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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H股联接A(005554)

南方H股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募 集 ......................................................................................................................... 23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7 九、 基金的 投资 ..................................................................................................................... 36 十、 基金的 财产 ..................................................................................................................... 42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3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8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0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3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十六、 风险揭 示 ..................................................................................................................... 59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6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2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7 二十一 、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 111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2 月21 日证 监许 可 〔2017 〕256 号 文注 册募 集 , 并 于2017 年12 月28 日获 得证 监会 延期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机 构部函 〔2017 〕2999 号)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与 投资 标的 流动性 相关 的特 定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内地 与香 港 股票 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允许 买卖 的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 以下 简称 “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 的 , 除了 需要 承担 与境内 证券 投资 基金 类似 的市场 波动 风险 等一 般投 资风险 之外 , 本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 险、 香港市 场风 险、 市场 制度 以及交 易规 则不 同等 境外 证券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有 风险 ; 除 此之 外, 本基 金 虽 可以通 过港 股通机 制投 资港 股, 但基 金资产 对港 股 标 的投资 比例会 根据市 场情 况、投 资策略 等发生 较大 的调整 ,存在 不对港 股进 行投资 的可能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等。 本基金 为南 方恒 生中 国企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目标 ETF ” ) 的 ETF 联接基 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证券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并 充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规定 》) 以及 《南 方恒 生中国 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恒 生中国企 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恒生中 国企 业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恒生中国 企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南方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5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 券市 场 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6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 务规则》 :指 《 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投 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47、ETF 联接基 金: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下 简称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 运作方 式 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金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0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招募说明书 7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1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内地 与香 港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机 制: 是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分 别和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香港 联合 交易所 ) 建立 技术连 接 , 使内地 和香 港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当 地证 券公 司或经 纪商 买卖 规定 范围 内的对 方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内地 与香 港 股票市 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 制包括 沪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机 制 ( “ 沪港 通” ) 和深港 股票 市 场交易 互联 互通 机制 ( “ 深 港通” ) 57、 港股 通: 指内 地投 资 者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境内 证券 交易 所设 立的 证券交 易服 务公司 , 向香 港联合 交易 所进行 申报 , 买卖规 定范 围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股 票 。 沪 港 通下 的 港股 通和 深港 通下 的港股 通统 称港 股通 58、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常 克川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 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 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文 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场 (集 团) 有限 公司将 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行 增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45%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张海波 先生 , 董 事长, 1963 年 出生, 籍贯 安徽 , 工 商 管理硕 士, 十九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曾 任职 中 共 江苏省 委 农 工 部至 助 理 调研 员, 江 苏 省 人民 政 府 办公 厅调 研 员 。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务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华 泰证券 副总 裁兼 华泰 紫金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泰 金融 控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泰 证券 (上 海)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务, 曾 分管 投资 银行、 固定 收益 投资、 资 产管理 、 直 接投 资、 海 外 业务、 计划 财务、 人力 资 源等工 作。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 女士 , 董 事, 1966 年出生 , 籍 贯天 津, 金 融 专业硕 士, 二十 四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历任 赛格集 团销 售, 深圳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一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证 券经 纪 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深圳 福虹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南方 总部 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第一 证券 总裁助 理, 华泰联 合证 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渠 道服 务部总 经理 、 运营中 心总 经理 、 零 售客 户招募说明书 9 部总经 理 、 执 行办主 任 、 总裁助 理 。 现 任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 生, 董事,1975 年 出生, 籍贯 浙江, 管理 学 博士, 十九 年证券 从业 经 历,中 国 籍。 曾 任职 于北 京东 城区 人才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上 海办 事处 、 通 商控 股有限 公司 、 北 京联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3 年 2 月加 入华 泰证 券,先 后担 任华 泰证 券资 产管理 总部 高 级经理 、 证券 投资 部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姚 港路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上海 瑞金 一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证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事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治部 组织 处副 营职 干事 、 驻香 港部 队政 治部 组织 处正营 职干 事、 驻澳 门部 队政治 部正 营职 干事 、 陆 军第 163 师政 治 部宣传 科副 科长( 正 营职) 、 深圳市 纪委 教育 调研 室主 任科员 、 副处 级纪检 员 、 深 圳市纪 委 办 公厅副 主任 、 深圳市 纪委 党风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党 委副 书记、 纪委 书记 、深 圳市 投控资 本有 限公 司监 事。 李平先 生, 董事,1981 年 出生, 籍贯 四川, 工商 管 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 董 办文 秘、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 高 级主管 、 企 业三 部高级 主管 。 现任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 部副部 长 、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董 事。 李自成 先生 ,董事 ,1961 年出生 ,籍 贯福建 ,近 现 代史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 历任厦 门 大学哲 学系团 总支副 书记 、厦门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营业部 经理 、计财 部经理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会 主席 、 党 总支 副书记 。 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副书 记、 总经 理。 