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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020022)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国泰 策 略 价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更新招募 说 明 书 
(2017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二零一七年十一 月十六日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48 七、基 金的 存续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49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业绩 ................................................................................................................................ 6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3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9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2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 重要提 示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由 国泰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而来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3 月 4 日 证监 许可 【2011 】322 号文 核准募 集 ,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公开 募集 ,募 集结 束 后本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1 年4 月19 日 生效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本期 为 每 3 年 一个 周期, 依据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国 泰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 期到 期后 , 未能 符 合保 本 基 金存 续 条件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变更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 国 证监 会 对 国 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中 国证 监会 对 基金 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 场前 景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 的混 合 型基 金 ,属 于基 金 中的 中 高风 险 品种 ,本 基 金的 风 险与 预 期收 益介 于 股票 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之 间。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 投 资 人 应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 披 露文 件 ,自 主 判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6 日 ,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7 年 3 季 度报 告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以及 《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由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而 来。 本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内 容 与基 金 合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 致之 处 ,均 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 同 。 二、释 义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 或本 基 金 : 指 国泰 策 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本 基 金由“ 国 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而来 2. 基金 管理 人: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 4. 基 金 合同 :指 《 国泰 策略 价 值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就 本 基金签 订 之 《 国泰策略 价 值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明 书 :指《 国泰 策 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 其 定期 的更新 7. 法 律 法规 : 指中 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订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会 议修 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修 订 9.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3.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 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7.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8.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21.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2.直 销机 构: 指国泰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3.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5.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6.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国泰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申 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原《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失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1.基 金变 更 : 指 包括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类别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混合 型 基 金, 基金 名称 更名 为 “ 国 泰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 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 限制 、 基金 费 用等 适用 原 《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关于 变 更后 国 泰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相 关约 定 ,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订等 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7.《 业务 规则》: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 同遵守 38.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 指人民币元 45.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 50.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剩 余期 限 在 三 百九 十 七天 以 内( 含三 百 九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中央 银 行票 据 ;中 国证 监 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 认可 的 其他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51.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介 52.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辛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2017 年11 月 16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102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子 基金, 分别 为 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债 券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金 马稳 健 回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鹿 保本 增值 混 合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鼎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 金 鼎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 型而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 来)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 保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双利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区 位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价 值经 典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用 互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成长 优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大宗商 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 泰金 泰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 金泰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国证 房地 产行 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估 值 优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 值优 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国企 业 境外 高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黄 金 交易 型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美国 房 地产 开 发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医 药卫 生 行业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淘金 互 联网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聚信 价值 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国 泰国 策 驱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结 构 转型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鑫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新 经 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国 证 食 品 饮料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由 国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国 证 有色 金 属行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睿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兴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生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互 联网+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央企 改 革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全球 绝 对收 益型 基 金优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鑫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大 健 康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民 福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国泰 融 丰定 增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证 新 能源 汽 车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由 国 泰国 证 新能 源 汽车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国证 新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 而 来)、 国泰 民利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证 军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 泰 中 证全 指 证券 公 司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添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国泰 福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国泰鸿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景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泽益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丰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鑫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信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利是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国 泰安 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普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 泰 民惠 收 益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润 利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嘉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众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润 泰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融信 定 增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现 金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国泰 景 气行 业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国证 航天军工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国泰中证国有 企业 改革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国泰民丰回报定期 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中证申 万证 券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国泰 策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 、国 泰量 化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睿 信 平衡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大农 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智 能装 备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融 安多 策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润 鑫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 稳 益定 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宁 益定 期 开放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智能 汽 车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瞬 利 交易 型货 币 市场 基 金、 国 泰民 安增 益 定期 开 放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信用 精 选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 国泰聚 优价 值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另 外, 本基 金 管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 产管 理人 资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 社保基 金多 个投 资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 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1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务 ( 专户 理财 )的 基 金公司 之一 , 并于3 月 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QDII )资 格, 囊括 了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管 理 业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 国泰 证 券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北京分 公司 总经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 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 在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其 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 任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 任董 事 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 , 在中 建 投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监 事长 。