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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债(511310)

十年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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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199 号 《关于准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中的 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格 产生 影 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 所投 资 的债 券、 衍 生 品 等各 种 投资 工具 的 相 关 风 险 ;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金 是 债券 基金 , 风 险 与收 益 高于 货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股 票基金和混合 基 金 。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于 标 的 指 数成 份 券及 备选 成 份 券 ,具 有 与标 的指 数 相 似 的 风险收益特征 ,在债券 基金中属于 较低风险、较低 收益的产品。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等 信 息披 露 文件 。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6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 和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以 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述 了 富国 中 证 10 年 期 国债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 策 有 关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 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解 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中证 10 年 期 国 债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 四次 会 议《 全国 人 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的 决 定》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指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6、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 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 紧 密 跟 踪 标的 指 数表 现, 追 求 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化 , 采用 开放 式 运 作 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 指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代 理 本 基 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公司 31 、登记业 务: 指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关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交 易 型 开放 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 业 务实 施 细则 》以 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定 义的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存 管和结算业务 32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为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4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 基 金 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 业 务规 则 》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 、 认 购 : 指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 购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赎 回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规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赎回对价 的行为 46 、 申 购 赎 回清 单 : 指由 基 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 用以 公 告 申 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 、 申 购 对 价: 指 投 资者 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 及 其 他对 价 或组 合证 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48 、 赎 回 对 价: 指 投 资者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按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 应交 付 给赎 回人 的 现 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 其 他 对价 或 组合 证券 、 现 金 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 、 现 金 替 代: 指 申 购或 赎 回 过 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 、 最 小 申 购赎 回 单 位: 指 基 金 申 购份 额 、 赎回 份 额 的 最 低数 量 , 投资 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 现 金 差 额: 指 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 位的 资 产 净值 与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估 值方 法 计 算 的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 中 的 组合 证 券价 值和 现 金 替 代之 差 ;投 资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或 应 获得 的现 金 差 额 根据 最 小申 购赎 回 单 位 对应 的 现金 差额 、 申 购 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 、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指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的 机 构 在交 易时 间 内 , 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和 组 合 证券 内 各只 证券 的 行 情 数据 计 算并 由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 、 基 金 份 额折 算 : 指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 运作 的 需 要 , 在基 金 资 产净 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 、 收 益 评 价日 : 指 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本 基 金 累计 报 酬 率 与 标的 指 数 增长 率差 额之日 57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增 长率 : 指 收 益 评价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与 基金 上 市 前一 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8 、 标 的 指 数同 期 累 计报 酬 率 : 指 收益 评 价 日标 的 指 数 收 盘价 与 基 金上 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元:指人民币元 60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客 观事 件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电话: (021)20361818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资 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险 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管 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常 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二 十 四 个部 门 、 三 个 分公 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别 是 : 权益 投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部 、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部 、固 定 收 益 信用 研 究部 、固 定 收 益 策 略 研 究 部 、多 元 资产 投资 部 、 量 化投 资 部、 海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益 专户 投 资 部 、 养 老 金 投 资部 、 权益 研究 部 、 集 中交 易 部、 机构 业 务 部 、零 售 业务 部、 营 销 管 理 部 、 客 户 服务 部 、电 子商 务 部 、 战略 与 产品 部、 监 察 稽 核部 、 计划 财务 部 、 人 力 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 分公司、 成都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 分 公 司 、 广州 分 公司 、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资产 管理 ( 上 海 ) 有限公司。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 基 金 产 品 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 投资 部 : 负责 固定 收 益 类 公 募产 品 和非 固定 收 益 类 公募 产 品的 债券 部 分 ( 包括 公 司自 有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益 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一对 一、 一 对 多 等非 公 募固 定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收 益信 用 研 究 部: 建 立和 完善 债 券 信 用评 级 体系 ,开 展 信 用研 究 等 , 为 公司 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决 策提 供 研究 支持 ; 固 定 收益 策 略研 究部 : 开 展 固 定 收 益 投 资策 略 研究 ,统 一 固 定 收益 投 资中 台管 理 , 为 公司 固 定收 益类 投 资 决 策 和 执 行 提供 发 展 建议 、 研 究 支持 和 风 险控 制; 多 元 资产 投 资 部: 根据 法 律 法规 、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 责 FOF 基金投 资运作 和跨资产、 跨 品 种 、 跨 策略 的 多元 资产 配 置 产 品的 投 资管 理。 量 化 投 资部 : 负责 公司 有 关 量 化 投 资 管 理 业务 ; 海外 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公司 在中 国 境 外 (含 香 港) 的权 益 投 资 管 理;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保险、QFII 、一对一、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 管 理 ;养 老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养老 金( 企 业 年 金、 职 业年 金、 基 本 养 老 金 、 社 保 等) 及 类养 老金 专 户 等 产品 的 投资 管理 ; 权 益 研究 部 :负 责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究 和 宏观 研究 等 ; 集 中交 易 部: 负责 投 资 交 易和 风 险控 制;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金 、 专户 、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的 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零 售业 务 部 :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 北 营 销 中心 、 西部 营销 中 心 、 华北 营 销中 心, 负 责 公 募基 金 的零 售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责 营 销计 划的 拟 定 和 落实 、 品牌 建设 和 媒 介 关系 管 理, 为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子 公 司等 提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客户 服 务 部 :拟 定 客户 服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规 范 ,建 设客 户 服 务 团队 , 提高 客户 满 意 度 ,收 集 客户 信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持 公 司决 策; 电 子 商 务部 : 负责 基金 电 子 商 务发 展 趋势 分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子 商 务发 展策 略 和 实 施细 则 ,有 效推 进 公 司 电子 商 务业 务;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开 发 、维 护公 募 和 非 公募 产 品, 协助 管 理 层 研究 、 制定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略 , 建立 数据 搜 集 、 分析 平 台, 为公 司 投 资 决策 、 销售 决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析 等 提供 整合 的 数 据 支持 ; 监察 稽核 部 : 负 责监 察 、风 控、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息 技 术部 :负 责 软 件 开发 与 系统 维护 等 ; 运 营部 : 负责 基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务 部 :负 责公 司 财 务 计划 与 管理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人 力资 源 规 划 与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 管 理 ; 综合 管 理 部( 董事 会 办 公室 ) : 负责 公司 董 事 会日 常 事 务、 公司 文 秘 管理 、 公 司 ( 内 部) 宣 传、 信息 调 研 、 行政 后 勤管 理等 工 作 ; 富国 资 产管 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券 交 易、 就证 券 提 供 意见 和 提供 资产 管 理 ; 富国 资 产管 理( 上 海 ) 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402 人,其中 65.4%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董 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扬 州分 行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室 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证 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兴 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托 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理 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公 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事 ,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历 。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总 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拿 大 注 册 会计师。 现任 BMO 金 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 威 (KPMG )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副 董 事 长, 博 士 , 研 究生 学 历 ,高 级 会 计 师 。现 任 申 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财 务 总 监 、董 事 会秘 书。 