王斌先 生, 董事,1970 年 出生, 籍贯 安徽, 临床 医 学博士 ,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泗县 人 民医院 临床 医生 、 瑞 金医 院主治 医师 、 兴 业证 券研 究所医 药行 业研 究员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监、副 总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1970 年出生 , 籍 贯四 川, 经 济 学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中国 籍。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 员、 证监 会处长 、 副 主任 、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独立 董事 ,1950 年出生 ,籍 贯山 东, 经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副处 长、 商业 部政 策研 究室副 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 长、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会 商业 行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 务副 会长、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副 会长 、 秘 书长、 安徽 省政 府副 秘书 长、 安 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组书 记、 国家 统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 言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 特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论坛 成员 、招募说明书 10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1966 年出 生, 籍 贯湖 南, 金 融学博 士, 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家 , 国务院 学位 委员 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籍 。 历 任东 南 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 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 牛津大学金融创新 研 究院院 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主 任、 南京 大学 创业 投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理 委员 会委 员、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交通 银行 等单位 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 国家留 学基 金会评 审专 家 、 江苏 省资 本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 会 副会长 。 周锦涛 先生 ,独立 董事 ,1951 年出生 ,中 国香 港籍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学 硕 士,香 港 证券及 投资 学会 杰出 资深 会员 。 历 任香 港警 务处( 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警务 总督 察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专 员办 事处 证券 主任 、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员 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现任 香港 金融 管理局 顾问 。 郑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1964 年出生 ,籍 贯北 京, 经济学 硕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中 国籍 。 历 任北京 市财 政局 干部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京都 会计 师事务 所副 主任 。 现 任致 同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董 事,1971 年 出生 ,籍贯 广东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会 长、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会 理事 。 2 、 监事 会成 员 吴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1969 年出生 ,籍 贯江 苏 ,法律 博士 ,中国 籍。 历 任中国 证 监会法 律部 法规 处副 处长 、 上市 公司 监管 部并 购监 管处副 处长 、 上 市公 司监 管部公 司治 理监 督处处 长、发 行监管 部发 审委处 长、华 泰证券 合规 总监、 华泰联 合证券 党委 书记、 副总裁 、 董事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南方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 女士 ,监事 ,1964 年出生 ,籍 贯江西 ,大 学 本科学 历, 十九年 证券 从 业经历 , 中国籍 。 历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 稽 查监 察部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总 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监事 ,1964 年出生 ,籍 贯浙江 ,大 学 本科学 历, 高级会 计师 , 中国籍 。 历任浙 江兰 溪马 涧米 厂主 管会计 、 浙 江兰 溪纺 织机 械厂主 管会 计、 深圳 市建 筑机械 动力 公司招募说明书 11 会计、 深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 深 圳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计 划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经理 助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考核 分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房地 产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建 安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国际 招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投 物 业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 先生 ,监事 ,1961 年出生 ,籍 贯福建 ,船 舶 工程专 业学 士,中 国籍 。 历任厦 门 造船厂 技术 员、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 信置 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投资 部副 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林红珍 女士 ,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福建 ,工 商 管理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 厦门对 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 业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经 理。现 任兴业 证券 财务部 、资金 运营管 理部 总经理 、兴证 期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张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1964 年出生 ,籍 贯山 东, 企业管 理硕 士学历 ,中 国 籍。历 任 北京邮 电大 学副 教授 、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海王 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问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 委 组织部 部长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 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监 事,1969 年 出生 ,籍贯 安徽 ,计 算机硕 士研 究生, 中国 籍 。历任 安 徽国投 深圳 证券 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华夏 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 市 场服 务部 总监 、 电 子 商务部 总监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林斯彬 先生 ,职工 监事 ,1977 年出生 ,籍 贯广 东,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金 杜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银华 基金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民 生加银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董事 。 3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 ,曾 任南方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 招募说明书 12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 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 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 司总经 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委委 员。 常克川 先生 ,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EMBA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 国籍。 历任 中国 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 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 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 秘书、 纪委 书 记、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 会秘书 、 纪 委书 记。 李海鹏 先生 ,副 总裁 ,工 商管理 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 级分析 师,2002 年 加入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 助理、 基金 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 国际 业务 部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 务部总 监 、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现 任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益) 、南 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史博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 学硕士 ,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 中国 籍。 曾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市 场部 总助 、 中 国人 寿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部 高级 投资 经理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副 总监、 研究 总监、 首席 策 略分析 师、 基金经 理。2009 年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基金经 理、研 究部总 监、 总经理 助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益) ,现 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席 投资 官( 权益 )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 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4 、 基金 经理 孙伟先 生 , 管 理学 学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金融 分析 师 (CFA ) 资 格 、 注 册会 计师 (CPA ) 资格 。 曾任 职于 腾讯 科技 有 限公司 投资 并购 部、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深圳 分所 审计部 。 