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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货币(511860)

博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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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 提 示 】 
1 、 本基金根 据 2014 年9 月 9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935 号) 和2014 年 10 月 31 日 《关于博时
保 证 金 实 时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部 函
[2014]1674 号)的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基金投 资于货币市 场,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 会因为货币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 动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 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 、本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对于选 择买卖的投 资人而言, 交易费用和 二 级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如本基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
金的交易费用, 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另外,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
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 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 可能减少,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 份额
净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 有望 增加; 当折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 份额
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 有望增加,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
基金, 投资收益 可能减少。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
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5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T 日申购份额 ,T+2 日可赎 回或卖出;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
可赎回或卖出。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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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 资
风险。 
7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 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9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 投资决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 、 基金招 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11、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5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0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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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绪言 ............................................................................................................................... 4 第二部分、释义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的 生效 ................................................................................. 37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 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7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0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07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分 、 绪 言 《博时保证 金实时交易 型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或 “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以及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保证金 实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 金(以下简 称 “基金” 或“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 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分 、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博时保证金实时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保证金实时 交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 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博时 保证 金实时 交易 型 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5 、 证券账户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26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3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36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39 、 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0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 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1 、元:指 人民币元 42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 、 摊余成 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4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 净收益 45 、7 日年化 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6 、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1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分 、 基金管 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 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八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 部、客户服 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 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海、 零 售- 南方、 央 企业务部、 互联网 金融部、 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 各投资风格小组) 、 研究 部。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 销售组织、 目标和费用管理、 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 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 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 国际业务的推动与 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相 关信息服务 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 负 责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销 售服务。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负 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 央企业务部负责招 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 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 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 工作。营销 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年 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设;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办公室负责公 司的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 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 公司总人数为 526 人 , 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6%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 度、 人 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 主 要成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1957 年生 ,中共党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6 年 至 1992 年,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1992 年至 2002 年,任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副 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2002 年9 月至2007 年 4 月,任 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7 月, 历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副董 事长, 期间兼任永隆 银 行副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MBA 。 1986-1990 年 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 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 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 办副主任兼新闻办 (网信办) 主任; 中国 证 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彭磊女士, 分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经 济 学学士学位, 以及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在不同证券和金融类公司担任管 理或行政职 位,拥有相 关管理和从 业 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 任友联资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产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商局金融集 团有限公司 ,历任综合 管理部副 总经理、 审计稽核部总经理、 中国业务部总经理、 证券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6 年 4 月起担 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金宝先生,1964 年生 , 硕士。1981 年至 1985 年 在复旦大学数学系学习, 获学士学位。 1985 年至 1988 年在复旦 大学数理统计系学习,获硕士学位。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 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1996 年 5 月任招商证券上 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2001 年 9 月 任招商证券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2002 年 10 月任招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2005 年 1 月 任招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2005 年 8 月任招商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2008 年 4 月任招商证 券机构客户业务董事总经理; 2012 年 4 月任招 商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联席总经 理(现更 名为机构业务总部);2012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 机构业务总部);2017 年 8 月任招商证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学 工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 证券投资银 行北京总部 副 总 经理,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 部副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张灏先生,1978 年生,学 士。2000 年 毕业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获得数学学士学位和 经济学学士 学位。2000 年起,任职 于瑞士信贷 (CSFB )纽约办公室并 加入企业并 购部门 担 任经理,负责全球电讯及消费零售行业的并购项目;2005 年,加入摩根大通(JP Morgan ) 香港办公室 担任副总裁 ,负责大中 华区的企业 并购项目;2008 年,加入著名基金 公司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大中华区私 募股权投资 部门担任执 行董事。2013 年至今,加入上 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及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监, 并负责 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顾立基先生,1948 年生 , 硕士。1982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 获学士学位;1996 年毕业于 中国科技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1968 年至1978 年就职于上 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 团 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 区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秘 书、主任;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 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 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董 事;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 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 ,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司 财务处科员 、中国- 坦桑 尼亚联合海 运服务公司 财务部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远 ( 英国) 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 佛罗伦 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经 理、中远太 平洋有限公 司(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 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远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 ( 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 董事会副主席、 中远控股( 新加坡)有 限公司总裁 ;并任新加 坡中资企业 协会会长。2011.11-2015.12 ,任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A+H 上市公司 ) 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 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生,教授级高 级工程师, 国际金融专 业经济学 硕 士研究生。 