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创业板ETF联接A(005390)

工银创业板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八年 一月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7 年11月15日 证监许可 【2017 】2077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包 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 管理 风险 、合 规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本基金 以工 银瑞 信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为主 要投 资品 种, 为股票 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 基金为 ETF 联 接基 金, 通 过投资 于目 标 ETF (工 银 瑞信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证券 市场 相似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同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业存单、 现 金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人 依 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5 九、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4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45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5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8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0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71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工 银 瑞 信创 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下 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工银瑞 信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 工银 瑞信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创业 板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信 创业 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工 银瑞 信创 业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 的账户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指自 然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目 标ETF : 指 另一 获中 国证监 会注 册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简 称 ETF), 该ETF 的投 资目 标和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该 ETF 以 求达 到投资 目标 。 本基金 选择 工 银 瑞信 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目 标 ETF 42、ETF 联接 基金 : 指将 绝 大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同 一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目 标 ETF , 紧密 跟踪业 绩比 较基 准表 现,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的基 金, 本 基金是 联接 其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的ETF 联 接基 金 43、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6、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56、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 得 到公平 对待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尚军先 生 , 董 事长 , 中国 工 商银行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部 资深 专家 、 专职 派 出董事 。 复旦大 学工 商管 理 ( 国际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河 南郑 州分 行团委 书记 、 国际部 副总 经理 ,河 南分 行国际 部副 总经 理、 储蓄 处处长 、国 际业 务处 处长 ,河南 分行 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陕 西分 行党委 书记 、行 长等 职务 。 Michael Levin 先生 ,董 事,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亚太 地区 资产 管理 主管 。 Levin 先生负 责制 定和 指导 亚太 区资产 管理 战略 ,包 括销 售、产 品和 合作 伙伴 关系 。他还 与机 构 和私人 银行 密切 合作 , 以 提供资 产管 理投 资解 决方 案。 在2011 年8 月 加入 瑞士信 贷之 前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Levin 先生 是AsiaCrest Capital 的 首席 执行 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 家位 于香港 的对 冲基金FoF 。再 之前 ,他 曾在 Hite Capital 和 英仕 曼集团 担任 投资 组合 经理 。Levin 先生 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 合创 始人 。 他 在流 动和 非流 动性 另 类投资 行业 拥有超 过 20 年 的经 验。Levin 先 生毕 业于 美国 宾夕 法尼亚 大学 沃顿 商学 院, 并获得 经济 学 理学士 学位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 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与 投资 者关 系部 高级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千 人 计划”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郑剑锋 先生 ,监 事, 金融 学科学 双硕 士。2005 年 12 月起, 郑剑 锋先 生任 职 于中国 工 商银行 监事 会办 公室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 处处 长、 监督专 员和 监事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主 要 负责风 险 、 内 控及 董事 高 管履职 的监 督检 查工作。2014 年6 月 起, 郑剑 锋先 生 被任命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关 系部 集团 派驻 子公 司董监 事办 公室 高级 专家 、专职 派出 董 事。 黄敏女 士 ,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 内 控稽 核 部 总监。 倪莹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 总监 。 章琼女 士 , 监事 ,硕 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富友证 券财 务部 ;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 于银 河基 金, 担任 注册登 记专 员。2005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运作 部, 现任 运作部 总 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投 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监 事 。1997 -199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总 部 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 融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研究 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月,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经 理、 社 保债券 组合 、社 保回 购组 合基金 经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监助 理、 固定 收益 小组 负责人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海涛 先生 ,硕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 理(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职 员 、 债 券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5 月 , 任 职于 宝 盈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 职 于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博 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海 淀支 行, 从事 国际 业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历 任综 合科科 长、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 6 月 , 任 职于中 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 历 任市 场营 销部 副 总经理 、 清算 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郝炜先 生, 硕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2005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赵栩先 生 ,1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2008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曾任 风险 管理 部金 融 工程分 析 师, 现 任指 数投 资中 心投 资部副 总监 ,2011 年10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上 证 央企 ETF 基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 9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深 证红 利 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深证 红利 ETF 连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5 年 7 月 9 日至 今担 任 工银瑞 信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分级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9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中证 新能源 指数 分 级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12 月 25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红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 月 20 日至 2017 年5 月 27 日 ,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 今 , 担 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医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 2017 年12 月22 日, 担任 工银 战略转 型主 题 股票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4 月12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中国 制 造2025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2 月7 日至 2017 年 2 月6 日 担任 工银 保本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基 金( 自2016 年 2 月19 日 起变更 为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6 月 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 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7 月4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债 两年 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5 月 26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安乐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2017 年10 月9 日,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造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 29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国 家战 略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瑞信互 联网 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李剑峰 先生 ,14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 总监兼 养老 金 投资中 心总 经理 。