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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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1 年9 月15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 】
1476号文核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1 年12 月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值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其他风险等。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高预期收益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1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日。本招募说 明 书 所 载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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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64
七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生 效 .......................................... 6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66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7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9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9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10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10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10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1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112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18
十 八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22
十 九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 125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44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5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62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64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65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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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财通价值
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合同》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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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合同》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及 对 该基金合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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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件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财通价值动
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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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本基金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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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的 情 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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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受理基金申购申请并完成扣款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所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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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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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 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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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家 俊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中 山 大 学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东 方 证
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
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
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 可 先 生 , 董 事 , 注 册 会 计 师 、 税 务 师 。 历 任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国 有 投 资 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董事;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 、 副 部 长 , 现 任 杭 州 实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办
公 室 ) 部 长 ( 主 任 ) , 兼 任 杭 华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杭 实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杭州)有限公司董事。
孙 文 秋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投 资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新 媒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兼
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唯 赛 勃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霍 尔 果 斯 拜 克 影 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青岛易邦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董事。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部 主 任 。 现 任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学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浙 江 大 学 文 科 资 深 教 授 , 浙 江 省 政 府 咨 询 委 首 席 专 家 。 同 时
担任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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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担 任 中 程 科 技 有
限公司、浙江大学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叁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易 居(中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万 达 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易
居(中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职工监事:
杨 铁 军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法 学 硕 士 。 执 业 律 师 , 历 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 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 副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4.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 经 理 。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基金经理: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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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梓 才 先 生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7 年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华 泰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MT 行 业 高 级 研 究 员 。
2014 年8 月 加 入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金梓才先生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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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形象;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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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一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二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四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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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 执行 —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 公 司 的 业 务 风 险 、 人 员 风 险 、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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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 司 的 业 务 流 程 检 查 、 参 加 业 务 部 门 专 题 会 议 和 进 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 理 部 门 及 时 提 醒 业 务 部 门 , 并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 报 告 相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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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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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18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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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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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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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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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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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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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 上 海 、 北 京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 )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0571-96532 、4008888508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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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6 ) 浙 江 民 泰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电话:0571-88821178
客服电话:400-8896-521
公司网址:www.mintaibank.com
(7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 嘉 兴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站:www.bojx.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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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 国 光 大 中 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0)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 -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 国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1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 共 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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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 021-38032284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33388211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4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联系人: 潘 懿
电话: 010-60837208
客服电话: 0755-2383588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5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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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 层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 0755-82130833-701266
传真: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7 )招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755-82960904
