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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国证1000指数A(005563)

创金合信国证1000指数:创金合信国证10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 金 合信 国证1000 指 数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 月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 证监 许 可[2017]2113 号文 准予 注册。 2、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本基 金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 前景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理论上其预 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 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 4 、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 因 素 产生波 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括 :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市场 风险; 基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管 理风险 、 运作风 险和 不可 抗力 风险 。 其中, 与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是指 与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相关的 特有 风 险, 与 发起 式基 金运 作方 式相关 的基 金合 同提 前终 止风险 , 与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相关 的特 定风 险 。 特别 的, 出于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目的 , 本 基金为 保障 基金 资产 组合 的流动 性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净 赎回 需求 相适配 , 还 将在 特定 环境 下启动 相应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敬请 投资人 详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 以便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潜 在风险 。 5 、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 债券,基 金投 资人有 可能 获得较高 的收 益,也 有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明书 》 及 《 基 金合同 》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6、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 现,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7、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8 、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 则 , 在投 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 务 ············································································· 101 二十一、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 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5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及 《 创 金合 信国证 1000 指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创 金合 信国证 1000 指 数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创金 合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 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指《 创金 合信 国证 1000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创金 合信 国证 1000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创金 合信 国证 1000 指数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创金合 信国证 1000 指 数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人 、 投资 者 :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 指 创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直销机 构: 指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7、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账 户 :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三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终 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然 数 37、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 : 指 《创 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40、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1、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54、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55、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在 投资 人认购 、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费 、 前端 申购 费 , 但 不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57、 C 类 基金 份额: 指不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而是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8、 基金份 额折 算 : 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 在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 下,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9、 发起式 基金 : 指 按照 《运 作办法 》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条 件募 集、 募集 资金 中发起 资金不 低于 规定 金额 且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 年的 开放 式基金 60、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 指以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61、 发起资 金: 指用 于认 购发 起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 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资 金 62、 年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日 期在后 续日 历年 度中 的对 应日期 。 如 该年 度对 日为 非工作 日或不 存在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63、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 布、2016 年 2 月 1 日 实施 的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第 四 条规定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现金 , 期 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券回 购、 中 央银 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以及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或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64、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日 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 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 :王 晶晶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7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深圳市 金合 信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30%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公司董 事会 共 有 7 名 成员 ,其 中 1 名 董事 长,3 名 董事,3 名 独立 董事 。 刘学民 先生 , 董 事长 , 研 究生,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北京市 计划 委员 会外 经处 副处长 、 北 京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 总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第一创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国 泰一新 ( 北京 ) 节 水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圳 第一创 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京第 一创 业圆 创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北 京一创 远航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普创( 珠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法 人代表 、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 人。 苏彦祝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投资部 执行 总监 、 投 资部 总监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黄越岷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佛 山 市计量 所工 程师 、 佛 山市 诚信税 务师 事务所 副经理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总 经理助 理、清 算托 管部副 总经理 、 资产管 理部 运营 与客 服负 责人, 现任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红霞 女士 , 董 事, 本科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广 东 省香江 集团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中 国建材集 团下属北新家居/ 易好家电 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 处总 经理, 现任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第 一创业 证券承 销保荐 有限 责任公 司监事 , 深圳市 透镜 科技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北京 第一 创业 圆创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深圳 第一 创业元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第一 创业 创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圳 聚创 文化 产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深 圳一创 泓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人代 表、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 一创泰 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珠海 一创风 华文 化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一 创创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广东 恒元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珠海 一创 明昇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一 创道胜 资产 管理 (青岛 )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深圳一 创汇 智股 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法人 代表 、 董 事长 , 普 创 (珠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珠 海一 创众 值大 数据 投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关 村顺势 一创 (北 京)投 资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法人 代表、 董事长 ,珠 海一创 中企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法 人代表 、 董事, 浙江一 创电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深圳 市鲲鹏 一创股 权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上海金 浦瓴 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广 东恒 健新 兴产业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基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 任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经 理、 红牛 维他 命饮 料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ALJ (中国 ) 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吉 通网 络 通讯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 中国 铝业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副 总裁、 财务总 监、 农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中 铝海 外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 中 国太 平洋 保险 ( 集团 )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现 任北 京厚 基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中铁高 新工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江苏沃 田集 团董 事、 黄山 永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潘津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 役; 1975 年 4 月 起历 任北 京照 相机 总厂职 工, 北京 经济 学院 劳动经 济系 教师 , 北 京市 西城区 委办 公室 干部、 副总 主任 , 北 京市 委办公 厅副 处长 , 北 京市 政府休 改办 调研 处、 研究 室处长 , 建 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房地 产业 务部总 经理 、 海南 代表 处主 任、 海南 建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信达信 托投 资公 司总 裁助 理、 总 裁办 主任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 信 达投 资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总 裁办主 任,中 润经济 发展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董事 长、党 委委 员、党 委书记 , 名誉董 事长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徐肇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国籍 , 中 国。 