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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景丰纯债(003223)

广发景丰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景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6 年8 月9 日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6]1773 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险 ,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 小微 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 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当 基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更大 , 从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需 承担 债券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 以及 因个别 债券违约 所形成 的信用 风险, 因此信 用风险 对基金 份额净 值影响 较大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计 )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2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98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文 件 ............................................... 99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景 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广发 景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景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广发景 丰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 景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同 : 指 《广发 景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景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广发 景丰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规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 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在中国 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和办 理非交 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等 业务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告 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4 32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的 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 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施 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操 作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约 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 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银 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 因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 48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7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8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9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王予柯先 生,经 济学硕 士,持 有中国 证券投 资基金 业从业 证书。 曾任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债 券交易 员兼研 究员、 投资经 理、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5 年5 月27 日至2016 年6 月23 日) 。现任 广发聚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5 日起任职 ) 、 广 发安宏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自2016 年 10 1 月8 日起 任职 )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6 月27 日 起任职 ) 、 广发景盛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30 日起 任职) 、广发 中债 7-10 年 期国开行 债券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9 月26 日起 任 职) 、 广 发鑫隆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6 年11 月7 日起 任职 ) 、 广发 景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23 日 起任职 ) 、 广发鑫 富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任职) 、 广发集 富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任职 ) 、 广发中 证10 年期 国开债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1 月15 日 起任职 ) 、广 发价值 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自 2017 年11 月29 日 起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 基 金管理 人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 益投资总 监张芊 女 士、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先 生、现 金投资 部总经 理温秀 娟女士 、债 券投资部 副总经 理代宇 女士和固 定收益 研究部 副总经 理韩晟 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 投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1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危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2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基 金托管 人概况 公司法定 中文名 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公司法定 英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 国历史 最悠久 的银行之 一,也 是近代 中 国的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 交通银 行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国 第一家 全国性 的 国有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部设在 上海 。2005 年6 月交通 银行在 香港联 合交易 所挂牌上 市,2007 年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根据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 杂志发 布的全 球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银 行一级 资本位列 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美国《财 富》杂 志 发布的世 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 交通银 行营业 收入位 列第153 位, 较上年 上升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 资产总 额为人 民币 89357.90 亿元。2017 年 1-9 月, 交通银行 实现净 利润( 归属 于母公 司股东) 人 民币544.19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 心” ) 。现 有员 工具有 多年 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 师、 会计师 、 工程师 和律 师等 中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 合 理, 职业 技能优 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是一支诚 实勤勉 、积极 进取、 开拓创 新、奋 发向上 的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伍。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牛锡明先 生,董 事长、 执行董 事。


14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 今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 月至2013 年10 月任本行 董事长、 执行董 事、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 行副董 事 长、执行 董事、 行长 。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 财经大 学金融 系,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 滨工业 大学管 理学院技 术经济 专业, 获硕士 学位,1999 年享受 国务院 颁发的 政府特 殊津贴。 彭纯先生 ,副董 事 长、 执行董 事、行 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 本行副 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10 月起 任本行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国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中央汇 金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 执行董 事、 总 经理;2005 年8 月至2010 年4 月任 本行执 行董事 、 副 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 副行长 ;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 月 任本行 董事 、 行长 助理;2001 年9 月至2004 年 6 月任本行 行长助 理; 1994 年至2001 年历任本 行乌鲁 木齐分 行副行 长、 行长, 南 宁分行 行长, 广州分行 行长。 彭先 生1986 年于中国人 民 银行 研究生 部获经 济学硕 士 学位。 袁庆伟女 士,资 产托管 业务中 心总裁 。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 托管业 务中心 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 产托管 部总经 理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资 产托管 业务中 心副 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 鲁木齐 分行财 务会计部 副科长 、科长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毕业于 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学 系 ,获得 学士 学位 ,2005 年于新疆 财经学 院获硕 士学位 。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 基金 319 只。此外 ,交通银 行还托 管 了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客户资 产管理 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信托计 划、 私募投资 基金 、 保险 资金 、 全国 社保基 金、养老保 障管理 基金 、 企业 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 品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内 部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 严格遵 守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业规章 及行内 相关管 理规定 ,加 强内部管 理,保 证 托管中心 业务规 章的健 全和各 项规章 的贯彻 执行, 通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评 估、监 控,有 效地实现 对各项 业务风 险的管 控,确 保业务 稳健运 行,保 护基金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 部控制 原则