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澳大 利亚 首 源投资 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在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联和运 通投 资顾 问管 理公 司担任 执行 董事 ,在 工银 瑞信担 任国 际业 务总 监, 在工银 瑞信 资 产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 担任副 总经 理 ;2016 年 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权 益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 ( 国际 ) 投资 总监 ,2016 年 12 月 30 日 至今 , 担 任工银 瑞信 沪 港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 11 月 9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沪港深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 需 提前公 告。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日 常经营 管理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 会下 属的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 内控 稽核 部 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 内 控稽 核部等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 内 控稽 核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等 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11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 600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控 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 国 银 行 连续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计 师 事 务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内 部 控 制审 阅 工 作。 先后 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联系电 话:010-66583138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本基 金 。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鞍 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汤骏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11 月15 日证 监 许可 【2017 】


2077 号文 予以 注册 。 (二) 基金 的类 别 ETF 联 接基 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8 年 1 月8 日 至2018 年2 月 2 日进 行发 售。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达 到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七章 第( 一)条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基 金可 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及时 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基金 管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调整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本基 金具 体发 售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披 露。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额 的认 购费 按每 笔A 类 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4) 认 购时 ,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销 售机 构网 点单 笔 认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 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认 购 , 单 个 基 金账 户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1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 费) ,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10元 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认 购 , 单个基 金账 户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100 万 元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 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民 币 ( 含 认 购费 )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 单笔 认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 民 币10 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最低 金 额 为1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实 际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起 到原 认购 网点 打印 认购 成交确 认 凭证或 查询 认购 成交 确认 信息 。 4、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赎 回费 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 取方式 的不 同 , 将 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认 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并 在赎 回时 收取 赎回 费用的 , 称 为A 类份额 ;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 ,而是 在赎 回时 收取 赎回 费用并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为C 类 份额 。 本基金A 类 份额 和C 类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A 类 份额和C 类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单 独公 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 对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调整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5、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8% 0% 100 万 ≤M <300 万 0.6% 300 万 ≤M <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7、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当 认购费 用为 比例 费率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1: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额 ,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金 获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得的利 息 为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8%)=9,920.63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5 )/1.00 =9,925.63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息, 可得 到9925.63 份A 类 基 金份 额 。 例 2: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资 金获得 的利 息 为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 A 类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 元 认购份 额= (4,999,000 +250 )/1.00 =4,999,250.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5,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A 类 基金 份额,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内 获 得的利 息, 可得 到4,999,25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3: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 金份额 ,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金 获得的 利息 为 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 C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 +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得 的利息 ,可 得到 10,005.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8、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9、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同 时本 基金 目标ETF 工 银瑞 信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符 合基 金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目标 ETF 募 集失 败 或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目 标 ETF 的规模限制、 监管 机构 的 相关规 定等 , 对 基金 规模 进行控 制。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 理手续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如遇 特 殊情况 , 遇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 故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 出。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网点 单笔 申购 本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交 易系 统申 购, 单 个 基金账 户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 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申购 ,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申 购 最 低金 额为 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 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 购费) ,已在 直销中心 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基 金管 理人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暂 不设上 限限 制 。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作 与 风险控 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人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时 支 付申购费 用,申 购 C 类 基金份额 不支付 申购费用 ,而是从 该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 。








2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0% 0%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按 笔 收 取 ,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均随 投资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如 下 表所示 。 费用种 类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Y< 7 天 1.5% 7 天≤Y<1 年 0.5% 7 天 ≤Y<30 天 0.125%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1 年≤Y<2 年 0.25% 30 天 ≤Y 0% 2 年≤Y


