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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添裕纯债债券(003733)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添裕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全文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金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6]2482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书面回复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并按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 “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 受限于该债券非公开交易 和发债主体自身资质 , 一般 情况下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或债券 市场流 动性 受限 时, 可能 会使得 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 ,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低预期收益、 较低预期风险的 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3 日,有 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鹰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 目录 _ 一、 绪言


.................................................... 2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6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 58 十 、基 金的业 绩 ................................................ 67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69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1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6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0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1 十 七、 风险揭 示 ................................................ 87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15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0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2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4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 135 金鹰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金鹰添裕 纯 债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金鹰添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金 鹰 添裕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金鹰添裕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 金鹰添裕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金 鹰 添裕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 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 网址 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 事件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 三、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法定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 厦 30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 】 97 号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 刘岩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 元) 出 资比 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凌富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学士、 会计师, 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 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 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 信贷部经理助理, 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 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 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 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 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 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 号核准, 自 2015 年 1 月起,担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 董事, 金融学 博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营业部副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全面工作) 、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黄雪贞女士, 董事, 英语语言文学硕 士, 经济师职称。 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副主任、 主任、 证券事务代表等职。 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江鹏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士。 江鹏先生先后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 现任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 董事, 商科毕业。 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 德意志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 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 总裁、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 裁。 殷孟波先生, 独立董事。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院长、研究生部主任等职务,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 学 院 教 授 委 员 会 主 席 。 刘国常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 (会计学) 博 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曾在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 现任广东 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 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 广州市审计学 会副会长以及上市公司东凌国际、粤传媒、博济医药、道氏技术的独立董事。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讲 师 、 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兼 任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海南、广州、长沙、深圳 、 厦 门 、 珠 海 、 佛 山 、 肇庆、 惠 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上市公司艾派克、 威创股份、 省广股份、 阳 普医疗的独立董事。 2 、 监 事会 成员 姚志智 先生, 监事, 党 校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 , 会计师、 经济师职称 , 高级 国际财务管理师、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 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副总监、 财务部部长, 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广州医药海 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 陈家雄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 监事, 管理学硕士。 曾任宇龙计算机 通信科技 (深圳) 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 、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刘岩先生, 总经理, 金融学博士, 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 经理。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 在广东 证券公司(原)任研究员职务,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安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 品开发部总监, 2011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 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6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 督察长, 博士研究生。 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 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任职, 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 协会备案,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任 公司督察长。 陈瀚先生,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 6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湖南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2005 年 6 月至 2014 年 9 月 历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办、 办公室高级主管、 发展部高级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2017 年 6 月 28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4 、基 金经 理 黄艳芳女士, 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分析师, 中 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主办, 量化投资负责人,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主办。2015 年 5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及量化投资 部数量策略研究员, 现任金鹰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8 月25 日起任职)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 12 日 起任职) 、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8 月9 日起任职) 、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6 日起任职) 、金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1 月16 日起任职) 、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23 日起任职) 、 金鹰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11 月 28 日起任职) 、 金鹰添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 月 11 日起任职) 、金鹰添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2 月16 日起任职) 、 金鹰科技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19 日起任职)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 5 、本 基金 采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2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 益 部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邹卫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汪伟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4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 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5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6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 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目 标 (1 )保证 公司经 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7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 部控 制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 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 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 规、规 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8 (3 )审慎 性原则 。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慎经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当 随着有关 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4 、内 部控 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 风控合规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 告。 (3 )风控合规部 风控合规 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风控合规 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 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 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9 内部控制制度。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0 四、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 的交通银 行 正式对外营 业,成为 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 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 元。2017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 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 具 备基金 从 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1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 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 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获 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 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执行董 事、 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 只。 此外 , 交通 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2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 制机制 ,覆盖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 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3 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交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项 目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 理规定》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 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托管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的申 购 资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 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4 五、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950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 ge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排 名不分 先后) : (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 网址:www.dgrcc.com (2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 网址:www.txsec.com (3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 网址:www.new-rand.cn (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 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5 ) 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6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 网址:www.xds.com.cn (6 )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 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人:石磊 联系人:付俊峰






































