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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景华纯债(003819)

广发景华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景 华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6 年11 月14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2640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险 ,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 小微 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 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当 基金 所投资 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更大 , 从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需 承担 债券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 以及 因个别 债券违约 所形成 的信用 风险, 因此信 用风险 对基金 份额净 值影响 较大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 据 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2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4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1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5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63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7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1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82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文 件 ............................................... 83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景 华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 景华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景华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广发景 华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 景华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同 : 指 《广发 景华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景华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广发 景华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通过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办 理非交 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的基 金份额变 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4 32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 守 37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操 作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7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8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 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 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9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谢军先生 ,金融 学硕士 ,持有 中国证 券投资 基金业 从业证 书。曾 任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 部研究 员、投 资经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助理、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理 、固定 收益部 总 经理、 广发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8 日) 、 广发聚祥 保本 混合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1 年3 月15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 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 10 限公司债 券投资 部总经 理、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08 年3 月27 日 起任 职) 、 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3 年5 月8 日起 任职 ) 、 广发安 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2 月22 日起任 职) 、 广发安悦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11 月7 日 起任职 ) 、 广 发服 务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11 月9 日 起任职 ) 、 广 发鑫源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 职) 、广发 集瑞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起任职 ) 、广 发鑫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18 日 起任职 ) 、 广发景 华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11 月28 日起任 职) 、 广 发汇 瑞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 、 广发 安泽回 报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1 月10 日起任 职) 、 广发 鑫富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1 月10 日起任 职) 、 广发景 源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2 月17 日 起任职 ) 、 广发景 祥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2 日起任职 ) 、 广发 理财年 年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7 月5 日起任 职) 、 广 发聚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 、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 职 ) 、广 发聚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10 月31 日起 任职) 、广发 聚宝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 职) 、广发 稳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0 月31 日起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 基 金管理 人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芊 女 士、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先 生、现 金投资 部总经 理温秀 娟女士 、债 券投资部 副总经 理代 宇 女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部 副总经 理韩晟 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 投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11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12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 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兴业 大厦20 楼 成立时间 :1988 年8 月22 日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银 行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联系电话 :021-62677777-212004 传真:021-62159217 客服服务 中心电 话 :95561 兴业银行 成立 于1988 年8 月, 是经国 务院 、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成 立的 首批股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总行设 在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 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 终坚 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 成长 ”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 客 户提供全 面、优 质、高 效的金 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 产总额 达 6.09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的 净利润 538.50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 《银行 家》 杂 志全球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兴业银 行按总 资 产排名 第 33 位,按一 级资本排 名第32 位; 在2016 年 《财富》 世 界500 强中, 兴 业银行 排 名第195 位; 在2016 年 《福布斯 》 全球 上市企 业2000 强排名中 , 兴 业银行 位居 第59 位, 稳 居全球银 行50 强、 全球 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 价值同步 提升, 根据英 国《 银行家》 杂志联 合世界 知名品牌 评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 0 1 7 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 ”榜单, 兴业银 行排名 第 21 位,大 幅上升 15 位 ,品牌 价值突 破百亿 美元 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 长 63.70% 。在 国内外 权威 机构 组织 的评 奖中, 兴业 银行 连续 六年 蝉联 中国 银行业 “ 年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融 14 机构奖 ” , 并先 后获 得 “ 亚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 杰出 中资 银行奖 ” 、“年 度最 佳股 份制银 行 ” 、 “ 卓 越竞 争力 金融 控股集 团 ” 、 “ 卓越 创新 银行 奖 ” 、“年 度 优秀绿 色金 融机 构 ” 、 “ 最佳责 任企业 ”等多 项殊荣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设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综合 管理处、 市 场处、 委托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 营管理 及产 品研 发处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室 ,共 有员工 100 余人,业 务岗位 人员均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金 托 管业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 , 兴业银 行已托 管开 放式基 金183 只, 托管 基金财产 规模5741.64 亿元。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兴业银行 基金托 管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由兴 业银行 审计部 、资 产托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及 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审 计部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 指导和 监督;资 产托管 部内设 独立、 专职的 稽核监 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 监督稽 核工作 职权和 能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风险 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 室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风 险控制 责任应 落实到 每一业 务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