历 任 北 京用 友 电子 财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心 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商 管理 教 育 中 心副 教 授,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 市 中 心 支行 ) 会计 处副 处 长 , 中国 人 民银 行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 处处 长 , 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深 圳 监管 局财 务 会 计 处 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司 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营 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经 理, 申 银 万 国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2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部 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部 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副 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 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事 , 本 科学 历 , 中 级 审计 师 。 现任 山 东 省 国 际信 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 自 营 业 务部 总 经理 。历 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部 、评 估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地 有 限公 司计 财 部 业 务经 理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东 省 国际 信托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合规 审计 部 副 总 经理 , 山东 省国 际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 宗 豪 先 生 ,董 事 , 硕士 。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 计 划财 务 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 历 任人 民 银行 上海 市 徐 汇 区办 事 处计 划信 贷 科 、 组织 科 科员 ;工 商 银 行 徐 汇 区 办 事 处建 国 西路 分理 处 党 支 部代 书 记、 党支 部 书 记 兼分 理 处副 主任 ( 主 持 工 作) ;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 人;上海申 银 证 券公 司浦 东 公 司 财会 部 副经 理、 经 理 ; 申银 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浦 东 分 公司 财 会部 经理 、 申 银 万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会 管 理总 部部 门 经 理 、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 任 上 海 仪器 仪 表研 究所 计 划 科 副科 长 、办 公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 任 、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局长、 党 组 副 书 记;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政 府办 公 室主 任、 外 事 办 公室 主 任、 区政 府 党 组 成 员 ; 上 海 市松 江 区区 委常 委 、 副 区长 ; 上海 市金 融 服 务 办公 室 副主 任、 中 共 上 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 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 任圣力嘉学院 (Seneca College ) 工商系会计及 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3 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 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 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师 事 务 所律 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 吉 广 先 生 ,监 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 股份 有 限 公司 风控 总 监 。 历 任济 宁 信托 投资 公 司 投 资部 科 员; 济宁 市 留 庄 港运 输 总公 司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山 东省 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 限 公司 投 行业 务部 业 务 经 理、 副 经理 ;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事 ,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万 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规 与 风 险管 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 限 公 司 首席 风 险官 。历 任 美 国 加州 理 工学 院化 学 系 研 究员 ; 加拿 大多 伦 多 大 学 化 学 系 助 理教 授 ;蒙 特利 尔 银 行 市场 风 险管 理部 模 型 发 展和 风 险审 查高 级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行 操 作风 险资 本 管 理 总监 ; 道明 证券 交 易 风 险管 理 部副 总裁 兼 总 监 ;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 旭 先 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稽 核 部 总经 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李 雪 薇 女 士 ,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运 营 部运 营 总 监 。 历 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资金 清 算员 、登 记 结 算 主管 、 运营 总监 助 理 、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 凯 先 生 , 监事 , 博 士。 现 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易 部 风 控总 监。 历 任 上 海 金新 金 融工 程研 究 院 部 门经 理 、友 联战 略 管 理 中心 部 门经 理、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 轶 琴 女 士 ,监 事 , 本科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零 售 业 务部 零售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4 总 监 助 理 。历 任 辽宁 省证 券 公 司 北京 西 路营 业部 客 户 经 理、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 詹 慧 女 士 ,监 事 , 本科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人 力 资 源部 人力 资 源 总 监 助理 。 历任 上海 交 通 大 学南 洋 中学 教师 、 博 朗 软件 开 发( 上海 )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主 管、 思 源电 气股 份 有 限 公司 人 事行 政部 部 长 、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人 事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 入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监察 稽 核部 总经 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本 科 学 历, 工 商 管 理 硕士 学 位 。曾 任 漳 州 进 出口 商 品 检验 局秘 书 、 晋 江 进 出口 商 品 检验 局 办 事 处 负责 人 、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务 经 理 ;1998 年 10 月 参 与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筹 备, 历 任监 察稽 核 部 稽 察员 、 高级 稽察 员 、 部 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研 究 生 学历 ,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上海 市 分 行职 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笑 薇 女 士 ,研 究 生 学历 , 博 士 学 位, 高 级 经济 师 。 曾 任 国家 教 委 外资 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 摩根 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 BARRA )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 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历任 基金 经 理 、 量化 与 海外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现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 产品 开 发主 管、 基 金 经 理助 理 、基 金经 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 、权 益 投 资 部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5 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现 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兼 权益 投 资 部 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数 量 研 究 员 、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 助 理、 基 金经 理、 量 化 与 海外 投 资部 量化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基 金 经理 , 现任 上证 综 指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富 国上 证 综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富 国创 业 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富 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中 证 国有 企 业改 革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国 中 证全 指 证券 公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国 中证 银 行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兼 任量 化 投 资 部 总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6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 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 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7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 暗示 他 人 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了 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8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的 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范 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量 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若 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一 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以 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管 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门 和 各 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使 它 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 ,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的 基 础 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9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公 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立 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险 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事 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审 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总 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制 战 略 ,为 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制 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战 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负 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资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 和基 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查 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 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产 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则 。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作 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立 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部 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部 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责 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科 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业 务 操 作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晰 、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理 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与 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建 立 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相 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0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立 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的 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部 稽 核 职能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司 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 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效 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监 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1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学 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营 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服 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形 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国 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产 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 产管 理 计划 、商 业 银 行 信贷 资 产证 券化 、 基 金 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 时 在 国 内率 先 开展 绩效 评 估 、 风险 管 理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 个 性 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2 2003 年 以 来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连 续十 四 年 获得香 港 《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展 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 、2013、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 的 控制 及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 方 对 中国 工 商银 行托管服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制 方面 的 健 全 性和 有 效性 的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形 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 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商 银 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总 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指 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核 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行 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权 。