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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亚太债(人民币)(000274)

广发亚太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八年一月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3 年7 月5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3]875 号文核准。 本基金合 同于2013 年11 月27 日生 效。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衍生 品风险 ,包 括衍 生品 市场 风险 和衍 生品模 型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 基金, 主要投 资于亚 太地区 (除 日本外 ) 市场 的各 类债券, 尤其是 中 高收益 债券 ,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中 等风险 、中 等收 益的 产品 。同时 ,本 基金 为境 外证 券投 资的 基金, 除 了需要 承担 境外 市场波 动风险之 外,本 基金还 面临汇 率风险 、国别 风险等 海外市 场投资 所面 临的特别 投资风 险。 本基金同 时以人 民币和 美元销 售, 美元 发售价 格为 1.00 元除以募 集期 最后一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最新 公布的 人民币 对美元 汇率中 间价,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后 四位。 美元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以美 元发售 价格 计算 ,投 资者 需承 担募 集期内 的 美元汇 率波 动的 风险。 美元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按照 相应基 金份 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价 计算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由 于存 在汇 率波 动, 可能 导致 以美元 计 算的收 益率 和以 人民币 计算的收 益率有 所差异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拟认 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与 《基 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充分 考虑投 资人自 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 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资要 承担相 应风险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7 年11 月28 日, 有关财 务 数据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 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风险 揭示 .................................................... 8 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12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2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26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3 第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34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5 第 十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69 第 十八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 74 第 十九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7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2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40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59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6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62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73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试 行办法 》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和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或 “ 本基 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核准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 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本合同、 基金合 同 指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合同 的任何 有效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仅 为 基 金 合同 目 的 不 包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规章 及规范 性文件 、 司法解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 议、通 知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通过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3 《试行办 法》 指中国证 监会2007 年6 月18 日 颁布、 同年7 月5 日实 施的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管理 试行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 监会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 的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 者 境 外证 券 投 资 管理 试行办法>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元 指中国法 定货币 人民币 元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亚 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协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 守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 汇管理 局或其 授权的 派出机 构 基金管理 人 指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境外托管 人 指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 根据 基金托 管人 与其签订 的合同 , 为 本基金 提供境 外资产 托管 服务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资 顾问 指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其签订 的合同 , 为 本基金 境外证 券投资 提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4 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根据 《 招募说 明书》 和 《 基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 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订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其 他基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交 收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 户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条件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 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和 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5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 请法定 机构验 资并办 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基金中的 基金


指投资对 象为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 , 其投 资组 合由各种 基金组 成 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 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合法 存续的 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不 包含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 金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人 销售 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 份额的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款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已 7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 扣除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过程 公司行为 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 与本基 金持仓 证券所 投资的 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配股 、提前 赎回等 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性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8 第 三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亚 太( 除日 本外 )国 家和地 区发 行的 债券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亚 太( 除日 本 外)国 家和 地区 的政 治经 济变 化、 证券市 场波 动、 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本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风险 分为 如下 三类 ,一 是境外 投资 风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风 险、汇 率风 险、 政 治风险 等; 二是 开放 式基 金风 险, 包括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风 险、 大额 赎回风 险、 衍生 品 投资风险 等;三 是本基 金特有 的风险 等。


一 、 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 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变 化而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 潜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包括: 1 、海外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 票价 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 些 市场因素 的波动 率的变 化而引 起的证 券价格 的非预 期变化 ,并产 生损 失的可能 性。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因而会 受到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 对本 基金而 言, 主要 指 亚太除 日本 外的 国家 和地 区)特 有的 政治 因素 、法 律制 度、 经济周 期 等基本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面临 较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 潜在 损失 的风 险。例 如 投资市 场如 香港 等的证 券交易 市 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这 些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的每日 涨跌幅空 间相对 较大。 以上所 述因素 可能会 带来市 场的急 剧下跌, 从而 带来投资 风险的 增加。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 分别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销 售, 经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 于亚 太市 场的 中高收 益债 券, 因 此人民 币与 外币 之间 汇率 的变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从而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影响 。美元 申购赎 回价 格为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人 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计 算的美 元折 算净 值, 由于 存在汇 率波 动, 可能 导致 以美 元计 算的收 益 率和以 人民 币计 算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此外 ,由 于汇 率 取自 汇率 发布 机构 ,如 果汇 率发布 机 构出现 汇率 发布 时间延 迟或是汇 率数据 错误等 情况, 可能会 对基金 运作或 者投资 者的决 策产 生不利影 响。 3 、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对 本基 金而 言, 主要 指亚太 除日 本外 的 国家和 地区 )出 现大 的政 治变化 ,例 如政 府更 迭、 国内 动乱 、政策 调 整、对 外政 治关 系发生 9 危机等 ,以 及财 政、 货币 、产业 和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 政策 发生变 化 等,这 些事 件甚 至可能 造成市场 剧烈波 动,从 而带来 投资风 险,影 响基金 的投资 收益。 4 、法律和政 府管制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家和 地区 的法 律法规 与中 国不 同的 原因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 投 资行为受 到限制 或合同 不能正 常执行 ,从而 使得基 金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性。 在特定 情况 下, 各国 可能 会通 过该 国或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产 业、 地区发 展等 方面 的 政策进行 管制, 将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 造成影 响。 5 、会计核算 风险 由于各 国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 务报 表披 露等 会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 存 在一定差 异,可 能给本 基金投 资带来 潜在风 险。 6 、税务风险 由于本 基金 在投 资各 国或 地区 时, 各国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 规不 同, 本基金 可能 会就 股 息、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向当 地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 预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 得投资 收益受 到一 定影 响。 另外 ,各国 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或 者加以 具有 追溯 力的修 订,所以 可能须 向其缴 纳本基 金销售 、估值 或者投 资日并 未预计 的额 外税项。 二 、 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 为 现金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 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平 。 尤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如 果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从而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于境 外市场 的交 易日 、交 易时 间、 结算 规则等 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本基金 有关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与 交易 确认 的安 排不 同于 国内 一般开 放 式基金 。本 基金 赎回款 项到达投 资者指 定账户 需要更 长的时 间。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 的损 失;


10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 位的 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 是 由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格 抛 售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金需 要,则 可能使 基金资 产净值 受到不 利影响 。 4 、金融模型 风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 出 投资决 策。 但在 使 用 金融 模型时 ,可 能会 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模 型 参数的 估计 错误 、数据 录入错误 等导致 模型使 用失败 ,面临 出现错 误结论 的可能 性,从 而引 起投资损 失的风 险。 5 、衍生品投 资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波 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 外,衍 生品 的交 易可能 不够活 跃, 在市 场变 化时 ,可能 因无 法及 时找 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对 手 方压低 报价 ,导 致基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本 基金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的目 的是 为了 组合 避险或 有 效管理 ,并 通过 严格的 风险管理 等手段 来有效 控制风 险。 6 、证券借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回 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 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 作 为证券 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方 (即 证券 借入 方) 违约 ,则 基金可 能 面临到 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还 的风 险,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损 失 ;对于 正回 购, 交易期 满时, 可能 会出 现交 易对 手方未 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 券未 如约 支付售 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和 分红 的风 险; 对于 逆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 能会 出现 交易对 手 方未如 约买 回已 售出证 券的风险 。 7 、信用风险 (1 )交易结 算风险 基金在证 券交割 或现金 交割过 程中, 由于 交易对 手违约 而引发 的风险 。 (2 )债券投 资的信 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 11 变化,从 而产生 风险。 8 、其它风险 (1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2 ) 由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从而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带来 损失的 风 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5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6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三 、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因为 投资 于整 个亚 太( 除日 本外) 国家 和地 区, 受到 各个 国家 或地区 宏观 经济 运 行情况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税 法、 汇率 、交 易规则 、 结算、 托管 以及 其他运 作风险等 多种因 素的影 响, 上 述因素 的波动 和变化 可能会 使本基金 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此外,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国家 或地 区也存 在采 取某 些管 制措 施的 可能 ,如资 本 或外汇 管制 、对 公司或 行业的国 有化、 没收资 产以及 征收高 额税收 等, 从而 对基金 收 益以 及基 金资产带 来不利 影响。 此外, 由于 各个 国家 或地 区适用 不同 法律 、法 规的 原因 ,可 能导致 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在 部分国家 或地区 受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 正常执 行,从 而使得 基金资 产面 临损失的 可能性 。 本基金 可能 对中 国企 业在 亚太 (除 日本外 )国 家或 地区 发行 的债 券特 别是香 港等 地区 的 投资比例 相对较 高,系 统性投 资风险 相应较 大。 本基金 开通 了外 币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在方 便投 资者 的同 时, 也增 加了 相关业 务处 理的 复 杂性,从 而带来 相应的 风险, 增加投 资者的 支出和 基金运 作成本 。





