人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保证 责任 。 8、 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 净值 0.18% 的年费率从基 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 按月支 付。 担保费 计算 方式 :每 日担 保费=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18% ÷当 年实 际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至保 证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止日 均应 计入 期间 。 担保费 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基 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 按公式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保 证人支 付担 保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5 费。 9、更 换保 证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内 更换保证人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但因保证 人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 丧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情 况而 更换 保证人 的 , 保 证人 发生 合 并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证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的, 且这 两种 情况 不会对 份额 持有 人产 生不 利影响 或者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某 一保本周 期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更 换下一 保本周期 的保证人 ,更换 后的 保证人 为 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基 金 合同 》 项 下享 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0、更 换保 证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证 人 1)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提 名新 保证 人 , 被 提 名的新 保证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保证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的保 本提 供担 保。 2)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 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章节 中约 定的程 序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保 证人 形成 决议 。 更换保 证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表 决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保证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担保 义务的承 继:基金管理 人应自更 换保证人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保 证 人签署 《保 证合 同》 。 自新 《保证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原保 证人 承 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 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 继 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 的 保证人接任之 前,原 保证 人应 继续 承担 担保责 任。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新《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 介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2) 保本 周 期 结束 后更 换 保证人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周期 的保 证人 , 由更 换 后的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机制 , 此 项保 证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6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有关 资质 情 况、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 买断合 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三) 保证 人情 况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 技大 厦 23 楼 2308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23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苏华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4,852,105,000.00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高新 投” ) 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是 深圳市 政 府为解 决中 小科 技企 业融 资难问 题而 设立 的担 保机 构, 也是 国内 最早 设立 的专 业担保 机构 之 一。集 团注 册资 本 4,852,105,000.00 元, 股东 为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深 圳远致 富海 三 号投资企业 (有限 合伙) 、 深圳市财政 金融服 务中心 、恒大企 业集团 有 限公司 、深圳市 远致 投资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海 能达投 资有 限公 司、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服务 署。 保证人 资产 与对 外承 担保 证或偿 付责 任的 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高新投 集团 对外 提供 担保 本金余 额 为 1096.79 亿元 ( 其中融 资 性担保 额 49.81 亿 元, 保 证担保 额 396.44 亿 元, 保 本基金 担保 额 601.44 亿 元 (保本 公募 担 保额 509.02 亿 元、 保本 专 户 92.42 亿 元) ,债 券担 保 49.1 亿 元。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运 用组 合保 险策 略 , 在为符 合保 本条 件的 投资 金额提 供保 本保 障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股 指期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7 货、国 债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安 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次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 政府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 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 协议 存款、同业 存单、 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品种 及国债期 货。 风险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及股 指期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安 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 中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 (三) 投资 策略 1、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采 用 CPPI 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原理 ,将 基金资 产优 化分 配在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上 ; 并根 据数 量分 析 、 市 场波 动等 来调 整、 修 正风险 资产 与安 全资 产在 投资组 合中 的比 重, 在大 概率 保证 风险 资 产可能 的损 失金 额不 超过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安 全垫 的基础 上 , 积 极 参与分 享市 场可 能出 现的 风险收 益 , 从 而在 保证 本金 安全的 前提 下实 现基 金资 产长期 稳定 增 值。


因此,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策 略分为 通 过 CPPI 将基 金 资产在 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 产上的 大类 资产配 置和 风险 资产 下的 各子类 资产 配置 的 两 个层 次: (1) CPPI 将 基金 资产 在 安全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上的 大类资 产配 置 第一 , 确 定安 全资 产的 最 低配置 比例 。 根据 保本 周 期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 标价 值 ( 本基 金 的最低 保本 值为 投资 本金 的 100% )和 合理 的贴 现率 (初期 以两 年期 金融 债的 到期收 益率 为 贴现率 ) , 设定 当期 应持 有 的安全 资产 的最 低配 置比 例, 即 设定 基金 价值 底线 ; 第二 , 确 定风 险资 产的 最 高配置 比例 。 本基 金主 要 根据市 场中 长期 趋势 的判 断、 数量 化 研究等 来确 定安 全垫 的放 大倍数 , 并将 相当 于安 全 垫特定 倍数 的资 金投 资于 风险资 产 , 以 创 造高于 价值 底线 的收 益, 其余资 产则 投资 于安 全资 产上。 第三步 , 动态 调整 安全 资 产和风 险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并 结合 市场 实际 运行 态 势制定 风险 资产投 资策 略, 进行 投资 组合管 理,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本 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8 (2) 风险 资产 下的 各子 类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分析 宏观 经济 分析 、 经 济周 期判 断及 其对 于 各类资 产的 影响 , 充分 利 用股票 研究 团队的 研究 成果 , 分析各 类资产 价值 的变 化趋 势, 配置和 调整 股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各 类 风险资 产投 资比 例。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本 基金的可 转债以外的债 券组合根 据投资策 略分为 被动组合 投资策略 和积极 组合 投资策 略。 被动组 合投 资主 要采 取资 产负债 管理 策略 , 将保 本 周期的 投资 者赎 回视 作基 金负债 , 构 建剩余 期限 与保 本周 期相 匹配的 债券 作为 被动 式组 合资产 , 主要 按买 入并 持 有方式 操作 , 不 排除在 极端 情况 下转 为现 金。 为规 避利 率风 险, 被动 式组合 资产 在考 虑交 易成 本以及 久期 偏 离度下 ,适 时调 整个 券比 例。 