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 在 建投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建投 传媒 华 文公司 任监 事长 、纪 委书 记。2016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党委 书记 ,2017 年 3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长 、 法定代 表人 。 傅敏, 董事 ,大学 本 科, 会计师 。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 ,任 冶金 工业 部西南 地 勘 局财会 处干 部。1988 年3 月至2005 年7 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工 作, 历任 财会 部 干部 、 人 力资 源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 长 、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业 务总 监 。2011 年 6 月 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 发展 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历 任 人 力 资源 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工 会 主席 、 党委 委员 、 副总 裁 、董 事。现 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专 职 董事 。2017 年3 月起 任 公司董 事。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资 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先 后 任 股 权 管理 部 业务 副 经理 、业 务 经理 , 资本 市 场部 业务 经 理, 策 略投 资 部助 理投 资 经理 , 公开 市场投 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组负责 人,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处长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士研 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 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董事 。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董树梓 , 董事 , 大学 本科 , 高 级会 计师 。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 , 在 山东 临沂电 业 局 工作 , 历 任 会 计 、 科 长 、 副总会 计师 。2002 年3 月至 2003 年2 月 , 在山 西鲁 晋王曲 发电 公司 工作,任 党 组成 员、 总 会 计师。2003 年2 月至2008 年 3 月 , 任 鲁能 集团 经营 考核与 审计 部总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 经理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英 大泰 和人 寿股份 有限 公司 山东 分公 司总经 理 。2011 年 2 月 至今 ,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任 审计部 主任 ,公司 党 组成 员、总 会计 师 。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周向勇 , 董事 , 硕 士研 究 生,21 年 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室 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主 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 银投 资公 司工 作,任 办公 室高 级业 务经 理、业 务运 营组 负责 人。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16 年 7 月 8 日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及公 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全 国法 律 专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金 融法 律 研究 所 所长 、 中国 法学 会 国际 经 济法 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法 学教 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理 事 会常 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加 坡 国际 仲 裁中 心 仲裁 员、 北 京仲 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等 职。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信 矿业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目 前 已上市 )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 起兼 任北 京采 安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黄晓衡 , 独立 董事 , 硕士 研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 。1975 年 7 月至1991 年6 月 ,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工 作 , 先后 任 职 于 计划处 、 信贷 处、 国 际 业务 部 ,历任 副 处长 、 处 长。1991 年 6 月 至 1993 年 9 月,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伦 敦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1993 年 9 月 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 建设 银行 纽约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1994 年 7 月 至 1999 年3 月 , 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工作 , 历任 国 际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划 部总 经理 、 会 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3 月 至 2010 年1 月, 在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 财 务总 监、 公司 管 委会成 员 、 顾 问。2010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 , 任汉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香 港 ) 董 事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1 月,任 中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017 年3 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士 研 究生, 高级 会计 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 国财政 研究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2 院研究 生部 会计 教研 室工 作,历 任讲 师、 副研 究员 、副主 任、 主任 。1991 年 起兼任 中国 财 政 研究院 研究 生部 ( 财政 部 财政科 研所 研究 生部 ) 硕 士生导 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 沪 江德勤 北京 分所 工作 , 历 任技术 部/ 企业 风险 管理 部 高级经 理 、总 监, 管理 咨 询部总 监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11 月 , 在中国 电子 产业 工程 有限 公司工 作, 担任 财务 部总 经 理。2004 年 9 月 至 2016 年7 月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军工 委员 会副 会长 ,2016 年8 月 起兼 任 中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军工 委员 会顾 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中国电 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 任审计 部副 主任 、资 产部 副主任 (主 持工 作) 、主 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 中国 电子信 息产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 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 中国 电子信 息产 业 集 团有限 公司 所投 资的 境内 外多个 公司 担任 董事 、监 事。2017 年 5 月 起兼 任首 约科技 (北 京 )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7 年10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2. 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会 计师 。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 后 于 建 设 银 行辽 宁 分行 国 际业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 葫芦 岛市 分 行城 内 支行 、 葫芦 岛市 分 行 计 财 部、 葫 芦 岛市 分 行国 际 业务 部、 建 设银 行 辽宁 分 行计 划财 务 部工 作 ,任 业 务经 理、 副 行长 、 副总 经理等 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部 任高 级经 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 建 投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 及法 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 管、 公司秘 书兼 法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 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 亚及南 亚合 规 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 行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 行董 事。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锡忠 , 监 事 , 研 究生。1989 年2 月 至1995 年5 月 ,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稽核 监察局 主任 科员 。1995 年6 月至2005 年6 月 , 在 华北 电力 集团 财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任 部门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5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 历任 华北 分公 司 副 总经 理 、纪 检监 察 室 主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主 任、 资金 管 理部 主任 、 河北 业务 部主 任 , 现任 风险 管理部 主任 。2017 年 3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3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加 盟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社 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和 国 泰金泰 封闭 的基 金 经理助 理 ,2008 年 4 月 起 任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原国 泰区 位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 任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的基 金 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 任国 泰央 企改 革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7 年7 月 起任 权 益投资 总监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倪蓥, 监事, 硕士 研究 生 。1998 年7 月至2001 年 3 月, 任 新晨 信息 技术 有限 责任公 司项 目 经理 。2001 年 3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运 营管理 部总监。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宋凯, 监事 ,大学 本 科。2008 年 9 月 至 2012 年 10 月,任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上海 分所 助 理经 理 。2012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纪 检监 察室 副 主 任 、 审 计部 总 监助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周向勇 , 总 经理 ,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陈星德 ,博 士,15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就 职于 江苏省 人大 常委 会、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瑞士 银行 环球 资 产管理 香港 公司 和国 投瑞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就职 于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副总 经理 。