12 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亚太 市场 (除 日本 外)各 国家 和地 区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以及各 发债 主体 的 微观基本 面,寻 找各类 债券的 投资机 会,力 争获取 高于业 绩基准 的投 资收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证 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等债 券, 债券 基金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票 、 银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协 议、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包括货 币远期/ 期货/ 互 换、 利率 互换 、信用 违约 互换 等金 融衍 生产 品。本 基 金不主 动参 与 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不 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和权证 ,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新 股申购或 增发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其中 ,投 资于 亚太市 场( 除日 本 外)的 中高 收益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中 高收益 债券指 : (1 )S&P 评级A+级及A+级以 下的债券 ; (2)或 Moody ’s 评级A1 级及A1 级 以下的 债券 ; (3 ) 或未 经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债券。 本基金投 资的主 要区域 为亚太 地区 ( 除日本 外) , 包括 韩国 、 印度 、 台 湾、 香港 、 澳 大利 亚、新 西兰 、新 加坡 、印 度尼西 亚、 泰国 、马 来西 亚和 菲律 宾等国 家 或地区 。亚 太市 场债券 包括亚太 国家或 者地区 的政府 发行的 债券 , 登记 注册在 亚太国家 或者 地区, 或主要 业务收 入/ 资产在亚 太国家 或者地 区的机 构、企 业等发 行的债 券。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基金 为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 公募基 金。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 比例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13 三、 投 资策 略 (一)国 家地区 配置策 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相关 国家 或地 区经 济的景 气周 期以 及财 政、 货币 政策 变化, 把握 市场 利 率水平 的运 行态 势, 从宏 观层面 了解 亚太 地区 各国 家的 景气 情况、 防 范系统 性的 宏观 经济、 政治以及 信用风 险,确 定基金 资产在 不同国 家和地 区的配 置比例 。 (二)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投资 策略 ,一 方面 通过买 入并 持有 中高 收益 的债 券组 合获取 稳定 票息 收 益,一方 面也会 在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通过杠 杆放大 收益, 力争获 取中 长期较高 的投资 收益。


1 、精选品种 加杠杆 投资 主营业 务在 中国 大陆 、在 海外 发债 的企业 所发 行的 债券 将是 本基 金债 券投资 的重 点投 资 对象。 本基金 将通过审 慎选择 、 重 点配置 评级不 低于 BB 级 的高等 级投 机级债券 , 同 时适度配 置投资级 的债券, 并通过 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 率高于 回购成本 的债券 , 获得杠杆 放大收 益。 2 、利率预期 策略与 久期管 理 本基金将 考察市 场利率 的动态 变化及 市场 预 期变化 , 对GDP 、CPI 、 国际收支等 引起利 率 变化的 相关 因素 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并 在此基 础上 判断 包括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收 益 率曲线 未来 的变 化趋势 做出预测 和判断 , 结合 债券市 场资金 供求结 构及变 化趋势, 确定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久期 配置。 3 、信用债投 资策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判 断 以及 对信用 债 整体信 用利 差研 究的基 础上, 确定 信用 债总 体的 投资比 例。 另一 方面 ,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 外结 合的信 用研 究和 评级 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主 体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


(三)金 融衍生 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为目 标, 在基 金风 险承 受能 力许 可的范 围内 ,本 着 谨慎原 则, 适度 参与 衍生 品投资 ;可 能使 用到 的衍 生产 品包含 货币 远 期/ 期货/ 互 换、 利率 互 换、信用 违约互 换等, 以更好 地进行 组合风 险管理 。 此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证 券借 贷 交 易、 回购交 易等 投资 , 14 以增加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金 融衍 生品, 当这些 交易 所没 有本 基金 需要的 衍生 产品 时, 在严 格风 险控 制的前 提 下,本 基金 将采 用场外 交易市场 (OTC )买卖衍生 产品。 四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程 序 (一)决 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3 、 投资对 象收益 和风险 的配比 关系 。 在充 分权衡投 资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提 下作出 投 资决策, 是本基 金维护 投资者 利益的 重要保 障。 4 、本基金将 在对宏 观经济 和发债 主体基 本面深 入研究 的基础 上,构 建 投资组合 。 (二)决 策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 本基金 的债券 研究依 托公司 整体的 债券研 究平台 , 由国 际业务 部固 定收益研 究团队 负 责。 债券研 究员根 据自身 或者其 他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 形成利 率走势 预测、 信用 利差分 析、 券种配置 建议等 ,为债 券决策 提供支 持。


3 、 国际业 务部固 定收益 基金经 理小组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 , 结合 研究员 的研 究报告 ,拟 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投 资计 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 目标久 期 、期限 结构 、个 券选择 等投资方 案。


4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对国 际业务 部固定 收益基 金经理 小组提 交的方案 进 行论证分 析, 并形 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国际 业务 部固 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小 组构造 具体 的投 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由中央 交易部 执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7 、 基金绩 效评估 与风险 管理小 组重点 控制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市场风险 和 流动性风 险, 定期 进行基金 绩效评 估,并 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综合 评估意 见和改 进方 案。 五 、 禁 止行 为与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为


15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购买不动 产;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 按揭;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 代表贵 重金属 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 商品; 8 、 除应付赎 回、 交易清 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 金。 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 券,但 投资金 融衍生 品除外 ; 10、参与未持有 基础资 产的卖 空交易 ; 11、购买证券用 于控制 或影响 发行该 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接投资与 实物商 品相关 的衍生 品; 13、从事内幕交 易、操 纵证券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14、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投 资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述 限制。 (2 )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 (政府 、 国际 金融组 织除外 ) 发行 的证券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3 ) 基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证 券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4 )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 制或影 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理 层 。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不得持 有同一 机构10% 以上具 有投票 权的证 券发行 总 量。


16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时 应当一 并计 算全 球 存托凭证 和美国 存托凭 证所代 表的基 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股 本权 证行使转 换。 (5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资 产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6 )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但持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此 限制 (7 )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任 何一只 境外基 金, 不 得超 过该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8 )为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 例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若基金超 过上述 (1 )- (8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在 超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 仓以符 合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 对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集 中持续 营销活动 引起的 基金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 加10 亿元 以上的 情形 , 而导 致证券 投资比 例低于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同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及 时书面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后 , 可将 调整时 限从30 个工作日 延长 到3 个 月。 (三)金 融衍生 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 限于投 资组合 避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 机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严 格遵守 下列规 定: 1 、本基金的 金融衍 生品全 部敞口 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0 %。 2 、 本基金 投资期货 支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付 的初始 费用的 总额不 得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3 、本基金投 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 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 下要求: (1 ) 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 构评级 。 (2 )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个 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 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交 易。 (3 )任一交 易对手 方的市 值计价 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7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本基 金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 监会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及 风险分 析年度 报告。 (四)本 基金可 以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 规定: 1 、 所有参 与交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2 、应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进行调 整以确 保担保 物市值 不低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方应 当在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 、 利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违 约,本 基金根 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 和处置 担保物 以满 足索赔需 要。 4 、除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外,担 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融 工具或 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明 ; (3 ) 商业票据 ; (4 ) 政府债券 ;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 级的 境外金融 机构 ( 作 为交易对 手方或 其关联 方的除 外)出 具的不 可撤销 信用证 。 5 、 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 一或所有 已借出 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五)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1 、 所有参 与正回购 交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 信用评 级。 2 、 参与正 回购交 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 3 、 买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 时向本 基金支 付售出 证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4 、 参与逆 回购交 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已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以 满足索 赔需要 。


18 5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正 回购交 易、 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 任何损失 负相应 责 任。 (六)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 回购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 已 售出而未 回购证 券总市 值均不 得超过 基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 项比例 限 制计算 , 基金 因参与 证 券借贷交 易、正 回购交 易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总 资产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同期人民 币三年 期定期 存款税 后利率 。 其中,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是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三年期 人民 币存 款 基准利 率。 未来 ,如 基金 变更投 资范 围, 或人 民银 行调 整基 准利率 , 或市场 有其 他更 适合本 基金的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依 据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取得基金 托管人 同意后 ,对业 绩比较 基准进 行相应 调整。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亚太 地区 (除 日本 外) 市场 的各 类债券 ,预 期收 益 和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但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中 等风险 、中 等收 益的产 品。同 时, 本基 金为 境外 证券投 资的 基金 ,除 了需 要承 担境 外市场 波 动风险 之外 ,本 基金还 面临汇率 风险、 国别风 险等海 外市场 投资所 面临的 特别投 资风险 。 八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政策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九 、 证 券交 易 1 、 基金管 理人将 主要根 据交易 执行能 力、 研究实力 和研究 支持服 务等 评价指标 选择交 易 券商: (1 ) 交易 执行能 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 资指令进 行了有 效的执 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 量的成交 结果。 衡量交 易执行 能力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完 成交易、 成交 的及时性 、 成交 价格、 交易差错 率、对 市场的 影响等 ; (2 )研 究实 力。 主要是 指券 商能 否提 供高 质量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行 业 研究及 市场 走向 、 19 个股分析 报告和 专题研 究报告 ,报告 内容是 否详实 ,投资 建议是 否准 确; (3 ) 研究支 持服务 。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根据本 基金的 业务需 要, 提 供高 质量的研 究报告 、 协助安排 上市公 司调研、 举办推 介会、 及 时沟通 市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较为 全面的 服务; (4 )其它指 标。主 要包括 券商的 财务实 力、市 场和销 售服务 和后台 操 作便利性 。 2 、基金管理 人根据 上述评 价指标 进行综 合评价 ,并确 定交易 券商交 易 量的分配 。 3 、 对于在 券商选 择和分 仓中存 在或潜 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 人应 该 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 出发进行 妥善处 理,并 及时进 行披露 。


十 、境 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 则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从 维护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 择合 适的境 外 投资顾 问, 此事 项无须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同意。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 其内容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承担个 别及连 带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7 年12 月25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币 元)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普 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 托 - -


20 2 基金投资 3,661,791.17 2.42 3 固定收益 投资 133,684,309.12 88.30 其中:债 券 133,684,309.12 88.30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其中:远 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 工具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7,532,309.06 4.98 8 其他各项 资产 6,514,613.30 4.30 9 合计 151,393,022.65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 托凭证 投资 分布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及存托 凭证。 ( 三)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及存托 凭证。 ( 四)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股票 及存托 凭证。 ( 五)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21 债券信用 等级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B+ 16,321,451.21 11.09 B 21,150,167.62 14.37 B- 36,576,851.89 24.86 CCC+ 12,330,975.26 8.38 N/A 47,304,863.14 32.15 合计 133,684,309.12 90.85 评级机构 为标准 普尔。 (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XS1528955 773 RONXIN 6.95 12/08/19 25,000 16,179,268. 90 11.00 2 XS1324204 160 PWRLNG 7 5/8 11/26/18 20,000 13,661,527. 70 9.28 3 XS1269824 964 FANHAI 9 5/8 08/11/20 18,000 12,330,975. 26 8.38 4 XS1144941 439 SUNAC 8 3/4 12/05/19 16,000 11,103,162. 03 7.55 5 XS1479152 685 CHNAAR 4.9 08/22/21 15,000 9,957,141.9 6 6.77


