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货币(511860)

博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4 年9 月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核 准博 时保 证金实 时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4]935 号) 和 2014 年10 月31 日 《关 于博 时
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部 函
[2014]1674 号 )的 准予 注册 ,进 行募 集。 
2 、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3 、本基 金投资 于货币 市场 ,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 会因 为货币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中央 银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 率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 率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及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
场基金 , 本基 金属于 低风 险、 低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均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及 债券 型基金 。 
4 、本基 金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对于选 择买 卖的投资 人而 言,交 易费 用和二 级
市场流 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收 益 。 如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未免 除本 基
金的交 易费 用, 则会 降低 投资人 的投 资收 益; 另外 , 二级 市场 的价 格受 供需 关系的 影响 , 可
能高于 或低 于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易 或折 价交易 。 当溢 价交易 时 , 买入份 额的 投资
人以高 于 份 额净 值 的 价格 买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可能 减少 , 而 卖出 份额 的投 资人以 高于 份额
净值 的 价格 卖出 本基 金, 投资收 益有望 增 加; 当折 价交易 时 , 买 入份额 的投 资人以 低于 份额
净值 的 价格 买入 本基 金, 投资收 益有望 增 加, 而卖 出份额 的投 资人 以低 于面 值的价 格卖 出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可能 减少。 由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要求 对本 基金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进行 总量 控制 ,所 以投资 人可 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回 本基 金的 风险 。 
5 、 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T 日申购 份额 ,T+2 日可 赎 回 或卖出 ;T 日买 入的 基金 份 额当日
可赎回 或卖 出。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 
 
6 、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资 决策 前,请 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7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8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 者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9 、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在 投资 人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 
10 、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新 一次 , 并于 每6 个 月结束 之 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 容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11 、本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 09 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 
 
第一部 分 、 绪 言 
 
《 博时保 证金 实时交 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管 理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 及 《 博 时保 证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保证 金实 时交易 型 货 币市场基 金( 以下简 称 “ 基金”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 
 
第二部 分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保证金 实时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博时 保 证金实时 交易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时 保证金 实时 交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保 证金 实 时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 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5 、 证券 账 户: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
基金账 户 
26、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7、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交易 时间 :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 
 
36、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39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将投 资者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40 、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规定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基 金份
额的上 市。 申请 成功 后, 投资者 可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 买入 和卖出 操作 
41、元 :指 人民 币元 
42、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3、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4、每 百份 基金 净 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 每 百份 基 金份 额的 日 净 收益 
45、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6、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 
 
第三部 分 、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 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 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算、成本控 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7 年9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26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6%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1957 年 生, 中共党 员,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至 1992 年,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政 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长 ;1992 年至 2002 年,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南 分局 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副 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4 月 ,任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2007 年4 月至2015 年 7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执行 董 事、 副行 长 、 副 董事 长, 期间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信 诺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 事 长。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MBA 。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大 学信 息与 情报 学系 ,获学 士学 位;1994-1997 年就 读于 中国 政法大 学研 究生 院 , 获 法 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 学国 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党办 副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专员 办处 长、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 部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 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1964 年 生, 硕士。1981 年至1985 年 在 复旦大 学数 学系 学习 , 获 学士学 位。 1985 年至1988 年 在复 旦 大学数 理统 计系 学习 ,获 硕士学 位。1988 年 7 月至1995 年4 月在 上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 证券 ,1996 年 5 月 任招商 证券 上 海澳门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2001 年9 月 任招 商证 券上 海地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2002 年 10 月 任招 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08 年 4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客户 业务董 事总 经理 ; 2012 年4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联席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 机构业 务总 部) ;2017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业 务总部 总经 理兼 任机 构业 务一部 总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第 二届 、第 三届 监事 会监事 ;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1948 年 生, 硕士 。