2010 年 2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历 任运作 保障 部基 金会 计、 数 量化 投资 部量 化投 资研 究员;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 ,担 任南方 恒 生 ETF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 南方 500 工业 ETF 、 南 方 500 原材 料 ETF 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今, 任改 革基 金、 高 铁基 金、500 信 息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至 今, 任南 方 创业 板 ETF 、 南方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经 理; 2016 年 8 月 至今, 任 500 信息 联接、 深成 ETF 、 南方深 成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至 今, 任南方 全指 证 券 ETF 联接 、南方 中证 全指 证 券 ETF 基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至 今,任 南方 中 证银 行 ETF 、南 方银行 联 接 基金经 理。 罗 文杰 女士 , 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 学金 融硕 士、 美国 加州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具 有中 国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先 后任 职于美 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 根斯 坦利 公司 ,从事 量化 分招募说明书 13 析工作 。2008 年 9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曾任 南方 基金 数量化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现 任指 数 投资部 兼数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南方 策略 基 金经理 ;2013 年 4 月至 今 , 任 南方 500 基金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今, 任南 方 500ETF 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今 , 任南 方 300 基 金 经理 ;2013 年 5 月 至今 , 任南方 开元沪深 300ETF 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今,任 500 医 药基金 经理 ;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南 方恒 生 ETF 基 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今, 任南 方安 享 绝对收 益 、 南 方卓 享绝 对 收益基 金经 理 ;2017 年 7 月至今 , 任恒 生联接 基金 经理 ;2017 年 8 月至 今, 任南 方房 地产 联接、 南方 房地 产 ETF 基 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 今, 任南方 策略 、南方 量化 混合 基金 经理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益)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李海鹏 先 生, 副 总裁兼 首席 投资 官 (权益) 史博 先生, 首席 投资官 ( 专户 ) 兼权 益 专 户投资 部总 经理 蒋峰先 生 , 权 益研究 部总 经理茅 炜先 生 , 交易 管理 部总经 理王 珂女 士, 权益 投资部 总经 理 张 原先生 , 指数 投资部 兼数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罗 文杰 女士 , 现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夏晨曦 先生 ,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固定 收益 专户 投资 部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陶 铄先 生。 6 、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招募说明书 14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 除 目标ETF 以外 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招募说明书 15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机构设 置 、招募说明书 16 风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 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查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执 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 理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中 国工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共 有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 95%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 以上学 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职 称。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本 养老 保 险、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 以来, 中国 工商 银行 连续 十四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环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的 54 项 最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通 过评估 组织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充分 的最 权威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 , 2015 年、 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均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 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管 服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招募说明书 19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中国 工商银行 通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监 控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招募说明书 20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资产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与 业务 发展同 等地 位。资 产 托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 产托 管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的 生命 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其 他销 售 机 构: (1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陶 仲伟 (2)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丁 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 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熹 、 薛竞


招募说明书 23 六、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2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 〔2017 〕256 号 文注 册募 集 ,并 于 2017 年12 月28 日获 得证 监会 延期募 集备 案的 回函 (机 构部函 〔2017〕2999 号) 。 本基金 的类别为ETF 联接 基金 , 运 作方 式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四、首次募集规模上 限 本基金 可设 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限 , 具体 募集 上限 及 规 模控制 的方 案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若本 基金 设置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募 集规模 的限制 。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并在 赎 回时根 据 持 有期 限 收 取赎 回费用 、 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不 收取 认购/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并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 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 加、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并在 调整 实施 之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认购费用 1 、 对于 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投 资人 ,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1.0%, 且 随认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M <300 万 0.6% 3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对于 认购 本基 金C 类 份 额的投 资人 ,认 购费 率为 零。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情 形 下, 对 基金 认购 费用 实行 一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 相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或通 知。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登记 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招募说明书 25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基金 认购采 用“金 额认 购、份额 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和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 定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 该笔 认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 对 应 认购费 率 为1.0%,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 (99,009.90 +50)/1.00 =99,059.9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中 ,涉 及基金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涉及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3 、认购 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量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部分 舍去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首次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 金额以 各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募集 期间 的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 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要 求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 3 、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购和赎 回 的 开放日 为 港 股通交易 日 。 若本基 金 的 开放日 发 生变 更,将 在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或 其他 公告 中进 行列示 。 本 基金 的开 放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 构遵照 有关 法律 法规约 定,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日 的开 放时 间 办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 市场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 告。