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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健康生活(000591)

中银健康生活: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健康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一 月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280 号文 注册募 集 ,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 本 基 金为混合 型 基金 , 是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中高 风险的 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 。 投资 者应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经 未经 审计 )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已 复核了 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4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8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2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24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2 十 、 投 资组 合 报告 ............................................................................................................................... 40 十一、 基金 的 业绩 ............................................................................................................................... 44 十 二 、 基金 的 财产 ............................................................................................................................... 45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46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1 十 五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2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4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5 十 八 、 基金 的 风险 揭 示 ....................................................................................................................... 60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62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64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77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89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91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92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93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一 、绪 言 《 中银 健康 生活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 中银健 康生 活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本基 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 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 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 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银 健康生 活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中 银健 康生活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健康 生活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银 健康生 活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银 健康 生活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于修 改〈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第六条 及第 十二 条的 决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18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19 、 投资人: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 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 接受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 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36 、 《业务规则 》:指《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指基 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管: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资产估 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1650 万 元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 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 行总行全球 金融市 场部主 管、 助理 总经 理、 总监,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 (W ANG Chao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 现 任中国 银行总行人力 资源部副总 经理。历任中 国银行总行 人力资源部经 理、高级经 理、主 管,中 银国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 人、董事会 秘书等 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生,董 事。国籍: 中国。厦门大 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 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投 资银行与资 产管理部首席 产品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 福建省分行 资金计 划处外 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 处副处长、资 金业务部负 责人、资金业 务部总经理 ,中国 银行总 行金融市场总 部助理总经 理,中国银行 总行投资银 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 理、副 总经理 等职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董事总 经理,负责领 导亚太区的 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 贝莱德亚太区 执行委员会 成员。 曾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 贝莱德 。 此前 , 他曾 担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 以 及其亚 太区执行委员 会成员,带 领独立的风险 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 士丹利在亚 洲各经 营范围 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 资本市 场、 投 资银行 、 投 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业 务。 曾先 生过 去亦 曾于美 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效 力九 年, 并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京 大学 的 风险管 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 威斯康辛大学 麦迪逊分校 工商管理学士 学位,以及 宾夕法 尼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 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人 民大 学商学院 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 导师、博士 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 中国会计准则 委员会咨询 专家、 中国会 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 业学位教指委 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 发展基金会 监事、 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 任中国人民 大学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等 公 司 和 机 构 提 供 咨 询 。 现 任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金 融 学 与 会 计 学 教 授 、 副 教 务 长 和 金 融 MBA 主 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曾 任白狐技术有 限公司总经 理,目前仍担 任该公司的 咨询顾问。在 此之前,曾 任英国 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 经理,贝特 伯恩顾问公司 董事、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 表、总经理 ,中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克拉 荷马州梅达斯 经济学院工 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 立大学高级访 问学者,中 央财经 大学经 济学博士。现 任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 教授,兼任 新时代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曾 任山西财经大 学计统系讲 师、山西财经 大学金融学 院副教授、中 央财经大学 独立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2 、监 事


乐妮 (YUE Ni ) 女士 ,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太平洋集 团公司、 加 拿大帝国商业 银行和加拿 大伦敦人寿保 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 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英 大证券)研究 发展中心总 经理、 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 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 监和上海复 旦大学国际金 融系国际金 融教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 : 中国。 西安 交通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 士。历 任中国银行苏 州分行太仓 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 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 工业园 区支行 行长 、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 、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辜岚(Gu Lan )女士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VP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博士 。 曾任阳 光保 险集 团资 产管 理中心 宏观 经济 研究 员、 债券研 究员 。2008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宏 观策 略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9 月至 今任 中 银增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11 月 任中 银研 究精选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至 今任中 银宏 观策 略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至 今任中 银健 康生 活基 金基 金经理 。具 有 10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具 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邬炜(WU Wei )先 生,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琦(ZHANG Qi ) 先生 ,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总裁 )、 奚鹏洲(固 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李建( 权益投 资部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 下职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足额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 活动,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法行 为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5)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 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体系是 指为了防范 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 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 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通过 建立组织机 制、运用管理 办法、实施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 保基 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 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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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 管理人内部 控制的要素主 要包括:控 制环境、风险 评估、控制 措施、信息沟 通、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 险评 估是 确定 可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 段;


