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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001808)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互联 网 主题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于 2015 年
8 月5 日证监许可【2015】1902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11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 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 投 资
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基金是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 售,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 、 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18 日,有 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7 年第 3 季
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7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9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 银华 互 联 网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银华互 联网主 题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 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指《银 华 互联 网主题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 互 联网主 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银华 互 联网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 华 互联 网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 充和有权解释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 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 人 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4、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机构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已 开 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48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5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成立于2001 年5 月28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证监 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 权结构 为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出资 比例44.10% )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 )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18.90%)、 山 西海 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比例0.90%) 、杭 州银华 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例3.20%) 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出资比 例3.22%)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 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资管 理部、 研究 部、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部、 养老金 业务部 、交易管理 部、 风险管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 作保障部、 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略 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 部、 公司办公室、 行政 财务部、 内 部 审计部、 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青岛分公司和上海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同 时下设“ 主动型A股投 资决策、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量 化和境 外投资 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 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裁,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 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 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 总裁, 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 董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高级工程 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 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 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 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 ,兼任 中国基 金业协会 理事、 香山论 坛发起理 事、秘 书长、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 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后,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 院 长助理、 副院长。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 所长,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 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 院 “政府特殊津贴” 获 得者, 全国先进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现代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 独立董事, 法律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负责人, 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会计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主管合伙人 , 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 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 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2004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年10月起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 合规总监 、 副总裁。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合 规总监 、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 管理学博士。 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 高级客户经理、 总经理助理、 业 务总监,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 企业管理二处处长、 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和公 司总经 理助理职 务。现 任公司 副总经理,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 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 理,并 同时兼任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 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 文 辉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水 利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浩 先生:硕士 学位。2009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助理,现任投 资 管 理 二 部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11 月 18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 ,先后 在研究策划 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 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研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兴 华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股权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 证券资本 市场部 总经理 。2013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担任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职务 。2011年4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经 理。现任 银华核 心价值 优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银华领 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 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天同180 指 数基金、 天同保 本基金 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 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 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3 年 8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 事证券 信用交 易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 反证券 交易业 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行为 来操纵 和扰乱 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 果侵犯 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 人、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 使它们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 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 环境的 变化及 基金管理 人 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 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 站点 请到本 公司 官方 网站 或各 大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 华生利 宝” 手机 APP 或 关注 “银 华基 金” 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9)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1)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王 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 富中 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 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1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1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8)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圣 廷苑 酒店B座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 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0)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3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3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4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4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4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4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5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客服电 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5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4) 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5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 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6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6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6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6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 楼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1)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7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7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7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7)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9)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0)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81)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联系人 梁蓉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8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4 楼 联系人 毛林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84)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金融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85) 北京君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http://www.kstreasure.com/ (86) 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8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88)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奥体中 心(西便门)文体 创业中心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8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9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08 联系人 熊小满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9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19 层 联系 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93)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9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0571-26888888-37494 网址 www.fund123.cn (9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96)上海 基煜基金销售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联系人 李鑫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98) 上海挖财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联系人 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9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4 楼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0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0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02)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8 月 5 日证监 许可 【2015】1902 号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5 年11 月13 日结束募集, 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份 341,798,329.31 份 ,有效认购 户数为3,470 户。 (二)基金 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11 月18 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他销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1 月21 日起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1 月21 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 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 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 过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 立 或无效 ,则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 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仅对 机构投资者 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 售机构 办 理赎 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 的最 低份 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 业 务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3.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将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围,并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所适用 的特定 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如 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 75%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 费,将 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 期大于 等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3 个月指90 天,6 个月指180 天,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 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八 )申购金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 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申 购份额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 定 申 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 =6,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 =5,911.33/1.060=5,576.72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其可得到5,576.72 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 ,000×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0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 -28.70=11,451.30 元