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招募说明书 28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0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 遇证 券 、 期 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 行交 换系 统故 障 , 港 股通 交收 日低 于 2 日或 其他 非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以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本 基金单 笔赎 回申 请不 低 于1 份 , 投 资人 全额 赎回 时不 受上述 限制 。 各销售 机构 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 调高单 笔最 低赎 回份 额要 求,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为准 ,投 资人 需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招募说明书 29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要 求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高 于 1.2%, 且 随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对于申 购本 基 金 C 类份 额 的投资 人, 申购 费率 为零 。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A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 赎回时 点 (T) 赎回费 率 T <7 天 1.5% 7 天 ≤T<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 其 中赎 回 持有时 间少 于 7 日的 份额 赎回费 应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C 类份 额赎 回费 赎回时 点 (T) 赎回费 率 T <7 天 1.5% 招募说明书 30 T≥7 天 0 赎回费 应全 额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A 类基 金份 额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70 元 ,对 应申 购费 率 为 1.2%,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 98,814.23/1.0170 =97,162.46 份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160 = 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31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A 类份 额 , 持 有3 个月 赎 回 10 万份 ,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 赎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0.5% =508.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508.50 =101,191.50 元 例 :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持 有 3 个月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 费率 为 0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0=101,7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 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招募说明书 32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目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目标 ETF 暂停 申购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购 的 情形 。 4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5 、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港 股通 额度 已满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第 6 项 外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目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目标 ETF 暂停 赎回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对价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暂停 本基 金赎回 的 情形 。 4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5 、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或者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招募说明书 33 7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情 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只接 受其 基金 总份 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效赎 回申请 ,对 于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有效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前 述“ (1 )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延 期赎 回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招募说明书 34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当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生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在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不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对 该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予以 全部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延期 部分如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 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招募说明书 35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他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明书 3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 似的 回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 包括 沪港 通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范 围 内 的 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股 票及 包 括 深 港 通允 许 买 卖 的规 定 范 围 内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以下 简称 “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 ” ) 。 此外 , 为更 好地 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政 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在投 资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的股 票时 ,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前 提 下, 也可 通 过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的 额度进 行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目标 ETF 作为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 客户群 通过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 标 ETF 的管理 。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 力争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90% 的资产 投 资于目 标 ETF 。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经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二) 目 标 ETF 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 ETF 的方式如下 : (1) 申 购和 赎回: 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 回后 , 以 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或者 按照目 标 ETF 法律文 件的 约定以 其 他方式 申赎 目 标 ETF 。 (2) 二级 市场 方式 :目 标 ETF 上市交易 后, 在二 级市场 进行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的 交 易。 (3 )特殊申 购: 在目标 ETF 开 放 日常申购赎 回前, 本 基金可以用 现金特殊申购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申 购价 格 以特殊 申购 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当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或 交易模 式进 行了 变更 或调 整,本 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或 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 标 ETF 。 因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复 制法 , 即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 但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 性不足 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 使 用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代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 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六) 股指 期货 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对冲 因其 他招募说明书 38 原因导 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风 险;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和 目 标 ETF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有效 跟踪 对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 ( 七)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时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招募说明书 39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项 、 第 (11) 项 、 第 (15 ) 项 、 第 (16)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五、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恒生 中国企 业 指 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 估值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 收益率 ×95%+ 银行 人民币 活期存款 利率( 税后 )×5%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按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数 、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 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变 更标 的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指 数更 名等事 项)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 金 , 通 过投资 于目 标 ETF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 有与 标 的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证 券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需 承担 汇率 风险 以及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招募说明书 41 八 、目 标 ETF 发生相 关变 更情形 时的 处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 护 投资 人 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删除 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 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但变 更后 的本 基金与 目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相 同 的除外 ) 。