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 实 施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3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 应 当符 合 国 家法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全 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须 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 过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4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签 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和 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进 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实 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提 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 五) 资产托 管部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制 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落 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已 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等 ,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5 (4 ) 内 部风 险 控 制始终 是 托 管 部工 作 重 点之一 ,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日 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和 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6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3、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 体 名 单 详 见本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及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发 布的 调 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 增 加或 调 整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8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 【2017】 1199 号 《关于准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 二) 基金类 型 和 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 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三) 募集方式 本 基 金 将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 中 心及 发 售 代理 机 构 的 网 点公 开 发 售。 各发 售 代 理 机 构的 具 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情况 增 加 其 他 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 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债券认购 3 种方式。 网 上 现 金 认 购是 指 投 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以 现 金方 式参 与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上 网定 价 发 售 ;网 下 现金 认购 是 指 投 资者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指 定 的 发 售代 理 机构 以现 金 进 行 的认 购 ;网 下债 券 认 购 是指 投 资者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具体 情 况 调 整 本基 金 的 发售 方 式 , 并 在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中列明。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第 (一)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 金 可 在 募集 期 限内 继续 销 售 , 直到 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理 人也 可 根 据 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五) 募集对象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29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六) 募集场 所 投 资 者 可 在 基金 管 理 人及 其 指 定 的 发售 代 理 机构 办 理 基 金 认购 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认 购 业 务 的具 体 情况 和联 系 方 法 ,请 参 见本 基金 发 售 公 告 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七)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和募 集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八) 基金份 额的 发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九) 认购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份 额(M ) 认 购费 率 M <50 万份 0.4% 50 万份≤M <100 万份 0.2% M ≥100 万份 1000 元/ 笔 基 金 管 理 人 办理 网 下 现金 认 购 时 按 照上 表 所 示费 率 收 取 认 购费 用 。 发售 代理 机构办理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 金 认 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 登记 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十) 认购开 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 户 (以下简称 “上海 A 股账户” )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以下简称 “基金账户” ) 。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参与 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上海 A 股账户。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0 (2)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 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2) 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者在 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 十一 )网上 现金 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 认 购 限 额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单 一 账 户 每 笔 认 购 份 额 需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 资 金 , 办 理认 购 手续 。 网 上 现 金 认购 申 请提 交后 , 投 资 者可 以 在当 日交 易 时 间 内 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 =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 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 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4% ,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 ×0.4% =4.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 ×(1+0.4% )=1,004.00 元 即:投资者通过该发售代理机构网上现金 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需 准备 1,004.00 元。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1 5、 清算交收: 投资者 提交的认购委托, 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 交收。 6、 认购确认: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十 二 )网下 现金 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单笔认购须为 1000 份 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 额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理机构 的规 定 办 理 相 关认 购 手续 ,并 备 足 认 购资 金 。 网 下现 金 认 购 申请 提 交后 ,在 基金管理 人或发售代理机构 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 4、认购金额的计算 (1)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 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 =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 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 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 金额及总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 ×0.4% =4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 ×(1+0.4% )=100,400 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 +10/1.00 =100,010 份 即: 投资者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需准备 100,400 元, 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 100,010 份基金份额。 (2)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2 5、 清算交收: 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 认购确认: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 十三 )网下 债券 认购 1、 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 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债 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 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 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 1 手(人民币 1000 元面值债券为 1 手) ,超过 1 手的部分须为 1 手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 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 认购申请: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 理 认 购 手 续, 并 备足 认购 债 券 。 网下 债 券认 购申 请 提 交 后在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时 间 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 限制个券认购规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网下债券认购日前 3 个月个券的 交 易 量 、 价格 波 动及 其他 异 常 情 况 , 决 定是 否对 个 券 认 购规 模 进行 限制 , 并在网 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 临时拒绝个券认购: 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5、 清算交收: 投资者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 每日日终, 发 售 代 理 机 构将 当 日的 债券 认 购 数 据按 投 资者 证券 账 户 汇 总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在 网 下 债 券 认购 最 后一 日, 基 金 管 理人 初 步确 认各 成 份 债 券的 有 效认 购数 量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确 认 数据 将 投资 者 账 户 内 相 应的 债 券进 行冻 结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 发售 代 理机 构提 供 的 数 据计 算 投资 者应以基金份 额 方 式 支 付的 认 购佣 金, 并 从 投 资者 的 认购 份额 中 扣 除 ,然 后 将扣 除的 认 购 佣 金 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3 登 记 机 构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 投 资者 净 认 购份 额 明 细 数 据进 行 投 资者 认购 份 额 的 初 始登 记 ,并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报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确认 的 有效 认购 申 请 债 券 数据,将 投资者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 ∑ ( 第 i 只债券的价值 × 有效认购数量 ) /1 . 00 n i = 1 其中: (1) i 代表投资者 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债券, n 代表投资者提交的债券总只 数。如 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债券的申请,则 n=1 。 (2)T 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 (3)D 日为债券过户日。 (4) “第 i 只债券的价值” =第 i 只债券在 T 日的估值价 (注: 如无 特别所指, 则为估值净价)+ (D-1 )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 T 日至登 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 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利息 兑 付 等 权 益变 动 情况 ,则 由 于 投 资者 获 得了 相应 的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将 相 应 调 整 应计利息的计算。 (5 ) “ 有效 认 购 数 量 ”是 指 由 基 金管 理 人 确认的 并 据 以 进行 清 算 交收的 债 券 数量。其中 , ①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网 下债 券 认 购 日 前公 告 了 限制 认 购 规 模 的个 券 名 单, 则对 于 经 公 告 限制 认 购规 模的 个 券 , 基金 管 理人 可确 认 的 认 购数 量 上限 的确 认 方 法 在 届时公告中列示。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 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 行债券过户日(D 日) 的冻结 期 间 发 生 司法 执 行 , 则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发送 的 解冻 数据 对 投资者 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 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 付认购佣金。 (1)若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 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4 (2)若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 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1+ 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1.00 认 购 份 额 、 净认 购 份 额和 以 基 金 份 额的 方 式 支付 认 购 佣 金 的计 算 保 留到 整数 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 十四 )募集 资金 利息与 募集 债券权 益的 处理方 式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网下 现 金 认 购 的有 效 认 购资 金 在 募 集 期间 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 额归 投资 者 所 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 额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记录 为 准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和 通 过发 售代 理 机 构 进行 网 下现 金认 购 的 有 效认 购 资金 在登 记 机 构 清 算交 收 后 至划 入 基金 托管 专 户 前 产生 的 利息 ,计 入 基 金 财产 , 不折 算为 投 资 者 的 基金 份 额 ;投 资 者 以 债券 认 购 的 ,认 购 债券 由登 记 机 构 予以 冻 结, 冻结 期 间 产 生 的孳 息归投资者所有。 ( 十 五 ) 基金 募 集 期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 金募 集 行 为结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动 用 。募 集的 债 券 由 登记 机 构予 以冻 结 , 于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 过 户至 预 先开 立的专 门账 户。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5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基 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备 案 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 登记机 构 应 予 以 解冻 , 登记 机构 及 发 售 代理 机 构将 协助 基 金 管 理人 完 成相 关资 金 和 证 券 的退还工作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 终 止 基金 合 同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7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的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事 先 确 定基 金 份 额 折 算日 , 并 依照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提前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折 算的原 则 基 金 份 额 折 算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登 记 机构 申 请 办理 , 并 由 登 记机 构 进 行基 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 金 份 额 折 算后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与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数 额 将 发 生调 整 ,但 调整 后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占基 金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变 化 。基 金份 额 折 算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 益无 实 质性 影响 。 基 金 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 果 基 金 份 额折 算 过 程中 发 生 不 可 抗力 或 登 记机 构 遇 特 殊 情况 无 法 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的方 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本基 金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规 定 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二) 基金份 额的 交易 1、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 间交易。 2、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应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修订稿) 》 、 《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 三)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和终 止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复 牌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基 金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四 ) 法 律法 规 、 监管部 门 或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对 上 市 交 易另 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 五 )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及 不 损 害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可 以 申请 在包括 境外 交易所 在内 的其他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六)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计 算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 投 资 者 交易 、 申购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参考 。具 体 的 计 算方 法 与发 布情 况 届 时 由 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 七 ) 相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及 上 海 证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改 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八 ) 若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增 加 了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新功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 能。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39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未 来 在 条 件 允许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场 内 开 通 本 基金 现 金 申购 、赎 回 以 外 的 方式 办 理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业务 ,非 现 金 申 购赎 回 的业 务规 则 、 申 购 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办 理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或 按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业 务之 前 公 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的 名单 ,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 未 来 条 件 允许 的 情 况下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开通 直销机构的 申 购 赎 回业 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日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投资 者 应 在 开 放日 申 请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 基 金 可 在 基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之 前 开始 办 理 申购 和 赎 回 , 但在 基 金 份额 申请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0 上市期间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本 基 金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开 放 日 常申 购 之 前, 可 向 本 基 金联 接 基 金开 通特 殊 申 购 , 特殊 申 购仅 开通 一 日 , 申购 价 格以 特殊 申 购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计 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和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 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关 于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型 开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细 则 》及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发 布 的 其 他 相 关 规 则和 规 定; 如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修 改 或 更 新 上 述 规则 并 适用 于本 基 金 的 ,则 按 照新 的规 则 执 行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进 行 更新 。 5、 未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的 情况 下 ,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调 整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 申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或 基 金管 理 人 规定 的 方 式 , 在开 放 日 的 开放 时 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 时,必须根据 当日申 购赎 回 清 单 备 足申 购 对 价 ,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 投资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足 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和现 金 , 否则 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 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1 要 求 的 申 购对 价 ,则 申购 申 请 失 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 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要 求 准 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内 不具 备 足 额 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 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应及 时 通过 其办 理 申 购 、 赎回的 销 售网 点 查询 有关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否则 , 如 因 申请 未 得到 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回 过 程 中涉 及 的 现 金 和基 金 份 额交 收 适 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 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 理基金 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1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清 算,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与 申购 赎回 代 理 券 商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 销, 在 T+1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 收。 赎 回 替 代 金 额的 清 算 交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协 商 处 理。 正常 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 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 市 场 交 易 清算 规 则发 生较 大 变 化 、基 金 赎回 数额 较 大 或 组合 证 券内 的部 分 证 券 因 停 牌 、 流 动性 不 足等 原因 导 致 无 法足 额 卖出 等情 况 , 则 赎回 款 项的 清算 交 收 可 延 迟办理。 对于因申 购 赎回 代 理 券商 交 收 资 金 不足 , 导 致投 资 者 申 购 失败 的 情 形, 按照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范围 内 , 对 清 算交 收 和 登记 的办 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2 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 在 清 算 交收 时 发 生 清 算交 收 参 与方 不 能 正 常 履约 的 情 形, 则依 据《中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关 于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 业 务 实施 细 则》 的有 关 规 定 进行 处 理。 若发 生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和 申 购赎 回 代 理券 商 的 规 定 按时 足 额 支 付 应付 的 现 金 差 额和 现 金替 代退 补 款 。 因投 资 者 原 因导 致 现 金 差额 或 现金 替 代退补款未 能 按 时 足 额交 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 该 投资 者 追偿 并要 求 其 承 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范 围内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并 不违 背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和 登记 机 构 相 关规 则 的情 况下 可 更 改 上述 程 序。 基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 目前, 本 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 份。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 情况和 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 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于 投资 运 作 与 风险 控 制的 需要 , 可 采 取上 述 措施 对基 金 规 模 予 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 回 的 数 量 或比 例 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 对价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3 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或 组合 证 券、 现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及 其他 对 价 。 