(4)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经 营信息 ,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 部监 控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 管理人通过 自上而下的有 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 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 制目 标:


(1 )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 对 董事 会负 责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协 助董事会制定 和调整公司 风险取向及风 险管理的原 则、政 策和指 导方针,并确 保其得到有 效执行。稽核 委员会的职 责为负责从强 化内部监控 的角度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并 提出 改进 方案 。


(2 ) 基 金管 理人 经营 管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 协助 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 定、调整业 务权限,讨论 重大决策风 险以及检查风 险管理状况 ,并就 公司的 风险状况向董 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做定 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 件)的汇报 ;公司 经营管 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基 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分 别设立 专门的投资委 员会,作为 各业务领域最 高投资决策 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或审 议基本 投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 审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重 要事 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含管理制 度)的健全 有效性进行监 察、稽核, 保证公 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 业务的发展 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公司相 关制度 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定期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监察 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 权参加或列 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 料,及时报告 违规行为或 事件, 并有权 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和相关 细则,提请和 督促公司管 理层和相关部 门纠错防弊 、堵塞 漏洞。


(4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 事 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 性、完备性和 有效性,不 断完善 和更新 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严格 和有效地监督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健全 内部控 制的作 业流 程。


(5 )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 通 过检 查 、 评 价和 控制 各项 业务 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 风险,确保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相关 制度得 到有效 贯彻 和执 行。


(6) 基 金管 理人 其他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 管理人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根据 不同业务将内 部控制分为 前线业务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研究和投资 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 严密的研究和 投资决策业 务流程、投资 授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 交易执行控 制:包括建立 集中交易制 度、公平交易 制度、交易 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交易 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 审批制 度等;


ⅲ ) 投资风险管 理:包括建立 完善风险管 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 申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 市场营销业 务控制:包括 建立健全渠 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 理、市场推广 与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清算交 割和会计核 算流程、产品 账户设立与 核算、估值方 法与估值程 序、与 托管行 的互 相监 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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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ⅱ ) 法律合规控 制:包括牵头 内部控制制 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 作业的合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包括 根据有关要 求建立信息技 术系统管理 规章、手册和 风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 ) 危机处理控 制:包括制订 切实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机制和程 序、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 信息披露控 制:包括建立 完整的信息 披露制度、制 定信息披露 岗位职责、严 禁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 操作风险控 制:包括设置 完善关键风 险指标、运作 风险识别及 评估及风险事 件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 内部 审计控 制:包括制定 审计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 制度、配备 专业人员和明 确流 程控制 等。


ⅱ ) 公司财务管 理控制:包括 建立公司财 务、基金财务 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用 印制 度、会 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 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 度 、成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制 度、财 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 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务 收支审批制 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 人力资源管 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 招聘及培训政 策、入职和 持续培训、绩 效评 估体系 等。