1982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 获 学士 学位 ;1996 年毕业 于 中国科 技大 学, 获工 学硕 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 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 后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 办公 室秘书 、主 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总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1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 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 清华 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外 部监事 、监 事会 主席 ;2011 年3 月至 今, 兼任 湘电 集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 华安 顾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 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 任深 圳 市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董 事 会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2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 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 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3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鲁邦旺 先生 , 硕士 。2008 年至2016 年在 平安 保险 集 团公司 工作 , 历任 资金 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经理 。2016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博 时裕 和纯债 债券 基金的基 金经 理。现 任博 时岁 岁增 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 博时裕 盈纯 债 债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15 日至 今) 、 博时 裕瑞 纯债 债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15 日至 今) 、 博时裕 恒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 今) 、博时 裕泰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2 月15 日至 今 ) 、 博 时裕 晟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 博 时裕 丰纯债 债券 基 金(2016 年12 月 15 日至 今)、 博时 裕荣 纯债 债券 基金(2016 年12 月15 日 至今) 、博 时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4 裕坤纯 债债 券基 金(2016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 )、 博 时裕嘉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 年 12 月 15 日至今 ) 、 博 时裕 康纯 债债 券基金 (2016 年12 月 15 日至今 ) 、 博 时裕 达纯 债债 券基金 (2016 年12 月15 日至 今 ) 、 博 时天天 增利 货币 基金 (2017 年4 月 26 日 至今 ) 、 博 时保证 金货 币 ETF 基 金(2017 年4 月 26 日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董事 总经 理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精 选混合 基金 、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 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 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5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6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7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法律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法律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8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 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 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9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四部 分 、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国最 佳银 行 ” , 《 环球 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 消费 者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流动 性管 理 银行” , 《机 构投 资者》 “人 民币国 际化 服务 钻石 奖”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大型零 售银 行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 银 行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排 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 2; 在美 国《 财富》2016 年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1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 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 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2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3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4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 称 “ 一 级交 易商 ” ) (1)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7)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8)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6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9)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10)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11)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2)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7 (13)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4)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5)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6)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8 (17)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8)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9)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20)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1)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2)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23)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24)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25)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26)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27)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28)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29)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30)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 、02 、03 、05、11、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31)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32)财达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33)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4)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5)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36)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网址: http://www.tfzq.com/site/index.html (37)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38)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39)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0)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41)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4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2) 华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43)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44)西 藏东方 财富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5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变更 、 增 减发 售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 话:4008-058-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 118 弄24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 陈宏 电话: 021-36532407 传真: 021-36532407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xzsec.com/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6 第六部分 、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本 基金 ,并 于2014 年9 月9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4]935 号文 予以募 集注册 。 本基金 募集 期 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止 ,共 募集 1,506,040,000.00 份,有 效认 购户 数8,779 户。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14 年 11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7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 算 一、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于 2014 年 11 月25 日。 本基 金 的份额 折算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当 日。 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并 由登 记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 , 但调 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 算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无实 质性影 响。 基金份 额折算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 可延迟 办理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三、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100


