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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F(159956)

创业板F: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保管............................................................................................ 12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31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41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44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4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4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鉴于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 律 合法 成 立并 有 效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系 一家 依照 中 国法 律 合法 成 立并 有 效存 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建信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拟担任 建信 创 业板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 创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第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 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 范围 : 证券 经纪 ; 证券 投资 咨询 ; 与证 券交 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 问; 证券 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融资 融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 为期 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第二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第三部分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 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 成份 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的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债券 回购 、 资产 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对于除第(8)、 (9)项 外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 如本基金需进行期货投资, 则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 估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四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部分 第 (九 )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的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和交 易结 算 方式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 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 批准 。 风险 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 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 价值。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 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第四部分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一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第五部分 基 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 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 募集资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预先开立的认购专户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对于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 部证 券, 登记 机构 将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报送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认购沪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市组合证券数据, 过户至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证券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备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 申购 对价的现金部分、 支付 或收取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 及现金替代退补款等 ,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进 行。 2、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 待 本 基金 启始运营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第六部分 指 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 用基 金 财产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资 金 划拨 及 其 他款 项付 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 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 如果 授权 文件 中载 明具 体生 效时 间的 , 该生 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前述时间 , 则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授 权文 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 的任 何 人泄 露。 但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要 求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在其 合法 的经 营权 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交易 结 束后 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债券 交 易成 交 单加 盖 预留印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 并电 话确 认 。 如果 银行 间簿 记系 统已 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日 ) 的前一 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划入 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包 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 带来的利息损失。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 托管 人应 指 定专 人 接收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预 先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其 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定指 令发 送和 接收 方式 。 指令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 管人应指定专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 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 有效、 完整、 准确、 合法, 没有任 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和 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金余 额, 对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 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 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 真件 为准 。 新的 授权 文件 生效 之后 , 正本 送达 之前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新 的授 权文 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 如果 新的 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 不同 , 由此 产 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 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以传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 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 协议 , 明确 约定 债券 过户 具体 事宜 。 否则 ,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 认购 债券 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第七部分 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将该等 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 经纪 合同 , 其他 事宜 根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备 付金 管理 办法 》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 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 超卖 及质 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此 给基 金托 管人 、 本基 金和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 时, 用于 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 购回 款的 质押 券。 如因 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欠库 扣 款或 对质 押券 进 行处 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 和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按 日 进行 交易 记录 的 核对 。 每日 对 外披 露 净值 之 前, 必须 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 交易 记录 与基 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 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开放式基 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开放 式基 金的 数据 真实 性负 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资 金的 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及 时划 付 赎回 款 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 足申 购、 赎回 及分 红资 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垫款义务。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 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交收 T 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登记机构在 T+1 日完成,基金托管人应 在T+1 日核对登记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数据; 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 于 T+1 日交 收,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登 记机 构的 结算 通知 办理 资金 的划 拨; 现金 差额 于 T+2 日交 收。 现金 差额 、 现金 替代 款的 退款 和补 款采 用轧 差交 收的 结算 方式 , 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办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基 金银 行账 户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 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 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 ,并将 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 存款银 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 )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 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存款 进行 更名 、 转让 、 挂失 、 质押 、 担保 、 撤销 、 变更 印鉴 及回 款账 户信 息等 可 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 )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 )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 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 理。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银 行存 款投 资合 同/ 协议 、投 资 指令 、支 取通 知等 有关 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 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 保管与交付,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对存 款开 户 证实 书 进行 保管 ,不 负 责对 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真 伪的 辨 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因发生逾期支取、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托管 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 逾期支取手续费。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第八部分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交易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基金 份 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每个 估值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 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9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 核责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复核 责 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 行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 应本 着 平等 和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进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 进行 调整 , 直至 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 一致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第九部分 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 收益 分配 。 在收 益评 价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 本基金以使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第十部分 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在公 开披 露之 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 以及 从 对方 获得 的业 务 信息 应 予保密。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 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基金 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 以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为宗 旨, 诚实 信用 , 严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 部分 第(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金 托管人 )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 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 数 使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四)银行汇划费 用、 账户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证券/ 期货交易 、结 算费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基金上市费 及年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的复 核 程序 、 支付 方式 和 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编制 和保 管, 保存 期 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 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 交易 日 或全 部 交易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外 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 立 1、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 本后,应及时将合同 文本正本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 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 务协 助变 更后 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 始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 名称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 理过 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不 独立 ,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 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 并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第 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 害的 赔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 偿;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 所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 证券 公司 、 期货 公司 等其 他机 构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意、 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约定的有 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 损失 等; (5 )基 金托管人对由于基金管理人及第三方(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登记 公司、证券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等 ; (6 )不可抗力。 (四 )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力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非 违约 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 而支 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 约方 承 担。 (五 )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续 履 行本 协 议。 (六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仲 裁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合 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 本协 议一 式六 份,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二 份,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二 份, 报监 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本页 无正 文, 为 《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的签 字盖章页 )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