赎回 对 价是 指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交 付 给赎 回 人的 现金 替 代 、 现金 差 额及 其他 对 价 或组 合 证 券 、 现金 替 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他 对 价 。 申购 对 价 、 赎回 对 价根 据申 购 赎 回 清 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赎回 代 理券 商 可 按照 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未 来 , 若 市 场情 况 发 生变 化 , 或 相 关业 务 规 则发 生 变 化 , 或实 际 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不 违反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情 况下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赎 回 清 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 七) 申购赎 回清 单的内 容与 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单 公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金、T-1 日现金差额、T-1 日 基金份额净值、T-1 日 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所 包 含的 全 部 或部 分 证 券 。 申购 赎 回 清单 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证券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申 购 、 赎回 过 程 中 , 投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用于替代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 退补现金替 代 ( 标志为 “退补” ) 、 允许现金替代 (标志为 “ 允许 ” ) 和禁止现金 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是 指 在 申购 或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必须 使 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采取固定替代金额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是 指 当 投资 者 申 购 或 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 只 能 使用 现 金 作为 组合 证 券 的 替 代,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 申 购 赎 回 清单 要求 , 代 理 投资 者 买入 或卖 出 组 合 证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4 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允许现 金 替 代是 指 在 申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用 现 金 作 为 全部 或 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禁 止 现 金 替 代是 指 在 申购 或 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 ,该 成 份 证 券 不允 许 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采 用 全 现金 替 代 , 基 金管 理 人 代买 代卖 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包括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未 来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和 登 记 机 构 系统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本 基金 将 采 用 实物 申 购 赎 回 模 式, 申 购对 价、 赎 回 对 价包 括 组合 证券 、 现 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 其 他 对 价。 (2)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必 须 现 金替 代 的 证 券 一般 是 由 于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即 将 被剔 除的 成 份 证 券 ;或 法 律法 规限 制 投 资 的证 券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出于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 替 代 金 额 :对 于 必 须现 金 替 代 的 证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在 申购 赎 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 盘全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 公允 价。 (3)退补现金替代 ① 适 用 情 形 :退 补 现 金替 代 的 组 合 证券 是 需 要基 金 管 理 人 在投 资 者 现金 申购 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 申 购 现 金 替代 保 证 金: 对 于 退 补 现金 替 代 的组 合 证 券 , 申购 现 金 替代 保证 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的估值全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保证金的原 因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需要 在 收 到申 购 确 认 信 息后 买 入 相应 的组 合 证 券 , 基金 的 实际 结算 成 本 与 替代 金 额可 能有 所 差 异 。为 便 于操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 预先 确 定 现 金替 代 溢价 比例 , 并 据 此收 取 申购 现金 替 代 保 证 金 。 如 果 预先 收 取的 申购 现 金 替 代保 证 金高 于购 入 该 部 分组 合 证券 的实 际 结 算 成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5 本 , 则 基 金管 理 人将 退还 多 收 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 收 取 的申 购 现金 替代 保 证 金 低 于 基 金 购 入该 部 分组 合证 券 的 实 际结 算 成本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向投 资者 收 取 欠 缺 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申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布现 金替代 溢价 比例, 并据 此收取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T+2 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 入 或 卖 出 的被 替 代组 合证 券 的 实 际单 位 购入 成本 或 实 际 单位 卖 出金 额、 实 际 购 入 或卖出的相关费用、 未买入或未卖出的 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2 日估 值全价,计算 并 确 定 被 替代 组 合证 券的 单 位 结 算成 本 ,在 此基 础 上 根 据替 代 组合 证券 数 量 和 现 金 替 代 保 证金 确 定基 金应 退 还 现 金申 购 投资 者的 款 项 、 现金 申 购投 资者 应 补 交 的 款项以及赎回替 代金额 。T+3 日, 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或补款 与相关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办理交收 。T+7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 支付的赎回替代 金额与 相关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办理交收。 若 T 日至 T+2 日期间 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5、预估现金相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是 指 为 便于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及 申 购 赎 回代 理 券 商 预 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预计参考价格的乘积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6 份证券的数量、T 日估值全价 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 数值 可 能 为正 、 为 负 或 为零 。 在 投资 者 申 购 时 ,如 现 金 差额 为正 数 , 则 投 资者 应 根据 其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支付 相应 的 现 金 ,如 现 金差 额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据 其 申购 的基 金 份 额 获得 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 资者 赎 回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 购 份 额 上 限是 指 当 日可 接 受 的 申 购总 份 额 。如 果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接 受后 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 回 份 额 上 限是 指 当 日可 接 受 的 赎 回总 份 额 。如 果 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接 受后 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8、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7-12-29 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 10 年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码 511311 2017-12-28 内容信息 现金差额(单位:元) -88.77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008,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8000 2017-12-29 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 预估现金部分 (单 位:元) -522.25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7 申购上限 1,000,000,000 赎回上限 500,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单位:份) 1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手) 现金替代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替代金额 019545 16 国债 17 82 退补 3% 77,486.48 019551 16 国债 23 83 退补 3% 77,690.32 019558 17 国债 04 78 退补 3% 78,258.39 019564 17 国债 10 78 退补 3% 78,098.43 019572 17 国债 18 306 退补 3% 311,352.45 019580 17 国债 25 404 退补 3% 415,800.42 注:此表仅为示例。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 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登记机构等因 异 常 情 况 无法 办 理申 购, 或 者 指 数编 制 单位 、相 关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 赎回 清 单无 法编 制 或 编 制不 当 。上 述异 常 情 况 指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预 见 并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8 不 可 控 制 的情 形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系统 故 障、 网络 故 障 、 通讯 故 障、 电力 故 障 、 数 据错误等。 8、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 6-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采 取 暂停 基金 申 购 等 措施 。 基金 管理 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 果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对 价 将 退 还 给投 资 者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对价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对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登记机构等因 异 常 情 况 无法 办 理赎 回, 或 者 指 数编 制 单位 、相 关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等 因 异 常 情 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49 7、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的 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对价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 理 ,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 其他申 购赎 回方式 1、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 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 ,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 债券 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 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 在条件允许时, 基 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 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 对 上 述申 购 和赎 回的 安 排 进 行补 充 和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对于符合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要 求 的 特 定机 构 投资 者,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且 对 持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下 ,安 排 专 门 的申 购 方式 ,并 于 新 的 申购 方 式开 始执 行 前 另 行 公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0 ( 十一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二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1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一) 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业 务 指 根 据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型 开放 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业 务实 施 细 则 》以 及 相关 业务 规 则 定 义 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 管和结算业务 。 ( 二) 基金登 记业 务办理 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 构 为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代理 人 签 订 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 明 确 基 金管 理 人和 代理 机 构 在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的义 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 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 数 据 备 份至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机构 。 其保 存期 限 自 基 金账 户 销户 之日 起 不 得 少 于二十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 者 或 基 金带 来 的损 失, 须 承 担 相应 的 赔偿 责任 , 但 司 法强 制 检查 情形 及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2 5、按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 国债 、 备 选成 份 国债、 替代 性 国 债等 。