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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回报(519007)

海富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6 年3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6】58 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 年5 月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 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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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2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62 第十节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65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 80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9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95 第二十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97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三节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五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3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3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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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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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海 富 通 强化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 《 海 富 通 强 化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 海 富 通 强化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合同 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基金 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自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自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 发 布 并 施 行的 《 开 放式 基 金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操作 指引》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 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 受 本 《 基 金合 同 》 约束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 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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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确 认 、 发放 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 办 理 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 本 基 金的 注 册 登记 机 构 为 海 富 通 基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海富 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对 于 投 资 人 通 过 销售 机 构 提交 的 基 金 交 易业 务 申 请( 包 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 转托 管 、 分红 方 式设臵等) ,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放 式 基 金注 册 登记系统; 投 资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人、 机 构 投资 人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人 和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人: 指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或 经 有 权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 并 依 法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人: 指 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投 资 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第 九 部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由 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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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 金募 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 中 载 明,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金 份 额 募集 期 限 , 自 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满 , 基 金募 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超过 核 准 的 最 低 募 集份 额 总 额, 并 且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办 理 备案 手 续 后, 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 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按 照本 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 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申请 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本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本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时 , 即 认 为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 包 括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由同 一 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基 金 账 户 内 的某 一 基 金份 额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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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转 移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的 行 为; 投 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在 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进 行 投资 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会 员单 位 : 指 具 有 开 放 式基 金 销售 资 格 , 经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认 可的 、 可 通过 上 海证券交易 所开 放 式 基金 销 售 系 统 办理 开 放 式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和转 托 管 等 业 务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会员;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机 构及 办 理 本 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 务 资 格的 机 构 , 以 及 可 通过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开 放式 基 金 销售 系 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场 内或 交易所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 外或 柜台: 指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 金 销 售 系统 以 外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等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和场所;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心 及 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 的 报 刊和 互 联网网站;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为 基 金 投资 人 开 立 的 记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基 金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及 转 托管 等 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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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受理 投 资 人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T +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 基 金 购 买 的各 类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 收申 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 计 算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总 数; 基 金财 产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财 产 和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站及其他媒体;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现 行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法 规 、 地方 规 章 、 部 门规 章 及 其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 可抗 力: 指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任 何 事 件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突 发 事 件、 证 券 交 易 场所 非 正 常暂 停 或停止交易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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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 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 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交通银行 河南省 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 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杨明 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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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 乐斯 (Ligia Torres ) 女 士, 董事, 法国与 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东方汇 理银行 、渣打银 行和欧 洲联合 银行,1996 年加入 法 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 黄 金源(Alex NG Kim Guan) 先生, 董事,马来 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 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 法国巴黎 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 约特 (Marc Bayot )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 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 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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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 经济 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 海诺 (Bruno Weil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 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 涛 先 生, 监事,博士 ,CFA 。先后 就职于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 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兼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 , 硕士。历 任加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12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 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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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理。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特 利尔大 学研究 助理(兼 职) , 魁北克 公共退休 金管理 投资公 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张 炳 炜 先 生 , 硕 士 。 曾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数 量 分 析 师 ,2011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2015 年 6 月 起任海富通 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大中华混合(QDII)和海富 通中国海外混合 (QDII) 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基金 经理。2017 年7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 谈 云飞 女士 , 硕士 。2005 年4 月至 2014 年6 月就职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产品 经理、 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 、 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6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海富 通现金管理 货币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 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海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任海 富通欣益混 合、海 富通聚利债券及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享混合和海富通欣盛定开混 合基金经理。2017 年7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通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陶 敏先 生 , 上海财经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7 月至2008 年8 月任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与注册登记经理,2010 年7 月至 2015 年7 月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2015 年 7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权益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周期组组长。2017 年 6 月 起任海富通强化回 报混合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郑拓 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6 年5 月至2006 年9 月。 蒋征 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9 月至 2014 年 1 月。谢志刚先生 ,任职时间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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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6 月。邵佳民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5 月至 2017 年 2 月。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 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 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 理助理; 孙 海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黄东 升, 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 王金祥,研究副总监; 陈甄 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 平,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赵赫, 年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 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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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资产,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超 过该证券的10%; (15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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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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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 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 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 基本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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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臵、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 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 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审 计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的战略 和 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 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 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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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 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 股。 截至2017年9月30日, 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 年8月,招商 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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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5 个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76人。2002年11 月,经 中国 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4月,正 式办理 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 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 保管, 实现从 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6 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 新奖” ;7月荣膺2016年中 国资产 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 网上托 管银行2.0”荣获 《银行 家》2017 中国金 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进 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李建红先 生, 本行董 事 长、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7月起 担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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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 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 本行 行长、 本 行执行 董事。美 国哥伦 比亚大 学公共管 理硕士 学位, 高级经济 师。曾 于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上 海银 行副行长 、中国 建设银 行上海市 分行副 行长、 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1995年, 在中国科 技 国际 信托投 资公司工 作;1995 年6 月至2001年10 月, 历任 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月, 任北 京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 长(主持 工作) ;2008 年6月至2012 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 年6月至2013年11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11月至2014年12月, 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理;2015 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 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 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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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 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臵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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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6 )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臵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 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 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 人双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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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臵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臵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 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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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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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 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销售 机构 (1)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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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bank.pingan.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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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8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11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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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 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站:www.jnbank.com.cn (17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 电话:9554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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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21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联系人:权唐 网 址:www.csc108.com (22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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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或4008895597 联系人: 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25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 、24、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 :new.gf.com.cn (27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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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29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或021-61195566 联系人: 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 胡月茹 网址 :www.dfzq.com.cn


