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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富时中国A50(000835)

华润富时中国A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华 润元大 富时中 国A5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2017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一月


2 【 重要 提示 】 华润元大 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 2014 年9 月19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证监许 可[2014]989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本 基金基 金合同 于2014 年11 月20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不对基 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 前景等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者 保证。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申 购)本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 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 息披露 文件,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性 , 并充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谨 慎 、自主做 出投 资 决策 。 本 基 金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是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 管理 风 险 、 操作风险、 技术风 险、 合 规性风 险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等。 本 基金属 于 股票型基 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 金中中等 预期 风险,中 等预期 收益 的 投资品 种。一 般 情况下, 其预 期风险和 预期收 益高于 债券型 基金和 货币市 场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导 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据 未经审 计)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41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4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5 九、基金 的投资 ..................................................... 54 十、基金 的业绩 ..................................................... 6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66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7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2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4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7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8 十七、风 险揭示 ..................................................... 83 十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8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7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9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0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21


4 一、绪言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 本 招募说明 书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以及《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A5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金托管 人 或本 基金托 管人:指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 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 润元大 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A5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A50 指数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6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 以 下或 称“ 基金 投 资者” 、 “ 投资者 ” ) 20、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7 日期 28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 、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0、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8 43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 币元 45、标的指数: 指富时 中国A50 指数 46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0、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1、指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 介 52、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 )88399008 传真: (0755 )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 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本基 金管 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 完善 ,经 营 运作 规范 ,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 金 投资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公 司董 事会 下设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合 规审 核委 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三个 专业委 员会, 有 针对性 地研究 公司在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 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 的政策 ,并充 分发挥 独立董 事的职 能,切 实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督。 公司 监事 会 由四 位监 事组 成 ,主 要负 责 检查 公司 的 财务 以及 对公 司 董 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行 监督。 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 理负责 制, 总经 理根据 公司章 程及董 事 会授权 , 全面 主持 公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 督 察长 负责 公司 及 基金 运作 的监 察 稽核 工作 ,由 公 司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 事会 负责 。 公司 经营 层设 总 经理 业务 办公 会 、产 品审 议委 员


10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金 融科 技 委员 会、 公募 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专户 产品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有 资金 投资 运 用管 理委 员会 作 为总 经理 行使 职 权的 议事 决策 机 构。 公司 按照 不 同业 务职 能, 分 为十 八个 部 门。 其中 投 研条 线包括 权 益 投 资部 、 指数 投资 部、 量 化投 资部 、固 定 收益 投资 部、 资 产配 置部 、专 户 投资 部、 研究 部 和交 易部 八 个 部 门; 市场 条线 包括 市 场部 、华 南 营销 中心 、华 东 营销 中心 和华 北 营销 中心 四 个 部 门; 运营 条线 包 括信 息技 术部 、 运营 管理 部、 综 合管 理部 和财 务 部四个部 门; 同时公 司还设 立了 产 品部和 监察合 规部, 产 品部具 有战略 引领地位 , 负责 公司 产品 的 全流 程管 理, 监 察合 规部 独立 于 各业 务部 门 , 对 公司 及基 金投 资 运作、内 部管理 等事项 进行事 前、事 中、事 后独立 监察。 截至到2017 年11 月20 日, 公司有 员工74 人, 其中53% 的员工 具有硕 士及以 上学历,99% 的员工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公司 已经 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 制度 、风 险 控制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基 金会 计 制度、财 务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公司 管理 制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 先生 , 董事 长, 博士 学 历。 曾任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行 城市 金 融研 究所 副所 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 资者 关系 部副 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华润金 融控股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厉放 女士 , 副董 事长 ,博 士 学历 。历 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高 级 研究 助 理, 香港 岭南 大 学社 会科 学院 讲 师, 美国 安泰 国 际保 险公 司亚 太 总部 研究 员, 荷 兰集 团亚 太区 研 究中 心主 管, 荷 兰国 际集 团全 球 养老 金服 务企 业 资深 顾问 。现 任 元大证券 (香港 )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招 商局中 国基金 有限公 司独 立董事。 车纲 先生 , 董事 ,硕 士学 历 。曾 任审 计 署武 汉特 派 员办 事处 副处 长 , 审计 署 深圳 特派 员办 事 处副 处长 ,深 圳 市笨 牛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调 研员 。现 任华 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副总经 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 宝来 证券 研发 部 总经 研究 组组 长 、宝 来证 券集 团 总裁 特别 助理 、 总经 理室 主任 、 国际 金融 部副 总 经理 ,宝 来证 券 (香 港)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