即: 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451.3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 公告。遇 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登记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 办理 扣除权 益 的登记 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 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 退 还 给 投资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 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相 关 公告。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至少一家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 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依法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 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 业 务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十) 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深度研究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受益于互联网改造 的传统产业和互联网时代兴起的新兴产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 严 控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股票 、创业板 股票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中期 票据以 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货 币市场 工具、银 行存款 (包 含 定期存款和 协议存款 ) 、股 指期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货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 款(包括 定期存 款和协 议存款) 、 股指期货 、 权证 等金融工具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 的上市公司股 票 和债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行业发展 前景的综合分析,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表现的预判,确定不同阶段基金资产 在股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 )互联网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将 以下几 类上市 公司界定 为互联 网主题 的上市公 司:1 )为互 联网发 展提供支持的设备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分布于通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制 造、电信 运营商 、软件 和系统开 发商、 影视传 媒、广告 代理等 行业 ;2)利用自 身的资源优势, 与 互 联 网 深 度 融 合 , 积 极 搭 建 互 联 网 平 台 服 务 于 自 身 或 客 户 , 实现客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优化配置,改造供应链,重塑商业模式 的 产业互联 网企业 ,分布 于 制造业 、商贸 行业、 物流业、 金融业 等 产业 ;3)积极 运用互联网工具优化销售渠道、推动品牌建设、提高经营效率的企业, 分 布 于 消费电子、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服装服饰、农业、医疗保健、教育等消费和 服务型行 业;4 )其他 受益于互 联网发 展而产 生的新业 态和新 商业模 式的上市公 司。 (2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围绕受益于互联网思维的传统行业和支 持 互联网发展的相关行业两条主线。通过对海外互联网发展路径、我国产业政策 导向和各产业与互联网结合态势的全面分析,设定行业配置比例并定期调整。 (3 )个股精选策略 随着互联网向社会各个行业渗透,产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 的是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分配方式,这个过程中带来大量的成长股投资机会。 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是分享互联网带给各类企业的成长,而不限于互联网直接相 关的 TMT 企业 。本 基 金将通过 定性研 究和定 量分析相 结合的 方式, 精选互联网 主题相关的优质成长股。 1) 定性研究视角下的成长股: 根据管理人长期研究经验,采用以下标准筛选长期成长股、周期性成长股 和阶段性成长股,针对不同的成长持续性确定合适的投资期。 A.长期 成长股 :具有 广阔的产 业前景 ,行业 和公司处 于成长 期,看 不到发 展的天花板;公司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如品牌和技术的护城河宽、定价能力 强、商业模式独特,竞争优势不会由于政策变化和技术进步被弱化或被复制; 公司治理优秀,有清晰的战略和执行力,管理层积极进取,诚实可靠,以股东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利益为导向。 B. 周期 性成长 股:公 司进入新 一轮产 品投放 周期或者 景气回 升周期 ,市场 份额、业绩增速、资本回报都会看到显著提升。 C. 阶段 性成长 股:公 司通过 技 术创新 、商业 模式创新 、管理 效率提 升、兼 并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有望获得快速成长,有可能演化为长期成长股。 2) 定量分析视角下的成长股: 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还会综合以下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的分析, 精选成长速度快、成长预期好,估值合理的投资标的。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速、营业利润增速、净利润增速等 ; B. 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润率、资产回报率等 ; C. 估值指标:市盈率、实销量、 市净率等; D. 潜力指标:用户数、流量、市值等 。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 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 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进 而 调 整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的 久期值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 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 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3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 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 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 化,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 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4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 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 动性较高的个券或者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 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 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 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 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互 联网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互联网主题上市公司,中证互联网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的 综 合 反 映 互 联 网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整体状况的指数 , 适 合 作 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能够 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的中证全债指数。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 准 ,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六)投资限制 (1 ) 股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 其 余 资产投 资于 债 券、资 产 支持证 券、货币 市场工 具、银 行存款( 包括定 期存款 和协议存 款) 、 股指期 货 、权证等 金融工具 ,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 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7) 进行变更的 ,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 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 载数据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7,221,464.11 86.50 其中: 股票


117,221,464.11 86.5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194,437.87 10.47 8 其他资 产


4,096,333.26 3.02 9 合计





135,512,235.2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7,575,090.01 81.9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289,289.10 5.5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357,085.00 1.7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7,221,464.11 89.26


