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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行业A(270025)

广发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10]950 号文核准。本 基金合 同 于2010 年11 月23 日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者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 年11 月2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 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78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79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8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90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10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10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10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11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11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11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117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12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12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4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5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61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7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71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 除 非文 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 以 下含义 :


招募说明 书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即 用 于 公 开披 露 本 基 金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相关服 务机构 、基金 的募集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基金 的投资 、 基金的业 绩 、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与 清算、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备 查文件 等涉及 本基金 的信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申购申 请的要 约邀请 文件 , 及其 定 期的 更新 本合同 、 《基 金合同 》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 本合同 的任何 有效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仅为 《 基 金 合同 》 目 的 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 部门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运作办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 货币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合同 》 所 募集的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 3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签订 的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中国证监 会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银行监管 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 人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 及 相关文 件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 机构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业 务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基金销售 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 业务 基金登记 、 存 管 、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件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4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同 》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 享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部门 批准设 立的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管理机 构、 保 险公司 、 证 券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 请法定 机构验 资并办 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基金存续 期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合法存 续的不 定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的 工作日


5 T 日 申购、赎 回或办 理其他 基金业 务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 募集期 内, 销售机 构向投 资者销 售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 者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 人购买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申购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 者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 规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管理 人卖出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金 的日 常赎回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从某一 交易账 户转入 另一交 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6 金) 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任 何其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入基 金) 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息 、 证 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 有期间 的公允 价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总值扣 除负债 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 估值 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 ; 剩 余 期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 回 购 ;期 限 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银行 票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观事 件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8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9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 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1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邱璟旻先 生,理 学硕士 ,持有 中国证 券投资 基金业 从业证 书。曾 任远 策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部研 究员, 建信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研究发 展部任 研究员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 发展部和 权益投 资一部 任研究 员。现 任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4 月20 日起任职 ) 、 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3 月1 11 日起任职 )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3 月29 日起任 职) 、广发 医疗保健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8 月10 日起 任职 ) 。 刘格菘先 生,经 济学博 士,持 有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中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研 究员、 基金经 理,融 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基金经 理,广 发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权益 投资一 部研究 员。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权 益投 资一部副 总经理 、广发 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6 月19 日 起任职 ) 、 广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6 月19 日起任职 ) 、 广发创 新升 级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7 月5 日 起任职 ) 、广 发鑫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自2017 年11 月9 日起 任职 ) 。 历任基金 经理: 刘晓龙 ,任职 时间 为 2010 年11 月23 日至2017 年3 月29 日。 5 、 基金投 资采取集 体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权益公 募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李巍 先生 和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先 生担 任投 委会主 席。 基金 管理人 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张芊 女士、 债 券投 资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现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2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其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13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 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 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 责,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 社会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 至2017 年6 月,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得 国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 好评。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16 (3 ) 及时性原 则 。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17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 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督 和核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后 六个月 开始。 18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19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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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 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20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名称: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 )名称: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名称: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2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6 )名称: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名称: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8 )名称: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广 州市越 秀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张大 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9 )名称: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22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0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兴业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 -52629999 客服电话 :95561,或拨打当地咨 询电话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1 )名称: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宁 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2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23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3 )名称: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联系电话 :010-65557048 业务传真 :010-65550827 客服热线 :95558 公司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4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15 )名称: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24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名称:宁 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7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18 )名称:浙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19 )名称:徽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25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20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21 )名称: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193 号 法定代表 人:廖 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22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26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23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24 )名称:浙 江稠州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义乌 市江滨 路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址 :浙江 省义乌 市江滨 路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表 人:金 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利 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5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26 )名称:广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越秀 区广州 大道 北 195 号


27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客服电话 :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 :www.gzcb.com.cn (27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白下 区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业 务部 法人代表 :林复 联络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8 )名称:河 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9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28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0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1 )名称:大 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32 )名称: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29 网址:www.jnbank.cc (33 )名称: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 :李镇 西 联络人: 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客服电话 :内蒙 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波地区 :0574-967210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34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5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30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36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7 )名称:日 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 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38 )名称:富 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31 (39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40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41 )名称:广 东南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佛山 市南海 区桂城 街道南 海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寒 联系人: 廖雪 联系电话 :0757-86266566 业务传真 :0757-86250627 客服热线 :96138 公司网址 :www.nanhaibank.com (42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 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32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3 )名称:上 海农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44 )名称:东 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联系电话 :021-38663752 业务传真 :021-38663866 客服热线 :800-830-3811 公司网址 :www.hkbea.com.cn (45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33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46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47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48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34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50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1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35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52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53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54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36 (55 )名称: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56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57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58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3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59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60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61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62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63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64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5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39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66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68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40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69 )名称: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黄兴 中路63 号 中山国 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 金客服 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70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71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72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73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74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75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42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76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77 )名称: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阜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络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78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43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79 )名称: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沈 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80 )名称: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81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82 )名称: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44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83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84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85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45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86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87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88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89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46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90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91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92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47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3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94 )名称:英 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188-688 公司网址 : :www.ydsc.com.cn (95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4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96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97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98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99 )名称: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49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100 )名称:华融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101 )名称:浙商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102 )名称:西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50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103 )名称:财达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 省石家 庄市自 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桥 西区自 强路 35 号 庄家金 融大 厦24 层 法定代表 人:翟 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0311 -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 :400-612-8888 公司网站 :www.s10000.com (104 )名称:红塔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 :www.hongtastock.com (105 )名称:国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51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106 )名称:中天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 南五 马路121 号万 丽城晶 座4 楼 中天证 券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107 )名称:联讯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108 )名称: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109 )名称:日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52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110 )名称:天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11 )名称:东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112 )名称: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53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3 )名称: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114 )名称: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5 )名称: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54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116 )名称:中国 国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117 )名称: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118 )名称: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119 )名称:深圳 腾元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55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0 )名称:中期 时代基 金销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121 )名称: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122 )名称: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56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123 )名称: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4 )名称:杭州 数米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125 )名称: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 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57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126 )名称:浙江 金观诚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068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27 )名称:东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128 )名称:北京 钱景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129 )名称:上海 久富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5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130 )名称:深圳 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31 )名称:大同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132 )名称:中国 国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59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133 )名称: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134 )名称: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宫 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2878783 客服热线 :021-63340678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35 )名称: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60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36 )名称:北京 创金启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137 )名称: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38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61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39 )名称: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40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41 )名称: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62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42 )名称: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43 )名称: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层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44 )名称: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6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5 )名称:北京 恒久浩 信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46 )公司名称: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47 )公司名称: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48 )名称:徽商 期货有 限责任 公司