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其他国债、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单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债 券 和备 选 成 份债 券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是 指 数基 金 , 主要 采 用 组 合 复制 策 略 及适 当 的 替 代 性策 略 以 更好 的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标 的 指 数中 各 成 份 国 债的 历 史 数据 和 流 动 性 分析 , 选 取流 动性 较 好 的 国 债构 建 组合 ,对 标 的 指 数的 久 期等 指标 进 行 跟 踪, 达 到复 制标 的 指 数 、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 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国债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 致 本 基 金无 法 获得 对个 别 成 份 国债 足 够数 量的 投 资 时 ,基 金 管理 人将 通 过 投 资 其他成份国债、非成份国债、成份 券个券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本基金力 争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未 来 , 随 着 证券 市 场 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和 丰 富 ,本 基 金 可 相 应调 整 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风 险 管 理的 原 则 , 主 要选 择 流 动性 好 、 交 易 活跃 的 国 债期 货合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4 约 进 行 交 易, 以 降低 债券 仓 位 调 整的 交 易成 本, 提 高 投 资效 率 ,从 而更 好 地 跟 踪 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类 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基 准 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资 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体 的 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立 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就 指 令 执 行 过程 中 的 问题 及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执 行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向 基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提 出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 中交 易室 同 时 负 责各 项 投资 限制 的 监 控 以及 本 基金 资产 与 公 司 旗 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重 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授 权 范 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五)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样本券由发行期限为 10 年期、且剩余期限位于 8.5 到 10 年之间的国债组成。 如 果 标 的 指 数被 停 止 编制 及 发 布 , 或标 的 指 数由 其 他 指 数 替代 ( 单 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5 券 市 场 上 有代 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 投资 的 指数 推出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则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依 法变 更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和 投资 对 象 , 并依 据 市场 代表 性 、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变 更 标 的指 数 , 若 标 的指 数 变 更涉 及 本 基 金 投资 范 围 或投 资策 略 的 实 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应就 变 更标 的指 数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在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若 标的 指 数 变 更对 基 金投 资无 实 质 性 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并在 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券 基 金 ,风 险 与 收 益 低于 股 票 基金 、 混 合 基 金, 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较 低 预期 收益 和 预 期 风险 水 平的 投资 品 种 。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标 的 指 数成份 券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不受前述限制;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6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按 照 中国 金 融 期 货 交易 所 要 求的 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 向交 易所 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8 ) 基 金所 持 有 的债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9)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 )和(12)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 调 整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7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再 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不 需 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8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5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拥有 的各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非 因 基 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债 券 、 国债 期货合约、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应 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 节 所 称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 是 指 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 的 其他 交 易场 所 上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国债等债券 品种。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如 法律 法 规 今 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1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按 规定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登 记 机 构、 或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 误遭 受 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2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 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3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4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定 的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 数同 期收 益率 达到 0.1% 以 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 3、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 尽 可 能 贴 近标 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 率 。基 于 本基 金的 性 质 和 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不 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 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 、 登记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数额 的确 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日 本 基 金相 对 标 的 指 数的 超 额 收益 率 = 基 金 收益 率 - 标的 指数 同期收益率。 基 金 收 益 率 为收 益 评 价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00% ;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5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0.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并 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六)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七)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 担。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5% 的 年费 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7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 抗 力致 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 ,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数 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指 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有 限公 司 支 付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 如 上 述指 数 许可 使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的 费率 、 计 算 方法 及 其他 相关 条 款 发 生变 更 ,本 条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进 行公 告 。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指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25,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 据 实 际 天数 按 比例 计算 。 指 数 许可 使 用费 将按 照 上 述 指数 许 可协 议的 约 定 进 行 支付。 标 的 指 数 供 应商 根 据 相应 指 数 许 可 协议 变 更 标的 指 数 许 可 使用 费 率 和计 算方 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8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需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收 法 律 、法 规执 行。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相关 税 收 ,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 其 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69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 法律 法 规关 于信 息 披 露 的披 露 方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一 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1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基 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应 当 最 大 限度 地 披 露影响 基 金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可 以进 行 基 金 份 额折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确 定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折 算 并 由登 记 机 构 完 成基 金 份 额的 变 更 登 记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在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6、申购赎回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每 个 开 放日 ,通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2 过其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 在 基金 份 额 上 市 或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 金 份 额 上市 或 开 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 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 其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销 售机 构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前 述规 定 的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 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3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4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6)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 (30 ) 发 生 涉及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 重大 事项 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 金 应 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书 (更 新 ) 等 文 件中 披 露国 债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 持仓 情 况、 损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披 露 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 时;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5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定 媒 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介披 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6 第 十 九 部分


