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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创业板ETF联接A(003765)

广发创业板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于2016 年10 月28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6]2456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 为广 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广 发创业 板 ETF” ) 的联接 基金 ,风 险和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 金。本 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广发 创业板 ETF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 代表的 股票 市场 相似 的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与广发 创业板 ETF 在投资方 法、交 易方式 和业 绩表现等 方面存 在着联 系和区别 。本基 金对广 发创业板 ETF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投资标的单 一且过 分集 中有 可能 会给 本基金 带来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拟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与《 基 金合同 》 ,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的 风险收 益特征 , 充 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要承 担相应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11 月25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5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52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53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3 第 十部 分 基金 业绩 .................................................... 7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85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8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 89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31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33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44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45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创 业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 及《广 发 创业板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何 虚假记 载、误 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 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 明书: 指 《 广发创 业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接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广发创 业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广 发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广发创 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通过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3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 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4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 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0、 ETF 联接基金: 指将 绝大多 数基金 财产投 资于目 标 ETF , 与目 标ETF 的投资目 标类似 ,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 放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简称“联 接基金 ” 51、目标 ETF :指另 一获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ETF” ) , 该ETF 和本基金 所跟踪 的标的 指数相 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 资目标和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类似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选择 广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为 目标ETF 52、标的指数: 指创业 板指数 及其未 来可能 发生的 变更 53、发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 金 管理人高 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经 理等人 员承诺 认购一 定金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的证 券投资 基金。 54、基金份额类 别:本 基金将 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 购基金时 收取认 购、申 购费用 而不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不收 取认 购、申 购费 用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55、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 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7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 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 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 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8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9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刘杰先生 ,工学 学士, 持有中 国证券 投资基 金业从 业证书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部 系统开 发专员 、 数量 投资部 研究员 、 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4 月1 日至2016 年1 月17 日) 。 现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数量投 资部总经 理助理、 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任职 ) 、 广发中 证 500 1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 4 月1 日起 任职 ) 、 广发 沪 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5 年8 月20 日起任职 ) 、 广发沪 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18 日起任职 ) 、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6 年1 月25 日 起任职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25 日起任职 ) 、 广 发中证 养 老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25 日起 任职) 、 广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25 日 起任职 ) 、 广发中证 军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8 月30 日 起任职 ) 、 广 发中 证军工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9 月26 日起任 职) 、 广发中证 环保产 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自 2017 年1 月25 日 起任职 ) 、 广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7 年4 月25 日起 任职 ) 、 广发 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7 年5 月25 日起 任职 ) 、 广 发量化稳 健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8 月4 日起 任职 ) 。 5 、 基金投 资采取集 体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权益公 募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李巍 先生 和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先 生担 任投 委会主 席。 基金 管理人 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张芊 女士、 债 券投 资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现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11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的行 为发生 。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生 :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 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2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13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共有员 工 218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中 国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靠 严密科 学的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体 系、规 范的管 理 模式、先 进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务 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内 外广大 投资者 、 金融资产 管理机 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异的 市场形 象和影 响 力。建立 了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成熟 的产品 线。拥 有包括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 险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老 保险、 企 业年金 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管 理计划 、商业 银行 信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 公 司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 品 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评 估、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十四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全 球托管 人》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金 融》 、内 地《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 券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选 的54 项最 佳托管 银行大 奖; 是获得 奖 项最多的 国内托 管银行 , 优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国 内外金 融领域 的持续 认可和 广泛好 评。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16 (3 ) 及时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 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17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 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 的监督 和核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后 六个月 开始。 18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19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20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名称: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3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4 )名称: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1 (5 )名称: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6 )名称: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7 )名称: 申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8 )名称: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9 )名称: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名称:中信建 投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1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23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12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13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4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24 公司网站 :www.nesc.cn (15 )名称:平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6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17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18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25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9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名称:湘 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21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26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22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中心 :95358 官网地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3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24 )名称: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25 )名称: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27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 融广 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6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27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28 )名称:中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28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zts.com.cn (29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30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31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29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32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 座4 楼 中天证 券经 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33 )名称: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http://www.lxsec.com (34 )名称:新 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35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30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36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7 )名称: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38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31 联系人: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54967202


