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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070013)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一)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依据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26 日 《关于核准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 许可[2008]436 号 ) 和2008 年4 月10 日 《 关 于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 部函[2008]122 号) 核准 公开发售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5 月27 日正式生效 。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 施 行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证 监 会 令 第104 号) 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16 日 更 名 为“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并 于2015 年8 月3 日发 布 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属 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本基金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 元发售并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 力风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 五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六 )除有关 H 类基金份额的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 (特别 事项注明 截止日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 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9 九、基金转换 ................................................................................................................................. 5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6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2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二十、风险揭示 ............................................................................................................................. 81 二十一、差错处理 ......................................................................................................................... 8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合同 指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 嘉 实 研 究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会公布,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7 月 7 日修订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机构投资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 其 他 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地 及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A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 号华润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40% , 德 意 志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30% ,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 监 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之 一 , 是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注 册 地 上 海 ,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 京 、 福 州 、广州 分 公 司 。 公 司 获 得 首 批 全 国 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 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7 年12 月26 日, 基 金管理人共管理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41 只 开放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具 体 包 括 嘉 实 元 和 、 嘉 实 成 长 收 益 混合、 嘉 实 增 长 混合 、 嘉 实 稳 健 混合 、 嘉 实 债券、 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 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短债 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 股票混合 (QDII ) 、 嘉实研 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 指数 (LOF )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 新动力 混合、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 嘉实深证 基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用债券 、 嘉实周期优选 混合、 嘉 实安心货币 、 嘉实中创400ETF 、 嘉 实中创400ETF 联接 、 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优化红利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混合 、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QDII ) 、 嘉 实 理 财 宝7 天 债 券 、 嘉 实 增 强 收 益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纯 债 债券、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 、 嘉 实 中 证500ETF 、 嘉 实 增 强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实 中 证500ETF 联接、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国 债ETF 、 嘉 实 中 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ETF 联 接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 丰 益 策 略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债 券 、 嘉 实 新 兴 市 场 债券、 嘉 实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混合、 嘉 实 宝A/B 、 嘉 实 活 期 宝 货 币 、 嘉 实1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 嘉 实 活 钱 包 货 币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ETF 、 嘉实 中证主要 消费ETF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ETF 、 嘉 实3 个 月 理 财 债 券A/E 、 嘉 实 医 疗 保 健 股 票 、 嘉 实 新 兴 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益混合 、 嘉实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 革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事 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嘉实新起 点 混 合 、 嘉 实 腾 讯 自 选 股 大 数 据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 股 票 、 嘉 实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 嘉 实 智 能 汽 车 股 票 、 嘉 实 新 起 航 混 合 、 嘉 实 新 财 富 混 合 、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稳 瑞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常 态 混 合 、 嘉 实 新 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新 趋 势 混 合 、 嘉 实 新 思 路 混 合 、嘉 实 稳 泰 债 券 、 嘉 实 沪 港 深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稳 盛 债 券 、 嘉 实 稳 鑫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安 益 混 合 、 嘉 实 文 体 娱 乐 股 票 、 嘉 实 稳 泽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惠 泽 定 增 混 合 、 嘉 实 成 长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优选混合 、 嘉实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 实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价 值 增 强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瑞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宝 货 币 、 嘉 实 增 益 宝 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6 个 月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程混合、 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 实 稳 熙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股 票 、 嘉 实 新 添 华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丰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定 期 宝6 个 月 理 财 债 券 、 嘉 实 沪 港 深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 嘉 实 原 油 (QDII-LOF)、 嘉实前沿 科技沪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债券 、 嘉实中关村A 股ETF 、嘉实 稳康 纯债债券 、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6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 实 富 时 中 国A50ETF 、 嘉 实 中 小 企 业 量 化 活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嘉 实 稳 愉 债 券 、 嘉 实 创业板ETF 、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 、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 实 致 博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新 添 丰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添 辉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领 航 资 产 配 置 混 合 (FOF ) 、 嘉 实 价 值 精 选 股 票 、 嘉 实 医 药 健 康 股 票 。 其 中 嘉 实 增 长 混合、 嘉 实 稳 健 混合、嘉 实债券3 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 红 国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物 资 部 研 究 室 、 政 策 体 制 法 规 司 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 副 巡 视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三 部 副 主 任 、 四 部 主 任 ;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 学 军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博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就 职 于 天 津 通 信 广 播 公 司 电 视 设 计 所 、 外 经 贸 部 中 国 仪 器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北 京 商 品 交 易 所 、 天 津 纺 织 原 材 料 交 易 所 、 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高 峰 先 生 , 董 事 , 美 国 籍 ,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石 溪 分 校 博 士 。 曾 任 所 罗 门 兄 弟 公 司 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 , 曾 任 德 意 志 银 行 ( 纽 约 、 香 港 、 新 加 坡 ) 董 事 、 全 球 市 场 部 中 国 区 主 管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2008 年 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 春 艳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金 信 贷 部 、 信 托 开 发 部、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 至今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 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 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 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 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 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1990 年2月至 2000 年5 月任 海问证 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 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1 月至今任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福 特 姆 大 学 文 理 学 院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 行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所 助 理 研 究 员 , 美 国 化 学 银 行 分 析 师 , 美 国 世 界 银 行 顾 问 , 中 国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万 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 维 炯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商 学 院 博 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 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 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 欣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博 士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清 华 大 学 商 法 研 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一 、 二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兼 任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 蕾 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教 师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 略官、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 部总经理。 穆 群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师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西 安 电 子 科 技 大 学 助 教 , 长 安 信 息 产 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 振 茹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1981 年6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于中 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年7 月至1999 年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3 月至 今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 炜 女 士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市 智 浩 律 师 事 务 所 、 新 华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 健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国 泰 证 券 行 业 研 究 员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行 业 研 究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 松 林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国 元 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 总 监 , 南 方 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 )现任基 金经理