风险 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因 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家 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民 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济 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债 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率 的 变 动, 同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此 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所 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通 货 膨 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过 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者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行 人 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利 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管理风险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7 在 基 金 管 理 运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 等判 断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在 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作 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7、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者 基 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9、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指 因 证 券市 场 交 易 量 不足 , 导 致证 券 不 能 迅 速、 低 成 本地 变现 的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还包 括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致 使 没 有足 够 的现 金应 付 赎 回 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合 同约 定 : “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的 成 份 国债 、 备 选成份 国 债 、 替代性 国债等” , 其中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从投资范围上 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从投资限制上看,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8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 《流动性风险规定》 。 综 上 所 述 , 本基 金 拟 投资 市 场 、 行 业及 资 产 的流 动 性 良 好 ,流 动 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 竭 等 极 端情 况 下 发生 无 法 应 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的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 保 障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为 前提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等 规定 ,选 取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延 缓 支 付赎 回 对价 、暂 停 估 值 等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工具 作为 辅 助 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工具 的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风 险 进行 监测 和 评 估 ,使 用 前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在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时 ,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赎 回 对价 支 付 等可 能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理 人 将依 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等规 定 进 行 操作 , 保障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 本 基 金 采 取 指数 化 投 资策 略 , 被 动 跟踪 标 的 指数 。 当 指 数 下跌 时 , 基金 不会 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 基 金 采 用 优化 抽 样 复制 策 略 , 组 合与 标 的 指数 之 间 可 能 存在 差 异 ,组 合中 还 会 保 留 部分 现 金或 其他 债 券 品 种。 此 外, 标的 指 数 成 份国 债 取价 规则 和 基 金 估 值方法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使基金存在跟踪误差; ② 由 于 标 的 指数 调 整 成份 国 债 或 变 更编 制 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相 应 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③ 由 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国债 在 标 的 指 数中 的 权 重发 生 变 化 , 使本 基 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 由 于 成 份 国债 停 牌 或流 动 性 差 等 原因 使 基 金无 法 及 时 调 整投 资 组 合或 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⑤ 由 于 基 金 投资 过 程 中的 证 券 交 易 成本 , 以 及基 金 管 理 费 和托 管 费 等费 用 的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79 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 在 本 基 金 指数 化 投 资过 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 能 力 , 例如 跟 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 术 手段 、 买入 卖出 的 时 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 本 基 金 的收 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 影 响本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⑦ 其 他 因 素 产生 的 偏 离。 如 因 受 到 最低 买 入 券数 的 限 制 , 基金 投 资 组合 中某 些 国 债 的 持有 比 例与 标的 指 数 中 该国 债 的权 重可 能 不 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 空 、 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流动性风险 ① 本 基 金 最 小申 购 、 赎回 单 位 设 置 较高 , 中 小投 资 者 只 能 在二 级 市 场上 按交 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但 不 保证 市 场 交 易 一定 活 跃 ;基 金的 交 易 可 能 因各 种 原因 被暂 停 , 当 基金 不 再符 合相 关 上 市 条件 时 ,基 金的 上 市 也 可 能被终止 。 ③ 尽 管 由 于 投资 者 可 以进 行 申 购 、 赎回 , 基 金一 般 不 会 持 续出 现 大 幅折 溢价 情况。 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 可能高于 (称为溢价) 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 (4)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 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 由于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 与 实 时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可能 存 在 差 异, 与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 的实 际 结算 价格 也 可 能 存 在差异,IOPV 计算还 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 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申购、赎回风险 ① 本 基 金 目 前采 用 现 金申 购 赎 回 , 投资 者 的 申购 、 赎 回 价 格依 据 招 募说 明书 约 定 的 代 理买 卖 原则 确定 , 可 能 受组 合 证券 的买 卖 价 格 等的 影 响, 与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或 有不 同, 投 资 者 须承 担 其中 的交 易 费 用 和冲 击 成本 ,也 可 能 因 买 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 赎回失败风险。 申购时, 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0 申 购 申 请 可能 失 败。 赎回 时 , 如 果投 资 者持 有的 符 合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不 足 或 未 能 按 要 求 准 备足 额 的现 金, 赎 回 申 请可 能 失败 。基 金 还 可 能在 申 购赎 回清 单 中 设 定 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 ,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接受后将使 当日申购 (或赎回) 总 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 , 则投资者的申 购 ( 或 赎 回) 申 请可 能失 败 。 此 外, 如 果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商 交 收资 金不 足 , 登 记 机 构 将 按 照投 资 者申 报时 间 先 后 顺序 逐 笔检 查 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的 资金 是 否 足 额 并 相 应 确 认申 购 份额 ,对 于 后 申 购的 投 资者 ,不 论 是 否 备足 资 金, 都可 能 面 临 申 购失败的风险。 ③ 投 资 者 在 赎回 时 , 因个 别 证 券 出 现停 牌 等 原因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在 短期 内卖出证券,从而导致赎回周期较长的风险。 ④ 当 发 生 不 可抗 力 、 证券 交 易 所 或 银行 间 市 场 临 时 停 市 或 其他 异 常 情况 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⑤ 基 金 管 理 人可 能 根 据成 份 券 流 动 性情 况 、 市值 规 模 变 化 等因 素 调 整最 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 能 无 法 按照 新 的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 全部 赎回 , 而 只 能在 二 级市 场卖 出 全 部 或 部分基金份额。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 则 为使 收 益 分 配 后基 金 累 计报 酬 率 尽 可 能贴 近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数 的 情 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 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持 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 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 申 购 赎 回 代理 券 商 因多 种 原 因 , 导致 代 理 申购 、 赎 回 业 务受 到 限 制、 暂停 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1 ② 登 记 机 构 可能 调 整 结算 制 度 , 对 投资 者 基 金份 额 、 组 合 证券 及 资 金的 结算 方 式 发 生 变化 , 制度 调整 可 能 给 投资 者 带来 理解 偏 差 的 风险 。 同样 的风 险 还 可 能 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机构 、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代 理 机 构 可 能违 约 , 导致 基金 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 为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 正 常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登 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10)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包 括国 债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的投 资 可 能 面 临市 场 风 险、 基差 风险、流动 性 风 险。 市场 风 险 是 因期 货 市场 价格 波 动 使 所持 有 的期 货合 约 价 值 发 生 变 化 的 风险 。 基差 风险 是 期 货 市场 的 特有 风险 之 一 , 是指 由 于期 货与 现 货 间 的 价 差 的 波 动, 影 响套 期保 值 或 套 利效 果 ,使 之发 生 意 外 损益 的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分 为 两 类: 一 类为 流通 量 风 险 ,是 指 期货 合约 无 法 及 时以 所 希望 的价 格 建 立 或 了 结 头 寸 的风 险 ,此 类风 险 往 往 是由 市 场缺 乏广 度 或 深 度导 致 的; 另一 类 为 资 金 量 风 险 , 是指 资 金量 无法 满 足 保 证金 要 求, 使得 所 持 有 的头 寸 面临 被强 制 平 仓 的 风险。 ( 二) 声明 1 、 本 基 金未 经 任 何一级 政 府 、 机构 及 部 门担保 。 投资者 自 愿 投 资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2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定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3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4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 、申购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5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6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购 、赎 回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 同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 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7 13 )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8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 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89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价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 收益 和赎 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授 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0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 以 本 基 金 为目 标 基 金且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与 本 基 金相 同 的 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鉴 于本 基 金 和 联接 基 金的 相关 性 , 本 基金 联 接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凭 所 持有 的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直接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 决 。