2015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辉, 大学 本科 ,17 年金 融从业 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 职于 上 海远洋 运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 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 至 2010 年 3 月 任职 于星 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 后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 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人,2015 年 8 月 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 司总 经 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 担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永梅 ,博 士研 究生 学历 ,硕士 学位 ,18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 就 职 于中 国 证监 会 陕西 监管 局 ,历 任 稽查 处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 科员 、 行政 办公 室 副主 任 、稽 查二处 副处 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 就职 于中国 证监 会上 海专 员办 , 任副 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就 职于上 海申 乐实 业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任 副总 经理 ;2015 年 2 月至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4 2016 年 3 月就 职于 嘉合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2016 年 3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3 月 25 日 起任 公司 督 察长 。 4. 本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艾小军 ,硕 士,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经 历。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9 月 在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量 化分 析师 ; 2006 年9 月至2007 年8 月 在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应 用分 析师 ; 2007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在平 安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任量 化分 析师 ;2007 年 10 月加 入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金融工 程分 析师 、高 级产 品经理 和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 月起 任 国泰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 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4 月起 兼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4 月 起兼 任国 泰黄 金交 易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 经理,2016 年 7 月起 兼任 国泰中 证军 工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国 泰中证 全指 证 券 公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7 年3 月至 2017 年 5 月 兼任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起 兼任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和国 泰国 证航 天军 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经 理 ,2017 年 4 月 起 兼任国 泰中 证申 万证券 行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起 兼任 国泰 策 略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而 来) 、国 泰量 化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起 兼任 国泰宁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 起任 投资 总监 (量 化) 、 金融 工程 总监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自成 立之 日起 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由 艾小 军 、邱晓 华共 同担 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 由艾 小军 担 任基金 经理 。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高 级管 理 人员 、 投研部 门 负 责人 及 业 务骨 干 等相 关 人员 中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 长和 运 营体 系负 责 人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5 主任委 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委员: 周向勇 :总 经理 陈星德 :副 总经 理 吴晨: 固收 投资 总监 、绝 对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副 总监( 主持 工作 ) 邓时锋 :权 益投 资总 监、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小组 负责人 吴向军 :海 外投 资总 监、 国际业 务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6.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立 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6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且 不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7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 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8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 公 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科 学的 治 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4 名。 董 事会 下 设提 名及 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执行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等 机构 分 别 负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和风 险 控制 等 方面 的决 策 和监 督 控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 制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合 作和 制约 , 形成 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人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9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风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0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基 金 管理人 将 根 据市 场变化 和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切 实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 商 银 行成 立 于1987 年4月8 日 , 是 我国 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 法 人持 股 的股 份 制商业 银 行 , 总行设 在深 圳 。自 成立 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 了 三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2002 年3月 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 所挂牌 ( 股票 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 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 3968 ),10 月5日行使H 股超 额 配 售, 共 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 至2017 年9月30日 , 本 集团 总资 产61,692.39 亿 元人 民币 , 高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5.01%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率12.26% 。 2002 年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 ;2005 年8 月,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更 名为 资 产托管 部, 下设 业务 管理 室、产 品管 理室 、业 务营 运室、 稽核 监察 室、 基金 外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得 证券 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 理 基 金 托 管业 务 。招 商 银行 作为 托 管业 务 资质 最 全的 商业 银 行, 拥 有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受 托投 资 管 理 托管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托 管 (QFII )、合 格 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托管(QDII )、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 商 银 行确 立 “因 势 而变、 先 您 所想 ” 的托 管 理念和 “ 财 富所 托 、信 守 承 诺” 的 托 管核 心价值 ,独 创“6S 托 管银 行”品 牌体 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新 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 业内 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 银行 系 统” 、托 管 业务 综 合系 统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站 ,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第 一 只FOF 、 第一 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 私募基 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 币市场 基金 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 只 红利ETF 基金、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 转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持续 稳健 发展 ,社 会影响 力不 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财 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奖 ” , 成为 国内唯 一获 奖项 国内 托管 银行 ; “ 托管 通” 获得 国 内 《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 融创新 “ 十佳 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管 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行 ”;2017 年6 月 再度 荣膺 《 财资 》 “中 国最 佳托 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 网上 托管 银行2.0 ” 荣获 《 银行 家》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 十佳金 融产 品创 新奖 ” ;8 月荣膺 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 银 行家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 进一步 扩大 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际 资管 和托 管业 界的 影响力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2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 伦 敦 大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吉 林 大学 经 济管 理 专业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招商 局集 团 有限 公 司董 事 长 ,兼 任 招商 局 国际 有限 公 司董 事 会主 席 、招 商局 能 源运 输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中 国国 际 海 运集 装 箱(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招 商局 华 建公 路 投资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和 招 商局 资 本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 。曾 任 中国 远 洋 运 输( 集 团) 总 公司 总 裁助 理、 总 经济 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于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海 银 行 副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 行上 海 市分 行 副行 长 、深 圳市 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 银行 零 售业 务 总监 兼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技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展览 路支 行、 东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行长 、北 京分 行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2006 年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北 京 分行党 委书 记 、 副行长 ( 主持 工作) ;2008 年6 月至2012 年6 月 , 任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 记;2012 年 6 月 至 2013 年11 月 , 任 招商 银行总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 行长助 理 ;2015 年1 月 起 担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 起兼 任本 行董事 会秘 书。 姜 然 女 士, 招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 部 总经 理 , 大 学 本科毕 业 ,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高级 管 理 人员 任 职 资格 。 先后 供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黑龙 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行 ,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等职 。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 的网上 托管 银行 的主 要设 计、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及 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托 管 产品创 新 、服 务流 程优 化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深 入的研 究 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16 只开 放 式 基金 。 (四)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3 确 保 托 管业 务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管 规 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 合理 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 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 营风险 , 确保 托管 业务 的 稳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消除隐 患 ,保 证业 务稳 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 级 防 范是 总 行资 产 托管部 设 立 稽核 监 察室 , 负责部 门 内 部风 险 预防 和 控制。 