(31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4008888888 联系人: 邓颜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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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 周一涵 网址 : stock.pingan.com (3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户服务 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 袁媛 网址 :www.csco.com.cn (3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 赵艳青 网址:www. citicssd.com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联系人: 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7 )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 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联系人: 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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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或010-66045777 或010-66045678 (基金) 联系人: 谭磊 网址:www.txsec.com (39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联系人: 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40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罕区 勒 川 大 街 东方君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4001966188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41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 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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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95335 或4008895335 联系人: 史江磊 网址:www.scstock.com (43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4008888777 联系人: 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44 ) 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 朱磊 网址:www.tebon.com.cn (45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 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 孙豪志 网址:www.zts.com.cn (46 )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 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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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 人:胡莹 网址:www.xcsc.com (4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 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写字楼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 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5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 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 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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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 尹旭航 网址:www.cindasc.com (54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www.cgws.com (55 )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二段200 号 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 至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福建)或 4008896326(全国) 联系人:张腾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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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hfzq.com.cn (57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58 ) 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9 )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60 )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或021-962518 联系人: 邵珍珍 网址:www.962518.com (61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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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62 )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 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63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 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64 )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65 )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 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66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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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或4008835316


联系人: 郭磊 网址:www.cfzq.com (67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层 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68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全国)或 0931-95368 (甘肃) 联系 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9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 李欣 网址:www.ydsc.com.cn (70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1 ) 国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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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 虞哲维 网址:www.grzq.com (72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 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 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73 )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 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74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金座 9、10、11、16、17、1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 周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75 ) 财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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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76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北京路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 楼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 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77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 雁塔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网址:www.kysec.cn (78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79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80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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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韩钰 网址:www.citicsf.com (81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联系人:杨晨 官网:www.tfzq.com (82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83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84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刘宇 网址:www.sczq.com.cn (85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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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6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 李雁雯 网址: 蚂蚁聚宝APP (87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网址:www.ehowbuy.com (8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9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 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 李娟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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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网址: www.noah-fund.com (9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92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9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 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94 )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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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 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 (95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 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96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 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7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联系人: 陈东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8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99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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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100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101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02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10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104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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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105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106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 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 陈铭洲 (107 )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联系人: 赵明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10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 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09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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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10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1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12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马利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113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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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4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5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杨高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8.gw.com.cn (116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17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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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19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20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121 )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22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23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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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4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25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26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 :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7 )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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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场 内销售 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 销售资格的、 经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 靳庆军 联系电话:010-58785588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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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联系人: 都晓燕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58 号 文核准。 ( 二) 基 金存 续期间 :不 定期 ( 三) 基 金类 型:契 约型 开放式 ( 四)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内销售渠道为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 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 的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 五)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 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06 年4 月 10 日至2006 年5 月19 日。 ( 六) 募 集对 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 七)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 八) 基 金的 最高募 集规 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 九) 基 金的 面值、 计算 公式及 认购 费 1.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1.2%, 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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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认购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 万 0.5%