客服电话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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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8621 )6215178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证 券 大 厦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1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 —29 层、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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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2、36、39、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李英豪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49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22)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3 )爱建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王冠昌
电话:4001962502
客服电话:021-32229888-2551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4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号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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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 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5)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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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 号 国 海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王成
联系电话:021-50182571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dshbgs@ghzq.com.cn
(28 )中信证券 ( 山 东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www.zxwt.com.cn/index.jsp
(29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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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 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2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1)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32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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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4)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35 ) 蚂蚁(杭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原“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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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7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 保 利 广 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38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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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9)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40)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1)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42)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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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 振 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13520236631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3)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官网: www.jincheng-fund.com
(44)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www.jrj.com.cn/
(45)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志 谦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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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6)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传真: (010)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7)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1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传真:010-68292941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客服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48)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3/4
楼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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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3/4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9)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人: 罗 细 安
传真:010-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0)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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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华 融 大 厦 A 座 3 层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8 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 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传真:010-85556088
(52)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3)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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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5)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2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56)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 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178000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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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8)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9)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传真:0755-83217421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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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60)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30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61)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2) 恒 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 庞 介 民
客服电话:400-196-6188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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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63)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廖 冰
联系人:高嘉琦
电话:021-80234888*6816
传真:021-80234898
客服电话:400-998-7172
网址: http://f.998fund.com/
(64)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 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67-6266
(65)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 世 安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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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 stock.pingan.com
(66)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67)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21-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4008289188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68)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毕 劲 松
客服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69)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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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联系人:赵源
电话:010-59336542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0)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路 海 岸 大 厦 东 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1)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72)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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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3)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025-83389999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74)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iniufund.com
(75)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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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6)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 泰 康 金 融 中 心 38 层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7)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20219988-39069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78)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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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联系人:杨惠宁
电话:1598110603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9) 上 海 攀 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 单元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0)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周雯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81)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 8 号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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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82)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 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3)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84)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七 栋 23
层 1 号 4 号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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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8026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85)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6)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 明 天 广 场 18-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灿 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8621-63898427
传真:8621-68776977-8427
客服电话: 021-63898888
公司网址: http://www.shhxzq.com
(87)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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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齐冬尼
联系电话:86-10-59355807
客服电话:0731-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88)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 www.jiyufund.com.cn
(89)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90)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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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91)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F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300110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odifund.com