稽 核 监察 室 在 总经 理 室直 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 门内 其 他业 务室 和 托管 分 部、 分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主 管部 门 , 对各 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 业 务中 的风 险 控制 情 况实 施 监督 ,及 时 发现 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 级 风 险防 范 是总 行 资产托 管 部 在专 业 岗位 设 置时, 必 须 遵循 内 控制 衡 原则, 监 督 制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 室 和 岗位 ,并 由 全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 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间 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 应当 独 立于 内 部控 制的 建 立和 执 行部 门,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部 门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评价 和检 查。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 要 ,并 能随 着 托管业 务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 部 环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 环 境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修 订 和完 善。 内 部控 制 应随 着 托管 业务 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和 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务 营 运、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室 ,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 公网和 业务 网分 离, 部门 业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4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 关注 重要 托管 业务 事 项和高 风险 领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组 织体 系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 督,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 以 适当的 成本 实现有 效控 制。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管 理 办 法 》 、 《招 商 银行 资产托 管 业务 内控 管 理办 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 托管 业务操 作 规程 》和 等 一 系 列规 章 制度 , 从资 产托 管 业务 操 作流 程 、会 计核 算 、岗 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密 管 理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面 , 保证 资产 托 管业 务 科学 化 、制 度化 、 规范 化 运作 。 为保 障托 管 资产 安 全和 托 管 业务 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 托管 业 务各 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 免 托管 业 务危 机事 件 发生 或 确保 危 机 事件 发 生后 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 效地 处 理, 招商 银 行还 制 定了 《 招商 银行 托 管业 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 立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 难备 份中心 进行 备份 , 确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 营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 大 额 资金 专 人跟 踪 、凭 证管 理 、差 错 处理 等 一系 列完 整 的操 作 规程 , 有效 地控 制 业务 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采用 加密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 据 执行异 地同 步 灾 备, 同 时, 每 日实 时对 托 管业 务 数据 库 进行 备份 , 托管 业 务数 据 每日 进行 备 份, 所 有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 的授 权才能 进行 访问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办理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 会 计 资料 保 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 泄露 , 有关 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 经 总经 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 做 好调 用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对信 息技 术 系统管 理 实 行双 人双 岗双 责、 机 房 24 小 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 禁管 理、 电 脑密 码 设置 及 权限 管理 、 业务 网 和办 公 网、 与全 行 业务 网 双分 离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 激励 机 制、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 储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 力资源 控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5 根据《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 关 证 券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 基金 管 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 内容 的 约定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并 改 正。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指 令 违反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改 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能 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核 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 制度 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6 2. 其它 销售 机构 (1) 销售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7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中信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 王 志刚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8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系人 :陈玮 客服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0532-68629960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5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7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 吴 昊、 冯小 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29 20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王继 康 联系人 : 卢 媛薇 、陈 捷 客服电 话:95313 电话:020-28852729 网址: www.grcbank.com 2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 林 培珊 、杨 亢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 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1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3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0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1


华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4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3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7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4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4 52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9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5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0


平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1


德邦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4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6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6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7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75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7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8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8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2


华西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3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中区西 大 街11 号工 商银 行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客服电 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4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5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6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39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7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 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阎俊 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9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90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www.zrcbank.com 91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92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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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 静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0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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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韩 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何 昳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众升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2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李兴 春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C 座 17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一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 岩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 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广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场 A 座 2208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3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路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7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2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4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2 号 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心 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公司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 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 02 、03 、04 单位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田街道 金田 路中 洲大 厦35 层01B 、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 刘鹏 宇 联系人 :杨 涛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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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 表: 肖 雯 联系人 :李 孟 军 电话:185000507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2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 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研 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 李昭 琛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1 2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苏 宁总 部) 法定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6 网址:www.snjijin.com 32 3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3 3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4 3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 : 李悦 章 联系人 :曹 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35 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法定代 表: 江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6 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 表: 钟斐 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APP 下 载网 址:danjuanapp.com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7 37 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 定代 表: 周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8 3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 3 通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 兰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0 3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8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辛 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丁媛 联系人 :丁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李 一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李一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策 略价 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而 来。 