22 债券代码 为ISIN 码。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 八)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金融 衍生品 。 ( 九)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ISHARES IBOXX USD HIGH YIELD ETF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3,661,791.17 2.49 ( 十)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 在 本报 告 期内 没 有出 现 被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3,968,036.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6,576.71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2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14,613.3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24 第 五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7 年6 月30 日。 (1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11.28- 2013.12.31 0.30% 0.04% 0.40% 0.00% -0.10% 0.04% 2014.01.01- 2014.12.31 -0.90% 0.25% 4.28% 0.00% -5.18% 0.25% 2015.01.01- 2015.12.31 16.30% 0.40% 3.41% 0.00% 12.89% 0.40% 2016.01.01- 2016.12.31 13.42% 0.25% 2.80% 0.00% 10.62% 0.25% 2017.01.01- 2017.06.30 -1.06% 0.25% 1.38% 0.00% -2.44% 0.25% 2013.11.28- 2017.06.30 29.72% 0.30% 12.27% 0.00% 17.45% 0.30%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同期人 民币三 年期定 期存款 税后利 率。 (2 )本 基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 较图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2013 年11 月28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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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 六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科 技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 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先 生: 董事长 ,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兼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书记 ,中国 证券业 协会第 六届理 事会兼 职副会 长,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会道 德准则 委员会 委 员,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三届 理事会 理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第一 届 上市咨询 委员会 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长 ,广东 省预算 腐败工 作专 家咨询委 员会财 政金融 运 行规范组 成员,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法司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经济 开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理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助 理,中 共中 央金融工 作委员 会监事 会 工作部副 部长,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国 证监会 会计 部副主任 、主任 等职务 。 林传辉先 生:副 董事长 ,学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长,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战 略发展 专业委 员 会委员、 资产管 理业务 专业委 员会委 员,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 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27 孙晓燕女 士:董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证券执 行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兼 任广发 控股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 发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 广发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部 副总经 理、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财务 总监、 副总经 理,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财务 部总经 理。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任南 京烽 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 经理、董 事会秘 书、财 务总监 、副总 裁。 翟美卿女 士: 董事, 硕士, 现 任深圳 香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南 方香江集 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总 裁、 深 圳市金 海马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国政 协委员 , 全国妇联 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 协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 副主席 ,广东 省 女企业家 协会会 长,香 江社会 救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深 商控股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 东 南粤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安 村镇银 行董事 。曾任 深圳市 前海香 江金 融控股集 团有限 公司法 定 代表人、 董事长 。 许冬瑾女 士:董 事,硕 士,副 主任药 师,现 任康美 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长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世界 中联中 药饮片 质量专 业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医 药管 理局对外 交流合 作专家 咨 询委员会 委员、 中国中 药协会 中药饮 片专业 委员会 专家 , 全国中 药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 委员, 全 国制药装 备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炮 制机械 分技术 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中 医药行 业特有 工 种职业技 能鉴定 工作中 药炮制 与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副 主任委 员, 广东省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等。 罗海平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中华联 合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集团 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保 监会行 业风险 评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荆襄支 公司经 理、湖 北 省分公司 国际保 险部党 组书记 、总经 理、汉 口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 理,太平 保险有 限公司 市 场部总经 理、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经理 、助理 总经理 、 副总 经理 兼董事会 秘书, 阳光财 产 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总裁 ,阳光 保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华联 合财 产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总 经 理、董事 长、党 委书记 。 董茂云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现任 宁波大 学法学 院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任海 尔施 生物医药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复 旦大学 兼职教 授。曾 任复旦 大学 教授、法 律系副 主任、 法 学院副院 长。


28 姚海鑫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现任 辽宁大 学新 华国际商 学院教 授、 辽宁大学 商学院 博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计 教授会 理事、 东北地 区高 校财务与 会计教 师联合 会 常务理事 、辽宁 省生产 力学会 副理事 长、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沈阳化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和中兴- 沈 阳商业 大厦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独 立董事。 曾 任辽宁大 学工 商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中 心副主 任、 计财处 处 长、 学 科建设 处处长 、 发 展规划处 处长、 新华国 际商学 院党总 支书记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副 院长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先生 :监事 会主席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广东 物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长 ,广东 发展 银行广州 分行世 贸支行 行长、 总行资 金部处 长,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 场拓展部 副总经 理、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营 销服务 部总经 理、营 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匡丽军女 士:监 事,硕 士,高 级涉外 秘书, 现任广 州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副 总经理 。曾任 广州科 技房地 产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广 州屈 臣氏公司 行政主 管,广 州 市科达实 业发展 公司办 公室主 任、总 经理, 广州科 技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办公室 主任、 董事会 秘 书。 吴晓辉先 生:监 事,硕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兼 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 席。曾 任广发 证券电 脑中心 副经理 、经理 。 张成柱先 生:监 事,学 士,现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曾 任广州 新太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工程 师,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工 程师 ,广发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 息技术 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产品 营销管 理部 副总经理 。曾任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助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产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理 助 理。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先 生:总 经理, 学士, 兼任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资 产管 理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员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 总 经理,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朱平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部华南业 务部副 总经理 、基金 科汇基 金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 29 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六 届创 业板发行 审核委 员会兼 职 委员。 易阳方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广发 鑫享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鑫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 创新驱 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际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自营部 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 核委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投资 管理部 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广 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广 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段西军先 生:督 察长, 博士。 曾在广 东省佛 山市财 贸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监会广 东监管 局工作 。 邱春杨先 生:副 总经理 ,博士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原 南方证券 资产管 理部 产品设计 人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机构 理财部 副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部副总经 理、 产 品总监 、 金融工程 部总经 理。 魏恒江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 ,高级 工程师 。兼任 广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长 及发展 委员 会委员。 曾在水 利部、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总 经理、综 合管理 部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张敬晗女 士:副 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曾 任中国 农业 科学院助 理研究 员,中 国证监 会培训 中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监 管部 副处长及 处长, 私募基 金 监管部处 长。 4 、基金经理 孙敏女士 ,经济 学硕士 ,持有 中国证 券投资 基金业 从业证 书。曾 任国 家外汇管 理局中 央外 汇业务中 心投资 部海外 债组合 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国际 业务 部研究员 、投资 经理, 现 任广发国 际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总 监,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 。 历任基金 经理: 邱炜, 任 职时间 为2013 年11 月28 日至2016 年8 月23 日; 李耀 柱, 任职 时间为2016 年8 月23 日至2017 年11 月8 日。 5 、 基金投 资采取集 体决策 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权益公 募投委 会由副 总经 理朱平先 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 经理 李巍 先 生 和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 先生 等成 员组成 , 朱平先 生担 任投 委会主 30 席。 基金 管理人 固定收 益投委 会由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张芊 女士、 债 券投 资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现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代 宇女 士和固 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等 成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 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行为 的发生 ; (2 )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的规 定,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 动: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1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 理人、 代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 公司章 程规定 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 和指导 。 内部控制 大纲明 确了内 部控制 目标和 原则、 内部控 制组织 体系、 内部 控制制度 体系、 内部控 制 环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金 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 考核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基金 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员工 保密制 度、 危 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 职责、岗 位设置 、工作 要求、 业务流 程等的 具体说 明。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 建立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 基础的 第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 定详尽 的操作 流程, 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 承 担各自职 责。 2 、 建立相关 部门、 相 关岗位 之间相 互监督 的第二 道监控 防线。 公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 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 负有监 督 的责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部 门和业 务活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实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32 4 、 建立以合规 审核委 员会及 督察长 为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监 控防线。


33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 金,并 于 2013 年7 月 5 日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3]87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 续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13 年10 月14 日至2013 年11 月22 日 进行发 售。本 基金 募集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本基金的 面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34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时间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11 月28 日 生效 ,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 金 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 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35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它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若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 资人 可通 过上述 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十八部 分)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人 可以以 电话 、传 真 或网上交 易等形 式进行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法详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市场 同时 开放 交易的 工作 日为 本 基金的 开放 日, 投资 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交易 所 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申购开始 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36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本基金采 用人民 币、 美元的 多币种 销售, 投资者 在申购 时可自 行选 择申购币 种, 赎 回 币种与 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币 种相 同;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情 况下 , 接受其它 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业 绩基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约 定进 行相应调 整并公 告; 2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人 民币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美 元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的 美元折 算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 算; 3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5 、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 回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时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认 购、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赎回 币种 与其 对应份 额的认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款 项, 申 购申请即 为有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 。 国 家外 汇管理 相关 规定 有变 更或 本基金 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更 时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相 应调整。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7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在 T+ 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 3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由 于美元 资金 的划 款时 间较 长, 投资 者美元 申 购时, 其申 购申 请的提 交日和申 购申请 受理日 可能有 所不同 。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申 购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 为准。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额 (1 ) 通过代销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系 统 (目前 仅对个 人投资 人 开通) 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人民 币最低 申购金 额为1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人 民币申 购最低 限 额为 10 元; 美元现 汇首 次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 美元 (含申 购费 ) ,追 加美元 现汇认 购最低 申额 为 10 美元( 含认购 费) ; 投资人追 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额 级差详 见各代 销机构 网点 公告。 2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 换转出及 最低持 有份额 为 1 份, 投资 者当日 持 有份额减 少导致 在销售 机构同 一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 金份额 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 记机构 有权将 全 部剩余份 额自动 赎回。 各基金 代理销 售机构 有不同 规定的 ,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办理 上述业 务 时,需同 时遵循 销售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 比例 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 本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 算。 2 、人民币申 购费率 投资人申 购本基 金需缴 纳申购 费, 本基金 的人民 币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 申购金额 的0.80% 。 本基金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 38 投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有 多笔申 购,适 用费率 按单笔 分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 2 0 0 万 0.50% 200 万 ≤M < 5 0 0 万 0.30% M ≥5 0 0 万 1000 元/ 笔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申 购本基 金的特 定投资 群体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 ≤M < 2 0 0 万 0.20% 200 万 ≤M < 5 0 0 万 0.12% M ≥5 0 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3 、美元 申购 费率 (目 前只有 中国 工商 银行 支持 美元 现汇 账户 申购业 务 ,具体 请参 照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 则执行 或留意 我司最 新公告 ) 投资人申 购本基 金需缴 纳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美元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 购金额 的0.8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在一 天之内 如有多 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具体 费率 如下: 美元金额 (美元 现汇) 普 通 投 资 者 申 购 费率 M <16 万 0.80% 16 万 ≤M <35 万 0.50% 35 万 ≤M <100 万 0.30% 100 万 ≤M 200 美元/ 笔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以 美元申 购本基 金的养 老金客 户申购 费率 见下表: 美元金额 (美元 现汇)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率 M <16 万 0.32%