(92)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93)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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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94)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联系人:朱翔宇
电话:15921710500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手机 APP :懒猫金服
(95)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公司官网:http://fund.jd.com/
(96)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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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 鹤 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98)北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联系人: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99)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088 号 南 园 枫 叶 大 厦 15 层 15K 室
联系人:李军
传真:0755-86575665
客服电话:400-699-0071
公司网址:www.caiho.com
(100)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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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9 层
联系人: 郭宝亮
传真:010-5928782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01)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联系人:高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102)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19 号 金 润 大 厦 23 楼 A 座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www.foreseakenynes.com
(103) 河 南 和 信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 南 、 农 业 东 路 西 1 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金 水 东 路 南 、 农 业 东 路 西 1 号 楼 美 盛 中 心 2405
联系人:付俊峰
传真:0371-61777560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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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104) 凤 凰 金 信 ( 银川 ) 投资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张旭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05)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联系人:马怡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5)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6 层
联系人:郭兆英
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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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贵 州 华 阳 众 惠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贵 州 省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丹 寨 县 金 钟 经 济 开 发 区 C 栋标
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联系人:陈敏
电话:0851-86909950
传真:0851-86909950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hyzhfund.com
(108)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 02/03
室
联系人:樊晴晴
电话:021-50810687/ 手机:158218128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400-025-6569
公司网址:wacaijijin.com
(109) 江 西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金 融 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址: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金 融 大 街 699 号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90795
客服电话:0791-96266
公司网址:www.jx-bank.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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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 中 期 大 厦 A 座
联系人:方艳美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111) 上 海 通 华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400-66-95156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2)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3)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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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14)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9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5)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116)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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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 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清算传真:021-38909635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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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东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司电话: (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 (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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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9 月15
日证监许可[2011]1476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募 集 期 间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四)募集 期 及 募 集 结 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 年10 月27日至2011 年11 月28 日 。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1,058,572,878.12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包 括 利 息 转 份 额146,032.29 份 ) , 有 效 认 购
户数为10,937户。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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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 合 同 》 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始 正 式 管 理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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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
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除外。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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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 开始办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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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对 上 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时 ,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人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金 额 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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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 5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500 万 1.00%
500 万 ≤M<1000 万 0.30%
M ≥ 1 0 0 0 万 1000 元/ 笔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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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4、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N : 持 有 时 间 ,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份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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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用
例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一 年 后(未满 2 年)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财产。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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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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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4)、 (7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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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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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本 基 金 已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开通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的相关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 开 通 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规 则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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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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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础, 辅以对市场运行规律的研判, 动态调整投资
组 合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充 分 保 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求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其 中 投 资 于 价 值 公 司 股 票 池 内 的 个
股不少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65%,其中权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 强调把投资建立在基本面研究基础之上, 把
研究建立在逻辑和数据基础之上。 本基金注重公司估值, 主张在合理的价格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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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入 股 票 , 并 力 求 构 建 具 有 充 分 安 全 边 际 的 投 资 组 合 。 同 时 , 在 非 完 全 有 效
市 场 中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追 踪 大 类 资 产 、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动 量 特 征 , 把 握 价 格 围
绕价值中枢波动、 动量特征等运行规律,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以增强组合收
益并适当平抑组合收益的波动性。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面:其一,评估不同投资品种的整体
投资价值以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其二,依据动量特征进行战术资产配置。
(1 )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基于宏观经济的长期基本
面研究,对各市场投资品种进行长期合理价值的评估;再将其与当前各市场
的实际价格水平比较,评估各资产类别的相对投资价值,据此确定各资产类
别的基准配置比例。
1 )股票的长期合理价值评估
在对宏观经济长期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基础上,对上市公司整体进行估值
分析。估值将以绝对估值方法为主,如现金流贴现模型、股利贴现模型等,
对股票市场进行整体的量化绝对估值;在绝对估值的基础上,将以市盈率、
市净率等多种相对估值方法为辅,共同构成股票市场整体的价值评估体系。
2 )债券的长期合理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以中长期国债收益率为债券市场基准,对债券市场整体价值进
行评估。根据全球债券市场的历史发展经验,中长期国债的收益率中枢与中
长期通胀率基本持平,因此对中长期通胀率的分析结果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
的长期合理价值进行评估的首要依据。
除了长期通胀率这一决定因素外,宏观经济状态、金融机构经营结构变
化 、 国 际 资 本 流 动 等 因 素 将 对 债 券 的 中 长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形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响 ,
本基金将根据这些影响因素的 变 化 对 债 券 估 值 进 行 适 度 修 正 。
3 )战略资产配置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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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中长期宏观经济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对股票市场
与债券市场各自的长期合理价值进行评估,再将其与当前实际价格水平进行
对比,以各大类资产的相对投资价值为依据,同时结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确定下一阶段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三大资产类别的
基准配置比例。
(2 )战术资产配置
在确定的基准配置比例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市场中短期的动量特征,
对各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进行适度的动态调整。
