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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博保本A(002628)

招商安博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 
 
招 商 安 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止日: 2017 年 11 月25 日 重要提 示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关于 准予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6 】645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5 月25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 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为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投 资 者 提供 保 本 , 以 及由 担 保 人 就本 基 金 的 保 本义 务 提 供 相应 的 连 带 责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义 务 人 承 担保 本 偿 付 责 任, 但 投 资 者投 资 于 保 本 基金 并 不 等 于将 资 金 作 为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融 机 构 , 保 本基 金 在 极 端情 况 下 仍 然 存在 本 金 损 失的 风 险 。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必 须自 担风险 。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 招 募 说明 书》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25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 § 1 基金管理人 1.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 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 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1.2 主要 人员情 况 1.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 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 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和经济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1.2.2 监 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斌 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5 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1.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6 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1.2.4 基 金经 理 康晶先 生, 理学 硕士 。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本 公司 交易部 ,任 交易 员;2011 年 1 月加 入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资 本市 场部 ,任 研究 员;2012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曾 任研究 员, 现任 招商 安泰 债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 招商 境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招商 招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5 月 25 日至 今 ) 、 招商 安裕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6 月20 日 至今) 、 招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8 月 20 日 至今) 、招 商安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20 日至 今) 、 招商丰 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招 商丰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稳祥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1 日 至今 )、招 商招 坤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 、 招商稳 荣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 至今) 、招 商 招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益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招 商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7 稳乾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商 丰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今) 、 招商 稳泰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2 月 9 日至今 ) 及 招商 丰拓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8 月 29 日 至今) 。 李佳存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2008 年 7 月硕 士毕 业后 即加入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部 研究 员, 一直 从事 医药行 业研 究工 作, 并于2011 年 3 月 起升 任研 究部 总经理 助理 。 2014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研 究部 研究员 ,现 任招 商医 药健 康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1 月 30 日至 今) 、 招商 康泰 养老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2 月 4 日至 今) 、招 商安 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6 月 18 日 至今) 及招 商体 育文 化休 闲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今)。 王景女士, 经 济 学 硕士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石 化 乌鲁 木齐 石 油 化 工 总 厂 物 资装 备公 司 及 国 家环境保 护总 局对外 合作 中心。2003 年起, 先后于 金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任行 业研 究员。2009 年 8 月起 ,任 东兴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0 年 8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投资 管理 一 部总监 兼招 商制 造业 转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今) 、 招商 境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招商 安弘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商 康泰 养老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今)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5 月 25 日至 今) 及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 )。 1.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1.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 2 基金托管人 2.1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8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2.2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2.3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00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3 相关服务机构 3.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3.1.1 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9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3.1.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0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施 艺帆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1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2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3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 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 :徐 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 :陈 媛


网址:www.shhxzq.com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4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服 务区 办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 :郭 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回族 自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 海湾中 央商 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 :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 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5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6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3.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3.3 担保 人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 保业 务:贷款担保、票据 承兑 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 保、信 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7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 标担 保、预付款担保、工 程履 约担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付 担 保 等 履约 担 保 ; 与 担保 业 务 有 关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中 介 服 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3.4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3.5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 4 基金名称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5 基金类型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6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6.1 基金 的保本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8 1 、保 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 (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下同 )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过 渡期 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低于 其 过 渡 期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根据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 同》、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的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 ,或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者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过 渡 期 的 限 定期 限 内 进 行申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费 用之 和。