39 16 万 ≤M <35 万 0.20% 35 万≤M <100 万 0.12%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4 、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额 需缴纳 赎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越低, 赎回费 用等于 赎回金 额乘以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具体费 率如 下: 赎回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1 年 1.0% 1 年 ≤N <2 年 0.50% N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25%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5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 ) 人民币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2 )美 元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美元折 算净 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括 申购费 用和净 申购金 额。 本基金人 民币申 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40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 人民币申 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本基金美 元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 额= 申购金 额/ (1+ 美元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美 元折算 净值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价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小数点 后 四 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资产 。 申请当日 指申购 申请当 日。


例 1 :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 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 ,则可 得到的 人民币 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人民币申 购本基 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人民 币,可得 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美元 折算 净值 为 0.1655 美元,则可得 到的美 元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美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美元 申购份额=9,920.63/0.1655=59,943.38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 额美元 折算净值 为 0.1655 美元,可 得到59,943.38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1 ) 人民币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 费用,赎 回金额 单位为 人民币 元。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41 (2 ) 美元 赎回金 额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的 美元折算 净 值,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本基金的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 额扣减 赎回费 用。 人民币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美元赎回 金额的 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 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美 元折算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当日 指赎回 申请当 日。 例3 :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人 民币基 金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400 天 , 对应 赎回费率 为0.5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人民币,则 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人民币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0% =606.50 元人民币 净赎回金 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人民币 例4 : 某 投资者 赎回10 万份美 元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有期 限400 天, 对应赎 回费率 为0.50% , 假设赎回 当日美 元折算 净值 是0.1912 美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0 ×0.1912 =19,120.00 美元 赎回费用 =19,120.00 ×0.50% =95.60 美元 净赎回金 额 =19,120.00 -95.60 =19,024.40 美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T+2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T 日的美元 折算净 值在T+2 日内 公告。 T 日 的美元折 算净值 为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按中国 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折 算的 美元 金额 。美元 折 算净值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如遇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基 42 金也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调整 美元折 算净 值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并提 前 公告。 将来 ,若 出现中 国人民 银行 停止 发布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等情 况, 则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对 美元折 算汇率 进行调 整,并 及时公 告。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 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 +3 日起有 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2 日为投资 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 4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2 日 前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2 )本 基金 投资 所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常 停市 ,可 能 影响本 基金 投资 , 或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3 )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 易市场 或外汇 市场的 公众节 假日, 并可 能影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4 )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 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 重大事件 ,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因 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销 售系统 或基金 注册登 记系统 或基金 会计系 统无法 正常运 行。 (6 )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的 情形。 (7 )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 量达到 了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上限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批 及市场 情况进 行调整 ) 。


43 (8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于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某 笔申购 。 (9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10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7 )项 、第 (9 ) 项和第 (10)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等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2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遇 公众 节 假日,可 能影响 本基金 投资, 或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他 原因而 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 巨额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现 金支付 出现困 难; (4 ) 基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 场或外 汇市场 休市时 ; (5 )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 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 亡 导致基金 销售系 统或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3 ) 款情形时, 按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 份额 超过 前一开 44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时,即认 为发生 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 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 最近一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45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新 开始办 理申购 或赎回 的开放 日公告 最近一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 (含 两周 )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三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 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46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六、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被冻 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


47 第 十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的管 理费; 2 、基金的托 管费, 含境外 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税务顾 问费 ; 7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应 当缴 纳的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 收、征 费、 关税 、 印花税及 预扣提 税(以 及与前 述各项 有关的 任何利 息及费 用) (简称 “ 税收” ) ; 8 、代表基金 投票或 其他与 基金投 资活动 有关的 费用;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和 外汇兑 换交易 的相关 费用; 10、与基金有关 的诉讼 、追索 费用; 11、为应付赎回 和交易 清算而 进行临 时借款 所发生 的费用 ; 12、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的管 理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顾 问费 (如有 )两 部分 , 其中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费 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的 《顾问 协议 》中 进行约 定。 本基金的 管理费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起 ,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 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48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的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 提。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12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或摊 入当期 费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 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除非 《基 金合同 》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49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定 履行 纳税 义 务。除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 金在税 收 方面造 成的 损失 外,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主 次托 管协 议为 本基 金在 境外 开立资 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境 外投资 顾问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市 场惯 例及其 与基 金托 管 人签订的 主次托 管协议 持有并 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在 已根据 《试 行办法》 的 要求谨 慎、 尽职的 原则 选择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且 境外 托管 人已 按照当 地 法律法 规、 本合 同及托 管协议的 要求保 管托管 资产的 前提下, 基金托 管人对境 外托管 人破产 产 生的损失 不承担 责任 。 51 但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追 偿。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 欺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的 作为或不 作为承 担责任 。


5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提 供计价 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开 放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 括 ETF 基金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对于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 券按 成本价 估值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 他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行 估值 ;若 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信 息 取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 易日可取 得的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 价格提 供机构 的报价 进行估 值。 3 、衍生工具 估值方 法 (1 ) 上市流 通衍生 工具按 估值日 当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2 ) 未上 市衍生工 具按成 本价估 值, 如成本 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 则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若衍 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 易 日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商 53 或其他权 威价格 提供机 构的报 价进 行 估值。 4 、 对于非 上市证券 , 采 用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 具体 可采用 行业通 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 的报价进 行估值 。 5 、 开放式 基金的 估值以 其在估 值日公 布的净 值进行 估值, 开放式 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 净 值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 净值进 行估 值; 若基 金价 格无 法通 过公开 信 息取得 ,参 照最 近一个 交易日可 取得的 主要做 市商或 其他权 威价格 提供机 构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6 、外汇汇率 (1 )估 值计 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 、日 元、 欧元 、英 镑等五 种主 要货 币 对人民 币汇 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 布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币 的中间价 。 (2 ) 其他 货币采用 美元作 为中间 货币进 行换算 , 与 美元的 汇率则 以估 值日彭博 (伦 敦时 间)16:00 报价数据 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 时, 以托管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或境 外托 管人所 提供 的合 理 公开外汇 市场交 易价格 为准。 7 、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果采 用本 项 1-6 中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值 。 8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9 、估值中的 税收处 理原则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 金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算 的应交税 金有差 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 税金实 际支付 日进行 相应的 估值 调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基金 管理 人可聘 请税 收顾 问对 相关 投资 市场 的税收 情况 给予 意 见和建 议。 境外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 基金在 海 外税务 的申 报、 缴纳及 索取税收 返还等 相关工 作。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54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美元折 算净 值为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 价。美 元折 算净 值保 留到 小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2 、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于截 止时 间前 发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 布。 3 、 在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 方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资产估 值各 自承 担的责 任。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主 要证券 交易所 、 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 交易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 障投资者 的利益 , 已决定延 迟估值 ; 4 、出现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无 法评估 基金资 产的紧 急情 况; 5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55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本合同的 当事人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 的,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 该错 误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服 的客观 情况, 按下列 有关不 可抗力 的约 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该 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 责,不 对第三 方负责 。


56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情 形的方 式 。 (5 ) 基金 管理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6 )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 数据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错误 , 券 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误 ,或 不可 抗力 原因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响 。 (7 ) 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8 ) 对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基 金按 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 交税金 有差异 的,相 关估值 调整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差错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时, 57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该 次可供 分配利 润的 50%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2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币 种相 同。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按 除权 前一 日 中国人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对美 元汇率 中间价 折算为 相应的 美元 金额。 3 、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如投 资者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择的 分红方 式为准 。 4 、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对 于美 元申购 的 份额, 由于 汇率 因素影 响,存在 收益分 配后美 元折算 净值低 于对应 的基金 份额面 值的可 能。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及有 关手续 费等内 容。


59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务 规则》 执行。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基 金管理人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按双 方约定 的时间 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 8 、基金管理 人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向 证监会 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报 告。 二 、基 金年 度审 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 《 通知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62 (一)招 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投 资人重 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2 、 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 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 权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 日 登载于指 定媒体 。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媒体 登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美元 折算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每 个估值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 1 个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 款最后 1 个估值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 内,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登载在 指定媒 体。 基金管理 人在每 个估值 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 露开放 日的美 元折算 净值 。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份 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 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 人或境 外投资 顾问的 法定名 称 、住所发 生 变 更 ;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64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 65 并予以公 告。 (十)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 媒 体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 1 、不可抗力 。 2 、 计算机系统 故障、 网 络故障、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其它 非基金 管 66 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故意 或过失 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监管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情况。


