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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现金增利货币A(003678)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 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2 号 ) 
 
 
 
 
 
 
 
 
 
基金管理 人:中 融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重要 提示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2016年10月25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中融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注 册的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6〕2418号)的 注册,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1 月22日
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的风 险还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职业 道德风 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1月2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2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4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6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6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6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一 部分


绪 言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 同: 指《 中 融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 融现 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中 融现 金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 金 法》 :指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指 《 中融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 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 金 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 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 到 C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 海融晟投资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85003333 传真 (010)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办公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 5 层, 总机 电话变更为 (010) 56517000 , 传真变更为(010)56517001。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学硕士。1998 年7 月至2013 年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 先后在培训中心、 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 研究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有限公司,自2016 年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 董事, 毕业 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工商管理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 有限 公司、 中植 企业集 团有 限公司 。现 任中融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 职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 独立董事, 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总 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 总经理, 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 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部 总监 、研 究部总 监、公 司副 总经 理。2016年9 月加 入中融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中国 上市公 司协会 。2014年8 月加 入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侯利鹏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沈阳诚浩证券公司西顺城营业 部客服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 北部营销中心总经 理、市 场管理 部总 监。2015 年12月加入 中融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自2016 年5月起 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曹健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 。2013 年5 月 加 入中融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公司 首席 财务 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代宝香女士, 副总经理, 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 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 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 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 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16 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 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 研究生学历, 商学硕 士,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 ,证券从业 年限10 年。2007 年7 月至2014 年11 月曾任职于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交易员 ;2014年12 月加 入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6 年11月起至今) 、 中融 货币市场基 金 (2016年4月起至2017年6月) 、 中融新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5月起至今) 、 中融强国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1月起至 今) 、 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新机遇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2 月起至 今 )、 中融 鑫起 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原 中 融新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2月起 至今) 、 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鑫 思路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7 年2月起至 今)、中融 增鑫 一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4 月 起至 今)、 中融 日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2017 年4 月 起至 今)、 中融 融安二 号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4月起 至今) 、 中融融裕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6月起至今) 、 中融稳健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6 月 起至 今)、 中融 融信双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年6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李倩女士, 中国国籍,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专业, 学士学历 ,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10年。 2007年7月至2014年7月曾任银华基金管理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有限公 司交易 管理 部交 易员, 固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助 理。2014年7月 加入中 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 (2017年8月起至今) 、 中融货 币市场 基金 (2014 年10月起至 今) 、 中融融 安二号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年10月起至今) 、 中融日日盈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5年11月起至 2017年6月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8月起至今) 、 中融恒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2月起至今) 、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2月起至今) 、 中融 盈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7 月起至今) 、 中融盈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7月起至今) 、 中融睿丰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2017年7月起至今) 、 中融恒 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8月起至今) 、 中融 睿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 金(2017年8月起至今) 的基金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 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 一般委员副总经理易海波先生、 权益投资部孔学兵 先生、 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 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 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 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勤 勉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公 司风险 管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 部、 风 险管理 部, 两部 门保持 独立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重要性 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法律 合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本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2个专业小组, 其中, 内 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 业务流程) 建 设等内 部管 理方面 的事 项;风 险管 理小组 主要 负责研 究制 订公司 业务 风险政 策, 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 )法 律 合规 部: 负 责公司 的法律 事务 和监 察工作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 风险管 理部 :通 过投资 交易系 统的 风控 参数设 置,保 证各 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部 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任 。各 部门 的部门 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8 ) 岗位员 工: 公司 努力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险 意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部 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 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 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分别制 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法律合规部落实具体 监察稽核工作, 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检查、 评价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揭示公司内 部控制及基金运作中的合规及运营 风险; 检查、 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监督、 检查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内控体 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 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告、 提示 程序。 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等处室。 现有员工23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 、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经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 月19 日 ,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保险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 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 、全 面的托 管服 务,并 获得 了合作 伙伴 一致好 评 。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81 只。 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3172.64 亿元。 四 、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对 违法违 规行 为及时 予以 风险提 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35、010-85003560 传真:010-85003387、010-65127767 邮箱:zhixiao@zrfunds.com.cn


联系人:郭丽苹、赵静 网址:www.zrfunds.com.cn 注: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直销中心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 座4 层, 邮编变更为100016, 电话变更为010-56517002、 010-56517003,传真变更为010-64345889、010-84568832。 2)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话:95313 4)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 路23号中科金座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 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客服电话:95186