64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149 )名称: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150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51 )名称:北京 乐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65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152 )名称: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53 )名称: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54 )名称: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66 联系人: 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155 )名称: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前海深 港合作 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 南山区 高新技 术产业 园南七 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 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56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57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67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58 )名称: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159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 海珠区 琶洲大 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60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 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际 大厦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 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8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61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 高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 刚





联系人: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62 )名称: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63 )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 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164 )名称:鼎信 汇金(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69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 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65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 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66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 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67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70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68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69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70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7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71 )名称: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河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72) 名称:上海万 得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73) 名称: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72 (174) 名称:上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175) 名称: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公司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76) 名称:奕丰金 融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77) 名称: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73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78) 名称:中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联系电话 :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 :95186 公司网址 :www.zybank.com.cn (179) 名称:国融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自治 区呼和 浩特市 武川县 腾飞大 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联系电话 :010-83991719 业务传真 : (010)66412537 客服热线 :95385 公司网址 :www.grzq.com (180) 名称:上海华 夏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74 联系人: 仲秋玥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业务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热线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81) 名称:中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联系电话 :021-33355392 业务传真 :021-63353736 客服热线 :400-876-5716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182) 名称:通华财 富(上 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庄洁茹 联系电话 :021-60818206 业务传真 :021-60818280 客服热线 :95156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83) 名称: 深圳市金斧 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75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84) 名称:北京懒 猫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石 景山 路 31 号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四惠 东通惠 河畔产 业园 区 1111 号(龙源通 惠 大厦)501 法定代表 人:许 现良 联系人: 孟令双 联系电话 :15301307396 业务传真 :010-87723200 客服热线 :4001-500-882 公司网址 :www.lanmao.com (185) 公司名称:四 川天府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顺庆 区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锦江 区下东 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联系电话 :028-67676033 客服热线 :40016-96869