业务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39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40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41 )名称:众 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东园四 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32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公司网址 :www.zscffund.com (42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 网址 :www.noah-fund.com (43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44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45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33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46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47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48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34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49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50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51 )名称:北 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35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 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2 )名称:泰 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公司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53 )名称: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4 )名称: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36 客服电话 :40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55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56 )名称: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57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杨华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37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58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59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60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61 )名称: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3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虞鲜鲜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热线 :4009217755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2 )名称: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63 )名称:上 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64 )名称:上 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39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65 )名称:开 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66 )名称: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67 )名称:上 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王哲 宇 电话:021-63333389


4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8 )名称:北 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69 )名称:北 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70 )名称:南 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41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71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阳 门外大 街 18 号中 国人保 寿险大 厦12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72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73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74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建省厦 门市莲 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厦 十七层


42 办公地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深田 路46 号深 田国际 大厦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 赵钦 网址: www.gwgsc.com 客户服务 电话:400-0099-886 (75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76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77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43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78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79 )名称:蚂 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80 )名称:上 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44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81 )名称:奕 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2 )名称:北 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83 )名称:上 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周德建 电话:18800335538 传真:021-3878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公司网址 :www.shhxzq.com


45 (84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85 )名称: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86 )名称:蚂 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87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46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88 )名称:中 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89 )名称:佳 泓(北 京)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010-88580321 公司网址 :www.jiahongfunds.com (90 )名称:上 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4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业务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热线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91) 名称:中民财富管 理(上 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联系电话 :021-33355392 业务传真 :021-63353736 客服热线 :400-876-5716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92) 名称: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庄洁茹 联系电话 :021-60818206 业务传真 :021-60818280 客服热线 :95156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93) 名称: 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48 联系人: 张烨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4 )公司名称 :四川 天府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南充 市顺庆 区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锦江 区下东 大街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光伟


联系人: 樊海波


联系电话 :028-67676033 客服热线 :40016-96869


公司网址 :www.tf.cn (95) 公司名称:洪泰财 富( 青岛) 基金 销售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香港 东路 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创 园5 号楼501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联系电话 :010-66162800 业务传真 :010-66162800 客服热线 :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96) 公司名称:大泰金 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业务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热线 :400-928-2266


49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97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98 )公司名称 :天津 万家财 富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中心 商务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褚琦 联系电话 :010-59013828 业务传真 :010-59013707 客服热线 :010-59013842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3 、其他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31 -33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50 联系人: 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传媒 大厦B 座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号外滩中 心30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5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于2016 年10 月28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6]2456 号文准予募 集注 册。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存续 期 为不定期 。 本基金自 2017 年4 月27 日至2017 年5 月22 日进行发售。 本 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币1.00元。


52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已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生 效,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开 始管理 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 续存 续的,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的 自动 终止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满 三年之 日,若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 ,基金合 同自动 终 止。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证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上 述终 止 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 充时 ,则本 基金可以 参照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或 证监会 规定执 行。


53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本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详见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第五 部分。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54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 代销 机构 每个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统 (目 前仅 对 个人投 资人 开通 )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 见各 销售机 构网 点公 告。 各基 金 代 理销 售机构 有 不同规 定的 ,投 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办理 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 额为 1 份, 投资者 当日持有 份额减 少导致 在销售 机构同 一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 不足 1 份的,注册 登记机 构 有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 赎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 规定的 ,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办 理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3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 比 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55 资人赎回 申请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 回 时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 顺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 务,致 使其 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若申购 不生效, 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在 申购时 收取申 购费用 ,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 申购费用 , 但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 额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投 资者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 金额 (M ) 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 M ≥5 0 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 分基金 持有人 费用的 减免不 构成对 其他投 资者的 同 等义务。