0% 注: Y 为持有期限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并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 产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将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 计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当申购 费用 为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T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4 :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0%)=49,504.95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504.95 =495.05 元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申购份 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7,147.57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例 5: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5,000,000-1,000 =4,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000/1.0500=4,760,952.38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 5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 4,760,952.38 份 A 类基 金份额 。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 C 类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 该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回 费 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本 基金的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回 费用。 如果 投资人 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7: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时 间为 2 年,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2 年,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投 资人 赎回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8: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小于 7 天,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1.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5%=1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187.50=12,312.5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 期限小于 7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12,312.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某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 该类别 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 金份额 的价 值。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A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登记 在 册 A 类 基金份 额 余额 。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登记 在 册 C 类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未 来若 市场 情况发 生变 化, 或目 标 ETF 净值计算和 发布时 间发 生变 化, 或实 际需要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基 金净值 计算 和 公告时 间或 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无法 接受 申购申 请。 2、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达 到或 接近 申购 上限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购 。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5、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6、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4、5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该类 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份额 的 30%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30% 以 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比情 况决 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所有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具体见 相关 公告 。 (4)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介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构。 (十三 )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业务 规 则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 基 金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十八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主要投 资本 基金 目 标 ETF , 采用 指数 化投 资, 紧 密 跟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误差的 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同 业存单 、 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主 要资 产将 投资 于目标ETF 份额 ,该 部分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90% , 本基 金不 参与 目标ETF 的投 资管 理。 根据 需要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 备选成 份股 票, 以及 非成 份股、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 具、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其目 的是 为了使 得本 基 金在应 付申 购赎 回的 前提 下,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力 争使 得基 金日 收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日 收益率 偏 差绝对 值的 年度 平均 值不 超过 0.3% ,年 化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4% 。 2、基 金投 资策 略 (1) 基金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其指 定的 目标ETF , 现时 目标ETF 仅 指工 银瑞 信创 业板ETF 。 (2) 基金 组合 的构 建方 法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将通 过以 下两 种方 式构 建基金 组合 ,使 得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 于90% 。 1)以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实 物 形式申 购赎 回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 2) 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本基 金的目 标 ETF ,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工银 瑞信创 业 板ETF 基金 份额 是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降低 跟踪 误差的 目 的 。 (3) 日常 组合 调整 在基金 的日 常投 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主要 利用 股票 组合申 购、 赎回 目标ETF 的基金 份 额,实 现指 数化 投资 。根 据市场 情况 ,本 基金 亦可 通过二 级市 场在 在证 券交 易所买 入、 卖 出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 两 种投资 方式 主要 根据 交易 成本、 市场 流动 性以 及价 格的优 势决 定 。 3、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为了本 基金 满足 申购 赎回 需要, 本基 金可 以直 接投 资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及备选 股 票,该 部分 股票 资产 投资 原则上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构成 及 其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调 整。 在 特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将选 择其它 股票 或股 票组 合对 标的指 数中 的股 票加 以替 换,这 些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 形: (1)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 性严重 不足 ;(2) 标的 指 数的成 份股 票长期 停牌 ;(3) 其它 合 理原因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标的 指数 的跟 踪构 成严 重制约 等。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可投 资于债 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 基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 用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投 资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投 资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MBS )等 在内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本 基金通 过考 量宏 观经 济走 势、 支 持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况 、资 产 池结构 、提 前偿 还率 、违 约率、 市场 利率 等因 素, 预判资 产池 未来 现金 流变 动;研 究标 的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证券发 行条 款, 预测 提前 偿还率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平 均久期 及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同 时密 切 关注流 动性 变化 对标 的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在 严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通 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 选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6、股 指期 货和 权证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以套 期 保值为 目的 , 本着 谨慎 原 则,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 本 基金将 根据 对现 货和 期货 市场的 分析 , 发挥股 指期 货杠 杆效 应和 流动性 好的 特点 ,采 用股 指期货 在短 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获取 市 场敞口 ,投 资策 略包 括多 头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 期保 值。