公司网址 :www.tf.cn (186) 公司名称:洪 泰财富(青岛) 基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香港 东路 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创 园5 号楼501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联系电话 :010-66162800 业务传真 :010-66162800 客服热线 :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187) 公司名称:大 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76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业务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越 秀区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B 座18 楼 负责人 :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77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7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 于2010年7 月12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字[2010]950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自 2010 年10 月25 日至2010 年11 月19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 募集对 象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7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 时间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0 年11 月23 日 生效 ,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形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8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0 年11 月23 日正式 生效, 本基 金自2011 年1 月24 日起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 赎回等 业务。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A 类 份额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H 类份 额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香 港交易 所的共同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告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或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 易所交 易时间 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要, 基 金 管理人可 对申购 、 赎回时间 进行调 整,但 此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 通过代销机 构每个 基金账 户或基 金管理 人网上交 易系统 每个基 金账 户首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投资 人追加 申购时最 低申购 限额及 投资 金额级差 详见各 销售机 构 网点公告 。各基 金代理 销售机 构有不 同规定 的,投 资者在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上述 业务时 ,需同 时 遵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2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各 代销机 构的最 低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 额调整 为 1 份, 投资 者当日持 有份额 减少导 致在销 售机构 同一交 易账户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 的,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将全 部剩余 份额自 动赎回 。各基 金代理 销售机 构有不 同规定 的, 投资者在 该销售 机构办 理 上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81 3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至少在 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5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并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述 原则。 6 、 本基金 两类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币种 为人民 币,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 与 托管行协 商一致 的情况 下,接 受其它 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提出申 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 申请无 效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购 与赎回 的成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申 购、赎 回的确 认以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82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无 效,申 购款项 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 将通过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理 。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 本基 金对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按 单 笔分别计 算。具 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 M ≥1 0 0 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赎回费率 随赎回 基金份 额持有 年份的 增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 赎回期限 (N ) 赎回 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3 、本基金 于2014 年5 月23 日开 通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 C 类收 费业务 模 式 (1 )C 类 收费模 式是指 不收取 申购费 率, 按 照持有 时间分 类收取 赎回 费, 并收 取销售 服 83 务费的一 种收费 模式。 具体费 率如下 : (2 )本公司 开通 的 C 类 收费模 式中, 赎回费 用按下 列标准 收取:1 、 从基金确 认日算 起 持有时间 超过 30 日以 上的, 不收取 赎回费 率;2 、持 有时间 不足 30 日 (含 30 日)收 取一定 的赎回费 用。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对 持续持 有时间 少 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投资人收 取不低 于 0.5% 的 赎回费 ,持有 时间超 过 30 日以上不收 取赎 回费率, 但旗下 指数基 金不受持 有时间 限制, 不收取 任何赎 回费用 。 (3 ) 销售服务 费不是 从基金 资产中 列支, 而 是由本 公司注 册登记 系统 针对每个 客户 的 C 类资产 逐日 计提 并记 录在 每个客 户帐 户, 在客 户赎 回或 转换 时从客 户 的赎回 或转 换款 项中扣 除。 4 、 本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开通网上交易平台 C 类 收费业 务模式 ,C 类收费模式 下的 基金份 额与 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之 间可 以相 互转 换, 转换 规则 适用《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直销基 金转换 业务规 则》 , 关于 C 类 收费的 基金份额 详细转 换规则 请 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 发布的《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在 公司网 上交易 平 台增加 C 类 收费模 式的 公告》 。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 6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 动。 七、 新增H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基本 情况 本基金原 有的在 中国大 陆销售 的基金 份额类 别更名 为 A 类基金份 额, 新增在香 港地区 销 售的基金 份额类 别, 名 为 H 类基 金份额。 投资者 应注意: 本 基金 H 类份 额仅在香 港地区 销售, 大陆投资 者如申 购本基 金,应 选择申 购 A 类 份额。 H 类份额的 基本情 况如下 : 基金简称 代码 销售服 务费 申购费 C 类赎 回费 广发行业 领先股 票 270025 0.6%/ 年 0 持有时间 不足30 日( 含30 日) , 费率 为0.5% 持有时间大 于30 日, 费率 为0


84 1 、销售区域 及销售 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份 额仅在 香港地 区销售 ,不在 中国大 陆进行 销售。H 类 份额在香 港的销 售 应由获得 香港证 监会许 可的中 介机构 进行, 销售行 为应遵 守适用 的香 港法律法 规规定 。 2 、销售币种 人民币。 3 、申购、赎 回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A 类份 额 ( 即在中 国大 陆销售的 基金份 额 类别)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H 类 份额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香 港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 公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申 购和赎 回的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 一开放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4 、申购、赎 回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 请,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 5 、申购、赎 回费率 本基金 H 类份额的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赎回费率为 0.13% ,赎回费全部 归入基金 财产。 八 、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 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 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申 购费率 为1.5%,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1.5%)=9 ,852.22 元 申购费用=10 ,000-9 ,852.22=147.78 元


85 申购份额=9 ,852.22/1.050=9 ,383.07 份 即: 投 资者投 资10 ,000 元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申购费 率为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 ,383.07 份基金份额 。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 资者赎 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对 应赎 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金 额 =100 ,000 ×1.213 =121 ,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 ,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 =121 ,300.00 -606.50=120 ,693.5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净赎 回金额 为 120 ,693.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算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九 、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86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投 资者 自T+2 日(含该 日)后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除非出现 如下情 形,基 金管理 人不得 暂停或 拒绝基 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 法计算; (3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 响,从 而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4 )基金互 认额度 不足导 致投资 人无法 申购 H 类份额 的情形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机构认 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6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 笔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5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某类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 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2 个以 上开放日 巨 额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 (4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 支 付部分 赎 回款项 ,按 每个 赎回申 87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发生的 情况制 定相应 的处理 办法在 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对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 的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二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即认 为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获 办理部 分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 回不享 有赎回 优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限制 。 (3 )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88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同时以 邮 寄、传 真或 《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三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并 公布最 近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始 办 理申购 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十 四 、 基金 的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 下, 投资者 可以 依照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并 公告 。本 基 金 H 类份额暂不开 通基金 转换业 务,待 条件成 熟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开通 H 类份额的基 金转换业 务,无 需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十 五 、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89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 发布 公 告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定 。 十 七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 规 则从某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 到另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承 ; “ 捐赠 ”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 “司 法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的 条件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理 上述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 业务规 则》的 有关规 定办理 。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在 国 家有权 机关 做出 决定之 前,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