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但目 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事项的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 本 基金 可不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应变 更标 的 指数并 仍为 该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九、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投资 的代理 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 入的 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在香 港中 央 结 算 有限 公 司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以 自己 的名 义, 通过香 港中 央结 算 有限 公司 行使 对该 股票 发行人 的权 利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行使 对该股 票发 行 人的权 利, 将通 过证 券公 司事先 征求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在内 的内 地投 资者 的意 见, 并 按照 其意 见办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42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3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 衍生 工具 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 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目标 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招募说明书 44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5 、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 按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7 、 当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8 、 人 民币对 主要 外汇的 汇 率应当 以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 率中间 价为 准。 若本基 金现 行估 值汇 率不 再发布 或发 生重 大变 更, 或市场 上出 现更 为公 允、 更适合 本基 金的估 值汇 率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本 基金的 估值 汇 率,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 如有 ) 所 提 供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场 交易 价格 为准 。 9 、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本 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 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整 。 10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原有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上 述资 产或负 债 公 允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监管 部门 及 自律 规则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招募说明书 45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招募说明书 46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应 当暂 停估 值;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47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10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48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 构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 供应商签 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 定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包 括为指 数公 司缴 纳的 相关 税费等 )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1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 ) 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招募说明书 51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 余额 (若 为 负数, 则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4%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与销 售机 构签 订的 销售协 议中 约定 的付 款周 期分别 划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要 根据与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计 提方 法计提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以 及为指 数公 司缴 纳的 相应 税费。 标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扣 除基 金资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资 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的0.04%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04%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扣除基 金资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剩余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若 本基金 及其 目标 ETF 的 一个 季度 累计 计提指 数许 可使用费 金额 小于指 数使 用许可 协 议规定 的费 用下 限 , 则 基金 于季 末 最后 一日 补提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至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规定 的 费用下 限。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 付。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招募说明书 52 管人于 次季 度首 日起 15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所规 定的 方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 许可 方。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5-12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执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中 国法 律法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


招募说明书 53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流 动 性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 披 露内容 、 登 载媒 介、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招募说明书 55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招募说明书 56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参 与港 股通 交易 的相 关情况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招募说明书 57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 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目标 ETF 变更 ; 27 、在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或者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及其 他风 险等。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 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 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9 、投资 股指期 货的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股指 期货 ,股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主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 投 资人 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 和标的 指数 价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60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而 存在杠杆 ,基 金财产 可能 因此产生 更大 的收益 波动 。 (6)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7)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 所有开 放日 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1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 的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目 标 ETF 及本 基金主 要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是香 港市场 最大 及成 交最 活跃 的中国 企业 , 且 目标 ETF 已依照 指数 权重 进行了 分散 投资 , 故本 基 金可通 过赎 回目 标 ETF 较好地获 取流 动 性;另 外, 本基 金还 可以 在二级 市场 卖出 目 标 ETF 获取流 动性 ,以 上均 为基 金平稳 运作 提 供了良 好的 基础 。 根 据 《 流动性 规定 》 的 相 关 要求 , 本基 金所 投资 或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管理人 实施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也 会审 慎评 估所 投资 资产的 流动 性, 并针 对性 制定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因此 本基 金流 动性风 险也 可以 得到 有效 控制。 2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对 待的 前提下 , 可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包括 但不限 于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请 、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暂停 基金 估值 、 摆 动定 价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措 施。