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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博保本A(002628)

招商安博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1 月25 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 关于 准予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6 】645 号文 ) 注 册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6 年5 月25 日正 式生效 。本 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基 金募 集 的 注 册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和 内 容 合 规为 基 础 , 以 充分 的 信 息 披露 和 投 资 者 适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资
者利益保护和 防 范 系 统 性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不 对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及 市场 前 景 等 作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者 保 证 。 投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为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投 资 者 提供 保 本 , 以 及由 担 保 人 就本 基 金 的 保 本义 务 提 供 相应 的 连 带 责任
保 证 或 由 保 本义 务 人 承 担保 本 偿 付 责 任, 但 投 资 者投 资 于 保 本 基金 并 不 等 于将 资 金 作 为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 类 金融 机 构 , 保 本基 金 在 极 端情 况 下 仍 然 存在 本 金 损 失的 风 险 。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 ,必 须自 担风险 。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 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 《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自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六 个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25 日 ,有 关财 务 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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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14 
§ 4 基 金托 管人 .............................................................................................................................. 25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 6 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7 
§ 8 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 47 
§ 9 基 金的 投资 .............................................................................................................................. 60 
§ 10 基金 的业 绩 ............................................................................................................................ 76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7 
§ 12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8 
§ 13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83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5 
§ 15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解冻 .................................................... 87 
§ 16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9 
§ 17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0 
§ 18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96 
§ 19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1 
§ 20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摘要 .................................................................................................. 103 
§ 21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 126 
§ 22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38 
§ 23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0 
§ 24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1 
§ 25 备查 文件 .............................................................................................................................. 142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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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 招 商安 博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 金合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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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为 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的保本清偿义 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的 机
构。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担 保人为北京首创 融资担保 有
限公司 或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内增加 或更 换的 其他 机构 
保本义 务人 :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除 外) 承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 、 合同 : 指《招 商安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 协议 》 :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招 商安博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招 商安博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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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
构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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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受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 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保本周 期: 指本基 金的 保本 期限 。本 基金一 般最 长 每 2 年为 一 个保本 周
期,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最
长至 2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 止的期 间,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或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管 理人将在 保
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 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保 本周期的 起
始时间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 别所指,保本周 期即为当 期
保本周 期 
保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指本基 金在每一保本周 期内所设 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 益
率。如 在某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的 第一个公历年对 应日后, 自
该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以 来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
累计 净值增长率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 过预设的目 标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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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率 , 则 管理 人有 权在 满 足条件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本基金 当前保本周期提 前结束( 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日为过 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件 之日 起不 超 过60 个 工作日 ,
且不得 晚于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 ),并进 入
过渡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指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
后保本 周期 起 始 日以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为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指本基 金保本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或达到目标收 益率后的 保
本周期 提前到期日,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持有到 期: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每 个保本周 期内一直持有其 所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
额至当 期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为 
过渡期: 指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 中
确定的 当期保本周期结 束后(不 含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 至
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 之前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的一段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进一步确定 在该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到期选 择
的期限 和/ 或投 资人 进行 过 渡期申 购的 期限 
过渡期 申购: 指投资 人在过渡期内的 限定期限 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 换转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 视
同为过 渡期 申购 
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
日,即 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 人
在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和持有 人在上一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
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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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投 资金 额: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过 渡期的限 定期限内进行申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 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及过渡 期申购费 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的, 其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 
认购保 本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和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认 购保 本金 额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 资
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过渡 期的限定期限内 进行申购 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 申
购费用 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上一保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转
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 其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 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
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过 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周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即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到期期 间: 指基金 管理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公告指定的一 个期间。 在
此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在当期保本周 期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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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
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 应
补足该 差额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 并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 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到 期
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 过
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过
渡期申 购保本金额、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的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 人
根据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 合
同》的 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算 可赎 回金 额和 保本 赔付差 额 
保证: 指担保 人为本基金保本 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本
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担保人 为本基金保本提 供的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 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保证 期限 为基 金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起六 个月 
保证合 同: 《基金 合同》中如无特 别说明, 指基金管理人与 本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担保人签署 的《招商 安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保证 合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形式 :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本 基金 管理 人根据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是
否发生 变化 ,对 本基 金的 类别所 做的 变更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 担
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 意为下一 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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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
下,本 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下一 保本周期 的
具体起 讫日 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存续并进入 新一个保 本
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期间内 选择或默 认
选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金融 期货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然 数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规 则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 《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 书
中如无 特指 ,则 不包 括过 渡期申 购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是否收取认 购费、申 购费和销售服务 费,以及 赎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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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并分别 计算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但不从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不收 取认购费、申购 费,收取 赎回费,同时从 基金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销售服 务费 : 指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 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 属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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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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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 国电力 财 务有限公 司、中 国华能 财 务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 务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共 同 投 资 组建 。 经 公 司股 东 会 通 过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公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 ,000 元)。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远 财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及 招 商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 司3.3 % 的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 构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让 给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11.7% 股 权转让 给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 成 后 , 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股东 及 股 权 结构 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全部
股权 的55 %,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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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4 月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 股票 代码 :600036)。
2006 年9 月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是 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 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 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 业务 全牌照 的一 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 招商证券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国 资 产 管 理 行业 具 有 “ 差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理
公司。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 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美 国南加州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会 计师 。1997 年 5 月 加入招 商银 行任 总行 行长 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 任招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1 年12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2007 年6 月 起担 任招 商 银行执 行 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 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 年 3 月 起 兼 任 深 圳市 招 银前 海 金 融 资 产 交 易 中心 有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士,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并于2004 年 1 月至2004 年12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任 接管组 成员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 前, 邓女 士曾 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 险管 理部 高级 分析 师。现 任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兼 首 席 风 险 官, 分 管 风 险管 理 、 公 司 财务 、 结 算 及培 训 工 作 ;兼
任中国 证券 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现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女 士,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 国证 监会 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兼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吴冠雄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法律 从业 经历 。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 在 中国北 方