56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A 类 份额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C 类份 额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资 产。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额 持 有年份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 A 类份额 赎回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3% N ≥2 年 0 C 类份额 N <30 天 0.125% N ≥3 0 天 0 其中,1 年指365 天 3.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履 行 相 关手 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费率 或调整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有 关规定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4.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基金 投 资者 定 期和 不 定期 地 开展 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按中 国 证监 会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 对基 金 投资 者适 当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转 换费率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 择A 类基 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57 或,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2 )若投资 人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则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16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额=50,000/1.016=49,212.60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x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金 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A 类 基金份 额, 份额持 有期 限100 天, 对 应 赎回费率 为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是1.213 元,则其可 得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 资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 限 10 天,对 应 赎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回当 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58 赎回费用=110,000.00 ×0 =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0 =110,000.0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10 万份C 类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10 天 , 对应 赎 回费率 为0% , 假设 赎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 110,000.0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计算公式 为: T 日某类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 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59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目标ETF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7 、目标ETF 暂停 申购 、暂 停上 市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 金申购的 情形。 8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3 、5 、6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目标ETF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6 、 目标ETF 暂停赎 回、 暂停上 市或二 级市场 交易停 牌,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暂停本 基 金赎回的 情形。 7 、接受某笔 或某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60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61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暂 不允许 进行相 互转换 。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62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63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 要通过 投资于 目标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最 小 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以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 股为主 要投 资对象。 此外,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银行存 款、 债券 、 债券 回购 、 权证 、 股 指期货 、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主要通 过投资 于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 紧密跟踪 。本基 金 力争将本 基金净 值增长 率与业 绩比较 基准之 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控制 在0.35% 以内, 年化跟踪 误差控 制在4% 以内 。 (一)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目标 ETF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其 中投 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9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为 更好地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64 银行存 款、 债券 、债 券回 购、权 证、 股指 期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其 目的 是为 了使本 基 金在应 付申 购赎 回的 前 提下,更 好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适 当调整 基金 资产 在各 类资 产上 的配 置比例 ,以 保证 对 标的指数 的有效 跟踪。 (二)目 标ETF 投资策 略 1 、投资组合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效 率、成 本等 因素 的基 础上 ,决 定采 用申赎 的方 式或 证 券二级市 场交易 的方式 进行目 标ETF 的买卖。 本基金 还可适 度参与 目 标ETF 基金份额交易 和 申购、赎 回之间 的套利 ,以增 强基金 收益。 当目标 ETF 申购、赎 回或 交易模式 进行了 变更或 调整,本 基金也 将作相 应的变 更或调 整,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投资组合 的调整 本基金将 根据开 放日申 购和赎 回情况 ,决定 投资目 标 ETF 的时间 和方 式。 (1 )当净申购时,本 基金将根据净申购规模及仓位 情况,决定股票 组合的构建、目标 ETF 的申购或买入 等; (2 ) 当净赎 回时, 本基金 将根据 净赎回 规模及 仓位情 况, 决 定目 标 ETF 的赎回或 卖出等 。 (三)股 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组合 构建原 则 根据标 的指 数, 结合 研究 报告 和基 金组合 的构 建情 况,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的 方法 构 建股票组 合。 2 、股票组合 构建方 法 本基金 将以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进 行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资 。本 基金 采 用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的方 法,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构 成及 权重构 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如有因 受成份 股停 牌、 成份 股流 动性不 足或 其它 一些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市场 因 素的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合 经验判 断, 对股 票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通 和 调整, 以更 紧密 的跟踪 标的指数 。 3 、股票组合 的调整 (1 )定期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组合 将根 据所 跟踪的 标的 指数 对其 成份 股的 调整 而进行 相应 的定 期 65 跟踪调整 。


(2 )不定期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基 金组合 跟踪 偏离 度情 况, 结合 成份 股基本 面情 况、 流 动性状 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调 整,密 切跟踪 标的指 数。 (四)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结合 对金 融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趋势 的判断 确定 债券 投 资组合 的债 券类 别配 置, 并根据 对个 券相 对价 值的 比较 ,进 行个券 选 择和配 置。 债券 投资的 主要目的 是保证 基金资 产的流 动性, 有效利 用基金 资产。 (五)股 指期货 的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货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行 匹 配,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值等 策略进 行套期 保值操 作。 本基金运 用股指 期货的 情形主 要包括 :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对 冲特殊 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 如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对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风 险;利 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作用 , 降低 股票和 目标ETF 仓位 频繁调 整的交 易成本, 达到有 效跟 踪对标的 指数的 目的。 (六)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提 高基 金 资产的投 资效率 ,控制 基金投 资组合 风险水 平,更 好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目标 。 若未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有 新规定 的,本 基金将 按最新 规定执 行。 (七)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 (ABS ) 、 住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 场流 动性 等影响 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数量 化定价 模型, 评估资 产支持 证券的 相对投 资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资决 策。 四、 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以 创业板 指数为 标的指 数。