11 份有限公 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 管理 公 司) 董 事(Commissioner )。现 任元 大 证券 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元 大资产 管理公 司(印 度尼西 亚)监 事 。 孙茂 竹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 京市 第 二建 筑工 程公 司 工 人。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商学 院财 务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北 京城 建设 计 发展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 信国 兴地 产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 司独 立董 事, 山 东大 汉建 设机 械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刘胤 宏先 生 ,独 立董 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北 京金 杜 律师 事务 所公 司 证 券部 律 师。 现任 北京 金 诚同 达律 师事 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 深圳 分所 主任 , 深圳 市格 林赛 特 环保 能源 科技 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市 南天 信息 技 术有 限公 司监 事 ,研 奥电 气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张天 鷞 先生 ,独 立 董事 , 硕士 学历 。 历任 化 学银 行(Chemical Bank )经 理 , 菲利 普? 莫 里 斯公 司(Philip Morris Inc )经理, 中华 开 发公 司经 理 , 蓝 筹管 理 顾问 有 限公 司负 责 人, 所 罗门 兄弟 (Salomon Brothers )副总 裁, 华 盛顿 资 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 士联合 银行集 团 (UBS ) 执行董事 , 阿凡提公 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 瑞 士信 贷第 一波 士 顿银 行(CSFB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彩 晶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现任 利统 股份 有 限公 司监 察人 , 富晶 通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富堡 工业 股份 有 限公司董 事,微 端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监察人 法人代 表。 林瑞 源先 生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历任 元 大宝 来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服 务 代理 部 科长 ,元 大宝 来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客 户 服务 部经 理、 行 销部 副总 经理 、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 经理 、通 路事 业 部资 深副 总经 理 ,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深圳 华润元 大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元 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司 通 路事 业部 资深 副 总经 理。 现任 元 大人 寿保 险股 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通 路业 务督 导资 深 副总经理 。 孙晔 伟先 生 ,董 事, 总经 理 ,博 士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社 会科 学院 研 究 人员 ,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经 理,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督察 长, 新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基 金公司 筹 备组副组 长,


12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东 方基 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卢伦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华 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深 圳) 资讯 有 限公 司股 票研 究 部研 究员 ,华 润 (集 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部 资本 副 总监。现 任华润 深国投 信托有 限公司 财务总 监。 黄古 彬先 生 ,监 事, 硕士 学 历。 历任 日 盛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执 董, 日 盛期 货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宝 来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宝来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宝来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总经理 , 宝来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元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现 任元 大证 券 投资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汉 宇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上海)董事, 财团 法 人元 大文教基 金 会董事 。 曹建 英女 士 ,监 事, 本科 学 历。 历任 深 圳证 券通 信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行 政管 理 岗,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 电话 银行 中心 行 政管 理岗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 户服 务部 坐 席管 理岗 、信 息 技术 部电 子商 务 岗、 渠道 管理 部 高级 经理 ,深 圳 市融 通资 本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销 售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现任 华润 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助理。 彭莉女士, 监事, 硕 士学历。 历任宝 盈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稽 核员。 现任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察 合规部 副总监 。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 士 学历 。历 任 宝钢 集团 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资 金部 投 资经 理, 在联 合 证券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部 主持 工 作, 宝钢 集团 资 产部 投资 经理 , 香港 宝岛 贸易 投 资公 司投 资部 总 经理 ,华 宝信 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 产管 理部 固定 收 益投 资总 监,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基金 经理 ,东 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公 司总经 理助理 、投资 总监、 基金经 理。


13 李东 育先 生 ,总 经理 助理 , 硕士 学位 。 历任 银河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 州分 公 司销 售总 监,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广州 分 公司 总经 理, 金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刘豫 皓先 生 ,督 察长 ,学 士 学位 。历 任 湖北 省交 通 运输 厅汉 十高 速 公 路管 理 处职 员, 审计 署 西安 特派 员办 事 处主 任科 员, 华 润( 集团 )有 限 公司 审计 部高 级 审计 师, 华润 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风险 管理 及审 计 部助 理总 经理 。 现任 深圳 华润 元 大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石武斌先 生,中 国人民 大学概 率论与 数理统 计硕士 ,6 年金 融行业 从 业 经验 。 曾任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证 券资产 管理分 公司量 化投资 研究员 ,2015 年加入华 润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 润元 大医 疗保 健 量化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和华 润 元大 信息 传媒 科 技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李武群先 生, 中国科 学院研 究生院 工学博 士,9 年金融 行业从 业经验 。 历任 中 信银 行福 州分 行 计划 财务 部统 计 岗 , 华西 证券 研 究所 量化 组高 级 研究 员、 股票 投 资部投资 经理助 理 。2015 年加入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华 润元大中 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润 元大中 创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和 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 李仆(副 总经理 ) 张俊杰(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 李武群(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14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证 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5 1 、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取 利益; 3 、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或利 用该 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 发展 规 则, 在充 分考 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 过建 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 管理 方法 ,控 制 严密 ,实 施操 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体 系由 公司 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 度、 专项 制度 和 操作 规范 四个 层 次的 制度 系列 构 成。 公司 董事 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公司 管 理层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有效执 行承担 责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险 , 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部 控制包 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16 (3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 构、 部 门和岗 位职责 保持相 对独立 , 公司 基金等 受托资产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 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 一个 权责 分 明、 分工 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 从决 策层 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 的全 面监 督和 控 制。 具体 而言 ,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 分: (1 ) 董事 会负责 公司整体 风险的 预防和 控制 , 审核 、 监 督公司 风险控 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会依 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 理活动 、 董事 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下设 薪酬与提 名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员 会及合 规审核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与基 金运 作 的风 险控 制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 公司设 督察长 , 负 责公司及 其基金 运作的 监察稽 核工作 , 对 董事会 负责,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 和执 行情 况独 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和 不 定期地向 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 行情况 。 (5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是负 责协 助 总经 理统 揽 公司 风险 管理 全 局的 议 事机 构, 负责 审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评 价 风险 管理 状况 , 为公 司各 环节 风 险的 监测 、评 估 与防范提 供意见 及建议 。 (6 ) 公司设 独立的 监察合 规部, 负 责对公 司的基 金运作 、 内部 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 职权范 围内独 立履行 检 查、 评价、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 责并 报告工 作。 (7 )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根据 具体 情 况制 定本 部 门的 作业 流程 及 风险 控 制制 度,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 控制 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 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 通 (报 告