7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 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金进 出口;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托管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 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 ( 依法 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 部门 批 准 后 依批 准的 内容 开展 经营活 动。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行之 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 外金融市场融 资的商业银 行,并 以屡创 中国现代金融 史上多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 外。伴随中 国经济的快速 发展,中信 实业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 式更 名“ 中信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和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公 司为 股东, 正式 成 立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年 , 成功 引进战 略投 资者 , 与欧 洲 领先的 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立 了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优势互 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 信 银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成 功同步 上市 。2009 年, 中 信银行 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信 国金 )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 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 快速 增长 并具 有强 大综合 竞争 力的 全国 性股 份制商 业银 行。2009 年 , 中信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订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订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全面 认可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孙德顺 先生 ,中 信银 行执 行董事 、行 长。 孙先 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 任本 行行长 。 孙先生 同时 担任 中信 银行 (国际 )董 事长 。此 前, 孙先生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本行常 务副 行长 ;2014 年 3 月起 任本 行执 行董 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11 年 10 月起 任本 行党委 副书 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 银行北 京管 理 部副总 裁兼 交通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 通银 行 北京市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海 淀区办 事处 、 海淀区 支行 、 北 京分 行、 数据中 心 ( 北京) 等单 位 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 曾 兼任中 国工 商 银行数 据中 心 (北 京) 总 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 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孙先 生拥 有三十 多年 的中 国银 行业 从业经 验。 孙先 生毕 业于 东北财 经大 学,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张强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分 管托 管业 务。 张先 生自 2010 年 3 月起 任本 行 副行长 。 此前, 张先 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本行 行 长助理 、党 委委 员, 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 兼任 总 行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 张 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 任本 行 总行营 业部 副总 经理、 常 务副总 经理 和总 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 先 后在本 行信 贷 部、济 南分行和青岛 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分 行副行长和 行长。 自 1990 年 9 月 至今 , 张先 生一直 为本 行服 务 , 在 中 国银行 业拥 有近 三十 年从 业经历 。 张先 生为高 级经 济师 , 先后 于 中南财 经大 学 (现 中南 财 经政法 大学 ) 、 辽 宁大 学获 得经济 学学 士 学位、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 历,高级经济师,教授 级 注册咨 询师。先后毕 业于四川大 学和北京大学 工商管理学 院。曾供职于 中国人民银 行四川 省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四 川省分 行。1997 年 加入 中 信银行 ,相 继任 中信 银行 成都分 行信 贷 部总经 理、支行行长 ,总行零售 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兼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 部总经 理、中 信银 行贵 阳分 行党 委书记 、行 长, 总行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 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准,取 得基金托管人 资格。中信 银行本着“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 行托管 人职责 。 截至 2017 年三 季度 末 , 中 信银行 已托 管 142 只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及 基金 公司 、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产 品 、 信托产 品 、 企 业年 金 、 股 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 , 托 管总 规模达 到 7.59 万亿 元人 民 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 强 化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 建 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 持 续、 稳健 发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 和风险 防范 工作 ;托 管部 内设内 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 务的各 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稽 核监 察。 3 、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 信银 行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制 定了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中 信 银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管理 办法 》和 《中 信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检查 实施 细则》 等一 整 套规章 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保 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合法 、 合规、 持续 、稳 健发 展。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 建 立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 操 作流 程 、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 等 , 从 制度 上、人 员上 保证 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对 业务 运 行场所 实行 封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音监 控系 统, 保证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建 立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 线和 业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所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内 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形 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业 道德 教 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在 限期 内,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或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将以 书面形式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








陈洪源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方爽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公司网 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邮 政编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学勤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徐汇区 宛平 南 路 88 号金 座 (东方 财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宛平 南 路 88 号金 座 (东方 财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客户服 务电 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











唐 湘怡 网址:














http ://fund.eastmoney.com/ (8)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市 西湖 区万 塘路18号 黄龙时 代广 场B 座6F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











韩 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虹口区 欧阳 路196 号26 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











刘芸 、 许梦园 客服电 话:








王诗 玙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 销售基金,并 及时 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兰 联系人 :


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


徐艳、 许培 菁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 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 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 经 2014 年 3 月 12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280 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存续期间 为不定 期。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 本基 金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 起进 行发 售。 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716,399,274.77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 9,849 户。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正 式 生效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存续期 内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4 年 7 月 8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及赎回 业 务, 详 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2014 年 7 月 7 日 刊登 的 《 中 银健康 生活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投资 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 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 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 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登 记机构可根 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直 销平 台或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 每次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 额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 资者 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 转为基金份 额时,不受申 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投资 者可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其 他销 售机构 约定 , 对 投资 人委 托其他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用。 本基 金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应 当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中计 入基金 财产 之余 的费 用用 于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上表中 ,1年按365天计算,2年按730天计算,以此类推。 投 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3 、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申购费 用采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采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 基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赎 回价 格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 限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并以 份额确认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 是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 定。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基金 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如相 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 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主要投资 于有利于引领 和提升居民 健康生活水平 的上市公司 ,把握经济增 长过 程中居 民健康需求升 级蕴含的投 资机会,在严 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追 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 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它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股指期 货、权证、 货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其中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本基 金所 界定 的健 康生活 相关 股 票。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念