本 基 金 将 动 量 特 征 划 分 为 市 场 价 格 动 量 特 征 和 基 本 面 动 量 特 征 两 个 类
别 。针对市场价格动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反应市场价格趋势及趋势稳定性
的指标,包括股票市场整体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率、市场交易活跃度、
波动率等,作为对股票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的判断依据。针对基本面动量,
本基金将直接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趋势和政策面因素分析,考察宏观
经济周期变化。
依据投资时钟理论,本基金对各资产类别进行战术调整时一般遵循如下
规则:
经 济 周 期 阶 段 经 济 表 现
资 产 类 别 战 术 调 整 规
则
衰退阶段
经济增长停滞,国家以宽
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
降低股票资产配置,增加
债券资产配置
复苏阶段
企 业 利 润 大 幅 上 升, 通 胀 率
下降
增加股票资产配置,减少
现金配置
过热阶段
通胀上升,国家开始实施
紧缩货币政策
降低债券资产配置,适度
增加现金配置
滞胀阶段
实际经济增长率小于潜在
增长率,通胀继续上升
增加现金配置,减少股票
和债券配置
2 、股票投资策略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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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充 分 贯 彻 “ 价 值 投 资 为 基 础 , 动 量 策 略 为 辅 助 ”的投
资理念,分别在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两个层面进行基本面情况、估值以及动
量 效 应 的 研 究 , 挖 掘 出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和 动 量 效 应 的 个 股 并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1)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分为两个层面:以对各行业长期价值水平判断为依据
确定行业配置基准;在行业配置基准基础上,以行业动量特征对行业配置进
行动态调整以增强行业配置收益。
1 )行业配置基准
本基金制定行业配置基准的主要依据是对各行业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
本基金将主要以社会、经济、政治等大环境和行业自身长期竞争力作为行业
估值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各行业进行估值,并且根据不同宏观经济周期下
的市场估值偏误确定行业配置基准。
I . 行 业 长 期 价 值 判 断 的 基 础
首先,社会、经济及政治等跨宏观经济周期因素是分析行业长期价值最
重要的背景。本基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辨别国内外发展历史的 异
同,同时结合产业链、竞争格局等长期产业分析方法,对产业的长期发展路
径及价值中枢做出前瞻性判断。
其次,产业链及行业竞争力是评判行业长期价值的重要因素。
本基金认为,产业链充分揭示了行业间的供需及价格传导关系,对于产
业链的研究将适用于分析龙头产业需求对上下游、 互补品以及替代品的影响;
也可以用于计算要素价格及税收变化对下游的成本冲击、价格传导等。
行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行业的定价能力,这种定价能力跨
越宏观周期,对行业长期价值产生影响。通过全面分析影响定价能力的产业
相 对 集 中 度 、 产 品 创 新 能 力 、 生 产 效 率 、 替 代 品 获 取 度 、 产 品 差 异 化 等 因 素 ,
可以判断行业能否在要素价格普遍上涨、资源税征收环境中很好转嫁成本,
也可以提前发现生命周期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行业(尤其是新兴产业)是否
将面临因竞争者进入而导致毛利迅速下降的风险。
II . 行 业 估 值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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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以上行业价值判断的定性分析结果转化为量化预期指标,融入
到具体的行业估值过程中。对各行业的估值方法将以绝对估值方法为主,以
市盈率、市净率等多种相对估值方法为辅,并对具有特殊属性的行业使用特
定估值方法,共同构成行业评估体系。
2 )基于动量的行业配置优化
在行业配置层面,动量策略将作为价值投资的有效补充。本基金将在行
业配置基准的基础上,以行业动量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以增强行业
配置收益。行业层面的动量特征有两类,即宏观经济周期动量特征和市场价
格动量特征。
I .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动 量
在宏观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行业间的市场估值水平显示出巨大的差异
性,以反映经济周期对各行业景气状况的不同影响程度和方式。本基金将前
瞻性预判宏观经济周期趋势,力求挖掘市场估值偏误行业。
II . 市 场 价 格 动 量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反映各行业的市场价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行
业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率、市场交易活跃度、波动率,以分析行业间在
市场价格趋势、趋势的稳定性以及流动性方面的相对强弱,继而在行业配置
基准的基础上对各行业的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2)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本基金将主要在前述遴选出的重点行业内进行个股精选,个股精选策略
结合长期投资价值挖掘与中短期动量效应追踪:首先,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
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究, 以确定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 形成价值股票池;
在该股票池中,进一步挑选具备估值优势和中短期动量特征显著的个股。
1 )价值股票池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挖掘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价值股票池。
上市公司价值判 断 将 将 以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辅 以 定 性 分 析 进 行 研 判 。
I . 定 量 分 析
上市公司价值判断的定量分析以估值为核心,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盈利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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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和成长性。定量分析的维度包括上市公司的绝对估值、相对估值和成长
性。
① 绝对估值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业内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绝对估值分
析。绝对估值将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股利贴现模型等不同方法,对上市公
司的长期合理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评估时间点上市场价格没有显著高于长
期合理价值的上市公司进入价值股票池。
② 相对估值
对上市公司相对估值分析以市盈率为核心指标,以行业为可比范畴, 重
点选择静态市盈率或研究员预测的动态市盈率处于所在行业内较低的 50% 范
围的上市公司
③ 成长性
对上市公司成长性的评估以未来三年净利润增长率为核心指标,重点选
择未来三年预测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过去三年平均年复合增
长率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初选出满足以上定量分析任一维度要求的个股,进行后续的定
性分析。
II . 定 性 分 析
针对以上初选出的个股,本基金将辅以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核心竞争
力、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进行评估。
①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核心竞争力将主要分析规模、品牌、创新能力、特许资源、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公司治理制度、成本控制手段、市场资源获取及整合能力等
方面。同时,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
增长的能力。
② 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考察公司是否具有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本基金认
为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以保证企业资源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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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
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
大。
作为定量分析的有效补充, 定性分析将对定量分析初选出的个股执行 “ 再
筛选” , 并 形 成 最 终 的 价 值 股 票 池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价 值 股 票
池进行动态调整。
2) 动 量 特 征 跟 踪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量化分析方法,对价值股票池中每只个股的动量特征
进行跟踪和综合评估。对于价值股票池内个股的动量效应评估将在每季度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
本基金将重点配置于上述具有估值优势且动量效应显著的个股,并依据
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行业权重,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
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套利和时机选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日常管理。
(1 )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是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利 率 水 平 预 期 等 因 素 , 确 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
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是 指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以 后 ,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态
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
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
变化中获利。
(3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指 债 券 资 产 在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票 、 企 业 债 、 可
转债等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配置。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券种收益率曲线走势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种 可 能 的 变 动 情 形 进 行 持 有 期 收 益 率 压 力 测 试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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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最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
券配置比例。
(4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
间。在个券选择上加强单个债券的定价和收益率分析,通过在我国债券市场
上寻找短期内定价错误的债券,进行有效的投资获取较高收益。借助金融工
程技术,研究市场期限结构和债券定价模型,选择价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
获得超额收益。
(5 ) 套 利 和 时 机 选 择 策 略
套利策略主要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和跨品种套利策略等。跨市场套利策
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在差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
收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跨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
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时机选择策略主要包括骑乘策略和息差策略等。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的 下 滑 , 进 而 获 得 资 本 利 得 收 益 。 息 差 策 略 是 指 利
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
获取超额收益。
(6 ) 可 转 债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选择基础证券基本面优良
的可转换债券,评定其投资价值并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充分享受股票的
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安全收入优势。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
股票。
(7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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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
定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含波动率、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五)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程 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投 研 团 队 对 于 基 本 面(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部 门 、上 市 公 司 ) 、市 场 面
(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商品等市场)的研究支持和投资建议;
(3 )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于 投 资 风 险 的 评 估 报 告 与 反 馈
意见。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行业分
析师、金融工程小组和基金经理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
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
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强调投资建立在
研究基础之上,强调研究建立在数据和逻辑基础之上。公司决策组合管理流
程如下: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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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每 个 产 品 的 基 本 投 资 逻 辑 ;
(2 ) 投 资 研 究 体 系 中 的 研 究 平 台 是 一 个 共 享 平 台 , 为 投 资 决 策 全 流 程 提
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拟 订 所 管 理 产 品 的 投 资 计 划 与 方 案 ;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形成决策纪要;
(6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 中 央 交 易 室 按 有 关 交 易 规 则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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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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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60%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4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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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
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 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八)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中高风险、 中 高 预 期 收 益