折算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面值 为 100 元。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12 月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份 额终 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39 第 九部分 、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自 2014 年12 月9 日 起,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份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份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 基 金净收 益 为 基准,为 投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 记入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例的 累计 收益将 以现 金 形 式 支付 给投 资人 ;若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 从投 资人 赎回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在当日 基金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后不 得撤 销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 基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在新 的限 额实施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0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 购申 请 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赎 回申 请 ,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正常情 况下 , 投资 人赎 回 (T 日) 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如遇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时 间可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在T+1 日( 包括 该 日)对 完成 交收 的申 购账 户 进行份 额的 记增 , 对赎 回的 证券账 户进 行份额 注销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若 申购不 生效 ,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 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生效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 资 者怠于 查询 ,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在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的 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因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相关规 则 的变更 等原 因更 改上 述程 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 新规则 开始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 制 1 、本 基金 最低 申购 、赎 回 份额为 1 份。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最低 申购 、赎 回份 额予以 调 整。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1 2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须 为1 份 或其 整数 倍 。 3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要 求对 当日 的 申购/赎 回申 请进 行总 量 控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各项 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2 、 发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日 内 到期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5%且 偏离度 为负 的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 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 收 1%的 强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述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4 、申购 金额 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 以 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调 整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2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出现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销 售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故障等 异 常情况 导致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8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申购 限 额。 9 、当影 子定价 法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时。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2、3 、4 、6、7、8、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 况导致 无 法办理 赎回 业务 。 7 、当 日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赎 回限 额。 8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为公平 对待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 开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10%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其 采取 延期 办理部 分赎 回 申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3 发生上 述 1 、2、3 、4 、5 、6、8 、9 项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对于 上述 第7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每 一开 放日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相 关赎 回 上限设 定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4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净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一、 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 业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调 整基金 申购 赎回 方式 或开 通其他 服 务功能 ,并 提前 公告 。 十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提下 , 根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5 第十部分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相对 低风 险和 相对 高流动 性的 前提 下获 得高 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资 产配 置时 应充 分考虑 各类 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在 风险与 收 益的配 比中 , 力 求降低 各 类风险 , 并 争取 在控 制投 资组合 良好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为投 资者 获取 稳定的 收益 。 (一)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宏 观经 济状况 、 政策 变化趋 势 、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等 , 通 过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 充分 运用收 益率 策略 与估 值策 略相结 合的 方法 , 对 各类 可投资 资产 进行 合理的 配置 和选 择, 同时 控制组 合内 资产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 120 天 以内 。 (二) 利率 策略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 通 过定 性分 析与 定量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 判 断当 前资 金的时 间价 值、 通货 膨胀 补偿、 流动 性溢 价、 收益 率曲线 等, 进而 对短期 利率 的变 化态 势做 出及时 反应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投 资组 合。 (三) 回购 配置 策略 在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回购 资产类 属配 置层 上, 强调 通过对 中长 期回 购利 率波 动规律 的把 握对回 购资 产进 行时 间方 向上的 动态 配置 策略 。 同时 根据回 购利 差进 行回 购品 种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四)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短期 债券 的个 券选 择上 利用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以及 含权 债券 价值变 动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6 策略选 择收 益高 或价 值低 估的短 期债 券, 进行 投资 决策。 (五) 银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投资 将是 本基金 关注 的目标 之 一。 具体而 言 , 在 组合投 资过 程中 , 本 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 的基础 上, 根据 不同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收益 率情 况, 结合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期 限等因 素的 分析 , 以 及对 整体利 率市 场环境 及其 变动 趋势 的研 究, 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选 择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的银 行存 款进 行投资 。 并且 尽可 能的 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 覆盖范 围,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高 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 的投 资, 在获 取较高 投资 收益 的同时 尽量 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存款 及存 单资 产的 流动性 。 (六)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 金资 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 益性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 过现金留 存、 控 制同 业存 款的 比例 、 持有 高流 动性 券种 、 正 向回购 、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 方式提 高基 金资 产整体 的流 动性 。 并 且, 在日常 投资 管理 中, 本基 金将会 紧密 关注 申赎 现金 流变化 情况 、 季 节性资 金流 动等 影响 货币 市场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的因 素。