历 任 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作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坝至上海正负 50 万伏超高压直流输电换流站书记兼站长 , 主持参加了 我国第一条 亚洲最大的 直流输电工 程的安装调 试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12 —1999.12 , 任华 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 总经 理, 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代码 0037 ) 副董事长 、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深圳华能电 讯有限公司 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 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资产管理 (深圳) 公司董事长; 2016.8- 至今 ,任阳光资 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 任西南证券 、百隆东方 、威华 股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份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监 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 航空工业管 理学院助教 、讲师、珠 海 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 及安徽省分行。2000 年 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 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 平安保险公 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 广发证券有 限公司、广 发基金管理 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 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2016 年 3 月18 日 至今担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王德英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 计算机公司 任开发部经 理 、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代总经理。 现 任公司副总 经 理,主管 IT、运作、指 数与量化投 资等工作, 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及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 技术进出口 总公司、中 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 硕士,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 深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 、中国证监 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硕 士,督察长 。曾供职于 广东深港律 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鲁邦旺先生, 硕士。2008 年至2016 年在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工作, 历任资金经理、 固定 收益投资经 理。2016 年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 博时裕和纯 债债券基金 的基金 经 理。现任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博时裕盈纯债 债券基金 (2016 年12 月15 日至今) 、 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今) 、 博时裕恒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 博时裕晟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博时裕丰纯债债券基 金(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今)、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博时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裕坤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博时裕嘉纯债债券基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博 时裕康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12 月15 日至今) 、 博时裕达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基金 (2017 年4 月 26 日至今 ) 、 博时保证金货币 ETF 基金(2017 年 4 月 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 员、 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投资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 博时精选混合基金、 博 时新趋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 东经济学院 、江南证券 、清华大学 、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 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 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 基金、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CFA。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 基 金、 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 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 金、博时新兴消费主题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CFA。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限公司 、美国通用 电气公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财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 博 时信用债券 投资基金、 博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博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 博士。1991 年起先后在 石家庄无线电九厂、 石家庄经济学院、 长盛基金 、 德邦基金、 上海金珀资 产管理公司 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 任董事 总 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五、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 法律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法律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 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 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 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 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6 )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第四部分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 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增 幅 3.47% 。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30% ; 净利 润较上 年 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亿元,盈利 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 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 零 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 业协会“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 构奖” 。本集 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管 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 余人。自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 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 得 《全球托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第 五 部分、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 一级交 易商 ” ) (1) 中 信建 投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 国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 中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 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 海 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 申 万宏 源 证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7) 兴 业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 弄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 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9) 中 信证 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10) 万联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1) 渤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 华泰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13) 中信 证 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4) 东吴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5) 信达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6) 长城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17) 光大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8) 广州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 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9) 东北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20) 上海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1) 新时 代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2) 华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23) 国海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24) 国都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25) 恒泰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26)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27) 第一 创 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28) 华龙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29) 财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1602 室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30) 中国 中 投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 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31) 华宝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2) 财达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3) 广发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 方正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5) 德邦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36) 天风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网址: http://www.tfzq.com/site/index.html (37) 中银 国 际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38) 国泰 君 安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9) 招商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0) 平安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41) 国盛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2)华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43) 瑞银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44 ) 西藏 东方 财 富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变更、 增减 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 并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 话:4008-058-058


三 、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 弄24 号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 陈宏 电话: 021-36532407 传真: 021-36532407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xzsec.com/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第 六 部分 、 基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4 年 9 月9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35 号文 予以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止 ,共募集 1,506,040,000.00 份,有效认购户数 8,77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11 月25 日正式生 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第 七 部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 2014 年11 月25 日 。 本基金 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 无实质性影 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 元。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第 八 部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12 月9 日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第 九 部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 2014 年 12 月9 日起,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份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 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 基金净收 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日 收 益 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现金 形 式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款中按比例扣除; 4 、当日的申 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 5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 新的限额实 施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对完成交 收的申购账户进行份额的记增, 对赎回的证券账户进 行份额注销。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 查询 ,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相关规则 的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 、 申 购和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最 低申购、赎回份额为 1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低申购、赎回份额予以调 整。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2 、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 1 份或其 整数倍。 