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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荣(001999)

博时安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重要 提示】 
 
1 、本基 金根据2015 年11 月2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博时安荣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2440 号)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利 率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信 用品 种违 约带 来的 信用风 险, 债券 回购 风险 等等; 基金 运作
风险, 包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等等。 此外, 本基金 以1 元初
始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1 元 初 始面值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型 基
金,属 于中等 风险/ 收 益的 产品。 
4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 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 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 资 者 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5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一 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150% ( 每个 封闭 期首日 ,
1 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 率根 据当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并执 行 的利 率 水平 调 整) , 但本 基 金的 收 益
水平有 可能 不能 达到 或超 过同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水平 , 投资 者 面临 获得 低于 目标 收益率 甚至 亏
损的风 险。 
6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合 同》 。 
7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8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10、 本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1 月2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 重要 提示】 ....................................................... 2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3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6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3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7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2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13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5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安荣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以及 《博时 安荣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安荣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安荣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安荣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安荣 18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安荣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安荣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9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8 、 封闭 期: 指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或 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18 个 月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18 个月 后的对 应日 的期 间。 下一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至 18 个月 后的 对应 日的 期 间, 以此 类推 。 如该 对应 日 不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 则 顺 延至下 一日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本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9 、 开放 期: 指自 封 闭期结 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五 至二 十个工 作 日,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开放 期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40、 开放 日: 指在 开放 期 内,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41、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3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6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开 放 期内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9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0、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51、 元: 指人 民币 元 52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3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8、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八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产品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略 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 业 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央企 业 务部、 互联 网 金融部 、 董 事会 办公 室、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 金 运作部 、 风 险管 理部和 监察 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 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 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 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品 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 部门 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护 以及 年金 方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融部 负责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的平 台建 设 、 业务 拓展 和客户 运营 , 推动公 司相 关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 合与创 新 。 客 户 服务中 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和 咨询 工作 。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7 年9 月30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26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6%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1957 年 生, 中共党 员, 西南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至 1992 年,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政 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长 ;1992 年至 2002 年,任 中国 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兼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南 分局 副 局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副 行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4 月, 任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2007 年4 月至2015 年 7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执行 董 事、 副行 长 、 副 董事 长, 期间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信 诺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长。 江 向 阳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南 开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金 融 媒 体 EMBA 。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大 学信 息与 情报 学系 ,获学 士学 位;1994-1997 年就 读于 中国 政法大 学研 究生 院 , 获 法 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 学国 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金 融博 士学 位。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 党办 副主任 兼新 闻办 (网 信办 ) 主任 ; 中 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专员 办处 长、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 部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院 情报 室干 部。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 经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 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1964 年 生, 硕士。1981 年至1985 年 在 复旦大 学数 学系 学习 , 获 学士学 位。 1985 年至1988 年 在复 旦 大学数 理统 计系 学习 ,获 硕士学 位。1988 年 7 月至1995 年4 月在 上海同 济大 学数 学系 工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 证券 ,1996 年 5 月 任招商 证券 上 海澳门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2001 年9 月 任招 商证 券上 海地区 总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2002 年 10 月 任招 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 2005 年 1 月任 招商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2005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08 年 4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客户 业务董 事总 经理 ; 2012 年4 月任 招商 证券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联席 总经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证券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 机构业 务总 部) ;2017 年 8 月任 招商 证券 机构 业 务总部 总经 理兼 任机 构业 务一部 总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第 二届 、第 三届 监事 会监事 ;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2016 年 1 月 起,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董 事。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1948 年 生, 硕士 。1982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 获 学士 学位 ;1996 年毕业 于 中国科 技大 学, 获工 学硕 士学位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 共青 团 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 后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 办公 室秘书 、主 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总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2008 年 2 月至 今,任 清华 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外 部监事 、监 事会 主席 ;2011 年3 月至 今, 兼任 湘电 集团有 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 华安 顾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 事;2013 年 6 月至 今,兼 任深 圳 市昌红 科 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2014 年11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六 届董 事 会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 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 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 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魏桢女 士, 学士。