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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005481)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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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银华 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一月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4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7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15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 18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22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25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3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32 十 一、 基金费 用 ..................................................... 34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 管 ............................... 36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37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38 十 五、 禁止行 为 ..................................................... 41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43 十 七、 违约责 任 ..................................................... 4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 46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7 二 十、 其他事 项 ..................................................... 48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 49 托管协议 3 鉴于银华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 拟募集发行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本基金” );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银 华 瑞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 华 瑞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不是机构定制的公募基 金产品。 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托管协议 5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 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托管协议 6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托管协议 7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比 例为股 票资 产的 0%-5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 –3%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其 中投资 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 托管协议 8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在 本基 金托管 人处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托管协议 9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8)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30%; (2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托管协议 10 除上述第 (2) 、 (13) 、 (14) 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托管协议 11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托管协议 12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 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 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托管协议 13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4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托管协议 15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托管协议 16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 金托 管人应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托管协议 17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托管协议 18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清 算管 理系统 客户 端发送 电子 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 金托 管人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客户证 书, 基金管 理 人 认可使 用客 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 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 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 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 金管 理人应 尽到 合理注 意义 务,在 安全 的环境 中使 用客户 端, 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 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 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 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 密码泄露等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 的唯一依据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件 的传 真件并 经并 经基金 管理 人电话 确认 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 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托管协议 19 (三)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 括付款 指令 (含赎 回、 分红付 款指 令 、银 行间 业务划 款指 令) 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令 时,应 为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少 2 个 工作小 时 。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 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 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 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托管协议 20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 变更 1、基 金 管 理人若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工 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 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 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 交 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 以 传真件为准。 2、基 金 托 管人更 改接 受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及联 系方 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面一致性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托管协议 21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 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托管协议 22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 基金托管托管协议 23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 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必须 于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托管协议 24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 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5: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资金交收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资金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资金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资金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五)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托管协议 25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托管协议 26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 股票、 债券 同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股 票、 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托管协议 27 (6) 国债 期货合 约以 估值日 的结 算价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港币对 人民 币汇率 的, 将依据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 准。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 以约定的 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 /期货 经纪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托管协议 28 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 理。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托管协议 29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 第(3)项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还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托管协议 30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托管协议 31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 基金 在符合 基金 法定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可进行 收益 分配, 具体 分红方 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托管协议 32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原 因导 致保密 信息 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为 遵守和 服从 法院判 决或 裁定、 仲裁 裁 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以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投资国债 期货相关公告、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托管协议 33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托管协议 34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结算费用、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 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和诉 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 以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托管协议 35 (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垫付, 运作 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托管协议 36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管协议 37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38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 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托管协议 39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过 ,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托管协议 40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托管协议 41 十 五、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泄漏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八)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托管协议 42 7、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二)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托管协议 43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托管协议 44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托管协议 45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银监会等监管机构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 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造 成的 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托管协议 46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托管协议 47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管协议 48 二 十、 其他 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 49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托管协议 50 ( 本页无正文,为《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