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计 算可 赎回 金额、 保本 金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 对于基金 持有 人多次 认购/ 申购、赎 回的 情况, 以后 进先出的 原则 确定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 长 为2 年。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最 长至2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 本 周 期后 的 各 保 本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的 保本 周 期 起 始 日起 最 长 至 二个 公 历 年 后 对应 日 止 , 如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日 , 则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顺延 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间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19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或 是转 型 为 “ 招 商安 博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条 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 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同 意 为下 一 个 保 本 周期 提 供 保 本保 障 , 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续 要 求 的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继 续 存 续 并进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次 日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同时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将 根据 《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说 明。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则 到 期 期间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指 定的 过 渡 期 内 的一 个 期 限 ,加 上 保 本 周期 到期日 在内 的一 段期 间, 该期间 为五 个工 作日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开始 计算 ) ;如 本基 金变 更为“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到期 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到 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 并提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此期 间内 作出到 期选 择。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b.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已公 告开 放转换转 入的其 他基 金 ; c.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d.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 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 持有变更 后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后 或 转为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后的 其他费 用,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的 费用 、费 率体 系。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过 了 到 期 期 间 以 后 , 在 下 一 保本 周 期 开 始之 前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不 能 再 选 择 赎回 或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没 有作 出 到 期 选择 且 本 基 金 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默 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持 有 的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 从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 如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没 有 作 出 到期 选 择 且 本基 金 不 符 合 保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对应的 变更 后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7 )在到 期期间 内(除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时 ,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实际 操 作日 (含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1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就 本 基 金 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 或 转 换 的到 期 期 间 以及 为 下 一 保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期限 等的 相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博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临 时公 告 或 “ 招 商安 博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 还是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或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其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选择 在 持 有 到期 后 赎 回 基 金份 额 、 转 换到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 或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或 继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而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 金 额 、或 过 渡 期 申 购的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 金 额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应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行 保 本 赔 付差 额 的 支 付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能 全 额履 行 保 本 赔付 差 额 支 付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 支 付 的 代偿 金 额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本 基 金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期 。担 保 人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五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代 偿 的金 额 划 入 托管 账 户 中 。 担保 人 将 金 额划 入 托 管 账户 即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划 拨款 项。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义 务、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查 收 资 金 是否 到 账 。 如 未按 时 到 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履 行 催 付职 责 。 资 金到 账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分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2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不 超过 30 个 工作 日的期间 ,具 体日期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 2 )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 应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 渡期 内免收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资 产在 过渡 期内 产生 的利息 将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 期的 限定期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在 过 渡期 内 投 资 者 转换 转 入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渡 期 申 购 。在 此 限 定 期 限 内, 投 资 人 可按 申 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申 购 份 额,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见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章 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 保本 偿付额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基 金 过 渡 期申 购 规 模 上 限以 及 规 模 控制 的 办 法 。 如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下一 保本 周期保 证额 度或 规模 上限 ,则不 再开 放“ 过渡 期申 购”。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 。折 算日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 础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总 额 保持 不 变 的 前提 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的 基 金 份 额在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 确 定 为本 基 金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时的 基金 资产 。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及 过渡 期 申 购 的 费用 之 和 、 或折 算 日 所 代 表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投 资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 本 条款 。