积极组 合投 资以 长期 利率 趋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中 短期的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 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 分析 , 运用 利率 预 期策略 、 债券 互换 策略 , 以及运 用子 弹式 策略 、 两 极策略 、 梯形 策 略等收 益率 曲线 追踪 策略 ,以获 取适 当超 额收 益, 提高整 体组 合收 益率 。 (2)可 转换债券 在分析基础股 票的基本 面、转债 条款和 市场面三 方面因素 的前提 下, 将敏感 度指 标(Delta 、Vega 等 )作 为市 场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技术 指标 ,利 用可 转换债 券溢 价 率来判 断转 债的 股性 , 运 用转换 套利 、 溢折 价、 一 级市场 申购 、 纯债 券价值 及期权 价值 管理 来积极 投资 ,获 取超 额收 益。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 险较 大 、 二 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 控 制个 债 持有比 例 。 同 时, 紧密 跟 踪研究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 情况变 化 , 灵 活调 整投资 策略 , 控 制投 资 风险。 (4)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 前偿 还率 、 资 产池 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 结 合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5)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69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本基 金将首 先分 析国 债期 货各 合约价 格与 最便 宜可 交割 券的关 系 , 选择定 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 其 次, 考虑 国债 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 性情 况 , 最终确 定与 现货 组合的 合适 匹配 ,以 达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发 展趋 势的研 究 , 根 据行 业发 展 规律和 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 虑外围 国际 市场联 动关 系 , 把 握中 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发 展 方向和 经济 增长 方式 , 通 过剖析 行业 特征 指标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 业盈利 模式 、 行业 景气度 等综合 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态 调 整各行 业投 资比 例。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续 良好 的财 务 状况 、 领 先 的 行业 地位 以 及良好 的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 并 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成 长潜力 特征 的企 业, 以获 得超额 回报 。


(3)本 基金通过 分散投资、组 合投资和 流动性管 理,降 低个股集 中性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人在 实际 投资 中 兼顾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选 择具 有足 够的 安全边 际和 高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组 合。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风 险与 收益 相匹配 的原 则 , 有 选择 地 投资于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将 基于 宏观 经 济研究 、 行业 研究 等方 面 的综合 性分 析预 判股 票市 场走势 ; 通过 测 量持有 股票 现货 组合 和期 货指数 的变 动关 系 , 确 定现 货组合 系统 性风 险程 度来 决策股 指期 货 持仓比 例, 在对 市场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来 确定 持仓 方向: 1 )当本 基金在充 分研究的基础 上认为未 来股票市 场将上 涨,为规 避踏空风 险,减 少等 待成本 , 本基 金将 进行 持 有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锁定 风险 , 即 先买 入股 指期 货 , 然 后再 逐步 买 入现货 并平 仓期 货头 寸; 2 )当本 基金在充 分研究的基础 上认为未 来股票市 场将下 跌,为规 避系统性 风险, 增加 收益, 本 基金将持 有股指 期货空头头 寸,即 多头 持 有股票头 寸,同时 卖空股 指期货以 对冲 风险。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采 用科 学 定量方 法确 定最优 期货 合约 数量 和合 理有效 的展 期策 略谨 慎投 资,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资 。 权证投 资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 定价,作 为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 ;2 )根 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 证理论 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 性,通 过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 ,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 利 用未 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轧 差计算 ) ;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1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国 债期 货,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 每日 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扣 除用 于 保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12 ) 项 以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 续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2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两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收 益率 (税 后) 。 本基金 选择 两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在目 前 国 内金 融 市场环 境下 ,银 行定 期存 款可以 近似 理解 为保 本定 息产品 。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基 金产 品 , 保本周 期为 两年 , 保本 但 不保证 收益 率 。 以 两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收 益率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能够 使本 基金 保 本受益 人理 性判 断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合 理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 但应 经基 金托 管 人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3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二、变 更后 的“ 大成 景荣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以下简 称为 “该 基金 ”或 “景荣 债券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品种 ,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高于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为 投资 者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公司债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 同 业存 单、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国债期 货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 于 A 股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运 用自上 而下 的宏 观分 析和 自下而 上的 市场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实现大 类资 产配 置 , 把 握 不同的 经济 发展 阶段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机会 , 根据 宏 观经济 、 基准 利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4 率水平 等因 素 , 预 测债 券 类、 货币 类等 大类 资产 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 结合 各 类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及 流动 性状 况分 析, 进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 策略 (1 )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 资产投 资、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 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 等) 和 宏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政策、外 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对未来 较长的一段时间 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进 行预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期 。 (2 ) 类属 配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 期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3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种 的投 资, 将根 据发 行人的 公司 背景 、 行 业特 性、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流 动性 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 行信用 风险评 估 , 积 极发 掘信用 利差具 有相 对投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 并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4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 债条 款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 敏 感 度指标 (Delta 、Vega 等) 作为市 场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技术指 标,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溢价 率来 判 断转债 的股 性 , 运 用转换 套利 、 溢 折价 、 一 级市 场 申购 、 纯 债券 价值 及期权 价值管 理来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差等 特点。 