66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95% ×创业板指 数收益 率+5% ×银行活期 存款 利率(税 后) 。 由于本 基金 为被 动投 资的 指数 基金 ,跟踪 标的 为创 业板 指数 ,因 此本 基金采 用上 述业 绩 比较基准 。 如果创业 板指数 被停止 编制及 发布, 或创业 板指数 由其他 指数替 代 ( 单纯更名 除外 )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创 业板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变 更基金 的标的 指数和 业绩比 较基准 ,并 在变更前 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五、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风 险与收 益高于 混合型基 金、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为指 数型基 金, 具 有与标 的指数 、 以及 标的指数 所代表 的股票 市场 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六、 投 资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的目 标ETF 的比例 不得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90%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5%; 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 限制 :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7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7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9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 10、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2、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3、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4、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5、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比例 限制。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 数成份股 流动性 限制 、 目 标ETF 暂停申购 、 赎回或 二级市 场交易 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期间 ,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作出 调整。 七、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68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八、 目标ETF 发 生相 关变 更情 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现下 述情形 之一的 ,本基 金将由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指 数的指 数基金 ;若届 时本基 金管理 人已有 以该指 数作为 标的 指数的指 数基金 ,则本 基金将本 着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原 则,选 取其他 合适的 指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相应地 ,基金 合同中将 删除关 于目 标ETF 的表述部 分, 或 将变更 标的指 数, 届时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 公告。 (1 )目标ETF 交易方式 发生重 大变更 致使本 基金的 投资策 略难以 实 现; (2 )目标ETF 终止上市; (3 )目标ETF 基金合同 终止; (4 )目标ETF 的基金管 理人发 生变更 (但变 更后的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基金管理 人相 同的除外 ) 。 若目标ETF 变更 标的指 数, 本基金 将相应 变更标 的指数 且继续投 资于 该目标 ETF 。 但 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变更 目标 ETF 标的 指数事 项的,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出席目 标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进行 表决,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变 更标的指 数事项 的, 本基金 可不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相应 变更标 的 指数并仍 为该目 标ETF 的联接基 金。


69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对本报 告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12 月26 日复 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456,660.30 3.01 其中:股 票 3,456,660.30 3.01 2 基金投资 101,401,554.69 88.19 3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8,532,636.60 7.42 8 其他各项 资产 1,589,668.09 1.38 9 合计 114,980,519.68 100.00 2 、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70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广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股票 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广发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101,401,554.69 92.41 3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渔 业 141,966.00 0.1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32,532.00 1.58 D 电力、 热力 、 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551,892.00 0.50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753,325.30 0.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18,450.00 0.02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94,722.00 0.09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71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54,857.00 0.05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108,916.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3,456,660.30 3.15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港股通 投资的 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300197 铁汉生态 39,000 528,060.00 0.48 2 300156 神雾环保 16,000 400,800.00 0.37 3 300431 暴风集团 8,200 165,640.00 0.15 4 300498 温氏股份 6,600 141,966.00 0.13 5 300222 科大智能 4,600 118,220.00 0.11 6 300376 易事特 10,000 86,900.00 0.08 7 300059 东方财富 5,300 73,299.00 0.07 8 300136 信维通信 1,300 54,600.00 0.05 9 300124 汇川技术 1,800 52,020.00 0.05 10 300070 碧水源 2,800 50,428.00 0.05 5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72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9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未 受到公 开谴责 和处罚 的情况 。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3,629.9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279,809.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02.68


7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156 神雾环保 400,800.00 0.37 重大事项 停牌 2 300431 暴风集团 165,640.00 0.15 重大事项 停牌 3 300222 科大智能 118,220.00 0.11 重大事项 停牌 4 300376 易事特 86,900.00 0.08 重大事项 停牌 5 应收申购 款 291,315.1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2,810.40 9 合计 1,589,668.09