9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通过把 握宏 观经 济周 期及 行业 生命 周期的 发展 趋势 ,发 掘发 展前 景良 好的行 业或 处于 复 苏阶段的 行业中 的领先 企业进 行投资 ,力争 实现基 金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60%-95% ;现 金、 债券 、 权证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40% , 基金持 有权证的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 产投资 于发 展前景良 好的行 业或处 于复苏阶 段的行 业中的 领先企 业。 三 、投 资理 念 由于总 需求 与总 供给 之间 的不 平衡 ,经济 增长 呈现 出萧 条 — 复苏 —繁荣 —衰 退的 周期 性 波动状 态。 经济 的周 期性 波动能 够对 行业 的基 本面 趋势 产生 深刻影 响 ,从而 ,在 经济 周期的 不同阶段 ,行业 的估值 也将呈 现不同 的变化 。 本基金 认为 ,股 票的 价格 将最 终向 其内在 价值 回归 。因 此, 本基 金将 重点关 注那 些发 展 前景良 好的 行业 或处 于复 苏阶段 的行 业, 投资 于这 些行 业中 具有良 好 基本面 的领 先企 业。通 过主动的 选股策 略,以 实现基 金资产 的增值 。 四 、投 资策 略 (一)资 产配置 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60%-95% ;现 金、 债券 、 权证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40% , 基金持 91 有权证的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 产投资 于发 展前景良 好的行 业或处 于复苏阶 段的行 业中的 领先企 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采 用 如下 方法进 行资产 配置: (1 ) 研究部 综合宏 观经济 研究员 研究的 宏观经 济形势, 策略研 究员研 究 的市场运 行趋势 , 行业研究 员研究 的行业 投资价 值形成 《资产 配置建 议书 》 。 在资 产配置 中 关注的主 要指标 包括 : 季度 GDP 及构成、居 民消费 及收入 、工业 增加值、 进出口 数据及 其他 宏观经济 指标; 国家财 政、货 币、 产业 等方 面的 政策;IPO、 增发、 配售 等资 金需 求量 指标 以 及居民 证券 投资 增量 、 基金、券 商自营 等资金 供给量 指标。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定 期与 不定 期相 结合 召开 相关 会议, 根据 《资 产 配置建 议书 》 ,综 合考虑 基金 投资 目标 、市 场发展 趋势 、风 险控 制要 求 等 因素 ,确定 本 基金股 票、 债券 、现金 等的比例 。 2 、行业配置 策略 不同的 行业 在经 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呈现出 不同 的运 行态 势。 本基 金将 主要通 过“ 广发 领 先行业评 价体系 ” , 对行业 进行定 性、 定量分 析, 同 时, 结 合国内 外宏 观经济环 境及国 家相关 政策的变 化,选 择发展 前景良 好的行 业或处 于复苏 阶段的 行业作 为本 基金行业 配置的 重点。 本基金 的领 先行 业包 括发 展前 景良 好的行 业或 处于 复苏 阶段 的行 业。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定 期采用 投研 联席 会议 的方 式,在 投研 联席 会议 上, 根据 行业 生命周 期 、流动 性等 定量 分析指 标以及 行业 竞争 结构 等方 面的定 性分 析, 并在 不同 的宏 观环 境和经 济 周期下 对不 同的 指标设 置不同 的权 重, 以此 对各 行业的 发展 前景 和投 资价 值进 行评 估、排 序 。根据 评估 结果 ,本基 金将选择 综合排 名前60% 的行业 作为本 基金的 主要领 先行业 。 广发领先 行业评 价体系 主要从 以下几 个定性 、定量 指标对 行业进 行综 合评价: (1 ) 定量分 析: ①生命 周期识 别指标 , 包括 行业销 售增长 率、 行 业产 值占 GDP 的比重 以 及行业利 润率; ②流动 性指标 ,包括 行业平 均存货 周转率 、行业 平均 应收账款 周转率 等。 (2 ) 定性分 析: ①宏观 因素对 行业的 影响分 析; ② 科技进 步对行 业的 影响分析 ; ③行 业 竞争结构 分析。 (二)股 票投资 策略