因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 基 础上,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资 , 控制 个债 持有比 例 。 同 时, 紧密 跟 踪研究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 情况变 化 , 灵 活调 整投资 策略 , 控 制投 资 风险。 (6 )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5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 结 合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7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本基 金将首 先分 析国 债期 货各 合约价 格与 最便 宜可 交割 券的关 系 , 选择定 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 其 次, 考虑 国债 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 性情 况 , 最终确 定与 现货 组合的 合适 匹配 ,以 达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发 展趋 势的研 究, 根据 行业 发展 规律和 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 虑外围 国 际 市场联 动关 系 , 把 握中 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发 展 方向和 经济 增长 方式 , 通 过剖析 行业 特征 指标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 业盈利 模式 、 行业 景气度 等综合 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态 调 整各行 业投 资比 例。 (2 )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 续良 好的 财务 状况、 领先 的行 业地 位以 及良好 的 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 并 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成 长潜力 特征 的企 业, 以获 得超额 回报 。


(3 )本基 金通过 分散投 资 、组合投 资和流 动性管 理 ,降低个 股集中 性风险 和 流动性 风 险。 管理 人在 实际 投资 中 兼顾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选 择具 有足 够的 安全边 际和 高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组 合。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 证投资 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 定价,作 为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 ;2 )根 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 证理论 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 性,通 过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 ,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利用 未来 推出的 金 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6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非 现金资 产 的 80 %; 股票 、 权证等 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7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18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 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即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个 月的 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19)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8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采用 “中 债综 合全 价指数 收益 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20% ”作为 投资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选择 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收 益率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 综合全 价 指数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 的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本 基 金选 择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作为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 数具 有良 好的市 场代 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 过, 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 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79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03,540,347.47 10.34 其中: 股票


203,540,347.47 10.34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资


1,728,834,580.00 87.83 其中: 债券


1,728,834,580.00 87.83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914,935.62 0.50 8 其他资 产


26,162,840.49 1.33 9 合计





1,968,452,703.58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39,793.60 0.00 C 制造业 89,601,515.25 4.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73,733,287.33 3.79 J 金融业 9,138,400.00 0.47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 0.00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0 业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829,000.50 1.58 S 综合 - 0.00 合计 203,540,347.47 10.4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00538 云南白 药 224,977 20,405,413.90 1.05 2 600436 片仔癀 350,000 20,391,000.00 1.05 3 000423 东阿阿 胶 289,917 18,824,310.81 0.97 4 600570 恒生电 子 300,000 15,312,000.00 0.79 5 300059 东方财 富 800,000 11,064,000.00 0.57 6 300251 光线传 媒 1,000,000 10,940,000.00 0.56 7 300027 华谊兄 弟 1,100,000 9,966,000.00 0.51 8 600446 金证股 份 500,000 9,935,000.00 0.51 9 600588 用友网 络 400,000 9,464,000.00 0.49 10 000823 超声电 子 600,000 9,198,000.00 0.47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33,021,600.00 6.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3,021,600.00 6.83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0,495,000.00 8.76 6 中期票 据 360,646,000.00 18.5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76,980.00 0.02 8 同业存 单 1,064,295,000.00 54.68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1,728,834,580.00 88.8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111615297 16 民生 CD297 1,200,000 116,436,000.00 5.98 2 111710361 17 兴 业银 行 CD361 1,000,000 98,920,000.00 5.08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1 3 111715246 17 民 生银 行 CD246 1,000,000 98,920,000.00 5.08 4 111781265 17 宁 波银 行 CD127 1,000,000 98,910,000.00 5.08 5 111781328 17 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 CD128 1,000,000 98,910,000.00 5.08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无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7,128.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341.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826,360.59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2 5 应收申 购款 9.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162,840.49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第 十部分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2016 年 5 月 25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大成景 荣保 本混 合 A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5.25-2016.12.31 -0.30% 0.10% 1.27% 0.01% -1.57% 0.09% 2017.01.01-2017.09.30 2.91% 0.10% 1.55% 0.01% 1.36% 0.09% 2016.05.25-2017.09.30 2.60% 0.10% 2.84% 0.01% -0.24% 0.09% 大成景 荣保 本混 合C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5.25-2016.12.31 -0.30% 0.10% 1.27% 0.01% -1.57% 0.09% 2017.01.01-2017.09.30 2.51% 0.09% 1.55% 0.01% 0.96% 0.08% 2016.05.25-2017.09.30 2.20% 0.09% 2.84% 0.01% -0.64% 0.08%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动 的比 较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3 大成景荣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 走势对 比图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期货 、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5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与 国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6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7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8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技术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率;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89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6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0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收,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4、若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 提,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和支 付 方式同 上。