74 第 十部 分 基金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一 、本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1 、 广发 创业 板 ETF 联接 A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80% 0.93% 4.86% 1.02% -2.06% -0.09% 2 、 广发创 业板ETF联接C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88% 0.93% 4.86% 1.02% -1.98% -0.09% 注: (1 ) 业绩比 较基准:95%× 创业板 指数收 益率 +5%× 银行同 业存款 收 益率。 (2 )业绩比 较基准 是根据 基金合 同关于 资产配 置比例 的规定 构建的 。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 比较


75 广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 对比图 (2017 年5 月25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1 、 广 发创 业 板ETF 联接A :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期 为2017 年5 月25 日 ,至披 露时点 本基 金成立未 满一年 。 (2 ) 本基 金建仓 期为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个月 , 建仓 期结束 时各项 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 。 2 、 广 发创 业 板 ETF 联接 C :


76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期 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至披 露时点 本基 金成立未 满一年 。 (2 ) 本基 金建仓 期为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3 个月 , 建仓 期结束 时各项 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 。 7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7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目 标 ETF 份额、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 收 款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各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四 、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份额的 估值 本基金投 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 ,若 估值日为 非证券 交 易所营业 日,以 该基金 最近估 值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2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79 3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4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5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按 成本估 值 。


6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7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8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80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81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基金所投 资的目 标ETF 发生暂 停估值 、暂停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82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6 次 , 每份 基金 份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面值 ; 4 、 由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务 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本基 金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的 影 响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进行 调整 ,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84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85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10、账户开户费 用和账 户维护 费用; 11、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基 金财产 中投资 于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取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扣 除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 部分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后的余 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 )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前 一日所 持有目 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 的基 金资产净 值,若 为 负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86 本基金基 金财产 中投资 于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取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扣 除所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 部分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后的余 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 )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前一日 所持有 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 分的 基金资产 净值, 若 为负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 份额资产 净值 的0.4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划 出,由 注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 册登记 机构收 到后按 相关合 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售 机构 等。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 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下 调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为促进 销售特定 时间内 对销售 服务费 率进行 打折优 惠。 销售服务 费使用 范围不 包括基 金募集 期间的 上述费 用。 4 、基金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若未来 指数 许可 方针 对本 基金 收取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与 指数 许可 方 签订的指 数许可 使用协 议,从 基金财 产中计 提指数 使用费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87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等相 关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下 调销售 服务 费率 或为促 进销售特 定时间 内对销 售服务 费率进 行打折 优惠。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8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8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对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登 载媒 体、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 息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予 披露的 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90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 定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在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 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91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 告,并将 半年度 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 披 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 份额的 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92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基 金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基金份额实 施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 化; 27、本基金变更 标的指 数; 28、本基金变更 目标ETF; 29、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3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 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93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投 资股指 期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指期 货交易 对基金 总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符 合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资目 标等。 (十一)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内所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报告 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 支持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 和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十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理制 度, 指 定专人 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 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 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体上披 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 体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 应当 制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0 年。


94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暂停 或延迟 披露基 金 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情况。