2004 年 起在厦 门市 商业 银行 任债 券交易 组主 管。2008 年加 入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债 券交易 员 、 固 定收 益研 究 员、 博时 理财 30 天债 券基 金、 博时 岁岁 增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 博 时月 月薪 定期 支付 债券基 金、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支付 债券 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现任 固定 收益 总 部现 金管 理组 投资 副总 监 兼博 时安 丰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 债券 (LOF ) 基 金 (2013 年 8 月 22 日至 今) 、 博 时天 天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 8 月 25 日 至今) 、博 时月 月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9 月 22 日 至今 ) 、 博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2014 年 9 月 18 日至 今) 、 博 时现 金 收益货 币基 金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安 盈债 券基 金(2015 年 5 月 22 日 至今) 、博 时 保 证金 货币 ETF 基 金(2015 年 6 月 8 日至今 ) 、 博时 外服 货币 基 金(2015 年 6 月 19 日 至 今) 、 博时 安荣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2015 年 11 月 24 日 至今) 、 博 时裕 创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 05 月 13 日 至今) 、博 时安 润 18 个 月 定开债 基金 (2016 年 05 月 20 日至 今) 、博 时裕 盛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 年 05 月 20 日 至 今) 、 博 时产 业债 纯债 基金 (2016 年 5 月 25 日 至今 ) 、 博 时安 仁一 年定开 债基 金 (2016 年 06 月 24 日 至今 ) 、 博时 合 利货币 基金 (2016 年 08 月 03 日至 今) 、 博时安 恒 18 个月 定开 债 基金 (2016 年 09 月 22 日至今 ) 、 博时 合鑫 货币 基 金(2016 年 10 月 12 日至 今) 、 博 时安 弘一年 定开 债基 金 (2016 年 11 月 15 日至 今) 、 博 时 聚享纯 债债 券基金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今) 、 博时 裕鹏 纯债 债券基 金(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合 惠货 币基 金 (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今) 、 博时 合晶货 币基 金 (2017 年 8 月 2 日至 今) 、 博时丰 庆纯 债债 券基 金(2017 年 8 月 23 日 至今 )的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 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2001 年起先 后在 招商 证券 、银 华基金 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研 究员 兼基 金经 理助 理、 特 定资 产投 资经 理、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成 长 组 投资总 监 。 现 任董事 总经 理兼股 票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博 时精 选混合 基金 、 博 时新趋 势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 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董 事总 经理兼 年金 投资 部投 资总 监、股 票投 资部 绝对 收益 组投资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 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10 月5日 行使H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 集团 总资产61,692.39 亿 元人 民 币,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01%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2.2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 专 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 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 内 《银行 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理【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 奖 ” ;8 月 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 管银行奖” , 进一步 扩大 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际 资管 和托 管业 界的 影响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 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 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 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减、 变更 基金销 售机 构。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1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1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4)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1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16)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联系人: 傅巍群 电话: 0512-63969900 传真: 0512-639690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网址: www.wjrcb.com (1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18)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2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2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 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网址: www.harvestwm.cn (3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3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4)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 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3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37) 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3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3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4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42)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4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45)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4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47)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4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5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53)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贤良 联系人: 肖金凤 电话: 01056050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5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5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5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5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58) 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59)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6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6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6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6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64)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振波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5 年11 月2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 准予 博时 安荣18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5]2440 号) 注册。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从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2015 年 11 月 20 日止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2,311,274,808.79 份( 含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4553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5 年11 月24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者 每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 该日)18 个月 的期 间内, 本基金采 取封 闭运作 模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不 得申 请申购、 赎回 本基金 。 本基 金的第 一个 封闭期 为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 18 个 月后 的 对应日 的期 间。 下一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至 18 个 月后的 对应 日的 期间 ,以 此类推 。如 该 对应日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 则 顺延 至下 一日 。 本 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也 不 上市交 易。 每一个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即 进入 开放 期, 开放 期的期 限为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五至 二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封 闭期 结束 前公告 说明 。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 开放 期未赎 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2015 年11 月24 日至2017 年5 月24 日 止 。 因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2017 年5 月27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休 市 , 2017 年5 月28 日至2017 年5 月30 日为节假日,本基金第一次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2017 年5 月 25 日至2017 年6 月2 日 , 共 五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自2017 年6 月3 日起的18 个 月 。