国 泰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经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核 准 国 泰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1 】322 号文 )核 准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公 开 募集, 募集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 《 国 泰保本 混合 型证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49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2011 年4 月19 日生 效。 国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本期 为 每 3 年 一个 周期, 依据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国 泰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第 二 个保 本 期到 期后 , 未能 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件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变更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根 据 《 国泰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变更 后 基金 合 同、托 管 协 议和 招 募 说明 书 分别 修改 为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国 泰 策略 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和 《国 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调 整的 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保留 并适 用《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关于 变 更后 的 国泰 策略 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基 金 名称 、投 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 投资 限 制 、 业绩 比 较基 准 以及 基金 费 率等 条 款的 约 定 , 并根 据 现行 有 效的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在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对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 条款 进行了 修订 。自 国 泰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二 个保本 期到 期日 的下 一日 起, 《 国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失 效, 《国 泰策 略价值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国 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变更 为 国泰 策略 价值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前 述修改 变更 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七、基金 的存续 (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 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并 提出 解 决方 案 ,如 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告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0 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 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 方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办 法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由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而 来。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依法 对 上述原 则 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 购费) 。各 代销 机构 对本基金 最低 申购 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1 2.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单 笔赎 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0 份, 若 某投 资 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点 保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10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回 。 3. 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市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及时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 款项 时 ,申 购 成立 ;注 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 生效 。 若申 购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额 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 金份额 注 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 赎回时 , 赎 回生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相 关基 金 销售 机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2 1. 申购 费用 (1)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高 于 1.2%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前端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1000 万 0.4% M≥100 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 费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或 等于 30 日但 少于 90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或等 于 90 日但 少于 180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将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长于 或等 于 180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入基 金财 产 。 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 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365 日 0.10% 365 日≤N <730 日 0.05% N≥730 日 0.00% (注: 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的计算 , 以该 份额 在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日开 始计算 。1 年 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3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保 本期 到期后 默 认 转 为 变更 后 的“ 国 泰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基 金 份额 ,在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时 ,无 需 支付 赎 回费 ;其 他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其持 有的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时应 按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费 率确 定并 支付赎 回费 。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并 最 迟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特定 地域 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 的投 资 人以 及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 ) 等进 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 求 履行 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适 当调 低 基金 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份额 、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 回 金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份 额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并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计 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4,940.71 元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4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4.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相 应的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 =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 =12,493.75 元 5.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 合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5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5 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生 的 情况 制定 相 应的 处 理办 法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 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 现上 述第 3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 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6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 巨额 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的, 基 金管 理 人当日 应 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 发 生暂 停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 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 受 理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的 销售 机 构可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7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是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力图 通 过灵 活 的大类 资 产 配置 , 积极 把 握个股 的 投 资机 会 ,在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 上市交易 的 股票 ( 包 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 股指 期 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中, 股票、 权证 等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20%-70% , 其 中 , 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比 例 及 限制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执行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三) 投资 理念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8 价 格 终 将反 映 价值 。 股票定 价 低 于价 值 的暂 时 性偏差 总 是 存在 的 ,而 且 ,市场 最 终 必将 认 识 到这 一 偏差 的 存在 ,并 促 使市 场 价格 上 升到 反映 其 内在 价 值的 水 平。 本基 金 遵循 价 值投 资理念 ,并 坚信 价值 投资 理 念始 终是 在证 券市 场获 得长期 、持 续、 稳定 回报 的根本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Melva 资产评 估体 系, 通过 考量 宏观经 济、 企业 盈利 、流 动性、 估 值 和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变 量指 标的变 化, 评估 确定 一定 阶段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 盈利 能力 股票 筛选 本 基 金 的股 票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具 有投 资 价值 的 股票作 为 投 资对 象 ,采 取 自下而 上 精 选个 股策略 , 利 用ROIC 、ROE 、 股息率 等财 务指 标筛 选出 盈利能 力强 的上 市公 司, 构成具 有盈 利能 力的股 票备 选池 。 (2) 价值 评估 分析 本 基 金 通过 价 值评 估 分 析, 选 择 价值 被 低估 上 市公司 , 形 成优 化 的股 票 池。价 值 评 估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际 化 视野 ,采 用 专业 的 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 用估 值 指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被 低 估的 公 司 。 具 体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法 、市 销 率 、PEG 、EV/EBITDA 、 股 息 贴 现模 型 等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不 同行 业 特征 和 市场 特 征灵 活进 行 运用 , 努力 从 估值 层面 为 持有 人 发掘 价值。 (3) 实地 调研 对 于 本 基金 计 划重 点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 公司 投 资研究 团 队 将实 地 调研 上 市公司 , 深 入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能 力 、企 业经 营 状况 、 重大 投 资项 目进 展 以及 财 务数 据 真实 性等 。 为了 保 证实 地 调 研的 准 确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部 合 作机 构 和相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进 一步调 研, 对上 述结 论进 行核实 。 (4) 投资 组合 建立 和调 整 本 基 金 将在 案 头分 析 和实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 立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合 管 理 过程 中,本 基金 还将 注重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活跃 程度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长 期利 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中 短期 的 经济周 期 、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等方法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4. 