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时 刻防 范可 能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对 流动性 风险 进行 日常监 控, 保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实施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决 策程 序依 照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制 度的 规定 办理。 当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有可 能无法 按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时 限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 回时 承担 冲击 成本 产生资 金损 失等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61 四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的 风险: 即标 的指数因 为编 制方法 的缺 陷有可能 导致 标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市场 表现 存在 差异 , 因 标的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 致指 数调 整较 大,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本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2 、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 成份 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 素、经 济因 素、上 市 公司状 况 、 投 资人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因素: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3)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5) 新股 市值 配售 、新 股 认购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6)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7) 基金 的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等带 来的 跟踪误 差; (8)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偏差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买入 卖 出时机 选择 ; (10)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随 之调 整,基 金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生 变化 ,投 资人 需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所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目 标 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目标 ETF 的 技术 风险 等风 险。6 、投资 港 股通股 票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股 票 。 除 了需 要承 担与境 内 证券投 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风 险等 一般 投资 风险 之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 风险、 香港 市场 风险、 市场 制度 以及 交易 规则不 同等 境外 证券 市场 投资所 面临 的特 有风 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汇率 风险 在现行 港股 通机 制下 , 港 股的买 卖是 以港 币报 价, 以人民 币进 行支 付, 并且 资金不 留 港 (港股 交易后 结算的 净资 金余额 头寸以 换汇的 方式 兑换为 人民币) ,故 本基金 每日的 港股买招募说明书 62 卖结算 将进行 相应的 港币 兑人民 币的换 汇操作 ,本 基金承 担港元 对人民 币汇 率波动 的风险 , 以及因 汇率 大幅 波动 引起 账户透 支的 风险 。 另外 本基 金对港 股买 卖每 日结 算中 所采用 的报 价 汇 率可 能存 在报 价差 异, 本基金 可能 需额 外承 担买 卖结算 汇率 报价 点差 所带 来的损 失; 同时 根据港股 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 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 考汇率买入/ 卖出价冻结相 应的 资金, 该参 考汇 率买 入价 和卖出 价设 定上 存在 比例 差异, 以抵 御该 日汇 率波 动而带 来的 结算 风险, 本基 金将 因此 而遭 遇资金 被额 外占 用进 而降 低基金 投资 效率 的风 险。 (2) 香港 市场 风险 与内地 A 股 市场 相比 , 港 股市场 上外 汇资 金流 动更 为自由 , 海 外资 金的 流动 对港股 价 格的影 响巨 大, 港股 价格 与海外 资金 流动 表现 出高 度相关 性, 本基 金在 参与 港股市 场投 资时 受到全 球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变 动等 因素 所导 致的 系统风 险相 对更 大 。 加 之香 港市场 结构 性 产品和 衍生 品种 类相 对丰 富以及 做空 机制 的存 在 , 港 股股价 受到 意外 事件 影响 可能表 现出 比 A 股 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 (3) 香港 交易 市场 制度 或 规则不 同带 来的 风险 香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于 内地 A 股市 场规 则, 在 “ 内地与 香港 股票 市场 交易 互联互 通 机制” 下参 与香 港股 票投 资还将 面临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特 殊风 险: 1 ) 港股 市场 实行 T+0 回 转交易 机制 (即 当日 买入 的 股票, 在交 收前 可以 于当 日 卖出) , 同时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 制,因 此每 日涨 跌幅 空间 相对较 大; 2 )只 有内 地与 香港 均为 交 易日且 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的交易 日才 为港 股通 交易 日;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香 港联 合交易 所规 定的其他 情形 时,香 港联 合交易 所 将可能 停市 ,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停 市期 间无 法进 行港 股通交 易的 风险 ; 出 现内 地证券 交易 所证 券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 的交 易异常 情况 时 , 内 地证 券交 易所证 券交 易服 务公 司将 可能暂 停提 供 部分或 者全 部港 股通 服务 ,投资 者将 面临 在暂 停服 务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 通交 易的风 险。 4 )交 收制 度带 来的 基金 流 动性风 险 由于香港市场 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 票,资金 和股票在 T+2 日 才进行 交收)的交 收安排 , 本基 金在 T 日 ( 港股通 交易 日 ) 卖 出股 票 ,T+2 日 ( 港股 通交 易日 , 即 为卖 出当 日之后 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才能 在香 港市 场完 成 清算交 收 , 卖 出的 资金 在 T+3 日 才能 回 到人民 币资 金账 户。 因此 交收制 度的 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易 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可 能面 临卖 出港股 后资 金不 能及 时到 账, 而造 成支 付赎 回款 日期 比正常 情况 延后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流动 性 风险, 同时 也存 在不 能及 时调整 基金 资产 组合 中港 股投资 比例 ,造 成比 例超 标的风 险。 5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停牌 、 退市等 制度 性差 异带 来的 风险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规定 , 在 交易所 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而 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可 采取 停牌措 施 。 此 外 , 不 同于 内地 A 股市 场的 停牌 制度 ,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对停 牌 的具体 时长 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 是确 定 了 “尽量 缩短 停牌 时间” 的原则; 同时 与 A 股市 场 对存在 退市 可 能的上 市公 司根 据其 财务 状况在 证券 简称 前加 入相 应标记 ( 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 ) 以警招募说明书 63 示投资 者风 险的 做法 不同 ,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市场 没有风 险警 示板 ,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采 用非 量化的 退市 标准 且在 上市 公司退 市过 程中 拥有 相对 较大的 主导 权 , 使 得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的 退市 情形 较 A 股市 场相对 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4) 港股 通制 度限 制或 调 整带来 的风 险 1 )港 股通 额度 限制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设 有每 日额 度上 限的 限制; 本基 金可 能因 为港 股通市 场每 日额度 不足 , 在香港 联合 交易所 开市 前阶 段, 新增 的买单 申报 将面 临失 败的 风险 ; 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持 续交 易时 段或 者收市 竞价 交易 时段 , 当日 本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 股通进 行买 入 交易的 风险 。 2 )港 股通 可投 资标 的范 围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现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对港 股通下 可投 资的 港股 范围 进行了 限制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根 据范 围限制 规则 对具 体的 可投 资标的 进行 调整 , 对于 调出 在投资 范围 的港 股 , 只 能卖 出不能 买入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为 港 股 通 可投 资 标 的 范 围的 调 整 而 不能 再 进 行 调 出港 股 的 买 入交 易 风 险 及股 价波动 风险 。 3 )港 股通 交易 日设 定的 风 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 只 有内地 与香 港均 为交 易日 且能够 满足 结算 安排 的交 易日才 为 港股通 交易 日, 存在 港股 通交易 日不 连贯 的情 形 ( 如内地 市场 因放 假等 原因 休市而 香港 市场 照常交 易但港 股通不 能如 常进行 交易) , 而导 致基金 所持的 港股组 合在后 续港 股通交 易日开 市交易 中集 中体 现市 场反 应而造 成其 价格 波动 骤然 增大 , 进 而 导 致本 基金 所持 港股组 合在 资 产估值 上出 现波 动增 大的 风险。 4 )港 股通 下对 公司 行为 的 处理规 则带 来的 风险 根据现 行的 港股 通规 则, 本基金 因所 持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权 益分 派 、 转换 、 上 市公司 被收 购等情 形或 者异 常情 况, 所取得 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以外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证券 , 只 能通 过港股 通卖 出, 但不 得买 入; 因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权 益分派 或者 转换 等情 形取 得的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 但不得 行权 ; 因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权益 分派 、 转换或 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 等所取 得的 非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证 券 , 可以享 有相 关权 益, 但不 得通过 港股 通买 入或 卖出 。 本 基金 存在 因上述 规则 , 利 益得 不到 最 大化甚 至受 损的 风险 。 5 )代理 投票。 