陈少平 女士,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海 问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 部总监、 基金经理。2014年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研究总监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2006 年12 月1 日至2008 年8 月5 日 任 泰 达宏利 首选 企业股 票基 金经理 ,2007 年11 月13 日至2013 年8 月30 日任泰 达 宏利效 率优 选混 合(LOF ) 基 金 经 理 ,2011 年1 月26 日至2014 年8 月1 日 任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 票 基 金 经 理,2015 年1 月13日至今 任嘉实新收益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1 日至今 任嘉实研究增强 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12 月4 日至今 任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基金经理 , 2015 年4 月10 日 至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08 年5 月27 日 至2010 年5 月7 日 刘 红 辉 先 生 任 本 基金 基金经理 ;2008 年5 月27 日 至2010 年6 月7 日党 开宇女士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 月8 日 至2015年4 月10 日张弢先生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3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 基 金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包 括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联 席CIO 邵 健 先 生 , 公 司 总 经 理 赵 学 军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业 务 联 席CIO 兼 研 究 总 监 陈少平女士,助理CIO 兼 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人工智能投 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资深基金经理胡涛先生。 4 、 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 投资或活动: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 务; (4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中国 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 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有 人 利 益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 公 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 监 察 稽 核 、 风 险 控 制 、 紧 急 应 变 等 制 度 。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 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制约原则: 组 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 各部 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 )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内 控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 风险控制委员会 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 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 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5 ) 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 权 威 性 ,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其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制 度 、 业 务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 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 岗位员工: 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员 工 在 其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 “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 积 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 司 逐 步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 司 设 置 的 组 织 结 构 , 充 分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均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逐 步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 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改或取消授权。