曾 就 职于北 京市 皮革 工业 公司 、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1999 年 12 月-2015 年 5 月 历 任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 经理、 组织 部部 长, 北 京 办事处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公司 总裁 助理、 党委 委 员、 副 总裁。 现 任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独立董 事。 2、监 事基 本情 况 公司不 设监 事会 ,设 监事 一名、 职工 监事 一名 。 杨健先 生 , 监 事, 博士 , 国 籍: 美国 。 历 任华 北电 力 设计院 ( 北京 ) 工 程师 ,GE Energy (通用 电气 能源 集团 ) 工 程师 ,ABB Inc. 项目 经理 、 新英格 兰电 力交 易与 调度 中心首 席分 析 师、 通用 电气 能源投 资公 司助理 副总 裁 、 花旗 集团 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首 席风 险官 兼风 险管 理部负 责人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梁少珍 女士 , 职工 监事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部 营销 管理、 东莞 营业 部运 营总 监、资 产管 理部 综合 运营 主管。2014 年 8 月加 入创 金合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3、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刘学民 先生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简历 同前 。 苏彦祝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前 。 梁绍锋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 国国际 贸易 促进 委员 会深 圳分会 法务 主管、 世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合 规专员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法 律合 规部副 总经理 、 现任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黄先智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湖南浏 阳枫 林花 炮厂 销售 经理、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高 级投 资助 理、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产 品研 发与创 新业 务部 负责 人兼 交易部 负责 人。 现任 创金 合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黄越岷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前。 刘逸心 女士 , 副总 经理 , 学士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个人金 融业 务部项 目经 理、 上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北 方区 域渠 道业 务总 监、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市场 部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张雪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广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信 贷员, 深圳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市太阳 海岸 国际 旅游 发展 有限公 司财 务副 经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 老金 及机构 理财 部 总监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养 老金业 务部 总监 、 机 构业 务部总 监,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私 募业 务战 略规 划组负 责人 ,现 任创 金合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陈龙先 生, 中国 国籍, 复 旦大学 经济 学硕 士和 美国 加州大 学洛 杉矶 分校 (UCLA ) 金融 工程硕 士。2006 年 7 月就 职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任研发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3 年 2 月加 入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 任 股指事 业部 高级 经理 , 负 责股票 现货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衍 生 产 品的研 究开 发和 交易 管理 等工作 。2016 年 3 月 加入 创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产 品 开发部 产品 专家 , 负 责证 券指数 化投 资策 略及 产品 的研究 分析 工作 , 现 任指 数策略 投资 研究 部副总 监。 5、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苏彦祝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陈玉辉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一部 总监 曹春林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王一兵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张荣先 生,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薛静女 士,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程志田 先生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4 ) 基 金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运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特 定客 户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和操作 性; (5) 适当 性原 则: 产品 的 设计、 推 广、 运作 应遵 循风 险 与客 户承 受能 力适 当的 原 则。 2 、风 险管 理体 系组 织架 构 公司建 立四级风险管 理体系,第 一层级为董事 会下设的风 控与审计委员 会,第二层 级 为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第三 层级 为监 察稽 核部, 第四 层级 为各业 务或 职能 部门 , 采 取 “自 上而 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理念 , 即 “自上 而下 ” 风 险管理 政策 的传 达和 执行 ,“自 下而 上” 的风 险汇 报与处 置。 各层 级分 工明 确,职 责如下 : (1)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 负 责对监 察稽 核、 合规 和风 险 控制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总体 把控, 对重大 决策 的风 险及 其解 决方案 进行 评估 并提 出意 见,对 董事 会负 责;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对客 户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工作进 行 研 究 、 评 估、 决 策, 督导 重大投 资决 策的 执行 ,并 对总经 理负 责; (3) 风险 控制 办公 会 : 负 责对公 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揭 示、 评 估, 提出 应对 措施 建议, 对重 要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 查, 并 对总 经理 负责; (4) 监察 稽核 部: 负 责监 督检查 基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与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合规 合法及 内 部控制 的有 效性 ; 负 责公 司各类 风险 的识 别、 防范 和控制 ; 负 责公 司的 信息 披露工 作; 负责 公司制 度体 系的 建设 和维 护; 定 期提 交监 察稽 核报 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 定报 告及定 期或 不 定期出 具其 他各 种报 告 ; 并 负责法 律事 务管 理 、 稽 核和 审计 事 务及 处理 重大 客户 投诉等 工 作 ;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 级 三级 四级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5) 各职 能部 门: 为公 司风 险控制 措施 的主 要执 行者 , 对各自 范围 内的 风险 进行 管理, 确保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得以有 效实 施。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综 述 (1) 内部 控制 大纲 内部控 制大纲是公司 经营管理的 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基 础和依据, 公 司内部 控制 的目 标是 保证 公司经 营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产委 托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实现 公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 维 护股东 权益 , 促 进公 司全 体员工 恪守 职业 操守, 正直 诚信 , 廉 洁自 律, 勤 勉尽 责; 保护 公司 声誉。 公司 实行 内部 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确立加 强 内部 控制的 指导 思想, 营造有 利于加 强内 部控制 的文化 氛围, 健全 公司治 理结构 , 完善公 司组 织体 系 , 对 公司 基本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提出 指导性 要求 , 建立 层次 分明 的制度 体系 , 并建立 对制 度本 身的 管理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理 性、有 效性 实行 持续 检验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公司风 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行 政规章、行业 自律规范和 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建 立有效 的基 金 管 理和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风险 控制 机制 , 将 各种 风险严 格控 制在 规定 范围 内, 实 现业 务稳 健、 持 续发 展; 不断 提高 风险控 制水 平 , 保证 客户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维护 公司信 誉, 保持 公司的 良好 形象 。 针 对公 司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包括 治理结 构和 业务 行为 风险 、 员 工道 德和 法 律风险、投资 与交易风 险 、注册登记与 基金清算 风 险、IT 风险等,分别 制定 相应的风险 防 范措施 ,并 制定 相应 的管 理制度 和业 务流 程。 (3) 监察 稽核 制度 监察稽 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 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 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督察 长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可 在授 权范 围内 列席 公司任 何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 何档案 材料 , 对基金 资产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 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 会 。 如 发现公 司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 即向 公司董 事会 和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监察稽 核部具体执行 监察稽核工 作,并协助督 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 公会的日常 办 事机构 。 监 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 权、 独立 的报 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 具体负 责审 查稽 核公司 各项 制度 制定 、 运 行的合 规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公司 信息 披露 的统 筹工 作; 负责 公司 反 洗钱的 管理 工作 ; 负 责公 司、 基 金及 其它 资产 管理 运作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调 查处理 公司 、 员 工的违 法违 规事 件; 负责 员工的 离任 审计 、协 调外 部审计 事宜 等。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4) 内部 会计 制度 建立了 基金会计的工 作制度及相 应 的操作控制 规程,确保 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按照 相 互制约 原则, 建立了 基金 会计业 务的复 核制度 以及 与托管 行相关 业务的 相互 核查监 督机制 ; 为了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公 司严 格规 范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 并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 地 完成基 金清算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 和考核 制度; 为了防 止会 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和 泄密 ,制 定了 完善 的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4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 立 、 健 全内控 体系 , 完 善内 控制 度 。 公 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 各 层级关 于 内控有 明确的 分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确 保监察 稽核 工 作是 独立的 , 同时建 立并 完善 风险 管理 手册, 梳理 各业 务条 线所 涉及的 风险 点及 建立 相应 的管控 措施 , 做 到公开 、透 明, 并不 定期 根据监 管政 策变 化以 及业 务发展 情况 适时 更新 ;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 公司 建 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 到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 上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 建立 、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公司 建立 、 健 全了 岗 位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 明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 别 、 评估 、 报 告、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风 险控 制办 公会, 对 公司业 务开 展和 经营 管理 过程中 的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揭示 、 评估 , 提 出应 对 措施建 议 , 对 重 要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检查 ; 公 司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对风 险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统 。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系统 , 如投 资监 控系 统 , 能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实 时的 监控 ;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分析 模型 , 用 以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 措 施,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不定 期的 业务 、 风 险 管理和 合规 培训 。 