由于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是在汇总 投资 者意愿 后再 向香港 中 央结算 有限 公司 提交 投票 意愿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投 资者 设定 的意愿 征集 期 比香港 中央 结算 有限 公司 的征集 期稍 早结 束; 投票 没有权 益登 记日 的, 以投 票截止 日的 持有 作为计 算基 准; 投票 数量 超出持 有数 量的 ,按 照比 例分配 持有 基数 。 招募说明书 64 (5)本 基金 虽 可以通 过港 股通机制 投资 港股, 但基 金资产对 港股 标的投 资比 例会根 据 市场情 况、 投资 策略 等发 生较大 的调 整, 存在 不对 港股进 行投 资的 可能 。 五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 其 他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七、声明 (1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一 级 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 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 理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销售 , 但是, 本基金 并不 是 销 售机 构 的 存款或 负债 , 也 没有 经 销 售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销 售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 恒生 中国 企 业指 数( “ 标 的指 数”) 由 恒生 指数有 限 公司 根据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 限公 司的授 权发布 及编制 。恒 生中国 企业指 数的商 标及 名称由 恒生资 讯服务 有限 公司全 权拥有 。 恒 生 指 数 有 限公 司 及 恒 生资 讯 服 务 有 限公 司 已 同 意南 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可就 南 方 恒 生中 国企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使 用及 参考 标的指 数, 但是, 恒生 指数 有限公 司及 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 标的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 或(ii) 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 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 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 任 何人士因使用招募说明书 65 标的指 数或 其中 任何 成份 或其所 包涵 的数 据而 产生 的结果 , 而向 本 基 金的 任何 经纪或 本基 金 持有人 或任 何其 它人 士作 出保证 或声 明或 担保 , 也 不会就 标的 指数 提供 或默 示任何 保证 、 声 明或担 保。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可 随时更 改或修 改计 算及编 制标的 指数及 其任 何有关 的公式 、 成份股 份及 系数 的过 程及 基准 , 而 无须 作出通 知 。 在适用 法律 允许 的范 围内 , 恒 生指 数有 限 公司 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 限公司 不会因(i) 南 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就 本基金使 用及/ 或参 考标的 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在计算标的指数时的 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 错误;或(iii) 与 计算标 的指数 有关并 由任 何其它 人士提 供的资 料的 任何失 准、遗 漏、失 误﹑ 错误或 不 完整 ; 或(iv) 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 接蒙 受的任 何经 济或 其它 损失 承担任 何责 任或 债务, 任 何经纪 、 本基 金持 有人 或 任何其 它交 易本 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 ,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进 行索偿 、 法 律行 动或 法律 诉讼。 任何 经纪 、 持 有人 或任何 其它 人士 , 须 在完 全了解 此免 责声 明, 并 且不 能依 赖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及恒 生资 讯服 务有限 公司 的情 况下 交易 本基金 。 为 避免 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 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 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 或 恒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 之 间的任 何合 约或 准合 约关 系, 也 不应 视作 已构 成这 种关系 。 任 何投 资者如 认购 或购 买本 基金 权益, 该投 资者 将被 视为 已承认 、 理 解并 接受 此免 责声明 并受 其约 束, 以 及承 认、 理 解并 接受 本基金 所使 用之 标的 指数 数值为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酌情计 算的 结 果 。


招募说明书 66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招募说明书 67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8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本 基金 参会份 额和 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本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招募说明书 69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业 务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除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70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71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期 货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 期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招募说明书 72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 额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票 数 时,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 参会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有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 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 ,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 基金份 额折 算为 目 标ETF 后的每 一参 会份 额和 目 标ETF 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权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议 召开 或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 的,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准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 由于 目标 ETF 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 上市或 目 标ETF 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 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的情 况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除 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外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 (7)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整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招募说明书 75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招募说明书 76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人 通知的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 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招募说明书 77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 提下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招募说明书 78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招募说明书 79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 一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每一 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可 对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 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 供应商签 订的 相应指 数许 可协议约 定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包 括为指 数公 司缴 纳的 相关 税费等 )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11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而产 生的 各项 合理 费用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 若为负 数 , 则取 0 ) 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1%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 余额 (若 为 负数, 则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 及 时联 系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4%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与销 售机 构签 订的 销售协 议中 约定 的付 款周 期分别 划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 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 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定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包 括为 指数公 司缴 纳的 相关 税费 等)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 收取下 限、 具体 计算 方法 及支付 方式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 费率 和支 付方 式等 发生调 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更新 中 披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 招募说明书 82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5-12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 执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中 国法 律法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 包括 沪港 通 允 许 买 卖 的 规 定范 围 内 的 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股 票及 包 括 深 港 通允 许 买 卖 的规 定 范 围 内的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以下 简称 “ 港股 通标 的 股票 ” ) 。 此外 , 为更 好地 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 政 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在投 资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的股 票时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也可 通 过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的 额度进 行投 资。