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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债(511310)

十年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富国中证 10 年 期 国 债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2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3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8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8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1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3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6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0 十、 信 息披 露 20 十 一、 基金 费用 22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4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25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25 十 五、 禁止 行为 27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28 十 七、 违约 责任 30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1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1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2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0361818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外 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债、 备 选 成 份 国债、替代性国 债 等 。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国 债 、 债 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债 券和备 选成 份债券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7)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8)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 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致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1 )和 12)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期货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调 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4、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6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核心 交易对 手为 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7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合理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8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 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 产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9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 二)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0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1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和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 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 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 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 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 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2 确认, 因 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 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 视情况暂缓 或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3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七) 更换被 授权 人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 副本不一致的, 以副本为准,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相关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货 买 卖的证 券/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4 经纪合 同,其 他事 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若无明 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 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 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 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5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 三) 资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 人的 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 点 进 行 申 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上午 11 :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6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7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等债 券品种。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 银行 间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按成 本估 值。 (5) 国债 期货合 约以 估值日 的结 算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8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如果资产托管人提出异议且计算结果为正确结 果的,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基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9 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财务报表 、 季度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 0.1% 以 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 3、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根 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使收 益分 配后基 金净 值增长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 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方式; 6、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关 、登 记机 构、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制 定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信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1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信 息披 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 披露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 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清单、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2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基金托 管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 基金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3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25,000 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 四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 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费 等根 据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 基 金费 用。 ( 五)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 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六)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 有 权拒 绝执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 八)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的 约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费 用,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做 出书 面 解释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或合 理的理 由, 可以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为 15 年 。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5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和档案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 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 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6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 任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7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3、原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时更 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十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8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 分的除外。 (十)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9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0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1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 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 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1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富国中 证 10 年 期国 债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2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