在 计 算参 会份 额 和 计 票时 , 联接 基金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 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 和 表决 票 数为 :在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联 接 基金 持有 本 基 金 份额 的 总数 乘以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占联 接 基金 总份 额 的 比 例,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 舍 五入 的 方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金 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 金的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身 份行 使表 决 权 , 但可 接 受联 接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 理人 的 身份 出席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 本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召 开 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 提 议召 开 或召 集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由联 接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联 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议 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 将 来 法 律 法规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另 有 规定 的 , 以 届 时有 效 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1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者 变 更 收 费方 式 ,调 整基 金 份 额 类别 、 停止 现有 基 金 份 额 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 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则》 , 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内容; 7)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 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2 9)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3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法 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4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 月 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或 相 关公 告 指定 的其 他 方 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表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 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5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书 面或 非 书面 方式 授 权 其 代理 人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使 表 决 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 比照 现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程 序进 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同 的 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6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 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 有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席的 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前 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集 人 发 布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为 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7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8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导 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可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9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均 应 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0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1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行 使 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2 经 营 范 围 : 办理 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险 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 金 受 托管 理 服务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金 的注 册 登 记 、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 国债 、 备 选成 份 国债、 替代 性 国 债等 。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其他国债、 债券回购、 银 行 存 款 、同 业 存单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部 门 规 章及 《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 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3 资产的 80%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b)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 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c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e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f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g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h)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 比 例 的 有关约定; i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j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k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l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 保 持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4 一致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但须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方可 纳入 基 金 托 管人 投 资监 督范 围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k)和 l ) 条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期货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 成份 券调 整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函 说 明 基 金可 能 变动 规模 和 公 司 应对 措 施, 便于 托 管 人 实 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律、行政 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5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行 间 市 场交 易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审 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回 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行 更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 对 手 时须 提 前书 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进 行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发 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卖 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交 易 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约 定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确 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后 仍未 改 正 时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 以 根 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 调 整 核 心交 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险 , 在与 核心 交 易 对 手以 外 的交 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 后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 。 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险 。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6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银 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进 行 赔 偿 。基 金 管理 人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核 心存 款 银 行 名单 进 行调 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 议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 金托 管 人 在交 易 前 能 够 监控 的 投 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值 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 监控 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 成 交的 投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该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法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须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7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有 义 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同 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就 基金 管 理 人 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8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有 关 规 定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 的 属 于 本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 中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算办 法 》 以 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09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基金 的债 券 的 后 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0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 全 方 式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份 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估 值 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以双 方认 可 的 方 式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包括 《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1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 15 年。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应 于下 月前 十 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生 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定 期 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生 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托 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2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管 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 突 。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3 第二十三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 确 认 单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 持 有人 账 单订 制情 况 向 账 单期 内 发生 交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公 司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期 或 不 定 期发 送 对账 单。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 的手 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错 误 、 未 及时 变 更等 原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法 按 时或 准确 送 达 。 因上 述 原因 无法 正 常 收 取对 账 单 的 投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公 司 网站 ,或 拨 打 本 公司 客 服热 线查 询 、 核 对、 变 更您 预留 的 联系方 式 。 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需 要 获 取 指定 期 间的 纸质 对 账 单 ,可 拨 打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 供姓名、 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邮 寄 地 址 、邮 政 编码 、联 系 电 话 ,经 本 公司 客服 人 员 核 实相 关 信息 后, 将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二)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 销网 点 和 其他销 售 机 构 的销 售 网 点办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月度 电子 对 账 单 、季 度 电子 对账 单 、 富 国周 刊 、 富 国快 讯 、 投 资 策略报告、 基金季报和年报摘要、 公告信息等,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金 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户 服 务 ”栏 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投资资讯、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服务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4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获 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询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栏 目 、 客户 服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八 ) 如本 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 何您/ 贵 机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通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本 基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5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 众查 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116 第二十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