工业公 司任 法律 事务 部职 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 在新 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 法律 顾问 。1999 年 2 月至 今在 北京 市天 元 律师事 务所 工作 ,先 后担 任专职 律师 、事
务所权 益合 伙人 、事 务所 管理合 伙人 、事 务所 执行 主任和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2009 年 9 月至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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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兼任 北京 市华 远集 团有 限公司 外部 董事 ,2016 年 4 月至 今兼 任北 京墨 迹 风云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2016 年12 月 至今 兼任 新世 纪医 疗 控股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交 所上市 公司 )
独立董 事,2016 年11 月至 今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 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 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 人民 解放军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士 、 助 理 研究 员 ; 国 务 院科 技 干 部 局二 处 干 部 ; 中信 公 司 财 务部 国 际 金 融处
干部、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 长;中 信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 研 究设 计 中 心(联办) 常 务 干 事 兼基 金 部 总经 理; 联 办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等。 现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玉慧女 士, 加拿大 皇后 大学荣誉 商学 士,26 年会 计从业经 历。 曾先后 就职 于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 加入 香港 毕马 威会 计师事 务所 ,
2015 年 9 月 退休 前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 业内部 审计 、风 险管 理和 合规服 务主 管
合伙人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泰康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
机构辖 下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会 计师 公会 纪律 评判 小组委 员。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孙谦先生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 就读于 北京 大学 、复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士 学 位 。 曾任 新 加 坡 南 洋理 工 大 学 商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财 务 管 理 与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高 级 访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学 管 理 学 院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 和 上海 期 货 交 易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导 师 , 科 技部 复 旦 科 技 园中 小 型 科 技企 业 创 新 型 融资 平 台 项 目负 责 人 。 现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 圳大 学国际金融专业、格 林威 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 学位 、理 学硕 士学 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证 券部员 工、 福
田营业 部主 任、 海口 营业 部经理 助理 、经 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 任招商 证券 经
纪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深 圳龙岗 证券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圳 南山 南油大 道营 业
部经理 ;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 私人客 户部 总经 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招 商证 券零 售经纪 总部 总经 理, 期间 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 招商 证
券渠道 管理 部总 经理 。赵斌 先生 亦 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 招商 证券职 工代 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 至今 , 赵斌先 生 担 任招 商证 券合 规总监 。同 时, 赵斌 先生 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 招商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于 2015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证券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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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松先 生,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7 月至 2010 年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2014 年12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2016 年 1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投行 与金融 市场 总
部总裁 兼总 行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罗琳女士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 理、高 级经 理、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产 品 运 营
官,现 任首 席市 场官 兼市 场推广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鲁丹女 士,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管 理硕 士;2001 年加 入美的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 于韬 睿惠悦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 询顾问 ;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有限 公司 任咨询 总监 ;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理 咨 询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运 营官 ; 现 任 招商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监、
公司监 事, 兼任 招 商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先生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学硕 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基 金
核算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现 任产 品研 发一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3.2.3 公司高 级管 理人员 
金旭女 士,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钟文岳 先生 ,常 务副 总经 理,厦 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
农村发 展信 托投 资公 司任 福建 ( 集团) 公司 国际 业 务部经 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九 江营 业部 总经 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 海发 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 二十 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司 副总 经
理;2004 年1 月至 2008 年11 月任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2008 年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2015 年6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沙骎先 生, 副总 经理 ,南 京通信 工程 学院 工学 硕士 。2000 年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 TMT 行业 研 究员、 基金 助理 、交 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 化& 保 本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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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兼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华中科技 大学 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士 、投 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
加入广 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机 构客 户经 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 总部 任
风险控 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律 合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总 监 、 总 监、 督 察 长 , 现任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 书 , 兼 任招 商 财 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 。2002 年 起先后 就职于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巨
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研 究员、 行业 研究员、 助理 基金经 理。2005 年 加入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高级 数量分 析师、 投资 经理、 投资管 理二部( 原专 户资产 投资部)
负责人 及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潘西里先 生, 督察长 ,法 学硕士。1998 年加 入大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
务工作 ;2001 年10 月 加入 天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任职 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历任 副主任 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长 及处长;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3.2.4 基金经 理 
康晶先 生, 理学 硕士 。2009 年加 入魏 斯曼 资本 公司 交易部 ,任 交易 员;2011 年 1 月加
入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债券资 本市 场部 ,任 研究 员;2012 年 3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曾 任研究 员, 现任 招商 安泰 债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间 :2015
年 8 月 5 日 至今 )、 招商 境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招商 招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5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安裕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6 月20 日 至今) 、
招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8 月 20 日 至今) 、招 商安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8 月20 日至 今) 、 招商丰 达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6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招 商丰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今) 、 招商 稳祥定 期开 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1 日 至今 )、招 商招 坤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至 今) 、 招商稳 荣定 期
开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0 月 25 日 至今) 、招 商
招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0 月 26 日 至今 )、招 商招 益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招 商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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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乾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管理 时间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商 丰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今) 、 招商 稳泰 定期 开放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2 月 9
日至今 ) 及 招商 丰拓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7 年8 月 29 日
至今) 。 
李佳存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2008 年 7 月硕 士毕 业后 即加入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部 研究 员, 一直 从事 医药行 业研 究工 作, 并于2011 年 3 月 起升 任研 究部 总经理 助理 。
2014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研 究部 研究员 ,现 任招 商医 药健 康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2015 年1 月 30 日至 今 ) 、 招商 康泰 养老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今) 、招 商安 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6 年6 月 18 日 至今) 及招 商体 育文 化休 闲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6 年 11 月 4 日至 今)。 
王景女士, 经 济 学 硕士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石 化 乌鲁 木齐 石 油 化 工 总 厂 物 资装 备公 司 及 国
家环境保 护总 局对外 合作 中心。2003 年起, 先后于 金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任行 业研 究员。2009 年 8 月起 ,任 东兴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 理。2010 年 8 月加 入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投资 管理 一
部总监 兼招 商制 造业 转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至 今) 、 招商 境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招商 安弘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今)、 招商 康泰 养老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今)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管 理时 间:2016 年5 月 25 日至 今)
及 招商 安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 )。 
3.2.5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副 总 经 理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裴 晓
辉、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国 际业务 部总 监白 海峰 。 
3.2.6 上述人 员之 间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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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得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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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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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 是一个权责分明、分 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以实 现对 公司从决
策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监 督和 控制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 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动、董事和公 司管 理层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 董事 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之一 ,负责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要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并 检 查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性 , 负 责 决定 公 司 风 险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并 检 查 其 执行 情 况 , 审 查公 司 关 联 交易 和 检 查 公 司的 内 部 审 计和 业 务 稽 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 并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 司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现 基 金 和 公 司存 在 重 大 风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法 认 为 需 要报 告 的 其 他 情形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向
公司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 主 要 负 责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中 的 重 大问 题 和 重 大事 项 进 行 风 险评 估 并 作 出决 策 , 并 针对
公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 部门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的 执行 情 况 进
行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是 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 工最 首要的责任。各部门 的主 管在权限
范 围 内 , 对 其负 责 的 业 务进 行 检 查 监 督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制
度、道 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是各 项基 本管 理 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开 。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 人力 资 源 管 理制 度 和 危 机处
理 制 度 等 。 部门 管 理 办 法在 公 司 基 本 制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要 职 责 、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责任进 行了 规范 。业 务管 理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进 行了 规范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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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权 限 管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 内部 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 稽核 部门。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 责是依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在 所 赋 予的 权 限 内 按 照所 规 定 的 程序 和 适 当 的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对 象 进 行 公正 客 观 的 检 查和 评 价 , 包括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 度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执 行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 制 度 的 情况 、 进 行 日常 风 险 控 制的
监控工 作、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不 定期 的内 部审 计、 调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控 制 的 文 化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及 时 了 解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经
营 思 想 、 公 司的 规 章 制 度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贯 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个 岗 位 和 各业
务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发 现 风 险 ,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找 出 风 险分 布 点 , 并对 风 险 进 行 分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落 实 责 任 人 ,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 门之 间职责有分工,但部 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 则。基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形 成了 权责 分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线 :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 制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 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合理 分工、职
责 明 确 , 并 有相 应 的 岗 位说 明 书 和 岗 位责 任 制 , 对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设 置 , 使 不同
的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 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建 立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重 要 业务 处 理 凭 据 传递 和 信 息 沟通 制 度 ,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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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以督察长、监察稽 核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 操作 控制的制度手段,如 标准 化业务流程、业务、 岗位 和空间隔