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转为变 更后 的“ 招商 安博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 差 额 部分 即 为 保 本赔 付 差 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补 足 该 差 额并 以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3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博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3 )对 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认购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 入的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招 商 安 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在“招 商安 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6.2 保本 的保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本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个 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认 购保 本 金额。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以 及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接 到 通知 之 日 起 三个 工 作 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 提 出 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加 强对 担 保 人 担保 能 力 的 持续 监 督 、 在 确 信担 保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的 情形 下 更 换 担保 人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接 到 担 保 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且担 保 人 的 更换 必 须 符 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 保本 周 期 内 更换 担 保 人 的程 序见 第10 项“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 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全额 履 行 保 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后 五 个 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保 本 赔 付 差额 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已 自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清 偿 的 金 额以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4 及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后 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 的清 偿款项 划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 开 立 的账 户 中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支付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担保 人 将 清 偿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在 及 托 管 人处 开 立 的 账 户后 即 为 全 部履 行 了 保 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清 偿 。清 偿 款 项 的 分配 与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 担 保 人对 此 不 承 担责 任。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1)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使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 周 期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间内 的担 保人承 诺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期 提 供 保 证或 风 险 买 断 保本 保 障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与 担 保 人 另行 签 订 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 否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更 为“ 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该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或 分 立 , 由合 并 或 分 立 后的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承 继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 的权 利和义务的, 或 在 某 一 保本 周 期 内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丧 失 担 保资 质 或 者 出现 足 以 影 响其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5 担 保 能 力 或 偿付 能 力 的 情形 , 并 且 基 金管 理 人 确 信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或偿 付能力 的, 或者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0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 名的新担 保 人 应 当 符合 保本 基 金 担 保人的 资质 条件 ,且 同意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担保 。 2 )决 议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中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章 节 中 约 定的 程 序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被提 名 的 新 担保 人形成 决议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通过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对于合同约定的无需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即视 为形 成更 换担 保人决 议。 3 )备案 :对于 合同约 定的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对 于 合 同约 定 的 无 需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形 成更 换担 保人 决议后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或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形 成更 换担保人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证 合同 》 。 自新 《 保证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的 担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应 继 续 承 担担 保责任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担保人的 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 一保 本周期的担保人,由 更换 后的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为 本 基 金下 一 保 本 周 期提 供 保 本 保障 机 制 , 此 项担 保 人 更 换事 项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将 涉 及 新 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的 有关 资质情 况、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6 6.3 担保 人情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 由北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1) 担保 人名 称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3)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4) 法定 代表 人 马力 (5) 成立 日期 1997 年12 月5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10.02308 亿元 人民 币 (8) 经营 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 款担 保、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 项 目 融 资担 保、 信 用 证 担保、 债券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 担保 、预付款担保、工程 履约 担保、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 保等履约 担保; 与担 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务 ;以 自有 资金 投资 。 2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对外 提供 的担 保资 产规 模为 224 亿元, 不超 过2014 年度 经 审计净 资产 (人 民币 26.6 亿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保余 额 43 亿元, 不超 过2014 年度 经审计 净资 产 的 10 倍。 3 、保 证合 同 鉴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约 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在平 等自 愿、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7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招 商安 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 《 保证 合同 》 ”) 。担 保人 就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A 类份额 持有 人和/ 或 C 类份 额持有 人) 所承 担保 本义 务 (补 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的 义务 ) 的 履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承 担以 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约 定,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若 有冲 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内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 ( 如有) 及募 集期 利息之 和。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算 认购 保本 金额 。本 基金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2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含募集 期利 息) 。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为 21 亿元 人民 币。