随着 经济的持续 发展和居 民收入水平 的提升 ,人口 老龄化、食 品安全、环境 保护等问 题也越 来越突出,居 民对于身心 健康和生活品 质的需求日 益增长,因此 ,有利于居 民健康 生活并 具有 较高 成长 性的 上市公 司, 具有 较好 的投 资机会 。 (四) 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 类资产配置 上,在具备足 够多本基金 所定义的投资 标的时,优 先考虑股票类 资产 的配置 ,剩余资产将 配置于债券 和现金等大类 资产上。除 主要的股票投 资策略外, 本基金 还可通 过债 券投 资策 略以 及衍生 工具 投资 策略 ,进 一步为 基金 组合 规避 风险 、增强 收益 。 本基 金通过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 的方法分析 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场发展 趋势,评估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和各类资 产的预期收 益与风险,据 此合理制定 和调整股票、 债券等各类 资产的 比例, 在保持总体风 险水平相对 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投资 组合的稳定增 值。此外, 本基金 将持续 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资 产配 置风 险监 控, 适时地 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图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资料 来源 :中 银基 金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人类 的需求主要 来自于两方面 :一是延长 生命长度,提 升健康水平 ;二是拓展生 命宽 度,提 高生活品质。 随着居民收 入水平的提升 以及养老、 医疗、教育、 环境等各种 社会问 题的困 扰,居民对于 身心健康和 生活品质的要 求逐步提高 ,由此导致相 关产品和服 务需求 的增加 ,并 推动 提供 这些 产品和 服务 的上 市公 司的 稳健快 速成 长。 (1) 健康 生活 主题 类股 票 的界定 本基 金的股票投 资包含健康身 心和品质生 活这两大方向 ,健康身心 是与居民衣食 住行 和丰富 精神 生活 相关 的产 业和行 业, 主要 包括 生活 消费、 商业 贸易 、 养 老医 疗、 地 产金 融、 文化教 育、信息传媒 、旅游航空 、节能环保等 。品质生活 则关注居民需 求升级过程 中,能 提高居 民生活质量、 具有较高成 长性的新兴产 业和行业, 主要包括现代 农业、食品 安全、 智慧城 市、平安生活 、清洁能源 、园林装饰、 绿色建筑、 现代物流、高 端装备制造 、高端 汽车零 配件、信息消 费、信息安 全、新材料、 精细化工等 。此外,也包 括为上述行 业和公 司提供 技术 支持 和服 务的 相关上 市公 司。