15 1 、 合法性 原则: 托管中 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托 管业务 经营管 理活动 的始终 。 2 、 全面性原 则: 托 管中心 建立各 二级部 自我监 控和风险 合规部 风险管 控 的内部控 制机制 , 覆盖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 策、执 行、监 督、 反馈等 各 个经营 环节, 建立全面 的风险 管理监 督机制 。 3 、 独立性 原则: 托管中 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 保管, 保证基 金资 产与交通 银行的 自 有资产相 互独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金 资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 4 、 制衡性原 则: 托管中 心贯彻 适当授 权、 相 互制约 的原则 , 从组 织结 构的设置 上确保 各 二级部和 各岗位 权责分 明、相 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 的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5 、 有效性原 则: 托 管中心 在岗位 、 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 理模式的 基础上 , 形成科学 合理的 内部控 制决策 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 督机制 ,通过 行之 有效的控 制流程 、控 制 措施,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障内 控管理 的有效 执行。 6 、 效益性 原则: 托管中 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 业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环节 的风险 控 制要求相 适应, 尽量降 低经营 运作成 本,以 合理的 控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部控 制目标 。 (三)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根据《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商业银 行法》 等法律 法规 ,托管中 心制定 了 一整套严 密、 高效 的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管理规 章制度, 确保基金 托管业 务运行的 规范、 安 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风险管 理暂行 办法 》 、 《交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项目开 发管 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部信 息披露制 度》 、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 商业秘 密管理 规定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则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档案 管理暂 行办法 》等, 并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断加 以完善 。做到 业务分工 合理,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业务管 理制度 化,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闭管 理,有 关信息 披露由专 人负责 。


托管中心 通过对 基金托 管业务 各环节 的事前 指导、 事中 风控和 事后检 查 措施实现 全流程 、 全链条的 风险控 制管理 ,聘请 国际著 名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进行 国际标 准的内 部控制评 审。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16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的 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行为,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予以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 调整 。交通 银 行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交 通银 行通 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及 时纠 正的 ,交通 银行须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须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四、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 内交通 银行及 其负责 资产托 管业务 的高级 管理人 员无重 大违 法违规行 为,未 受 到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银监会 及其他 有关机 关的处 罚。 负责基金 托管业 务的高 级管理人 员在基 金管理 公司无 兼职的 情况。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 其他 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18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 -33 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州市越 秀区广 州大道 中289号南方传媒 大厦B 座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于2016 年8 月9 日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6]1773 号文注册募集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6 年11月14 日至2016 年11 月15 日进行 发售 。本 基金 募集 对 象为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20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11 月23 日生效 , 自 该日起 ,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予以 披露; 连 续六 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作 方 式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 等, 并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1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22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通过本基 金代销 机构申 购本基 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 含 申购费 ) ;投 资人追 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销 售 机构网点 公告。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各销售 机构的 最低赎 回份额和 最低持 有份额 以各 销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3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至少在 一 家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申 购款项 , 申购申请 成立,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时,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23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询 。因 投资 者怠 于履 行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 务,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若申 购 不生效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于 调整实 施前按 照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 有投资 者,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高 不高 于 0.80% , 且随申购金 额的增 加 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申购 金额 (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M <300 万 0.60% 300 万 ≤M <500 万 0.30% M ≥5 0 0 万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 分基金 持有人 费用的 减免不 构成对 其他投 资者的 同 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 回费率 随赎回 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的 增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 下: 赎回期限 (N ) 赎回费率 T <180 天 0.10% T ≥1 8 0 天 0