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03 三安光 电 289,200 6,692,088.00 5.10 2 002008 大族激 光 148,800 6,487,680.00 4.94 3 002035 华帝股 份 208,872 5,629,100.40 4.29 4 300296 利亚德 236,000 4,755,400.00 3.62 5 002236 大华股 份 183,562 4,418,337.34 3.36 6 002036 联创电 子 205,300 4,257,922.00 3.24 7 002009 天奇股 份 266,200 4,219,270.00 3.21 8 002640 跨境通 174,800 4,067,596.00 3.10 9 300274 阳光电 源 231,000 3,887,730.00 2.96 10 300476 胜宏科 技 152,405 3,855,846.50 2.94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投 资。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包括 联创电 子( 证券代 码:002036 )和 天奇股 份 ( 证券 代码:002009 )。 根 据联 创电子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于2017 年3 月30 日发 布的公 告,该 上市 公司 因 2016 年 1 月至4 月, 公司控 股股 东两次 非经 营性占 用公 司资金 , 金 额共计5,940 万元 ,所 占用 资金已 分别于2016 年5 月、9 月 全部 归还 。 公 司未 对上述 事项 及时履 行相 应的审 议程 序和临 时报 告披露 义务 ,且公 司 2016 年一季 报披 露称 不存 在控股 股东 对公司 非经 营性占 用资 金的情 况 ,半 年报披 露称 不存在 关联 债权债 务往 来,已 由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作出 对 公司 给予公 开谴 责的处 分。 根 据天 奇自动 化工 程股份 有限 公司于2017 年4 月28 日发 布的公 告,该 上 市 公司 因公司 涉嫌 信息披 露违 法违规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的 有 关规 定,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决定 对公司 进行 立案调 查。 在 上述 公告公 布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和 分 析, 认为上 述处 罚不会 对投 资价值 构成 实质性 负面 影响, 因此 本基金 管 理人 对上述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判断未 发生 改变。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余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8,151.1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72,053.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87.13 5 应收申 购款 2,541.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96,333.26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期末 未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11 月 18 日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0.50% 1.07% 1.12% 0.89% -1.62% 0.18%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2.21% 1.51% -9.91% 0.89% -12.30% 0.62%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9.17% 0.86% 1.95% 0.37% 7.22% 0.49% 2017 年7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4.50% 0.94% 2.67% 0.40% 1.83% 0.5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 11 月18 日) 起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1.70% 1.27% -4.65% 0.73% -7.05% 0.54%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益 品种 (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公 司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 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按估值 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估 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者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 户费、手 续费、 经纪商 佣金 、权 证交易 的结算 费、证券/期货 账户相 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起 2-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 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增加、变更 、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 基金所 投资 的 权益类和/或固 定收益 类相关 投 资工具 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 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还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权 益类和/ 或固定收益类相关投资工具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证券上, 从而影响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三) 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托管行 违约等 超出本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混合型基金特有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将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灵活选择权益类、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及策略,因此本基金将受到来自权益市场及固定收益市场两方 面风险:一方面如果固定收益市场系统性风险爆发或对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 的选择不准确都将对本基金的净值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对股票市场 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量分析的准确性,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 )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 )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差 朝不利 的方向变化 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十 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5 )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当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 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 收取 和 其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调 低 赎 回 费率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其他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调整基金 收益的 分配原 则和支 付方式; (10 )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 (11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 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有关证 明文件 、 受托出 席 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有 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1/2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1/3)。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召集 人通知 的非现 场方式 (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 日 以 前 送 达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为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 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 解决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 , 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 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 互联 网主题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 含定期存款 和协议存款)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其余资 产 投资于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 股指期货、权证 等 金 融 工 具 , 其中投资于本 基 金 界 定 的 互 联 网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和债券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 于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 、股指期货、权证 等 金融工具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 债 券 不 低 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6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 (1)- (17)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 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 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五)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处理。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七)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 账 单 服务 采 取 定 制方 式 , 未 定 制此 服 务 的 投资 人 可 通 过 互联 网 站 、 语音 电 话 、 手机 网站等 途径 自助 查询 账户 情况。 纸质 对账 单按 季度 提供,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 该 季 度 内 有交 易 的 持 有人 寄 送 。 电 子对 账 单 按 月度 和 季 度 提 供, 包 括 微 信、 电 子 邮 件等 电子方 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自 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 查询基金 账 户 下 的 账户 和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在 知晓 基 金 账 号后,及 时登录 公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查询 密码, 为充分 保 障投资人 信息 安全, 新密 码应 为6-18 位 数字加 字母 组合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 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 与服务等 信息, 请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 的线 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 讯及 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 问) 交流 服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线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 告。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银华互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互联网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法律 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