未来 随着经济结 构调整和产业 升级,与健 康生活相关的 产品和服务 也会发生变化 。本 基 金将 通过 对相 关产 业和 行业的 跟踪 研究 ,适 时调 整健康 生活 主题 所覆 盖的 投资范 围。 (2)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的投资与 居民健康生活 密切相关, 将综合考虑经 济结构调整 、产业升级、 需求 升级引 致的行业景气 程度、行业 的生命周期、 行业定价能 力等因素,进 行股票资产 在各细 分产业 、行 业间 的动 态配 置。 1 )基 于全 球视 野下 的行 业 发展趋 势和 行业 景气 程度 的分析 和判 断 ? GDP 增速 ? 消费价 格指 数 ? 工业品 价格 指数 ? 市场利 率水 平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 信 贷数据 ? 消 费 品 零 售 总 额 增长速 度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 消费者 信心 指数 ? 汇率水 平 ?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 ? 产业政 策 ? 市场监 督政 策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 的整体 估值 水平 ? 各 类资产 的预 期 投资收 益率 水平 ? 市场资 金流 向 ? 股 票市场 成交 量 和成交 额 大类资 产配 置 宏观经 济环 境 经济政 策环 境 资本市 场环 境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本基 金着眼于全 球视野,借鉴 居民需求升 级的国际经验 ,以对国内 外行业升级的 轨迹 分析作 为脉络,再结 合对国内宏 观经济、行业 政策、居民 收入变化、居 民支出变化 等经济 因素的 分析,从而判 别国内 各行 业产业链传导 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 最具发展潜 力以及 处于高 景气 中的 行业 。 2 )基 于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分 析和判 断 由于 与居民生活 需求升级相关 行业的外延 在不断发展变 化,各行业 发展成熟度不 尽相 同,本 基金将重点投 资处于成长 期的相关行业 。对于阶段 性国家重点扶 持和经济转 型中产 生的行 业成 长机 会也 予以 重点关 注。 3 )基 于行 业定 位和 定价 能 力的分 析和 判断 本基 金将通过毛 利率的变化情 况深入分析 各个相关行业 的定位与定 价能力,重点 关注 那些可 顺利 将上 游成 本转 化、产 品提 价能 力强 ,保 持较高 毛利 率的 行业 。 (3) 个股 精选 策略 本基 金在行业配 置 的基础上, 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办 法,挑选出受 惠于 健康生 活发 展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1 )定 性分 析 本基 金对上市公 司的竞争优势 进行定性评 估。上市公司 在行业中的 相对竞争力是 决定 投资价 值的 重要 依据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a. 公司的竞 争优势 :重点 考察公司的 市场优 势,包 括市场地位 和市场 份额, 在细分市 场是否 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 品牌号召力或 较高的行业 知名度,在营 销渠道及营 销网络 方面的 优势和发展潜 力等;资源 优势,包括是 否拥有独特 优势的物资或 非物质资源 ,比如 市场资 源、专利技术 等;产品优 势,包括是否 拥有独特的 、难以模 仿的 产品,对产 品的定 价能力 等以 及其 他优 势, 例如是 否受 到中 央或 地方 政府政 策的 扶持 等因 素; b 、 公司 的盈 利模 式: 对 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 公司 治理 方面 : 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理 、 可执 行的 发展 战略 ;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 )定 量分 析 本基 金将对反映 上市公司质量 和增长潜力 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 和估值指标等 进行 定量分 析, 以挑 选具 有成 长优势 、财 务优 势和 估值 优势的 个股 。 a 、成 长性 指标 :收 入增 长 率、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和净 利润增 长率 等; b 、 财 务指 标 : 毛 利率 、 营 业利润 率 、 净 利率 、 净 资 产收益 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c 、 估 值指 标: 市 盈率 (PE ) 、 市 盈率 相对 盈利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销率 (PS ) 和 总 市值。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依据资 产配 置结 果 , 本 基 金将在 部分 阶段 以改 善组 合风险 构成 为出 发点 配置 债券资 产。 首先根 据宏观经济分 析、资金面 动向分析和投 资人行为分 析判断未来利 率期限结构 变化, 并充分 考虑组合的流 动性管理的 实际情况,配 置债券组合 的久期和期限 结构配置; 其次, 结合信 用分析、流动 性分析、 税 收分析等综合 因素确定债 券组合的类属 配置;再次 ,在上 述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 术,进 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1) 久期 管理 债券 久期是债券 组合管理的核 心环节,是 提高收益、控 制风险的有 效手段。衡量 利率 变化对 债券组合资产 价值影响的 一个重要指标 即为债券组 合的久期。本 基金将在对 国内宏 观经济 要素变化趋势 进行分析和 判断的基础上 ,通过有效 控制风险,基 于对利率水 平的预 测 和股 票基金 中债 券投资相 对被 动的特 点, 进行以 “ 目 标久 期 ” 为中心 的资 产配置 ,以 收益 性和安 全性 为导 向配 置债 券组合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在组合 久期 既定 的情 况下 , 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期限 配 置是债 券资 产配 置的 一个 重要环 节。 由于期 限不同,债券 对市场利率 的敏感程度也 不同,本基 金将结合对收 益率曲线变 化的预 测,采 取下面的几种 策略进行期 限结构配置: 首先采取主 动型策略,直 接进行期限 结构配 置,通 过分析和情景 测试,确定 长期、中期、 短期三种债 券的投资比例 。然后与数 量化方 法相结 合,结合对利 率走势、收 益率曲线的变 化情况的判 断,适时采用 不同投资组 合中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 率利差策略 是债券资产在 类属间的主 要配置策略。 按照市场的 划分,可以将 债券 分为银 行间债券与交 易所债 券, 按照发行主体 划分,又可 以将债券分为 国债、金融 债、企 业债、 可转债、资产 支持证券等 。本基金考察 债券品种的 相对价值是以 其收益为基 础,以 其历史 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 据,同时兼顾 相关类属的 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在充 分考虑 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 、税收、以 及信用风险等 因素基础上 ,进行类属的 配置,优化 组合收 益。 (4) 个债 选择 本基 金在综合考 虑上述配置原 则基础上, 通过对个体券 种的价值分 析,重点考察 各券 种的收 益率、流动性 、信用等级 ,选择相应的 最优投资对 象。本基金还 将采取积极 主动的 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 失误和回购 套利机会等, 在确定存在 超额收益的情 况下,积极 把握市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 有组合基础 上,根据对未 来市场预期 的变化,持续 运用上述策 略对债 券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 于股指期货。 套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在进行股 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 并结 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 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 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 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以 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 体风险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 为本基金辅 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 证投资时,基 金管理人将 通过对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 平,根据权证 的高杠杆性 、有限 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 性,通过限 量投资、趋势 投资、优化 组合、获利等 投资策略进 行权证 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 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 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五)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投 资于本 基金 定义 的健 康生 活相关 股票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基 金保留 的 现金或 者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 值、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20% 。 沪深 300 指数 是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共同推 出的 沪深 两个 市场 第一个 统 一指数 ;该指数编制 合理、透明 ,有一定市场 覆盖率,不 易被操纵,并 且有较高的 知名度 和市场 影响力。