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 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基金 转型为 “大成 景 荣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后: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 售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为准 ;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由 于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 有 所不同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在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 红利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2 2、基金转 型为“ 大成景 荣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 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3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4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5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6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即将 到期或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本基 金变 更为 “大成 景 荣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明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 益 率等信 息 ,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九)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十) 国债 期货 交 易 情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十二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证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政 策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企业 债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 企 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上述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99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 并 将以 现金 形式 分给 投资者 。 但 该部分收入可能因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使相对购 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 际投资收益下 降。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 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7. 投 资创 业板 上市 证券 的 特定风 险 创业板 市场 相对 于主 板市 场而言 , 上 市公 司规 模相 对较小 , 且 多处 于创 业及 成长期 , 发 展相对 不成 熟 , 因 此, 投 资创业 板上 市证 券可 能存 在诸多 特有 的风 险 , 包括 且不限 于 : 存 在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诚信 风险 、 股价 大幅波 动的风 险 、 创 业 企业技 术风 险。 8.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互 为消 长 。 9.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10.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来的 期权 风险 目前市场上的可提前赎回 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导 致市场波动不但会引起期 权价值变 化,还 会造 成债 券未 来的 现金流 的不 确定 性,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二)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 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 金收益 水 平。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0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一 是基金 管理 人为 实现 收益 而进行 组合 调整 时可 能无 法按预 期 的价格 将债 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 付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券 。两 者均 可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五) 产品 特有 风险 投资于 保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 本 基金在 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1、本 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采 用 CPPI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将 资产 配置于 安 全资产 与风 险资 产。CPPI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在 理论 上可以 实现 保本 的目 的, 该策略 的重 要 前提之 一是 投资 组合 中安 全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 仓位 比例能 够根 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作 出适 时 、 连续地 调整 。 但 在实 际投 资 中, 可 能由 于流 动性 影响 或 者市场 环境 急剧 变化 的影 响导 致 CPPI 保本策 略不 能有 效 发 挥其 保本功 能, 并产 生一 定的 风险。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须在 保 本周期到 期后作 出选择 , 将其所有 或部分 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选择 赎回 、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转入本 基金 的下 一保 本周 期或转 为变 更后 的非保 本债券 型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的到 期期间 内作 出 赎回或 转出 的 , 将 无法 在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或 “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前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 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或变 更后 的“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3、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引入 担保 人机 制, 但可能 由于 下列 原因 导致 保本周 期到 期而 不能 偿付 本金, 产 生 保证风 险。 这些 情况 包括 但 不限于 : 本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 内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与其 它基金 合并 , 而担保 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责 任 ; 发 生不 可抗力 事 件,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履 行保本 义务, 同时担 保人 也无 法履 行保 证责任 ; 在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因经 营风 险丧 失保 证能 力或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担保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务 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发 生不 利变 化且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及时 更换 其他 担保人 ,无 法履 行保 证责 任。 4、存 在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 情形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1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 一保本周 期 转入 当期保 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保 本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入 的 基金份额 ,或因 投资人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的 基金 份额 ; (3 )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4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 保证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 可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此外,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该券种 具有 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和 信 用 风险,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总 体风险 水平 。