17 制度)、 内部监 控和法 律法规 指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 贯彻 内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养 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 意识 , 营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氛 围, 确保 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 法规和 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险意 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位 和各个 环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 建立 了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 分析,及 时防范 和化解 风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 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 制、 业 绩 评价 、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处 理等政 策、程 序或措 施。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 建立 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 系统 及清 晰 的报 告系 统 ,通 过建 立有 效 的 信息 沟 通渠 道, 公司 全 体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并 处理。 公司 的报 告 系统 包括 定期 报 告和 临时 报 告。 定期 报 告按 照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 。临时 报告是 指一旦 出现报 告事由 后的及 时报告 。 公司 的执 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是 各业 务人 员 向 部 门主 管 报告 、部 门主 管 向 总经 理 报告、总 经理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的监 督 体系 报告 路径 是 公司 员工 、 各部 门主 管 向监 察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 总经理 、督察 长报告 。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 设置 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 察合 规部 , 对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 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另 外公 司 还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 根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适时改进 。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 将严 格 贯彻 基金 管理 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 严格 依 法经 营。 督察 长 和 监察 合 规部负责 确保公 司运作 和各项 业务符 合法律 法规的 要求。


18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基 金管理 人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中 国金 融体 系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总行 设 在北 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农 业银行 全部资产 、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 最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 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 有 商 业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服 务 品牌 ,依 托覆 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 农业 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 开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内 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 务


20 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 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业 银行连 续通过 托管业 务国际 内控标 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 出,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 佳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 经风云 榜“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授予 的 “优 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 业协会授 予 的“养老 金业务 最佳发 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于1998 年5 月 经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养 老金管 理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 理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 四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 信息 技术 部、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 控监 管部 、 账户 管理 部, 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 近140 名, 其中具 有高级 职称的 专 家3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 服务能 力强, 高级管 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 券市场 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共415 只。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21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 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 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 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 入监 控系 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其他行为 。 当基 金出 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针 对 不同 情况 进行 以 下 方式 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 比例接 近超标 、 资金 头寸不 足等问 题, 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提 示; 3 、 书面报告 。 对 投资比 例超标 、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示 有关基 金管理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 为 本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和 本基 金管 理 人网 上直 销交 易平 台 。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网 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开 户、 本 基 金的 认 购、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联系电话 :010-66105769 客户服务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23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林葛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联系人: 田青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 :95511 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24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周雪晴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www.dwjq.com.cn (8 )光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李晓皙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 (9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证券大 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10)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11)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徐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


26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辛国政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13)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4)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85127629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5)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27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www.hexun.com (16)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华 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17)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8)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8 (19)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20)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1)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22)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文一 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29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同花顺金融服务 网www.10jqka.com.cn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25)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30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26)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健 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27) 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28)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31 (29)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南山区 粤兴二 道 6 号 武汉大 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B815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福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皇岗中 心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 周强 传真:0755-86565202 客服电话 :400-9928-211 网址:www.xiniujijin.com (30)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31)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32)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山 财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32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3)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4)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 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 大厦 35 层01B、02、03 、04 单 位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35)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桥 路1386 号文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王骅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33 网址:www.dtfunds.com (36)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37)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8)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9)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


