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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F(159956)

创业板F: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建信 创 业板 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 年 一 月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三、 建信 创业板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由 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 收益 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本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建信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 建信 创业板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10、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 细则 》 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6、ETF 联接 基金 、 联接 基金 : 指将 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 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1、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按 照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包括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及转托管等业务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7、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 其他 销售 机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0、 发售 代理 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 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存管 、 结算 及 相关业 务 33、 登记机构 或基金登记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 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42、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关 于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登 记结 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 、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5、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8、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价 等 信息的文件 49、 申购 对价 : 指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赎回 对价 : 指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 创业板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人申购 、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 现金 替代 : 指申 购 、 赎回 过程 中 ,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 现金 差额 : 指最 小申 购 、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 、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 、 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56、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组 合 证券 内 各只 证券 的实 时 成交 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预先冻结 58、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收益 评价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差 额之日 62、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 合并, 将按经拆分、 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值增长率) 63、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 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所得价 值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是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0、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创业板 指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 网下 股票 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七、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 ,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或开通场外申 购 、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并 制定 、 公布 相应 的交 易规 则 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 现金 认购 是 指投 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 的发 售 代理 机 构利 用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 人应 当在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指定 发售 代理 机 构办 理 基金 发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 或者 按基 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接受 的认 购方 式、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 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2、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网上 现金认购 、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 有效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投资 人 进 行网下 股票 认购 的, 认购 股票 由发 售代 理机 构予 以冻 结, 该股 票自 认购 日至 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 认购 的具体 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 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结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 代理机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 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 出解决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 并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 份额 上市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 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市 交易 ,应 遵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 本 部分第一条 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 上市 的, 本基 金将 由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变 更为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非 上市 的开 放 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一个 交 易日 开 市前 向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提供 当 日的 申 购赎 回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清单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在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算 并发 布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 ,供 投资人 交易 、 申购 、 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若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 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 包括 境外 交易 所在 内的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应当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的名 单, 并可 依据 实际 情况 变更或增减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 ,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定 、 变更 或增减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份额申购 、 份额赎回 ” 的 原则 ,即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3、 申购与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或依据 《业务规则》 调整 上 述规 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对价 , 申购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请 时, 申购 生效 。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规定 备足 申购 对价 , 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 赎回 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 投资人 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申购申请 失败 。 如投 资人 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 额的 现金 , 或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 具备 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 赎回 对 价, 则赎回 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仅 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 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 申购赎回对价 和基金份额 的交收适用 《业务 规则》 的 规定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 及登记机构 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任公 司对 《业 务规 则》 进行 修订 及调 整时 ,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的规 则 (包 括但 不限 于 办理 时间 、 方式 等) 将进 行 调整 , 并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和 申购 赎 回代 理 机构 的 规定 按 时足 额 支付 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的整数倍。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 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或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其中上述第 2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 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投资人 申 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 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 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交付 给投资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3、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 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 深 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 4、 投资人 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佣金 ,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 具体 规定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 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或 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因特 殊原 因 (如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等 )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 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 申购 ,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 编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述 异常 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6 项除外)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 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价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八、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2、 因特 殊原 因 (如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等 )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 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 赎回 , 或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 编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制或 编制 不当 。 上述 异常 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 相关 公告 。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形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九、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证 券 交易 所 以外 的交 易场 所 或者 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 转让 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 ,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 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其他 1、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可开 放 集合 申 购即 允 许多 个 投 资人 集 合其 持 有的 组合 证券 共 同构 成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 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为本基金增设 新的份额类别 , 制定 并 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如 增加 场外 申赎 ) , 并提 前公 告。 5、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本基 金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且对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类型, 并提前公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告。 十一 、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 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二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 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发售 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基金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定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 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5.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 许可【2014 】629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等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 价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处 接 收 并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金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款项 或股票 、申购 对价 、赎回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十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凭所 持有 的联 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出 席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委 派代 表出 席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 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 金份 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折算 为本 基金 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 代表 联 接基 金 的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 托 以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 的 身份 出 席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议 召开 或 召集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除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外的其他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等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赎回 、 交易 、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包 括 但不限于 申购赎回清单的 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 置、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 )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 其他 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 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 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 净 值 ;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任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接 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 管协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是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 、 存管 、 结 算及相关业务 。 基金 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业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负责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有关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登记业务中 的权 利义 务,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负责办理。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 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人 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 登记数据,并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称 、身 份信 息及 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机构 。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投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 投资人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 业务 、提 供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 支持 债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的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 存 款、 权证、股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标的指数 创业板 指数。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 应调 整。 但因 特殊 情况 (比 如流 动性 不足 等)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争取不超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争 取不 超过 2% 。 如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等其 他原 因, 导致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9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8)、( 9 )项 外的 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1 )承销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 三分之二 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标的指数,即 创业板 指数 收益率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 变更 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 换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比较基准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 创业 板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以 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 品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品种, 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方法 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主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每个 估值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 人每 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 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所或登记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 、结算 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与标 的 指数 许可 方所 签 订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中 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摊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 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 为 现金分红; 3、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 行收益分配 。 在收 益评 价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 招募说明书 ; 4、 本基 金以 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 面值; 5、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 配 时间 、分 配 数额 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其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一)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 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 指定媒介 上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 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 (八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6、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30、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十 二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四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二十 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基金 合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违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第二十 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二十 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四部 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发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基金 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 规则 、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规则;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 决。 在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票数 时,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持 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参会 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折算 为本 基金 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 金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上市的情形除 外;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等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交易 、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包 括但 不限 于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9 )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11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 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1% 以上 时, 可进 行 收益 分配 。 在收 益评 价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 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 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 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 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 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4 -10 项费 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债券 回购 、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三)标的指数 创业板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 ,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9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8)、( 9 )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建信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