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7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5)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6)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款等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9)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4)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8 (15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 由 于市 场变化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拟 为: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根据 基金 的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 标及 流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 采 用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本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4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七、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Σ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余 期限 -Σ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 期限 +债券 正回购 ×剩余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产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Σ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 资 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存 续期限 +债券 正回 购×剩 余存续 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同业 存单、 债券、 逆回 购、 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0 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银 行定期 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 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 期限是 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 数, 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0 调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允许 投资 的可 变利 率或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 至债券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5)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6)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计 算方 法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业 务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作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既 有投 资策 略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并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券业 务以 及 通过证 券金 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支 、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执 行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1 1 固定收益 投资 367,188,820.27 40.66 其中:债 券 367,188,820.27 40.66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24,186,276.28 2.68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 计 506,565,803.80 56.09 4 其他各项 资产 5,166,409.55 0.57 5 合计 903,107,309.9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5.10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10,097,864.85 1.14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融资 余 额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 资余额 占资 产余额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 限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 72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最 高值 73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最 低值 38 报告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超 过 120 天情况 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没有 超 过120 天的 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合 平 均剩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 1 30 天 以内 35.28 1.14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2 2 30 天 (含) —60 天 14.29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21.25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12.32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17.88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1.03 1.14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没有 超 过240 天的 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913,201.48 8.9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79,913,201.48 8.9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87,275,618.79 32.32 8 其他 - - 9 合计 367,188,820.27 41.31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698669 16 包 商银 行 CD055 900,000 89,857,992.41 10.11 2 170401 17 农发 01 800,000 79,913,201.48 8.99 3 111707239 17 招 商银 行 CD239 600,000 59,477,342.59 6.69 4 111785411 17 成 都农 商银 行 CD037 300,000 29,703,545.56 3.34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3 5 111781415 17 盛 京银 行 CD163 300,000 29,599,663.78 3.33 6 111785551 17 威 海商 行 CD048 200,000 19,800,820.06 2.23 7 111707240 17 招 商银 行 CD240 200,000 19,604,563.13 2.21 8 111785931 17 天 津农 村商 业银 行 CD232 200,000 19,547,281.61 2.20 9 111710464 17 兴 业银 行 CD464 100,000 9,914,360.47 1.12 10 111785987 17 乌 鲁木 齐银 行 CD056 100,000 9,770,049.18 1.10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绝对 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43 次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3598%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1881% 报告期内 每个工 作日偏 离 度的绝对 值的简 单平均 值 0.2804%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超 过 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超 过 0.5%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 计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00 元。 9.2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没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罚。 9.3 其他 各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4 3 应收利息 5,166,409.55 4 应收申购 款 -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66,409.55 9.4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5 第十一 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11/25-2014/12/31 0.4010% 0.0066% 0.1368% 0.0000% 0.2642% 0.0066% 2015/1/1-2015/12/31 2.9087% 0.0082% 1.3500% 0.0000% 1.5587% 0.0082% 2016/1/1-2016/12/31 2.3753% 0.0015% 1.3500% 0.0000% 1.0253% 0.0015% 2017/1/1-2017/9/30 2.4514% 0.0018% 1.0097% 0.0000% 1.4417% 0.0018% 2014/11/25-2017/9/30 8.3685% 0.0053% 3.8466% 0.0000% 4.5219% 0.0053%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7 第十三 部分、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非交 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平均 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 弥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 方法对 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或 者采 取暂停 接受 所有 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等 措施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8 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百 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百 份 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 每 百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第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 收益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59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 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0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不 可抗 力 或 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1 第十四 部分、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和账 户 维护费 用;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09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25%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动 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延 至最 近 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是 指基 金 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票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 行 存款 利 息收 入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红利再投 资, 记入投 资人 收益账户 ,免 收再投 资的 费用。 