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00264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 信 建 投 稳溢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信建投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 年 十二 月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重 要提 示





中信建投 稳溢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申请 募集的 准予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于准 予中信 建投稳 溢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的 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687 号) , 注册日期 为:2016 年 4 月 7 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 的风险、 担保风险、 本基金到期 期间操作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 风险和 未知价 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将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 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 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 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 的风险, 它 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中 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 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9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6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37 第九部 分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 机制 ...................................................................................................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 50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7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79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8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8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84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0 第二十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 期 ........................................................................................................... 96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101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103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19 第二十 四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38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 140 第二十 六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2 第二十 七部 分 备查 文件 ............................................................................................................. 143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 投稳溢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中 信建投稳 溢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投资 理念、 投资策 略、风险 以及认 购、申 购和赎回的 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中 信建投稳 溢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稳溢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信建投 稳溢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 信建投 稳溢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为基金 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保证人、 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作为担保人, 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1、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 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2、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 《基金合同》 中 如无特 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53、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5、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包括 转换补差费)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份额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 56、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57、保本 赔付差 额:指 根据《基 金合同 》 ,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 金额的差额 58、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 期日 59、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 由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0、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61、 到期期间: 指本基 金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 日) 62、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 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 过渡期的具 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63、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4、 份额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为基 金份额折算日 65、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 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如 果本基 金不符 合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 求,则 本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 、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执委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兼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首都师范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 、总经理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李聚合先生, 副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家发改 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 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及财政货币政策研究, 熟悉证券期货市 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交通信用研究院顾问委员会主任、 元达信 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 心学术顾问 。 陈瑛女士,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 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 财务资产部副主任 ,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团) 财务资产部主任、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国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 。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职 员 、 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现任北 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王汀汀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 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 大华会计师 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 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 王禹媚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家电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行业分析师、 安信证券传媒行业分析师、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 理、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董事总经理 、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总经理、 成长 企业融资部负责人 , 现 任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阿 特 列 斯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代 表、执行董事、管理合伙人,西藏早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 监事会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 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稽核、 清算部部门总经理, 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行政负责人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 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总经理,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与法律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张全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 债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场部 、 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 现任 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 。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网 络 管 理 岗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特定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职工监事。 王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职工 监事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 ,现任公司 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 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执行监事 。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 中北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 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 张乐久先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 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稽控合规部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浩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 颜灵珊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债券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 简历同上 。 王浩先生,简历同上。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 历。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 员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公司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 黄海浩女士, 山东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 、平 安利顺 国际 货币经 纪有限 责任公 司 交易部 Broker 、国 投 瑞银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研究部基金 经理。 梁奇先生, 清华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 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 风险控制师, 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 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并更名为 资产托 管部, 目前下设 证券托 管处、 客户资产 托管处 、内控 管理处、 、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博 士学位, 高级 经济师 职 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经 济师。历 任工 商银行 总 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 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2017 年6 月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2456.43 亿元,比 去年 末增长 33.45%。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共一 百一 十六只 , 分别为国泰 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银 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 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 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 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 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长安 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 线货币基金、 鹏华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 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 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禧基金、 国联 安鑫悦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 南方 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 富安达长 盈保本基金、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 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 年定开基金、 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战略沪港 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基金、 鹏华 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 券基金、 兴 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 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 债券基金、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联安鑫 盛混合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鹏华普泰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 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 金、 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景益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 中欧骏 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 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 国泰润利纯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 证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基金、 兴业安润货币基 金、兴业瑞丰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 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本行 内部控 制 目标为: 确保经 营活动 中严格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 组织架构 为:总 行法律 合规部是 全行内 部控制 的牵头 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 控制制 度 及措施: 本行已 建立完 善的内部 控制制 度。