公司 制 定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 为 所 有员工 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 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 所在 ,控 制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 、维护、维 持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经营 管 理层的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 并 承诺将 根据 市场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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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 使 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 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资 产 61,692.39 亿元 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5.01%,权 重法下 资本 充足 率 12.26%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 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 业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 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 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您 的业务 、 保护 您的 财富 ” 为历史 使命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 股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 现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 第 一家大 小非 解禁 资产 、 第 一单 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持续稳 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 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唯 一获 奖项国 内托 管银行; “托 管通” 获得 国内《银 行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2017 年 6 月再 度荣 膺 《 财 资》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 “ 全功 能网 上托 管银 行 2.0 ” 荣 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8 月 荣膺 国际 财经 权威 媒 体 《亚 洲银 行 家》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 进一 步扩 大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在国 际资 管和 托管业 界的 影响 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董 事、董 事 长。 英 国东 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 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和招 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总裁 助理 、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招 商银 行行 长、执 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担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招商银 行 执行董 事。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 位, 高级经 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 银行 副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副 行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零 售 业 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 招 商银 行副 行 长, 货币 银行 学硕 士 , 高 级经济 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 中 国科技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展 览 路支行 、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 助理 、 副 行长 、 行长 、 北 京分行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京 分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 京分 行党委 书记 、 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行 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 起担 任 招商银 行副 行 长;2016 年 11 月 起兼 任 招商银 行董 事会 秘书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黑 龙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 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 316 只开 放式 基金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风险管 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部 控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订和 完 善。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 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及 时在 灾难备 份中 心 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 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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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 构: 创金 合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 : 欧 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基 金合 同》 等 的 规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 :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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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 证监许 可 [2017 ]2113 号 文注册 。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 存 续期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所收 取费 用的 差异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收 取前端 认购 费、 前端 申 购费, 但不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不同 ,本 基金不 同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并公 告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如下: T 日 某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该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总数 投资人 在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可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可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情 况,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增 加基金 份额类 别或停 止某 类基金 份额类 别的销 售、 变更收 费方式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或调整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则 , 调 整实 施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四)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1000 万份 ,不 设募 集 上限。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公告 。 2 、认 购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 认 购时 投资 者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等 内容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 投资 者当 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3)本 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 式。投 资者 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认 购的 款项 。 (4)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5)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6)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6 、认 购金 额限 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除 非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另有 规定 , 投资 者通 过非 直销 销售 机构首 次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限额 为 10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认购 本 基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各销 售机 构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 定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以 上金 额均含 认购 费) 。 基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 按照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合并计 算 , 如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取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认 购申 请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申 请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投 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登 记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 1 、认 购费 率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对通 过直销 机构 认购 的特 定投 资群体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 施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 以及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金 。 如将 来出现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特 定投 资群 体认 购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并按 规定予 以 公告。 通过直 销机 构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特 定投 资 群体的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 元( 不含 )以 下 0.12% 100 万 元( 含) —200 万 元 (不含 ) 0.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不含 ) 0.0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 元( 不含 )以 下 1.20% 100 万 元( 含) —200 万 元 (不含 ) 0.6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不含 ) 0.2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认购 费,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2) 投资 人重 复认 购, 须 按每笔 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3)基 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各销 售机 构销 售的 份 额类别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敬请 投资 者留 意。 2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认 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1 )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2 )当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利息折 算份 额=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基 金份额 按截 位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第 三位 以后 部分 舍去 归基金 财产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者 ( 非 特定投 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对 应费率 为 1.2% ,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 息 5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总份 额计 算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1 +1.2%)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98,814.23/1.00 =98,814.23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8,814.23+50.00 =98,864.23 份 即: 该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对应费 率 为 1.2% , 加上 认购 款项 在 认购期 间获 得的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可 得 到 98,864.23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者 ( 特 定投资 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 对应 费率 为 0.12% ,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利 息 5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总份 额计 算方法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1 +0.12%) =99,880.14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99,880.14 =119.86 元 认购份 额=99,880.14/1.00 =99,880.14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99,880.14+50.00 =99,930.14 份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即: 该投 资者 ( 特 定投 资 群体 )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率 为 0.12% , 假 设募 集期 间产 生 利息 50.00 元, 加上 认购 款 项在认 购期 间获 得的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 可得 到 99,930.14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3)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投资者 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认 购费。 