34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0)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1)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2)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住所:厦 门市思 明区鹭 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 场西 座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35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3)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4)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崇 明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w.jiyufund.com.cn (45)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6019 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36 联系人: 叶健辉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46)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赵耶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7)上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8)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奇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7 (4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0)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1)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务区 ) 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38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2)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3)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54)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民生 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 场1 号楼22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5)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39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56) 天津市凤 凰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生态 城动漫 中路126 号动 漫大 厦C 区209 (TG 第123 号)


法定代表 人:谭 智勇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和平 区南京 路181 号世纪 都会1606-1607 联系人: 谢丹 电话:022-83125077 传真:0755-83389936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销 售本 基 金 或变更 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40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安冬 、陆奇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 国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延安东 路222 号外滩 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 人:曾 顺福 电话:86 (755 )3353 8399 传真:86 (755) 8266 8726 联系人: 许湘照 经办注册 会计师 :许湘 照 、吴 迪


41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募集 的依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并经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4]98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 金类型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 金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时间、 方式和 对象 (1 ) 募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 。 本 基金 自2014 年10 月 27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止 通过销 售机构 公开发 售,通 过不同 销 售机构公 开发 售的时间 有所不 同(详 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及 销售 机构相 关公告 ) 。 (2 ) 销售渠 道: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中心 和 网上直 销交易 平台以及 各销售 机构 (具 体 名单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 发 布 的 调整 销 售 机构 的 相关 公 告 ) 。 (3 ) 销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 2 、基金份 额 的认购 和持有 限制 (1 )基金份 额的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方式 。 (2 ) 投资人 认购基 金份额 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3 )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 一经受 理不得 撤 销。 (4 ) 基金份额 的首次 最低认 购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人民币, 追加 认购 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 元人民 币 。 如果销 售机构 业务规则 规定的 最低单 笔认购 金 额高于1,000 元,以销 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42 (5 )募集期 间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 认购规 模没有 限制。 3 、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1.00 元/ 份。 4 、基金份额 的认购 费率 募集 期投 资人 可 以多 次认 购本 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 独计 算。 投资 人认购本 基金须 支付认 购费用 ,费率 按认购 金额递 减。本 基金认 购费 率如下表 : 认 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 至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 收取固定 费用 每笔交 易1,000 元 基金 认购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用 。 5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包括 认购 申 请确 认总 金 额折 算的 基 金份 额加 上认 购 申 请确 认 总金 额在 募集 期 产生 的利 息折 算 的基 金份 额, 利 息折 算份 额不 收 认购 手续 费。 计 算公式为 : 认购总金 额= 认购申 请确认 总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1+ 认购费 率) (注 :对 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 购费 用的 认 购, 净认 购 金额 =认 购总 金 额 -固 定 认购费用 金额) 认购费用= 认 购总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认购 费用的 认购, 认购费 用=固 定认购 费用 金额) 认购份额= 净 认购金 额/ 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 的计算 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例如:假定 某投 资 者投 资本基 金 100,000 元,且该认购 申请被 全额确 认,假 定募集期 间的认 购利息 为10.00 元,认购费 率为1.0% ,则可认 购基金 份额为: 认购总金 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 +1.0% )=99,009.9 元


43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1.00 +10.00/1.00 =99,019.9 份 即投资者 选择投 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 基金且 申请被 全额确 认, 假 定募集 期间的认 购利息 为10.00 元, 可得 到99,019.9 份基金份额 。 6 、认购的程 序 (1 )申请方 式:书 面申请 或基金 管理人 公告的 其他方 式。 (2 )认购款 项支付 :投资 人认购 时,采 用全额 缴款方 式。 7 、认购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 时间内 提交的 申请, 投 资人通 常 应 在T+2 日后 及时 (包括 该日 )到 网点 查 询交 易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表 示对 该申 请的 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申 请的 成功 确 认应 以登 记机 构 的确 认登 记为 准 。投 资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到原 认购 网点 打 印认 购成 交确 认 凭证。 8 、认购期利 息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 资人 的有 效 认购 款项 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基 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 产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以 登记机 构 的记录为 准。 认购 利息 折 算的 基金 份额 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3 个月内 , 在 基金募 集份额 总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 购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 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 明书可 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 定 验资机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 募集 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的, 自基 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 续 并取 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二)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 期限届 满,未 满足 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 构为基 金募集 支付之 一切费 用应由 各 方各自承 担。 (三)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45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投资 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金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自2015 年11 月24 日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 申请一 经登记机 构受理 不得撤 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46 序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 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 本基 金直销 中心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可由 基金管 理人酌 情调整。 各 销 售 机构 接受申 购申请 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 元, 如果销 售 机构 业务规 则规定的 最 低单笔申 购金额 高于 10 元 ,以销 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单笔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为10 份基金 份额。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0 份 时 , 若 届 时 该 账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 转 出 等)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设 上限。 5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申购 、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立。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 资者账户 。


4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 项。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六)基 金的 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份 额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 于本 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 人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费 率 按每 笔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申 购费 率 如下: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 至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至500 万元 0.4%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 收取固定 费用 每笔交 易1,000 元 2 、赎回费用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具 体赎回 费率结 构如下 :