内 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 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 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施 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 产托管 部 设置核算 监督岗 位,配 备相应的 业务人 员,在 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 中,凡可 量化的 监督指 标,由核 算监督 岗通过 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 标、投资 指令、 管理人 提供的各 种报表 和报告 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监督结 果,采 取定期 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规 违法操作 ,以电 话、邮 件、书面提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朱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董汇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联系人:王宏 联系方式: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13671788303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刘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10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1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OHO 城 ( 一 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18672739925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马鹏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9 、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人:万容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400-098-8511 网址:http://fund.jd.com/ (1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2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2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2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3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25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6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27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07 号 上 站 大 楼 11-B, 名 义 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2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29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万勇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31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32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安苑里 1 号奇迹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砚财


网址 :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33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邵玉磊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4 月 7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87 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共募集 993,096,235.8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662 户。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后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 登记确认日期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变 更为非 保本的 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 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 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 日起连续计算 ;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首 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赎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赎回费率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20% 1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赎回费率如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2% 1 年(含 )至 2 年 1% 2 年(含 )以上 0 (注:1 个月按 30 日计 算,一 年 为 365 日 ,下 同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 ( 含)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 (含) 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具体费率依照“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执行 ,如有更改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保本到期条款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在保本周期内,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1. 20%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 (40,000.00-474.31)/1.040=38,005.47 份 投资人 投资 4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非 网上 交易)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可得到 38,005.4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 以下,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2%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0 ×1.016 ×2% =203.2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00 ×1.016-203.20=9,956.80 元 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以 下,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6.80 元。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 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 到期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 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第 九部分 保 本和保 本保 障机 制





一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含 第二十 个工作 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金额, 则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 保本 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 (包括转换补差 费)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 同生 效日起至 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公 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2、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继 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 且可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 、保 本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为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 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 行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三 、保 本周期 内保 证人或 保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障 机制 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或其他 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合同 。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新任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约 定的程 序规定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同 。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 、保 证人基 本情 况 1、保证人名称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3、办公地址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2 号天作国际中心 1 号楼 A 座 30 层 4、法定代表人 段宏伟 5、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6、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17.03 亿元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9、其他(担保人简介)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目前注册资本 17.03 亿 元,净资产超过 22 亿元,具备年 220 亿以上的担保能力。中关村担保是北京市 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专业担保机构, 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 融政策的重要实施渠道。 扎根中关村示范区、 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十余年来,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公司坚持 “规范、 创新 、 信用、 人文” 方向 , 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 已成为国内 科技担保行业领军企业。 中关村担保与全部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建立合作关系, 并与信托、 证券 等机构密切协作,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截至 2013 年底,中关村担保公司累 计实现担保业务规模 890.62 亿元, 担保项目15,499 项, 被担保企业近三年收入、 利润、 上缴利税总额均 实现 20% 以上增长, 服 务客户中超过 120 家企业在国内外 资本市场成功上市。 依托较为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多年来确保全部担保信贷资 产零风险, 是合作各方首选的担保机构。 同时, 与各类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创新 产品与服务模式的研发设计,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本对接搭建桥梁。 中关村担保秉承 “培育公信品质、 创造信用财富” 理念, 依法审慎稳 健发展, 积极推进担保行业自律与持续稳定发展, 首批获得 5 年期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 许可证》 。公司 以担保 为核心, 下辖中 海典当 公司与瞪 羚基金 公司为 支撑,不断 强化自身集担保、贷款与投资为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 同时整合其他金融资源, 搭建 “政策化导向、 市场化运作” 的信用金融协同服务平台, 成为区域内企业债 权融资金融服务的重要载体。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在保项目 4050 项,在 保余额 284.58 亿元, 其中融资 性担保在保2890 项185.91 亿元,融资性担保余额放大倍数 7.66 倍。 二、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视为同意 该保证 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 除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 分所指的 “更换保证 人的, 原保证人承担的 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 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 周期 内 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保 证人保 证责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保证人 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 迟履行 义务的( 视不可 抗力事 件的影响 程度而 定) , 该方将免于 承担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 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件。 六 、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资质要求, 同 意继续 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本基 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基金 “ 中信 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保证 人不再 为本基 金承担保证 责任。 七 、保 证费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 保 证费计 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 净值×0.20% ÷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 季度末, 按 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收 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第一 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 权益类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 债 券(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公司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等 。 权益类资 产 为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40%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以下简称 CPPI 策略)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在基金组合中的 投资比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本金安全, 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 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目的。具体而言,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和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1、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 CPPI 策略对 固 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 进 行配置,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投资的比例, 来实现保本和增值 的目标。 具体来说, 该 策略 通过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 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结合 CPPI 策略, 本基 金对 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产的资产配置 可分为 以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 价值底线 (Floor ) 。 根据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 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 当前应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 数额,亦即价值底线(Floor)。 第二步, 计算安全垫 (Cushion ) 。 通过计算基金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越价值 底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Cushion)。 