6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3 、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 改的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68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69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 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 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 有研究 生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陆托 管服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人 职 责,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 社会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化、 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 至2017 年6 月,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十四 年获 得香 港《 亚洲货 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 是获 得奖项最 多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 质获得 国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认可 和广泛 好评。


70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善 风 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 明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 轨, 达 到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局 )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 务处室共 同组成 。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制 工 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 产托管 部内 部 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71 (3 ) 及时性原 则。 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准 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 原则 。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 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 离, 建 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 制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防 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内 控文 化, 增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 的业 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 签订承 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进行 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备 与响应 。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恢 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完 备的灾 难恢复 方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演 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72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 位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不 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过多 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 作流程 、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 环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 的变化 和托 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 对象、 基金投 融资比 例、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基 金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 场、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其中对 基金的 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 核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后六 个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规 73 规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 正。


74 第 十 八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布朗兄 弟哈里 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合 伙制





存续期 间:持 续经营











成立 于1818年的布 朗兄 弟哈 里曼银 行( “ B BH ” ) 是全 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之 一。BBH 自1928 年起已经 开始在 美国提 供托管 服务。 1963年,BBH 开 始为客 户提供 全 球托管服 务, 是首 批开 展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 国银 行之 一。目 前全 球员 工 约5700 千人, 在全 球18 个国家 和地 区设 有分 支机构。


BBH 的惠 誉长期评 级为A+ , 短期评 级为F1 。


二 、 托 管业务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的全 球托 管业 务隶 属于 本行 的投 资者服 务部 。 在全球 范围 内, 该部 门 由本 行合 伙人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 。在 亚洲 ,该 部门 由本 行合 伙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 导。


作为 一家全 球化 公司 ,BBH 拥有服 务全 球跨 境投资 的专 长,其 全球 托管网 络覆 盖近一 百个 市场。 截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到了4.2 万亿 美元,其中 超过百分 之 六 十 是跨境 投资 资 产。 亚洲是BBH 业 务增 长最快 的地 区之 一。我 们投 身于亚 洲市 场,迄 今已 逾25 年, 亚 洲 区 服务 的资产 超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 务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 司最大 的业务 , 拥有 近4600 名员工。 我们致力 为客 户 提供稳定 优质的 服务 , 并根 据客户具 体需求 提供定 制化的 全面解 决方 案, 真 正做到 “ 以 客户为 中心 ” 。.











由于坚持 长期提 供优质 稳定的 客户服 务,BBH 多年 来 在行 业评比 中屡 获 殊荣, 包括 ∶ 《 全 球托 管人 》 2016 年 行业 领导 者大 奖 #1 – 共同基金 管理托 管服务- 北美 2015 年 共同 基金 行政 管理 调查 被评为“ 全球杰 出表现 者”


75 2015 年 行业 领导 者大 奖 #1 – 共同基金 管理客 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 银行 调查 : #1 – 美国代理 银行资 产服务 2013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 调查 机构投资 者:


12 项 类别中 有 9 项位 #1, 2 项 位列 #2


基金管理 者: 8 项类别 中有 2 项位#1, 5 项位 列 #2


《 全 球投 资人 》 2016 全 球托 管银 行调 查 #1 – 共同基金/ UCITS


- 美洲地 区( 原始 分数) #2


- 使用多 个托管 人的客 户 – – 欧洲 、中东 和非洲 地区 ( 加权 ) 2015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 调查 #1 – 使用多个 托管人 的客户 – 亚太地 区 ( 加权 ) #2 – 共同基金 管理者 ( 全 球和仅 美洲地 区) 2014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 调查 #1 -


资 产管理 规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客 户 – 全球 #1 -


资 产管理 规模超 过 30 亿美 元的客 户 – 欧洲 、中东 和非洲 #1 -


美 洲共同 基金管 理者





《ETF Express 》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 奖:最 佳欧 洲 ETF 基金管 理者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 奖:最 佳北 美 ETF 基金管 理者





《R&M 调查》


76 2014 年 Custody.net 全球托 管银行 调查 : #1 美洲 市场 三 、境 外托 管人 的职 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 产;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 产的资 产净值 ;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 约定, 及时办 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 宜; 4 、 按照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 适用国 家、 地区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开设 受 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 以及证券 账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 约定, 提供与 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有 关的会 计记录 、 交易信息 ;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以 及其他 相关资 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 人委托 其履行 的职责 。


77 第 十 九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宣 武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78 联系人: 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名称: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名称: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cgbchina.com.cn


79 (5 )名称: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6 )名称: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40066-99999 公司网站 :http://bank.pingan.com (7 )名称: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8 )名称: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80 法定代表 人:刘 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9 )名称: 哈尔滨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10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11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81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12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3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名称: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华 夏路 1 号信合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黎超雄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业务传真 :020-28852692


82 客服热线 :020-961111 公司网址 :www.grcbank.com (15 )名称: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威海 市环翠 区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电话 :0631-5222293 业务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热线 :省 内96636 ,境内40000-96636 公司网址 :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6 )名称:日 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日照 市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森 联系人: 刘慧贤 联系电话 :0633-8081290 业务传真 :0633-8081276 客服热线 :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址 :www.bankofrizhao.com.cn (17 )名称:富 滇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8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83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19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20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1 )名称: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84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22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3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4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85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6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7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86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28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9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30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31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87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32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3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 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4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88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5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36 )名称:金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 省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7 楼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37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89 (38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40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1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90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42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43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44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91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45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46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47 )名称:华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阜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络人: 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8 )名称: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92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49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0 )名称: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51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9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52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53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54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94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55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56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57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58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95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59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60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 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61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96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2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63 )名称:英 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中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表 人: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业务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 :4000-188-688 公司网址 : :www.ydsc.com.cn (64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97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65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66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67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68 )名称: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98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69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70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71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99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72 )名称:红 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北京 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 :www.hongtastock.com (73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74 )名称: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100 (75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6 )名称: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77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78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101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79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80 )名称:深 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81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102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82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83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123 )名称: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103 (84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85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86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87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104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 网址 :www.CIFCOFUND.com (88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89 )名称: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90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105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92 )名称: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93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106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94 )名称: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95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96 )名称:大 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107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97 )名称:中 国国际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麦子 店西 路 3 号新 恒基国 际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兵 联系人: 赵森 联系电话 :010-59539864 业务传真 :010-59539806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98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99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宫 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2878783 客服热线 :021-63340678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100 )名称: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108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101 )名称:北京 创金启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102 ) 名称:宜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3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109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04 )名称:一路 财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5 )名称:中经 北证( 北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106 )名称: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110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07 )名称:北京 唐鼎耀 华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08 )名称: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09 )名称:北京 恒久浩 信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怀柔 区怀北 镇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光华 路 7 号 汉威大 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亚凡


111 联系人: 陈冲 联系电话 :010-88580321 业务传真 :010-88580366 客服热线 :4006-525-676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110 )名称: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111 )名称: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12 )名称:中信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洪诚


112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113 )名称:北京 微动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14 )名称:北京 乐融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115 )名称: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113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16 )名称:中信 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层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117 )名称: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18 )名称: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14 (119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20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21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22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115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23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24 )名称:上海 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25 )名称: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116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 ://bank.pingan.com (126 )名称: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127 )名称: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128 )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11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129 )名称:鼎信 汇金(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30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31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18 (134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30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135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36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119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37 )名称: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38 )名称:北京 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 经济开 发区科 创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集 团总部 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公司网址 :http://jr.jd.com/ (139 )名称:奕丰 金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120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40) 名称: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天府 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 :4008888818 公司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41 )名称:弘业 期货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50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公司网址 :www.ftol.com.cn (142 ) 名称: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121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143 )名称:大有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天心 区芙蓉 南路二 段 128 号现代 广场三 、四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 :4006-365-058 公司网址 :http://www.dayouf.com (144 )名称:中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 省郑州 市郑东 新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联系电话 :0371-85517710 客服热线 :95186 公司网址 :www.zybank.com.cn (145 )名称:上海 华夏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东大 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业务传真 :010-63136184 客服热线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46) 名称:中民财 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122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 人:弭 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联系电话 :021-33355392 业务传真 :021-63353736 客服热线 :400-876-5716 公司网址 :www.cmiwm.com


(147 )名称: 钱滚滚财 富投资 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729S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商城 路618 号良友大 厦B301-305 法定代表 人: 许欣 联系人: 屠帅 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 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48 )名称:通华 财富( 上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同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杨 高南 路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 人:马 刚 联系人: 庄洁茹 联系电话 :021-60818206 业务传真 :021-60818280 客服热线 :95156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49) 名称: 深圳市金斧 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南 山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123 联系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热线: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50) 名称:北京懒 猫金融 信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石 景山 路 31 号院盛 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四惠 东通惠 河畔产 业园 区 1111 号(龙源通 惠 大厦)501 法定代表 人:许 现良 联系人: 孟令双 联系电话 :15301307396 业务传真 :010-87723200 客服热线 :4001-500-882 公司网址 :www.lanmao.com (151) 名称:财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152) 公司名称:洪 泰财富(青岛) 基金销 售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香港 东路 195 号9 号楼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西什 库大 街 31 号九思 文创 园5 号楼501 法定代表 人:任 淑桢


联系人: 周映筱


联系电话 :010-66162800 业务传真 :010-66162800 客服热线 :400 6706 863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24 (153) 公司名称:大 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 中心现 代五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峨 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21-20324155 业务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热线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154) 公司名称:天 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 自贸区 (中心 商务区 )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褚琦 联系电话 :010-59013828 业务传真 :010-59013707 客服热线 :010-59013842 公司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3 、其他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 -33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李尔华


125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越 秀区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B 座18 楼 负责人 :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联系人: 陈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法人代表 :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洪锐 明、江 丽雅