48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1 年 0.50% 1 年 ≤N<2 年 0.25% N ≥2 年 0.0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 投 资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 投资 人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1+ 申购费 率) (注 :对 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 用的 申 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总 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例如: 假 定T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某投资者当 日申购 本基 金 100,000 元,对应 的本次 申购费 率为1.2%,该投资 者的申 购费用 及可获 得的基 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 =94,108.79 份


49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1,185.77 元,可获得的基 金份额 为 94,108.79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减去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 保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为 15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25% , 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1.280 元, 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28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 ×0.25% =32.00 元 净赎回金 额=12,800.00-32.00 =12,768.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公 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总 额/T 日基金 份额总 份数。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0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 金管 理人 认定 的 其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情形 。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并公 告。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51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媒 介上刊


52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 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 额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53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5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采 用 被动 式投 资策 略 ,通 过严 格 的投 资程 序 约束 和数 量化 风 险 管理 手 段, 力争 控制 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 准表 现相 当, 以 便为 投资 者带 来 长期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主要 为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 股。 此外 ,为 更 好 地实 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 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发 行的股 票) 、 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 本基 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的 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9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未来 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存 单 的, 本基 金可 参 与 同业 存 单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在基 金实 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 基金 具体 资 产配 置比 例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中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 变化 做主 动调 整 ,以 求基 金资 产 在各 类资 产的 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 收益 的最 佳平 衡 ,但 比例 不超 出 上述 限定 范围 。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 规定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上述 比例 做 适度调 整。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完全 复制法 来跟踪 富时中 国 A50 指数 ,按照 个股在 标的指 数中的 基准权重 构建股 票组合 ,并根 据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 相应调整 。 当预 期成 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 份股 发生 配 股、 增发 、 分红 等行 为时 , 以 及因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会 对 投资组合 进行适 当调整 ,降低 跟踪误 差。


55 如有因受 股票停 牌、 股票 流动性 或其他 一些影 响指数 复制的 市场因 素 的限制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依 指数 权重 购 买成 份股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市场 情况 ,结 合 经验判断 ,对投 资组合 进行适 当调整 ,以获 得更接 近标的 指数的 收益 率。 定期调整 :本基 金股票 组合根 据所跟 踪的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对 其成份 股的调 整而进行 相应的 定期跟 踪调整 。 不定期调 整:根 据指数 编制规 则,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成 份股因 增发、 送配等 股权变动 而需进 行成份 股权重 新调整 时,本 基金将 根据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在股 权 变动公告 日次日 发布的 临时调 整决定 及其需 调整的 权重比 例,进 行相 应调整。 本基 金将 采 用货 币市 场工 具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 流动 性 管理 。在 满足 安 全 性和 保 证流 动性 的基 础 上, 本基 金将 结 合宏 观分 析和 微 观分 析制 定投 资 策略 ,有 效利 用 基金 资产 ,更 好 地实 现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投 资目 标 。同 时, 根据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对股票 投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从而有 效跟踪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可 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的 衍生 金融 产品 , 以 提高 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 保值 为目 的,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以 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 统性 风险 ,改 善 组 合 的风 险收 益 特性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 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以 进行 有 效的 现金 管理 , 如预 期大 额申 购 赎回 、大 量分 红 等, 以及 对冲 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 指数的风 险。 在正 常市 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力争 净值 增 长率 与业 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 日 均跟 踪 偏离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 ,年跟踪误差 不超 过4% 。 (四)投 资决策 依据和 投资流 程 1 、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公司投 资及风 险控制 政策; (3 ) 本基金采 用被动 式指数 化投资 , 在追 求跟踪 偏离度 与跟踪 误差最 小化的 前提下,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 的构成 及其权 重,形 成基金 投资建 议; (4 )以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准 则。 2 、 投资决策 机制