92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 备选 库制 度, 本基金 的备 选库 包括 一级 库和 二级 库。一 级库 是本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旗下基 金统一 的股票 投资范 围, 入选条 件主要 是根据 广 发企业价 值评估 体系 , 通过研究 ,筛选 出基本 面良好 的股票 进入一 级库。 二级股 票库 为本 基金 的风 格库 。本 基金将 根据 行业 配置 阶段 形成 的行 业配置 范围 ,从 行 业地位 、治 理结 构、 经营 业绩、 竞争 优势 和创 新等 方面 对领 先行业 内 的股票 进行 定性 分析, 并结合 (P/E)/G 、 预期 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 和预期 主营业 务利润 率等 定量指标 , 精选 出各领 先行业内 估值相 对合理 的优质 上市公 司,构 成本基 金的二 级库。 具体指标 如 下所 示: 1 、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 析方面 ,本基 金关注 具有以 下特点 的上市 公司: 行业内有 代表性 的公司 , 包括 产出 、 收入 、 利润 等指标 的代表 性以 及增长趋 势的代 表 性 具有良好 的治理 结构、 市场化 的经营 机制以 及明晰 而切合 实际的 发 展战略的 公司 管理稳定 、有效 的公司 业绩具有 良好的 增长潜 力的公 司 具有 独特 的竞 争优势 (如 产品 优势 、成 本优 势、 技术优 势 ) , 掌握 专利技 术或 具有 垄 断资源的 公司 创新类公 司, 公 司在产 品、 服 务、 业务流 程、 商 业模式 、 管理 等方 面具有创 新, 竞 争 者难以模 仿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采 用 (P/E)/G 作为 定量分 析的主 指标 。 该指 标是由 市盈率 衍生 出来的一 个比率 , 由股票的 未来市 盈率除 以每股 盈余(EPS) 的增长率预估 值得出 。 一 般而 言, (P/E)/G 值越低, 股价遭低 估的可 能性越 大。 (P/ E )/G 的基本含义是 : 相对较 高的P/E 值只有 在足够 成长潜 力支 撑基础上 才是可 以 接受的, 即用它 可以找 出相对 于盈利 增长率 来说市 盈率较 低的股 票。 本基金采 用预期 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 和预期 主营业 务利润 率作为 定量 分析的辅 助指标 。 使用预 期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作为 定量分 析辅 助指 标的 原因 主要 在于 :①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长率 通常 是公 司利 润增 长的先 导指 标, 是分 析公 司投 资价 值的重 要 指标; ②主 营业 务收入 的快速 增长 往往 意味 着市 场占有 率的 上升 ,这 是企 业竞 争力 提高的 重 要标志 ,体 现公 司的持 93 续成长 能力 ;③ 分析 预期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的重 要依 据是 主营业 务 收入增 长的 历史 数据, 而主营业 务收入 的历史 财务数 据客观 性较高 。 预期主营 业务利 润率为 另一辅 助指标。 主营业 务利润率 反映了 企业主 营 业务的获 利能力 , 是评价 企业 经营 能力 的重 要指标 。该 指标 高而 稳定 ,反 映公 司主营 业 务市场 竞争 能力 较 强, 获利水平 高。 (三)债 券投资 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 坚持 稳健 投资 的原 则,控 制债 券投 资风 险。 具体 包括 利率预 测策 略、 收 益率曲线 模拟、 债券资 产类别 配置和 债券分 析。 本基金 将在 利率 合理 预期 的基 础上 ,通过 久期 管理 ,稳 健地 进行 债券 投资, 控制 债券 投 资风险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阶段, 保持 债券 投资 组合 较短 的久 期,降 低 债券投 资风 险; 在预期 利率下降 阶段, 在评估 风险的 前提下 ,适当 增大债 券投资 的久期 ,以 期获得较 高投资 收益。 (四)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 增值。 根据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权 证目前 遵循下 述投资 比例限 制: 1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千 分之五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三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超过该 权证的 百 分之十。 若未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有 新规定 的,本 基金将 按最新 规定执 行。





五 、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序 (一)决 策依据 以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 公 司章程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为决 策依据 , 并 以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作为最 高准则 。 (二)决 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研究发 展部根据 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 构 建股票 备选 库, 对 拟投资 对象 进行持续 跟踪调 研,并 提供个 股决策 支持; 固定收 益部债 券研究 小组 提供债券 研究支 持。 3 、 基金经 理小组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 略, 根据投 研联席 会议 的决议 , 结合 对证 94 券市场 、上 市公 司、 投资 时机的 分析 ,拟 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行 业配置、 重仓个 股投资 方案。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策纪要 。 5 、根据决策 纪要, 基金经 理小组 构造具 体的投 资组合 及操作 方 案, 交 由交易部 执行。 6 、交易部按 相关交 易规则 执行, 并将有 关信息 反馈基 金经理 小组。 7 、 基金绩 效评估 及风险 管理小 组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市场风险 和 流动性风 险, 定期 进行基金 绩效评 估,并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 案。 六 、 投 资限 制 (一)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 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 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5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7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10%; 10、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量 不得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不得 违反《 基金合 同》关 于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的约 定; 12、本基金建仓 期为6 个月; 13、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规定 的其它 投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 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80% ×沪 深300 指数+20% ×中证全 债指数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停 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本基 金可以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96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作为专 业指数 提供商 提供的 指数 , 中证 指数公司 提供的 中证系 列指 数体系具 有一定 的 优势和市 场影响 力; 2 、 在中证 系列指数 中, 沪深300 指数 的市场 代表性 比较强 , 比较 适合 作为本基 金股票 投 资的比 较基 准; 而中 证全 债指数 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 券市 场变 动的全 貌 ,比较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债券投资 的比较 基准。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而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属 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较高风 险、较 高收益 品种。 九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十 、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会 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遗 漏,并 对本报 告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12 月25 日复 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97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353,600,527.42 90.74 其中:股 票 3,353,600,527.42 90.74 2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06,226,830.40 8.29 7 其他资产 36,027,715.46 0.97 8 合计 3,695,855,073.2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04,793,739.27 89.91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 应业 8,200,000.00 0.22


9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 传输 、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40,491,488.16 1.10 S 综合 - - 合计 3,353,600,527.42 91.24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 股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港股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002475 立讯精密 13,504,419 279,001,296.54 7.59 2 002241 歌尔股份 12,149,634 245,908,592.16 6.69 3 600702 沱牌舍得 6,075,492 237,490,982.28 6.46


99 4 002456 欧菲光 10,600,520 224,625,018.80 6.11 5 000333 美的集团 5,000,000 220,950,000.00 6.01 6 600703 三安光电 9,009,436 208,478,349.04 5.67 7 000858 五 粮 液 3,570,906 204,541,495.68 5.56 8 002045 国光电器 11,485,141 198,003,830.84 5.39 9 601600 中国铝业 24,825,399 187,928,270.43 5.11 10 002386 天原集团 16,449,789 179,138,202.21 4.87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0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资产 构成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业 187,928,270.4 3 5.11 重大事项 停牌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247,054.31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32,323,154.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353.85 5 应收申购 款 2,404,152.57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027,715.46