第三步,确定风 险乘数 (Multiplier)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 和证券 市场运 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是风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 权益类资产 的 最高配置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 际运行态势制定 权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 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2、 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 对市场的 收益率走势及信用环境变化作出判断, 并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收益率变化的阶 段特征、 具体、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多种因素, 在确 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 (1 )免疫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期限动态匹配的投资策略, 参照保本周期的 剩余期限,动态调整 固定收益类 资产债券组合久期,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维护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本基金将结合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的研究,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投资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3 )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 断,获取阶段性市场定价偏差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4 )骑乘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 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 下降,从而获得较高的期限利差带来的资本利得收入。 (5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 券组合的收益率。 (6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对信用产品 基本面的研究, 形成对该信用产品信用级别综合评定, 并通过调整组合内信用产 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限方面的分布,获取超额收益。 3、 权益类资产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精选具有清晰、 可 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 各项政策, 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 景气走势及 政策影响,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的行业, 景气程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 的行业,以及 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 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立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 通过估值 手段, 对公司 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 并结合股票的价格 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科学判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断; 同时, 本基金 将充分 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自身 特点和运行规律, 发掘出投资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为 前提进行。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 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两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新的保本周期开 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计算的与当期保本周期同期限 的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两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 两 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者 理性判 断本基金的 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市场出现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二 、转 型为“ 中信 建投睿 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后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通过科 学的资产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 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款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包括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等) 的分析判断, 和对流动性水平 (包括资金面供需 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的深入研究, 分 析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 并据此对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现金之间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重点包括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 对行 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 济周期的关系等; 对行业利润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 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 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选定品牌类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后, 将对个股逐一进 行梳理和筛选,对企业基本 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 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 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 本基 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 权审批机制、 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私募债券。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 级, 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 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 变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每一运作周期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在综合考虑债 券信用资质、 债券收益率和期限的前提下, 重点选择资质较好、 收益率较好、 期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限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基金的套期保值。 (1 ) 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 )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 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 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 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 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 ) 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6、权证投 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 在权 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量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 ,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 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禁止 从事的 其他行 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标 准 执 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 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 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 票作为 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场的总体趋 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 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 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 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 混合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三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根 据本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7 年 12 月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689,200.00 2.63 其中:股票 20,689,200.00 2.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6,434,560.00 90.90 其中:债券 716,434,560.00 90.9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0 3.1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3,007,741.61 1.65 8 其他资产 13,026,497.45 1.65 9 合计 788,157,999.06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10,800.00 1.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18,400.00 0.14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4,360,000.00 0.5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689,200.00 2.6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858 五 粮 液 150,000 8,592,000.00 1.09 2 002573 清新环境 200,000 4,360,000.00 0.55 3 000568 泸州老窖 60,000 3,366,000.00 0.43 4 002635 安洁科技 80,000 3,252,800.00 0.41 5 600643 爱建集团 80,000 1,118,400.00 0.14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00,000.00 6.3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00,000.00 6.34 4 企业债券 8,565,560.00 1.09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93,000.00 6.38 6 中期票据 30,072,000.00 3.8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577,704,000.00 73.43 9 其他 - - 10 合计 716,434,560.00 91.0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1 111796124 17 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CD071 700,000 66,857,000.00 8.50 2 170204 17 国开04 500,000 49,900,000.00 6.34 3 111714178 17 江苏银行 CD178 400,000 38,640,000.00 4.91 4 101654083 16 鸿达兴业 MTN001 300,000 30,072,000.00 3.82 5 111710464 17 兴业银行 CD464 300,000 29,670,000.00 3.77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持有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持有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 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 未 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决策 程序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61.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219.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15,616.3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3,026,497.4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0.92% 0.04% 0.52% 0.00% 0.40% 0.04% 2017 年1 月1 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1.60% 0.04% 1.03% 0.01% 0.57% 0.03% 2016 年5 月 19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6 年 12 月31 日 0.30% 0.04% 1.31% 0.01% -1.01% 0.03%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证券 ,估值 日 不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 收入。 5、投资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发送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转型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 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承担。 基金转型为“ 中 信 建 投 睿 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到期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托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担保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的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 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 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场受 宏观经 济运行 的影响, 而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 的是基 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如 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三 、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 可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四 、 信 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 的目的, 该机制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中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与权益类资产 的仓 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 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不能 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六 、 担 保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本 金, 产生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 人, 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 , 同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也无法 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因经营风险丧 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产状况、 财 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七 、 本 基金到 期期 间操作 所特 有的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保本周期到期后作出选择, 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选择赎回 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内作出赎回或转换出安排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 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变 更 后 的 “ 中信 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由于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 将暂停办理基金的日常赎回、 转 换出业务, 因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在过渡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或无 法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 风险。 