中债 综合 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 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 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交 易所市场等 )、不 同发行 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 期限(长期、 中期、短期 等),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如果 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 停止 编制该 指数,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 金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在履行适 当的程序并经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 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仅作为 衡量本基金 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 必然反映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在符合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基 金合同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选取业 绩比 较基 准指 数成 分股以 外的 其他 股票 进行 投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是 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 中的 中高预期 风险和较高 预期收益品种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 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计 。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71,774,914.28 88.22 其中: 股票 71,774,914.28 88.2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89,414.00 0.23 其中: 债券 189,414.00 0.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42,673.09 10.0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47,455.42 1.53 8 合计 81,354,456.79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254,004.20 51.7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J 金融业 30,520,910.08 38.29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774,914.28 90.04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288 农业银 行 1,048,621 4,005,732.22 5.03 2 600231 凌钢股 份 614,000 3,941,880.00 4.94 3 601398 工商银 行 654,143 3,924,858.00 4.92 4 601600 中国铝 业 509,000 3,853,130.00 4.83 5 601939 建设银 行 543,206 3,786,145.82 4.75 6 601688 华泰证 券 167,244 3,783,059.28 4.75 7 600036 招商银 行 142,465 3,639,980.75 4.57 8 000858 五粮液 62,650 3,588,592.00 4.50 9 600519 贵州茅 台 6,900 3,571,716.00 4.48 10 000651 格力电 器 92,573 3,508,516.70 4.4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9,414.00 0.2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10 合计 189,414.00 0.24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700 189,414.00 0.24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套 期 保值将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并 结 合股指 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 性、流 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 体风险 。 ( 十)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 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没 有 出现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86,875.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11,055.2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47.91 5 应收申 购款 35,074.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2,601.78 8 其他 - 9 合计 1,247,455.42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89,414.00 0.24 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 业 3,853,130.00 4.83 重大事 项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5 月 2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 年 5 月 20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90% 1.16% 52.03% 0.99% -38.13% 0.17%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2.68% 2.68% 6.61% 1.99% 46.07% 0.69%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8.75% 1.50% -9.08% 1.12% -9.67% 0.3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32% 0.80% 12.07% 0.46% -7.75% 0.3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7.40% 1.78% 65.16% 1.33% -17.76% 0.45%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总值是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 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十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 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有的股 票、权证、股 指期货、债 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当 日结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6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本基 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值错误的 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 (5)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追 偿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6 ) 如 果责 任方 未按 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责任 方进 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 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 偿: ①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 告,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 如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 或 对基 金管理人采用 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4)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 现金分 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十五 、 基金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3 、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证 券账户 开户 费经 管理 人与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自 本 基金成 立 一个月 内由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 划付,如资产 余额不足支 付该开户费用 ,由管理人 于本基 金成立 一个 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垫付 ,托 管人 不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基金 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登 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 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相 关公 告 在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 披露 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 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期报告公 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十八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 因 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 经 济周 期风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 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 时 也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造成 股票和权证 市场走势变化 ,进而影响 基金的 净值表 现。


