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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债(511310)

十年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富国中证 10 年 期 国 债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八 年 一 月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中证 10 年期 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富 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中证 10 年 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6、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 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 31、 登记业务: 指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 登记、存 管和结算业务 32、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3、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5、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赎回对价的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48、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 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中证 10 年期国债 指数 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1、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 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 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由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5、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6、 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57、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8、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 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样本券由发行期限 为 10 年期、且剩余期限位于 8.5 到 10 年之间的国债组成。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中证 10 年期国 债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 中证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10 年期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编 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名 等) ,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 赎回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 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发售代理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各发 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发售代理 机构,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和网下债券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 参与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 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 及债券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 开立的专门账户。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 续 、 认购资金的利息处理 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 ; 否 则 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 金 合 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 后) ;对 于基金 募集期 间网下债 券认购 所募集 的债券,登 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 证券的退还工作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折 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 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 登记机构 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 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1、本基 金在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 市,在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和交易 时间交易。 2、基金 份额在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的上市 交易, 应遵照《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 、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 则(修订 稿) 》 、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 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 布 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场内开通本基金现金申购、 赎 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非现金申购赎回 的业务规则、 申购 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 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之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 直销机构的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但在基金份额申请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上市期间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放日常申购之前, 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 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 金的申 购对价 和赎回对 价包括 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或 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或 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 。 5、未来 ,在条 件允许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调整基 金的申 购赎回 方式及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 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 , 在开放日的 开放时 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 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 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 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 销售网点查询 有关 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现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 收 具体规则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 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 公告。 如果 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 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 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 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者 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 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 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整 数倍。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 管理人 确定和调整, 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 投资者需求,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组合 情况等 因素, 设定申购 份额上 限和赎 回份额 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并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 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量 或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 现金 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或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 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申购 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 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 者在申 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 可按 照一定 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在 申购赎 回清单 中设置申 购上限 且当日 总申购 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相关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登记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 据错误等。 8、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未公布申 购赎回 清单, 或在开市 后发现 申购赎 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3、6-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的,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 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 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登记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设置 赎回上 限且当 日总赎 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 基金 管理人 开市前 未公布申 购赎回 清单, 或在开市 后发现 申购赎 回清单 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7、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5 项以 外的 暂停 赎回 情形之 一 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如果 本基金 推出联 接基金( 可能由 基金管 理 人另行 募集或 由基金 管理人 已管理的 其他证 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形成 ) ,在 本基金上 市之前 ,联接 基金可以用 债券 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具体情况 开通 本基金 的场外申 购赎回 等业务 ,场外 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且 对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理人 可开放 集合申 购,即允 许多个 投资者 集合其 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 申购。 5、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机构 可依据 本基金 合同开展 其他服 务,双 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 对于 符合《 特定机 构投资者 参与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申 购赎回 业务指 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 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和收益分配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 调 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内 容; (7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调 整基金 的申购 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 整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 赎回清 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 相关公告指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 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 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 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 管和结算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及规则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债、备选成份国债、替代性国债 等 。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国 债 、 债 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是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 优化抽样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国债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 性较好的国债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 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国债被限制投资等情 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国债足 够 数 量 的 投 资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投资其他成份 国债、非成份 国债、成份券个券 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本 基 金 力 争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0%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2% 。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 约进行交易, 以降低债券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 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 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7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8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除 上述第 (11 ) 和 (1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样本券由发行期限 为 10 年期、且剩余期限位于 8.5 到 10 年之间的国债组成。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更名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基金 ,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 券 及备选成份券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国债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节所称的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 国 债 等 债 券品种。 1、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 易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5、 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25,000 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 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 0.1% 以 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 3、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根据 以下原 则确定 :使收益 分配后 基金净 值增长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面 值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 法规 、 监管机 关 、登记 机构、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收益率-标的指 数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 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 精确到百分号 内小数点 后 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 标。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0.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计算 截至基 金收益 评价日本 基金的 可分配 收益, 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 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 其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份额上市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八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或 终止上市; 26、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 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 单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一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后 有 权 根 据 另 一 方 过 错 程 度 向 另 一 方 追 偿 。 但 是 发 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 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 仲裁时 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六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 收益分配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 调 整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内 容; (7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调 整基金 的申购 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情况 下,调 整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 赎回清 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 )当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变 更时,本 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10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 相关公告指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相关公告指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 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达到 0.1% 以 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3、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根据 以下原 则确定 :使收益 分配后 基金净 值增长 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 4、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 法规、 监管机 关、登记 机构、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收益率、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收益率-标的指 数同期收益率。 基金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 标的指数同期收益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00% 。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 2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 标。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0.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 前述收 益分配 原则计算 截至基 金收益 评价日本 基金的 可分配 收益, 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人民币 25,000 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国债、备选成份国债、替代性国债等 。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国 债 、 债 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 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 述限制;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受前述限制;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7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8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9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 上述第(11 ) 和 (1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调 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须提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基金份额上市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或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 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