八 、 投 资股指 期货 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 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指数价 格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者维持 股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 、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 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3、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提供保 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当期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 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8、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9、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且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十 、 未 知价风 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 一、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风险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转型为 “ 中信建投 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将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 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交投不 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十 二、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 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第 二十 部分 保 本周 期到 期 一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提供保本 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 基金由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 本基金“ 中信建 投睿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投 资、基 金费率 、分红方式 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 第 3 个工作日) 。 2、在本 基金的 到期期 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将持有 的部分 基金份 额或全 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基 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上述 (1)、( 2)到 期选择 且本基 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 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4、保本 周期到 期后,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中信建投睿 溢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默认方式 为继续 持 有“ 中信建投睿 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默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进 行到期 操作的日期 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本 基金的 到期期 间,本基 金接受 赎回、 转换转出 申请, 不接受 申购和 转换转入申请。 6、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 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8、在到 期期间 最后一 个工作 日 ,按照 该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允许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 定业务规则, 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进行确认 , 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在此情况下, 本基金将不开放 过渡期申购。 三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 (含该日) , 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 还是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管理人未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应当 载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 和保证人未能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部分 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的下一日 至其实 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 净值波 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 渡期和 过渡 期申购 到期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 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 。 投资者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保证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保 证额度 或保本 偿付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 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 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 过渡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 、基 金份额 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 、下 一保本 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 、下 一保本 周期 资产的 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 、转 型后的 “ 中 信建投 睿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资产的 形成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中信建 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2、保本周 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其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操 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保 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 (包括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 转入金 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转型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 九 、保 本周期 到期 相关业 务公 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法 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 更为“ 中 信建投 睿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 并按《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但 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 的情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3 )保 本周期 内,基 金管理人 增加新 的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 的;保 本周期 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4 )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变 更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保障 机制, 变更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本基 金转型 为非保 本基金 “ 中信建 投睿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等;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4009-108-108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6.18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A: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 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为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其中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权益类资 产 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 B: 转型为“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A: 保本周期内的资产 配置比例为: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 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 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B: 转型为“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余资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超过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保本周期内的 投资比例限制为: 1)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B: 转型为“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比例限制为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 0-4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 如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 实、 完整、 全面。 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 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 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票 据的 监督责 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 票 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基金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基金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 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 金托管人 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 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预留印鉴由 基金管理人刻制在托管账户 开立前移 交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 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2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3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4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 存在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 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5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将 参 考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6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6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7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 定的终止事项。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8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全面和可靠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并另行公告 。 基 金管理人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公 开信息 披露 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 对 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 查 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 账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 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 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 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 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 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 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浏览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 基 金投资 的服 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9 2、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 诉管理 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统一 进行客户的投诉 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 投诉的 登记、 处理 和答复等。 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 基金管理 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0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6 月 29 日发布 《关于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子公司执行董 事的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发布《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7 月 14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多只 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7 月 15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7 月 21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8 月 29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 年半年度报告 》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9 月 27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并修改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信建投基金 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信建投基金增加乾道金融信 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发布《中信 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11 月6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定投业 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1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发布《关于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增加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多只基金的销售机构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发布《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中信建投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国铝业”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2 第 二十 六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住所 ,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进 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3 第 二十 七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