离 制 度 、 授 权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 全 制 度、
客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 公司 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 管理,独立核算;公 司会 计核算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办 公 区 域 上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管 理 的 不 同基
金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基 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员 工 及 各 级管 理 人 员 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 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 制度,包括定期报告 制度 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 报告制度
按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同 的时 间频 次进 行报 告。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门人 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 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 和遵 循内部控
制 制 度 , 保 证制 度 有 效 地实 施 。 公 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 险 控 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 制 制 度持 续 地 进 行检 验 , 检 验 其是 否 符 合 规定 要 求 并 加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策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趋 势 , 保 证内 控 制 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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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4.2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 工 作、 学 习 或 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 员 工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称 。 为 给 客 户提 供 专 业 化的 托 管 服 务 ,中 国 银 行 已在 境 内 、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4.3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7 年0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00 只,
QDII 基金37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基 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4.4 托管 业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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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先后 获得基 于“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能 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4.5 托管 人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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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 梓 
招商基 金战 略客 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 :莫 然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 :胡 祖望 
招商基 金机 构理 财部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 :贾 晓航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88 号上 海招 商 银行大 厦南 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 :伊 泽源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 路科兴 科学 园 A3 单元 3 楼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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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冯 敏 
5.1.2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信 息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施 艺帆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 静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 :陈 玮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道 海曙 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韩 松志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 娟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联系人 :潘 世友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刘 宁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 婷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 军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 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 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 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 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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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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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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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 :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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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 :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 渡河镇 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尚 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 :魏 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经 中 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 :唐 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一 幢二 楼 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 :吴 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 :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 :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 :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 :华 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并 及时公 告。 5.2 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5.3 担保 人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 保业 务:贷款担保、票据 承兑 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 目融资担 保、信 用证 担保 、债 券担 保及其 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 标担 保、预付款担保、工 程履 约担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付 担 保 等 履约 担 保 ; 与 担保 业 务 有 关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中 介 服 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5.4 律师 事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负 责人 ):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联系人 :刘 佳 5.5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 监 许可 【2016 】 645 号 文注 册 公开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16 年 5 月 4 日起到 2016 年5 月 20 日止 , 共募 集1,854,535,714.53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5,944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5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 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7.1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销售 机构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代理人 。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 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 销渠 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等。具 体代销 渠道 名单 以 《 份额 发售公 告》 为准 。直 销及 代销机 构请 参见 本 《 招募 说明书 》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7.2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期及 办理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 、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 成熟 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 为 下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格。 7.3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在保 本周期 内,赎 回遵 循“后进 先出 ”原则 ,即 注册登记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 先 赎 回 , 注 册登 记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 基 金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被 赎回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 期 限和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 更为“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相应 变更 为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对 变更 后的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 照“ 先进先 出” 的原 则, 以确 定其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6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 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 申购 成 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时,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 效。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 基金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以及保 本周 期到期 期间选 择赎回 或本 《基 金合 同》 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 则赎 回 款 顺 延至 下 一 个 工作 日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账 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购 申 请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认 情 况 , 投资 人 应 及 时 查询 并 妥 善 行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 由 此产 生 的 投 资人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 害的前提 下 , 对 上 述 业务 的 办 理 时间 、 方 式 等 规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7.5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投 资者 通 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 本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 台申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含申 购费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机构 申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为 50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实际 操作 中,各 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 具 体 以 销售 机 构 公 布的 为 准 , 投 资人 需 遵 循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 份的,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 《基 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 入和 转换转出。通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转换的,转出 的基 金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1 份 。留 存 份额不 足1 份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 不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 100 元。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6 申购 、赎回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进行 分档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确 认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0% 500 万 元≤M <1000 万元 0.6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若保本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招商 安 博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 于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具体 费率如 下表 所示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80% 1 年≤N <2 年 0.30% N ≥2 年 0.0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30 日 0.50% N ≥30 日 0.0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仍按 投资 者取 得该 基金 份额的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且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若保本期到期 后,本基 金 不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转为变更后 的 “ 招商安 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 体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但该费 率需 符 合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要 求。 3 、基 金管 理人 官网 交易 平 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 易,详 细费 率标 准或 费率 标准的 调整 请查 阅官 网交 易平台 及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赎 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6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如增 加新的 收费 方式,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修 改《 基金合 同》 , 及 时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但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动 ,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7.7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 扣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 的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3:某 投资 者投资101,500 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确认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200 元, 可得 到83,333.33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4:某 投资 者投资101,500 元申 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 份额, 假定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1,500/1.200 =84,58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200 元 ,可 得到 84,583.33 份C 类基 金份额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金 额 , 赎 回金 额 为 赎 回 总额 扣 除 赎 回费 用 的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开 始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5:某 投资 者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且持 有 时间不 满 1 年, 赎回 费率 为 0.8% , 假设赎 回申 请当 日 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10,680.00 ×0.8% = 85.44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0.00-85.44 = 10,594.5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满 1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是1.06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10,594.56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闭市 后的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T 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7.8 申购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最 迟 于 开 始实 施 前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介 及 基 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7.9 暂停 或拒绝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无 法接 受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障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理 人可 在保本 周期 到期前 6 个月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 的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5 ) 、 (6 ) 、 (7 )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本 金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者无 法接 受赎 回申 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为 了保障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务 。 (6)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 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 期限 内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7.10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 其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日 申 请 赎 回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 回 份 额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 规定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7.11 过 渡期申 购的 特别 规定 1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资 人 在 下 一保 本 周 期 起 始日 前 的 过 渡期 的 限 定 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 投 资 人在 上 述 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称为 “ 过 渡 期申 购 ” 。 在过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渡 期 内 投 资 者转 换 转 入 本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 视 同 为过 渡 期 申 购 。投 资 人 在 过渡 期 的 限 定期 限 内 申 购 本 基金 并 持 有 到期 的 , 按 其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下 一 保 本周 期 开 始 前的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和 过 渡 期 申购 的 费 用 确 认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保 本 金 额并 适 用 下 一周 期 的 保 本条 款。 2 、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 将根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 保 本 周 期担 保 额 度 或保 本 偿 付 额 度确 定 并 公 告本 基 金 过 渡期 申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办 法,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案 详见 相关 公告 的处 理规则 。 