12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自 取得依 据基 金合 同募 集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权益的 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127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义 务。 (二)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7 )选择、更 换或撤 销境外 投资顾 问; (18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28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 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 分 配 ;


129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选择、 更换或 撤销境 外托管 人; (5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6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7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130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管理人 就管理 本基金 的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及成 交记录 等相关 资料 , 其保 存的时 间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相关 资料的保 存时间 应不少 于15 年; (12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131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2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的 职责 。境 外 托管人 依据 基金 财产 投资 地法律 法规 、监 管要 求、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 市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保 管基 金财 产, 并履 行资 金清算 等 职责。 境外 托管 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因 本身过 错、 疏忽 原因而 导致的 基金财 产受损的, 基金 托管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在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有 过错、 疏忽 等不 当 行 为, 应根 据基 金托管 人 与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协 议的适用 法律及 当地法 律法规 和市场 惯例决 定;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 施 监督,如 发现投 资指令 或资金 汇出入 违法、 违规, 应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外 管局报 告;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 时将 公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 所 有应得收 入; (25 ) 每月结束 后7 个 工作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和外 管局报 告基金 管理 人境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关 规定进 行国际 收支申 报;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 本基 金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 业务; (2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 义务以及 中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据审 慎监管 原 则规定的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132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以 上 (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 (6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133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方 式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形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应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134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的 计票结 果。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程 :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持有 的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 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会议召 集人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 到指 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


135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136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当 当场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137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3 、 但如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行 修 改的情形 , 或 者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138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139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14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成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141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人民 银行证 监基字 【1998 】3 号 经营范围 : 办 理人民 币存款 、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 办 理 票据承兑 、 贴 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 销售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包括 政府 债券 、公 司债券 、可 转换 债 券、住 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债券 ,债 券基 金,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 单、 银行承 兑汇票 、银 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 协议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货币市 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货 币远 期/期货/ 互换 、利 率互 换、信 用 违约互 换等 金融 衍生产 品。本 基金 不主 动参 与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 买入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和权证, 也不参 与一级 市场的 新股申 购或增 发新股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其中 ,投 资于 亚太 市 场( 除日 本 外)的 中高 收益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中 高收益 债券指 : (1 )S&P 评级A+级及A+级以 下的债券 ; (2)或 Moody ’s 评级A1 级及A1 级 以下的 债券 ; (3 ) 或未 经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债券。


142 本基金投 资的主 要区域 为亚太 地区 ( 除日本 外) , 包括 韩国 、 印度 、 台 湾、 香港 、 澳 大利 亚、新 西兰 、新 加坡 、印 度尼西 亚、 泰国 、马 来西 亚和 菲律 宾等国 家 或地区 。亚 太市 场债券 包括亚太 国家或 者地区 的政府 发行的 债券 , 登记 注册在 亚太国家 或者 地区, 或主 要 业务收 入/ 资产在亚 太国家 或者地 区的机 构、企 业等发 行的债 券。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基金 为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监管机 构登记 注册的 公募基 金。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 比例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资于 亚太 市 场(除 日本 外) 的中 高 收益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中高收益 债券指 : 1 ) S&P 评级A+ 级及A+ 级以下的 债券; 2 ) 或Moody ’s 评级A1 级及A1 级以 下的债 券;3 )或 未经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的债 券。 (2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 限 制 : 1)本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资 商业 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但 在基金 托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 2)本基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证 券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4 )本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资 产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上述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143 5 ) 本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货币 市场基 金 不受此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若基金超 过上 述1-5 项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在 超过比例 后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商 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对于因基 金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集 中持续 营销活动 引起的 基金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 加10 亿元 以上的 情形 , 而导 致证券 投资比 例低于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同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及 时书面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后 , 可将 调整时 限从30 个工作日 延长 到3 个 月。 6 )关于金融 衍生品 投资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 格遵守 下列规 定: A.本基金的金融 衍生品 全部敞 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B.本基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 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 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 衍 生品支付 的初始 费用的 总额不 得高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 远期合 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 生品, 应当符 合以 下要求: a.所有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 评级机构 评级; b.交易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 值 终止交易 ; c.任一交易对手 方的市 值计价 敞口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 )本基金可 以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并且 应当遵 守下列 规定: A.所有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 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担 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 券市值 的 102%。 C.借方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 旦借方违 约,本 基金根 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 和处置 担保物 以满 足索赔需 要。 D.除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金 融工具 或品种 : a.现金;


144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手 方或其 关联方 的除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信 用证。 E.本基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 证券 借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 任 一或所有 已借出 的证券 。 F. 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的 任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8 )基金可以 根据正 常市场 惯例参 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 ,并且 应 当遵守下 列 规 定 : A.所有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 评级机构 信用评 级。 B.参与正回 购交 易,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金 不低 于已 售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 益 以满足索 赔需要 。 C.买方应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 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D.参与逆回 购交 易, 应当 对购 入证 券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购 入证 券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以 满足索 赔需要 。 9 ) 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 所有已借 出而未 归还证 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购 证券总 市值均 不得超 过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物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金 总资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财 产划转 至托 管账 户 之日起开 始。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45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购买不 动产; (5 )购买房 地产抵 押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属 或代表 贵重金 属的凭 证; (7 )购买实 物商品 ; (8 ) 除应付 赎回 、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 借入 现金。 该临时 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9 )利用融 资购买 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 生品除 外; (10 )参与未持 有基础 资产的 卖空交 易; (11 )购买证券 用于控 制或影 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资 与实物 商品相 关的衍 生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三) 对 于承诺 监督的 事项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或其授 权境 外投资顾 问的投 资 运作和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 或电话 或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进行 核对确 认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如基 金 管理人 未予 纠正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监 管部门 。 对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 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有关 监管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有 关监管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管理人 146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 合规 投资 责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的 合规监 管系 统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经 纪人 及其他 中 介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统 的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 保、暗示 或表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信 息的准 确性和 完整性 所引起 的损 失不负任 何责任 。 (五)无 投资责 任 基金管理 人应理 解, 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的 交易 监督 服务是 一种加 工 应用信息 的服务 , 而非投资 服务。 除下列 第 4.6 项及法律法 规明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将 不会因 为提 供交 易监 督服 务而承 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产 生 的责任 ,也 没有 义务采 取任何 手段 回应 任何 与合 规分析 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 报道 ,除 非接到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境外 投资顾问 要求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针 对某个 信息和 报道作 回应 的书面指 示。 (六)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 则, 采取 合理 的手段 、方 法和 实 施工具 ,来 提高 交易 监督 服务的 质量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 人因疏 忽、 过失 或故意 而未能 尽职 尽责 ,造 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 确, 并进 而给 基金 资产或 基 金管理 人造 成损 失,否 则基金托 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不应就 交易监 督服务 承担任 何责任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管 人的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相冲 突的基 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基金 管理人 须向基 金托管 人作 出书面提 示; 基金托管 人在接 到提 示后 ,应 及时 对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如 无异 议, 应在基 金 管理人 给定 的合 理期限 147 内改进, 如有异 议,应 作出书 面解释 。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管理 人须 尽其 最大 努力 保证其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不 影响基 金托 管人 的 正常营业 活动。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户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产 所在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市场惯 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为本 基金 在境外 开 立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3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4 、 境外托 管人根据 基金财 产所在 地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市场 惯例及其 与基金 托 管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 持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在已根 据 《试行 办法 》的 要求谨 慎、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委 任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且 境外 托管 人已按 照 当地法 律法 规、 本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要 求保 管托 管资产 的前 提下 ,基 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管 人 破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担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管 人进行 追偿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不 当行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 法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市 场惯例的 作为或 不作为 承担责 任; 5 、 基金托管 人自身 , 并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 人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托管证券 ; 6 、 除非根 据基金管 理人书 面同意 , 基 金托管 人自身 , 并应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 托管人 不得 在任 何基 金资 产上设 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于抵 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 据基金财 产所在 地法律 法规的 规定而 产生的 担保权 利除外 ; 7 、 对于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本 协议项 下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因基 金持 有的资 产 所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并 148 由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账 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合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损 失。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资 与划转 1 、 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 2 、 验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自基 金财 产划 入基 金托 管专户 之 日起履 行本 协议 项下托 管职责。 (三)资 产保管 内容和 约定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或 其 境外托管 人的银 行身份 持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 送的 指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境 外托 管人 应 在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后, 按下述 方式收 付现金 、 或 收付证 券:(a) 按照交易 发生的 司法管 辖区或市 场的有 关惯常 和既定 惯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 就通过证券系 统 进行的买 卖而言 , 按 照 管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和 条件 作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托 管 人应不 时将 该等 有关惯 例、程序 、规则 、条例 和条件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进 行终 止清 算 时,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基 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尽商 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 人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安全 完整 地保 存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财产 相关 的业 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者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形 式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托 管 人处 开 立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保管和 使用。 2 、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149 外的活动 。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 户所在 国家或 地区相 关监管 机 构的有关 规定。 (五)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投资 地法律 法规要 求或行 业惯例 需要,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 易 所适用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基金开 立以 基金 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 名义或 境 外托管 人名 义或 境外托 管人的 代理 人名 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 与基 金联 名名 义的 证券 账户。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负责 办理与 开立证 券账户 有关的 手续, 基金管 理人提 供所有 必要 协助。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以 及境 外托 管人 均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双 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相 关证明 文件的 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 4 、 基金管 理人投资 于合法 合规 、 符合 基金合 同的其 他非交 易所市 场的 投资品种 时,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资 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 或地 区的 相关规 定 ,开立 进行 基金 的投资 活动所需 要的各 类证券 和结算 账户, 并协助 办理与 各类证 券和结 算账 户相关的 投资资 格。 5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账户 所在国 家或地 区有关 法律 的规定。 (六)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 可 以根据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管 人负责 开立,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供所 有必要 协助。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证 券登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 登记方 式应符 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市场惯例 。 2 、 基金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始终 是以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 金财产 中的所 有证券 。 3 、 基金托 管人应该 :(a)在其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 列记属 于本基 金的证 券, 并 且(b) 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外 托管 人在 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清楚 列 记证券 不 属 于境 外托管 人,不 论证 券以 何人 的名 义登记 。而 且, 若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 托管人 以无 记名 方式实 际持有 ,要 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理 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券 和 基金托 管人 、其 境外托 150 管人自有 资产分 别独立 存放。 4 、 除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 、 疏忽 、 欺诈 或故意 不当 行为, 基 金托管 人 将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 所有 权、合 法 性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好形 式转让 ) 。 5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应 指示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证 券为 基金 的 实益所 有人 持有 , 但须遵守 管辖该 系统运 营的规 则、条 例和条 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 记名 证券和 在证 券系 统 持有的证 券除外) 应 按本协 议约定 登记 , 投资 当地市 场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市场 惯例另 有规定 的除外。 7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就 其为基 金利益而 持有证 券的市 场有 关证券登 记方式 的 重大改 变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证 券 登记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 应就此 予以充 分配合 。 (八)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可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或其 他机 构。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授权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 券不承 担保管 责任。 (九)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 运作 的书 面协 议的副 本或 相关 证 明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 保存时 间应 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要求。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51 1 、会计核算 和估值 的处理 原则 (1 ) 托管 资产的 会计责 任主体 为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本基 金的 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本基 金的净 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行 信息披露 所需要 的相关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应依据与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协商确 定的会 计原则和 会计准 则进行 会计处 理。 (2 ) 基金托管 人应按 国家规 定和基 金管理 人要求对 托管资 产中的 证券 账户和现 金账户 进 行帐实核 对。