15 (2 ) 独立 性原则 : 资产 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 该 处室保 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责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和监督 。


(3 ) 相互 制约原则 : 各 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 管业务 日常 操作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营 销等部 门严格 分离。


(6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 以 合理的 成本 实现内控 目标, 内 部制度的 制订应 当具有 前瞻性 ,并应 当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及经 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 进行相 应修改和 完善; 内部控 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有 不受 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力, 内部控制 存在的 问题应 当能够 得到及 时反馈 和纠正 ;


(7 ) 审慎性 原则 。 内控 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出 发点;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必 须按照 “内控 优先” 的 原则, 在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 务时, 做到先期 完成相 关制度 建设;


(8 ) 责任 追究原则 。 各 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 并 按规定 对违 反制度的 直接责 任 人以 及对 负有领 导责任 的主管 领导进 行问责 。 4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健 全的组 织管理 结构: 前后台 分离, 不同部 门、岗 位相互 牵 制。


(3 ) 风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监 控。


(5 )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诺 书。


(6 )应急预 案:制 定完备 的《应 急预案 》 , 并组织 员工定 期演练 ;建 立异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务 不中断 。


16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的 信用 风险 控制、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 费用的 支付 、基 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 人每日 按时通 过托管 业务系 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如发现 接近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 况, 严密 监视,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违规 行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 通知, 督促 其纠 正,同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 其他 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18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 -33 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于2016 年11 月14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2640 号文注册募集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于2016 年11月22 日进行 发售 。本 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2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2016 年11 月28 日 生效 ,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予以 披露; 连 续六 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1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22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通过代销机构 每个基 金账户 或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 个基金账 户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 费) ;投资 人追 加申购时 最低申 购限额 及 投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销 售机构 网点公 告。各 基金代 理销售 机构有 不同 规定的, 投资者 在该销 售 机构办理 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各销售 机构的 最低赎 回份额和 最低持 有份额 以各 销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3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至少在 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款 项, 申购申 请成 立, 注 册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23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因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 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失 或不利 后果。 若申 购不生 效, 则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在申购时 收取申 购费用 。 申购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者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0.80%,且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如 下表所 示: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5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 ≥5 0 0 万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 分基金 持有人 费用的 减免不 构成对 其他投 资者的 同 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在赎 回时 收取 基金 赎回 费用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 期限 (N ) 赎回费率 Y <90 天 0.1% Y ≥9 0 天 0


24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等。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 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投资者选 择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则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2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例 1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25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对 应申购费 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投 资者赎 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80 天, 对应赎 回 费率为 0.1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 =11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80 天,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9,890.00 元。 4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5 、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份 额余额总 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26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27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 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28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或 基金 中的 某 一类别 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或其 他类 别份 额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公 29 告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六、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求 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包 括超短 期融 资 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 券回购 、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国债期 货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类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构 建和调 整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组合, 力求获 得稳 健的投资 收益。 1 、利率预期 策略与 久期管 理 本基金将 考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 化,对 GDP、CPI 、 国际收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 的相关 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在 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和判 断,结 合债券 市场资 金供求 结构及 变化趋 势,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久期配 置。 2 、类属配置 策略