101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业 绩数 据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本 基 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1 )广 发行 业领先 混 合 A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11. 23-2010. 12.31 -0.30% 0.64% -0.98% 1.11% 0.68% -0.47% 2011.1.1 -2011.12 .31 -25.38% 1.17% -18.83% 1.04% -6.55% 0.13% 2012.1.1 -2012.12 .31 12.77% 1.23% 6.75% 1.02% 6.02% 0.21% 2013.1.1 -2013.12 .31 20.50% 1.43% -6.33% 1.12% 26.83% 0.31% 2014.1.1 -2014.12 .31 46.98% 1.22% 43.49% 0.97% 3.49% 0.25% 2015.1.1 -2015.12 60.16% 2.68% 6.21% 1.99% 53.95% 0.69%


102 .31 2016.1.1 -2016.12 .31 -22.70% 1.77% -8.63% 1.12% -14.07% 0.65% 2017.1.1 -2017.6. 30 12.78% 0.86% 8.58% 0.46% 4.20% 0.40% 自基金合 同成立以 来 107.47% 1.61% 19.24% 1.21% 88.23% 0.40% (2 )广 发行 业领先 混 合 H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12. 29-2015. 12.31 0.60% 1.50% 0.08% 0.74% 0.52% 0.76% 2016.1.1 -2016.12 .31 -22.66% 1.77% -8.63% 1.12% -14.03% 0.65% 2017.1.1 -2017.6. 30 12.72% 0.85% 8.58% 0.46% 4.14% 0.39% 自基金合 同成立以 来 -12.30% 1.53% -0.94% 0.95% -11.36% 0.58%


103 2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 较图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的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0 年11 月23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 合 A (2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 合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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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 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 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 应计利 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 纳的保 证金及 其应收 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 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和应计 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 值调整 ;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106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销。


10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 估 值后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而计 算出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金 申购 与赎回价 格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权 证和银 行存款 本息等 资产和 负债。 四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 核对同 时进行 。 五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108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109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和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 净 值计价错 误实际 发生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因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 关于差错 处理, 本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无 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负责 , 并 且仅 110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并有 权要 求赔 偿或 补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6 )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111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八 、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九 、新 增H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A 类份额与H 类份 额分别 估值 , 本基 金每个 估值日 分别计 算两类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布 。某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量。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


112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 于收益 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配 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种 收益分配 方式,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后 一次选 择的收 益分 配方式为 准;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 一类别 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 113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11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115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 本基金H 类份额 的管理 费、 托 管费及 其计算 方法 与 A 类份额 一致,管理费率 为1.5%/ 年,托管 费率 为0.25%/ 年。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 第 3 -7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116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 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意。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1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18 (一)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1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应 当最 大 限度 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 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2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3 、 《托 管 协议 》 是 界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 金运 作 监督 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 《发售 公告 》 ,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 日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119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 资料。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 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120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审 议事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方 式等事 项。


121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的,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122 第 十 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5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6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7)再 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8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23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流动性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高于 货币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而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风险 、较 高 收益品 种 ; (2 ) 选股 方 法、选股 模型风 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断 错误的 风险 ; (4 )其 他风 险。 7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24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工 商银 行等基金 代销机 构 代理销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代销机 构都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12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126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清 算后 剩余 财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六、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2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与 H 类基金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产 分配 的数 量将可 能有所不 同。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 依法申请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 (9 )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 遵守《基 金合同 》 ; (2 )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3 ) 在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 (4 )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处 获 得的不当 得利;


128 (6 )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 基金;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4 ) 销售基金 份额; (5 )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 选择、委 托、更 换基金 代销机 构,对 基金代 销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 《 业务规则 》 , 决定和 调整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费 率之外 的基金 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29 (17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销机 构违反 《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 ) 编制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30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 了责任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131 入;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 分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5 ) 以基金托 管人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6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负 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 匹配及 资金的 清算; (7 )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8 )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9 )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8 )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9 )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32 (10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规 定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 收益和赎 回 款 项 ; (15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1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 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票 权。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133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以 上 (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 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134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 会 议召开 前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方 式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形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 人、书 面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135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 式召开。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 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136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并 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含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至 少35 天前提 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30 天前 公告。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 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 (1 ) 关联 性。 大 会召集 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上进 行解释 和说明 。 (2 ) 程序 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 如 将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出决 定,并 按照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137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含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 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138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139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公告。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 (1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5 )变更基 金类别 ; (6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程序 ; (9 )终止《 基金合 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 率 ;


140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自变更后 的《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141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或 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为 准。


14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34,018 ,850 ,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143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 办 理 票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 销售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将其 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60%-95% ;现 金、 债券 、 权证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基 金 资产的 5%-40% , 基金持 有权证的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 产投资 于发 展前景良 好的行 业或处 于复苏阶 段的行 业中的 领先企 业。


144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 例限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 投 资 限 制 :


a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b 、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的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d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e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f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g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h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i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10%; j 、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k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 ; 一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经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 对以上 比例进 行调整 ; l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的 约定; m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 145 受上述限 制。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 措 施,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根 据届时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 规或部 门规章 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 金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 146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该 名 单。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发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 函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 规进 行 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场 内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规 定进行 结算, 同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5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 监 督。 (1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面临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对 手时 须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申 请,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后 ,对 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 该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 147 手重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 改正时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3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于由 于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对 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行 名单进 行调整 。 7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 券,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资 料。