联系电话:0371-6177752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7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层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卖网(www.jjmmw.com ) (8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7 (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 (1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 :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 (1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8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1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办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29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 网址:www.5irich.com (1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电话:95177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17)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 网址:www.igesafe.com (1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 网址:www.fundzone.cn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0 (19)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 网址: www.yilucaifu.com (2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21)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联系电话:010-85870662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 网址:www.tdyhfund.com (2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1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联系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 网址:www.gomefund.com (2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 010-6061565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 网址:www.xincai.com (24)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 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526750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 网址:www.cd121.com (25)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2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李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 网址: www.ksfortune.com (2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 族自 治区银川 市金凤区 阅海 湾中央商 务区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 网址:www.fengfd.com (2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 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3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90 (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 网址:http ://www.buyfunds.cn (3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 网址:www.lufunds.com (3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021-20324153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4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3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 东新区 东风南路 康宁街 互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 网址:http://www.hgccpb.com/ (33)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王旋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热线: 4007-999-999 公司 网址:http://jr.tuniu.com (3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 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 网址:www.ifastps.com.cn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5 (3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联系电话:010-5933649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 网址:www.jnlc.com (3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3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 期)北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6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 网址:www.citicsf.com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公司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7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 网址:http://www.xcsc.com (4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山 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 网址:www.zxwt.com.cn (4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公司 网址: www.dwzq.com.cn (4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 网址:www.cindasc.com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8 (4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全 国) 、 4008888788 公司 网址:www.ebscn.com (4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 网址:www.guodu.com (4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陈曦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39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话:95538 (全 国) 公司 网址:www.zts.com.cn (49)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 网址: www.jyzq.cn (5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公司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5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话:96326 公司 网址:http://www.hfzq.com.cn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0 (5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0931-4890619


公司 网址:www.hlzqgs.com (5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公司 网址: www.cfsc.com.cn (5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 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公司 网址: www.lxzq.com.cn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1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 网址: www.gjzq.com.cn (5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公司 网址: http://www.hxzq.cn (5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 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


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2 联系人: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 网址:www.citicsf.com (59) 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 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 网址:www.yixinfund.com (60) 北京电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 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 网址:www.bjdyfund.com (61) 中衍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 一层 1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 长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宏波 联系人: 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3 客服电话:4006881117 公司 网址:www.cdfco.com.cn 如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名 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岩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 科技园 A 座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 欧阳兵、 马振涛、马晓灵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石文先 电话:027-86770549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77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4 经办注册会计师: 龚静伟、邵先取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5 六、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6]2482 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及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6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回复确认,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 效并按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则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 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7 八、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8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 者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49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 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金额 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金 份额时 ,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平台申购的,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超过部分不设最 低级差限制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 及直销中心柜台 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 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赎回的,赎回最低份额为 10 份,持 有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时发起 赎回需全部赎回。 3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售机 构约定 ,对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0 1 、申购费用 对于 本基 金 ,投 资者在 申购时需 交纳前 端申购 费。投资 者 缴纳 申购费 用时, 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A <300 万 0.50% 300 万≤A <500 万 0.30% A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而有差异, 具体的 赎回 费率设 置 如下: 持有期限 T 费率 T <60 日 0.50% T ≥60 日 0 (注: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算。 ) 基金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1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当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份额时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1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 94,482.24 份基金份 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2 为 1.050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4,999,000.00/1.0500=4,760,952.38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 得到 4,760,952.38 份基 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持有期 为 30 日, 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80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0%=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00=10,746.00 元 即: 该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00 份, 持有 期为 30 日,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持有 期为二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080=10,8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10,8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00 份,持有 期为 二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8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00.00 元。