31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通过情 景分 析和 历史 预测 相结合 的方 法, “自 上而 下 ” 在债 券一级 市 场和二 级市 场, 银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之间 进 行类属 配置 ,进 而确定 具有最优 风险收 益特征 的资产 组合。 3 、信用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 企业 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资产支 持证券 等信用 债券, 以提高 组合 的收益水 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判断 以及 对信用 债 整体信 用利 差研 究的基 础上, 确定 信用 债总 体的 投资比 例。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 体变 化趋势 ; 另一方 面, 本基 金还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即 采用 内外 结合 的信用 研 究和评 级制 度, 研究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 用状 况。本 基 金的信 用债 投资 策略主 要包括信 用利差 曲线配 置、信 用债供 求分析 策略、 信用债 券精选 和信 用债调整 等四个 方面。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6 、国债期货 投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 判断、 对债 券市 场进行 定性和 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析 体系 ,对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国 债 期货的 流动 性、 波动水 平、套 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 产安全 的基 础上 ,力求 32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定增值 。国债 期货相 关投资 遵循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 四、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 全价指 数收益 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 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债 券市 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和柜 台债 券市场 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该指 数样本券 涵盖央 票、国 债和政 策性金 融债, 能较好 地反映 债券市 场的 整体收益 情况。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中债总 全价指 数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并公开发 布 , 具有 较强的 权威 性和市场 影响力 ; 2 、 在中债 指数体 系中 , 中债 总全价 指数所 代表的债 券市场 的风险 收益 特征与本 基金较 为 贴近。因 此,中 债总全 价指数 比较适 合作为 本基金 的比较 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停止 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 本基金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 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情 况,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且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 六、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33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9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 期;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 合计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12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13 )本基金参 与国债 期货交 易后, 还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4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5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9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3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七、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八、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12 月29 日复核 了本 35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269,802,200.00 98.54 其中:债 券 260,844,200.00 95.27 资产支持 证券 8,958,000.00 3.27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13,244.98 0.11 7 其他资产 3,687,303.23 1.35 8 合计 273,802,748.2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港股通 投资的 股票。


36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票。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998,200.00 0.4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80,000.00 4.51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9,980,000.00 4.5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230,786,000.00 104.2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19,080,000.00 8.62 9 其他 - - 10 合计 260,844,200.00 117.86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011752030 17 南方水泥 SCP004 200,000 20,092,000.00 9.08 1 011759022 17 物产中大 SCP004 200,000 20,092,000.00 9.08 1 011763006 17 首钢SCP003 200,000 20,092,000.00 9.08


37 1 011769013 17 重汽SCP002 200,000 20,092,000.00 9.08 2 041760010 17 建安投资 CP001 200,000 20,088,000.00 9.08 3 011753040 17 平安租赁 SCP005 200,000 20,076,000.00 9.07 3 041755009 17 徐家汇CP001 200,000 20,076,000.00 9.07 4 011751071 17 中航租赁 SCP007 200,000 20,020,000.00 9.05 5 011758028 17 锡产业 SCP002 100,000 10,045,000.00 4.54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1789062 17 金聚 1A1 200,000 8,958,000.0 0 4.05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38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293.09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86,860.26 5 应收申购 款 149.88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87,303.23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单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 ④ 2016.11. 28-2016. 12.31 0.48% 0.02% -1.89% 0.29% 2.37% -0.27% 2017.1.1 -2017.6. 30 3.44% 0.09% -2.47% 0.10% 5.91% -0.01%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3.94% 0.08% -4.32% 0.15% 8.26% -0.07% 2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景华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 对比图 (2016 年11 月28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40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期 为2016 年11 月28 日, 至披露 时点本 基 金成立未 满 一 年 。 (2 ) 本基 金建仓 期为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6 个月 , 建仓 期结束 时各项 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 。





4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期 货合约 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3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4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5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43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五、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44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 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45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不 可抗力等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4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2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47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4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账户开户 费用和 账户维 护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49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5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52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53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54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 告。


55 (十)投 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信 息披露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基 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 若 有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应 当 在季 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的 信息披 露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年 报及 半 年报 中 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基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 其 持有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二) 投资国 债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国债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三)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56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57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 ,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6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 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58 失。 4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也 存在 部分 可转 债、 企业 债、 资产证 券 化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较 差的情况 。 在 特殊市场 情况下 (加 息或是 市场资 金紧张 的情况 下) , 会 普遍存在 债券品 种交投 不活跃、 成交量 不足的 情形, 此时如 果基金 赎回量 较大, 可能导 致基 金收益出 现较大 波动。 5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2 ) 选券方 法、 选券 模型风 险; (3 )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特定投 资对象 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对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基 金需 承担 债 券市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以及因 个别债 券违约 所形成 的信用 风险。 (2 )投 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3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 能会面 临资 产支 持证 券特 有的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 流动性风 险、提 前偿付 风险以 及操作 风险和 法律风 险。 8 、投资债券 回购的 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 益 提供了 可能 ,但 也存 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不能 偿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造成 基金 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 险是指 在进行 回购 操作 时, 回购 利率大 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 导致 的风 险以及 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总 59 量放大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是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合 的风险 将会 加大 。回 购比 例越高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 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大。 9 、投资国债 期货的 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 场的特 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 发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 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10、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兴业银 行等 基金代销 机构代 理 销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