3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 申购/ 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各项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 、 申 购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用 途 1 、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4 、申购金额 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以 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 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 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 投资人的利 益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6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当日超出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申购限额。 9 、当影子定 价法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偏离 度 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2 、3 、4 、6 、7 、8 、10 项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 现当日净收 益或累计未 分配净收益 小于零的情 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 致 无 法办理赎回业务。 7 、当日超出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 、发生继续 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发生上述 1 、2 、3 、4 、5 、6 、8 、9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对于 上述第 7 项 拒绝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 上限设定。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可延缓支付赎回款,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 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和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 益率。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二、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三 、 其他申 购 赎 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 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四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第十部分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 或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时应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在风险与收 益的配比中, 力求 降低各类风险, 并 争取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 稳定的收益。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状况、 政策变化趋势、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 通过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 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 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 合理的配置和选择,同时控制组合内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以 内。 (二)利率策略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 判断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 收益率曲线等, 进 而 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三)回购配置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回购资产类属配置层上, 强调通过对中长期回购利率波动规律的把 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 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 调整。 (四)个券选择策略 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值变动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五)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 目标之一。 具体而言, 在组合投资过程中, 本基 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 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 结合银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析, 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并且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 覆盖范围, 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 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 流 动 性 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通 过 现 金 留 存、 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 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性。 并且, 在日常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赎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 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投资于 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 的 资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 低 于 5%; (5 )现金、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 金 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 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 ) 除发生 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8 )本基金 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 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 基 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15) 本基金 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6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拟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采 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 期限(天)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 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 期限)/ (投 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 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 期限+债券 正回购×剩 余存续期限 )/ (投资于 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 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 期存款、同 业存单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 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 债券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是 指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日 为止所剩余 的 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 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 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 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的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 中央银行票 据到期日的 实 际 剩余天数计算; (6 )对其它 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审 慎原则,根 据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作为 货币市场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 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 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 产 的比例(%)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1 固定收益 投 资 367,188,820.27 40.66 其中:债 券 367,188,820.27 40.66 资产支持 证 券 - - 2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24,186,276.28 2.68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 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506,565,803.80 56.09 4 其他各项 资 产 5,166,409.55 0.57 5 合计 903,107,309.9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 债 券回购融 资 余 额 5.10 其中:买 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 债 券回购融 资 余 额 10,097,864.85 1.14 其中:买 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余额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 期限基本 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72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高值 73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低值 38 报告 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没有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 期 限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 限 各期限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 债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35.28 1.14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2 30 天(含) —60 天 14.29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 —90 天 21.25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 —120 天 12.32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17.88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03 1.14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没有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913,201.48 8.99 其中:政 策 性金融债 79,913,201.48 8.9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87,275,618.79 32.32 8 其他 - - 9 合计 367,188,820.27 41.31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 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698669 16 包商银 行 CD055 900,000 89,857,992.41 10.11 2 170401 17 农发 01 800,000 79,913,201.48 8.99 3 111707239 17 招商银 行 CD239 600,000 59,477,342.59 6.69 4 111785411 17 成都农商 银行 CD037 300,000 29,703,545.56 3.34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5 111781415 17 盛京银 行 CD163 300,000 29,599,663.78 3.33 6 111785551 17 威海商 行 CD048 200,000 19,800,820.06 2.23 7 111707240 17 招商银 行 CD240 200,000 19,604,563.13 2.21 8 111785931 17 天津农村 商业银行 CD232 200,000 19,547,281.61 2.20 9 111710464 17 兴业银 行 CD464 100,000 9,914,360.47 1.12 10 111785987 17 乌鲁木齐 银行 CD056 100,000 9,770,049.18 1.10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在 0.25( 含)-0.5%间的次 数 43 次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最 高 值 0.3598%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最 低 值 0.1881% 报告期内 每 个工作日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的简单 平 均 值 0.2804% 注:上表中 “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工作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超过 0.25%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超过 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 价方法说 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 面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00 元。 9.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 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 主体没有 被 监管部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 报告编制 日 前一年内 受 到公开谴 责 、处罚。 9.