的基金产品。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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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
10月23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660,547,778.28 78.89
其中:股票 660,547,778.28 78.8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4,942,600.00 7.76
其中:债券 64,942,600.00 7.7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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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653,298.09 13.10
8 其他资产 2,168,000.76 0.26
9 合计 837,311,677.13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2.1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2,689,393.60 5.15
C 制造业 294,649,776.67 35.5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156,812,484.45 18.92
J 金融业 57,486,900.00 6.9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8,710,872.77 13.11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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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S 综合 - -
合计 660,547,778.28 79.69
2.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的港股。
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97 伊力特 2,422,062 55,707,426.00 6.72
2 300426 唐德影视 1,754,308 48,945,193.20 5.90
3 600114 东睦股份 2,543,224 45,142,226.00 5.45
4 300031 宝通科技 2,234,080 44,301,806.40 5.34
5 603355 莱克电气 844,500 43,246,845.00 5.22
6 603993 洛阳钼业 5,440,000 42,649,600.00 5.15
7 300232 洲明科技 2,695,512 40,783,096.56 4.92
8 600136 当代明诚 2,543,141 38,833,763.07 4.68
9 300059 东方财富 2,800,000 38,724,000.00 4.67
10 601688 华泰证券 1,480,000 33,477,600.00 4.04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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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64,942,600.00 7.8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4,942,600.00 7.83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2001 14宝钢EB 260,000 36,137,400.00 4.36
2 113013 国君转债 230,000 28,805,200.00 3.48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9.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0.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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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1.1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中 除 华 泰 证 券 ( 证 券
代码: 601688) 分 别 于2016年11 月28日及2017 年1 月18日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下 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6 号)、《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3 号)外,其他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华泰证券(证券代码:601688 )的投资决策程序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每个产品的基本投资逻辑;
2 、投资研究体系中的研究平台是一个共享平台,为投资决策全流程提
供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拟订所管理产品的投资计划与方案;
4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的 投 资 计 划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并 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提 交 的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分 析 , 并
形成决策纪要;
6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对 计 划 方 案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7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
令,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
8 、基金经理/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检 讨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9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定 期 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投资经
理出具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
11.2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76,761.32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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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96,938.1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2,890.79
5 应收申购款 11,410.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8,000.76
11.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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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1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年12月1 日至
2011 年12月31 日
0.00% 0.12% -4.04% 0.74% 4.04%
-0.62
%
2012 年1 月1日至
2012 年12月31 日
7.71% 0.98% 6.36% 0.77% 1.35%
0.21
%
2013 年1 月1日至
2013 年12月31 日
4.24% 0.93% -3.08% 0.84% 7.32%
0.09
%
2014 年1 月1日至
2014 年12月31 日
33.24% 0.99% 31.20% 0.73% 2.04%
0.26
%
2015 年1 月1日至
2015 年12月31 日
69.89% 2.74% 7.74% 1.49%
62.15
%
1.25
%
2016 年1 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 日
-19.31% 1.57% -5.13% 0.84%
-14.18
%
0.73
%
2017 年1 月1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15.76% 0.83% 9.59% 0.36% 6.17%
0.47
%
2011年12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137.40% 1.51% 45.38% 0.92%
92.02
%
0.59
%
注:(1) 上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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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 本 基 金 选 择 沪 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作为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 数 收 益 率× 6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 40% 。
(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12月1 日-2017 年9 月30日)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 基金基准
2011-12-01 2012-09-26 2013-08-02 2014-06-05 2015-04-08 2016-02-01 2016-12-05 2017-09-30
250%
200%
150%
100%
50%
0%
注:(1)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1年12 月1 日;
(2)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30%-80%, 其 中 投 资 于 价 值 公 司 股 票 池 内 的 个 股 不
少于股票资产的80%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65% , 其 中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为0%-3%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本 基
金建仓期是2011年12 月1日至2012年6 月1 日 , 截 至 建 仓 期 末 和 本 报 告 期 末 , 基 金 的 资
产配置符合基金契 约 的 相 关 要 求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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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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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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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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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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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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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 (以下简称 “ 估 值 处 理 标 准 ” ) 的 规 定 ,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协 商 一 致 , 自 2015 年 3 月 27 日起, 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估值方法进行
调 整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 具 体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管
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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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
红方式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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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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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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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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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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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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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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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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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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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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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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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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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1 、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 券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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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 、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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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长 期 投 资 价 值 且 具 有 动 量 效 应 的 有 价 证 券 , 投 资
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 )投资品种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价值挖掘风险和动量调整风险。
价值挖掘风险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挖掘出的投资标的 存 在 价 值 陷 阱 , 从 而
对组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同 时 由 于 市 场 情 绪 误 导 以 及 噪 音 干 扰 的 存 在 , 还
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投资标的仅具备有短期可 投 资 性 , 而 缺 乏 长 期 可
投资性的风险。
动量调整风险主要 指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 行 业 配 置 和 个 股 选 择 三 个 层 面
以动量调整并优化投资组合的过程中 , 由于动量信息的不可 获 得 性 、 非 完整
性 以及基金管理人 量 化 分 析 方法的非完全有效性, 导致动 量 调 整 无 法 优化投
资组合、甚至对组合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 )证券市场 的 整 体 风 险
本基金是混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 因 此
股票市场和 债 券 市 场 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 当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 收 益 变 动 、 波 动 提 高 时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受 到 影 响 。