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王力华 客服电话: (024)95346 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电话:0755-23902400 联系人:赖君伟 客服电话:40018-4002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1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88321967


联系人:王婧 客服电话:400-6650-999 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021-33389888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021-38637436 联系人:周一涵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0-188-288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2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2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层电话: 010-65051166-1753 联系人:任敏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2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041 联系人:杨磊 客服电话:4008-366-366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2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联系人:蔡霆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3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电话:021-63898427 联系人:徐璐 客服电话:4008205999 3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 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电话:0755-83255199 联系人:胡倩 客服电话:400-188-3888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3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3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22 楼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3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7-121212


3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010-56075718 联系人:吴鹏 客服电话:4006-802-123 3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联系人:刘美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4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 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3509644 联系人:张鼎 客服电话:4008-980-618 4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876-9988 4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 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105885 49)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 座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电话:010-85264506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818-5585 5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 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 座8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 座12楼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 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 园2期C5 栋汇付天下总 部大楼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电话:400-820-2819 5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66-6618 5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葛亮 客服电话:400-618-0707 55)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5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5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23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400-820-2899 5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服电话:4006-433-389 60)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联系人:陈广浩 客服电话:400-684-0500 6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联系人:吴翠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6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联系人:李露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6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4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电话:010-58527835 联系人:李雪 客服电话:4001-500-882 6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8028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6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921-7755 6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6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 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0224 联系人:江辉 客服电话:400-820-1515 70)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71)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 座12层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100-3391 72)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73) 深圳前海财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88号南园枫叶大厦15层15K 室 法定代表人:孙方厚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李军 客服电话:400-699-0071 7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张晓辉 客服电话:400-6411-999 7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821-0203 7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7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9500-888 7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1356 联系人: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79)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51455516 联系人:周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8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188 联系人:印强明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8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服电话:400-920-0022 8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崇 明县 长 兴镇路潘 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室(上 海泰 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8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1910小区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电话:0411-66661322 联系人:王清臣 客服电话:4007-903-688 86)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18500501595 联系人:宋子琪 客服电话:400-088-8080 8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0-618-518


8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 一 期 )第 7栋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 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027-9899 8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105 联系人:许艳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0)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联系人:张林 客服电话:400-066-8586 9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9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93)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94)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10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 49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9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客服电话:0891-6177483 96)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97) 深圳市小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2009号瀚森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电话:0755-32981999


联系人:梁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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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 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户服务电话:024-62833649


9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10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13718246886/010-60834022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0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02)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颜如意