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或 需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 为 1 元, 追 加购买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详情请 见 当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费率 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 额(M) 申 购费 率 M<50 万 0.06% 50 万 ≤M <300 万 0.03% 300 万 ≤M <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 外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6% , 且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购买 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1 : 假 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某 投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次通过 申 购本基金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 ,该投资人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 =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 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016 元 , 可 得 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赎回费用 =0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00.00 -0 ==101,7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00.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 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间相应延长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 , 在本基 金开 放期 , 本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共 同推 出本基 金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1 、转 换费 用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理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2 )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 式基金 只能 转换 到前 端收 费模式 的其 它基 金 (申 购 费为零 的 基金视 同为前 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 式的基 金可 以转换 到前端 或后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基 金,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 进行 互转 。 (3 )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 份额按 新交 易计 算持 有时 间。 基金 转出 视为 赎回 , 转入视 为 申购。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间 为 T +2 日。 (4 )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投 资者 采用 “份 额转 换 ”的 原则 提交申 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是 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3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 、重 要提 示


(1 ) 本 基金 转 换业 务 适用 于 可 以销 售 包括 本 基金在 内 的 两只 以 上( 含 两只 ) , 且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同一 机构 的博时 旗下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2 ) 转 换业 务的 收费 计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 站的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 (3 )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公司 。 5 、基金销售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如需办 理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 阅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办 理 相 关 开 户 、 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2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 自 然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 本 公 告 仅 对 博 时 安 荣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第 一 次 办 理 转 换 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为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五 至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业 务 。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转换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转换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2017 年5 月25 日至2017 年6 月2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 即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接 受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换 业 务 ,2017 年6 月2 日15 :00 以 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 ) 风 险 提 示 : 本 公 司 承 诺 诚 实 信 用 地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敬 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 行投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 的 限 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行定期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 客观、 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 的 投 资 标 的 。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产 支 持 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 )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正 回 购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2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 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投 资 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 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金资产总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50%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据当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执行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59,551,711.40 97.28 其中: 债券 349,526,711.40 94.57 资产支 持证券 10,025,000.00 2.71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5,028,552.20 1.3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024,561.39 1.36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8 合计 369,604,824.9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8,203,753.80 7.6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2,025,507.60 17.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8,929,000.00 12.09 4 企业债 券 110,706,450.00 46.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175,000.00 16.78 6 中期票 据 100,288,000.00 41.9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38,128,000.00 15.93 9 其他 - - 10 合计 349,526,711.40 146.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70405 17 农发 05 300,000 28,929,000.00 12.09 2 127510 17 诸 城债 160,000 16,003,200.00 6.69 3 143159 17 联想 01 140,000 14,005,600.00 5.85 4 1182277 11 中 铁建 MTN1 100,000 10,294,000.00 4.30 5 112190 11 亚迪 02 100,000 10,156,000.00 4.2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46112 花呗 24A1 100,000.00 10,025,000.00 4.19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没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 开谴责、 处罚。 11.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 金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之 外的股 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765.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99,795.4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24,561.39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的 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5.11.24-2015.12.31 2.70% 0.11% 0.23% 0.00% 2.47% 0.11% 2016.1.1-2016.12.31 0.89% 0.14% 2.25% 0.01% -1.36% 0.13% 2017.1.1-2017.9.30 0.81% 0.07% 1.68% 0.01% -0.87% 0.06% 2015.11.24-2017.9.30 4.45% 0.12% 4.17% 0.01% 0.28% 0.11%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除 本 部 分 另 有 约 定 的 品 种 外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红利 再投 资不受 封闭 期限 制)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账户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0.6%÷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在 月 初 三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8%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8%÷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于 次 月 前3 个 工 作 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 -9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3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 户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产 品 成 立 一 个 月 后 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垫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 入 开 放 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24 、本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 基金管理人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8个月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 )在每个开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 ) 本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 门槛 低 , 投 资过 程中 的 信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 期内 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 证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 合电 子平 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进 行转 让 , 同时 , 交 易所 按照 申报 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导 致私 募 债券投 资者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 风 险。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售 机 构 代 理 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 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授 权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深 圳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对各方 当事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 阅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 围、投 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资 限 制 、关 联方 交易 等,进 行严 格监 督。 