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可赎 回金 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或达到 目标 收益 率后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日或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一般最 长每 2 年 为一个 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最长 至2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 期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 任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8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于 持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认 购保 本金额 )的 情况 下 ,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履 行 保本 赔 付 差 额 的支 付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能 全 额 履 行保 本 赔 付 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通 知担 保人并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已 自 行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付 的 代 偿 款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托管 账户 信息)并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赔付 款到账 日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需 代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 托 管 账 户中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 代偿 款 项 支 付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担 保 人将 上 述 代 偿 金额 全 额 划 入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处 开 立 的 指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完 成 了 保 本义 务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划 拨 款项 。 担 保 人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代 偿 。 代偿 款 项 的 分配 与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 担 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于 持 有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低 于认 购 保 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及 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9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求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 实际 代偿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直 接 向 担保 人 要 求 代 偿的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要 求 代 偿 的金 额 及 担 保 人为 履 行 保 证责 任 支 付 的 其他 金 额 , 前述 款 项 重 叠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担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产 生 的 律 师费 、 调 查 取 证费 、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 评估 费 、 拍 卖费 、 公 证 费、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和 损失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款 计 划 中 载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 认可 的 还 款 计划 归 还 担 保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任 支 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 自 支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以 及 担 保人 的 其 他 费用 和 损 失 (如 有) 。前 述费 用须 经基 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事 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相关费 用给 担 保人。 双方 就前 述还 款计 划具体 内容 磋商 、讨 论花 费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以 双方 当 时一致 认可 的时 间为 准 )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款 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算 前述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时 应 将该 等 时 间 合 理扣 除 。 基 金管 理 人 未 能 按本 条 约 定 提交 担 保 人 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计 划 履 行 还 款义 务 的 , 担保 人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立 即 支 付 上述 款项及 其他 费用 ,并 赔偿 给担保 人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按 本条 第 3 款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月 收 到 基金 管 理 费 之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担 保 人支 付 担 保 费 。尽 管 有 前 述约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首 次 支付 担 保 费 应以 收到担 保人 的 《 付费 账户 通知》 为前 提。 担保 人于 收到款 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符 合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的合法 发票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7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 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至担 保人 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 周期到期 日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各 方应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效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0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 、本基 金可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 定投 资于股 指期 货,担保 人已 详阅本 基金 相关法 律 文 件 , 充 分 了解 本 基 金 的股 指 期 货 交 易策 略 和 可 能损 失 , 并 将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担 保 人签 署的《 风险 监控 协议 》的 规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2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以 及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接 到 通知 之 日 起 三个 工 作 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 提 出 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加 强对 担 保 人 担保 能 力 的 持续 监 督 、 在 确 信担 保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的 情形 下 更 换 担保 人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接 到 担 保 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4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5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6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周期 提供 担保或 保本 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7 、本《 保证合 同》一 式五 份,《保 证合 同》双 方各 持二份,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 7 基金的投 资 7.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 资 7.1.1 投 资目 标 通 过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力 争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并 寻 求 组 合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7.1.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包括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1 国 债 期 货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 中,保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金 融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风险 资 产为股 票、 权证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7.1.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采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 下简称“CPPI ”) 策略。 本基金在保 本 周 期 内 将 严 格遵 守 保 本 策略 , 实 现 对 风险 资 产 和 保本 资 产 的 优 化动 态 调 整 和资 产 配 置 ,力 争 投 资 本 金 的安 全 性 。 同时 , 本 基 金 通过 积 极 稳 健的 风 险 资 产 投资 策 略 , 竭力 为 基 金 资产 获取稳 定增 值。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 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 相对 风险度, 按照CPPI 策略 动态 调整 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 根据 CPPI 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组 合安 全垫(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价 值 底线的 数额 ) 的大 小动 态调 整保本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比 例, 通过 对保 本资 产的投 资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时 投 资 本 金的 安 全 , 通 过对 风 险 资 产的 投 资 寻 求 保本 期 间 资 产的 稳 定 增 值。 本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 风险 资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 可分 为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确 定保 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 投 资本 金的 100%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初 期 以 2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有的 保本 资产 的最 低配 置比例,即 设定 基金 价值 底 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置比例。