(3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委 托第三 方独立 机构进 行会计 核算, 并认可 其委 托的第三 方独立 机 构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第三方 独 立机构 所计 算的 资产净 值进行复 核。 2 、基金托管 人的会 计核算 处理 (1 ) 在遵 守相关 会计 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基金托管 人应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并 对基 金单 独建账 、 独立核 算, 并应 指定专 门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料 保管 。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收益 应全额 计 入会计 账簿 ,不 得与其 他托管资 产的收 益相混 淆。 (2 ) 托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买 卖业务 的核算、 持有资 产的付息、 兑付、 分红等 业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货 币市 场产 品买卖 业 务的核 算、 银行 存款计 息、存款 账户间 的资金 划付业 务的核 算、支 付费用 的核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等 。 3 、净值计算 (1 )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份额 净值是 指资 产净值除 以份额 总 数,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日为 每一基 金开放 日,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在收 集净值 计 算日估 值价 格截 止时 点所 估值证 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 后, 按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商 确定的 估值 方法 和处 理原 则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 如监 管有相 关 规定的 ,按 相关 规定进 行估值, 计算出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二)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采 用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 3 位。当 基金 份额净值 偏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0.5%,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措 152 施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时,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 发现日 对账务 进行更 正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关于差错 处理, 本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投 资者 自 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 、并不 能克服 的客观 情况, 按下列 有关不 可抗力 的约 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 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 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过 错 人追偿 ,本 协议 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153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 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确 情形的 方式。 (5 )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但 该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委 托的情况 下,应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赔 偿并向 差错方 追偿。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它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 )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 数据供 应商发 送的 数据错误 , 券 商或 交易对 家的 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误 ,或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8 ) 由于 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 认的 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9 ) 对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 基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基 金按 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应 交税金 有差异 的,相 关估值 调整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10 )按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他 原则处 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 有关的 当事人 应当及 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 下: (1 )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错 造成的 损失进 行 评估;


154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基金管 理人就 差错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5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两日 内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要 证券交 易场所 或市场或 外汇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 因 暂停交易 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决 定延迟 估值; (4 )出现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无法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情 况 ; (5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6 )监管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四)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估值方 法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各家 数据服 务机构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发 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五)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 金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本 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行 信 息披露 所需 要的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账 册,对 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


155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保 证相关 各方平 行记录 的账册 记录相 符。 (六) 基金 法定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 相关 信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内 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 算账户 之日 起 5 日内 ,将有 关账户 的详情 报告外 管 局; (2)每 月 结束后7 个工作 日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和外 管局报 告基金 境外 投资情况 , 并 按相 关监管规 定进行 国际收 支申报 ;


(3 )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指令或 资金汇 出违法 、 违 规的,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或 外管局 报 告;


(4 )中国证 监会和 国家外 管局规 定的其 他报告 事项; 对于基金 托管人 提供上 述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支持和 配合。 (七)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和准 则执行 。 (八)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 半年度 报告的 编 制;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 家有关 规定为 准。