24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按 照不低 于 25% 的比例 计入 基金财 产, 未 计入基 金资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等。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 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若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 则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2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 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25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 购费率 为0.8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 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 份基金份 额,份额持 有期 限100 天, 对 应赎回 费率为0.10%,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0% =11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基 金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100 天,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109,890.00 元。 4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5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份 额余额总 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6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27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28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29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公 告的业务 规则办 理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六、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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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求获 得超 越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 国债 期货,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包括 超短期 融资券 )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 变化 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 析,构 建和调 整固定 收益证 券投资 组合, 力求获 得稳 健的投资 收益。 (一)利 率预期 策略与 久期管 理 本基金将 考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预期变 化,对 GDP、CPI 、 国际收支等引起 利率变 化 的相关 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 究,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在 此 基础上 判断 包括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 线未来 的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和判 断,结 合债券 市场资 金供求 结构及 变化趋 势,确 定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久期配 置。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 32 久期。以 达到利 用市场 利率的 波动和 债券组 合久期 的调整 提高债 券组 合收益率 目的。 本基金 根据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动 的预期 建立 或改 变组 合期 限结 构。 先预测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的方 向,然 后根据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动 的情景 分析, 构建组 合的 期限结构 。 本基金 应用 骑乘 策略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 较陡峭 时,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较大 时, 可以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线 陡 峭处的 债券 ,也 即收益 率水平 相对 较高 的债 券, 随着持 有期 限的 延长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将 会 缩短, 此时 债券 的收益 率水平将 会较投 资期初 有所下 降,通 过债券 收益率 的下滑 来获得 资本 利得收益 。 (二)类 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将在利率 预期分 析及其 久期配 置范围 确定的 基础上, 通 过情景 分析和 历 史预测相 结合的 方法 , “ 自上 而下 ”在 债券 一级 市场和 二级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 用债、 政府债券 等资产 类别之 间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定 具有最 优风险 收益 特征的资 产组合 。 (三)信 用债券 投资策 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判断 以及 对信用 债 整体信 用利 差研 究的基 础上, 确定 信用 债总 体的 投资比 例。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 体变 化趋势 ; 另一方 面, 本基 金还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即 采用 内外 结合 的信用 研 究和评 级制 度, 研究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 用状 况。具 体 而言, 本基 金的 信用债 投资策 略主 要包 括信 用利 差曲线 配置 、信 用债 供求 分析 策略 、信用 债 券精选 和信 用债 调整等 四个方面 。 1 、信用利差 曲线配 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能够 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 利差 。因 此, 我们将 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的 信用债 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 基金 管理人 内 部的信 用债 券研 究员将 研究和 分析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策 、行 业景 气度 、信 用债 券市 场供求 、 信用债 券市 场结 构、信 用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以及 相关市 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影 响 ;然后 ,本 基金 将综合 参考外部 权威、 专 业信用 评级机 构的研 究成果, 预判信 用利差曲 线整体 及分行业 走势; 最 后, 在此基础 上,本 基金确 定信用 债券总 的配 置 比例及 其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2 、信用债供 求分析 策略