权证 投资 策略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59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金 权 证 投资 将以 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 础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进 行积 极操 作,追求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分 析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资 产特 征 ,估 计 违约率 和 提 前偿 付 比率 , 并利用 收 益 率曲 线 和 期权 定 价模 型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 进行 估 值。 本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总 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目的, 有 选 择地 投 资于 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 将 主要 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 期货 合 约。 本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值 水平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0%*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六) 投资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0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20%-7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 投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1 资 股 指期 货 的,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7)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约 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开 始。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的混 合 型 基金 , 属于 基 金中的 中 高 风险 品 种, 本 基金的 风 险 与预 期收益 介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之间 。 ( 八) 投资 决策 过程 1. 投资 依据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2 (1)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等的 相关 规定 ;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证 券 市场走 势 。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实行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 导 下的 基 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基 金 投资 方 面的 整 体投 资计 划 与投 资 原则 ; 确定 基金 的 投资 策 略和 在 不同 阶段 的 重大 资 产配 置 比 例; 审 批基 金 经理 提出 的 投资 组 合计 划 和重 大单 项 投资 。 基金 经 理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3. 投资 程序 (1 ) 金融 工 程部 运 用风 险监 测 模 型以 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 标 ,结 合 公司 内外 研究 报 告,对 市场预 期风 险和 投资 组合 风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 归因 分析, 依此 提出 研究 分析 报告。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金融工 程 部 、 研究 部等 部 门提供 的研 究报 告 ,定 期 召开或 遇重 大 事 项时 召 开投 资 决策 会议 , 决策 相 关事 项 。基 金经 理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的 决 议, 进 行基 金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基金经 理以基 金合同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决议、 金融工程部 和研究 部研究 报告等为 依 据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易 。 (5 )金融工 程部等 部门根 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进行 投资绩 效评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 察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 )基金经 理结合 个券的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 的现金 流量情况 、 金 融 工程 部 和稽 核 监察 部的 绩 效评 估 报告 和 对各 种风 险 的监 控 和评 估 结果 ,对 投 资组 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更新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 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 行使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 代理 人 或任何 存 在 利害 关 系的 第 三人牟 取 任 何不 当利益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3 (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事 保 证 本报 告 所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 或 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 容 不存 在虚 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37,783,437.62 78.04 其中: 股票 137,783,437.62 78.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980,000.00 11.32 其中: 债券 19,980,000.00 11.3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129,849.29 10.2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51,212.06 0.37 8 合计 176,544,498.9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4 A 农、林 、牧 、渔 业 180,679.18 0.10 B 采矿业 4,596,843.60 2.61 C 制造业 57,262,705.02 32.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284,198.44 0.73 E 建筑业 7,833,511.52 4.4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52,847.45 0.3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475,188.91 1.9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057,134.23 2.88 J 金融业 41,373,068.72 23.54 K 房地产 业 7,349,100.00 4.1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31,127.00 0.6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471,733.56 4.25 S 综合 - - 合计 137,783,437.62 78.38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145 中金环 境 650,837 11,265,988.47 6.41 2 601009 南京银 行 801,000 6,335,910.00 3.60 3 000625 长安汽 车 301,843 4,277,115.31 2.43 4 300430 诚益通 107,900 3,748,446.00 2.13 5 002152 广电运 通 458,625 3,591,033.75 2.04 6 601318 中国平 安 64,100 3,471,656.00 1.97 7 601818 光大银 行 837,900 3,393,495.00 1.93 8 601997 贵阳银 行 227,900 3,352,409.00 1.91 9 000100 TCL 集团 918,500 3,269,860.00 1.86 10 000001 平安银 行 250,000 2,777,500.00 1.5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5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80,000.00 11.3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80,000.00 11.3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980,000.00 11.37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406 15 农发 06 100,000 10,000,000.00 5.69 2 170301 17 进出 01 100,000 9,980,000.00 5.6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 金 本报 告 期未 投 资股指 期 货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本 基 金将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6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主要 目的 , 有选 择 地投 资 于股 指期 货 。套 期 保值 将 主要 采用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 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资 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 市场和 期 货 市场 运 行趋 势 的研究 ,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对 于 基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投 资 策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基 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报 告期 内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平 安 银行 ” 公 告其违 规 情况 外 ) ,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 青 岛 海湾 集 团有 限 公司 (以 下 简称 “ 青岛 海 湾 ” )作 为 债务 融 资工 具 发行 人, 未 能按 照 相关 自 律 规则 的 规定 及 时披 露公 司 重大 资 产无 偿 划转 相关 事 项, 主 承销 商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平 安银 行 ” )未能 就上 述事 项及 时召 开持有 人会 议。 依据相 关自 律规 定 ,经 中 国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商 协 会2016 年第9 次 自律 处分 会 议审议 , 给予 青 岛海湾 通报 批评 处分 , 责 令青岛 海湾 立即 纠正 违规 行为, 并针 对本 次事 件中 暴 露出的 问题 进行 整改; 给予 责任 人王 瑞全 诫勉谈 话处 分, 并要 求其 在处分 决定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参加 协 会 信息披 露相 关培 训 ;给 予 平安银 行通 报批 评处 分 , 责令平 安银 行立 即纠 正违 规行为, 并 针对 本 次事件 中暴 露出 的问 题进 行整改 。 本 基 金管 理 人此 前 投资 平安 银 行股 票 时, 严 格执 行了 公 司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在 充 分调 研 的基 础上, 按规 定将 该股 票纳 入本基 金股 票池 ,而 后进 行了投 资, 并进 行了 持续 的跟踪 研究 。 该 情 况发 生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就平 安 银行 受 处罚 事件 进 行了 及 时分 析 和研 究, 认 为平 安 银行 存 在 的违 规 问题 对 公司 经营 成 果和 现 金流 量 未产 生重 大 的实 质 影响 , 对该 公司 投 资价 值 未产 生实质 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继 续对 该公 司进 行跟 踪研究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7 1 存出保 证金 35,132.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5,915.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3,264.09 5 应收申 购款 36,899.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1,212.06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300145 中金环 境 11,265,988.47 6.41 重大事 项 十、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守 职守、 诚 实 信用 、 勤 勉 尽 责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5 月16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2.90% 0.49% 5.22% 0.40% -2.32% 0.09% 注:2017 年5 月16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8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69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在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选 取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 收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 估值 日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时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如 成 本能 够近 似 体现 公 允价 值 ,应 持续 评 估上 述 做法 的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 改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合约 , 一 般以 估 值当 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 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0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1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 错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裁 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进 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 或补 偿 由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2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或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 露基 金 净值 的 非工 作 日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3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每 一基金 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 订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 体方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红利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4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允许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可 以从基 金 财 产中 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致 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除 管 理费 和 托管 费 之外的 基 金 费用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其他 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 议 的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5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 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 或 基金 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可 以 更换 。