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3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4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5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6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八 )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7 下,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8 九、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充分考虑 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 收益性及流动性,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定增值。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以 债券为主, 通过密切关 注 债券市场变化, 持续研究债券市场运行状况、 研判市场风险, 在确保资产稳定 增值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超越 业 绩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 经济 形势以及微观市场充分研判的基础上, 采取积极主动的 投资管理策略, 积极进行 资产组合配置。 对利率变化趋势、 债券收益率曲线移动 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 信用债券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 , 主 动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 2 、债券投资策略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59 (1 )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 具体 债券的风险收益比、 信用 利差、 流动性利差、 债项评级 及 相对价差收益等特点, 研究各类 具体信用类债券 的投资价值; 在此基础上结合 各 细分种类债券 供需状况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等因素谨慎进行类属配置 。 (2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宏观经济 趋势、 经济周期位置 和宏观政策动向等为出发点, 预 测 市场未来 债券收益率曲线 的变化趋势, 及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 行分析, 结合信用债投资以构建债券组合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 并据此积极调整 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及期限分布 ,以有效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对财政货币政策取向、 流动性、 债券供求、 市场风险偏好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 在此基础上预测利率期限结构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以进行积极资产 配置; 并 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 通过骑乘策略, 投资于 具备潜在价值的债券。 (4 )套利策略 本基金在对债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利用市场定价偏误、 收益率曲线 偏移、 流动性 、 息差、 久期、 限制条款等 差异因素, 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5 )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重点关注一定利率区间范围内且符合设定久期区 间、 具有较高 评级及较好流动性的 个券, 或存在定价偏误、 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 的优质个券。 (6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因此信 用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利差收益率。 本基金 通过 关注信 用利差 的变化趋势, 精选利差 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 析上,本 基金将 重点关 注经济周 期、国 家 或产 业政策 、 发债 主体所 属行业景气 度、 债券市场 供求、 信用债券 市场结 构、信 用债券品 种的流 动性等 因素对信用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0 利差的影响,进而进行信用债投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 、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 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 深入研究债券发行 人基本面信息, 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 利 用历史数据、 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 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 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 四) 投资决 策依 据及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 (3 )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本 基金总 体资产 分配和投 资策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 可临时召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会议。 (2 )基金 经理: 设计 和调整投 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投 资组合 需要考 虑的基 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3 )集中 交易部 :基 金经理向 集中交 易部下 达投资指 令,集 中交易 部负责 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 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 与风险 评估 :对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评估,向 基金经 理提出 绩效或 风险建议。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1 (5 )风控合规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 五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2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 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9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3 ( 六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综 合 ( 全 价 ) 指 数 收 益 率 ×80%+ 一 年 期 定 期 存款利率 (税后)×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主要是因为本基金 为债券型基金。 中债综合指 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该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 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基金资产配置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等,因而 采用上述业绩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业绩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 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 七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收益、 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 八) 投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4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88,104,800.00 91.40 其中:债券 888,104,800.00 91.4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40,290.06 6.18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38,264.92 0.33 7 其他各项资产 20,279,562.84 2.09 8 合计 971,662,917.82 100.00 注: 其他资产包括: 交易保证金、 应收利息、 应收证券清算款、 其他应收款、 应收申购款。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票。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8,458,000.00 17.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8,458,000.00 17.35 4 企业债券 511,081,800.00 52.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20,012,000.00 12.36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88,553,000.00 9.12 9 其他 - - 10 合计 888,104,800.00 91.46 5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80209 13 宁铁路 债 800,000.00 81,216,000.00 8.36 2 1480049 14 邹平债 800,000.00 66,960,000.00 6.90 3 1480544 14 新昌债 01 500,000.00 50,745,000.00 5.23 4 100412 10 农发 12 500,000.00 49,965,000.00 5.15 5 10158001 5 15 盐城世 MTN001 500,000.00 49,815,000.00 5.13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6 6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7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 金报告 期内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279,562.8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279,562.8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基金的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8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1.23 -2016.12.31 -0.05% 0.13% -1.37% 0.16% 1.32% -0.03% 2017.1.1 -2017.6.30 1.16% 0.05% -1.54% 0.06% 2.70% -0.01% 2016.11.23 -2017.9.30 2.01% 0.06% -2.94% 0.08% 4.95% -0.02%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累 计净值 增长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69 注: (1 ) 本基金于2016 年11月23 日成立。 (2 )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 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80%+ 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十一、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0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1 十二、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的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 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 行间市 场 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2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 估值。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不 负责赔付。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3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4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5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第 4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6 十三、 基 金 的收 益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8 十四、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及结算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7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0 十五、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 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1 十六、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一) 披露依 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址 (以下简 称 “ 网址”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披露承 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披露文 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2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址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址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3 通过 网址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址 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址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终止或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4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5 (27)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1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1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7 十七、 风 险 揭示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货 币政 策、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进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 影响 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也 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导致基金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当 金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 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变化,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基 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减少。 5 、购买力 风险: 通货 膨胀的发 生将引 发购买 力下降, 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 、再投资 风险: 市场 利率下降 时,基 金将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 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形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8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 响。 ( 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投 资风 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和发债主体资质相对较差 , 导致了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交易不活跃, 及潜在较大 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 或 市场流动性 受限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四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 水平,为基金资产组合的业绩带来风险。 ( 五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环境 控制、人 员素质 等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89 十八、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1 十九、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2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4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资金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及 其他有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5 关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机构 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6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8 的情况下, 以下 情形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且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收 费 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在 不提高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相应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对《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 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或者于中 国证监会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9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99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0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1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2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3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4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5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运 用有 关费 用 的提 取支付 方式 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及结算费用;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6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7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五) 基金财 产的 投资范 围和 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8 2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得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相关证券可上 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 9 ) 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09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证券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的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0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 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1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 负责赔付。 2 、公告方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七)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表 决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2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 管机构二 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4 二十、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 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 编码:200336 )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5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持有 现金或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 得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6 的 10 %; 5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 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 9 )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7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8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 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19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①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②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现 风 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法 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解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0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1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2 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 行报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资 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4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 值业 务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通 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的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银行 间市场 上不 含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5 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 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 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6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 基金管理人于 《基 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解 决。托管 协议当 事人不 愿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的,任 何一方 当事人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7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8 8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 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2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料寄 送 1 、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 、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月度、季度与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在每月/ 季/ 年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该服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电子方式提供。 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 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 网站 。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 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二) 网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址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 网址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 网址将为 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 三) 信息定 制服 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址、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 信 息 定 制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通 过手 机 短讯 、E-MAIL 和 公司 微 信平 台定期为客户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0 发送所定 制的信 息,内 容包括: 每笔交 易确认 查询、每 月账户 余额与 损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 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 值查询等。 ( 四 )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 网址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办理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 请向相关机构 咨询。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 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020-83936180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2856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者 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 及时回复” 为 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 投资者 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1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一) 媒体公 告明 细 公告 媒体 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副 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6 月 29 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等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1 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部 分代销机构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3 日 4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2017 年第1 号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4 日 5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1 号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4 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 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15 日 7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20 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 所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7 月 20 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部 分代销机构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8 月 2 日 10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8 月 18 日 11 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财达证券等代销机构的定投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8 月 18 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8 月 23 日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2 金参与湘财证券等代销机构的定投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金鹰添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8 月 25 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 销平台开通工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9 月 7 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督察长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9 月 13 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申购手续费率 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9 月 23 日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 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10 月 25 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11 月 3 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 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11 月 6 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 所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等 2017 年11 月 21 日 ( 二) 其它重 要事 项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2017 年 第 七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完成 工商 变更 手续, 于2017 年11 月21 日在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公 司 注册地址由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246 号3 栋2 单元3D 房” 变 更为 “广 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 之一J79 ”。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3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47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报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于2017 年9 月13 日在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 免去苏文锋 先生督察长职务, 免去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职务, 聘请李云亮先生担任公司 督察长。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2017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 会和广 东证监 局备案, 黄雪贞 女士当 选为公司 第六届 董事会 董事, 同时程宁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经本基金管理人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姚志智女士当选为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同时曾巧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监事职务。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4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网址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 添 裕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全文(2017 年第 2 号) 135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一) 本基金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 金鹰添裕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 《金鹰添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金鹰添裕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金鹰添裕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