9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如 政策 因素 、经 济周 期波 动、利 率因 素、 投 资者心 理等 )的 影响 而引 起的波 动,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本 基金作 为指 数基 金,基 金收益 率的 变动 与标 的指 数的变 动高 度一 致, 当标 的指 数因 市场原 因 出现大 幅下 跌时 ,会造 成基金净 值相应 下跌的 风险。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指数投资 相关的 风险 (1 )标的指 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2 )基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 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 易成 本、基 金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存 在以 及其它 因素 ,使 基 金投资组 合与标 的指数 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差 。 (3 )投资于 目标ETF 的风 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投资标 的单一且 过分集 中有可 能会给 本基金 带来风 险。同 时,目 标 ETF 面临的 诸如管 理风险 与操作 风险、 目 标ETF 份额二 级市场 交易价 格折溢 价的风 险等, 可 能直接 或间 接成为本 基金的 风险。 (4 ) 本基 金为目 标ETF 的联接 基金 , 但不 能保证本 基金的 表现与 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 96 致,产生 差异的 原因主 要包括 :1 )现金 投资比 例要求 ,目标 ETF 没有 现金投资 比例的 要求 , 可以将 全部 或接 近全 部的 基金资 产用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而本 基 金作为 普通 的开 放式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仍 需将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资产投 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2 )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目标 ETF 采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申 购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 小; 而本 基金申 赎 采取现 金方 式, 不仅大 额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 产生一 定冲 击, 而且 本基 金为 应对 投资者 以 现金方 式申 赎而 进行的 证券交易 需支付 一定的 手续费 ,该类 费用将 影响本 基金相 对于目 标 ETF 的业绩表 现。 4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和赎回。 如果基 金资产 不能迅 速转变 成现金 , 或者变 现为现 金时使 资金 净值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 能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5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格与 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 风险。 6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 能会面 临资 产支 持证 券特 有的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 流动性风 险、提 前偿付 风险以 及操作 风险和 法律风 险。 7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97 (5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6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98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 《基金 合同》 生效三 年后,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终 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99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流通 受限 证券的处 理情况 适 当延长清 算期限 ,并提 前公告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的 清偿 、分配 顺序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10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设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666 (二)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1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2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103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人民 银行证 监基字 【1998 】3 号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104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105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的每份 基金份 额具有 同等的 合法权 益。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 后的剩 余 基金财 产分 配的 数量将 可能有所 不同。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106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立 日常机 构。 鉴于本基 金是目 标ETF 的联接基金 , 本基 金与目 标ETF 之间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 额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目标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数和 表决票 数为:在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计 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到整数 位。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代表 本基 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 基金 的特 定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委托 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的 身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参与 表决。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代 表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召开 本基 金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提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由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一)召 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 》 ,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 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 高销售 服务费 率, 但法律法 规要求 调 107 整该等报 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2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和 销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5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情况 ;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7 ) 由于 目标ETF 交易方 式变更 、 终 止上市 或基金 合同终 止而变 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8 )标的指 数调整 指数编 制方法 ,以及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9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10 )增加基金 份额类 别;


108 (11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109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110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或者第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允许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前 提 下,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 式,具 体方 式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111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 别决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11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 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113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 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 《基金 合同》 生效三 年后,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 同终 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114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确认 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流通 受限 证券的处 理情况 适 当延长清 算期限 ,并提 前公告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确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115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11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磊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 设立文 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行使 中央银 行职能的 决定 》 (国 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 销售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117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以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 股为主 要投 资对象 。 此外 , 为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银 行存款 、 债 券、 债券回 购、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资产支持 证券 、 货币 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等因素 导致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 期 118 限内调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以 符合上 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适时 合理地 调整 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金持 有的目 标ETF 的比例 不得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的10%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本基金若 参 与股 指期货 交易, 应当符 合下列 投资限 制: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119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过 拟发行 股票公 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4)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基金法 》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基 金不受 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和 检查自 本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份股 流动性 限制 、 目 标ETF 暂停申购 、 赎回或 二级市 场交易 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于 托管人 实施 交易监督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20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 并 按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该 名单。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 市场现 券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不 在名单 内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 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 时,托 管人有 权报告 中国证 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 名单中 约定 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 名单内 列明。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 险主要 包括存 款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工 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行 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偿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单 121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 在名单 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 料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到 上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5 ) 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 保留 查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122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上报 中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没有 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 承担连 带责任 。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 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 且基金 托管人 在交易 前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可获 知的监 控指标 或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成交 的投资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法规或 者违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123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督促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124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125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2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回 购主协 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各自 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复 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 间和 程序


126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二)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三)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 告。