4 、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 用等级降低, 将会 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 指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按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


7 、 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而基金 将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将获 得较低 的收益 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格 会下 降, 利率风 险 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


8 、 经营 风险: 它与 基金 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 活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 期间运营收 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 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 稳定,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理运作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 断、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造成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对 基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 影响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表现 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 情况下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 种的 流动性 不佳,可能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 地转变为现 金,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 收益的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实现 ; 二 是在 本基 金的 开 放期内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将 会导 致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或迫使 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证券 ,使 基金 的净值 增长 率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特定风险 本基 金主要是基 于深入研究影 响经济发展 以及企业盈利 的关键性驱 动因素,动态 把握 引导市 场运行的长期 性以及阶段 性投资主题。 因此存在对 关键性驱动因 素影响的范 围、程 度以及 期限 判断 错误 所导 致的主 题配 置失 误 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 现和 发展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环境 控制 、 人员素 质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 、 因 人为 因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 不 公正 披露等 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生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3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4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6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 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 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据《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 金投 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但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 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 )本 基金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六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方 式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 证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完成 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清算 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仲裁 中心),按照 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 )届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89.3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吸收 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办理黄 金业 务; 黄金进 出口;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 金、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托管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有 效期 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 经批准 的项 目, 经相 关部 门批准 后依 批准 的内 容开 展经营 活 动 。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它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股指期 货、权证、 货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 例范围 为: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 5%-40% , 其中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基 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本基 金所 界定 的健 康生活 相关 股 票。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 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 于本基 金定 义的 健康 生活 相关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 、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不 需要 经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 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 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 中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回 函确认 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 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 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双方 原定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名 单内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人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 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 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 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监 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 指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 2 个 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3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必要 书面信息。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情 况 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说明,否 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制定严格 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风 险控制制度 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书面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 据的额度和 比例进 行监督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2 )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 协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 议要求向基金 托管人及时 发出回函,并 及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如果基金 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如果 基 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行定 期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 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 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文 件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 中的权利、 义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的 监督应依据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 符合条 件的存款银行 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 该名单 之外的 存款银行,有 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 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在启 用新名单前 提 前 2 个工作 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3)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4)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法 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 等。 (7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8)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 托管人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或未在合理 期限内确认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 失。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5 、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除依 据法 律 法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事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使 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 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 托管协议生 效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其中实 物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 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 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 本原件,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同送 达 基金托管 人处。合同应 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对 于无 法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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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 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3、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别 独立 编制 。 月度 报 表的编 制 , 应 于每月 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2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书 进行 更 新,并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全 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告 ; 在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半 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完成 年 度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完成报 表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 7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 2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 报告之 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 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4)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5 ) 基 金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盖 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4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合 同及 本合 同项 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合同 之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 法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解释 。 2 、 各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 基金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 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 裁中心),按 照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 海国际仲裁中 心)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 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3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基 金 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 单以及纸质对 账单三种形 式的对 账单中 选择 一种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 发 送,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寄出, 数据 截至 寄送 周期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按 半年 度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修 改 或 转人 工 服务 ) 定 制;2 ) 登 录基 金 管理 人 官 网(www.bocim.com)点击 “ 基 金 账号 查询 ” 按钮 ,进 入 “ 账 户信 息修 改 ” 栏 目进 行自助 定制 ;3) 发送 电子 邮件至 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姓 名 、 持 有 基金名称 及持有 金额或 份 额、E-mail 地址、手机号 码、定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账单 、短 信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寄送 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年 度、 年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 定期定额投 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 通过固定的渠 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 者可通过销 售机构网站办 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及进 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 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网 站、客户服 务中心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 电子邮 件 、 手 机短 信 、 传 真等定 期或 不定 期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 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基金份 额净值 、每笔 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 基金定期刊物 等。业务开 通时间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7 年 5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 2. 2017 年 6 月 1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身 份证 件或 身份 证明 文件的 公告 》 3. 2017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健康 生活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4. 2017 年 7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健康 生活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5. 2017 年 7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蚂 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6. 2017 年 7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健 康生 活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 7. 2017 年 8 月 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8. 2017 年 8 月 2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新 增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9.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健 康生 活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 10.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健 康生 活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 11. 2017 年 8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董 事长 变更 的公 告 》 12. 2017 年 9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3.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公 告 》 14. 2017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健 康生 活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健康 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健 康生活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注 册文 件; 2、《 中 银健 康生 活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中 银健 康生 活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健 康 生活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基金投资者 在营业时间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