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六)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等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 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资 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 比标的 工具 更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 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不 利行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2 情时 , 标 的资 产价 格的 微 小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 资者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 按 规定 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 能给投 资带 来重 大损 失。 (七)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 内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3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 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4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5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6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 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7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8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09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后在《 基 金合同 》 规定范围内 变更为 “大成 景荣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并按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大成景荣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类 别;( 但 在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 同》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大成景 荣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 范围或策 略;但 在保本 周 期到期后 在《基 金合同 》 规定范 围 内变更 为 “大 成景 荣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保本 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歇业、停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 失 继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保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0 证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承继 保证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除外 ;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3) 保 本周期 内出现 严 重影响保 证人、 或保本 义 务人担保 能力或 偿付能 力 ,需要 更 换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情形; (14)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5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在 《基金合 同》规 定 范围 内 变更为“ 大成景 荣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 并 按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执 行, 以及 由此 变更的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销 售服 务费 率; (3 )某一 保本周 期结束 后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变更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 本保障 机 制,更 换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保证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 (4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 理人增加 新的保 证人; 保 本周期内 ,因歇 业、停 业 、被吊 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 宣 告 破产或 其他 已丧 失继 续履 行担保 责任 能力 的情 况 , 或者因 保证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的 情况 下, 更换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 (5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6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2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票 并由 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 式进行 表决 , 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采取 非书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3 面形式 进行 投票 的 , 则 召集 人对于 其投 票的 书面 记录 即视为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4 )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 决)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 记录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 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及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5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6 (九 ) 本 部 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 )基金 转型为 “大成 景 荣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后: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 售机构 可以 选择 不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 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为准 ;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 所不同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在保本 周期内 ,本基 金 红利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2、基金转 型为“ 大成景 荣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率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 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6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收,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4、若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 所持有 本 基金份 额转 为变 更后 的非 保本的 “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 计 提,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率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和 支 付方式 同上 。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9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金 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权证 ( 含各 类期权 ) 、 股 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 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 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主要 投资于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次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 政府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公 司 债券 ) 、 债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同业 存单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及国 债期 货 。 风险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及股 指期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安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0 2、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买入 、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轧 差计 算) ; 安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6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国 债期 货,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 标, 且每 日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 最大 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扣除 用于 保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1 本部分 资产 后的 余额 ; 17) 本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200% ; 1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12 )项 以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股 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下 , 本 基金 继续 存 续并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保 本周期 起始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2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二) 、 变更 后的 “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为 “ 该基 金 ” 或 “景 荣 债券基 金” )的 投资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权证 ( 含各 类期权 ) 、 国 