(7 )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及 时 、 准 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 建 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 建 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 严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资料 等信息安全、 真实和完 整 。 积 极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级 领 导 、 部 门 及 员 工 均 有 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加 强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 规 范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 不 得 有 不 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对 发 生 严 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可 能 引 起 系 统 性 风 险 、 严 重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突 发 事 件 , 按 照 预 案 妥 善 处理。 (12)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 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 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 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 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持 续 监 督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织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 岗 位 共 同 识 别 风险点, 界 定 风 险 责 任 人 , 设 计 内 部 风 险 点 自我 评 估 表 , 对 风 险 点 进 行 评 估 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 督 察 长 发 现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者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在 告 知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有 关 高 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区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黄惠琼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099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客服电话 027-96558 ( 武 汉 ) ; 4006096558(全国)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3)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4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电话 010-64816038 传真 010-84596546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话 95352 (42)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话 020-961111 (44)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话 95392 (45)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7)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8)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9)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50)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1)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52)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话 96138 (53)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55)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 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56)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7)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58)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仲生 联系人 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85933730 网址 www.qrcb.com.cn 客服电话 400-11-96668 (59)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自贸区( 空港经济区) 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空港经济区) 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峰 联系人 姬娜 电话 022-84819689 传真 022-84819692 网址 www.tjbhb.com 客服电话 (022)96156 (60)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61)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 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8-10 号 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 翁若同 联系人 林婉 电话 0592-2078888 传真 0592-2078888-6702 网址 www.xib.com.cn 客服电话 400-623-623 (6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6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64)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6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6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7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7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7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 91 号 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7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75)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7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77)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7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 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7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80) 上 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81)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82)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8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8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85)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8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8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8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8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90)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91)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9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9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9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9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9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9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9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83574807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10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0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10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10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10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10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1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0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孔亚楠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0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0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1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1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11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1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1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2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2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2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2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25)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28)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3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3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3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3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37)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4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4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4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4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stoc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44)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4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4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4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5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5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5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5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54)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5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5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区) (15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住所、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6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6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6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6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6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6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6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 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70)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71)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7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7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74)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75)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7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7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178)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36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苏豪 电话 13469952231 传真 0755-86700688 网址 www.webank.com 客服电话 400-999-8877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文 件 名 称 、 核 准 日 期 为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8 年3 月26日《 关于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08]436 号)。 (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 型基金 ( 三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 .募集期限 : 自2008 年4 月22日 起至2008年5 月22 日 止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3 . 募集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五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 、认购费率 :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4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归 入 投 资 者 认 购 金 额 中 ,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1+ 认 购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2 )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 数=(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其中 : 认 购 份 数 保 留 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6 、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 门的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一 ) 基金投 资 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 二 ) 申购、 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购、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直 销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9 :30 -15 :00 ; 代 销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于 各 代 销 机 构 系 统 及 业 务 安 排 等 原因, 应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时间为准。 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基金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08 年7 月 8 日起开 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四 ) 申购、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份额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回, 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 、 本基金两 类份额申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6 、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七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处理。 ( 六 ) 申购、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 元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20,000 元 , 但 已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适 用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000 元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首 次 申 购 单 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H 类份额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H 类份额 暂不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 资 者通 过直 销 中心 柜台 单 笔赎 回不 得 少于1,000 份( 如该 账 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足1,0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 托 管的 基金 余 额不 足1,000 份时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将 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H 类份额通过 代销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1000 份 ,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余 额 不 足10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 赎 回 的费率 1 、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 类份 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个 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 中 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 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 优惠 后费率如果低于0.6 %, 则按0.6 %执 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 时 ,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 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 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 率执行 。 本基金H 类份 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 % ,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确定。 2 、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H 类份 额赎回费率为0.125 %。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于A 类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基 金赎回 费 中25% 计入 基 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 支 付注册 登 记 费等相 关 手 续费 。 对于H 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100% 计入基金财产。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 日前 按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或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和转换费率。 ( 八 )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两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 购份数计算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额(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2% 净申购金额(元,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用(元,D )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金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三 : 假 定三 笔 赎 回 申请 的 赎 回 份额 均 为10,000 份 , 但 持 有时 间 长 短 不同 , 其 中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基金总份额。 ( 九 ) 申购、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 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 十 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H 类基 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 50%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 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停申购 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 分 基 金 产 品 的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包 括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基 金 转 换 等 业 务 ) 、 并 对 通 过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系 统 交 易 的 后 端 收 费 进 行 费 率 优 惠 。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柜 台 和 代 销 机 构 暂 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九 、 基 金 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一 种 服 务 ,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只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另 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H 类 份 额 暂 不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开 通 H 类 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 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 :2008 年7 月28日。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 二 ) 基金转 换 的 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 、 当日的转 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 、基金转换 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4 、 投资者可 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 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 、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三 ) 基金转 换 的 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请日 (T 日) , 并 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 作日及 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 四 ) 基金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 基 金 份 额 。 但 若 有 代 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最 低 转 出 份 额 并 已 经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 则 以 该 等 公 告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或 调 整 上 述 基 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 有 关 限 制 , 但 应 最 迟 在 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 转换业 务 适 用的基 金 明 细 与 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嘉实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包括: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债 券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 嘉 实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货 币A/B 、 嘉 实 超 短 债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 嘉 实 多 元 债 券A/B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量 化 阿 尔 法 混 合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信用债券A/C 、 嘉实周 期优选 混合、嘉实安心货币A/B 、嘉实中创400 ETF 联接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A/C 、 嘉实中证500ETF 联 接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 嘉 实 泰 和 混 合 、 嘉 实 丰 益 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医 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企 业 变 革 股 票 、 嘉 实 对 冲 套 利 定 期 混 合 、 嘉 实 新 消 费 股 票 、 嘉 实 先 进 制 造 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A/C 、嘉 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沪深300 ETF 联接(LOF) 、 嘉实基 本面50 指数(LOF) 、 嘉 实 中 证 中 期 企 业 债 指 数 (LOF )A/C 、 嘉 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ETF 联 接 、 嘉 实快线货币A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A/C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 券A/C 、 嘉实 新常态混合A/C 、 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祥纯债 债券A/C 、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A/C 、 嘉实新 能源新材料股票A/C 、 嘉 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 实 丰 和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 实 前 沿 科 技 沪 港 深 股 票 、 嘉 实 富 时A50ETF 联 接 、 嘉 实 稳 宏 债 券 A/C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 (六) 基金转 换 费 率 及计 算 方 式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 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费 用的, 收取该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从低 申购 费用基 金向 高申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高 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 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 金转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 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 )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① 若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② 若转出基 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 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1+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 出 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的 ,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转 出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或 在 特 定 时 间 段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 嘉 实 安心 货 币 、 嘉实 中 证 中期企 业 债 指数 (LOF ) 、 嘉实 信 用 债券、 嘉 实 新 趋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嘉实 新 常 态灵活 配 置 混合、 嘉 实 超 短债 、 嘉 实 多元 收 益 债券、 嘉 实 周 期优 选 混 合 、 嘉 实 逆 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A 、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混 合 有 单 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 转 入 ) 限 制 , 嘉 实 增 长 混 合 、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暂 停 申 购 和 转 入 业 务 , 具 体 请 参 见 嘉 实 基 金 网 站 刊 载 的 相 关 公 告 。 定 期 开 放 类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无法转 换 。 ( 七 ) 基金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 +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减 少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增 加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的 权 益 登 记 手 续 , 一 般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自T +2 工 作 日 起 有 权 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八 ) 基金转 换 与 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转 出 与 基 金 赎 回 具 有 相 同 的 优 先 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 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 于 本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赎 回 ,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部 分 转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下 , 对 未 确 认 的 转 换 申 请 将 不予顺延。 ( 九 ) 拒绝或 暂 停 基金转 换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转入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基金财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 )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转出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 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 、 发生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 基金暂停 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一) 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 基金份额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包括继 承 、 捐 赠 、 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企业破产清算、 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3 、 “ 遗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 “ 自愿离 婚 ”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 7 、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8 、 “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 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 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 机 构 清 算 ” 是 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或 因 其 权 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 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 额 分配 给该机 构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务 , 或将 清偿 债务 后的剩 余财 产中的 基金 份额分 配 给 机 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 、 “ 企业破 产清算 ” 是指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 份额的划转; 11 、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向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 三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可 分 一 步 或 两 步 完 成 , 具 体 按 各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办 理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 金 转 托 管 申 请 , 基 金 份 额 将 在 转 托 管 业 务 确 认 成 功 后 转 入 其 指 定 的销售机构(网点) 。 ( 五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 六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 过 持 续 、 系 统 、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 挖 掘 企 业 内 在 价 值 , 寻 找 具 备 长 期 增 长 潜 力 的 上市公司,以获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或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 60% ~95% , 债券 0 ~40% ,权证 0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本面研究,精选个股,长期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优 先 考 虑 股 票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通 过 精 选 策 略 构 造 股 票 组 合 , 剩 余 资 产 将 配 置 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 、股票投资 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完全采用 “自下而上” 的精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 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面的研究独立决策、长期投资。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 ) 研究驱动。 通过系统、 细致、 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发掘具备成长性、 能 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2 ) 长期持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 主要采取买入并长期持有的策略, 降低换手率, 以 提高长期回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3 ) 多组合经理模式。 本基金由多个基金经理共同管理, 各基金经理独立决策, 对 各自 管理的资产部分负责,通过这一模式以保持基金业绩的稳定性与长期一致性。