56 本基 金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的 基金 经 理负 责制 。 基金 经理 负责 基 金 的日 常 投资运作 ,基金 投资的 重大事 项需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报告 。 3 、投资决策 流程 研究 、决 策 、组 合构 建、 交 易、 评估 、 组合 维护 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 成 了本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 管理 程序 可以 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 确执 行, 避免 重 大风险的 发生。 (1 ) 研究 : 指数 投资研 究人 员 依托公 司整体 研究平 台, 整合外 部信息 以及券 商等 外部 研究 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 展指 数跟 踪、 成 份股 等相 关信 息 的搜 集与 分析 、 流动性分 析等工 作,作 为基金 投资决 策的重 要依据 。 (2 )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指数投 资研究 小组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定 期召 开或 遇重 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 决策 会议 ,决 策 相关 事项 。基 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每日 进行基 金投资 管理的 日常决 策。 (3 ) 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根据 标 的指 数相 关 信息 ,结 合内 部 指数 投 资研 究, 以指 数复 制法 构 建组 合。 在追 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的前 提下 ,基 金 经理 将采 取适 当 的投资方 法,以 降低投 资成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 交易 执行: 运营管 理部交 易组负 责具体 的交易 执行 , 同时 履行一 线监控 的职责。 (5 ) 投资 绩效评 估: 投 资管理 部定期 和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 投资绩 效评 估,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 认组 合是 否实 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 合误 差的 来源 及 投资策略 成功与 否,基 金经理 可以据 此检讨 投资策 略,进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6 )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变 动, 结合成 份股基 本面情 况、 流动性状 况、 基金 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以及组 合投资 绩效评 估的结果 , 对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 指数。 基金 管理 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下 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 和 实际 需 要对上述 投资程 序做出 调整, 并在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更 新中公 告。 (五)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57 的90%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同 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4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9 ) 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1)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2)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等 ; (13)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14)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58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15)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6)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若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六)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收益 率×95%+银行活期存 款收益


59 率(税后 )×5% 。 富时中国A50 指数是 一只包含 了中国 市值最 大的50 家A 股公司 的实时 可交易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沪深证 券市场 中最具 市场影 响力的 一批大 市值公 司 的整体情 况。 富时中 国 A50 指数的 各项指 标,包 括业绩 表现、 流动性 、波动 性、行 业分布和 市 场代表性 均处于 市场领 先水平 。 若本 基金 标 的指 数发 生变 更 ,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随 之变 更。 如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推出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同意 后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组成 和权 重。 若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涉 及本 基金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若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 不限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 指 数更名 等)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应 于变更 前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中 等 预期 风险 ,中 等 预 期收 益 的投 资品 种。 一 般情 况下 ,其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 金。 (八)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九)基 金的转 型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的情况 下,若 今后本 基金管 理人募 集并管 理“华 润元大 富时中 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 本 基金将 转换为 该基金 的联接 基金, 并相应 修改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策 略 等条 款 ,基 金合 同内 关 于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收 益分 配 、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信 息披 露 等条 款均 适用 于 转换 后的 基金 。 此项 调整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及时 公告。 (十)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60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45,006,025.42 93.34 其中:股票


145,006,025.42 93.3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791,214.40 4.37 其中:债券


6,791,214.40 4.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038,527.70 1.31 8 其他资产


1,512,258.49 0.97 9 合计





155,348,026.01





100.00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023,794.73 2.61 C 制造业 33,157,434.35 21.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2,748,206.38 1.79 E 建筑业 6,901,059.11 4.48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639,426.24 0.4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778,976.03 1.16 J 金融业 87,185,115.69 56.65 K 房地产业 8,405,344.80 5.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6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982.65 0.02 S 综合 - - 合计 145,006,025.42 94.21 3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90,570 15,737,271.20 10.22 2 600036 招商银行 370,758 9,472,866.90 6.15 3 601398 工商银行 1,380,201 8,281,206.00 5.38 4 601166 兴业银行 437,400 7,562,646.00 4.91 5 600519 贵州茅台 13,800 7,143,432.00 4.64 6 600016 民生银行 727,210 5,832,224.20 3.79 7 600000 浦发银行 434,326 5,589,775.62 3.63 8 000002 万


科A 204,200 5,360,250.00 3.48 9 000333 美的集团 111,600 4,931,604.00 3.20 10 600030 中信证券 245,126 4,458,841.94 2.90 4 、 报告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708,556.00 4.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08,556.00 4.3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82,658.40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791,214.40 4.41


62 5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8601 国开1703 67,220 6,708,556.00 4.36 2 113013 国君转债 660 82,658.40 0.05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 仅持有2 只 债券。 6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7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股指 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仓股指 期货。 10 、 报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仓 国债 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投 资国债 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仓国债 期货。


63 11 、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中 没 有出 现发 行主 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备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96.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5,999.85 5 应收申购款 1,392,362.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12,258.4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中 数字分 项之和 与合计 项之间 可 能存在尾 差。


6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0-2014.12.31 44.3% 2.54% 50.82% 2.53% -6.52% -0.007% 2015.1.1-2015.12.31 -7.00% 2.40% -6.31% 2.35% -0.69% 0.05% 2016.1.1-2016.12.31 -3.65% 1.19% -6.50% 1.11% 2.85% 0.08% 2017.1.1-2017.9.30 22.51% 0.62% 18.93% 0.62% 3.58% 0.00% 2014.11.20-2017.9.30 58.40% 1.71% 57.51% 1.67% 0.89% 0.04%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2014 年11 月20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65


6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 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67 十 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合约 和 银行存 款本息 、 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


(3 ) 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 值全价 ;