6 、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 回 风 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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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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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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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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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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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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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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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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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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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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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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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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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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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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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至 少 于 会 议召开前 30 天 , 在 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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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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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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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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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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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委托代理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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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要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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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调低赎回费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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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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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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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 室
法定代表人:刘未
成立时间:2011 年6 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设
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 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徐申骏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 会 满
电 话 : (010 )6610 5799
传 真 : (010 )6610 5798
联系人:洪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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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A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债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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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未来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 —80%, 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价 值 公 司 股 票 池
内的个股不少于股票资产的 80%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以 及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65% ,
其 中 权 证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b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e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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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20% ;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g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h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基
金管理人将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价值股票池的个股名单;
i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整;
j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
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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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7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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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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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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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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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
B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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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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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备 案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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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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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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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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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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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即 有 交 易 发 生 就 寄 送 该 季
度 的 对 账 单 。 且 不 论 是 否 发 生 交 易 , 每 年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要求不予寄送的除外) 。 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 记
录基金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份额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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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纸质账单的客户继续提供纸质账单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 金 产 品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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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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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ctfund.com )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 并 已 报
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 、2017 年04 月0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公
告》;
2 、2017 年04 月06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 、
专户查询及微信等相关业务暂停服务的公告》;
3 、2017 年04 月1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财
通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4 、2017 年04 月2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第
1季度报告》;
5 、2017 年04 月21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 、2017 年04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 2017 年04 月26 日 披 露 了 《 际 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8 、2017 年06 月23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暂 停 交 易 的 公 告 》 ;
9 、2017 年06 月23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暂 停 服 务 的 公 告 》 ;
10、2017年06 月24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执 行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11、2017年07 月0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7年07 月0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7年07 月0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7
年半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14、2017年07 月08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说明书(2017年第1 号)》 及其摘要 ;
15 、2017年07 月1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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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6、2017年07 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加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7年07 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7年07 月19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年
第2 季度报告》;
19、2017年07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 2017年07 月26日 披 露 了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及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信 息 一 览 表 》 ;
21、2017年08 月0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华泰证券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17年08 月10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微 信 服 务 号 重 新 启 动 服 务 的 公 告 》 ;
23、2017年08 月24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7年
半年度报告》 及 其 摘 要 ;
24、2017年08月26 日 披 露 了 《 关 于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 、2017年09 月0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
基金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公告》;
26 、2017年09 月08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证 券
投资基金持有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7、2017年09 月08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2017年09 月22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代销机构并参加基金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17年09 月23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使
用指定基金账户投资上市开放式(LOF ) 基 金 的 公 告 》;
30、2017年10月27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年
第3 季度报告》;
31、2017年10月31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2017年11月15 日 披 露 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投 资 组 合
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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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价值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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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财 通价值动量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3、《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关于申请募集 财 通 价 值 动 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