基 于 企 业 内 在 价 值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是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领 域 内 较 为 成 熟 的 做 法 。 过 去 几 年 中, 证券市场逐渐成熟, 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加强。 实践证明通过基本面研究, 不 仅 能 发 现 一 批 高 质 量 的 上 市 公 司 , 而 且 能 坚 定 持 有 信 心 , 获 取 长 期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超 额 收 益。 随 着 中 国 经 济 进 一 步 发 展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不 断 完 善 , 中 国 经 济 还 将 涌 现 一 大 批 可 供 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基于企业内在价值的长期投资模式成为可能。 在 上 述 目 标 下 , 我 们 将 坚 持 “ 自 下 而 上 ” 的 精 选 策 略 ,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1 )定性分析 ? 准 确 、 清 晰 的 公 司 战 略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形 成 了 一 套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 良 好 的 商 业 模 式; ? 独 特 、 可 鉴 别 的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 体 现 在 管 理 、 技 术 、 品 牌 、 营 销 、 资 源 、 渠 道 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 ?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重 点 从 公 司 股 权 结 构 、 激 励 制 度 、 组 织 框 架 、 董 事 会 与 管 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析; 2 )定量分析 ? 财务分析:从 EPS 、EV A 等指标未 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并配合 盈 利 能 力 、 运 营 效 率 、 偿 债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系 统 分 析 , 比 较 企 业 在 行 业 中 的 相 对 地 位,甄别其 真 实 性 , 选 择 盈 利 能 力 强 、 主 营 业 务 成 长 快 、 财 务 结 构 稳 健 的 上 市 公 司; ? 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包括 ROC 、企业加 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 ) 、 企业成长(G) 等核心指 标, 选择具备成长性、 能够创造 价值的上市公司; ? 估 值 水 平 合 理 。 选 择 价 格 低 于 价 值 的 上 市 公 司 , 或 者 比 较 企 业 动 态 市 盈 率 、PEG 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债 券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 公 司 ) 债 ( 包 括 可 转 换债) 、资产支持证券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的 策 略 ,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及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 以 价 值 发 现 为 基 础 , 以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为 主 , 辅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等 , 确 定 和 构 造 能 够 提 供 稳 定 收 益 、 较 高 流 动 性 的 债 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1 )久期策 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包括: 市场资金供求、 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 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 和财 政货币政策等的基 础 上 , 对 未 来 较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预 测 , 决 定 组 合 的 久 期 , 并 通 过 不 同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 有 效 地 控 制 利 率 波 动 对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影 响 , 并 尽 可 能 提 高基金收益率。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是 基 于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特 征 的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 据 此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有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 身 的 变 化, 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 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 是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年 限 收 益 率 的 息 差 特 征 , 通 过 骑 乘 策 略 , 投 资 于 最 有 投 资 价 值 的债券。