根据 组合 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 险特 性,决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倍 数 ——风险 乘 数 , 然 后根 据 安 全 垫和 风 险 乘 数 计算 当 期 可 持有 的 风 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2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 本资 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 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 行态 势制定风 险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 2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 益 品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久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略 和个 券 选 择 策略等 。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形 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经济 因素,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准 确预 测,并 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期 的长 短。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汇 率政 策、货币市场的供需 关系 、投资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及 变 动 幅 度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移 动 、 向 下 平行 移 动 、 曲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 式 移 动 、 曲 线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趋 势 及 变 动幅 度 预 测 来 决定 信 用 投 资产 品 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 应期限 结构 策略 :子 弹策 略、杠 铃策 略或 梯式 策略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 益率 曲线变动、各期限段 品种 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 波动 等因素, 预 测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 并 结 合 流动 性 偏 好 、信 用 分 析 等 多种 市 场 因 素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投 资 价 值 。在 个 券 选 择 的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比 较 不 同 模拟 组合之 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况 ,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匹 配的 组合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本基金通过对可 转债 相对价值的分析,确 定不 同市场 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性 和 债 性 的相 对 价 值 , 把握 可 转 债 的价 值 走 向 , 选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 等特 点 。 因 此本基 金审 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谋 求避 险增 收。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3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 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 信措 施,量化 比较判 断估 值, 精选 个债 ,谋求 避险 增收 。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略;当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 恶化 时,采取 “尽早 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 私募 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 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 面分 析及定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6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 念为 导向,采取“自上而 下” 的多主题投资和“自 下而 上”的个 股 精 选 方 法 ,灵 活 运 用 多种 股 票 投 资 策略 , 深 度 挖掘 经 济 结 构 转型 过 程 中 具有 核 心 竞 争力 和发展 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1) 多主 题投 资策 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 于自 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 析框 架,通过对经济发展 趋势 及成长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的 分 析 , 挖掘 各 种 主 题 投资 机 会 , 并从 中 发 现 与 投资 主 题 相 符的 行 业 和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获 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 动力 、政策导向、体制变 革、 技术进步、区域经济 发展 、产业链 优 化 、 企 业 外延 发 展 等 多个 方 面 来 寻 找主 题 投 资 的机 会 , 并 根 据主 题 的 产 生原 因 、 发 展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 个股 精选 策略 1 )公 司质 量评 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 研上 市公司,基于公司治 理、 公司发展战略、基本 面变 化、竞争 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 估中 长 期 发 展前 景 , 重 点关 注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争 力。 2 )价 值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如DCF 、NAV 、FCFF 、DDM 、EVA 等 ) 对上市 公司 进行估 值分 析, 精选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4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和 提 前 偿 付风 险 等 进 行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出 相 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的 提高 本 基 金 的收 益。 8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 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 的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主 要 遵 循 有效 管 理 投 资 策略 , 主 要 采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货 市 场 运 行趋 势 的 研 究 ,结 合 股 指 期货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 理 估值 水 平 , 与现 货资产 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 资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9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其内 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 因素 ——标的 资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利 策略 。 7.1.4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 2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选 择 2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 因如 下:在 目前 国内金 融 市 场 环 境 下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保 本周 期最 长为2 年 ,保本 但不 保证 收益 率。 以2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使 本基 金 保 本 受 益人 理 性 判 断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 合 理 地衡 量比较 本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性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 权 威 的、 更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 以 及 如果 未 来 人 民银 行 不 再 公布 2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或 更 改 名 称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情况 下,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1.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7.2 变更 为 “ 招商安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后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 、策 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5 7.2.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将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灵 活 配 置 ,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力 争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报 。 7.2.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债 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地 方 政府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7.2.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 置过 程中,注重平衡投资 的收 益和风险水平,以实 现基 金份额净 值的稳 定增 长。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主 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国家财政和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 场 资 金环 境 、 证 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析 , 预 测 宏 观经 济 的 发 展趋 势 , 并 据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时 间 股 票 、债 券 市 场 相 对收 益 率 , 主动 调 整 股 票 、债 券 类 资 产在 给 定 区 间内 的动态 配置 ,以 使基 金在 保持总 体风 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基 础上 ,优 化投 资组 合。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精选个 股来 构造股票组合,以实 现在 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 下为 投资人获 取稳健 回报 的目 的。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精 选个 股。 (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 判断 公司的业务是否 符 合经 济发 展 规 律 、 产 业 政 策方 向, 是 否 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6 1 )符 合产 业升 级发 展方 向 ; 2 )在 行业 或者 产业 中具 备 核心竞 争力 ; 3 )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4 )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 制。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 的成长性、盈利能力 及其 估值水平,选取具备 良好 业绩成长 性并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主 要采 用的 指标 包括 : 1 )成长 性指标 :过去 两年 和预计未 来两 年公司 收入 和利润的 增长 率、资 本支 出、人 员 招聘情 况等 。 