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3 应收利息 5,166,409.55 4 应收申购 款 -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66,409.55 9.4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的其他文 字 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5-2014/12/31 0.4010% 0.0066% 0.1368% 0.0000% 0.2642% 0.0066% 2015/1/1-2015/12/31 2.9087% 0.0082% 1.3500% 0.0000% 1.5587% 0.0082% 2016/1/1-2016/12/31 2.3753% 0.0015% 1.3500% 0.0000% 1.0253% 0.0015% 2017/1/1-2017/9/30 2.4514% 0.0018% 1.0097% 0.0000% 1.4417% 0.0018% 2014/11/25-2017/9/30 8.3685% 0.0053% 3.8466% 0.0000% 4.5219% 0.0053%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第十 二部分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第十 三 部分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平均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 算 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 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 当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 值 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允价 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 组合的 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 百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 益,精确到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 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 和/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四 部分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 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9%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9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销 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年销 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 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五 部 分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 收益是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收 入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为红利再投 资,记入投 资人收益账 户,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 投 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 (投资人基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 并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3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 金 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 算 当 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以 现金形式 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 4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计 算当日收益 , 若 收益账户当日累计收益满足结转条件 , 则为投资者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 则为投资者收益账户记增收益, 满足结转条件的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 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和收益账户收益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记减投资者收益 账户收益。 基金公司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 并委托登记机构办 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5 、投资人卖出 部分基金 份额时,不 支付对应的 收益;但投 资人份额全 部 卖出时, 以现 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 金 份额及其对应的收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投资人当 日买入的基 金份额自买 入当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 的 基 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各 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 一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第 十七部分。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第十六部分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第 十 七 部分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六 )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收益/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Ri 为 最近 i 个自 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类似规则计算。 其中, 当日 基 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 括节假日) 未 结转份额。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百 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28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 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29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第 十 八部分 、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点, 但基金产品依靠投资获得收益, 基金 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具体的风险及相应管理措施包括: 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内, 信用风险主要指交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任或不能履行交割 责任而造成的风险。 在短期债券中主要是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交割责任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本基金净 值损失的风险。 博时基金在审慎使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 内部开发了一套信用评级系统, 严 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 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 中断、 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博 时 基金内部各部门均对部门可能的风险点进行过梳理和查露补缺, 通过培养员工责任感, 设置 奖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如市场利率因资金供求 情况出现下调, 而央行制定的存款利率没有下调, 由于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工具是在短期债 券市场上, 其收益取决于市场各金融产品的收益率, 基金投资人会面临投资现金管理基金的 收益率没有存款利率高的风险。 针对此项风险, 博时基金风险管理部会定期出具独立的风险 分析报告, 从宏观环境、 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 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露和敏感 度进行分析,提示相应风险。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现金流, 面临因市场利率变化而不能以原 来的利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如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博时基金投研团队及风 险管理部会密切跟踪市场变化, 对可能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对策, 通过投资策略的调整等降 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动。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 通货膨胀率提高, 现金管理基金的投资价值会因 此降低。 博时基金投研团队和风险管理部会密切关注通胀水平, 一方面在投资券种选择上考 虑通胀因素的影响, 另一方面在投资风险分析上, 也会将通胀水平作为考核的 参考因素, 促 使组合投资实现真实收益。 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也暂不征收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 这些政策发生不利用基 金投资人的变化, 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另外, 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 会使基 金 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 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博时基金具有完善的高水平的投研分 析平台, 由分析、 风险各部门为投资提供相关信息, 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判断和及时的适 应调整,尽可能减少非预期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 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对流动性要求较高, 这种确保高流动性的 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另一方面, 由于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 若市场流 动性弱, 变现冲击成本较大, 会造成变现损失, 降低资产净值。 博时基金风险管理部会定 期 评估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与投资经理及时沟通, 使得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保持在适 当水平,既不损害投资收益,也能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在未持有到期时, 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 不一致的风险。 对此风险, 博时基金会定期比较成本估值与公允估值的差价 , 对估值偏离度 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机 构 及销售机 构等。 博时 基金会定期 检测内部设 备,培训相 关人员,同 时增强与 外部合作机构的技术交流, 关注系统的更新升级, 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 降低此 类风险发生概率。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 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博时基金通过设置远程备份服务器、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 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场内申购、 赎回的货币市场基金, 兼具货币市场基金及场内交易基金的风 险特征: 1 、当日收益 为负或投资收益减少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金, 在大多数情况下, 每日收益为正。 但在极端情况下, 当基金卖出债券 所 得收益及利息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率之后可能为负。 这时显示的基金每百份收益可能为负 并将 记减投资者收益 账户收益。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 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 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如本基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金的 交易费用, 则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 另外,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 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 高于份额净值 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 可能减少; 当折价交易时, 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 低于份额净值 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 可能减少。 2 、无法赎回 本基金的风险 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三、声明 1 、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3 、投资者一 旦场内申购、赎回该基金即表示对相关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 金交收方式的安排已经认可。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第 十九部分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 生 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第 二 十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非 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 费率,但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收益分配 、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 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方之二以上(含 三方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第二十 一 部分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 监会及/ 或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非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 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 得低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于 5%; (5 )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五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 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7 )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 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 以上的 情形外,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 (8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 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9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本基金 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 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同时 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 (16)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 另行 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 并管理。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 价” 。当“影 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 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 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 负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 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 持有投 资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3 、特殊 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3 )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金 7 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资 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 收益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 部分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电话 “博时一线通”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 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 过电话查询 基金份额净 值。同时, 客服中心提 供工作日每 天 9:00-21:00 、节 假 日(十一和春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务以及在线交流的平台。 登陆网站后, 投 资人可以查询基金相关信息, 享受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并提交 投诉与建议。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博时基 金网站、 “博 时一线通” 自动语音留 言、人工坐 席、书信、 电 子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 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四、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一)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 二)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 三)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四) 、 2017 年 07 月 0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2 号( 摘要) 》 ;


第二十 四 部分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博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第二十 五 部 分 、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