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 具对 基金投 资 组合进 行管 理,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管 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险 水平 ,以 更好 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于 追求 基金 充分 投资 、减少 交易 成 本、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或 用作 杆杠 工具 放大 基金的 投 资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 券 市值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所 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 (17 ) 、 (19 ) 项 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限制 、投 资禁 止等 作出强 制性 调整 的, 本基 金应当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规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 改或 调整 上述 投资限 制、 投 资禁止 性规 定, 且该 等调 整或修 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按 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或修 改后 的规 定执 行, 并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 标 ETF 外 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 人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但 需 提前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创业板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5%。 如果今 后市 场中 出现 更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 学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作相 应调整 时, 若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无 实 质性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 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以工 银瑞 信创 业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为主 要投 资品 种, 为股票 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 基金为ETF 联接 基金 ,通 过投资 于目 标 ETF 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以 及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证 券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七) 目标 ETF 的变 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将 由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变更 为直接 投 资该标 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若届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有以该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的指数 基金 , 则本基 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选取 其他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相应 地, 基金合 同中 将删 除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标 的指 数, 届时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另 行公告 : 1、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目 标ETF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4、目 标ETF 与 其他 基金 进 行合并 ; 5、目 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发生变 更;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如果未 来目 标ETF 的 标的 指数发 生变 更, 本基 金将 相应变 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 投资于 该 目标ETF , 不需 另行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目 标ETF 的 估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本 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按 照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 公布 净值 ,则 按 该日目 标 ETF 的最近 公布 的净 值估 值。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上 述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按最 能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 值。 2、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选 取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 估值 全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5)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计 量日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 以 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 市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4、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5、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规定。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造 成的 误差 归入 基金资 产。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基 金所 投 资 之目 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估值 方法 第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交 易所 (含 银行 间市 场)或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取0) 的0.50%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管理费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 部分 ( 若 为负数 ,则 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 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取0) 的0.10%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托管费 。计 算方 法如 下: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 标ETF 份 额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 部分 ( 若 为负数 ,则 取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35%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销 售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4-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 各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 同一 基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2、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 红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并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从其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个工 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金运 作期 间, 如报 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变更 目 标 ETF ;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9) 当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12、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 (八) 当出 现下 述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面 临的主 要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 操作风 险、 特有 风险 以及 其他风 险。 1、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等 。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4)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 票价 格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风 险。 7)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4)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控制 基金投 资组 合相 对于 标的 指数的 偏 离度, 但是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制 及其 它限 制, 本基 金不能 投资 于部 分标 的指 数成分 股票 ; 此外,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会 产生一 些管 理成 本、 交易 成本以 及其 它费 用, 本基 金的每 日收 益 率将不 可避 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产 生偏 离, 造成 跟踪 误差。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等相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展 状况、 人员 配备 、管 理水 平与内 部 控制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 在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 度竞 争、 对主 要业务 人员 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3、合 规性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 险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4、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差错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 种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证 券交 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及 销售 代理机 构等 。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由于投 资人 密码 失密 、操 作不当 、投 资决 策失 误等 原因发 生的 可能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 承担; 在投 资人 进行 证券 交易中 他人 做出 的保 证获 利或不 会发 生亏 损的 任何 承诺都 属于 无 效承诺 。 6、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ETF 联接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为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两者 在投 资方 法、 交 易方式 等方 面既 有联 系又 有区别 。 本基金 与其 目标ETF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能 引发 差异 的因 素包 括但不 限于 以 下几点 : 1)二 者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存 在差异 。 2)二 者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存 在差异 。 3)联 接基 金在 进行 现金 与 股票转 换的 过程 中的 成本 与收益 受二 级市 场价 格影 响。 4) 由于 联接 基金 可通 过二 级市场 在证 券交 易所 买入 、 卖 出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 因此目 标ETF 二级 市场 的折 溢价 将影响 联接 基金 的收 益。 5) 联接 基金 可以 直接 投资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及备 选股 , 这部 分股 票投 资组 合与 ETF 的投 资组合 可能 存在 差异 。 (2) 投资 于ETF 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目标ETF , 所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目 标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 险、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 易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目 标ETF 的技 术风 险等 风险 。 (3)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 险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4)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券 具有 一定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等 风险, 本基 金 将 本着 谨慎 和控制 风险 的原 则进 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请 投资 者 关 注包 括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 导致 的基金 净值 波动 、流 动性 风险和 信用 风 险 在内 的各 项风 险。 7、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及风 险管 理方 法说 明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环节 的管 理, 在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份 额上限 或基 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内容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八章。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目标 ETF 的流 动 性由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流动 性决 定 , 创业板 指数 成份 股过去 三年 平均 日成 交额 为 800 多 亿 ,其 整体 流 动性在 中国 股票 市场 中处 于较高 的水 平 , 因 此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较低 。 但在特 殊情 况下 ,本 基金 仍可能 出现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不同的 情况 采 取相应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防范 风险 。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可能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以更 好地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 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申 请;2)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3)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暂 停基金 估值 ;5 )摆 动定 价 。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包 括 但不限 于不 能申 购本 基金 、赎回 申请 不能 确认 或者 赎回款 项延 迟到 账和 无法 及时获 得基 金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的净值 数据 等。 提示 投资 者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 偏好 、合理 做好 投资 安排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 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网上交 易 ” 栏 目, 输入 开户证 件 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助 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对 账单 。 (2)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公司将按 照份额 持有人 的需求,提 供纸质 、电子 邮件、短信 对账单 。上述 对账单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电子邮 件对账 单:公 司为 定制电 子邮件 对账单 的份额持有 人提供 月度、 季度和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手机短 信对账 单:公 司为定制手 机 短信 对账单 的份额持有 人发送 交易发 生时间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机 短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手 机号码 发送 。 (3)纸质对 账单: 公司为 定制纸制对 账单的 份额持 有人寄送交 易发生 期间的 季度纸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提示:由于 份额 持有人 提供的邮寄 地址、 手机号 码、电子邮 箱 不详 或因 邮 局投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人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客户服 务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定期 定额投 资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 告为 准。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 、 手 机APP 客户 端和微 信 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站 首页 、手 机APP 客 户端和 微信 ,点 击“ 在线 客服” 图 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每天24 小时 , 内 容包 括: 基金 产 品咨询 、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 网上交 易咨 询 等服务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1”中文 服务后, 再按 “6” )发送邮 件或留 言,您 的各种服 务需求将 在一个 工作日内 得到 回复。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括: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撤单 及查 询等 业务。 电子 化交 易方 式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户 可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的微 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公 告信息 查询 、 基金 资讯 、 投资策 略报 告、交 易状 态查 询、 基金 申购/ 转换/ 定期 定额 计算 器专业 理财 工具 、财 富俱 乐部积 分兑 换 、 微博/ 微信/ 网站 活动 参与 和交流 等内 容的 服务 。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 联系 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电 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一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二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工 银瑞信 中证20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变 更注册 的文 件 (二) 《 工 银瑞 信创 业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 工 银瑞 信创 业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一 )至 ( 五 ) 、 ( 七)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 日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对 目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 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或转换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目 标 ETF 、其 他证 券所产 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融 资等 相关 业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换、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其 持有的 享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在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 持有目 标ETF 份 额的 总数 乘以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总份 额的 比 例。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托 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的 身份 出席 目 标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决。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由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法 律 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5) 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增 加 、 取 消或 调 整基金 份额类 别设 置; (6 )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认 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7)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有权 决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方式、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纸质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在符合 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体 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会 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生 效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基 金合 同》 的订 立、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而 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争 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方 式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 2005 【93 】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和 代理 买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和 代理 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 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等)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同 业存单 、 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及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0%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 的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 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2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托管 人处 托管 的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和 (17) 项另 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但 需提前 公告 。 3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 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一 )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上 述 第(一 ) 、 ( 二) 款约 定, 应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回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 拒 绝执行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本 协议 规定 的,应 当及 时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 的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该类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 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当 基 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交 易所 (含 银行 间市 场)或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日 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在收到 后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律 )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并 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