《 基 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或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投 资品 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 中 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及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的 纯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回 购和银 行定 期存 款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 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 债券。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 限 制 。 开 放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 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 期日 的期 限;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其中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12)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 银行存 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 据协 议可 提 前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不受 此限 制;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银行 存款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包括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 支取、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 时兑付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不 能满 足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 部分 提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响 估值 等 涉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 风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三)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拨 、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提 前支 取和文 件保 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基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传真 方式 或双 方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 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 该 存款 证实书 为 基金托 管人 存款 确认 或到 期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 书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确 认收 妥后 , 用特 快专 递将存 款证 实 书原件 寄送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开 户行 代为 保管存 单的 , 由 存款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 按以 上(2) 的方 式 以 特 快专递 方式 邮寄 给托 管人 。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应配 合基 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对 “存 款证 实书 ” 的 询 证, 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特快 专递 将存 款证实 书原 件或 其他 存款 证明原 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 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 资金账 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经向存 款行 说明 理由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提 前支 取全 部或部 分资 金, 但应 继续 按原有 利率 计提 利息, 因提 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存 款行 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送 原件 给基 金托 管人 代为保 管 ; 若 存 款行代 为保 管存 单原 件, 存款行 传真 复印 件给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 (2)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 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四)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应符 合证 监会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 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 的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 金巨额 赎回 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 足额现 金确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措施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 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的时 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 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六)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在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 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 风险, 本着 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 投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中期 票 据投资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制 度》 ) , 以规范 对中 期票 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 。 基 金管理 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 如因 市场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 (八)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人对因为 基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的存 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资 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 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 名 称应为 “博 时安 荣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预 留 印鉴为 基金 托管 人印 章。 2. 基金 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或存入 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 后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合 同 传 真件 与 事 后 送 达的 合 同 原 件不 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 常开 放期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对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认 单, 或在 T+1 日后通 过 博 时一 线通 电话 、 博时 网站 查 询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者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登 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阅 ; 或发送 “ 订阅 电子对 账单 ”邮 件到 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 接拨 打博 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 费) 订阅 。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者 使用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中 国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 银行 、浦 发银行 、邮 储银 行、 民生 银行、 中信 银行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 广发银 行、 华夏 银行、 上 海银行 的借 记卡 或 招 商银 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 天下 天 天盈账 户、 支 付宝理财 专 户均 可以 在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上 自助 开户 并进行 网上 交易 。 2 、查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基 金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在 线客 服: 投资 者 可 以 点击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与 客服 代 表进行 在 线咨询 互动 。也 可以 在 “ 您问我 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有 关本 基金 的问 题 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 时 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移 动版 直销网 上 交易系 统(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可 以使 用基金 理财 所 需的基 金交 易、 理财 查询 、账户 管理 、信 息 资 讯等 功能和 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 信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7 年 11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二) 、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安 荣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 三) 、 2017 年 09 月 2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关 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平安 银 行 申购 业务 与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四) 、 2017 年 09 月 2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五) 、 2017 年 09 月 0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六)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安 荣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 七) 、 2017 年 07 月 1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博 时安 荣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 八) 、 2017 年 07 月 08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博 时安 荣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摘 要) 》 ;


( 九) 、 2017 年 07 月 0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 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售 ( 大连 ) 有 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 、 2017 年 07 月 01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 银行申 购及 定 投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 十一) 、 2017 年06 月 17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博 时安 荣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


( 十二) 、 2017 年06 月 1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博 时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十三) 、 2017 年05 月 25 日 , 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博 时安 荣 18 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参 加部 分 代销机 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荣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注册的 文 件 (二) 《博时安荣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荣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