(4 ) 对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如 成本 能 够近 似体 现公 允 价值 ,应 持续 评 估上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在情 况发生 改变时 做出适 当调整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68 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 其估 值日 在 期货 交易 所公 布 的结 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结算价估 值。 6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69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估 值 错误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错 误 等,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估值 错 误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估值错 误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70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值 错误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估值 错误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估 值错 误方 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基 金资产 中支付 。 (6 ) 如果出现 估值错 误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估 值错 误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估 值差错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71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4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 期货 公司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国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消 除或减 轻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72 十 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分 配 次 数 最多 为 4 次, 每份 基金 份 额每次 基金 收 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2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2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但应于调 整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间


73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74 十 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6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15 %÷ 当年天数


75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富时国际有限公 司) 签 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约定 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包 括两部 分:固 定费用 和按日 计收的 费用, 其中 固定费 用每年收 取27,590.00 美元。 该固定费 用以人 民币支 付, 以 当年 3 月17 日前一工 作日 的中 国外 汇 交易 中心 美元 兑 人民 币的 即期 收 盘价 作为 汇率 计 算基 准。 按日 计 收的费用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0.02 %÷365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指数使 用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上述按日 计收的 费用在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大于 40,000,000 美元的等值金 额时 收取 ,从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开 始计 算, 以人 民 币按 每自 然季 度 支付 。基 金资 产 净值 每日 计算 汇 率均 按照 上一 季 度倒 数第 五个 工 作日 的当 日中 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美 元兑人民 币的即 期收盘 价为基 准。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在 收到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富时国际 有限公 司)付款 通知 后30(三十) 日内支 付,届 时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 付 指令 ,将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 托管 户划 付至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账 户, 再由 基金 管 理 人 换 汇 后 划 付 给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富时国际有限公司)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富时国际有限公 司) 根 据相应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变更 上 述标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费 率和 计 算方 法的 ,本 基 金按 照变 更后 的 费率 计提 标的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和 计算 方式 实施 日


76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FTSE International Limited (富时国际有 限公司 ) 根据 指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的约 定要 求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费率 和 计算 方法 ,应 按 照变 更后 的标 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给 指数 许可 方 。此 项变 更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本基金转 换为“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 A5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后 ,本基 金不再 收取 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基金财 产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不收 取管理 费、托 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托管费 率。 降低基 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公 告。 (五)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77 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78 十 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79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80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1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管 理 费、 托管 费 、 标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等 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82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10、投资于股指 期货的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 资目标 。 11、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报刊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83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 要面临 的风险 有: (一)市 场风险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各种 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 不确 定性 。市 场 风险主要 包括: 政策风 险、利 率风险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购买 力风 险。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 券市场 监管政 策发生 变化, 导致市 场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2 、 利率风 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和债 券回购 ,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 利率变 化和货 币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3 、上 市公 司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 避。 4 、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 是基金 资产的 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 抵消 ,从 而使 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 降,影响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增值 。 (二)信 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 约, 或者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息 ,都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损失 和收益 变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三)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属 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 务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可能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84 (四)管 理风险 尽管 本基 金 为指 数基 金, 但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 能力 仍 然可 能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相 关性较 大,本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 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五)本 基金特 定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 与股票 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 指数 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 个股 票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 报 率与 整 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报 率可能 存在偏 离。 (2 )标的指 数变更 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 变 更 标的 指 数的 情形 , 本基 金将 变更 标 的 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 的投 资政 策将 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 征将与新 的标的 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项 调整带 来的风 险与 成本。 (3 )标的指 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 受到 政治 因 素、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 营 状况 、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 益水平发 生变化 ,产生 风险。 2 、基金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偏离 的风险 跟踪 误差 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 之间 的 偏离 程度 ,是 控 制 投资 组 合与 基准 之间 相 对风 险的 重要 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 大小 是衡 量指 数 化投 资成 功与 否 的关键。 具体误 差值以 基金合 同中表 述为准 。 (1 ) 由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 更编制 方法, 使本基 金在相 应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差 。 (2 ) 由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为 导致成 份股在 标的指 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使本基 金在相 应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3 ) 成份股派 发现金 红利、 新股市 值配售 收益将 导致基 金收益 率超过 标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 正的跟 踪偏离 度。 (4 ) 由于成份 股停牌 、 摘牌 或流动 性差等 原因使 本基金 无法及 时调整 投资组