3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 结 合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和 我 国 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掘策略、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有 保 护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权证策略等。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95 %+ 上证国债指数×5 %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 的 A 股市场代表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 债券市场代 表性。 由 于 本 基 金 优 先 配 置 股 票 资 产 , 债 券 、 现 金 类 资 产 主 要 作 为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 因 此 本基金采用上述两个指数组成的复合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金 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6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10)本基 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3 、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九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2017 年10 月20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 “ 报告期末 ” ) , 本报告所 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94,045,758.62 92.32 其中:股票


4,094,045,758.62 92.3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9,010,721.00 7.42 8


其他资产


11,776,859.69 0.27 9


合计


4,434,833,339.31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A


农、林、牧、渔业


53,596,400.00 1.22 B


采矿业


193,334,683.60 4.40 C


制造业


3,276,345,250.03 74.4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29,877.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78,810,869.51 4.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19,582.57 0.01 J


金融业


312,158,841.00 7.1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265,513.40 1.8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76.05 0.00 S


综合


- - 合计


4,094,045,758.62 93.07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13,645,797 281,922,166.02 6.41 2


002035


华帝股份


9,453,661 254,776,163.95 5.79 3


000858


五 粮 液


4,138,538 237,055,456.64 5.39 4


600887


伊利股份


7,067,900 194,367,250.00 4.42 5


601899


紫金矿业


49,947,000 193,294,890.00 4.39 6


000963


华东医药


3,643,458 178,784,484.06 4.06 7


601600


中国铝业


20,425,300 154,619,521.00 3.51 8


002450


康得新


7,155,853 151,775,642.13 3.45 9


600036


招商银行


5,031,000 128,542,050.00 2.92 10


600885


宏发股份


3,004,785 124,758,673.20 2.84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89,137.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308,801.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560.30 5


应收申购款


3,817,360.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776,859.69 (4 )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报告期 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业 154,619,521.00 3.51 重大事项停牌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5 月27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90% 1.14% -47.06% 2.90% 49.96% -1.76% 2009 年 72.71% 1.50% 90.74% 1.95% -18.03% -0.45% 2010 年 9.03% 1.28% -11.66% 1.50% 20.69% -0.22% 2011 年 -18.84% 1.07% -23.70% 1.23% 4.86% -0.16% 2012 年 16.08% 1.02% 7.44% 1.22% 8.64% -0.20% 2013 年 27.65% 1.23% -7.05% 1.32% 34.70% -0.09% 2014 年 32.80% 1.14% 48.98% 1.15% -16.18% -0.01% 2015 年 44.01% 2.72% 5.99% 2.36% 38.02% 0.36% 2016 年 -9.99% 1.72% -10.50% 1.33% 0.51% 0.39% 2017 年上半 年 11.21% 0.83% 10.24% 0.54% 0.97% 0.29% 2017 年 1 月1 日至 2017 年 9 月30 日 16.97% 0.80% 15.10% 0.55% 1.87% 0.25%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 的 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图: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 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 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围、 (七)2.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的约定。


十 三 、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及 处 分 1 、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费用。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 的估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 固定收益 证券的 估值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有 交 易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的估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 (含第三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 基金收益 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 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选 择 采 取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的 , 同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除 息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 同一类别 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 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 、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30%。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 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7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 8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 计 1 、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 十 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二十、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 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基 金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 二 ) 信用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操作或 技 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规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它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 、 差错 处 理 ( 一 ) 差错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二 ) 差错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予 以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的 原 则 处 理基金估值差错。 (1 ) 基金管 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 托管人复核结 果 不 一 致 ,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估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估 值 差 错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 ) 差错已 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 )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 ) 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错 误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三 ) 差错处 理 程 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基金管理人应 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第十四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 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尚 未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的权利。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按 各类 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三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 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 金 管 理 费 ,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 准 或 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 金份额; (6 ) 在本合 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自行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定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4)配 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他相关资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7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9)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 基金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 、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 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7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9 )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 记日; (6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6 、开会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 经核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或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配 合 的 , 则 参 加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 公告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 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承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尚 未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的权利。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 制作清算 报告; 6 )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按 各类基 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 比 例 , 并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六 ) 争议的 处 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存放及 查 阅 方式 基金合同可放置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合同内容以正本为准。 二十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成立时间:


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 )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银行间现 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 )银行间回 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 ) 如遇特殊 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 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 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6 ) 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 以上(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 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 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进行。 (3 ) 当相关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 格 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值。 (4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 , 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 托 管 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 托 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 基 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 )会计数 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 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0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 予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 提 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 盖 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金募 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 个工作日 内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变 更 、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 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 序 i)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ii)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iii)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iv)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v) 制作清算报告; vi)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vii)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viii)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 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 (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 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开户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第1-3 季 度 结 束 后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且 在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 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 持 有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每 月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帐 单 服 务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帐单。 3 、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更或邮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注 册 登 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四 ) 手机短 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定 制 净 值 短 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基金 净 值 短 信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五)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址 实 现 基 金 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址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电话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 话费) 、(010)85712266,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 、 网站及电 子邮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自 2017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5 月31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起 点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2017 年 6 月28 日 含本基金 3 关 于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6 月30 日 含本基金 4 关 于 增 加 大 智 慧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7 月26 日 含本基金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定 投 、 转 换 、 最 低 持 有 数 量 限制的公告 2017 年 8 月15 日 含本基金 6 关 于 增 加 济 安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8 月23 日 含本基金 7 关 于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 9 月12 日 含本基金 二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八 、 备查 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实研 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8 年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