利息折 算份 额=利息/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总 份额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购金 额 、 认 购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 份额按 截位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第三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归 基金财 产。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该笔 认购 资金在 认 购期间 产生 利 息 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总 份 额为 : 利息折 算份 额=50/1.00 =50.00 份 认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认购总 份额 = 100,000.00+50.00 =100,050.00 份 即: 该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募集 期间 产生 利息 50.00 元, 加上认 购款 项在 认购 期间 获得的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可得 到 100,05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 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 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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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一 千万 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一 千万 元人 民币 ( 其中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购 金额 合计 不少 于一 千万元 ,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承 诺认 购份 额的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三年 ) 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十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起 十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 已缴 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的第 三个 年度对 日 ,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二 亿元 的 ,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止 , 同时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 同期限 。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规定发 生变 化 , 上述 终止 规定被 取消 、 更改或 补充 时, 则本 基金 可以参 照届 时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执行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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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某类别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登 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可对 上述 程序规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 、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首次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为 10 元 (含 申购 费, 下同)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 见相 关公告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定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单个 投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 对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不设 上限 限制 , 对本基 金的 总规 模限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2 、赎 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 金份额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0.01 份。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 如赎 回、 基 金转 换、 转托 管等) 导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0.01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办理 的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和 最低 保有 份额 见相 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率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 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 别的申购 费率。 通过直 销机 构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特 定投 资 群体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 不含 )以 下 0.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 元 (不含 ) 0.08% 2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不含 ) 0.03%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 元( 不含 )以 下 1.50% 100 万 元( 含) —200 万 元 (不含 ) 0.8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 元 (不含 ) 0.3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2)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 的情况下 ,如 果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购 费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3)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2 、赎 回费 率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与 其他 投资 者投资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按相 同费 率执 行, 赎回费 率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 7 日(不 含) 以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75% 30 日 (含 )-180 日 (不 含) 0.50%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180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 基金 份额赎 回 。 对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 不 含) 的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有 期在 30 日 以上 (含) 且少 于 90 日 (不 含) 的 A 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 90 日以 上 (含 ) 且 少 于 180 日 ( 不含 ) 的 A 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 用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 费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与 其他 投资 者投 资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率 按相 同费 率执 行, 赎回费 率 如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 7 日( 不含 )以 下 1.50% 7 日( 含) -30 日( 不含 ) 0.5% 30 日 (含 )以 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取 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 4 、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投 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价机 制适 用的 具体 情形 、 处 理原 则及 操作规 范遵 循法律 法规 、 行 业自律 规则 的相 关规 定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资 者开 展不 同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 净 申购金额 除以 当日某 类别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 份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 某类 别 基金 份额净 值扣 除相应 的 费用后 ,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的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投资 者选 择 A 类 基 金份额 时 1 )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者 ( 非 特定投 资群 体 ) 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10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为 1.5% , 假设 申 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 其申购 费用 、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1.1100 =88,758.71 份 即, 该投 资者 ( 非 特定 投 资群体 )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100,000 元 , 对 应 的申购 费 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100 元, 可得 到 88,758.71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举例说 明 : 某 投资 者 ( 特 定投资 群体 )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100,000 元, 对应的 申 购费率 为 0.15% , 假 设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100 元 , 则 其申购 费用 、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00 / (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00 -99,850.22 =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 1.1100 =89,955.15 份 即, 该投 资者 ( 特 定投 资 群体 ) 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 0.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100 元 , 可得 到 89,955.15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选 择 C 类 基金 份额时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份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10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6,153.85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费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者 持有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365 日后 决定 赎回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1320 ×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 ×1.1320 -0=11,320.00 元 即,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365 日后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假设 赎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 为 11,320.00 元 。 举例说 明: 某投 资人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笔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20 日, 则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5%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在持有 20 日后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 当 日 C 类份 额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4 、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结果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若 单个 开放日 内 , 本 基 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 日终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总份额 的 30%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将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8 位 , 小 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1 、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业务按 照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 内为 投资 人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结 算手续 ,投 资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人 T +2 日起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 人 T 日 赎回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内 为投 资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 、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的 前提 下,对 上述 登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类 别的 申购 申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 购 申请的 措施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基金 销售 支付结 算系 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等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按照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合并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和/ 或单 笔 申购金 额设 置上 限的 情况 下,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超 过前 述某 项或 全部 上限比 例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9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 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全 部或 部分 份额类 别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并采 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支付 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按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 该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赎 回 申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在出现 巨额 赎回 且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部分 延期 赎回 时 , 对 于当日 申 请赎回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单个赎回申请人 (以下称“单一巨额赎回 申 请人” ) , 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请 人利 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 人应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 请。 