127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对 报告加盖 公章后 , 以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 年度报 告,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4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登记机 构的保 管期限 自基金 账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128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129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确 认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三)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130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确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31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 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132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 话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13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5 月12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新 增下 列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A 类 基 金份 额 (A 类基金代码:003765 ) 。 投 资 者 自2017 年5 月12 日起至2017 年5 月22 日可在 下列 代销 机构 办理该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方正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5 月18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新 增蚂 蚁基金 代理 销售 以下 基金 产品 :广 发沪港 深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多元 新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创 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广 发中证 全指工 业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5 月24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5 月24日起通过华 福证券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 价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工 业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7 月27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7 月27日起通过中 信期货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军工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鑫盛18个月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汇平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中 证500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 、广发 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广发睿吉 134 定增主 题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鑫瑞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道 琼斯 美国石 油开发与 生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QDII-LOF) 、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6 月17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基 金将从2017 年6 月19 日起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 转 换、 定投 等业务, 详 情请见 我司 相关公告 。 6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8 月4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8 月4 日起通 过佳 泓( 北京 )销 售以 下基金 : 广发中 证百 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价值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广发中证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中债7-10 年期国开 行债券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量化 稳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道琼 斯美 国石 油开发 与生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LOF) 、广发中证 全指 工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汇祥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理 财30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7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5 日起 通过华 夏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135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 数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 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红发 起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优企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鑫 盛18 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7-10年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汇平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工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 广发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136 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通恒 生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 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8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9 月25日起通过中 民财富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 、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全 球医疗保 健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天 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 金、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 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137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债7-10 年期国开 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医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工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汽 车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广 发多元 新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9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 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9 日起 通过通 华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 鑫债 券、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 房产指 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138 稳鑫保本 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 、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 新升 级、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 养老 指数 、广发 环保指 数、 广发 沪深300 联接 基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 发鑫 盛定 期开 放 基金( 定增 ) 、广 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 汇平 定开 债、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发 创业 板ETF联接 、广发 创新 驱动 混合 、 广发石油 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 联接 、 广发 医疗保 健股 票 型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汽车 、 广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 指数 、广 发家 用电 器指 数、广 发 聚富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广 发货 币级 、广 发聚 丰混合 、广 发优 选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广发 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 聚瑞混 合、 广发 内需增 长、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广发 中小 联接 、广 发全球 农业 、广 发制 造精 选混 合、 广发信 用 债、广 发消 费混 合、广 发纳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天、 广发 纯债 级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 10、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0月17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0 月17日起通过金斧 子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轮动 配置混 合 、广 发聚鑫 债券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 广发 美国 房产 指数 、 广发 成长 优 选混合 、广 发趋势 优 选混合 、广 发集利 定期 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 、广发 天天 利货币 、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 、广 发竞 争优 势混 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 广发 聚 祥灵活 混合 、广发 逆 向策略 混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 广发 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证 环 保指数 、广 发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 广发 医药 卫生联接 、广 发主 要消费 联 接 、 广发原材 料联接 、 广 发能源 联接 、 广发 改革混 合 、 广发金 融 地产联接 、 广 发多策 略 混合 、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 发新 兴 产业混 合 、 广发稳 安 保本混 合 、 广发稳 鑫保 本混 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 、广 发优 企精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 、广 发 中证500 、 广发创新升 级 、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联接 、 广发全 指信息 技术联接 、 广发医 药联 接 、广 发养 老指数 、广 发环 保指数 、广 发沪 深300 联接基金 、广 发 军工联 接 、 广发鑫 盛 定期开 放基 金( 定增 ) 、广 发中 债国 开债 、 广发 汇平 定开债 、广 发 多元新 兴股 票 、广 发 创业板ETF 联接 、广 发创 新驱动 混合 、广 发石油 指数 、广 发全指 工 业ETF 联接 、广 发医疗 保健股 票型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汽车 、 广发 中证 全指 建筑材 料 、 广 发恒生 中型 股指 数 、 广发家 用电 器指 数 、广 发小 盘成 长 、广 发中 证500 联接 、 广发聚 利 债券 、 广发 深证100 分 级 、广 发聚 源定期 债券 、广 发睿吉 定开 混合 (定 增) 、 广发 鑫瑞 混 合 、广 发道 琼斯石 油 指数 (QDII-LOF ) 、 广发聚富基 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 广发货 币级 、 广发聚丰 混合 、 广发 优选基 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 、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 、广 发强 债基 金 、 广发300 基金 、 广发聚 139 瑞混合 、 广发 内需增 长 、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 广发中小 联接 、 广发 全球农 业 、 广发制 造精 选混 合 、广 发信 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指100 、广 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双 债添利 、 广发 纯债级 、 广发 新经济 混合 、 广 发恒生 中型股指 数 (LOF) 、 广发医疗 指数分 级 。 