100 万≤M<200 万 0.8%


50 万≤M<100 万 1.0%


M<50 万 1.2%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根据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 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认购份额以去尾方式保 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 资人; 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同时 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的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4.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人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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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额。 ( 十一)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场外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场内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4. 场内认购需遵守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 十二)募集 资金 利息的处 理方 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其中: 场外 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以去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舍去的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 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两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二) 基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 效 条件,或基金募集期 内 发生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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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 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 三)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同 已于2006 年5月25 日正 式生 效。 第八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 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节第 (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办 理的 时间 1.本基金已于2006年7月6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 业务。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 (即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交易所交易日的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4.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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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赎回 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系统遵循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赎回份额所 适用的费率; 4. 当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 日交易 结 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 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场内申 购、 赎回需 遵守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 则,但 最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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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 另 有 约定的 , 从其约定;场内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 构 赎 回 时 ,每 次 场 外赎 回 申 请 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通 过 场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999 份;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 回后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 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 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以上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 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并于调整前三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 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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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申购费 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场内申购份额以去尾方式保留 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人;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六) 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率 不 超过 1.5 % , 赎 回费 率 不超 过 0.5 %。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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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 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M<5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1.0%


50 万≤M<100 万 1.2%


M<50 万 1.5%


4、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连续持有期限 费率


赎回 1 年以下 0.5%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5、在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 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6、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费 率 限 额内自 行 决 定 调整 申 购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 以公告。 (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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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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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当日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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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九节


基金的转换 ( 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转换是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开通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 ( 二) 基 金转 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 三) 基 金转 换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 四) 基 金转 换受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06 年7 月6 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 3 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办理基金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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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五) 基 金转 换费用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用加上 转出与转 入基金 申购费 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 出基金 赎回费 :按转出 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回 费率收 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的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


(3 ) 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特别提示:由本基 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 的转入 金额在 500 万(含) 到 1000 万之间,在收 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 选贰号 混合该 档次申购 费率( 即 1.0% )计算 申购补 差费, 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六) 基 金转 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 ×D J=[B×C×(1-D)/(1+H)] ×H 其中 ,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 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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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 金份 额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未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 则G=0;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 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七)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 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 ) , 并 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10 份。 ( 九)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 基金转换申请,在当 日 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 撤 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拒 绝或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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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 绝 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 决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 载 明的事项,但基金管 理 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重新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节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与 转 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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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 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 的继承 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 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 效 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每年超越三年期定期存款( 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 二) 投资 方向和 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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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资组合的资产配臵: 股 票资产 0%-95%, 权证 投资 0-3%, 债券5 %-95%; 本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综合运用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策略、 精选证券策略和收益管理策略, 实 现投资目标。 首先, 有 效并有纪律的灵活资产配臵和精选证券是获得回报的主要 来源。其次,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认为, 灵活而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策略和精选证券是获得回报的主要来 源, 而收益管理和风险管理是保证回报的重要手段。 因此, 本基金将运用资产配 臵、精选证券和收益管理三个层次的投资策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 资 产配 臵策略 资产配臵策略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中心, 在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同时将 可能 的损失最小化。 因此, 本基金将基于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分析, 形成对不同 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通过灵活主动的又有纪律的资产配臵,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追求较高的收益, 规避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1 )宏观分析因素的主要内容: ? ? ?


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特别关注 GDP 增长、 各种国民生产统计指标等, 从而分析对股票 市场的影响; ? ? ?


货币因素 ,主 要包括 利 率水平及 其变 化、CPI 、货币政 策等 。本基 金 管理 人还将时刻关注利率以及人民币汇率水 平的变化对中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影响; ? ? ?


市场估值, 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 估值水平等。 通过分析不同资产类 别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研究影响短中期各类资产估值的因素、 市场出现的短期 不均衡等 情况, 以定性 定量的方 法,侧 重于研 究证券市 场的定 价指标 如 PE、债 券收益率等, 以及证券类资产与商品类资产如石油、 黄金、 房地产等价格趋势比 较及其影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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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 ?


政策影响因素, 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 本基金管理 人相信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挥非常重要的作 用,因此我们将总结历史,密切关注及预测政策发生对证券市 场产生的影响; ? ? ?


利润预测分析因素, 通过对商品价格、 货币价格变化的分析, 形成对行业 利润趋势的意见; ? ? ?


量化模型分析因素, 通过市场价值中枢模型, 从量化的角度衡量资产类别 的估值水平,并发现市场趋势; ? ? ?