如其 他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单一巨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按 其单 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所有 单 一 巨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进行确 认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其 他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未被全 部确认 , 则对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含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回 申请 与 单 一巨 额赎 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延期办 理的 程序 为: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延期 部分 如投资 人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延 期办 理的 事宜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 、 短信、 电子邮 件 或由基 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规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 质押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基金份额折 算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不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九)其他 当技术 条件 成熟 ,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 , 或 者安排 本基 金的一 类或 多类 基金 份额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申购和 赎回 , 或 者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 过 户等业 务 , 届 时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但 须提前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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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主 要包 括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目标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 包括 主板 、 中 小板 、 创 业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股 票) 、 货币 市场 工 具、 金 融衍 生品 ( 包括 权 证、 股 指期 货、 股 票期 权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及备 选成 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 股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将持 有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权证 、 股 指期 货 、 股 票期 权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策略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主 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进行 投资 , 力 争将 年化 跟踪 误差 控 制在 2% 以 内,日 跟踪 偏离 度绝 对值 的平均 值控 制 在 0.20%以内 。 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完全 复制 法 通常情 形下 ,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进行 投资 , 即完 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分 配投 资于 每只 股票的 具体 金额 , 进 而形 成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成 及权 重变 动对 股票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2) 优化 复制 法 为了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当出现 特殊 情形 导致 本基 金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包括 替代、 抽样 等技 术手 段在 内的优 化复 制法 来构 造股 票投资 组合 。 其 中, 替 代是 指通 过投 资其 他成份 股、 非成 份股 或金 融衍生 品等 金融 工具 来构 建对应 的风 险敞 口; 抽 样复 制法 是根 据预 先设定 的标 准剔 除部 分成 分股, 并对 选取 的成 分股 在组合 中的 相对 权重进 行再 配置 , 从 而使 组合的 跟踪 成本 和跟 踪误 差控制 在可 以接 受的 范围 之内。 抽样 复制 常用的 技术 包括 市值 优先 抽样、 分层 抽样 、 最 优化 抽样等 。 本 基金 可根 据实 际情况 , 根 据具 体方法 的技 术特 点和 实施 成本, 选择 相 应 的抽 样复 制技术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以上特 殊情 形包 括但 不限 于:1) 投资 组合 规模 较小 , 不适 合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2) 法 律 法规的 限制 ;3)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长 期停 牌等 原因 导致流 动性 不足 ;4)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发生分 红、 配 股、 增 发等 行为;5)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 法发生 变化;6) 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等 对 本基金 跟踪标 的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影 响;7 )其他 可能严 重限制 本基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合 理原因 等 。 2 、现 金管 理策 略 为保持 基金 的资 产流 动性 , 本 基金 可适 当投资 于货 币市场 工具 。 具体而 言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现金 存量水 平、 申购 赎回 情况 及基金 跟踪 误差 控制 情 况 , 在确 定总 体流 动性要 求的 基础 上, 综合 考虑宏 观经 济形 势、 市场 资金面 走向 、 交易对 手的 信用资 质以 及 各 类资产 收益 率水 平等 , 确 定各类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配 置比例 , 并 定期 对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及 投资品 种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在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性 和流动 性的 基础 上力 争创 造稳定 的 收 益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从风 险管 理的 角度 出发, 可以 适当 投资 于金 融衍生品 。 (1)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 为本基金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权证的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 产增值 、控 制下 跌风 险、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2)股 指期货 、股票 期权 合约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 值 为目的 , 主 要选 择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股票 期权 合约 进行 交易, 以降 低股 票仓位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 提高投 资效 率 , 从而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审 慎 原则 , 建 立期 权交易 决策 部门或 小组 , 授权特 定的 管理人 员负 责期 权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 以 防 范股票 期权 投资 的风 险。 (3)本 基金将 关注其 他金 融衍生产 品的 推出情 况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 资其他 衍生 工具 , 本 基金 可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制定 与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和估 值政策 , 在 充分 评估 衍生 产 品的 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 慎地 进行 投资。 4 、其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前 提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 策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公 告 。 (四)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股 票期 权合约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保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但完 全 按照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投资的 部分 不受 前述 限制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完全 按照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前 述限制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0)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在任 何交易 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 权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支 付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 额标 的证券 ;开 仓卖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约 行 权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3 )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其 中, 合约 面值 按 照行权 价 乘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2)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条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受 前述 限制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3 )、 (14)、 (15 )项外 , 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4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 本 基金可 不 受相关 限制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 止行为 规定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变 更的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资 组合 构建 ; (2)当 发生以 下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将 对投资 组合 进行调整 ,以 降低跟 踪误 差,实 现 对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1 )指数 编制方 法发生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估 指 数 编制方法 变更 对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2 )指数 成份股 定期或 临时 调整。基 金管 理人将 预测 指数成份 股调 整方案 ,并 判断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3 )指数 成份股 出现股 本变 化、增发 、配 股、派 发现 金股息等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将密 切 关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4 )当因 法律法 规限制 本基 金不能投 资指 数成份 股时 ,基金管 理人 研究制 定成 份股替 代 策略, 并适 时进 行组 合调 整。 5 )基金 参与新 股申购 、股 票长期停 牌、 股票流 动性 不足等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分析这 些情形 对跟 踪误 差的 影响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3 )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进 行独 立监 督检 查 ; (4)投 资风险 管理部 门定 期对投资 组合 的跟踪 误差 进行跟踪 和评 估,提 供基 金经理 参 考; (5)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六)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国证 1000 指数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国证 1000 指数 收益 率×95%+ 银 行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利 率(税 后) ×5% 国证 1000 指 数由 深圳 证券 信息有 限公 司 提 供( 以下 简称“ 指数 提供 商” ) , 指数选 样 方法是 对沪 深两 市上 市 A 股的总 市值 、自 由流 通市 值和成 交金 额三 个指 标进 行加权 计算 , 并按从 高到 低排 名 , 选 取 排名靠 前 的 1000 只 股票 构 成指数 成分 股 , 旨 在反 映 A 股 市场 大中 型股票 的价 格变 动趋 势。 “银行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 后) ” 指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的活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税后 利率 。 