投 资人收 益账 户里 的权 益和 其本金 (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 一 起参 加当 日的收 益分 配, 并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百份基 金 净 收益 为基 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算 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 记入 投资 人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其对应 比例 的累计 收益 将 以 现金形式 支 付给 投资 人; 若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按比 例扣除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基 金净收 益为 基准,为 投资 人计算 当日 收益, 若 收益账 户当 日累 计收 益满 足结转 条件 , 则 为投 资者 结转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为投 资者收 益账 户记增 收益 , 满足结 转条 件的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和收 益账 户收 益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若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记减投 资者 收 益 账户收 益。 基金 公司 根据 以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确 定投资 者的 收益 份额 , 并 委托登 记机 构办 理相应 的基 金份 额收 益结 转的变 更登 记; 5 、投资 人 卖出 部分基 金份 额时,不 支付 对应的 收益 ;但投资 人份 额全部 卖出 时,以 现 金方式 将全 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人 结清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 回的基 金 份额及 其对 应的 收益 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权益 ; 7 、投资 人当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自买 入当 日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卖出的 基 金份额 自卖 出当 日起 ,不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 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间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百份基金 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后一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配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招募 说明书 第 十七 部 分。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6 第十 七 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7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单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日 每百 份基金 净 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净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 额×1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8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其中,Ri 为最 近i 个自 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百份基 金 净 收益 。 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日 ,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 其中 , 当 日基 金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 工作日(包 括节 假日) 未结 转份额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销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百份基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 公告 节假 日期间 的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 收 益、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份基金 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 八) 临时 报告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69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 收 益分 配事 项,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0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28、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或 正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0.5% 的情 形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2 个交易 日出 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形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 基金 净收 益、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1 为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2 第 十八 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本基金 虽然 相比 其他 金融 产品具 有低 风险 的特 点, 但基金 产品 依靠 投资 获得 收益, 基金 投资人 仍有 可能 承担 一定 的风险 。具 体的 风险 及相 应管理 措施 包括 : 信用风 险 在现有 投资 工具 的范 围内 ,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交易 对方 不能履 行还 款责 任或 不能 履行交 割 责任而 造成 的风 险 。 在 短期 债券中 主要 是金 融债 和企 业债的 发行 人不 能按 期还 本付息 和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 购到 期时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成 本基 金净 值损失 的风 险 。 博时 基金 在审慎 使用 外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内 部开 发了一 套信 用评级 系统 , 严 格监控 信用 违约 风险 。 操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基金 管 理 人在 基金运 作对 内及 对外 的业 务操作 过程 中所 产生 的风 险,比 如 : 内部控 制不 严造 成的 违规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系 统及 软件错 误或 失灵 、 人 为疏 忽及错 误 、 控 制 中断、 机构 设置 或操 作过 程中的 低效 、 操 作方 法本 身的错 误或 不精 确、 灾难 性事故 等。 博时 基金内 部各 部门 均对 部门 可能的 风险 点进 行过 梳理 和查露 补缺 , 通 过培 养员 工责任 感, 设置 奖惩机 制, 规范 操作 流程 等措施 ,尽 可能 降低 误操 作带来 的风 险。 利率风 险 中央银 行的 利率 调整 和市 场利率 的波 动构 成本 基金 的利率 风险 。 如市 场利 率因 资金供 求 情况出 现下 调, 而央 行制 定的存 款利 率没 有下 调, 由于现 金管 理基 金的 投资 工具是 在短 期债 券市场 上, 其收 益取 决于 市场各 金融 产品 的收 益率 , 基金 投资 人会 面临 投资 现金管 理基 金的 收益率 没有 存款 利率 高的 风险。 针对 此项 风险, 博时 基金风 险管 理部 会定 期出 具独立 的风 险 分析报 告, 从宏 观环 境、 债券市 场、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等角 度, 对组 合持 券的 风险暴 露和 敏感 度进行 分析 ,提 示相 应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某一 回购 品种到 期后 所产 生的 现金 流, 面临 因市 场利 率变 化而 不能以 原 来的利 率进 行再 投资 的风 险。 如债 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 临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来 利率 , 由 此本 基金 面临再 投资 风险 。 博 时基 金投研 团队 及风 险管理 部会 密切 跟踪 市场 变化, 对可 能的 风险 提前 制定应 对对 策, 通过 投资 策略的 调整 等降 低再投 资资 金收 益率 的非 预期波 动。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3 通货膨 胀风 险 如果中 国今 后出 现物 价水 平持续 上涨 , 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现金 管理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会因 此降低 。 博 时基 金投 研团 队和风 险管 理部 会密 切关 注通胀 水平 , 一 方面 在投 资券种 选择 上考 虑通胀 因素 的影 响, 另一 方面在 投资 风险 分析 上, 也会将 通胀 水平 作为 考核 的 参考 因素 , 促 使组合 投资 实现 真实 收益 。 政策风 险 目前国 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收 入暂 不征 收所 得税 , 从基金 分配 中获 得的 国债 利息收 入 也暂不 征收 所得 税; 对企 业和个 人买 卖基 金的 交易 暂不征 收印 花税 。 这 些政 策发生 不利 用基 金投资 人的 变化 , 构 成本 基金的 政策 风险 。 另 外, 如果国 家对 同业 存款 利率 下调, 会使 基金 的现金 投资 部分 的收 益减 少, 也 是本 基金 的政 策风 险。 博 时基 金具 有完 善的 高水平 的投 研分 析平台 , 由分 析、 风险 各 部门为 投资 提供 相关 信息 , 协 助投 资经 理对政 策的 判断和 及时 的适 应调整 ,尽 可能 减少 非预 期的损 失。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不同 于股 票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对流 动性要 求较 高, 这种 确保 高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 造成 投资 收益的 减少 , 另一方 面 , 由于大 额赎 回被 迫减 仓的 个券 , 若 市场 流 动性弱 , 变 现冲 击成 本较 大, 会 造成 变现 损失 , 降 低资产 净值 。 博 时基 金风 险管理 部会 定期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水平 , 与 投资 经理 及时 沟通, 使得 流动 性资 产配 置比例 保持 在适 当水平 ,既 不损 害投 资收 益,也 能应 对可 能的 较大 额度赎 回或 减仓 需求 。 估值风 险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在 未持 有到 期时, 会产 生资产 净值 的账 面价 值与 市场价 值 不一致 的风 险 。 对此 风险 , 博 时基 金会 定期比 较成 本估值 与公 允估 值的 差价 , 对 估值 偏离 度 较高的 个券 给予 风险 提示 。 技术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 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 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 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证 券交 易 所、 登 记机构 及销售 机构 等。 博 时基金 会定 期检测 内部设 备,培 训相关 人员 ,同时 增强与 外部合 作机 构的 技术 交流 , 关 注系 统的 更新升 级 , 尽可能 保证 技术 合作 的顺 利开展 , 降低 此 类风险 发生 概率 。 不可抗 力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4 管人 、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 机构 和 销售 机构 等可 能 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各项业 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博时 基金 通过 设置 远程 备份服 务器 、定 期进 行灾 备演练 等措 施 , 加强应 对灾 害时 的能 力, 尽可能 的保 证公 司核 心业 务的正 常运 转, 保障 投资 人权益 。 