债 期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 议存款 、 同业 存单 、 定期 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 货 币 市场工 具、 国债期 货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 于 A 股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以 及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 券类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非 现金 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 3) 本基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3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200% ; 1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18)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投资范 围中 关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即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19)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人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5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6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具 有终 局性 ,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7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国务 院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8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 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本 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主要 投资于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次级债 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地 方 政府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 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 协议 存款、同业 存单、 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品种 及国债期 货。 风险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及股 指期货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风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40% ;安全资 产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其 中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安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29 0.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 国 债期 货,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标 , 且 每日 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扣 除用 于 保本部 分资 产后 的余 额;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除上述 (12 ) 项 以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本基金若 转型为 “大成 景 荣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本基金 的投融 资比例 及 投资比 例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0 限制等 按照 基金 合同 中的 相关约 定执 行。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 通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1 知》 、 《 关于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 关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应按约 定 时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 关流通 受限证 券的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本协议 的规定与 基金托管 银行签 订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协 议应 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型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等内 容。 6.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7.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2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3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应开 立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用于 存放 募集的 资金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立。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4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 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基 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期货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7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 与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日 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采用 上述 1-6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 认后公 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8 4.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基 金托管 人 的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39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托管 人得 到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后与 基金 管 理人分 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仲 裁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照 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0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1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 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2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7 年5 月26 日至2017 年11 月25 日发 布的 公告 : 1. 2017 年 6 月 2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乐 视网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三 诺生 物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中文在 线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2. 2017 年 7 月 6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海 南瑞 泽”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3.2017 年 7 月 10 日《 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大成 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2017 年第 1 期)》。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3 4.2017 年 7 月 19 日《 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5. 2017 年 8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任职 公告》。 6.2017 年 8 月 24 日《 大成景 荣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 摘要》。 7. 2017 年 9 月 1 日《 关 于 通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大 成钱 柜交易 实施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8.2017 年 10 月 27 日《 大 成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四、 招募 说明 书及 在此 之前 公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未尽事 宜 , 请 查 阅招募 说明 书 及 以前 公告 的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对2017 年7 月10 日公布的《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 年1 期 ) 》 进 行了 更 新, 并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进 行了 内容 补充和 更新 ,主 要更 新的 内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 部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部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第十 一部 分 、 基金 业绩 ” 部分。 6.根 据最 新公告 , 更新 了 “ 第二十 六 部分 、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第二十 七 部分 、 对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 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44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大 成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注册 文件 (二) 《 大 成景 荣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景 荣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