33 目前, 我国 的信 用债 市场 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 为大 部分 信用 债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 市 场上同 时流 通, 部分 债券 投资机 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 到多 个市 场中去 , 同时, 信用 债的 发行规 模和频 率具 有不 确定 性, 而主要 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 求又 会受 到信贷 额 度、保 费增 长等 因素的 影响。 因此 ,整 体而 言, 我国信 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 市场 、不 同品种 上 会出现 短期 的结 构性失 衡,而 这种 失衡 会引 起信 用债收 益率 偏离 合理 值。 在目 前国 内信用 债 市场分 割的 情况 下,本 基金将 紧密 跟踪 信用 债供 求关系 的变 动, 并根 据失 衡的 方向 和程度 调 节信 用 债的 配置 比例和 结构,力 求获得 较高的 投资收 益。 3 、信用债券 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研 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 综合 参考 外部 权威 、专业 研究 机构 的 研究成 果, 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分析 方法 对发 债主体 企 业进行 深入 的基 本面分 析,并 结合 债券 的发 行条 款等因 素确 定信 用债 的实 际信 用风 险状况 及 其信用 利差 水平 ,挖掘 并投资 于信 用风 险相 对较 低、信 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 品种。 发 债主体 的信 用基 本面分 析是信 用债 投资 的基 础性 工作。 具体 的分 析内 容及 指标 包括 但不限 于 国民经 济运 行的 周期阶 段、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 展状 况、 企业市 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及其 债务水 平等。 4 、信用债调 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 在存 续期 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因 素或 事件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 发 生变化 。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状况 发生 变化 后, 本基 金将 及时 采用新 的 债券信 用级 别所 对应的 信用利 差曲 线对 信用 债等 进行重 新定 价, 尽可 能的 挖掘 和把 握信用 利 差暂时 性偏 离带 来的投 资机会, 获得超 额收益 。 (四)可 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债 是普 通信 用债 与一 系列 期权 的结合 体, 既有 债券 的保 护性 又有 像股票 那样 的波 动 性。可 转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下 行 风险、 分享 股票 价格上 涨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一 方面将 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挖 掘以明 确该 可 转 债的债 底保护 ,防 范信 用风 险, 另一方 面, 还会 进一 步分 析公 司的 盈利和 成 长能力 以确 定可 转债中 长期的上 涨空间 。 可转债作 为一种 债券, 具 有债底 保护。 一 般而言, 可 转债的 债底就 是该 债券的纯 债价值 , 需要根 据信 用状 况、 债券 期限、 市场 资金 面和 流动 性等 因素 计算必 要 报酬率 ,然 后采 用现金 流贴现 的方 法来 进行 测算 。对于 有回 售条 款并 且触 发回 售条 款的可 转 债,还 会有 一个 回售债 34 底,具 体需 要根 据回 售条 款的相 关规 定以 及现 金流 贴现 的方 法进行 测 算。可 转债 的真 实债底 取纯债 价值 和回 售债 底的 较高者 。本 基金 将借 鉴信 用债 的基 本面研 究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地 位、 竞争优 势、 财务稳 健性 、 盈利 能力 、 治理 结构等 方面进 行 考察, 精选财 务稳健 、 信用违约 风险小 的可转 债进行 投资。 (五)息 差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 和滚 动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于 融资 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从而 获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本基 金进 入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六)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对 个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行 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 券的增 信措 施等 进行全 面分析 ,选 择 具 有优 势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并通 过久 期控 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 来管 理组合 的风险。 (七)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八 )国债 期货投 资策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流动 性 和风 险水 平。 管 理人将 以风 险管 理为 原则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观 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判 断、对 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构 建量 化分 析体 系, 对国债 期 货和现 货基 差、 国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期保 值的 有效 性等 指标 进行 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国 债期 货相关 投 资遵循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四、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35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研究发 展部根据 自身或 者其他 研究机 构的研 究成果 , 构 建股票 备选 库, 对 拟投资 对象 进行持续 跟踪调 研,并 提供个 股决策 支持; 固定收 益部债 券研究 小组 提供债券 研究支 持。 3 、 基金经 理小组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 略, 根据投 研联席 会议 的决议 , 结合 对证 券市场 、上 市公 司、 投资 时机的 分析 ,拟 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行 业配置、 重仓个 股投资 方案。 4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 经理小 组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 证分析 ,并形 成 决策纪要 。 5 、 根据决策 纪要, 基金经 理小组 构造具 体的投 资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由 中央交易 部执行 。 6 、中央交易 部按相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基金 经理小 组 。 7 、 监察稽核部 的绩效 评估与 风险管 理小组 重点控制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市 场风险和 流动性 风 险,定期 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交综 合评估 意见 和改进方 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中债综 合指数(总财 富) 收益 率×90%+ 银行1 年期定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10% 。 其中, 银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是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一 年期人 民币 存款 基 准利率。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原 因为本 基金 是通 过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资产来 获取 收益 , 力争获 取相 对稳 健的 绝对 回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中债综 合 指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 整体 价格和 投 资回报 情况 ,具 有较强 的权威 性。 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市 场及 柜台 市场 ,具有 广 泛的市 场代 表性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收益 的衡量 标准 。由 于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80% ,扣除 国债 期货交 易保 证金 后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采用90%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中 债券投 资所代表 的权 重,10% 乘以银 行1 年定 期存款利 率(税 后)作 为剩余 资产所 对应的 权重可 以较好 的反映 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 未来, 如果 人民 银行 调整 或停 止发 布基准 利率 ,或 者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停 止计算 编制 中债 综合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36 证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具体情 况,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且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具有 中等风 险收益 特征的 品种 。 七、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5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且到期 后 不得展期 ;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37 (11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参 与国债 期货交 易后, 还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3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或取 消限 制的 , 在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 件下 ,本基 金 可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调整。 八、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 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38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 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九、 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 本报告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12 月26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3,935,751,000.00 98.26 其中:债 券 3,935,751,000.00 98.26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39 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711,509.98 0.12 7 其他资产 65,153,634.76 1.63 8 合计 4,005,616,144.7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港股通 投资的 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票。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1,705,000.00 17.53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701,705,000.00 17.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2,626,452,000.00 65.60 6 中期票据 120,714,000.00 3.01 7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 - -