7.12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定 并 公 告 , 并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 7.13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 8 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8.1 基金 的保本 1 、保 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该差 额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 ( 含第 二十 个工 作日, 下同 )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过 渡期 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 周 期内 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 之 和 低于 其 过 渡 期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根据当 期有 效的 《基 金合 同》、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 的约定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 期内申购、转换转入 ,或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 赎回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或 者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认购保本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 金额, 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过 渡 期 的 限 定期 限 内 进 行申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折 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费 用之 和。 从上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周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上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计 算可 赎回 金额、 保本 金额 、保 本赔 付差 额 。 对于基金 持有 人多次 认购/ 申购、赎 回的 情 况, 以后 进先出的 原则 确定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最 长 为2 年。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最 长至2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如该对 应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 本 周 期后 的 各 保 本周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期 自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的 保本 周 期 起 始 日起 最 长 至 二个 公 历 年 后 对应 日 止 , 如该 日 为 非 工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日 , 则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顺延 至 下 一 个工 作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间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 期 的 份额、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对 于前条 所述持 有到 期的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无论选 择赎 回、转 换到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 本 基金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期 或 是转 型 为 “ 招 商安 博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条 款。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 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认 可 的 担保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同 意 为下 一 个 保 本 周期 提 供 保 本保 障 , 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签 订 《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续 要 求 的 情况 下 , 本 基 金继 续 存 续 并进 入 下 一 保 本周 期 ,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则本基金 将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次 日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金”。 同时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以及 基金 费率 等相 关内 容也将 根据 《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作 相应 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说 明。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1 )到期 期间是 指基金 管理 人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 一个 期间。 如本 基金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则 到 期 期间 为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指 定的 过 渡 期 内 的一 个 期 限 ,加 上 保 本 周期 到期日 在内 的一 段期 间, 该期间 为五 个工 作日 (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开始 计算 ) ;如 本基 金变 更为“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则到期 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到 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 并提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此期 间内 作出到 期选 择。 2 )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到期期 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做 出如 下选 择: a. 在到 期期 间内 赎回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b. 在到期期间内将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已公 告开 放转换转 入的其 他基 金; c.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d. 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 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继 续持 有 变 更 后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 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 选 择部分 赎回 、部 分转 换转 出、部 分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4 )无论 持有人 采取何 种方 式作出到 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到 期 期 间的 赎 回 和 转换 支 付 赎 回费 用和转 换费 用 ( 包括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和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补差 ,下 同) 等交易 费用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后 或 转为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后的 其他费 用, 适用 其所 转入 基金的 费用 、费 率体 系。 5 )在 到期 期间 ,本 基金 接 受赎回 、转 换转 出申 请, 不接受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申 请。 6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过 了 到 期 期 间 以 后 , 在 下 一 保本 周 期 开 始之 前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不 能 再 选 择 赎回 或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没 有作 出 到 期 选择 且 本 基 金 符合 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 件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默 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 其持 有 的 本 基金 基 金 份 额 从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 如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没 有 作 出 到期 选 择 且 本基 金 不 符 合 保本 基 金 存 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默 认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对应的 变更 后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7 )在到 期期间 内(除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时 ,将 自行 承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 不含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至 赎回或 转换 转出 实际操 作日 (含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继续 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就 本 基 金 继 续存 续 、 到 期赎 回 或 转 换 的到 期 期 间 以及 为 下 一 保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期限 等的 相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变 更为“ 招商 安博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临 时公 告 或 “ 招 商安 博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4 )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业 务。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 还是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或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其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选择 在 持 有 到期 后 赎 回 基 金份 额 、 转 换到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 或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择 转 入 下 一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或 继续 持 有 变 更 后的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 额 , 而 相应 的 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 金 额 、或 过 渡 期 申 购的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 周 期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 金 额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应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行 保 本 赔 付差 额 的 支 付 义务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能 全 额履 行 保 本 赔付 差 额 支 付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金 额 、 需 担保 人 支 付 的 代偿 金 额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本 基 金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赔付 款到 账日期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五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代 偿 的金 额 划 入 托管 账 户 中 。 担保 人 将 金 额划 入 托 管 账户 即为完 成了 保本 义务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划 拨款 项。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赔付 差 额支 付义 务、由担 保人 代偿的 情况 下,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查 收 资 金 是否 到 账 。 如 未按 时 到 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履 行 催 付职 责 。 资 金到 账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分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6)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 处理规 则 1 )过渡 期是指 当期保 本周 期结束后 (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至下一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之前不 超过 30 个 工作 日的期间 ,具 体日期 由基 金管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告的 到期 处理规 则中 确定 。 2 )过 渡期 运作 的相 关规 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 应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 渡期 内免收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资 产在 过渡 期内 产生 的利息 将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 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 期的 限定期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在 过 渡期 内 投 资 者 转换 转 入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渡 期 申 购 。在 此 限 定 期 限 内, 投 资 人 可按 申 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申 购 份 额, 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见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章 节。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 人 提 供 的下 一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保 本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基 金 过 渡 期申 购 规 模 上 限以 及 规 模 控制 的 办 法 。 如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下一 保本 周期保 证额 度或 规模 上限 ,则不 再开 放“ 过渡 期申 购”。 折算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的前 一工 作日 ( 即过 渡期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 。折 算日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以 折算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础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总 额 保持 不 变 的 前提 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3 )自折 算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 金管理 人以 过渡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保 本 周 期 转入 的 基 金 份 额在 折 算 日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 确 定 为本 基 金 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 时的 基金 资产 。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分 别按 其在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及 过渡 期 申 购 的 费用 之 和 、 或折 算 日 所 代 表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投 资金 额并 适用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5 )对于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自行承 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至 折算 日(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的 风险 。 (7)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 商 安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资 产的 形成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若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转为变 更后 的“ 招商 安博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转 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相 应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保 本金 额 , 差 额 部分 即 为 保 本赔 付 差 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补 足 该 差 额并 以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2 )变更 后的“ 招商安 博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申购 的具 体操作 办法 由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3 )对 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认购 的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转 换 入的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 后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招 商 安 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在“招 商安 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前 一个工 作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8.2 保本 的保证 1 、本节 所述基 金保本 的保 证责任仅 适用 于第一 个保 本周期。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担 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本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日 起六个 月。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 算的认 购保 本 金额。 3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以 及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接 到 通知 之 日 起 三个 工 作 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 提 出 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加 强对 担 保 人 担保 能 力 的 持续 监 督 、 在 确 信担 保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的 情形 下 更 换 担保 人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接 到 担 保 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4 、保本 周期内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且担 保 人 的 更换 必 须 符 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 保本 周 期 内 更换 担 保 人 的程 序见 第10 项“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 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 利义务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5 、如果 符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且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全额 履 行 保 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后 五 个 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已 自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清 偿 的 金 额以 及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后 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 载明 的清 偿款项 划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 开 立 的账 户 中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支付 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担保 人 将 清 偿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在 及 托 管 人处 开 立 的 账 户后 即 为 全 部履 行 了 保 证 责任 , 担 保 人无 须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清 偿 。清 偿 款 项 的 分配 与 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 担 保 人对 此 不 承 担责 任。 6 、除 本部 分第 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1)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使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认可 的其 他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间内 的担 保人承 诺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期 提 供 保 证或 风 险 买 断 保本 保 障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与 担 保 人 另行 签 订 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 否则 ,本基 金变 更为 非保 本的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名 称相 应变更 为“ 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担保 人不 再为该 基金 承担 保证 责任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1)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或 分 立 , 由合 并 或 分 立 后的 法 人 或 者其 他 组 织 承 继担 保 人 或 保本 义 务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或 在 某 一 保本 周 期 内 担 保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丧 失 担 保资 质 或 者 出现 足 以 影 响其 担 保 能 力 或 偿付 能 力 的 情形 , 并 且 基 金管 理 人 确 信担 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或偿 付能力 的, 或者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2)某 一保本 周期期 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更换 下一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更换后 的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 供的 担保 不得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 基金 合同》 项下 享有 的保本 条款 ,此 项变 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0 、更 换担 保人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 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 本基金担 保人的 资质 条件 ,且 同意 为本基 金的 保本 提供 担保 。 