85 合 或承担 冲击成 本而产 生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5 ) 由于基金投 资过程 中的证 券交易 成本, 以 及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的存在 , 使基金投 资组合 与标的 指数产 生跟踪 偏离度 与跟踪 误差。 (6 ) 在本 基金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踪 指数的 水平 、技 术手 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选 择等 ,都 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 影响本基 金对标 的指数 的跟踪 程度。 (7 )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离 。 如 因受到 最低买 入股数 的限制 , 基 金投资 组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 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 工具 造成 的指 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带 来的 现金 变 动;因指 数发布 机构指 数编制 错误等 ,由此 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 差。 3 、 投资股指 期货的 特定风 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 品, 其价 值 取 决于 一 种或 多种 基础 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 价主 要源 自于 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 与价 格波 动的 预 期。 投资 股指 期 货所 面临 的风 险 主要 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基差 风险 、保 证 金风险、 信用风 险和操 作风险 。具体 为: (1 ) 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 资者带 来的风 险。 市 场风险 是 股指期 货投资 中最主 要的风 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 货合约 无法及 时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 (3 ) 基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格 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股指 期货合 约价格 之间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 期现 价差风险 。 (4 )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 者维持 股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 证金而 带来的 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 纪公司 违约而 产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现 差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统出 现故障 等原因 造成损 失的风 险。 此外 ,由 于 衍生 品 通 常具 有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 标的 工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 值也有 可能使 基金资 产面临 损失风 险。 (六)其 他风险 1 、 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险 管理和 内控制 度等方


86 面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险 ; 2 、因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 竞争压 力可能 产生的 风险; 3 、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 可能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运 行, 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 4 、 若今后本基 金管理 人募集 并管理 “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 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本 基金 将转 换为 该 基金 的联 接基 金, 届 时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围 和投资 策略等 条款将 相应修 改。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 风险。


87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88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89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 融券 ; 14)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90 16)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


91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92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账 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93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8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94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10)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95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日 常机构 。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 其他应 由本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96 率 或在不 影响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本基金转为 “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A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并 相应变 更基金 类别、 修改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和 投资策 略; 6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7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97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98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99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 4 )上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100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101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102 件等 规定 ,凡 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分 ,如 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103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3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优先 从 基金财 产中支 付。 4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


104 二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前 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一 号前 海深 港 合 作区 管 理局综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 :路 强 成立日期 : 二〇 一 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2 亿元 存续期间 : 永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105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网 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主要 为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 股。 此外 ,为 更 好 地实 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 部分 非成 份股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发 行的股 票 ) 、 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 行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其中 , 本基 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的 成份股 及其备选 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9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未来 若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 资同 业存 单 的, 本基 金可 参 与 同业 存


106 单的 投资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在基 金实 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 基金 具体 资 产配 置比 例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中国 宏 观经 济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的 阶段 性 变化 做主 动调 整 ,以 求基 金资 产 在各 类资 产的 投 资中 达到 风险 和 收益 的最 佳平 衡 ,但 比例 不超 出 上述 限定 范围 。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 规定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上述 比例做 适度调 整。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基金 投 资于标 的指数 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90%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4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6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9 ) 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107 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11)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2)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押 式 回购)等 ; (13)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14)本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 (15)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6)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融 券 。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108 4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损 失和责 任。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 投资 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 (3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 应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 户管 理、 利 率 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在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有 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10 个 工 作日内纠 正。


109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 ,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结算 。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 制在 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 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3 )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 性的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例, 并在风 险控制 制度中 明 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 动性 风险 。上 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上 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 章制度的 决议提 交给基 金托管 人。 (4 )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 件 (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锁 定期 、监 管 机构 的批 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承 销商 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格 、


110 总成 本、 划款 账 号、 划款 金额 、 划款 时间 文件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完 整。 (5 ) 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 如认 为因市 场出 现剧 烈变 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 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基 金托 管 人经 事先 书面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 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 基金名 下, 并 确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的原 因产 生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7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 的约定 向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 虚假 的数 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 担 相 应法 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协 议履 行监 督职 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 失。 8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9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111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10、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3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12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做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2 、 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基 金认购 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 效。 (3 )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3 、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113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 )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 (5 )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基 金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 (5 )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 债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 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6 、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14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 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7 、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8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 的资 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 告。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2 、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和 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 外公布 。


115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应包 括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任 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提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116 2 、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撤 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基金 资产;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117 二十 一、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每次交 易结束 后, 投 资人 应 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加 “0 ”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码 用 于投 资人 通过 客 户服 务电 话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资 人请 在知 晓 其 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 进入 自助 语 音服 务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码 。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118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119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息披露 明细 : 公 告事项 披 露日期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申万 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6 月1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申万 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6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净值 公告 2017 年7 月1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7 月3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7 月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7 月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上海 通华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开通转换业务 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 理任职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任职公告 2017 年7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 整直销中心柜 台个人投资者 最低认 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7 年7 月17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 年7 月2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3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变更公告 2017 年8 月2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8 月25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天津 万家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9 月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 告 2017 年9 月22 日 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 年10 月2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华 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同 时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10 月27 日


120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喜鹊 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10 月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天津 市凤凰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 、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11 月13 日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 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 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 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121 二十 四、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 国证监 会准予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A5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华润元 大富时 中国A5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申请 募集注 册华润 元大富 时中 国 A5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法律 意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