本基 金参 考预期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设置 了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权重 。 如果指 数提 供商 变更 或者 指数提 供商 停止 编制 上述 标的指 数 , 或 者上 述标 的指 数由其 它 指数代 替, 或者 因客 观原 因等导 致指 数无 法编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基 金名 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及 相应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等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 (及相 应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且及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 指 数提 供商 变更、 指数 更名 等)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 应及 时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理 论上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 金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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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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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金融 衍生 品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 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债券 ( 可转 债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 减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税 后)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价 进行估 值 。 对银行 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 按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6 、股票 期权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价机 制适 用的 具体 情形 、 处 理原 则及 操作规 范遵 循法律 法规 、 行 业自律 规则 的相 关规 定。 8 、如有 充分理 由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该类 基金份 额的 资产净 值 除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余 额数 量计 算。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若 单个 开放日 内,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该类 基金 份 额的基金总份额 的 30%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8 位, 小数 点后 第 9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该暂 停基 金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存 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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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费用 不同 ,不 同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可供分 配利 润或 将不 同; 5、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可 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 式,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相应 类别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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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财产 投资 运营 过程 中的 增值税 税费 ; 6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7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9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10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1、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仅就 C 类 基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由登 记机构 代收 , 登 记机 构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 4 、基金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及其 相关 的税 收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与 指 数提 供商 签署 的指数 使 用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从基 金财产 中向 指数 提供 商 支 付。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02% 的 年费 率计 提。具 体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 本基 金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 付。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季 度人民币 8000 元 ( 即不足 人民 币 8000 元 时按 照 人民 币 8000 元 收取 )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季 度的 ,根 据实 际天 数按比 例计 算。 如果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算 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或 费 率计算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进 行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已 包含 增值 税税 额。 5 、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5-12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 归属 于基 金的 投资 收 益、 投 资回 报和/ 或 本金 承 担纳税 义务 。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财产 账户 直接 缴付 , 或 划付 至基 金管 理人 账户并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税务 部门 要求 完成税 款申 报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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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以双方 认可 的方式 进 行核对 并确 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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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 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 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 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 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 及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按照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合并计 算 , 如 报告 期 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的比 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29)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小 数点 后的 精确 位数 ; (30)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投 资股 票期权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定期 信息 披露文件 中披 露股票 期权 交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估值方 法等 , 并 充分 揭示 期权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或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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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 运作风 险 及 不可 抗力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与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相 关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被动 指数 基金, 以追 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为投 资目标 , 在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被动 指数 基金 ,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及备 选成 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90% ,且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同 时,本 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法 进行 投 资, 被 动跟 踪标 的指 数。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 当 股票 市场发 生系 统性 的下 跌时 , 本基 金不 会采 取防守 策略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资 产价 值产 生不 利影 响 。 (2) 投资 替代 风险 通常情 形下 , 本 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进行 投资 。 当出 现特 殊情 形导 致本 基金无 法有 效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 为 了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包括替 代 、 抽 样 等技术 手段在 内的优 化复 制法来 构造股 票投资 组合 ,但可 能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不 利影响 。 特殊情 形包 括但 不限 于:1 ) 投资 组合 规模 较小 , 不 适合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2) 法律法 规的 限 制;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因 长期停 牌等 原因 导致 流动 性不足 ; 4)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发 生分 红、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5 ) 标 的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化 ;6)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 标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7) 其他 可能 严重 限 制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合理原 因等 。 (3) 与标 的指 数相 关的 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如果 指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 止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 布, 或者标 的指 数由其 它指 数代 替, 或者 因客观 原因 等导 致指 数无 法编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通 过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及 投资 对象, 届时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成 份 股 是股票 市场 的子 集 , 尽 管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相 对股 票市场 整体 的 市值覆 盖率 较高 , 但 标的 指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股票 市 场, 标的 指数 的回 报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离 。 (4) 跟踪 偏差 风险 跟踪偏 差风 险是 指基 金业 绩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表 现之间 的差 异及 其不 确定 性。 产生 跟 踪偏差 风险 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基金 运作过 程中发 生的 费用或成 本。 包括但 不限 于管理费 、托 管费、 标的 指数使 用 许可费 、证 券交 易成 本等 各项基 金费 用; 2 )股息 或利息 收入。 如指 数成份股 现金 分红的 股息 收入,基 金参 与融券 所获 利息( 如 有)收 入、 基金 因持 有债 券而获 得的 票息 收入 等; 3 )因新 股市值 配售收 益等 因素,导 致基 金收益 率超 过标的指 数收 益率, 产生 正的跟 踪 偏离度 ; 4 )当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 构成,或 成份 股公司 发生 配股、增 发等 行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 指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 变更 编制 方法 时, 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扩 大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扩大 ; 5 )基金 发生申 购或赎 回。 本基金在 实际 管理过 程中 由于投资 者申 购而增 加的 资金可 能 不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 标指 数的成 份股 票 、 或 在面 临投 资者赎 回时 无法 将股 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 金,这 些情 况使 得本 基金 在跟踪 指数 时存 在一 定的 跟踪偏 离风 险; 6 )在指 数化投 资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对 指数基 金的 管理能力 ,如 跟踪技 术手 段、买 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跟踪 程 度; 7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因受到 最低 买入股 数的 限制,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 持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低成 本的 卖空、 对冲机 制及 其 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大 ;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 误差。 2 、与 发起 式基 金运 作方 式 相关的 基金 合同 提前 终止 风险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的 第三 个年 度对 日 ,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且 不得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基 金合 同期 限, 存在 着基金 合同 提前 终止的 风险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 、与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 相 关 的特定 风险 本 基金 将股 指期 货、 股票 期权 纳入 到投 资范 围中 , 股指 期货和 股票 期权 作为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一 些特 有的 风险 点。 (1)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特 定 风险 1 )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 易制 度,由于 保证 金交易 具有 杠杆性, 当出 现不利 行情 时,微 小 的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 同时 , 股 指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如 出现极 端行 情 , 市 场持 续向 不利方 向波 动导 致保 证金 不足 , 在 无法 及时 补足 保证 金的情 形下 , 保证金 账户 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重 大损失 。 2 )期货 合约价 格与标 的指 数价格之间 的 价格差 的波 动所造成 的基 差风险 。因 存在基 差 风险 , 在 进行 金融 衍生 品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 ,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基差 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期 风 险 。 3 )第 三方 风险 。包 括对 手 方风险 和 连 带风 险 。 ① 对手 方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金 融衍生 品合 约, 会尽 力选 择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 制能力 强的 经纪商 , 但不 能杜绝 因所 选择的 经纪 商在 交易 过程 中存在 违法 、 违 规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 算导 致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②连带 风险 。 为 基金 资产 交易金 融衍 生品 进行 结算 的交易 所或 登记 公司 会员 单位, 或该 会员单 位下 的其 他投 资者 出现保 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相关交 易场 所对 该 会 员下 的经纪 账户 强行 平仓 时 , 基 金资产 可能 因相 关交 易保 证金头 寸被 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2) 投资 股票 期权 的特 定 风险 投资股票 期权 所面临 的主 要风险是 股票 期权 价 格波 动带来的 市场 风险; 因保 证金不足 、 备兑证券 数 量不 足或 持仓 超限而 导致 的强 行平 仓风 险 ; 股票 期 权具 有高 杠杆 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微 小 的 变动 可能 会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包括 对手 方风 险和 连带风 险在 内的 第三方 风险 ; 以 及各 类操 作风险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时直 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水平 。因 此基 金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 通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6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 约、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 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三)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风险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本基金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行 业的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 为被 动指 数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的成 分股及 备选 成分 股。 其中 , 本 基金 标 的指数 为国 证 1000 指数。 国证 1000 指数 由深 圳证 券 信息有 限公 司编 制, 指数 选样方 法是 对 沪深两 市上 市 A 股的 总市 值、自 由流 通市 值和 成交 金额三 个指 标进 行加 权计 算,并 按从 高 到低排 名, 选取 排名 靠前 的 1000 只股 票构 成指 数成 分股。 按申 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准 划分 , 成分股 覆盖 了 28 个 一级 行 业、 99 个 二级 行业 。 由于 标 的指数 成分 股数 量多 、 行 业 分布广 泛, 因此本 基金 受到 单一 股票 或者行 业的 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较 小。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 分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为更好地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 基 金可将 少量 资产 投资 于货 币市场 工具 和金 融衍 生品 (包括 权证 、股 指期 货、 股票期 权等) 。 股票投 资方 面 , 本基 金标 的指数 的日 均成 交金 额较 高, 历史 流动 性较好 。 当 部分成 分股 因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流 动性 不足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用包括 替代 、 抽 样等 技术 手段在 内的 优化 复制法 调整 投资 组合 。 因 此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能 够满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需 求 。 极 端 市场行 情下 ,出 现 A 股市 场出现 系统 性的 流动 性风 险时, 本基 金资 产组 合的 变现能 力也 将 受到系 统性 影响 。 货币市 场工 具投 资方 面,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中的 现金 存量 水平 、 申购 赎回 情况及 基金跟 踪误差 控制 情况, 在确定 总体流 动性 要求的 基础上 ,综合 考虑 宏观经 济形势 、 市场资 金面 走向 、 交 易对 手的信 用资 质以 及各 类资 产收益 率水 平等 , 进 行各 类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资 。货 币市 场工 具流 动性普 遍较 好。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方面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 择流动 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 股票 期权 合约进 行投 资 。 本基 金投 资于金 融衍 生 品 合约的 总体 头寸 以及 参与 的交易 规模 非常 有限 , 当前 国内主 流金 融衍 生品 的流 动性足 以支 持 本基金 衍生 品合 约的 相关 交易需 求。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延期 办理的 措施 , 具 体措 施请 见基金 合同 及招募 说明 书中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部 分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 在巨额 赎回 情形 发生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存在赎 回申 请不 能被 办理 的风险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 出现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1)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 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存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3)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的前 提 下, 结 合相 应的 行业 惯例 , 启动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若 届时 出现 前述情 形 , 则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将 被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 当 日 参与申 购 ( 赎回 ) 交 易的 投资者 在承 担申 购费 (赎 回费) 之外 , 还 可能 会被 迫承 担 前述 市场 冲击成 本 。 5 、因 单一 投资 者认 (申 ) 购比例 上限 而导 致的 部分 确认或 无法 确认 风险 按照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合并计 算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如单一投资者的认(申)购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 基 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 50% 时,登记机构可对其认(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以确 保 确认之 后该 单一 投资 人所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符合 相关 要求 。 在 该种 情形下 , 投 资者 的认( 申) 购申 请存 在部 分确认 或无 法确 认的 风险 。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 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五)运作风险 1 、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 如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 等。此外, 因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 在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 场外 市场交 易现 阶段 自动 化程 度较场 内市 场 低,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2 、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可 能因 为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六)不可抗力风险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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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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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 利及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 务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不少 于 3 年;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进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 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 金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调整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份额 类别 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 构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业 务规 则; 7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8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增 加 或 减少 份额类 别,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9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 10)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表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其 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为基 金合 同之 目的 ,不 含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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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称 资 产管理 人) 名称: 创金 合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5 邮政编 码:518046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成立时 间:2014 年 7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4 ]6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7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也 可称 资 产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 要包括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选成 份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 目标,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份 股 ( 包括 主板 、 中 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 货 币 市场工 具、 金融 衍生 品 ( 包括权 证、 股指 期货、 股 票期权 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为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且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股票 期权 合约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 资的部 分不 受前 述限 制;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6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8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 易,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 限制: a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b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c )在任何交易 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规定 ; e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权 交 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a )因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约 支 付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b )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 的, 应持有足 额标 的证券 ;开 仓卖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约 行 权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 c )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面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权 价 乘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0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条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前 述限 制;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以下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基 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除上 述 第 2)、11)、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2 ) 、13)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6)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规定 的条 件和要 求, 本基金 可 不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禁 止行 为规 定的 条件 和要求 进行 变更 的,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规定 的银 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应符合 如下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金存 款银 行的 评估 与研 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 行定期 存款 业 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信 用风险。 