2 )决 议 对于合 同约 定的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 中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章 节 中 约 定的 程 序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被提 名 的 新 担保 人形成 决议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通过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 对于合同约定的无需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即视 为形 成更 换担 保人决 议。 3 )备案 :对于 合同约 定的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对 于 合 同约 定 的 无 需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形 成更 换担 保人 决议后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担保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或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形 成更 换担保人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之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 签署 《 保证 合同 》 。 自新 《 保证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务 将 由 继 任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的 担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应 继 续 承 担担 保责任 。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更换 担保人的 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2)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更 换 担保人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有 权 更 换 下一 保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 由更 换后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人 为 本 基 金下 一 保 本 周 期提 供 保 本 保障 机 制 , 此 项担 保 人 更 换事 项 无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但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将 涉 及 新 担保 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 的 有关 资质情 况、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 8.3 担保 人情况 1 、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 由北京首 创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 担保人 。 (1) 担保 人名 称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2)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3)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长安 兴融 中心4 号楼 3 层03B-03G (4) 法定 代表 人 马力 (5) 成立 日期 1997 年12 月5 日 (6) 组织 形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7) 注册 资本 10.02308 亿元 人民 币 (8) 经营 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 款担 保、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 融资担保、项目融资 担保 、信用证 担保、 债券 担保 及其 他融 资性担 保业 务。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 担保 、预付款担保、工程 履约 担保、尾付款如约偿 付担 保等履约 担保; 与担 保业 务有 关的 融资咨 询、 财务 顾问 等中 介服务 ;以 自有 资金 投资 。 2 、担 保人 对外 担保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对外 提供 的担 保资 产规 模为 224 亿元, 不超 过2014 年度 经 审计净 资产 (人 民币 26.6 亿元) 的 25 倍; 保本 基金 在保余 额 43 亿元, 不超 过2014 年度 经审计 净资 产 的 10 倍。 3 、保 证合 同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鉴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约 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部 分)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招 商安 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 《 保证 合同 》 ”) 。担 保人 就本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A 类份额 持有 人和/ 或 C 类份 额持有 人) 所承 担保 本义 务 (补 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的 义务 ) 的 履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承 担以 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约 定,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若 有冲 突, 以《 基金 合同 》 为准 。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内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 ( 如有) 及募 集期 利息之 和。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算 认购 保本 金额 。本 基金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20 亿元 人民 币 (不 含募集 期利 息) 。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为 21 亿元 人民 币。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可赎 回金 额及 保本 赔付 差额。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保 本周 期即为 本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或达到 目标 收益 率后 的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日或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一般最 长每 2 年 为一个 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为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最长 至2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 期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的目 标收 益率 为 18%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在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转 出 的基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于 持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认 购保 本金额 )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履 行 保本 赔 付 差 额 的支 付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能 全 额 履 行保 本 赔 付 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通 知担 保人并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总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已 自 行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付 的 代 偿 款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 的托管 账户 信息)并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赔付 款到账 日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需 代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基 金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 开 立的 托 管 账 户中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 代偿 款 项 支 付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担 保 人将 上 述 代 偿 金额 全 额 划 入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处 开 立 的 指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完 成 了 保 本义 务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划 拨 款项 。 担 保 人无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须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逐 一进 行 代 偿 。 代偿 款 项 的 分配 与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 担 保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于 持 有 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金 额 之 和 低 于认 购 保 本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 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求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在 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按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 实际 代偿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直 接 向 担保 人 要 求 代 偿的 金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要 求 代 偿 的金 额 及 担 保 人为 履 行 保 证责 任 支 付 的 其他 金 额 , 前述 款 项 重 叠部 分不重 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起 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担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产 生 的 律 师费 、 调 查 取 证费 、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 评估 费 、 拍 卖费 、 公 证 费、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和 损失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款 计 划 中 载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 认可 的 还 款 计划 归 还 担 保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任 支 付 的 全部 款 项 和 自 支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以 及 担 保人 的 其 他 费用 和 损 失 (如 有) 。前 述费 用须 经基 金管 理人及 担保 人事 先书 面确 认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支付 相关费 用给 担 保人。 双方 就前 述还 款计 划具体 内容 磋商 、讨 论花 费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以 双方 当 时一致 认可 的时 间为 准 )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款 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算 前述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利 息 时 应 将该 等 时 间 合 理扣 除 。 基 金管 理 人 未 能 按本 条 约 定 提交 担 保 人 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计 划 履 行 还 款义 务 的 , 担保 人 有 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 人立 即 支 付 上述 款项及 其他 费用 ,并 赔偿 给担保 人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担 保 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按 本条 第 3 款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每 月 收 到 基金 管 理 费 之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内 向 担 保 人支 付 担 保 费 。尽 管 有 前 述约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首 次 支付 担 保 费 应以 收到担 保人 的 《 付费 账户 通知》 为前 提。 担保 人于 收到款 项后 的五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符 合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的合法 发票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7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发生 争议 时,各 方应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九、其 他条 款 1 、本基 金可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 定投 资于股 指期 货,担保 人已 详阅本 基金 相关法 律 文 件 , 充 分 了解 本 基 金 的股 指 期 货 交 易策 略 和 可 能损 失 , 并 将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担 保 人签 署的《 风险 监控 协议 》的 规定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2 、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 担保能 力情 形的,应 在该 情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以 及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接 到 通知 之 日 起 三个 工 作 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 提 出 处 理办 法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加 强对 担 保 人 担保 能 力 的 持续 监 督 、 在 确 信担 保 人 丧 失担 保 能 力 的 情形 下 更 换 担保 人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接 到 担 保 人通 知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4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 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 加盖 公司公章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签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后成立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5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本 合同 终止 。 6 、担保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 保本周期 提供 担保或 保本 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另 行 签署书 面保 证合 同。 7 、本《 保证合 同》一 式五 份,《保 证合 同》双 方各 持二份,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一份 , 每份 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 9 基金的投资 9.1 保本 周期内 的投 资 9.1.1 投资目 标 通 过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力 争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并 寻 求 组 合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9.1.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包括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国 债 期 货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 中,保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金 融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风险 资 产为股 票、 权证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整 上述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9.1.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投资品种分为风险资产和保本资产两类,采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 下简称“CPPI ”) 策略。 本基金在保 本 周 期 内 将 严 格遵 守 保 本 策略 , 实 现 对 风险 资 产 和 保本 资 产 的 优 化动 态 调 整 和资 产 配 置 ,力 争 投 资 本 金 的安 全 性 。 同时 , 本 基 金 通过 积 极 稳 健的 风 险 资 产 投资 策 略 , 竭力 为 基 金 资产 获取稳 定增 值。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 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 上, 根 据 类 别 资 产 市 场相 对风 险 度 , 按照CPPI 策略 动态 调整 保 本资产 和风 险资 产的 比例 。 根据 CPPI 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组 合安 全垫(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金价 值 底线的 数额 ) 的大 小动 态调 整保本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比 例, 通过 对保 本资 产的投 资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时 投 资 本 金的 安 全 , 通 过对 风 险 资 产的 投 资 寻 求 保本 期 间 资 产的 稳 定 增 值。 本基金 对保 本资 产和 风险 资产的 资产 配置 具体 可分 为以下 三步 : 第一步 ,确 定保 本资 产的 最低配 置比 例。 根据 保本 周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 价值 (本 基 金的最 低保 本值 为投 资本 金的 100% )和 合理 的贴 现 率(初 期 以 2 年期 金融 债 的到期 收益 率 为贴现 率) ,设 定当 期应 持有的 保本 资产 的最 低配 置比例,即 设定 基金 价值 底 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置比例。根据 组合 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 险特 性,决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倍 数 ——风险 乘 数 , 然 后根 据 安 全 垫和 风 险 乘 数 计算 当 期 可 持有 的 风 险 资产 的最高 配置 比例 ;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 本资 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 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 行态 势制定风 险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 产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 值。 2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 益品 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久 期策略、期限结 构 策略 和个 券 选 择 策略等 。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 济形 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等 经济 因素,对 未来利 率走 势做 出准 确预 测,并 确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久期 的长 短。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 势、 国家的货币政策、汇 率政 策、货币市场的供需 关系 、投资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及 变 动 幅 度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移 动 、 向 下 平行 移 动 、 曲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折 、 曲 线 正蝶 式 移 动 、 曲 线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趋 势 及 变 动幅 度 预 测 来 决定 信 用 投 资产 品 组 合 的期 限结构 ,然 后选 择采 取相 应期限 结构 策略 :子 弹策 略、杠 铃策 略或 梯式 策略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 益率 曲线变动、各期限段 品种 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 波动 等因素, 预 测 收 益 率 曲线 的 变 动 趋势 , 并 结 合 流动 性 偏 好 、信 用 分 析 等 多种 市 场 因 素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投 资 价 值 。在 个 券 选 择 的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构 建 模拟 组 合 , 并比 较 不 同 模拟 组合之 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况 ,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匹 配的 组合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本基金通过对可 转债 相对价值的分析,确 定不 同市场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性 和 债 性 的相 对 价 值 , 把握 可 转 债 的价 值 走 向 , 选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票面 利率较高、信用风险 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 差等 特点。因 此本基 金审 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谋 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分析发债 主体 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 信措 施,量化 比较判 断估 值, 精选 个债 ,谋求 避险 增收 。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略;当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 恶化 时,采取 “尽早 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风 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 私募 债内嵌转股选择权, 本基 金将通过深入的基本 面分 析及定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5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 理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 为主 要 目 的 , 适度 运 用 国 债期 货 提 高 投 资组 合 运 作 效率 。 