40 8 同业存单 486,880,000.00 12.16 9 其他 - - 10 合计 3,935,751,000.00 98.30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70405 17 农发05 5,000,000 482,150,000.00 12.04 2 041652025 16 三峡CP001 3,400,000 341,360,000.00 8.53 3 041651053 16 电网CP002 3,400,000 341,088,000.00 8.52 4 011758066 17 华侨城 SCP002 3,000,000 300,540,000.00 7.51 5 041654069 16 大秦铁路 CP002 1,700,000 170,646,000.00 4.26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41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在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153,634.76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153,634.76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单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 ④ 2016 年 0.22% 0.01% -1.26% 0.18% 1.48% -0.17% 2017.1.1 -2017.6. 30 2.08% 0.02% -0.03% 0.07% 2.11% -0.05% 成立至今 2.30% 0.02% -1.29% 0.10% 3.59% -0.08% 2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 净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其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 动 的比 较 广发景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 对比图 (2016 年11 月23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43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期 为2016 年11 月23 日, 至披露 时点本 基 金成立未 满 一 年 。 (2 )本基金 建仓期 为基金 合同生 效后 6 个月 ,建 仓期结 束时各 项资 产配置比 例符合 本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 国债 期货合 约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 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3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4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5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46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负责赔 付。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五、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 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47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48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国 家会 计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2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3 、本基金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 定, 并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 基金管理 人可对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和 支付方 式进行 调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50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和账 户维护 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52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 基 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托管协 议 约定的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5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对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登 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55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就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 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56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 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 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57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动 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 的设置 ; 27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58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若本 基 金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国 债期 货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相 关 法律 法规要求 进行披 露。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或者 以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的 情形


59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信息 :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60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6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 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 而可能 导致的 损 61 失。 4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也 存在 部分 可转 债、 企业 债、 资产证 券 化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较 差的情况 。 在 特殊市场 情况下 (加 息或是 市场资 金紧张 的情况 下) , 会 普遍存在 债券品 种交投 不活跃、 成交量 不足的 情形, 此时如 果基金 赎回量 较大, 可能导 致基 金收益出 现较大 波动。 5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品 种 ; (2 )选券 方法 、选 券模型 风险; (3 )基金 经理主 观判断 错误的 风险 ; (4 )其 他风险 。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特定投 资对象 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对 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 金需 承担 债券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以及 因个别 债券违 约所形 成的信 用风险 。 (2 )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 中小 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 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 时由于 其 财务数 据相 对不 透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 有的其 他信 用品 种,极 端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较 大的损 失。 (3 )投资债 券回购 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 也存 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投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不能 偿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造成 基金 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 险是指 在进行 回购 操作 时, 回购 利率大 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 导致 的风 险以及 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总 量放大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 险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是指 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合 的风险 将会 加大 。回 购比 例越高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62 就越大。 (4 )投资国 债期货 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 价 格波动 使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 发生 变化 的风 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 场的特 有风 险之 一,是 指由于 期货 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 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 利效 果,使 之 发生意 外损 益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 流通 量风 险, 是指 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 以所希 望的 价格 建立或 了结头 寸的 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 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 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 量风 险,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证 金要求 ,使得 所持有 的头寸 面临被 强制平 仓的 风险。 (5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的 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利 率风 险及 评级 风险 等。由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投资 收益 来自 于基 础资产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 益, 因此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还 面临基 础资产特 定原始 权益人 的破产 风险及 现金流 预测风 险等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风险 。 8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投 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交通银 行等 基金代销 机构代 理 销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64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基金所 持证券流 动性受 限等客 观 因素影响 情形下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体 情况适 当延长 清算期 限,并 提前 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 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66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67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8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向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的除 外;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及《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处 接收并 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69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及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议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70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立 日常机 构。 (一)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71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或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7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其他情 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72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配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 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73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行 使投票 权提供 便利。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74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75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76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7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8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基金所 持证券流 动性受 限等客 观 因素影响 情形下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体 情况适 当延长 清算期 限,并 提前 公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7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以及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188 号(邮 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仙霞 路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 卖 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 他业务 ;经 营结 汇、售 80 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 国债 期货,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包 括国 债、 地方 政府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包括 超短期 融资券 ) 、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同 业存单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投 资于 可 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纯债部 分除外 ) 、 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遵 循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进行监 督和核 查的义 务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开始 履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应 符合以 下规定 :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类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3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且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5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81 的10%;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8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9 )本基金 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金参 与国债 期货交 易后, 还须遵 守以下 限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11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期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 修改或取 消上述 限制规 定时, 本 基金不 受上述 投资组合 限制并 相应修 改 其投资组 合限制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依照 上述规 定对本 基金的 投资组 合限制 及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3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 督。基 金财产 不得用 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82 (5 )向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面临的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 话或回函 确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 人 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2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时 , 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 险引起 的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负责向 相关责 任人追 偿。 5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