148 (4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5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 投资 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 连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人 赔偿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使 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 149 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配合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 要求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150 三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 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基 金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的 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151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协 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152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复 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后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权 证和银 行存款 本息等 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153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 值。 (3 )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 从 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日 止, 如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按 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的 差额估 值。收 盘价等 于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值为 零。 (4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154 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6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提供错 误信息 的当事 人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负赔偿 责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155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45 日 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156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 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六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七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57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基金清 算组作 出清算 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审计 ; (6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 公告;


158 (9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 (2 )交纳所 欠税款 ; (3 )清偿基 金债务 ;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3)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15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 在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 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1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工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161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6 月17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6 月19日起增聘刘 格菘为 本基金 基金经理 , 与原基金 经理邱 璟旻共 同管理本 基金。 详情请 见我司 相关公 告。 2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8 月9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8 月9 日起通 过中 原银 行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 集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 、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沪 港 深新机 遇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医 药卫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和广 发中 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3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9 月4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9 月4 日起通 过国 融证 券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 接基 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4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9 月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经 与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中信 银行 )协 商一致 , 决定对 通过 购买 中信银 行- 基金智能 投资组 合中的 产品实 行手续 费1 折优惠 。详情 请见我 司相 关公告。 5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9 月8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162 告, 根据本 公司与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民生 银行 ” ) 签署的销 售协议, 决 定自2017 年9 月8 日起 开通 本公司 旗下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A 类份 额( 基金代 码 : 270025 )在民生银 行的 定投 业务 。现 将有 关事 项公告 如下 :自 2017 年 9 月 8 日起( 含) , 投资者 可通 过民 生银 行办 理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A 类份 额 (基金 代码 :270025 ) 的定投业 务,定 投起点 金额为100 元。具 体业务 办理流 程以民 生银行 的 规定为准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5 日起 通过华 夏财 富 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红发 起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优企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鑫 盛18 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7-10年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汇平 一 163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工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 广发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通恒 生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 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7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9 月25日起通过中 民财富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 、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全 球医疗保 健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164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 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天 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 金、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 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债7-10 年期国开 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医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工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汽 车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165 发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广 发多元 新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8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9 日起 通过通 华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 鑫债 券、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 房产指 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鑫保本 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 、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 新升 级、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 养老 指数 、广发 环保指 数、 广发 沪深300 联接 基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 发鑫 盛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定增 ) 、广 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 汇平 定开 债、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发 创业 板ETF联接 、广发 创新 驱动 混合 、 广发石油 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 联接 、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汽车 、 广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 指数 、广 发家 用电 器指 数、广 发 聚富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广 发货 币级 、广 发聚 丰混合 、广 发 策 略优 选混 合 、 广发 大盘成 长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广发强 债基 金、 广发 沪深300ETF 联接基金 、广 发聚 瑞混合 、广 发内 需 增长、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 票、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 广发中 小联 接、 广发 全球 农业 、广 发制造 精 选混合 、广 发信 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指100 、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 天、 广发纯 债基 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0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0月17日起通过金斧子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 广发 聚鑫债 券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 发美 国房 产指 数 、广 发成 长优 选 混合 、 广发 趋势优 选 混合 、 广发集 利定期 债 、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 广发天天 利货币 、广 发主题 领先 混合 、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 、 广 发聚 祥 灵活混 合 、 广发逆 向 策略混 合 、 广发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 发中 证养 老指 数 、广 发对 冲套 利 混合 、 广发 中证环 保 指数 、 广发纳 指生物 科技 、 广 发可选 消费联 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要 消费联 接 、 166 广发原材 料联接 、 广 发能源 联接 、 广 发改革 混合 、 广发 金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策略 混合 、 广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票 、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股 票 、 广发 新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 广发稳鑫 保本混 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 、 广发中 证500 、广 发创新 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 广发 全指 信 息 技术联 接 、 广 发医药 联接 、广发 养 老指数 、 广 发环保 指数 、 广发沪 深300 联接基金 、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盛 定期开 放基金 (定增)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 、 广发 汇平定 开债 、 广发 多元新 兴股票 、 广发创业 板ETF 联接 、 广发创 新驱 动混 合 、广 发石 油指 数 、广 发全 指工 业ETF联接 、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基金 、 广发中证 全指汽 车 、 广发中 证全指 建筑材 料 、 广发恒 生中型股 指数 、 广发家用 电器指 数 、 广发小 盘成 长 、广 发中 证500 联接 、 广发 聚利债 券 、 广发 深证100分级 、广 发聚 源定期 债 券 、广 发睿 吉定 开混合 (定 增)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石 油 指数(QDII-LOF) 、 广发聚富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 、 广发货 币级 、 广发 聚丰混 合 、 广 发策略优 选混合 、 广 发 大盘成 长 、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 、 广发强 债基 金 、 广发 沪深300ETF 联接基金 、广 发聚 瑞混 合 、 广发内需 增长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 、 广 发中小联 接 、 广发全 球 农业 、 广发 制造精 选混 合 、 广发信 用债 、广 发消 费混合 、广 发纳 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广 发双 债添利 、广 发纯 债基金 、广 发新 经济混 合 、 广发 恒生 中型股 指数 (LOF) 、 广发医疗 指数分 级 。 