市场气氛,通过对不同技术指标以及信心等对证券市场的气氛进行评估。 通过对信心指标如分析师指数、 市场特殊效应、 人气指标、 成交量指标、 换手率 指标进行分析,帮助基金确定和调整资产类别间的配臵。 (2) 市场价 值中 枢评估 模型 (AVM ) 市场价值中枢评估 模型主要用来衡量证券市场定价水平, 其核心思想是通过 分析不同资产类别的长中期风险收 益特征和相关性, 发现市场未来趋势, 并依据 股票市场与其他市场投资产品的收益率来判断股票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是否被高 估的理论方法。 综上, 如果结合量化模型分析与定性判断发现股票市场价值被高估, 在资产 配臵决策中, 将不再扩大或控制股票投资比例。 如果股票市场价值高估程度较高, 将选择降低股票持仓比例,实现收益。 2. 股 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从投资目标出发 ,运用海富通 定 价 选 股 策 略 , 选 择 稳 定 收 益 型 、 高 安全边际型股票, 作为基金持有的核心股票。 同时, 利用均值反转策略主动管理 事件驱动型股票,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另外 , 还 将 运 用 IPO 或金融衍生工具等各种套利策略进行套利,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1) 海富通 定价 选股策 略 海富通 定 价 选 股 策 略 运 用 海 富 通 定 价 分 析 系 统 研 究 发 掘 具 有 稳 定 收 益 或 具 有高安全边际的兼具价值成长特征的核心资产和稳健资产型股票, 主要有以下二 类: ? 稳 定收 益型 对于稳定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将以较高预期股息收益率为核心, 同时结合以 下几方面进行选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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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 ?


公司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 ? ? ?


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


? ? ?


公司有现金分红历史记录,同时具有继续进行现金分红的潜力; ? ? ?


预期股息收益率处于市场平均水 平之上。 根据以上标准, 选择出重点目标公司, 在周密的案头研究基础上, 通过实地 调研,最终精选一批具备投资价值的收益型股票。 ? 高 安全 边际型 高 安 全 边 际 型 股 票 主 要 是 指 股 票 价 格 与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异 高 过 某 一 安 全 边 际 的股票。 本基金对于高安全边际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 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基础 工作: 一是以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的角度对公司发展、 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 二是运用 DDM、DCF 或DFCF 等模型, 选择股价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价 值成长兼有型公司,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累积的核心竞争优势, 包括由于公司具有强 有力的 管理团队、 先进的技术、 独占的专利、 持续的创新能力、 严格规范的管理、 独到 的企业文化、 雄厚的品牌商誉、 庞大的市场网络等因素带给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另一类是由于政策垄 断 、资源独占、进入壁 垒 高等因素所带给企业 的 持续 发展能力,并且这些因素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改变或消失。 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 ? ?


公司主营业务清晰突出,经营业绩稳定成长,业绩真实、可靠; ? ? ?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盈利记录,有一定的现金分红能力; ? ? ?


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重视股东价值增加,诚实信用; ? ? ?


公司在成本、 技术、 研 究开发、 市 场营销、 管 理创新等方面具有一定优 势, 在行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 并且在竞争中积累了对手难以模仿的资源或能力; ? ? ?


公司股票具备一定规模的流通市值,具备良好的流动性。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具 有 高 安 全 边 际 和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 价 值 成 长 兼 有 的 上 市 公司, 可以在较长的时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获取资本的中长期平稳增长。 (2) 股票均 值反 转策略 股票均值反转策略主要用于具有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均值反转策略注重运 用股价的 均值反 转规律 ,强调“ 先行价 值发现 、提前控 制风险 ” ,简 单讲,就是 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 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 个股, 并在市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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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存在下跌风险时, 通过资产配臵比例的调整, 提前控制下跌风险。 例如, 当公司 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 基金管理人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发掘可能存在 的被低估的现象, 把握比较有利的投资机会; 或者, 进行资产重组, 基金管理人 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调研, 如上市公司的质地将发生显著变化,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通过购入股票获取未来公司步入正轨后产生的高回报。 运用均值反转 策略所选的股票类型如下: 运用均值反转策略精选 事件驱动型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 ? ?


由某一重大事件造成股票价格非理性大幅下跌, 而公司的基本面并未发 生实质性的 变化; ? ? ?