83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 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 核算的 真实、 准确。 (2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存 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传达与 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目核 对、 到 期兑付 、 文 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 传递 、 保管 等流 程 中 的权利 、 义务 和职责 , 以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 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 责。 (4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额度和 投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 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4) 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 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 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84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进 行审核, 基 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有权拒 绝 执行有关 指令 。 因拒 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 解决。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7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进 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守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风 险控制 补充协 议》 。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 批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 管协 议》 及相 关补 充协议 的约 定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 划付的 金 额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关 信息,并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中 期 票 据 前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出 具 的 风 险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 监会请 求 解决。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 不承担 任何责 任。 8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其他 方 面进行监 督。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85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介 材料上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 有权在 发现后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馈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在限 期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 管职 责的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 确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 交收,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规定 进行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 关 资料 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86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产 、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在限 期 内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在限 期内纠 正。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 处分 、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2 )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立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和债 券托 管 账户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 和独立 。 (5 )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收资 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资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收 。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二)基 金募 集 资产的 验证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提 前结束 募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由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到的 全部资 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 金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87 (三)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账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保 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户 进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存款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交 通银行 企业网 上银行 (简称 “交通 银行网 银” )办理 托管资 产 的资金结 算汇 划 业 务 。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 《 人民币 银行 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 规定。 (四)基 金证券 交收账 户、资 金交收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证 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对基金 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即资金 交收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的二级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人 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 理人在 中国外汇 交易中 心开设 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88 (2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 管理人保 存。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基 金资产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银行存款 定期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保 管。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 管理人 在代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 处。合 同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 同传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 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以 约定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结 果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予 以 公布 。


89 本基金按 以下方 法估值 :


1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3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4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5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 布。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 付赔 偿金。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 如采 用本协议 第八章 “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与复 核” 中 估值方 法第 90 1-4 进行处理时 ,若 基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2 )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基金托 管人不 负赔偿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或降低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 的 规定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行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 下,双 方 应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重新协 商确定 处理原 则。 (三)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制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对 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五)会 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册为准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9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定期 报告文 件应按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公 告。季度 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季 度终了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于 截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 基金会 计年度 前 6 个 月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 以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表 完成当 日,以 约定方 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在 5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 出具 复 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定 的方式 确认, 以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审 核检查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每 年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真实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92 (一) 基金 管理人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及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由登 记机构 编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二)基 金管理 人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机 构编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人 于每年 最后一 个交易 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由 登记机 构 编制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由登 记机构 编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法 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商 、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上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 相关 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修 改后的 新协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终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93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 资格 或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财产 ;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 资格 或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 的终止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基金所 持证券流 动性受 限等客 观 因素影响 情形下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体 情况适 当延长 清算期 限,并 提前 公告。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94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8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9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95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 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 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 统)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的销售 网点查 询历史 交易记 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9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6 月22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基 金将 进行 分红 ,权 益登记 日为2017 年6 月26 日, 红利 发放 日 为2017 年6 月28日。详 情请见我 司相关 公告。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2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基 金将 进行 分红 ,权 益登记 日为2017 年9 月26 日, 红利 发放 日 为2017 年9 月28日。详 情请见我 司相关 公告。


98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99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景丰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景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景 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