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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005481)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 华瑞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重要提 示 
1.银华瑞 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已
于2017 年11 月14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2066 号文准
予注册。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金管理人” 或 “本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18 年1 月8 日起至2018 年2 月2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如有 ,下同 ) )公 开发售。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仅 对机构 投资者 办理基金业
务;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 (十五)
销售机构 ” 。各 销售机 构认购业 务的办 理网点 、办理日 期和时 间等事 项参照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基金账 户的投 资人无 需重新开 户) 。 本基金 发售期内,
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基金按照 1.00 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 005481。 
9.投资人 有效认 购款项 在基金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归投 资人所 有。 《 银华瑞
泰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或“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息 将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10. 在本基 金其 他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 点及网 上 直销交易 系统 进行认 购 时,投
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投资 人的认 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1. 认购原则 3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 )认 购期间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单一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规模 和比例 设置上
限。 
12.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 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 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13. 本公告 仅对 本基金 募集的有 关事 项和规 定 予以说明 。投 资人若 欲 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本公司于 2018 年1 月2 日在 《证券时报》 上刊登的 《银
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
及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摘要》 ” )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摘要》 、 《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上, 投资 人亦可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下载有 关申 请表格 和了
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 销售机 构销 售本基 金的城市 名称 、网点 名 称、联系 方式 以及开 户 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 增减销售
机构, 如变更、 增减销售机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请留意近 期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基金管 理人 可综合 考虑各种 情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本 基 金募集4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7. 个人 投资 者还 可登 录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 在与 本 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 等业务。 
18. 风险提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动而变
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 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 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 在此情
形下, 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5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 此外, 基金管 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6 
 
(3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混合型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 债券类资产
投资比例及策略, 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债券市场两方面风险: 一方
面, 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
性, 将影响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另一方面, 如果债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债券类金融工具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
现造成不利影响。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①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②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 组合风险敞口过大, 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
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③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 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 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 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④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 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 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 ,展期会面临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
净值的波动性。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7 
 
5)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
香港联合交易所 (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 ) 上市的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人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以及税收政策等差异所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港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 实行T+0 回转 交易机制 (即 当日买 入 的股票, 在交 收前可 以 于当日
卖出) , 同时对 个股不 设涨跌幅 限制, 每日涨 跌幅空间 相对较 大;加 之香港金融
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
事件影 响 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 价格波 动,本基 金持有 港股的 价格波动风
险可能相对较大。 
②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
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或资金被额外占用的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境内、 香港两地 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
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本基金才开放申购赎回。 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
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 香港出现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
出现交易 异常情 况等交 易所可能 暂停提 供部分 或者全部 港股通 服务的 情形时) ,
从而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 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
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
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 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
波动。 
④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8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
场每日额度不足, 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进而可能错失投资
机会。 
⑤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港股通在证券交收时点上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
票,该港 股通交 易日后 第2个港 股通交 易日才 能完成清 算交收 ,卖出 的资金在该
港股通交 易日后 第3 个 港股通交 易日才 能回到 人民币资 金账户 。因此 交收制度的
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 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
账,而造成赎回款支付时间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人带来流动性风险。 
⑥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
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
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
关权益, 但不 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投资收益得不
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⑦本基金 港股 通标的 的 投资比例 为股 票资产 的0-50%,因此 本基 金可 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有风险 
流通受限证券在流通受限期内, 受相关法律条款限制无法变现, 只有等受限
期结束, 才可以变现。 因此, 如果本基金持有较高比例的流通受限证券, 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流通受限期内大规模赎回本基金, 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赎
回款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行业以及资产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聚焦于权益二级市场流通标的, 不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标的。 但是在发生不可抗力遇到投资标的停牌时, 投资人可能面临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9 
 
②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而不
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
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
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③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部分延
期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20%的情
形下, 基金管理人将对前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 以上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对前述20% 以内 (含本数) 的部分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此外, 当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当出现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极端市场情形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会暂停针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并根据实际情况
审慎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以充分保证投
资人的利益免于受损。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人将无法知晓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另一方面基金可能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导致投资人无法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基金托 管人违 约等超 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10 
 
利益受损; 
3)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9.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11 
 
 
一、基 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代码:005481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优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上
市公司,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通标 的股票 、衍生 工具(权 证、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债 券(包 括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 债、地方政
府债券、 中期票 据、可 转换公司 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可 转换公 司债券 ) 、可交换
债券、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12 
 
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 )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 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发 售(具 体名单详 见本公 告“一 、基金认 购的基 本情况 ”之“ (十
五)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
资 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销售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之
“ (十五)销售机构” )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账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账户 的投资 人无需 重新开户 ) 。本 基金发 售期内,本13 
 
基金直销机构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敬请投资人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投资 人的认 购申请 进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四)认购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18 年 1 月8 日至2018 年2 月2 日。 如遇突发事件, 认
购时间可适当调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 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如果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14 
 
件, 《基 金合同 》经备 案后生效 。如果 未达到 前述条件 ,本基 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募集情况,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
的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情况, 以上募集
期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五)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微 信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河北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15 
 
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世纪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钱
景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君德汇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公司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 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
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凤凰金信 (银川)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
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认
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直销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
购费率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分档,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
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17 
 
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八)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 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非直销养老金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 认
购费率为0.80% , 假定 认购期产 生的 利息为295.0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份额数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 份 
即: 某非直销养老金投资人投资1,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定
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 在认购期结束时, 该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
为992,358.49 份。 
(十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18 
 
 
二、个 人投资者办理认购 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 24 小 时全天认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个工作
日交易结算。 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 募
集期末日仅受理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开户和认购程序 
2.1 开立基金账户 
(1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 行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2 )登陆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3 )选择客户类型。 
(4 )选择银行卡。 
(5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6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7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 
(8 )开户成功。 
2.2 提出认购申请 
(1 )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登陆网上交易。 
(2 )选择认购基金。 
(3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作日 (T+2 日) 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 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 以上网上直19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
时需要填写《 风险调查问卷》 。 
(二)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20 
 
 
 三、机 构投资者办理认购 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认购日的 9:3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 
3.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3.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 
(2 )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发的 有效法 人营业 执照(三 证合一 )复印 件并加
盖单位公章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
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3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复 印件加盖 单位公 章(或 出示指
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 
(4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一式两份 (加盖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 
(5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如是二代
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 
(7 )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章) ; 
(8 )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加盖预留印鉴) ; 
(9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者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章) ; 
(10 ) 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特别提示: 
(1 )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指投 资人开 户时预 留的作为 赎回、 分红、 退款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 
(3 )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测试问卷》 ,
在首次办理认/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 21 
 
3.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直销认/申购申请表》 (加盖
预留交易印鉴) 、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本
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 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
销中心查询认购申 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自本公司发布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
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2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3 
 
 
四、清 算与交割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24 
 
 
五、退 款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 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
无效之日 起3个 工作日 内向投资 人的指 定银行 账户或指 定券商 资金账 户划出。通
过本公司 直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产 生的无 效认购 资金在被 确认无 效之日 起3个工作
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基金募集期届满, 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 25 
 
 
六、基 金的验资 
认购期结束后, 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26 
 
 
七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7 
 
 
八、本 次认购当事人及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22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5 月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
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4.10% ) 、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6.10%) 、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8.90% ) 、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0.90%) 、 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57% )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 比例 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 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8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 销机构 详见本 公告“一 、基金 认购的 基本情况 ”之 “ (十五 )销售
机构” 。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 他销售 机构详 见本公告 “一、 基金认 购的基本 情况” 之“ ( 十五)
销售机构” 。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颖 华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17 层01-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马剑 英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1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