6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 行,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61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流通 受限 证券的处 理情况 适 当延长清 算期限 ,并提 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确认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6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详见本基 金管理 人今日 刊登的 《广发 景华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摘 要》 。


6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 卖 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证 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64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债 、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包 括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 券回购 、 同业存 单、 银行 存款、 国债期 货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国债 期货 交割 业务 前,应 就相 关操 作事 宜与 基金 托管 人另行 协商 并达 成 一致意见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65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9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在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 期; (11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 合计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12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13 )本基金参 与国债 期货交 易后, 还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4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5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 (9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 条 66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时面 临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 银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申 请,基 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并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 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现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3 、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以 外的交 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 于由于 交易对 手 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在 基金 管理人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的 交易对 手, 以约 定适用 的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的 情况下 , 由 于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失 , 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 责任, 67 但基金管 理人有 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监 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等 规章制 度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风 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并 在相 关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上 述资料应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情况 。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资 料。 4 、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 交易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有 关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 如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 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 、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上 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68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存 款 银行名 单, 本基 金投资 除存款 银行 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 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对于存 款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前, 基 金管 理人须根 据法律 、 法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性 风 险 和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中 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额度和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如未来 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另有规定 的,从 其约定 。 3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募债 时的法 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善 情 况,有 关额 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以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相关 托管协 议要求 向基金 托管人及 时发 出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69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十一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十二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十三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 意,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 为履行 上述 信息 披露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关 联方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并 70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方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名单 变更后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发 送对方,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回 函 确 认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71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 情况双 方可另 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商 业 银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等 有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设 基金托 管专户 , 保 管基金 财产 的银行存 款。 该基 金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 的包括 本基 金财 产在内 的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 用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过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专 户进行。 2 、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72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规定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与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六)国 债期货 的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 户、 期货 资金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期 货资 金账户 名 称及交 易编 码对 应名称 应按照有 关规定 设立。 (七)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八)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73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实 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九)基 金财产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本着 便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查 的 原则, 存款 行应 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经 办行 所在 地的分 支机 构。 对于 任何 的定 期存 款投资 , 基金管 理人 都必 须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 协议 作为划 款 指令附 件。 该协 议中必 须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存 款证 实书 不得 被质 押或以 任何 方式 被抵 押, 并 不得用 于转 让和 背 书; 本息到期 归还或 提前支 取的所 有款项 必须划 至托管 专户 ( 明确户 名、 开户行、 账号等 ) , 不得 划入其他 任何账 户’ 。 如 定期存 款协议 中未体 现前述 条款, 基金托 管人 有权拒绝 定期存 款投资 的划款 指令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书 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书 正本或 者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该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 行定 期存款 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 前支取 或部 分提 前支取 定期存款 , 若产 生息差 (即本 基金财 产已计 提的资金 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 收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 该息差的 处理方 法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双方 协商解 决。 (十)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 同原件 不 一致所 造成 的后 果,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 同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74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规定对外 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二)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 准。 (三)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75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上 。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20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 以传真 的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 其他方 式进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 无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76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应 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事 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日 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20 年。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托管协 议受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77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发 生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4 ) 基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 (7 )公告基 金清算 报告; (8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7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 在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 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 统)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的销售 网点查 询历史 交易记 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8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8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6 月20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基 金将 进行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为6 月22 日,红 利发 放日 为6 月26 日。详 情请 见我司 相 关公告。 2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0 月2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基 金将 进行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为10 月25日 ,红 利发 放日为10 月27日。详 情请 见我司 相关公告 。


82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8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景华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景 华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景 华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