由于经济、行业、市场 周期,不符合某一时期市场热点,被投资者遗弃 的行业或公司, 特别是那些相对于近两、 三年价格高点, 股价处于相对低位的股 票。 通过对其所处行业、 公司基本面的分析, 寻找价值未能被市场充分认识的股 票作为投资对象,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3) 套利策 略 套 利 策 略 主 要 是 利 用 信 息 和 研 究 股 票 市 场 间 或 不 同 股 本 类 金 融 产 品 价 格 失 衡带来的投资机会, 以较低成本、 较快的速度把握各种市场机会。 主要包括: 新 股IPO 套利策略、增发套利策略和 ETF 套利策略等。 (4) 衍生金 融工 具套利 策略 本基 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 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在个股层面上,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臵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 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臵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随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 在以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运用认 沽权证或认购权证控制风险,增加收益。 3 . 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总收益” 管理方法来管理债券, 债券投资的原则是为基金组合 提供 稳定收益和降低波动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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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 下” 的策略, 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 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价值发现 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 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流动性较高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另外,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将密切关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带来的投资机 会,以及把握债券套利和可转债套利的投资机会,提高债券投资的收益水平。 ? ? ?


债券套利策略(Fixed-income arbitrage)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 线变动趋 势及不同 债券品 种的各 种要素, 挖掘 因收益 率曲线变 动和不 同固定 收益市场 、 品种和期限结构的利差变动而产生的套利机会。 ? ? ?


可转债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 : 由 于 可 转 债 价 格 变 动 对 于 基 础 股票价格 波动敏 感性的 非线性特 征, 使得可 转债具有 上涨和 下跌的 不对称性 。 转债在基础股票上涨时候参与程度高, 下跌时候参与度小, 同时充分利用转股价 格修正和回售条款等博弈条款产生的套利机会。 ? ? ?