10、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0月17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0月17 日起通过 懒猫 金融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房 产指 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 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亚太 中高债 券、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 发竞 争优势 混 合、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聚 祥灵 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广发 中 证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利混合 、 广发 中证 环 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可 选消费 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 广发 原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 接、 广发 改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票 、 广发新 兴产 业混 合、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 广发优 企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广 发中证500 、 广发创新 升级、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联 接、 广发 全指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养老 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 广 发沪深300 联接基 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广发多 元新兴 股票、 广 发创新 驱动混 合 、 广发 石油指 数、 广发 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 医 疗保健 股票 型基 金、 广发 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 券 、广发 深证100 分级 、 167 广发聚 源定 期债 券、 广发 睿吉 定开 混合、 广发 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 石油指 数(QDII-LOF)、 广发聚 富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广发 聚丰 混合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 广发大 盘成 长、 广发核 心精选 混合 、广 发强 债基 金、 广发 沪深300ETF 联接基金 、 广发 聚瑞 混 合、广 发内 需增 长、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广 发行 业领先 混合 、广 发中 小联 接、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 制造 精选 混合、 广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 广发 新经济混 合和广 发 恒生中型 股指数 (LOF)。 11、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7 年11月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1月8 日起通过四 川天府 银行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 兴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广发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债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多元 新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量 化稳 健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医 疗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高端制 造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 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B 类 、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12、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16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1月16 日起通过 四川 天府 银行 销售 以下 基金: 自2017 年11月16 日起, 通过 中信 银行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的 ,首 次申 购、 追加申 购 、定投 单笔 最低 金额由 人民币1 元起 ,账户 最低保 留份额 、转换 、单笔 赎回份 额1 份起。 详情 请见我司 相关公 告。 13、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0日起通过洪泰 财富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168 轮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鑫债 券、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 、广发 美国 房产 指数、 广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广发 趋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 定期 债、 广发亚 太 中高债 券、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 发竞 争优 势混合 、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 聚祥灵 活混 合、 广发 逆向 策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广 发中证 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 发可 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 生联 接、广 发主要 消费 联接 、广 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 发改 革混合 、 广发金 融地 产联 接、广 发多策 略混 合、 广发 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兴 产业 混合 、广发 稳安保 本混 合、 广发 稳鑫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广 发优企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广发 中证500 、广发 创新 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联接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 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 广发养老 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 广 发沪深300 联接基 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增 ) 、 广发中 债国开 债类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 广发汇 平定开 债类 、 广发汇 平定开 债、 广 发多元新 兴股票 、 广发 创业板ETF 联接、 广发创 新驱动 混合、 广 发石油 指数、 广 发全指 工业ETF 联接、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 广发 中证全 指 建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数 、 广 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聚 富基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 广发 货 币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 、 广发 大盘 成长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广 发强 债基 金、广 发 沪深300ETF 联 接基金 、广 发聚 瑞混 合、 广发内 需增 长、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广发 行 业领先 混合 、广 发中小 联接、 广 发全球 农业、 广发制 造精选 混合 、 广发 信用债 、 广发 消费混 合、 广发 纳指100 、 广发 理财年年 红、广 发双债 添利、 广发理 财30天、广发 纯债基 金 、广 发新 经济混合 。 14、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0日起通过金石 基金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房 产 指数、 广发 成长 优选混 合、广 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集 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广 发 全球医 疗保 健、 广发天 天利货 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混 合 、广发 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逆 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发 对 冲套利 混合 、广 发中证 环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 可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 联接、 广发原 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 发改 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联 接 、广发 多策 略混 合、广 发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 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广 发稳鑫保 本混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 广发中证500类、 广 发创 新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接 类、 广发 全指 信息 技术 联接 类、广 发 原材料 联接 类、 广发主 169 要消费 联接 类、 广发 可选 消费联 接类 、广 发医 药联 接类 、广 发金融 地 产联接 类、 广发 养老指 数类、 广 发环保 指数类 、 广发 沪深300 联接基金 类、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发 鑫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 增) 、广 发中 债 国 开债类 、广 发汇 平定 开债 类、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 发创业 板ETF 联接、 广 发创新驱 动混合 、 广发 石油指 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医 疗保 健股票型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汽车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发 家 用电器 指数 、广 发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 券、 广发深 证100 分级、 广发 聚 源定期 债券 、广 发睿 吉 定开混 合( 定增 )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 石油 指数 (QDII-LOF ) 、广 发 聚富 基金 、广 发 稳健增 长、 广发 货币 级、 广发聚 丰混 合、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广发 大 盘成长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 广发 强债 基金 、广 发沪深300ETF 联接基金 、 广发聚 瑞混 合、 广 发内需 增长 、广 发全 球 精选股 票、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 广发 中小 联接 、广 发全 球农 业、广 发 制造精 选混 合、 广发信 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纳 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广 发双债 添利 、 广发理 财30 天、 广发 纯债基金 、广发 新经济 混合、 广发恒 生中型 股指数 (LOF) 、广发 医疗 指数分级 。


17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7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