在 国 债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 对 宏 观经 济 和 利 率市 场 走 势 的 分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性 、 流 动 性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置 , 谨 慎 进 行投 资 , 以 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期,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 6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 念为 导向,采取“自上而 下” 的多主题投资和“自 下而 上”的个 股 精 选 方 法 ,灵 活 运 用 多种 股 票 投 资 策略 , 深 度 挖掘 经 济 结 构 转型 过 程 中 具有 核 心 竞 争力 和发展 潜力 的行 业和 公司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1) 多主 题投 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 于自 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 析框 架,通过对经济发展 趋势 及成长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的 分 析 , 挖掘 各 种 主 题 投资 机 会 , 并从 中 发 现 与 投资 主 题 相 符的 行 业 和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的上 市公 司, 力争获 取市 场超 额收 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 动力 、政策导向、体制变 革、 技术进步、区域经济 发展 、产业链 优 化 、 企 业 外延 发 展 等 多个 方 面 来 寻 找主 题 投 资 的机 会 , 并 根 据主 题 的 产 生原 因 、 发 展阶 段 、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 个股 精选 策略 1 )公 司质 量评 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 研上 市公司,基于公 司 治理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基 本面 变化 、 竞 争 优 势 、 管 理 水平 、 估 值 比较 和 行 业 景 气度 趋 势 等 关健 因 素 , 评 估中 长 期 发 展前 景 , 重 点关 注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和核 心竞争 力。 2 )价 值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 EV/EBITDA 、PEG 、PS 等) 和绝对 估值 指标 (如DCF 、NAV 、FCFF 、DDM 、EVA 等 ) 对上市 公司 进行估 值分 析, 精选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股票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风 险 等 进 行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出 相 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的 提高 本 基 金 的收 益。 8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的投 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 定的 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主 要 遵 循 有效 管 理 投 资 策略 , 主 要 采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货 市 场 运 行趋 势 的 研 究 ,结 合 股 指 期货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 理 估值 水 平 , 与现 货资产 进行 匹配 ,通 过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 资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 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 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9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其内 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 因素 ——标的 资产价 格以 及市 场隐 含波 动率的 变化 ,灵 活构 建避 险策略 ,波 动率 差策 略以 及套利 策略 。 9.1.4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1)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4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60% ,其 中基金保 留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必 须符 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标 ; (15)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下 , 本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 理 规 则中 确 定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起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9.1.5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 民银行 公布 的 2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本基金选 择 2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的原 因如 下:在 目前 国内金 融 市场 环 境 下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保 本周 期最 长为2 年 ,保本 但不 保证 收益 率。 以2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使 本基 金 保 本 受 益人 理 性 判 断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 特征 , 合 理 地衡 量比较 本基 金保 本保 证的 有效性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 以 及 如果 未 来 人 民银 行 不 再 公布 2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或 更 改 名 称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情况 下,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1.6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9.1.7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9.2 变更 为 “ 招商安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后 的投 资目标 、范 围 、理 念、策 略 9.2.1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将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灵 活 配 置 ,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力 争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报 。 9.2.2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债 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地 方 政府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9.2.3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 置过 程中,注重平衡投资 的收 益和风险水平,以实 现基 金份额净 值的稳 定增 长。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 置主 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 况、国家财政和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 场 资 金环 境 、 证 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析 , 预 测 宏 观经 济 的 发 展趋 势 , 并 据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时 间 股 票 、债 券 市 场 相 对收 益 率 , 主动 调 整 股 票 、债 券 类 资 产在 给 定 区 间内 的动态 配置 ,以 使基 金在 保持总 体风 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基 础上 ,优 化投 资组 合。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精选个 股来 构造股票组合,以实 现在 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 下为 投资人获 取稳健 回报 的目 的。 本基金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法 来精 选个 股。 (1) 定性 分析 本基金定性分析主要 判断 公司的业务是否 符 合经 济发 展 规 律 、 产 业 政 策方 向, 是 否 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1 )符 合产 业升 级发 展方 向 ; 2 )在 行业 或者 产业 中具 备 核心竞 争力 ; 3 )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4 )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 制。 (2) 定量 分析 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 公司 的成长性、盈利能力 及其 估值水平,选取具备 良好 业绩成长 性并且 估值 合理 的上 市公 司,主 要采 用的 指标 包括 : 1 )成长 性指标 :过去 两年 和预计未 来两 年公司 收入 和利润的 增长 率、资 本支 出、人 员 招聘情 况等 。 2 )盈 利能 力: 毛利 率、ROE 、ROA 、ROIC 等。 3 )估 值水 平:PE 、PEG 、PB 、PS 等。 3 、债 券( 不含 可转 换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 形势 、财政、货币政策、 市场 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 、央 行公开市 场 操 作 等 方 面情 况 , 采 用定 性 与 定 量 相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债 券 投资 的 组 合 久期 ; 在 满 足组 合 久 期 设 置 的基 础 上 , 投资 团 队 分 析 债券 收 益 率 曲线 变 动 、 各 期限 段 品 种 收益 率 及 收 益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素 ,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变动 趋 势 , 并结 合 流 动 性 偏好 、 信 用 分析 等 多 种 市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并 比 较 不同 模拟 组合 之间的 收益 和风 险匹 配情 况,确 定风 险、 收益 最佳 匹配的 组合 。 4 、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 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 和股 性,本基金通过对可 转债 相对价值的分析,确 定不 同市场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性 和 债 性 的相 对 价 值 , 把握 可 转 债 的价 值 走 向 , 选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较 高投资 收益 。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 筛选 时,本基金还对可转 债自 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 综合 分析。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包 括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 本基 金 还 会 充分 借 鉴 基 金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团 队 的 研 究成 果 , 对 可 转债 的 基 础 股票 的 基 本 面 进行 分 析 , 形成 对 基 础 股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身 的 基 本 面 评分 和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 面评 分 结 合 在一 起 , 最 终确 定投资 的品 种。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 和基 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 、利率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 和 提 前 偿 付风 险 等 进 行定 性 和 定 量 的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出 相 应 的 投资 决 策 , 力 求在 控 制 投 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的 提高 本 基 金 的收 益。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 投资 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权证 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 种因 素——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7 、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 理的 前提下,以套期保值 为目 的,适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本 基 金 利用 金 融 衍 生 品合 约 流 动 性好 、 交 易 成本 低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提 高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 的方 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资交 易,以管理市场风险 和调 节股票仓 位为主 要目 的。 9.2.4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 委员 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 资管 理模式。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就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程 序 独 立 工作 并 合 理 地 相互 制 衡 。 具体 的 投 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 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 策环 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 作风险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监 控 , 并 在整 个 投 资 流 程 完 成 后 , 对投 资 风 险 及 绩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策 参考 。 9.2.5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博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本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变更 为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9.2.6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5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 数是由 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综 合反 映了沪深 证券 市场内 大中 市值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 根 据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选 用 上 述业 绩 比 较 基 准能 够 客 观 、合 理 地 反 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市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 于 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 数 ,以 及 如 果 本基 金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9.2.7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 投资 品种,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9.2.8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9.2.9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管 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95,630,000.00 65.89 其中: 债券


795,630,000.00 65.8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55,046,595.07 29.40 其 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002,839.50 3.89 8 其他资 产


9,805,240.68 0.81 9 合计





1,207,484,675.25





100.00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92,000.00 5.1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92,000.00 5.12 4 企业债 券 38,952,000.00 3.3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26,000.00 1.72 6 中期票 据 97,140,000.00 8.3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579,520,000.00 49.52 9 其他 - - 10 合计 795,630,000.00 67.9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3099 17 浙商 银行CD099 1,500,000 144,915,000.00 12.38 2 111712191 17 北京 银行CD191 1,000,000 96,650,000.00 8.26 3 111714243 17 江苏 银行CD243 1,000,000 96,640,000.00 8.26 4 170408 17 农发 08 600,000 59,892,000.00 5.12 5 101664062 16 中 铝业MTN003 500,000 49,310,000.00 4.21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应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保本策 略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在股 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主要 采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 现货和 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 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本基金 的股 指期 货投 资将 充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 置、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风 险。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券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险 管 理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主 要目的 , 适度 运用国 债期 货提高 投资 组合 运作 效率 。 在 国债 期货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宏 观经 济和 利率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与判 断, 并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 谨 慎进行 投资 , 以 调整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合约 。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不 存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制度 和 流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 库再买 入。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805,226.68 5 应收申 购款 14.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05,240.68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A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5.25-2016.12.31 -0.30% 0.06% 1.27% 0.01% -1.57% 0.05% 2017.01.01-2017.06.30 1.30% 0.05% 1.04% 0.01% 0.26% 0.04% 2017.01.01-2017.09.30 2.01% 0.05% 1.57% 0.01% 0.44% 0.04%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1.70% 0.05% 2.84% 0.01% -1.14%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 C :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5.25-2016.12.31 -0.60% 0.06% 1.27% 0.01% -1.87% 0.05% 2017.01.01-2017.06.30 0.91% 0.05% 1.04% 0.01% -0.13% 0.04% 2017.01.01-2017.09.30 1.41% 0.04% 1.57% 0.01% -0.16% 0.03%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2017.09.30 0.80% 0.05% 2.84% 0.01% -2.04%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11.2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1.3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1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12.2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衍生工具和银行存 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12.3 估 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活 跃 市 场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对 市 场 报价 进 行 调 整以 确 定 计 量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 则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12.4 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12.5 估 值程序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12.6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某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协 商。 12.7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12.8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12.9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而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13.2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13.3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 博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3.4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13.5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13.6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在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 红利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2 、基金 转型为 “招商 安博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14.2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的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转为对 应的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该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0%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付 方式 同上 。 5 、上 述“14.1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 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14.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14.4 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解冻 15.1 基 金的份 额登 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 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 理。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他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 登 记 业务 的 , 应 与代 理 人 签 订 委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机 构 在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 清 算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 宜 中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保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合法 权益。