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 在新兴的中国债券市场, 存在广阔 的产品创新空间和变化,为基金提供了较为丰富的获利空间。 4. 收 益管 理策略 根据投资目标, 本基金强调收益管理策略, 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和控制下 跌风险,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 本基金运用期间收益率 (PERIODIC RETURN ) 和 滚动收益率 (ROLLING RETURN) 等严格纪律的收益管理方法,实现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的目标。对于资产配臵, 收益管理策略主要是根据定量定性分析, 在市场趋势发生变化时, 及时调整大类 资产配臵, 及时提高或降低风险类资产比重; 对于股票投资, 主要是策略性地持 有股票, 而不片面强调中长线静态持有。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收益率动态变化的 分析预测, 兼 顾当时的市场趋势和个股的市场表现, 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 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 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或控制损 失。 另外,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运用权证作为收益风险管理 工具, 有效的控制下跌风险和锁定已实现利润, 将相对收益转化为实现收益, 实 现基金净值的增长。 ( 五) 投资决 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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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 、决 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策略分析 师、股票分析师、固定 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部门负责人 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 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 进行审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师根据宏观 经济、货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 )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 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 见的基 础上, 确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 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 )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 授权下, 根据 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臵策略以及 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 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臵; 之后, 在 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 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 )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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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 其理由: 1. 为投资者广为熟悉的存款利率; 2. 直观、极易为投资者了解; 3. 容易得到的收益定量指标; 由于定期存款利率存在变动,因此本基金选择三年期定期存款加权利率。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追求每年高于一定正 回 报的投资品种。属于 适 度风险、适中收益的 混 合型 基金,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 回购融 入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4) 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5)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7)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千 分之五。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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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总和, 超 过该 权证的百分之十。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臵改革中支付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2) 、 (3)、 (4)、( 7)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3.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和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 接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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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所有 参与均 在合法 合规的前 提下维 护基金 投资人利 益并谋 求基金 资产的 保值和增值。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报告期末” ) 。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8,285,505.50 60.05 其中:股票 278,285,505.50 60.05 2 固定收益投资 117,923,000.00 25.45 其中:债券 117,923,000.00 25.4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0 5.3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4,250,904.61 7.39 7 其他资产 7,947,205.78 1.71 8 合计 463,406,615.89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7,704,793.60 1.6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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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C 制造业 241,810,910.94 53.0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19,881,800.96 4.3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888,000.00 1.9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8,285,505.50 61.07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68 南都电源 1,210,000 22,155,100.00 4.86 2 603306 华懋科技 675,279 20,521,728.81 4.50 3 600585 海螺水泥 813,600 20,315,592.00 4.4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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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4 002039 黔源电力 1,267,972 19,881,800.96 4.36 5 600486 扬农化工 500,040 19,476,558.00 4.27 6 601600 中国铝业 2,509,600 18,997,672.00 4.17 7 000059 华锦股份 1,699,921 18,631,134.16 4.09 8 600019 宝钢股份 2,500,000 18,475,000.00 4.05 9 000666 经纬纺机 800,000 16,240,000.00 3.56 10 600219 南山铝业 4,000,000 15,960,000.00 3.50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960,000.00 4.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960,000.00 4.3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88,000.00 4.4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77,875,000.00 17.09 9 其他 - - 10 合计 117,923,000.00 25.88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11369 17 平安银行 CD369 300,000 29,667,000.00 6.5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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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 111783795 17 杭州银行 CD176 300,000 28,644,000.00 6.29 3 041660070 16 九华山 CP001 200,000 20,088,000.00 4.41 4 170204 17 国开04 200,000 19,960,000.00 4.38 5 111705048 17 建设银行 CD048 200,000 19,564,000.00 4.29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告 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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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17平安银行CD209 (111711209)于2016 年12月2日公 告称, 因其在担任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时, 未能就青岛 海湾重大资产划转事宜,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告诉众持有人,于2016年12月2日 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批评 。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是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 中国大陆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全国拥有58家分行、 1037家营业机构, 实力雄厚。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 实际投资组合。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17杭州银行CD176 (111783795)于2017年5月26日公告称, 公司收到深圳监管局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处罚决定, 因申请人深 圳分行授信业务中没有及时发现和揭示虚假资料的行为, 对申请人拟处以50万元 行政处罚。申请人已缴纳罚款、积极整改,对其业务影响不大。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公司是一家资产质量良好、 盈利能力强、 综合 实力跻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前列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公司同业业务逆势扩张, 投 资收益大幅提升, 不良下降, 拨备提升, 业绩有望继续提升。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 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八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2,706.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46,348.2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52,908.68 5 应收申购款 5,242.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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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业 18,997,672.00 4.17 重大资产重 组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 较基准 标准差 (4) (1) - (3) (2)-(4) 2006.5.25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06.12.31 34.36% 0.68% 2.10% 0.01% 32.26% 0.67% 2007.1.1-2007.12. 31 112.73 % 1.78% 4.49% 0.01% 108.24 % 1.77% 2008.1.1-2008.12. 31 -52.27 % 2.20% 5.17% 0.01% -57.44 % 2.19% 2009.1.1-2009.12. 31 45.87% 1.05% 3.33% 0.01% 42.54% 1.04% 2010.1.1-2010.12. 31 12.32% 1.12% 3.44% 0.01% 8.88% 1.11% 8 其他 - 9 合计 7,947,205.7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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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11.1.1-2011.12. 31 -21.82 % 1.06% 4.77% 0.01% -26.59 % 1.05% 2012.1.1-2012.12. 31 -1.45% 1.03% 4.62% 0.01% -6.07% 1.02% 2013.1.1-2013.12. 31 11.95% 1.00% 4.25% 0.01% 7.70% 0.99% 2014.1.1-2014.12. 31 18.13% 0.81% 4.22% 0.01% 13.91% 0.80% 2015.1.1-2015.12. 31 12.50% 2.26% 3.37% 0.01% 9.13% 2.25% 2016.1.1-2016.12. 31 -11.66 % 1.19% 2.76% 0.01% -14.42 % 1.18% 2017.1.1-2017 年6 月30 日 -2.62% 0.68% 1.35% 0.01% -3.97% 0.67% 2006.5.25 (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7.9.30 126.63 % 1.38% 54.81% 0.01% 71.82% 1.37% ( 二) 本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 (2006 年5 月25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注: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建仓期 满至今, 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二条 (二) 、 (七) 规 定的比例限 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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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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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 应 收 利 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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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5)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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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开 放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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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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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臵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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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第(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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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为基金份 额。 4. 每实现 收益达 到一 年定期存 款(税前)利 率 ,即可分 红。在 满足分 红的条 件下每年分红不超过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已实现收益的 60%; 5. 基金收 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 利再投 资 方式(指 将现 金红利 按 分红登 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 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基金交易账户 对本基金设臵的分红方 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二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 红利方 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 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或者现金红 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 注册登记人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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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上述(一) 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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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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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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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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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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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状况受 多 种因素的 影响 ,如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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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 免。 5 、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 资 的目的是 基金 资产的 保 值增值, 如果 发生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 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 作和 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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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特 有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或采用 的模型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或采用的模型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八)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节