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招募说明书 83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时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其 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招募说明书 84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项、第 (11 )项、第 (15 )项、 第(16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 一)估 值日 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 衍生 工具 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 资 产及 负债 。 ( 三)估 值方 法 1 、目标 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 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管 理人 与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交 易所上 市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86 5 、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 按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7 、人 民币对 主要 外汇的 汇 率应当 以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 率中间 价为 准。 若本基 金现 行估 值汇 率不 再发布 或发 生重 大变 更, 或市场 上出 现更 为公 允、 更适合 本基 金的估 值汇 率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本 基金的 估值 汇 率,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 如有 ) 所 提 供的 合 理公 开外汇 市场 交易 价格 为准 。 8 、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本 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整 。 9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原有 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上 述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 、 监管 部门 及 自律 规则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招募说明书 87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招募说明书 88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89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招募说明书 90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或签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明书 91


招募说明书 92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招募说明书 93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 包括 沪 港 通允许 买 卖 的 规 定 范围 内 的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股 票 及包 括 深 港 通 允许 买 卖 的 规定 范 围 内 的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 ,以下 简称“ 港股通 标的 股票” )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券、 政 府支持 债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 金投资 于目 标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招募说明书 94 3 )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时,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 算)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95 除上述 第2 ) 项 、 第 11 ) 项、 第 15 ) 项 、 第 16)项 外, 由于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以 外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交 易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招募说明书 96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招募说明书 97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招募说明书 98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验资完 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 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 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招募说明书 100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数量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招募说明书 101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衍生 工具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目 标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招募说明书 102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期货合 约, 按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7 、当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8 、人民 币对主 要外汇 的汇 率应当以 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 率中间 价为 准。 若本基 金现 行估 值汇 率不 再发布 或发 生重 大变 更, 或市场 上出 现更 为公 允、 更适合 本基 金的估 值汇 率时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根 据实 际情 况调 整本 基金的 估值 汇 率,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 如有 ) 所 提 供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场 交易 价格 为准 。 9 、对于 按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投 资所 在地的 法律 法规规定 应交 纳的各 项税 金 ,本 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实 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值 调整 。 10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原有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上 述资 产或负 债公 允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及 自律 规则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招募说明书 103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0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的 保存 期限 自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以 上。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招募说明书 105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募说明书 10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 报 告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 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更为 有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及 时公 告,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理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 请 及时 通过 下述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主要由 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 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 有 权在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增加和 修改相 关服务 项目 。如因 系统、 第三方 或不 可抗力 等原因 , 导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若本基 金包 含在 中国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销售 的 H 类份 额,则 该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 度 有场外 交易 ( 本基 金是 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电子邮 件对账单、场 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外交易 微 信对账 单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邮 件 、手 机短 信或微 信形式 向定制 的投 资人定 期发送 , 资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 信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登记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不 提供投资人的场 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支持 场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可享 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询、账 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微信 公众 号或 客户 端办理 开户 、 认 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查询 等业 务 。 有 关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具 体业 务规 则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公 告和 业招募说明书 108 务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 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及 客户 端的 “在 线客 服” , 根据 提示 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端获得 投资咨询、业 务咨询、信 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 人工 服务 : 提供每 周七 天, 每日 不少 于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 外) 。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在线 客服、微客服 、书信、电 子 邮件、 短信、 传真 及各 销售 机构网 点柜 台等 不同 的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一、 其它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规 定协 商解 决。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南方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恒生 中国 企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本页 仅供 《 南方 恒生 中国 企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使 用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