信用 风险主 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 动性风险 ,并 承担因 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 损失。 流动 性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 部分 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 行未 能及时 兑付 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 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建设 。如 因基金管 理人 员工职 务行 为导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3 、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指 令与 资金 划付 、 账 目核对 、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 )基金 管理人 应与符 合资 格的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行签 订《 基金存 款业 务总体 合 作协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 定 《 存款协 议书 》 的 格式 范本 。 《总 体合 作协 议》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 规对《总 体合 作协议 》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 容进 行复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 或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 理方式 、 邮寄地 址 、 联 系人和 联系 电话 , 以 及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 , 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 )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 存款的分 支机 构(以 下 简 称“存款 分支 机构” )寄 送或上 门 交付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出 存款 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基 金存 放到期或 提前 兑付的 资金 应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基 金托管 账户 ,并在 《存款 协议书 》写 明账户 名称和 账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在 存期 内,如本 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 鉴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书 面通 知存 款银 行, 书面通 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留 印鉴 。 存 款分支 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 更通 知的 送达方 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内 , 存款 分支机 构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 盖公章 书面 通知 对方 。 7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因 定期 存款产生 的存 单不得 被质 押或以 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 )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据基 金管理人 与存 款银行 签订 的《总 体 合作协 议》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 核对及 到期 兑付 1 )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以 下简称 “存 款凭 证” ) , 该 存款凭 证为 基金 存款 确认 或到期 提款 的有 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 存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款仅能 开具 唯一 存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日, 由存 款银 行分支 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真 一份 存 款凭证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 将存 款凭证 原件 通过 快递 寄送 或上门 交付 至 基金托 管 人 指定 联系 人; 若存款 银行 分支 机构 代为 保管存 款凭 证的 , 由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指 定会计 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 。 2 )存 款凭 证的 遗失 补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 并 按以 上 1) 的方 式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基金 托管人 , 原 存 款凭证 自动 作废 。 3 )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 因 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账 单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如果在存 款期 限内, 由于 基金规模 发生 缩减的 原因 或者出于 流动 性管理 的需 要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因基 金管理 人拒 不执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相关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名 单, 但应 将调整 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时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但不 得再 发生新 的交 易。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监管规 定。 (1)流 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已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巨 额赎 回延 期支付 后 ) 或 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审 核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行 为。 如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以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 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以 及违 反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的投 资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不 予纠正 或已 代 表 基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 执行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 面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 投资 业务 的风险 ,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并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7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电话 、 邮 件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10、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其 通知 义务后 ,予 以免 责。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投 资所 需的 相关账 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完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 基 金管理人 投资 产生的 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资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证券 公司 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货 保证 金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货合 约等 ) 及 其收 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协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的 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开 立“ 基金募 集专 户”。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 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也 可称 为“托 管 账户” ) ,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账 户名 称应 为“创 金合 信国证 1000 指 数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预留 印鉴 为基 金托 管人 印章。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保证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投资 需要按照 规定 开立期 货保 证金账户 及期 货交易 编码 等,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完成 上述 账户 开立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 提 供的 期 货 保 证 金账 户 的 初 始资 金 密 码 和 市场 监 控 中 心的 登 录 用 户名 及密码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资金密 码和 市场 监控 中心 登 录密 码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重 置后 务必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余 额数 量计 算。 正常 情况下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若单 个开 放日 内,某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 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总份额 的 30%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后 ,基金管理人 有 权将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8 位 , 小数 点后 第 9 位 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证 件号 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双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不含 港澳台 立法 )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终止 事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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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二 十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信息 查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的 IVR 自动 语音、 网站 信息 等方 式向 客户提 供自 助信 息查 询服 务。查 询 信息包 括基 金账 户信 息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 座席 等方式 获取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账 户信息 查询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份 额余 额、 交易 流水、 交易确 认、 分红 记录、 净值 查询等 信 息 。 客户可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 官 方网站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 信 息和基 金信 息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还 可 以查询 基金 账户 信 息 和交 易记录 。 (二) 信息 咨询 服务 通过客 服热 线和 网站 等方 式提供 咨询 服务 , 客户 可通 过客服 热线 或网 站留 言等 途径咨 询 产品等 问题 ,基 金管 理人 还将安 排经 验丰 富的 业务 人员为 客户 提供 基金 咨询 服务。 (三) 投诉 处理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呼叫 中心 提供 电话投 诉、 信件 和电 子邮 件投诉 等多 种投 诉渠 道。 客户投 诉实 行分级 管理 、限 期处 理。 呼叫中 心负 责跟 踪投 诉处 理的全 过程 ,并 将处 理结 果答复 客户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客 户寄 送有 关资 料,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单 、 公 司宣传 推广 资料 等。 (五) 各类 讲座 、推 介会 、座谈 会和 巡 回 路演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举办各 类讲 座 、 推介 会 、 座谈会 和巡 回路 演, 及时 与投资 者分 享国内 外经 济和 市场 最新 动态, 介绍 公司 旗下 基金 的最新 信息 。 (六) 基金 经理 座谈 会 基金管 理人 不定 期举 办基 金经理 座谈 会, 邀请 机构 客户与 基金 经理 进行 沟通 , 与投 资者 分享基 金投 资理 念, 分析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金 融政 策及投 资机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创金合信国证 1000 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 箱:cjkf@cjhxfund.com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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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 一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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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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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本 基金注 册的 文件 ; (二) 《 创 金合 信国证 1000 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创 金合 信国证 1000 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