156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规规 定的期 限。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其中每 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负 有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三 方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 而需 要了 解该等 信 息的人 员范 围之 内。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造成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毁损、 灭失, 或向 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信息 的,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此承 担法律 责任,赔 偿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遭受 的全 部直接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 释。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 157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在 北京 仲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 双方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 由败诉 方承担 。 (二) 当 任何争议 发生或 任何争 议正在 进行仲 裁时 ,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仍有 权行使 本 协议项下 的其它 权利并 应履行 本协议 项下的 其它义 务。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书面 形式 对本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托管协 议的修 改和变 更应 报送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任一情 况,本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3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终止情 形。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158 意见书; (6 )将基金 清算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159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3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3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基 金管理 人的销 售网点 查询历 史交易 记录 。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16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工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16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162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6 月1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为满足 投资者的 投资需 求, 我司决 定从2017年6 月19日起恢复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 (含 官方网站 网上交 易系统 、 广发 基金APP 、 广发 基金官 方微信 ) 广发 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和不 定额 投资 业务 )和 转换 转入 业务, 非 广发基 金直 销销 售机构 仅办理 赎回 业务 ,不 办理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的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 和不定 额投 资业 务)和 转换转 入业 务。 同时 ,在 本基金 恢复 申购 期间 ,暂 停单 日单 个基金 账 户通过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和不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 转换 转入 合计 超过1,000,000.00 元(不含 ) 的大额 业务 ,如 单日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累 计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和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及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金 额 合 计 超 过 1,000,000.00 元(不含) ,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人将 有权确 认相关 业务失 败 。 2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7 月7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1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自2017 年7 月7 日起暂 停申购 (包 含转 换转 入、 定期定 额及 不定 额投 资) 业务 ,恢 复办理 本 基金的 申购 (包 含转换 转 入、定 期定额 及不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具体 时间, 届时将 另行公 告。 敬请投资 者关注 。 (2 ) 敬请 投资者关 注本基 金相关 公告和 交易确 认情况 。 如 有疑问 , 请 拨打本公 司客户 服 务热 线95105828 (免长途 费 )或020-83936999 ,或登 陆本 公司 网站www.gffunds.com.cn 获取 相关信息 。 3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8 月9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8 月9 日起通 过中 原银 行销 售以 下基 金:广 发 集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 鑫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制 造业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轮 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 、 广发 纳斯达 克 163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 全指医 药卫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和广 发中 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8 月24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 告 , (1 ) 本 基 金自2017 年7 月7 日 起已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转 入 和 定 期 定额 及 不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2 )由 于极 端天 气原因 ,香 港证 券交 易所 于2017年8 月23日休市一 天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在2017年8 月23日暂停赎 回 和转换 转出 业务 ;本基 金将从2017 年8 月24日起恢复正常 赎回和 转换转 出业务 , 届时 将不再 另 行公告 。 (3 ) 敬请投 资 者关注 本基 金相 关公 告和 交易 确认 情况 。如有 疑问 ,请 拨打 本公 司客 户服务 热线 :95105828 (免长途 费) ,或登 陆本公 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获取相关信息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5 日起 通过华 夏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 球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164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天 天红发 起式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稳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优企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创新 升级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鑫 盛18 个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债7-10年期国 开行 债券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汇平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创业 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工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小盘 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 广发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 广发 聚瑞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聚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通恒 生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 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6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5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9 月25日起通过中 民财富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165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 、 广发 集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 太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 广发全 球医疗保 健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 人民 币)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 先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天 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 金、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 创新升 级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工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鑫盛 18 个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债7-10 年期国开 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小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睿 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鑫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广 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混合型 166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医疗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工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汽 车 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港 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家用 电器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基 金、广 发多元 新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7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9 月29日起通过钱滚 滚财富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发轮动 配置混 合、 广 发美国房 产指数 、 广发 亚太中 高债券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广发纳 指生 物科技、 广发中 证500C 类、广 发沪 深300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券 、广 发 稳健增 长、 广发 核心 精 选混合、 广发300 基金、广 发全球 精选股 票、广 发全球 农业、 广发纳 指100。 8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7年9 月29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7 年9 月29 日起 通过通 华财 富销 售以 下基 金: 广 发理财7 天债 、广 发轮 动配置 混合 、广 发聚 鑫债 券、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 国 房产指 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 广发全 球 医疗保 健、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 利混合 、广 发中 证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发 可选 消费 联接 、广 发医 药卫 生联接 、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广 发原材 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 发金 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深 新起 点股 票、 广发 新兴 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发 稳 鑫保本 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 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 配置混合 、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 新升 级、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 接、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 养老 指数 、广发 环保指 数、 广发 沪深300 联接 基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 发鑫 盛定 期开 放 基金( 定增 ) 、广 发中 债国开 债、 广发 汇平 定开 债、广 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发 创业 板ETF联接 、广发 创新 驱动 混合 、 广发石油 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 联接 、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汽车 、 广发 中证全 指建 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 指数 、广 发家 用电 器指 数、广 发 聚富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167 长、广 发货 币级 、广 发聚 丰混合 、广 发优 选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广发 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 聚瑞混 合、 广发 内需增 长、 广发 全球精 选股票、 广 发行业 领先 混合、 广发 中小 联接 、广 发全球 农业 、广 发制 造精 选混 合、 广发信 用 债、广 发消 费混 合、广 发纳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天、 广发 纯债 级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 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7年10 月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7 年10月17日起通过金斧子 销售以 下基金 : 广 发轮动配 置混合 、 广发 聚鑫债 券 、 广发 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 发美 国房 产指 数 、广 发成 长优 选 混合 、 广发 趋势优 选 混合 、 广发集 利定期 债 、 广发亚 太中高 债券 、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 广发天天 利货币 、广 发主题 领先 混合 、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 、广 发聚 祥 灵活混 合 、 广发逆 向 策略混 合 、 广发信 息技 术联 接 、广 发中 证养 老指 数 、广 发对 冲套 利 混合 、 广发 中证环 保 指数 、 广发纳 指生物 科技 、 广 发可选 消费联 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要 消费联 接 、 广发原材 料联接 、 广 发能源 联接 、 广 发改革 混合 、 广发 金融地 产联接 、 广发多策略 混合 、 广发沪港 深新机 遇股票 、 广发沪 港深新 起点股 票 、 广发 新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 广发稳鑫 保本混 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发 优企精 选灵活配 置混 合 、 广发中 证500 、广 发创新 升级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 广发 全指 信息 技术联 接 、 广 发医药 联接 、广发 养 老指数 、 广 发环保 指数 、 广发沪 深300 联接基金 、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盛 定期开 放基金 (定增)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 、 广发 汇平定 开债 、 广发 多元新 兴股票 、 广发创业 板ETF 联接 、 广发创 新驱 动混 合 、广 发石 油指 数 、广 发全 指工 业ETF联接 、广 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基金 、 广发中证 全指汽 车 、 广发中 证全指 建筑材 料 、 广发恒 生中型股 指数 、 广发家用 电器指 数 、 广发小 盘成 长 、广 发中 证500 联接 、 广发 聚利债 券 、 广发 深证100分级 、广 发聚 源定期 债 券 、广 发睿 吉定 开混合 (定 增)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石 油 指数(QDII-LOF) 、 广发聚富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 、 广发货 币级 、 广发 聚丰混 合 、 广 发优选基 金 、 广发大 盘 成长 、 广发 核心精 选混 合 、 广发强 债基 金 、 广发300 基金 、 广发 聚 瑞混合 、广 发内需 增 长 、 广发全球 精选股 票 、 广发行 业领先 混合 、 广发 中小联 接 、 广 发全 球农 业 、 广发制 造 精选混 合 、 广发信 用债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 指100 、广发理 财 年年红 、广 发双债 添 利 、 广发 纯债级 、 广发 新经济 混合 、 广发恒 生中型 股指数 (LOF ) 、 广发医疗 指数分 级 。 10、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0月17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0月17 日起通过 懒猫 金融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房 产指 数、 广发 成长 优选 混合 、广发 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亚太 168 中高债 券、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 发竞 争优 势 混 合、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聚 祥灵 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广发 中 证养老 指数 、广 发对冲 套利混合 、 广发 中证环 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可 选消费 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广发主 要消 费联 接、 广发 原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 接、 广发 改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 联接、 广发多 策略 混合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 港深 新起 点股票 、 广发新 兴产 业混 合、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 广发优 企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广 发中证500 、 广发创新 升级、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联 接、 广发 全指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医药联 接、 广发养老 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 广 发沪深300 联接基 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广发多 元新兴 股票、 广 发创新 驱动混 合、 广发 石油指 数、 广发 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 医 疗保健 股票 型基 金、 广发 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 券 、广发 深证100 分级 、 广发聚 源定 期债 券、 广发 睿吉 定开 混合、 广发 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 石油指 数(QDII-LOF)、 广发聚 富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广发 聚丰 混合 、广 发优 选基 金、广 发 大盘成 长、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 、广 发强 债基 金、 广发300 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广 发内 需增 长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 广发 行 业领 先混 合、 广发 中小联 接、 广发 全球 农业 、广 发制 造精选 混 合、广 发消 费混 合、广 发纳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和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 数 (LOF)。 11、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0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0月20 日起通过 财通 证券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美国 房 地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生 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 指 能源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锋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169 优企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 升级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债7-10 年期国 开 行债券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12、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7 年11月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本 基金变 更基金 经理为 孙敏, 原基金 经理李 耀柱离 任。详 情请 见我司相 关公告 。 13、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0日起通过洪泰 财富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鑫债 券、 广发 聚优 灵活配 置 、广发 美国 房 产 指数、 广发成 长优 选混 合、 广发 趋势优 选混 合、 广发 集利 定期 债、 广发亚 太 中高债 券、 广发 全球医 疗保健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 发竞 争优 势混合 、 广发新 动力 混合 、广发 聚祥灵 活混 合、 广发 逆向 策略混 合、 广发 信息 技术 联接 、广 发中证 养 老指数 、广 发对 冲套利 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指数 、广发 纳指 生物 科技 、广 发可 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 生联 接、广 发主要 消费 联接 、广 发原 材料联 接、 广发 能源 联接 、广 发改 革混合 、 广发金 融地 产联 接、广 发多策 略混 合、 广发 沪港 深新机 遇股 票、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兴 产业 混合 、广发 稳安保 本混 合、 广发 稳鑫 保 本混 合、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 、广 发优企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广发 中证500 、广发 创新 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联接 、广 发全 指信 息技 术 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 广发养老 指数、 广发环 保指数 、 广 发沪深300 联接基 金、 广 发军工 联接 、 广发鑫 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增 ) 、 广发中 债国开 债类 、 广发 中债国 开债、 广发汇 平定开 债类 、 广发汇 平定开 债、 广 发多元新 兴股票 、 广发 创业板ETF 联接、 广发创 新驱动 混合、 广 发石油 指数、 广 发全指 工业ETF 联接、 广发 医疗 保健 股票 型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汽 车、 广发 中证全 指 建筑材 料、 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数 、 广 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聚 富基 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 广发 货 币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发优选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广发 强债基 金、 广发300 基金、 广发聚 瑞 混合、 广发 内需 增长 、广 发全球 精选 股票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广 发 中小联 接、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 制造精 选混合 、 广发 信用债 、 广 发消费 混合、 广发纳 指100 、 广发理财 年年红 、 广发 双债添利 、广发 理财30 天、广 发纯债 级、广 发新经 济混合 。 14、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自2017年11 月20日起通过金石 基金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 广发 170 轮动配 置混 合、 广发 聚鑫 债券类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 广发 美国房 产 指数、 广发 成长 优选混 合、广 发趋 势优 选混 合、 广发集 利定 期债 、广 发亚 太中 高债 券、广 发 全球医 疗保 健、 广发天 天利货 币、 广发 主题 领先 混合、 广发 竞争 优势 混合 、广 发新 动力混 合 、广发 聚祥 灵活 混合、 广发逆 向策 略混 合、 广发 信息技 术联 接、 广发 中证 养老 指数 、广发 对 冲套利 混合 、广 发中证 环保指数 、 广发 纳指生 物科技 、 广发 可选消 费联接 、 广发医 药卫生 联接 、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发原 材料 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 发改 革混 合、 广发 金融 地产联 接 、广发 多策 略混 合、广 发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广 发新 兴产 业混合 、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广 发稳鑫保 本混合 、 广发 稳裕保 本混合 、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 广发中证500类、 广 发创 新升级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联接 类、 广发 全指 信息 技术 联接 类、广 发 原材料 联接 类、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类、 广发 可选 消费联 接类 、广 发医 药联 接类 、广 发金融 地 产联接 类、 广发 养老指 数类、 广 发环保 指数类 、 广发 沪深300 联接基金 类、 广 发军工 联接、 广发 鑫盛定期 开放基 金 (定 增) 、广 发中 债国 开债类 、广 发汇 平定 开债 类、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 广 发创业 板ETF 联接、 广 发创新驱 动混合 、 广发 石油指 数、 广 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医 疗保 健股票型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汽车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 生中 型股 指数 、广发 家 用电器 指数 、广 发小盘 成长、 广发 中证500联接 、广 发聚 利债 券、 广发深 证100 分级、 广发 聚 源定期 债券 、广 发睿 吉 定开混 合( 定增 ) 、广 发鑫瑞 混合 、广 发道 琼斯 石油 指数 (QDII-LOF ) 、广发 聚富 基金 、广 发 稳健增长 、 广 发货币 级、 广发聚 丰混合 、 广 发优选 基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 、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 、 广发强债 基金、 广 发300 基金、 广发聚 瑞混合、 广发内 需增长、 广发全 球精选股 票、 广发 行业 领先混合 、 广 发中小 联接 、 广发 全球农 业、 广发制 造精选 混合 、 广发 信 用债、 广发消 费混合 、 广发纳指100、 广发理 财年年 红、 广发 双债添 利、 广发 理财30 天、 广发 纯债级、 广 发新经 济混 合、广发 恒生中 型股指 数(LOF ) 、广 发医疗 指数分 级。 15、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7 年11月24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定 自2017年11月24 日起通过 万家 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集 利一年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171 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信息技 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对 冲 套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纳 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价值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兴 成长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军 工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鑫盛18个 月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债7-10年期国 开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汇平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量化 稳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道琼 斯美 国石 油开发 与生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QDII-LOF) 、广发中证 全指 工业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医疗 保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汽 车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建 筑材料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 股通恒 生综 合中 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高 端制造 股票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证全 指家用 电器指 数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广 发 睿吉 定增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172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行业领先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 基金、 广发标 普全球 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 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 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 发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73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四 ) 《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