电话:0731-84409106、0731-84409130


联系人:马科、王霞


客服电话:4006-365-058


103)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 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电话:0371-69106682 联系人:李玉磊 客服电话:400-6197-666 104)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 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丽丰大厦20层、29层04单元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电话:0755-23887950 联系人:黄韵钰 客服电话:400-628-0888 105)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东路15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刘莎 电话:15102193460 联系人:王诗航 客服电话:0516-83831111/8383555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85003333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鞠帅平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健、陈大愚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2016年10月25日 《关于准予中融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418号)准予注册。 一 、 基 金类别 、存 续期限 与运 作方式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进 行基金 份额 类别 划分。 本基金将设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每日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具体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0.25% 0.01% 首 次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00 万元 追 加认 (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1 元 5 万元 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无限制 无限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调 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前2 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满足C 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500 万份时,登记机 构自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 的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C 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的该部分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4、重要提示 (1 ) 投资者 实际 获得 的基金 份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登 记机构 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 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 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 若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在 某一开 放日 对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升 降级处理, 则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换转出及转托 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 已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 费率水平、 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 、募集 概况 1 、募 集方式 :本 基金 将通过 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或按各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3 、募 集对象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 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 产生的利息为10.05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00/1.00+10.05/1.00=100,01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可得到 100,010.05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8、基金的认购 (1)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所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和认购限额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投 资者认 购本 基金 需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已经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需 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 基金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须 按各销售 机构的 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 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50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 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 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 万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5 万元。 4 ) 基 金投资 者在 基金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5 ) 销 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9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6年12月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 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总 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四 、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 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申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 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投资者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 当日分配的 基金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设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照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 和用途 1 、除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在 满足相 关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发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 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假 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 ÷1.00=1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可得到10,000.00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面值,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发生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 离度为负的 情形, 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时, 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 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 ×1.00×1%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 回; 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 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将按比例从赎 回款中扣除。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八 、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 基金各 销售 机构 同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发 生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6 、本 基金出 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 形, 为保 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或 单一账户每日 累计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或单笔 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当 影子定 价法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对于 上述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出 现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 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采 取暂停 接 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已确认的赎回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 质押 及其他 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基 金份 额质押 申请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依据 其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转 让、 质押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或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十 九、 基金申 赎安 排的补 充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根据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力求 在满足安全性、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延长 基金资 产的 久期, 以获 取资本 利得 或锁定 较高 的收益 率 。 2、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资产类属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配置的 比例 。本基 金通 过对各 类别 金融工 具的 流动性 、收 益率水 平、 供求关 系、 信用等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 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结构性投资价值, 制定并 调整类属配置,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时机选择策略 债券发行以及季末、 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进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暂失衡能够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 跨市场 套利 。短 期资金 市场有 交易 所市 场和银 行间市 场构 成, 由于其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 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 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 跨品种 套利 。由 于投资 群体存 在一 定的 差异性 ,对期 限相 近的 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四 、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 投资于 同一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9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1 )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2)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 述(1)、( 10) 、 (14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 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 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与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计 算方 法 1、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公式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 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 行 活期 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 存续期 限 以计 算日 至交收 日 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 银行定 期存 款、 同业存 单的 剩余 期限 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算。银 行通 知存款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定 的通 知期计 算 。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和 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八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 告所载 数 据截至2017年9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固定收益投资 12,258,388,380.3 6 45.51 其中:债券 12,258,388,380.3 6 45.5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37,220,655.83 3.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759,357,376.0 8 51.09 4 其他资产 78,896,204.70 0.29 5 合计 26,933,862,616.9 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4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702,664,912. 97 11.1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9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3.68 11.1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5.9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79.5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16 0.0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含) 16.6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 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0.86 11.1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2,069,580,461.66 8.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9,409,675.94 1.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9,409,675.94 1.3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9,869,398,242.76 40.74 8 其他 - - 9 合计 12,258,388,380.36 50.6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85102 17承德银行 CD044 8,000,000 792,388,36 4.03 3.27 2 179946 17贴现国债 46 7,500,000 744,643,15 1.29 3.07 3 111785150 17宁夏银行 CD070 7,000,000 693,339,94 6.10 2.86 4 111785237 17盛京银行 CD252 7,000,000 693,256,05 6.99 2.86 5 111785382 17上饶银行 CD046 7,000,000 693,094,42 1.24 2.86 6 179936 17贴现国债 36 6,300,000 628,516,13 3.16 2.59 7 111785507 17鄞州银行 CD051 5,500,000 544,566,37 0.88 2.25 8 179945 17贴现国债 45 5,000,000 496,756,52 4.85 2.05 9 111785123 17甘肃银行 CD135 5,000,000 495,295,45 9.71 2.04 10 111785195 17廊坊银行 CD097 5,000,000 495,160,81 7.36 2.04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2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8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19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的情况。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 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0.00 3 应收利息 42,823,812.21 4 应收申购款 36,072,392.49 5 其他应收款 0.00 6 其他 0.00 7 合计 78,896,204.70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业绩数据截止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一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收 益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中 融现 金增利 货币 A 净值 表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至2017 年6 月30 日 2.1796% 0.0003%


0.6695%


0.0000%


1.5101%


0.0003%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1069% 0.0004% 0.3403% 0.0000% 0.7666% 0.0004%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6823% 0.0012% 1.1577% 0.0000% 2.5246% 0.0012% 中 融现 金增利 货币 C 净值 表现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至2017 年6 月30 日 2.2969%