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 、取 得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依照 有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称、 身份信息 及基 金份额 明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 务、提 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15.2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15.3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 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 制或其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15.4 基 金的冻 结、 解冻 和质 押等其 他基 金业务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登 记机 构办理 。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 收 益 分 配与 支 付 。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执行。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基金登记机构或 其他 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 金份额的 赎回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15.5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 策 的 规 定 ,本 基金 可 以 以 除 申 购 、 赎回 以外 的 其 他 交易方 式进 行转 让。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16.2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17.2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17.3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17.4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17.5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1 、《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保 证合 同》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更 新 《 招 募说明 书 》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 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送 更 新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4) 《保 证合 同》 作为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附件 ,并 随基金 合同 一同 公告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 《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并 在披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 介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披 露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 投资管理 人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持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的 变动 情况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 金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 某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即将 到期或 本基 金将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本基 金转 为“ 招商安 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应 当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本 基金 总 体 风 险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 符 合 既 定的 投 资 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应 当包 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对 本 基金 总 体 风 险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 符 合 既 定的 投 资 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年 报 及 半 年报 中 披 露 其持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7.6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5 年。 17.7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17.8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 金自 身的管理 风 险 、 技 术 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 险 是 开放 式 基 金 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上 一 日 本基 金 总 份 额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货 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根 据 自 身 的投 资 目 的 、 投资 期 限 、 投资 经 验 、 资 产状 况 等 判 断基 金 是 否 和投 资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 低风险品种。投资者 投资 于保本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 为 存款 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 金 融机 构 , 保 本 基金 在 极 端 情况 下 仍 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的 保本 周期最 长为 2 年,投 资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存在 着仅 能收回 本 金 (含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的可 能性 ;未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赎 回或 转换出 时不 能获 得保 本保 证,将 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此 外, 如果 发生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款 的 情 形 ,投 资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亦 存在 着 无 法 收回 本 金 的 可能 性。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 基金可 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转为其 他类 型基 金, 到期 具体操 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 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 通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招 商基 金 客 户 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 者通 过其 他 代销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充 分 、 详 细的 了 解 。 在 对自 己 的 资 金状 况 、 投 资 期限 、 收 益 预期 和 风 险 承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合 理 的 评 估后 , 再 做 出 是否 投 资 的 决定 。 投 资 者 应确 保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后 ,即 使出现 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影 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 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资 、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 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是 定 期 定 额投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资并不 能 规 避基 金 投 资 所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代 储 蓄 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 人特 别注意,因基金份额 拆分 、封转开、分红等行 为导 致基金份 额 净 值 变 化 ,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因基 金份 额拆分 、封 转开、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值, 在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可 能 出 现 亏损 或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仍 有 可能 低 于 初 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绩 不 构 成 对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提醒 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做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担。 18.1 证 券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 的影 响所引起的波动,将 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 引起市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国有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 策的 变化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 证券 市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 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 求关系,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等 都 会 导 致公 司 盈 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 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 司盈 利 下 降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 采取 现金形式来分配,而 通货 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 下降 ,从而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18.2 流 动性风 险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 基金 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 变成 现 金 , 或 者迅 速 变 现 对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 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时 , 如果 基 金 资 产 变现 能 力 差 ,基 金 将 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 18.3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 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18.4 信 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 违约,或者基金所投 资债 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18.5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 金是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采用恒 定比 例组合保 险机 制将资 产配 置于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产 。 恒 定 比例 组 合 保 险 机制 在 理 论 上可 以 实 现 保 本的 目 的 , 该机 制 的 重 要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组 合 中 保 本资 产 与 风 险 资产 的 仓 位 比例 能 够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作 出 适 时、 连 续 地 调 整 。但 在 实 际 投资 中 , 可 能 由于 流 动 性 影响 或 者 市 场 环境 急 剧 变 化的 影 响 导 致恒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机制 不能 有效发 挥其 保本 功能 ,并 产生一 定的 风险 。 此外,本基金在过渡 期申 购期间将暂停日常赎 回和 转换出业务,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到 期 、 但 未 在到 期 操 作 期间 赎 回 或 转 出的 基 金 份 额, 将 无 法 在 过渡 期 申 购 期间 变 现 或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 2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 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资 产 的 价 格与 价 格 波 动 的预 期 。 投 资于 衍 生 品 需 承受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法 律 风 险 等 。由 于 衍 生 品通 常 具 有 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 比 标 的工 具 更 为 剧 烈 ,有 时 候 比 投资 标 的 资 产 要承 担 更 高 的风 险 。 并 且 由于 衍 生 品 定价 相 当 复 杂, 不适当 的估 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 行 情 时 , 股 价指 数 微 小 的变 动 就 可 能 会使 投 资 者 权益 遭 受 较 大 损失 。 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 在规 定 的 时 间内 补 足 保 证 金, 按 规 定 将被 强 制 平 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3 、保 证风 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人机 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 导致 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 偿付 本金,产 生 保 证 风 险 。这 些 情 况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基 金 在 保本 周 期 内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而 担 保 人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保 证 责 任 ;发 生 不 可 抗 力事 件 , 导 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履 行 保 本义 务, 同 时担 保 人 也 无 法 履行 保 证 责 任; 在 保 本 周 期内 担 保 人 因经 营 风 险 丧 失保 证 能 力 或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变 化,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等 。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 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 本 周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管理人 的情 形,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不 包 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7)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但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 不可抗 力等原 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5 、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出 到期选择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 请。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暂 停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 回 和转 换 出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提 出申 请 至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之 间, 基金 资产 净值可 能受 证券 市场 影响 有所波 动, 产生 未知 价风 险。 6 、流 动性 风险 为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30 个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暂 停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 回 和转 换 转 出 业务 。 此 期 间 如投 资 者 需 要赎 回 或 转 换转 出基金 份额 ,将 有可 能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7 、保 本周 期到 期转 型风 险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在 不符 合保本 基 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按 照 《基金 合同 》 、 《招 募 说明书 》 的约 定变 更为 “招 商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临时 公 告或“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招商 安 博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 相 关 风险 收 益 特 征等 条 款 请 参见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 约定 。 18.6 其 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 限制 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4 、其 他风 险 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 托 管 行违 约 等 超 出基 金 管 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 19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9.1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19.2 《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19.3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19.4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19.5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9.6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19.7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 20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20.1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 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按照 本合 同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2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0.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本 基金 同 一 类 别的 每 一 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保本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 内变更 为“招 商安 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 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招商 安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除外 ; (6)变 更基金 类别,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 后在《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变 更为 “招商 安 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除 外; (7) 本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但在保 本周 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 内变更 为“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招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的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执 行 的 以及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1)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为“ 招商 安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并 按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招商 安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执 行; (2)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4)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 在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条 件 下 , 调 整有 关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因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 继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的, 而在 某一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 (9)在 某一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人或保 本义 务人丧 失担 保资质或 者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的 情 形 , 并且 基 金 管 理 人确 信 担 保 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丧 失 担 保 能力 的 , 而 在某 一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10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基金 合同 约定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 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能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基 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未 能 作 出书 面 答 复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或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 面 方式 或会议 通知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经通 知 不 参 加 收取 表 决 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符 , 并 且 委托 人 出 具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第 (2 ) 款 、第2 条第 (3)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 间 的 三 个月 以 后 、 六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当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应 不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三分之 一时 ,方 可召 开。