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6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销售 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并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上;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7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四)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五)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超 过20%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 中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8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办理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七)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 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79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办公 场 所 , 供公 众 查阅 。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 经济运 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 证券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 周期性 变 化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 市场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 多种因 素 影 响, 如 管理 能 力、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 规 避。 5. 购 买 力风 险 。基 金 的利润 将 主 要通 过 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现 金 可能 因 为通货 膨 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0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资 金 净值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场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 者带来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中 最主 要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 风险 。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格 和标 的指 数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 证金 风险 是指 由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 寸所要 求 的 保证金 而带 来的 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 由于 内 部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务 人 员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 者系统 出现 故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 金业 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 建设 、 人员 配 备、内 控 制 度建 立 等方 面 不完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1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 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影响 基 金收 益 水平, 从 而 带来 风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内 容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自生效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效 后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算。 基 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3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代 销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 服务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相 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4 (9 )自 行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 申购、 赎 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3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销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5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 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6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7 (16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8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2.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或 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整 本 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89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 人 (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0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下 同 ) ;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1 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 少于 本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b.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d.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三 分之 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e.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 件符 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2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 二分 之 一 以 上多 数 选举 产 生一 名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3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果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4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 公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构 、公 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 序 1.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5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清算 。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6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 构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设立 、基 金业务 管理 ,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 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 包含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 股 指 期货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 工具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8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更 对 权证 或 资产 支 持证 券等 投 资的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相 应调 整本 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 上限 规定 , 不需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行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 并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已 经 执行 的 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 督 。基 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资 风 格或 证 券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先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权证 等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20%-70% , 其 中,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比 例 及 限制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执行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 、权 证等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30%-80% ; 债券、 货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20%-7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99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1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不 再 受相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0 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适当 的 监督 方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 法规 有 关基 金禁 止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 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 名 单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 券名 单 (以 下简 称“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 责及 时 将更 新后 的 名单 发 送给 对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如基 金托 管 人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后仍 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 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 基 金投 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 条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行 监督 。 对于 不符 合 规定的 银行 存款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本 基金存 款 银 行的 评 估与 研 究,建 立 健 全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业 务 流 程、 岗 位 职责 、 风险 控 制措 施和 监 察稽 核 制度 , 切实 防范 有 关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对本 基 金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务 的 监督 与核 查 ,审 查 、复 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 资 料、 投 资指 令、 存 款证 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1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职 务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5.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 协议的 签 订 、账 户 开设 与 管理、 投 资 指令 与 资金 划 付、账 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 、 提前 支取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 议的签 订 1)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符合 资 格的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行 签订 《 基金 存款 业 务总体 合作 协 议 》 (以 下简 称《 总体 合作 协 议 》 ) ,确 定 《存 款协议 书 》的 格式 范 本。 《总 体合 作 协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共 同商 定。 2)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 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 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 行复核 , 审 查存款 银行 资格 等。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中 明确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办理方 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 4)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 放 存款的 分支 机构 ( 以下 简 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 寄 送或上 门交 付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的 ,基 金 托管 人可 向 存款 分 支机 构 的上 级行 发 出存 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基金 存 放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全部 划转 到指 定的 基 金托 管 账户 ,并 在 《存 款 协议 书 》写 明账 户 名称 和 账号 , 未划 入指 定 账户 的 ,由 存款银 行承 担一 切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在存 期 内, 如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 预留印 鉴发 生 变 更, 管 理人 应 及时 书面 通 知存 款 行, 书 面通 知应 加 盖基 金 托管 人 预留 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 构 应 及时 就 变更 事 项向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具 正 式书 面 确认 书 。变 更通 知 的送 达 方式 同 开 户手 续 。在 存 期内 ,存 款 分支 机 构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指定 联 系人 变 更, 应及 时 加盖 公 章书 面通知 对方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2 7)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 协议书 》 中规 定, 因定 期 存款产 生的 存单 不得 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 让和背 书。