2 )盈 利能 力: 毛利 率、ROE 、ROA 、ROIC 等。 3 )估 值水 平:PE 、PEG 、PB 、PS 等。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 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市场 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 、央 行公开市 场 操 作 等 方 面情 况 , 采 用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债 券 投资 的 组 合 久期 ; 在 满 足组 合 久 期 设 置 的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分 析 债券 收 益 率 曲线 变 动 、 各 期限 段 品 种 收益 率 及 收 益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素 ,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变动 趋 势 , 并结 合 流 动 性 偏好 、 信 用 分析 等 多 种 市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并 比 较 不同 模拟 组合 之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合 。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本基金通过对可 转债 相对价值的分析,确 定不 同市场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性 和 债 性 的相 对 价 值 , 把握 可 转 债 的价 值 走 向 , 选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和 提 前 偿 付风 险 等 进 行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出 相 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的 提高 本 基 金 的收 益。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7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7 、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 理的 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目 的,适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本 基 金 利用 金 融 衍 生 品合 约 流 动 性好 、 交 易 成本 低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提 高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 的方 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交 易,以管理市场风险 和调 节股票仓 位为主 要目 的。 7.2.4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 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7.2.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选 用 上 述业 绩 比 较 基 准能 够 客 观 、合 理 地 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8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 数 ,以 及 如 果 本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2.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 中 等 的投 资品 种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7.2.7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95,630,000.00 65.89 其中: 债券


795,630,000.00 65.8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55,046,595.07 29.40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002,839.50 3.89 8 其他资 产


9,805,240.68 0.81 9 合计





1,207,484,675.2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39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92,000.00 5.1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92,000.00 5.12 4 企业债 券 38,952,000.00 3.3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26,000.00 1.72 6 中期票 据 97,140,000.00 8.3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579,520,000.00 49.52 9 其他 - - 10 合计 795,630,000.00 67.9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3099 17 浙商 银行CD099 1,500,000 144,915,000.00 12.38 2 111712191 17 北京 银行CD191 1,000,000 96,650,000.00 8.26 3 111714243 17 江苏 银行CD243 1,000,000 96,640,000.00 8.26 4 170408 17 农发 08 600,000 59,892,000.00 5.12 5 101664062 16 中 铝业MTN003 500,000 49,310,000.00 4.21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0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1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805,226.68 5 应收申 购款 14.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05,240.68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8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5.25-2016.12.31 -0.30% 0.06% 1.27% 0.01% -1.57% 0.05% 2017.01.01-2017.06.30 1.30% 0.05% 1.04% 0.01% 0.26% 0.04% 2017.01.01-2017.09.30 2.01% 0.05% 1.57% 0.01% 0.44%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1.70% 0.05% 2.84% 0.01% -1.14%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C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2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5.25-2016.12.31 -0.60% 0.06% 1.27% 0.01% -1.87% 0.05% 2017.01.01-2017.06.30 0.91% 0.05% 1.04% 0.01% -0.13% 0.04% 2017.01.01-2017.09.30 1.41% 0.04% 1.57% 0.01% -0.16% 0.03%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0.80% 0.05% 2.84% 0.01% -2.04%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 9 基金的费用概览 9.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9.2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3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年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的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转为对 应的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该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0%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付 方式 同上 。 5 、上 述“9.1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9.3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4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9.4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9.5 与基 金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0% 500 万 元≤M <1000 万元 0.6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 博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 于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80% 1 年≤N <2 年 0.30% N ≥2 年 0.00%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5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30 日 0.50% N ≥30 日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仍按 投资 者取 得该 基金 份额的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且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若保本期到期 后,本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转为变更后 的 “ 招商安 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但该费 率需 符 合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3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6 、在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如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修 改《 基金合 同》 , 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但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10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它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46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对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7 年7 月 7 日刊 登的 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进行 了 更 新 , 并 根 据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前 次 招 募说 明 书 刊 登后 本 基 金 的 投资 经 营 活 动进 行 了 内 容补 充和数 据更 新。 本次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更 新了 “重 要提 示 ” 。 2 、在 “基 金管 理人 ” 部 分 ,更新 了 “ 主要 人员 情况 ”。 3 、在“ 基金托 管人 ” 部分 ,更新了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 ,更 新了 “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情 况 ” 。 4 、在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 分,更 新了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 5 、在 “基 金的 投资 ” 部 分 ,更新 了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 。 6 、更 新了 “基 金的 业绩 ” 。 7 、在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部 分, 更新 了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 8 、更 新了 “其 他应 披露 事 项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