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作 为 该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 条件等内 容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定的 部 分 , 如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定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可 直 接 对该 部 分 内 容进 行 修 改 或调 整,无 需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0.3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 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基 金转型 为“招 商安 博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 者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 不 选择 , 本 基 金 默认 的 收 益 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将以 投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为准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两类 基金份 额在 费用收取 上不 同,其 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 润可能 有所 不同; 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20.4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用 于 本 基 金 的销 售 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H=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4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所持有 的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转为对 应的 变更 后的 非保 本的“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按 前一 日该 类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0%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和支付 方式 同上 。 5 、上 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4-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20.5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 保本周 期内 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包括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国 债 期 货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 中,保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金 融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风险 资 产为股 票、 权证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投资 比例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40% ;债 券、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60% ,其 中基金保 留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必 须符 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标 ; (15)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下 , 本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 理 规 则中 确 定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 起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交易的,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 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变更为 “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的投 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债 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地 方 政府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0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博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本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变更 为 “ 招 商 安博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变 更之 日起 开始。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1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但 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0.6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的 估 值 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2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 价或 估 值 全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收 盘价 或估值全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据 进行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3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 类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0.7 基 金合同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自决议 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4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若 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出现 长期 休市 、停 牌或其 他流 通受限 的情 形除 外)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8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律 师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20.9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6 § 21 《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21.1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成立时 间 :2002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 股 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外 汇 买卖 ; 代 客 外 汇买 卖 ; 外 汇信 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及 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 ;国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7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 外 分 支机 构 经 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 可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 澳地 区 的 分 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1.2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建 立相 关的技 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对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投 资范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 包括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国 债 期 货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 例组 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 置于 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 。其 中,保本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券 (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和企 业债 、金 融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风险 资 产为股 票、 权证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其 中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 述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变更“ 招商 安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投资 范围 变更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债 券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地 方 政府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8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 体范 围 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对于“ 招商 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将依 照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 (1)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4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60% ,其 中基金保 留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本 基金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 能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除 用 于保本部分资 产 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必 须符 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保本 策略和 投资 目标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9 (15)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满 时 , 在 符 合保 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 下 , 本基 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保 本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 的到 期 处 理 规 则中 确 定 下 一个 保 本 周 期的 起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保本 周期 起始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变更 “招 商安 博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将依 照以 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 –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0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如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15 ) 如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7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9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 基金 变更为“招商安博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之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约 定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变 更为 “ 招 商 安 博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后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变更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1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并 改 正 。 在限 期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及本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并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并依 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时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21.3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本协 议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各 类 基 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2 21.4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该 账户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 管 和使 用 。 在 上 述账 户 开 立 和账 户 相 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3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市 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托 管 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两 份 以 上 正本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加 盖 公 章 的合 同 复 印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移 。 21.5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 数 后 的 价值 。 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均 保 留到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4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各 类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 并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 核 , 并 以 双 方约 定 的 方 式将 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某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 (含 第三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 扩 大 ;错 误 偏 差 达到 该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除本 协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该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正 确 , 则 基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 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也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 复核 义 务 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 还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已承 担 的 赔 偿金 额 , 则 双 方按 照 各 自 赔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 而造 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5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6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21.6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21.7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 并 按其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和 律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21.8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7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变 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8 §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 服务 。同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根据投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22.1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份 额持有人 的定 制情况 ,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 客 户 可 通过 招 商 基 金客 户 服 务 热 线或 者 网 站 进行 账 单 服 务 定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外 承担 费用 。 2 、由于 交易对 账单记 录信 息属于个 人隐 私,如 果客 户选择邮 寄方 式,请 务必 预留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新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资 料 邮 寄 服务 原 则 上 采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3 、电子 邮件对 账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能 因邮件 服务 器解析等 问题 无法正 常显 示原发 送 内 容 , 也 无 法完 全 保 证 其安 全 性 与 及 时性 。 因 此 招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不 对 电 子邮 件 或 短 信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送 达 做 出 承诺 和 保 证 , 也不 对 因 互 联网 或 通 讯 等 原因 造 成 的 信息 不 完 整 、泄 露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22.3 信 息发送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 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 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 投 研 观 点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 有人 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 预留手机 号码及 EMAIL 地址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发 送基金 分红 、节日问 候、 产品推 广等 信息。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9 22.4 网 络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 基金 账号/开 户证件 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 基金网 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 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7 小 时的人 工咨 询 服 务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 通 过 该 热 线享 受 业 务 咨询 、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22.6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 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见簿、基金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 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金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时 限 内 进 行处 理 。 对 于 非工 作 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将 在顺 延 的 工 作日 当 日 进 行处 理。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0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公告日 期 1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7-01 2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手 机银 行渠 道基 金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手 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7-07-03 3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二 零一 七年 第 二号) 2017-07-07 4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二 零一 七 年第二 号) 2017-07-07 5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基煜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其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7-17 6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上海 长量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7-18 7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8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08-29 9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10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产品 参加 江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19 11 关于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排排 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0-19 12 关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2017-10-20 13 招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7-10-26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1 § 24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 招募说 明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的 住 所,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24.2 《 招募说 明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 募说明 书 》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招商安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2 §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 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代理 人申请查 阅以下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招 商安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招 商安 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