11、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7 年11月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1月8 日起通过四 川天府 银行销 售以下基 金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 兴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广发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 债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多元 新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量 化稳 健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医 疗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高端制 造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B 类 、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12、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0日起通过洪泰 财富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鑫债 券、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 、广发 美国 房产 指数、 广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广发 趋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 定期 债、 广发亚 太 中高债 券、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 发竞 争优 势混合 、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 聚祥灵 活混 合、 广发 逆向 策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广 发中证 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 发可 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 生联 接、广 140 发主要 消费 联接 、广 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 发改 革混合 、 广发金 融地 产联 接、广 发多策 略混 合、 广发 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兴 产业 混合 、广发 稳安保 本混 合、 广发 稳鑫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广 发优企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广发 中证500 、广发 创新 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联接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 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 广发养老 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 广 发沪深300 联接基 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增 ) 、 广发中 债国开 债类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 广发汇 平定开 债类 、 广发汇 平定开 债、 广 发多元新 兴股票 、 广发 创业板ETF 联接、 广发创 新驱动 混合、 广 发石油 指数、 广 发全指 工业ETF 联接、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 广发 中证全 指 建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数 、 广 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聚 富基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 广发 货 币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发优选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广发 强债基 金、 广发300 基金、 广发聚 瑞 混合、 广发 内需 增长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广 发 中小联 接、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 制造精 选混合 、 广发 信用债 、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纳 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利 、广发 理财30 天、广 发纯债 级、广 发新经 济混合 。 13、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0日起通过金石 基金销 售 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房 产 指数、 广发 成长 优选混 合、广 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集 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广 发 全球医 疗保 健、 广发天 天利货 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混 合 、广发 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逆 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发 对 冲套利 混合 、广 发中证 环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 可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发原 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 发改 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联 接 、广发 多策 略混 合、广 发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 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广 发稳鑫保 本混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 广发中证500类、 广 发创 新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接 类、 广发 全指 信息 技术 联接 类、广 发 原材料 联接 类、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类、 广发 可选 消费联 接类 、广 发医 药联 接类 、广 发金融 地 产联接 类、 广发 养老指 数类、 广 发环保 指数类 、 广发 沪深300 联接基金 类、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发 鑫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 增) 、广 发中 债国 开债类 、广 发汇 平定 开债 类、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 发创业 板ETF 联接、 广 发创新驱 动混合 、 广 发 石油指 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医 疗保 健股票型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汽车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发 家 用电器 指数 、广 发小盘 141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 券、 广发深 证100 分级、 广发 聚 源定期 债券 、广 发睿 吉 定开混 合( 定增 )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 石油 指数 (QDII-LOF ) 、广发 聚富 基金 、广 发 稳健增长 、 广 发货币 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 发优选 基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 、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 、 广发强债 基金、 广 发300 基金、 广发聚 瑞混合、 广发内 需增长、 广发全 球精选股 票、 广发 行业 领先混合 、 广 发中小 联接 、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制 造精选 混合 、 广发 信 用债、 广发消 费混合 、 广发纳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 天、 广发 纯债级、 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 数(LOF ) 、广 发医疗 指数分 级。 14、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4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1月24 日起通过 天风 证券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 价值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成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 广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原 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沪深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债7-10 年期国 开行 债券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量化 稳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创 新驱 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道 琼斯 美国 石油 开发与 生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QDII-LOF) 、 广发中 证全 指工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医 疗保 健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车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建筑 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型 股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广发高端制造 股 票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家 用电器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15、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4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1月24 日起通过 万家 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142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兴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鑫盛18个 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债7-10年期国 开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量化 稳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道琼 斯美 国石 油开发 与生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LOF) 、 广发中证 全指 工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 筑材料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高 端制造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家用 电器指 143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广 发睿吉 定增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行业领先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44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45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 发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募 集 的 文件 ( 二 ) 《 广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