0.0003%


0.6695%


0.0000%


1.6274% 0.0003%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1680% 0.0004% 0.3403% 0.0000% 0.8277% 0.0004%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8893% 0.0012% 1.1577% 0.0000% 2.7316% 0.0012% 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率 变动 的比较 注: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 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 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估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 计价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 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 抗 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 动损 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日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 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 转基金 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其当日 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不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按日 结转收益,基金管理人 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7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配方案。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各 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 日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结 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 算 见基 金合同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 提。管 理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C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 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1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 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和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1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当日该类 1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各类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 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其中,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日) 未 结转份额。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七日年化 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 ) 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1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 形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 净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1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7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本基金虽然相比其他金 融产品具有低风险的特 点,但基金产品依靠投 资获得收益,基金 投资 人仍有可能承担一 定的 风险。具体的风险 及相 应管 理措施包括: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 收益。但投资者购 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 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每 日分 配的收益将根据市 场情 况上下波动,在极 端情 况下 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 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 种确保高流动性的 投资 策略有可能造成投 资收 益的减少,另一方 面, 由于 大额赎回被迫减仓的个券, 若市场流动性弱, 变现冲击成本较大, 会造成变 现损失, 降低资产净值。 例如, 为满足投资者 的赎回需要, 基金可能保留大 量的现金, 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 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又或投资 定期存款时,资金 不能 随时提取。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将可能不能 获取 定期 利息,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会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水平,与投 资经理及时沟通, 使得 流动性资产配置比 例保 持在适当水平,既 不损 害投 资收益,也能应对可能的较大额度赎回或减仓需求。 3、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和 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 基金的利率风险。如市 场利率因资金供求 情况 出现下调,而央行 制定 的存款利率没有下 调, 由于 现金管理基金的投 资工 具是在短期债券市 场上 ,其收益取决于市 场各 金融 产品的收益率,基 金投 资人会面临投资现 金管 理基金的收益率没 有存 款利 率高的风险。当市 场利 率上升时,基金持 有的 短期金融工具的市 场价 格将 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1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针对此项风险,基金管 理人风险管理部会定期 出具独立的风险分析报 告 ,从 宏观环境、 债券 市场、 收益率曲线变动等角度, 对组合持券的风险暴 露和敏感度进行分析,提示相应风险。 4、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工具的范围 内,信用风险主要指交 易对方不能履行还款责 任或不能履行交割 责任 而造成的风险。在 短期 债券中主要是金融 债和 企业 债的发行人不能按 期还 本付息和回购交易 中交 易对手在回购到期 时交 割责 任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本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审慎使用 外部 评级的基础上,内 部开 发了一套信用评级 系统 ,严 格监控信用违约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某一回 购品种到期后所产生的 现金流,面临因市场利 率变化而不能以原 来的 利率进行再投资的 风险 。如债券偿付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期后可能由 于市场 利率的下降面临 资金再 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由此本基金面临再 投资 风险。基金管理人 投研 团队及风险管理部 会密 切跟 踪市场变化,对可 能的 风险提前制定应对 对策 ,通过投资策略的 调整 等降 低再投资资金收益率的非预期波动。 6、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 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 胀率提高,现金管理基 金的投资价值会因 此降 低。基金管理人投 研团 队和风险管理部会 密切 关注 通胀水平,一方面 在投 资券种选择上考虑 通胀 因素的影响,另一 方面 在投 资风险分析上,也 会将 通胀水平作为考核 的参 考因素,促使组合 投资 实现 真实收益。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 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 生的风险, 比如: 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 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 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 机构 设置或操作过程中的低效、 操 作方法本身的错误 或不 精确、灾难性事故 等。 基金管理人内部各 部门 均对 部门可能的风险点 进行 过梳理和查漏补缺 ,通 过培养员工责任感 ,设 置奖 惩机制,规范操作流程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误操作带来的风险。 1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8、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 金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 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 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也暂 不征收所得税;对 企业 和个人买卖基金的 交易 暂不 征收印花税。这些 政策 发生不利于基金投 资人 的变化,构成本基 金的 政策 风险。 另外, 如果国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 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 益减少,也是本基 金的 政策风险。基金管 理人 具有完善的高水平 的投 研分 析平台, 由分析、 风险各部门为投资提供相关信息, 协助投资经理对政策的 判断和及时的适应调整,尽可能减少非预期的损失。 9、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本法,在未持有到期时 ,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 面价值与市场价值 不一 致的风险。对此风 险,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 比较 成本 估值与公允估值的差价,对估值偏离度较高的个券给予风险提示。 10、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 投资人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 理人会定期检测内 部设 备,培训相关人员 ,同 时增强与外部合作 机构 的技 术交流, 关注系统的更新升级, 尽可能保证技术合作的顺利开展, 降低此类 风险发生概率。 11 、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法正常工 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基 金管 理人通过设置远程 备份 服务器、定期进行 灾备 演练等措施,加强 应对 灾害 时的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12、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 (ABS ) 或资产支持票据 (ABN )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 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 所产 生的现金流和剩余 权益 的要求权,是一种 以资 产信 2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易 结构风险、各种原 因导 致的 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 应证券现金流不匹 配产 生的信用风险、市 场交 易不 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 声明 1、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 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2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27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2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调整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 3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等的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形。 3、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 金合同,则基金合 同将 根据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3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5、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 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 3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 会议的代表,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3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3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和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7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3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3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王瑶 成立时间: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 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 可开 展经营活动)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工具,包括现金,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 据和同 业存 单,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 的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 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 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4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的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20% ,投 资于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 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 累计赎 回30% 以 上的情 形外,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 9、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 11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12、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4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产支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10、14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 例限 4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上述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 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 为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 4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 其更新,并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 相关交易必须事前 得到 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以披露。如果 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管协议约定履 行了 监督职责,基金管 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 定期 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2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 于1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 理人 电话确认,新名单 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 执行 4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 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销交易,基金 管理 人仍不撤销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 定交 易方 式。基金管理人仍 不重 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 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 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 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4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 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 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 不执 行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4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九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 账户、及时、准确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 时反 馈、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 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47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等。 基金 管理 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 需的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 的 应收资产,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 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到账日期信息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4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 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 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 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的利息将折合 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基金 管理人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 的证 券账户,账户名称 以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命名规则为准。 4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 意擅自变更、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基金 托管 人托管系统中开立 二级 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 定,报中国人民银 行备 案后,在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商议 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其中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托 管银 行的保管库,应与 非本 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 开保 5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及其 他基 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或双 方同 意的 其他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 年。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 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 , 精确到小数点后 第4 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七日年化 收益率 是以最 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 益率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5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到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并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正 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 到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使用 风险准 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0.5% 以 内。 当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采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有 投资 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5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 金净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3) 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 计价 导致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小数 点后4 位或七日 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 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5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5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 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55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 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 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 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业务 专用 章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56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 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6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15 年。基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 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应报 57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58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59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 动通知 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 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各 项主 动通知服务。主动 通知 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 确认 通知、纸质账单寄 送失 败通知、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 公告 及重要信息通知等 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留 意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24 小 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 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 式进 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 和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 。客 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 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 理人信息; 基金交易信息、 资产市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 信息。 三 、资 料索取 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 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向 客服 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务 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 服务 定制计划。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户服 务热 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 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 送其他资讯,以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60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五 、基 金理财 业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 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议 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 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 音留言、 发送电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 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投 诉建 议。 七 、互 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 定 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 动 , 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联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注:自2018 年1 月1 日起,客户服务热线变更为400-160-6000 ;010- 56517299。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61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自2017 年05 月22 日至2017 年11 月22 日 ,本基金 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 券日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露 日期 备注 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民 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定投、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7-05-22 含本基金 2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天 津国美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定 投、转 换业务 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6-02 含本基金 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大 有期货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16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上 海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20 含本基金 5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加注 册资本 的公告 2017-06-22