二、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是一 只场 内申 购、 赎回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兼 具货币 市场 基金 及场 内交 易基金 的风 险特征 : 1 、当 日收 益为 负或 投资 收 益减少 的风 险 作为货 币基 金, 在大 多数 情况下 , 每 日收 益为 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 当 基金 卖出债 券所 得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 相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 。 这 时显示 的基 金每 百份 收益 可能为 负并将 记减投 资者 收益 账户 收益 。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买卖 的投资 人而 言, 交易 费用 和二级 市场 流动性 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如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未 免除本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 则会 降低 投资 人的投 资收 益; 另外 , 二 级市场 的价 格受 供需 关系 的影响 , 可 能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 易或折 价交 易。 当溢 价交 易时 , 买 入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高于 份 额净 值 的 价格 买入 本基金 , 投资 收益可能 减 少; 当折 价交 易时 , 卖 出 份额的 投资 人以 低于 份 额净 值 的 价格 卖出 本基金 ,投 资收 益可能 减 少。 2 、无 法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由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要求 对本 基金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总量控 制 , 所以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三 、声 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代 销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3 、投 资者 一旦 场内 申购 、 赎回该 基金 即表 示对 相关 份额变 更登 记方 式及 资 金交收 方式 的安 排已 经认 可。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6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8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 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79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0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2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率, 但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3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情 形 除外;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变更 收费 方式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收益 分配 、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金 托管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4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5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6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7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方之二 以上 (含 三方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8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89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0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1 第二十 一部分、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2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及 股指 期 货;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 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 过240 天; (2)投 资于 同一机 构发 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 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3)本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 低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3 于5% ; (5)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6)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本 基金 投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9)本 基金 投资于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3)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基 金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4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 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4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 管 人的同 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六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5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6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或交 易/ 登 记结算 机构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7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 后,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8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办 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99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即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的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 易日内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易 日内 将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金 或者 固有资 金弥 补潜在资 产损 失,将 负偏 离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 内。当负 偏离 度绝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用 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 投资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 措施。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0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不可 抗力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 点 后4 位以 内 ( 含 第4 位 ) , 或者基 金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当发 生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差错 给基 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 金净收 益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1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 按时公 布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托 管协 议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3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部分、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博时 一线 通”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七 天、 每天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服 务和 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 通过电 话查 询基 金份额净 值。 同时, 客服 中心提供 工作 日每天 9:00-21:00 、节 假 日(十 一和 春节 除外 )9:00-17:00 的 电话 人工 服务 。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二、网 上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 及在线 交流 的平 台。 登陆 网站后 , 投 资人可 以查 询基 金相 关信 息, 享受 资讯 服务 ; 投 资 人还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及 其解答 , 并提 交 投诉与 建议 。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 户投 诉处 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博时 基金 网站、 “ 博时一 线通” 自动 语音留言 、人 工坐席 、书 信、电 子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4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其 他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四、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热 线。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5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一)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保 证金 实时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 二)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保 证金 实时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 ; ( 三)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保 证金 实时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 四) 、 2017 年 07 月 08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 保 证金 实时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2 号 (摘 要 ) 》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对 投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文 本 的 内容 与 所 公 告的 内 容 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博时 保证金 实时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 博 时保 证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