基 金 的 终 止 和 清算 (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并、撤销;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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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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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利与 义务 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 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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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2.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受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销售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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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注销和转换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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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6.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9.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4.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3.1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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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5.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照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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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 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应 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向 基 金管理 人追偿;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A.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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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B. 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以下均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该比例 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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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 表决的截止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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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监督。 D.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基 金 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提前 25 个工作 日)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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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提前 25 个工 作日),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E.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事 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 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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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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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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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五)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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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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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1.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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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人 民币存 款、贷款 、结算 业务; 居民储蓄 业务; 信托贷 款、投 资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 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 理买 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 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 保;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 咨询服务; 基金托管业务。 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 受托 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2.1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证券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 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A.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及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债 券、货 币市场 金融工 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基金 托管人 应建立 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投 资对象 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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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 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 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 告中国证监会。 B.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1、本基金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 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 回购融 入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4) 本基金股票 、债券、现金和权证的投资比例; (5)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i.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超过 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千 分之五。 ii.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iii.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总和, 超 过该 权证的 百分之十。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自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建 仓 期 满 起 ,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配 臵 比 例 、 单 一 投 资 类 别 比 例 限 制 、 融 资 限 制 、 股 票 申 购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融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限 期纠正,限期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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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臵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1) -(4)、( 7 ) 项 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规 定 的 限 期 内 未 能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C.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的监 督和 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约定内容, 如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明确规 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 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属于 投资禁止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 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属于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金托 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 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 基金托管人 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3、 为配 合对关 联投资 限制实施 监督所 采取的 措施。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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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 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D.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应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 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 对手 列表 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交 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 务。 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 并将基金存 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存款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未允 许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之前,基金不得投资于此类存款。 以上约定与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符,则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执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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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F.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和 有 关 证券 法 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支 付及收入确定、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应 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 基金投资范围、 投融资组合比例等内容 违反《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本 托管协议 、上述 监督内 容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行,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 有权利和救济 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 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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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H.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 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行为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C.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监督、 核查。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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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 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 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对因 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3.1 基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遵守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 财产 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财 产。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的 财产分别设臵账户、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 项,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4、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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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2 基金 募集期 满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 行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2、基金 募集期 届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 安全。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支付。 本基金 的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4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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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管 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3.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 银行申 请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3.6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由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3.7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1、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对 方, 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对方相关责任人处。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 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 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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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 金管理 人将自 己保管的 本基金 重大合 同在未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 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 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 意的情 况下, 用于抵押、 质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4.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相关法规,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 备案。 4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有 差 异 , 且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则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2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3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和 核 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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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 臵、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 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 而产生的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无过错除外)。 4.4 基金 财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 章,各留存一份。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 加盖公章后,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2 ) 基金季度报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 的 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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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 内进行复核,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 (4 )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 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复核,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帐务处理为准,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文件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关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 金的存 续期内 ,如果中 国证监 会就基 金财务报 表与报 告的编 制规则 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1) 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 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和基金清算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 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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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 年。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或将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持有人直接利益损失的责 任。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被依 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 、被依 法宣告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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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阅对账单。 2 )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 的 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账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 二) 基 金间 转换服 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 三) 定期 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 计划包 含定期 定额申购 (或称 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 定额转 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 额转换 或定期定额赎回 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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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站查询。 ( 四)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 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方式设 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 五)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 六)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七)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 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 、 上海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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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 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第二十四节


其他披露事项 (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核准:新任注册 登记人报中国证监会审 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 注册登 记人方可退任; (3 ) 公告: 基金注册 登记人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注 册登记人应做出处理基 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 ,并与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交完整的书面 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 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 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 因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人仍有协助解决之义 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业 务。 3.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概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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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 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本 期刊 登的公 告 1、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 金 参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0 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31 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09 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民 财 富 管 理 ( 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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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海)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08.15 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5 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3 7、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8 8、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新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2017.09.13 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9 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公告 2017.09.21 11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3


第二十五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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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临时 基金管理 人;(4) 核准 : 上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5)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 (6)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权主体 无相应规定, 则由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 事前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至 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8)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退任 后,应 原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海富通”的字样。 2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 过之日起 五日 内,由 大 会召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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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5)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 支; (7)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至 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六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 人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 二)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海富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募集海 富通 强化回 报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法 律意见书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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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