6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北 京格上富 信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定投 、转换 业 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6-23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东 莞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2017-06-27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2017-06-28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上 海挖财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并 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7-25 含本基金 10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交 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的公 告 2017-08-01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上海 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及开通转 换、定 投业务 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8-08 含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广 州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的公 告 2017-08-10 含本基金 13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经理变 更公告 (中融 现 金增利货 币) 2017-08-26


14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中民财 富 管理(上 海)有限 公司为 销售机 构 及开通转 换、定 投业务 并 参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8-28 含本基金 15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世 纪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为 销售机 构及开 通 定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7-08-29 含本基金 62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16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深圳前 海 欧中联合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8-30 含本基金 17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旗 下基金 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 的 公告 2017-08-30


18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国金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构及 开通定 投 业务的公 告 2017-09-08 含本基金 19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华信 期 货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7-09-13 含本基金 20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喜鹊 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转换、 定投业 务并参 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9-13 含本基金 21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华 泰期货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 构及开通 定 投、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7-09-19 含本基金 22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通华 财 富(上海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销 售 机构及开 通转换 、定投 业 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9-22 含本基金 23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中 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定投、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7-09-28 含本基金 24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2017-09-29 含本基金 25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深 圳市小牛 投资咨 询有限 公 司为销售 机 构的公告 2017-10-12 含本基金 26 关于旗下 基金增 加沈阳 麟 龙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为 销 售机构及 开 通转换、 定投业 务并参 加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1-03 含本基金 27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7-11-09


28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增加 新 纪元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销售机构 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2017-11-10 含本基金 29 中融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增加 厦门市 鑫 鼎盛控股 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 构及开 通 转换、定 投业务 并参加 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11-20 含本基金 63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4 中融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 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5日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