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的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 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体 合 作 协 议 》 、 《 存款 协议 书 》等 , 以基 金 的名 义在 存款银 行 总行 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 支机 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2)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 的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3) 存款 凭证 传递 、账 目 核对及 到期 兑付 1)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 证 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 协 议书 》 中规 定 ,存 款银 行 分支 机 构应 为 基金 开具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 下称 “ 存 款凭 证 ” ) , 该存 款 凭证 为 基金 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 的有 效 凭证 ,且 对应每 笔 存款 仅 能开 具 唯 一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账 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一 份 存款 凭 证复 印 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确 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凭 证原 件 通过 快 递寄 送 或上 门交 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联 系 人; 若 存款 银行 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存 款凭 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指定 会 计主 管传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 认收妥 。 2)存 款凭 证的 遗失 补办 存 款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凭证 , 并按 以 上 1 ) 的 方 式快递 或上 门交 付至 托管 人, 原存 款凭 证 自动作 废。 3)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 款银 行未 寄送对 账单 造 成 的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 任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到 期兑 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 递将 存 款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凭 证 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3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存 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 证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 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前 支取 在存款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5)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6.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确保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交 易 对手 名单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 金存 续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交易 对手 名 单, 但 应将 调 整 结果 至 少提 前 一个 工作 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 定时 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但 不得 再 发生 新 的交 易。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市场 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4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7. 本 基 金投 资 证券 , 应遵守 《 关 于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5 关 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发 行价 格 、 锁定 期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 划 付的 认 购款 、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少 于拟 执 行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 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审 核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行 为。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 》以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采 取 合理 措施 保 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 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 以及 违 反《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的 投 资指 令 不予 执 行, 并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不 予 纠正 或已 代 表基 金 签署 合同不 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 易 日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8.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对 投资中 期 票 据业 务 进行 研 究,认 真 评 估中 期 票据 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慎 、 勤勉 尽 责的 原则 进 行中 期 票据 的 投资 业务 , 并应 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9.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 参考份 额净 值( 如有 )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邮 件 或书 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回复 基金 托 管人 , 对于 收 到的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1.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 时间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6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1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及 时纠 正,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1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核 查 ,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书 面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托管 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管 理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 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4. 基金管理 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7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 资产 。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基 金 管理 人 未及 时 催收 给基 金 财产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不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的 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 金 的 银行 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印章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8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4.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共 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5.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投 资 需要按 照 规 定开 立 期货 保 证金账 户 及 期货 交 易编 码 等,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立期 货 结算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账 户 。完 成上 述 账户 开 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书 面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提 供 的期 货保 证 金账 户 的初 始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的 登录 用 户名 及 密码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资金 密码 和 保证 金 监控 中 心登 录密 码 重置 由 基金 管 理人 进行 , 重置 后 务必 及时通 知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开户 过 程中 相 互配合 , 并 提供 所 需资 料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 有效 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 更后 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料 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 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由 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按 约 定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由 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的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7.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09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 传 真件 为准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0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 理财 咨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 资 料完 善等 。 2. 全天 候 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 ×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 可 留言 , 基金 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信 函 、电邮 、 传 真等 方 式提 出 咨询、 建 议 、投 诉 等需 求 ,基金 管 理 人将 尽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 进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1 (三) 短信 提示 发送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短信 资讯 。 (四)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向投 资人 发送 电子 资讯。 (五)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 网址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1081700 5.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 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 : 200082 (六)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策 略价 值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 复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2017/5/17 关于国 泰策 略价值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在直 销柜 台开 展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7/7/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中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购(含 定投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7/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调 整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 方法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7/1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华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购(含 定投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7/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购(含 定投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8/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 金对直 销渠 道开 展转 换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2017/8/4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2 券日报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一路 财富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对旗 下 部分基 金开 展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8/10 国泰策 略价 值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2017/8/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申购 (含 定期定 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9/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江苏江 南农 村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9/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购(含 定投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10/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新增 北京 植信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销 售旗 下部 分基金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10/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11/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11/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直销 柜 台开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报 》 2017/11/15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 一)《 国泰 策 略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一号) 113 ( 二)《 国泰 策 略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三) 法律 意见 书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