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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建信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 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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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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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基金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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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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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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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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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 收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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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出 席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
与表 决。 在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 金份 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折算 为本 基金 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 代表 联 接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 以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的 身份 出 席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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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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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等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包 括但 不限 于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9 )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采取 其他 方式 参与 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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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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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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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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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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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6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1% 以上 时, 可进 行
收益 分配 。 在收 益评 价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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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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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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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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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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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8)、( 9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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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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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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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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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 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